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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医疗保障局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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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医疗保障局“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医疗保障局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推进民主决策,降低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在党组领导下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的原则,坚持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规合理。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通过召开局党组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由临时决定人对决策情况负责,并应当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本规则所指的重大决策包括:

(一)研究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及省、市、县委及上级医保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以及有关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指示、任务、决定、工作部署等方面重要事项;

(二)全县医保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事关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

(三)局机关重要规章制度和办法的制定;

(四)局党组自身建设和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局机关党建、工青妇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局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和局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六)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七)其他需要作出重大决策的事项。

第五条本规则所指重要人事任免包括:

(一)局中层干部(人事)任免;

(二)县管后备干部的选拔、推荐;

(三)工作人员(含临聘人员)的录用、选调、内部交流、聘用和解聘等事项;

(四)局党组认为需要讨论的重要岗位干部调整;

(五)讨论审定奖惩相关事项。

第六条本规则所指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一)大宗物资采购、服务外包和运维管理等项目;

(二)其他属于重大项目的事项。第七条本规则所指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一)重大资金往来和年度预算的编制、调整以及决算;

(二)单项资金开支:一次性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大额支出(不包含人员工资、缴交社保费、拨出经费等常规性支出);

(三)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八条提出决策建议。局班子成员、各股室均可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建议由股室提出的,应当在提交会议讨论前与分管领导充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或提出明确意见。

(一)决策建议的主要内容: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需经承办股室提出拟办意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室的议题,在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充分沟通,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明确意见,经分管领导认可,报主要领导同意;

(三)凡经局党组成员商定的议题,不得随意取消或更改,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必须征求党组成员意见并说明理由。遇紧急重大事项或突发重大事件,主要领导可先决策处置,事后向局党组说明。

第九条拟定决策方案。对已确定的集体决策议题,承办股室应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通过对决策议题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承办股室应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第十条合法性审查。对提交集体讨论决策的制度、政策、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承办股室应在拟定决策方案时通知局法规股参加,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公众参与。对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不同意见要在会前充分沟通,确实存在较大分歧的意见,可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形成供集体决策的方案,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集体讨论决定

(一)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材料,应至少提前1天发给与会人员阅研。对重要决策议题,局班子成员要事先充分沟通;

(二)决策形式。必须通过局党组会议研究,三分之二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涉及重要干部任免的重大事项需全部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请假;

(三)列席人员。会议召开应当告知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列席。需要有关股室同志列席会议时,由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提出建议,经党组书记、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通知到会,相关议题讨论完毕后,有关股室同志即退席。列席人员可以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参加表决;

(四)发表意见。分管领导或相关股室负责人介绍情况后,必须进行充分讨论。局党组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要领导应当在每位参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实行末位表态,最后汇总、梳理意见;

(五)逐项表决。对同时提交多个“三重一大”事项的,逐一进行表态或表决。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后,方可形成决定意见。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暂缓决策。凡涉及局党组成员直系亲属的工作岗位变动、调动、奖惩等,相关成员应主动回避,没有回避的由会议主持人提醒其回避。表决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需要分别釆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六)会议记录。落实专人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结论性意见;

7.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四章决策执行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

(一)组织实施。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其他班子成员进行配合,不得推诿或拖延;

(二)严格执行。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个人对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报吿,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无条件执行且不得任意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三)定期报告。班子成员对决策事项实施情况定期向党组书记报告,对按期没有完成的事项要说明原因。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凡涉“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干部任免、奖惩及重大财务支出等,按规定进行公示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局班子成员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督促分管条线严格执行。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属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进行决策的;属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进行决策、事后不向党组报告的;

(三)未向党组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四)在保密期间泄露“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不履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则造成失误的。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按党纪政纪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县医疗保障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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