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范例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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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第一篇】
一、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
1、未纳入预算的资金使用;
2、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资金的使用;
3、涉及养老安置、征地动迁补偿资金的运作和使用;
4、涉及其他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
5、国有(集体)企业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6、其他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资金使用。
三、界定大额交易的数额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已发布并实施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已引入了这一制度。现行法规也设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标准,以人民币为例,以下三种情形下属于人民币大额交易: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交易。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第二篇】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
1、未纳入预算的资金使用;
2、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资金的使用;
3、涉及养老安置、征地动迁补偿资金的运作和使用;
4、涉及其他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
5、国有(集体)企业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6、其他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资金使用。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第三篇】
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加强学校内部控制建设,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推进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2. 坚持集体研究决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6 号)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苏办发〔2015〕 61 号)、《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编办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苏组通〔2015〕99 号),公办高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或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3.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进一步明确“三重一大”决策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 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 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及其国际交流合作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 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5. 学校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人事管理、学生管理、学位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 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
废除;
7.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8. 学校招生、学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
事项;
9. 教职工职称评审、住房、医疗、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0.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信息公开;
11. 学校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2.校级重大表彰,以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13.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
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2.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4.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5.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6.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
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 国家、省、市、县(市、区)、乡镇重点建设项目;
2. 国内国(境)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含境外办学)重要项目;
3. 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4. 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5. 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6.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
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 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 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大额支出;
3. 重大捐赠;
4. 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5. 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和规则
(一)决策前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中层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组织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或监督机构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二)决策中
1.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2.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组织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或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列席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3.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般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分析、论证后再作决策。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4.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5. “三重一大”决策参与人应当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参加决策会议人员要按照通知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
界透露讨论过程。
(三)决策后
1.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学校领导干部按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对高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牵头负责的学校领导干部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对中小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牵头负责的学校领导干部要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或校务会议报告。
2.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或校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3.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切实强化“三重一大”决策的制度保障
(一)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各级党委教育工委要定期听取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报告。学校应按隶属关系、分年度向各级党委教育工委报送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工作总结。学校党组织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督查考评制度。各级党委教育工委应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组织部门,加强对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学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校领导干部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各市、县(市、区)委教育工委,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学校(含市县属高校)认真制定或修订具体实施办法,根据管理权限履行备案手续。各市、县(市、区)委教育工委,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实施意见和各省属高校、厅直管中专校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民办学校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第四篇】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镇纪委《安委2012(5号文)》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推动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提高领导班子整体工作效能,结合本园实际,就本园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管理特制定以下方案,具体如下:
一、基本原则
1、认真执行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2、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幼教),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二、三重一大的事项
须经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幼儿园管理章程、发展规划、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制订及修改等重要问题;
2、园内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等重要问题;
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教职工考核、各类先进评选、教职工职称评定、教职工福利、经费预决算报告等。
(二)重要干部任免:
⒈须经教育局、镇教委批准备案的中层及以上干部的选拔和任免;
2、学校干部的考核、奖励、分配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校园文化设施建设项目;
2、幼儿园基建维修项目;
3、幼儿园经费年度预算方案和结算情况;
4、幼儿园资产置换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5000元以上单件物品的采购;
2、30000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
三、决策形式
幼儿园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园务会议
,实行园长负责制,坚持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决策重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四、决策程序
(一)事先个别酝酿
1、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在领导成员之间先进行个别酝酿,充分交换意见,提出解决重大问题的初步意见。
2、领导成员分别进一步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加强调查研究,为充分讨论作准备。
(二)会前调查研究
重大问题决策在听取意见时实行先党内后党外,先行政后群众的原则。
(三)会上集体决策
在充分听取了意见并形成主导性意见之后,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幼儿教育),做到:
1、召开园务会议,经集体讨论后,园长负责最终作出决策。
2、对涉及园内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召开教代会审议。
3、对每一项重大问题在作出决策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程序。
4、如果园务会议认识不能统一,意见有分歧,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并再次召开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5、凡涉及“三重一大”的行政会议,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存档备查。
(四)会后执行决策
决策形成之后做到:
1、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2、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园务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园务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⒊对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及时将决策的内容和实施的方案向党内外群众通报反馈或公示。
五、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各条线严格执行,及时向园务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工会对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幼教),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对未经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必要时可向局、镇纪委和组织科报告。
六、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园党政领导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泄露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3、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园务会议作正确决策的;
4、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5、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
1、情节轻微的
,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2、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3、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三)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
1、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
2、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
3、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
七、其他
1、本实施方案由黄渡幼儿园党支部纪检委员负责解释。
2、本方案在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支部大会上报告(闪亮儿童网),自即日起试行。中共嘉定区黄渡幼儿园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