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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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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1

为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5 号)和《云南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云办发〔2014〕40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共昆明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 学校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条 学校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领导体制下,建立健全学术评价体系、教学科研组织体系、民主监督体系和指导咨询体系,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民主党派等机构和组织的作用,充分激发院(系、部)办学活力和基层党组织的作用,积极推进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章校党委主要职责

第四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学校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学校定位与办学指导思想;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等;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干部的任免、奖惩、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涉及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资金调度的审核和监督;学校安全、稳定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校长认为应当提交党委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涉及重大行政事项主要由校长提出,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校长组织实施。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二级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及上级指示精神,把握学校办学方向。

(二)组织研究、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基本制度;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负责组织研究、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及其工作体制机制等。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等工作,组织研究、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负责组织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推荐工作。

(四)落实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持制订并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工作计划,加强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对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文化建设的领导。

(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向上级党组织述职述廉,听取下级党组织书记述职述廉,督促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组织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书记会、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党委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八)支持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九)履行党章、上级党委和学校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各项职责。

第四章校长主要职权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落实校长党建工作责任。全力支持学校党建工作,在人力、财力、物力及活动组织等方面,为学校各级党组织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增强党委副书记的角色意识,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切实把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学校行政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党委会

党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贯彻执行党代会决议,履行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

(一)议事范围

1.安排部署、研究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

2.涉及预算内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资产采购、资金使用等项目,须报党委会审议研究,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执行。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按规定的额度审批权限,分别报校长办公会、学校主要领导、分管校级领导审批执行。

3.涉及预算调整,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须报党委会审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执行。30万元(含)以下的预算调整,按规定的额度审批权限,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执行。

(二)会议制度

1.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委员出席会议;非中共党员校级行政领导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相关党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根据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2.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与会成员对议决事项应当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

(三)议事规则

1.提交议题的基本程序是: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委员提出;担任行政领导的党委委员向党委会提交议题时,须报校长审定同意,并由校长办公室统一提交。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议题,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初审,报党委书记审定;除紧急、特殊情况,未经报批审定的议题,党委会不予议决,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2.会议议题一经确定,提交议题的党委委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会前准备。要求形成规范、准确、完整的书面材料,内容主要包括:议题的目的、依据,需要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问题或方案等;与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议题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提交;涉及重要制度拟定等议题,有关书面材料应在会议召开一周前发至参会人员处,以便充分讨论。与会成员要认真审阅议题材料,并书面提出修改意见。

3.议定议题时,主持人简要说明议题,提交议题的党委委员或有关列席人员汇报议题,与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总结,形成决议。对意见不集中或有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再议;必要时,可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4.凡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会前牵头部门应与其他有关部门充分协商,达成明确、一致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同意,按程序提交议题。

5.需要通过表决决定的议题,须经表决形成决议。会议进行表决时,表决同一问题赞成票数超过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表决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6.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决议执行时,不得有任何与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7.会议议决保密议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除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授权传达保密议题议决的事项外,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违反规定严肃追责。

(四)决议形成与贯彻

1.党委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工作人员应完整、准确地做好会议记录,及时编发党委会议纪要,或根据需要起草相关决议文件。会议纪要和决议文件,经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党委书记或授权副书记签发。

2.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党委委员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党委办公室、纪委办牵头,负责督查督办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或有关党委委员汇报。

3.会议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决议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时,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提交党委会复议。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研究和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办公会议。讨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有关决议,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

(一)议事范围

1.组织拟订、安排部署、研究决定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

2.涉及金额在50万元(含)—20万元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资产采购、资金使用等项目,须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研究,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执行。20万元(含)—10万元的由校长审批执行。10万元(含)以内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执行,会议不再审议。

校级日常运转经费按年初预算执行。

3.涉及预算调整,金额在30万元(含)—10万元的,须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研究,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执行。

(二)会议制度

1.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出席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会议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审计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可邀请学校学术委员会、校工会、民主党派负责人、校团委、校学生会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

2.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增加次数或推迟召开。出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会议成员到会方可举行。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校领导出席方能举行。

3.凡需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应由提出议题的单位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班子成员也可以直接提出议题,校长办公室负责汇总并报校长决定是否列入校长办公会议题。

4.提出议题的单位必须对议题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议题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的,要事先与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一致的意见;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提出两个以上建议方案。

5.由议题提出单位按规定拟写议题相关材料(包括议题文稿、汇报文档、相关材料等),填写《昆明学院校长办公会议题申报单》,单位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提交,报分管校领导签批意见;若议题涉及多个单位的,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后,再报分管校领导签批意见。分管校领导拟同意上会的,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汇总,报校长审定。

6.会前3天,校长办公室将分管校领导拟同意上会的议题及材料,统一报校长审定。校长确定上会议题后,校长办公室根据校长意见拟定校长办公会议题表,并以会议通知形式于开会前1-2天通知与会人员;未同意上会的,校长办公室根据校长意见及时向议题提交部门及分管领导反馈。会议原则上不研究意向不明、准备不充分、临时动议的议题和申报前未向校长汇报的议题;若因涉密或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校长批准后,可列入议题。

7.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会议的记录、纪要的整理和材料的存档等工作。

(三)议事规则

1.校长办公会应按会前确定的议题议事,实行一事一议,要充分体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要求。

2.校长办公会议题的一般分通报、审议两种,议事程序一般为:

提交通报的议题,由议题提出单位负责人作汇报,分管校领导可做补充说明,主持人可就汇报事项提出工作意见、作出决定。

提交审议的议题,由议题提出单位负责人对议题进行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需要时可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做补充说明,然后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经讨论意见基本达成一致的议题,由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做出明确决议;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暂不能做出决定的事项,主持人根据情况,授权相关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形成可行意见后再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3.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如需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会议成员的同意后,由校长决定是否复议。

4.对重大突发事件和急需处理的重要问题(包括校长办公会会议决议执行中遇到的突发情况),因情况紧急或时间紧迫来不及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可由分管校领导报校长后及时处理,事后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5.会议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时,本人应予回避。

6.会议实行侯会制度。除出席领导及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校办的通知时间提前侯会,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

7.校长办公会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维护校长办公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公布的会议内容、事项以及讨论过程,或虽已做出决定,但尚未正式公布的重要事项,不得向任何人泄漏。

8.若无重大紧急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扰会议。出席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若不能出席,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通知校长办公室。

(四)决议的执行与督办

1.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会议形成的决定由校长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或者根据需要起草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和其他正式决议文件,经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后,由校长或授权的副校长签发。

2.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安排的工作,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会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及有关情况向校长办公室反馈。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通知校长办公室或向校长汇报。

3.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制度、意见、决定等各类文稿,由议题提出单位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请校长或校长委托的校领导签发。

4.校长办公室负责落实校长办公会决议的督办和检查工作,收集决议在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下次校长办公会汇报或直接向校长汇报;对逾期未能完成决议要求的单位,要下发催办单,督促尽早完成。

第九条 书记会

(一)书记会是党委书记、副书记集体商议学校重要事项或在党委会召开前讨论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议定的相关议题的会议。

(二)书记会由党委书记(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及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出席会议。根据讨论的工作,如有必要可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听取有关汇报时,党委有关部门或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书记会主要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确定的重要事项、重要工作;

2.研究提出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议题;

3.听取党委职能部门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4.交流学校日常工作情况。

第十条 行政专题会

(一)行政专题会是由校长或授权副校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行政专项工作的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协调、解决行政专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行政专题会根据会议议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有必要可请学校党委机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出席。会议议题及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行政专题会主要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确定的重要事项、重要工作;

2.研究解决行政职能部门提出的专项工作;研究提出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议题;

3.听取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

4.交流学校日常行政工作情况。

第六章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分工合作机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的要求,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集体意识、责任意识,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沟通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切实履行党政班子协调运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前必须进行沟通。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形成沟通情况和协调工作的常态化机制。

第十三条 严格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和谈心谈话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按要求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和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除工作沟通外,党委书记和校长每学期至少交心谈心l次,每年至少与班子成员交心谈心l次,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学校重大决策或重要事项必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教职工和各类专业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凡是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经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后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对重要学术事项在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校内学术机构审议或组织专家评审。干部的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及学校相关细则执行。

第七章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学校要制定和完善学术组织章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界定学术权力的范畴和行使权力的程序,理顺学术决策、行政决策和党委决策的关系。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六条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要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目标要求和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培养选拔交流机制,加强管理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学校党委要切实加强二级院(系)党组织的领导,制定和完善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议事规则,指导二级院(系)党组织负责人以主要精力做好党务工作。探索实行二级院(系)院长(主任)负责制。适应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方式的变化和需求,优化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拓宽党建工作阵地。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政治标准,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完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党建工作经费、党支部书记工作补贴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合理确定党支部书记待遇;加强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和完善学校管理岗位的设置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学校管理人员职员职级制工作。完善管理干部选拔、晋升和退出机制,建设职业化管理队伍,激励管理干部把主要精力投入岗位工作,提高管理干部素质和服务能力,提升学校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工作。学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把践行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要落实监督职责,制定计划,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本要求、基本程序、基本方法,增强贯彻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每年开展1次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自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要充分发挥纪委的监督检查职能。党委书记、校长要支持纪委、监察部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据职责对党委、行政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二条 切实做好党务公开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党委要领导并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校长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每年召开1~2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未向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未经党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责任人;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决定的责任人;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经济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责任人。

(二)对失职、渎职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要根据错误事实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区分直接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依纪依法予以追究。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未尽事宜由中共昆明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校长负责制在谁的领导下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高学校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学校的整体运行效率,推动学校更好更快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内在要求,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工作。

第三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集体决定一经作出,领导班子成员要坚决贯彻执行,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党委常委会会议制度

第四条根据上级党委规定,党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在党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行使党委会职权,领导学校工作。须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学校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学校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群团、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的规划和重要的制度。

(四)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处科级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免、考核、监督、奖惩等。

(五)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年度进人计划。

(六)学校重大制度、重大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学校经费年度财务预决算,学校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八)需要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会议的组成和召开

(一)党委常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月上旬,必要时可由党委书记决定随时召开。

(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学校党委常委。根据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三)党委常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应参会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办公室向其通报会议决定;确需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四)党委常委会召开之前,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就会议议题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事先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党委常委会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后,校长办公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落实,并就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党委报告。

第六条会议决策程序

(一)充分酝酿,提出议题。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由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及方案或建议。

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的议题,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将议题和有关材料于会前三天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议题后分别报党委书记审批。

(二)深入讨论,科学决策。校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方为通过。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原则上不讨论。

(三)明确责任,组织实施。会议做出的决议,由党委书记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意见,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四)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收集执行情况并反馈给学校领导,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于会前一天将材料分送到与会人员,并负责会务组织、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的整理与归档、会议纪要的编发等工作。

第三章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是校长指挥调度学校运转,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确定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研究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一)交流沟通学校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运行中的各类问题。

(二)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以及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讨论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重大改革方案等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四)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根据校党委集体讨论通过后的规划和计划,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任务分解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研究学校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审定以学校名义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及涉及全局性的协议、协定等。

(六)确定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安全稳定等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解决影响学校高效运行的各类问题。

(七)制定德育工作实施方案;研究决定学生管理、奖励或处分、招生就业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拟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进人计划;研究确定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引进、调出、聘用、考核、监督、解聘、奖励、行政处分、退休等。

(九)拟定学校内部行政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十)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研究追加200万元及以上大额度资金及使用。

(十一)研究落实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建设、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办学资源的配置调整等。

(十二)确定国内外合作交流项目。

(十三)研究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和保护等相关问题。

(十四)研究党委认为应先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的事项以及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十五)校长认为需要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校历双周召开,必要时可由校长决定随时召开。

(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也可由校长委托副校长主持。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纪委书记、校长办公室主任。研究的议题涉及到党委副书记分管的工作时,党委副书记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

(三)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有关部门必须事前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并提出方案或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将书面材料于会前三天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汇总后报校长,由校长确定会议议题和议程。分管校领导不能到会时,其分管工作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提前一天分送到与会人员。

(四)校长办公会研究问题时,与会人员要认真讨论、发表意见,校长在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情况做出决定。

(五)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的会务组织、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的整理与归档、会议纪要的编发等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对会议的决定事项要认真贯彻落实。由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进行督办。

第四章保障机制

第十条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学术管理中的作用。对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教代会、学代会建设,建立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制度,拓宽党员和师生员工参与学校管理的渠道。

第十一条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做到日常工作经常沟通,会议之前必须沟通,重要决策事先沟通,紧急情况及时沟通。

第十二条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年度考核时,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在述职述廉的同时,要报告个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学校党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纪委要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报告监督结果。

第十三条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能力和水平。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要求,不断加强理论修养、党性修养、品德修养,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维护班子团结;努力建设学习型、思考型、创新型、实干型领导班子,进一步深化认识,增强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促进学校领导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创新,为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制度保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济南大学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大党字〔2011〕1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共江苏海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顺党政关系,着力提高依法治校和学校党建科学化水平,促进学校事业改革发展,全面推进高水平应用研究型海洋大学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文件和《江苏海洋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党委的职责

第四条学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院、党政工作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努力拓展新形势下育人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化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严明党的纪律,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党委书记的职责

第五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党建工作和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规划。

(三)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五)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定期向上级党组织述职述廉,听取下级党组织书记述职述廉,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八)召集和主持党委常委会,代表党委常委会定期向党委全委会或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履行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校长的职责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抓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议事形式

第七条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决策制度包括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分别按照《中共江苏海洋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中共江苏海洋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江苏海洋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八条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对一般非全局性的或执行性的工作可采取其他会议形式进行讨论研究。

(一)书记办公会议

1.书记办公会议是对需要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交换意见、沟通情况、进行酝酿的会议。会议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是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议题由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提出。讨论问题所涉及的工作,相关人员可参加会议,就所列议题做全面汇报。根据常委会的授权,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

2.书记办公会没有决策权,不能代替校党委常委会作出决策。

(二)专题办公会

1.对属于多位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的范围,需要跨分管部门协商解决的,必要时可召开专题办公会,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并约请相关校领导参加。

2.专题办公会形成的讨论结果和建议方案,分管校领导认为应该提交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按程序报送党委书记或校长审定后,作为提交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

3.专题办公会纪要经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后,根据内容由党委书记、校长或他们委托的校领导签发。

第六章运行机制与工作制度

第九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充分信任,加强团结。

第十条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党委和行政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和校长要以宽阔胸襟发扬民主,以科学方法正确集中,充分尊重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发挥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一条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坚持集体领导,分工合作,下级对上级负责,个人对集体负责。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二条坚持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会前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原原本本地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领导班子成员要围绕民主生活会基本要求,以党性分析及作风状况为重点,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通过谈心谈话,充分交换意见。会上主要领导要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也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入分析问题成因,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并按规定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党员校领导要坚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监督。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谈心谈话制度和定期沟通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书记和校长之间要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经常交流思想、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四条建立会议议决事项复议制度。对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议决事项,如有异议,可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方可复议。复议事项一般仍由作出决定的相同会议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完善学术事务管理制度。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成员要强化决策执行意识,自觉服从集体决定,及时研究提出落实决策的办法和措施,加大决策执行力度。健全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督办制度,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办,力戒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无果。

第十七条健全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扩大党内民主,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健全和规范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和实现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凡是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经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推进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健全重大事项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及时向师生员工、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七章思想、组织保证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和学校领导班子办学治校集中学习制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坚持把基层党组织政治属性和服务功能有机统一起来,大力创建基层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发展党员质量。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研究生、本科生中发展党员,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十一条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牢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程序,不断增强贯彻执行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校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将本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如实报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自觉性。常委会每年要向全委会报告工作1~2次,校长每年要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校长办公会的议决事项应及时向常委会通报。

第二十三条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发挥校纪委的监督检查职能,对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支持纪委开展工作。加强党员代表大会对全委会、常委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学校每年要召开1~2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对工作和执行本规定情况的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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