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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实施方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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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1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保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推进依法治税,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以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为主线,以当前税收执法主要风险点和薄弱环节为重点,以有效防范和降低税收执法风险为目标,认真开展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强化政策执行,落实执法责任,促进公正执法,保障税收事业科学发展。

二、组织机构及分工

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法规科、征管科、工商税科、所得税科、税源科、纳税服务科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科,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执法督察工作,承担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和督察工作资料的收集、分析及上报等任务;相关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本部门业务所涉及的执法督察工作,按期完成业务自查,完善工作措施,提出政策、管理及督察工作建议。同时,各科室要对口指导基层单位完成督察问题的整改工作。

三、重点内容

(一)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情况

1.组织收入原则执行情况。是否严格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税款是否及时、足额、正确入库;是否存在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越权减免、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是否存在转引税款、买税卖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税收混库、违规征收滞纳金、延压税款、利用各类过渡账户调节收入进度等违反组织收入纪律的情况。

2.“营改增”试点过程中虚增虚报税收收入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按照《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任务分解表》要求,对试点推行后可能出现的通过“空转”等方式虚增虚报税收收入等问题,开展重点督察。

3.保障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项目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的落实。

4.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情况。重点督察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一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按项目进行管理;二是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三是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及时进行清算;四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范围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对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范围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核;六是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是否进行审核;七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对已预提未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调整。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情况

1.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为进一步落实政府职能转变和税务总局“三个服务”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2014年继续开展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情况的执法督察,重点关注变相审批和“明放暗不放”行为。

(1)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扣缴税款登记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等7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

(2)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和“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2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

(3)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及时清理和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调整征管系统的表证单书和业务流程;是否加强对备案资料的管理;是否加强备案事项的审核和税收管理;是否制定后续管理制度。

2.税收优惠文件清理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自查的通知》(税总函〔2014〕585号)和《商务部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秩发〔2014〕468号)的规定,对本辖区内各级税务机关、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他党政部门制定的,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区域性优惠政策的清理情况。

(三)发票管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等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印制、发售、缴销、代开、违法违章处理等内部管理环节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重点督察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含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一是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代开发票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审核相关资料;三是征收税款是否正确;四是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开票和征税之间是否建立相互制约机制;五是后续管理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建立代开发票台账,是否根据代开情况及时调整定期定额户的核定定额等。

(四)注销清算税收管理情况

重点包括:是否存在应清算未清算;是否按规定办结企业未办结涉税事项;是否按规定对企业报送资料进行审核,资料是否完整;是否严格执行清算规定,对企业经营期和清算期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足额组织清算税款入库;重点关注是否在企业存在呆账和欠税情况下,违规办理注销清算;是否存在为采取虚开发票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疑点企业办理注销清算的情况。

(五)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1.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政策,小微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

2.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营改增”试点中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优惠政策等。

3.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4.支持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5.减免税管理。各级地税机关税政部门是否及时将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有关情况录入征管业务系统。

四、督察方式

执法督察工作在市局机关涉及以上督察内容的科室开展自查,市局对基层单位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实施检查。

(一)市局机关督察方式。市局机关涉及督察业务的科室,按照科室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对照督察重点内容逐项进行自查,按期完成自查材料并提交给市局督察工作领导小组。

(二)市局对基层单位督察方式。市局抽调人员组成督察组,选取部分基层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1.全面了解情况。掌握被查单位执法督察工作开展情况,督察重点项目的基本状况、主要的做法及成效、执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2.查看工作资料。从被查单位自查资料入手,查阅相关文件、会议纪要、执法案卷和文书、减免税台账、纳税户籍档案以及征管系统和办公系统等,全面采集基础信息。

3.完整记载底稿。按照《税收执法督察规则》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规范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准确填制《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底稿》。

4.形成督察结论。完整反映检查项目,查出的问题要求事例清晰、数据准确,汇总形成督察结论,与被查单位进行情况交流和反馈,下达税收执法督察文书。

五、督察内容所属期和工作时间

税收执法方面的督察内容所属期为2014—2014年度,如发现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督察工作时间安排:执法督察工作自2014年6月份开始,10月底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部署动员阶段(6-7月份)。市局印发《2014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各基层单位制定本局执法督察工作计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做好工作部署和动员;

第二阶段:对照自查阶段(8月份)。市局相关科室、各基层单位对照督察工作的重点内容,逐项、逐条梳理业务,认真查找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阶段:实施检查阶段(9月份)。市局抽调人员成立督察组,选取检查对象,分赴基层开展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阶段:总结整改阶段(10月份)。各单位、市局相关科室对自查问题以及督察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完成整改落实,市局督察领导小组对全市督察情况进行总结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税收执法督察是规范税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统筹协调,认真组织部署,规范工作流程,扎实开展检查,狠抓整改落实,确保执法督察工作质量。

(二)认真落实,规范操作

各单位按照《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税务系统督查内审工作规定》(税总发﹝2014﹞11号)有关规定以及2014年绩效考评指标及标准完成工作。省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税收执法督察专业文书主要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税总发〔2014〕20号)的规定,对全省督察工作相关文书和格式进行修订并下发执行,各单位要按照新的文书种类、格式和流程,制作督查通知、底稿、报告等,规范开展督察工作。

(三)全面总结,按时报送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督察工作,按以下要求做好报送工作。

月15日前上报本单位《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

月15日前上报《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报告》和以下3项附件:

(1)《全国税收执法督察情况报表》;

(2)2份专题报告,包括《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情况专题报告》和《取消和下发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贯彻落实情况专题报告》;

(3)1份执法督察案例,包括基本情况、发现问题、执法依据、处理整改情况、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等必要内容,可不注明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名称。

3.上述资料均以正式公文形式,通过办公信息系统与“市局法规科”邮箱同时报送,联系电话:33616088.

(四)严格考核,落实责任

市局将执法督察各阶段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对工作开展滞缓、落实不力,不按时报送资料,报告内容不全,督察案例简单走过场,报表数字逻辑关系错误的,一律按要求从严考核,并将执法督察结果和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税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2

各村(居)、镇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征管秩序,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完成年初县政府下达我镇的税收目标任务,增加财政收入,我镇将集中开展一次税收专项检查活动。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增强全民依法纳税意识,切实维护税收法规的统一性、严肃性、完整性,实现公平税负,促进全镇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保持全镇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检查范围

税源建设平台(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含安置点)的销售不动产,政府建房、土地整理、政府实施的新农村建设工程,车辆使用税(含出租车)、餐饮业营业税,对企业的财政补贴,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补贴未纳税的项目,镇直企业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房产税、营业税等)以及一次性税收等纳税情况。

三、工作目标

依据此次开展税收检查范围内容,具体目标如下:

1、个体工商户:核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额,做到应征尽征,不留死角。

2、重点工程项目:按项目施工单位已收工程款足额缴纳税款;

3、房屋租赁业:主要对业主年租金收入足额征收有关税收,依法纳税;

4、政府性建房:依法补缴税款;

5、政府性出租经营收入:依法补缴税款;

6、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依法检查及时征收入库;

7、本镇范围内一次性工程:与工程实施主体对接,确保税收不流失。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力度,及时研究解决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我镇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财贸、分管纪检、分管工业园区建设、分管城镇建设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镇财政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工商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财政所长担任,负责对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全面了解。

五、实施步骤

1、检查动员阶段(11月1日-11月6日)

制定实施方案,召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动员大会,广泛宣传,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2、自查补报阶段(11月7日-11月17日)

凡属我镇、园区内的企业(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补报、补缴工作;属于县直单位的,由县国税、地税、交通等部门开展检查。

3、重点督查阶段(11月18日-12月5日)

县税收专项检查督查组,对乡镇、园区开展的税收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察,同时进行纳税指导。

4、总结整改阶段(12月6日-12月15日)

总结经验,查找不足,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完善税源管理信息化系统,加强对重点税源地监控,研究制定财税部门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税收征管长效机制。

六、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申报与检查核实相结合、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核查相关资料与深入调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

七、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此次税收专项检查是为了规范和整顿我镇税收征管秩序,打击各类涉税违法活动,维护税收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我镇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开展税收检查是把已经发生的税收收缴上来,而不是收过头税。同时,通过此次税收检查打击偷漏税行为,实现企业间的公平税负,能使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公平参与竞争,有利于优化我镇的经济发展环境。因此,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并不矛盾。各相关单位务必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此次税收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把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2、广泛宣传,密切配合。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标语、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范围、目标、重点和措施,同时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重大意义的宣传,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鼓励和发动群众积极主动提供线索,在全镇营造浓厚的税收专项检查氛围。

在税收专项检查过程中,各相关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要身先士卒、勇挑重担,要科学合理的安排好人员,选派思想品质好,业务素质高的人员参与。财政部门要全面了解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为政府当好参谋。其他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选派得力人员积极参加这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国土、建设、工商等部门要为本次检查提供详实的数据,并按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公安、纪检部门要全程介入这次税收专项检查,对涉嫌偷逃税收违法犯罪的企业或个人严厉打击。

3、突出重点,抓住典型。在自查阶段,要把在税源调查中已经发现的问题作为工作重点,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征收入库,对在自查阶段能够认真进行对照检查,自查自纠,调帐补税,认真整改,并如实填报有关报表、资料的单位,对其原存在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从轻或免于处罚;对不认真或弄虚作假的单位除列为重点检查外,并对其存在的问题,依照税法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务实高效,严明纪律。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小组,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以查促征、以查促管、以查促治、以查促查的原则,依法开展检查。根据检查的情况和特点,以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卓有成效地开展税收检查工作。

税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3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升税法遵从度,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范围

随机抽查包括各级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中的所有企业。其中:区、市级税务稽查重点检查对象名录库,抽查比例不低于20%;非重点税源企业,抽查比例不超过3%;非企业纳税人,抽查比例不超过1%。3年内已被税务稽查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列入本次随机抽查范围。所有随机抽查企业。

宁夏区税务局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重点行业税收专项规范,主要针对辖区内体量较大且涉税风险较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口退税企业和税务中介开展随机抽查。各市应根据本地区行业税收风险情况,集中对辖区内税收风险较高的废旧物资、农产品收购、高收入人群等行业(项目)开展随机抽查,也可自行确定行业开展税收专项规范工作。不得对三年内已开展过行业专项规范的行业开展行业性随机抽查。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检查年度为:2019年度至2021年度,如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应追溯至以前年度或延伸至2022年度。

二、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工作应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抽查对象。对于区级重点检查对象名录库企业和宁夏区税务局组织开展的重点行业税收专项规范随机抽查工作,由宁夏区税务局稽查局采取定项抽查的方式确定抽查对象,并通过“金税三期随机抽查工作平台”下发各市局;对于各市局重点检查对象名录库企业,由各市税务稽查部门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确定抽查对象;对于非重点检查对象名录库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不定向抽查为辅的方式确定抽查对象;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由各市局自行确定抽查对象。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2022年3月)

各级税务部门全面动员部署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并按要求确定各类随机抽查对象。

(二)实施阶段(2022年3月至11月)

各级税务部门组织实施随机抽查对象的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宁夏区税务局(稽查局)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导,并列入绩效考核。

(三)总结阶段(2022年11月)

各级税务部门对全年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问题并整改落实。各市税务稽查部门应于2022年11月底前,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年度总结及行业(项目)工作分析报告报送宁夏区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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