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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全国食品安全抽检计划范例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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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全国食品安全抽检计划1

2021年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县级监督抽查计划业经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抽样依据

为了切实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的规定,制定了《县20xx年度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计划》。

二、抽样要求

1、对全县87家建立食品检验室,具备一定质量保证能力的领证企业,按照每一种产品每年2次进行抽查;对没有建立食品检验室且不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的64家食品加工小作坊,按照每一种产品每年3次进行抽查。

2、原则上每次抽样每个单元抽取1个批次产品,对于同一获证单元产品品种较多的企业,每次抽样覆盖所有品种。

3、县市场监督检验所对抽查中新发现的食品加工企业和小作坊要及时上报食品安全股。

三、抽样组数

《计划》覆盖了全县87家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企业和64家食品加工小作坊的11类产品,共计640组(见附件),其中食用油221组、大米33组、糕点237组、纯净水8组、卤制品12组、茶叶16组、调味品37组、酒类18组、禽蛋类10组、豆制品6组、其他类42组。

四、组织实施及后处理

县市场监督检验所负责按《计划》组织抽样、检验,并及时将检验报告(2份)和每季度检验结果汇总(含结果分析)报送食品安全股,由食品安全股送达检验报告并按程序发布抽查结果公告,对于抽检不合格的由食品生产安全股上报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统筹安排,并督促整改。

2021全国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

一、指导思想

坚持"学习食品安全教育法规知识,提高管理水平,培养学生的自护能力,避免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深化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制度保证,重在预防"的工作措施,创建"平安和谐校园",办人民满意教育.

二、工作目标

1、参与并力争通过食品卫生分级量化考核,争取食品卫生达标.

2、全面落实学生食品配送工程和校园放心店建设工作.

3、推行"五常法"食品管理模式,完成饮食放心工程示范学校创建任务.

4、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学校食品安全环境.

5、健全机制,力保学校不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

三、工作重点

1、认真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确保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有布置、有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

2、建立和健全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学校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全体师生的食品安全培训与安全教育,在校园内形成全员重视、人人讲卫生的良好氛围.

3、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卫生量化分级考核.

4、实施"食品配送制度".

5、加大食品安全设施投入,改善食品环境,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系数.

6、开展学校食品卫生专项检查,积极配合卫生、工商等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防止学校饮食饮水中毒事件发生.

四、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食品卫生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细化责任,层层抓落实,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危害.要建立预防应急机制,组织、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能迅速处理,把险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并降到最低程度.

2、加大宣传,营造氛围,突出教育的长效性.

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街头食品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班会、队会、讲座、板报、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要加强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抵制购买流动摊点食品.增强学生的预防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3、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要始终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大事来抓,紧紧围绕确定的工作目标,狠抓落实,力争取得明显效果.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学校食堂安全监管,提高餐饮质量.

学校食堂监管从源头抓起,建立经营者采购食品时索取产品合格证制度,严把进货渠道关,加强食品卫生日常管理,并有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落实食品卫生管理措施,规范食品存贮、加工、烹饪各个环节,禁止向学生出售变质的食品和"三无"产品;依法强化学校食品卫生后勤管理,让学生吃上放心的饭菜,坚决严防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2)加强对健康体检的把关,有效防止病菌侵入.

(3)加强事前预防工作,严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要进一步落实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工作方针,提高警惕,预防校园侵害.切实做好食堂管理,严格控制外人进入操作间,严防盗窃和投毒事件发生,严把房门关.

4、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水平

要加强校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依法管理的水平.同时对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让其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掌握卫生操作规范,避免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坚持培训上岗、执证上岗制度,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2021全国食品安全抽检计划3

为深入贯彻党的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决策部署,依法、科学、规范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结合我县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实际,制定2018年县食品安全抽检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安全健康食品的需要为目标,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为抓手,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以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布、核查处置联动为保障,有效防控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倒逼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巩固食品安全稳定向好的态势,促进食品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关切,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等重点指标,紧盯风险程度高、合格率较低以及消费量大的重点品种,瞄准大型批发市场、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加大抽检力度,提高问题发现率。

(二)坚持广泛覆盖。点面结合、统筹兼顾,努力实现监督抽检覆盖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覆盖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覆盖所有食品大类、品种和细类,覆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

(三)坚持专常互补。在计划性抽检的基础上,根据日常检查、既往抽检、节令热销、舆情热点、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等,及时有效组织开展专项抽检工作。实现计划性抽检与专项抽检有机结合,互为补充。

(四)坚持检管结合。结合飞行检查、双随机检查等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适时调整抽检任务;针对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的领域加大抽检力度。加强抽检工作与日常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开展会诊会商,联管联动。

三、工作任务

2021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涵盖33个食品大类,共抽检1440批次。具体安排如下:

主要为本辖区内所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在产食品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单位。加强对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大型批发市场的抽检,加大对餐饮企业食品原材料和餐饮具的抽检,重点跟踪抽检不合格企业、品种和项目。适当加大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抽检力度。

2.抽检时间和频次。要全年均衡完成抽检任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要在节前开展抽检工作。每周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

3.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抽样地点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12乡镇、街道办事处。抽检的样品主要在生产、经营和餐饮环节购买。经营环节采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采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

四、工作安排

(一)本次抽检工作由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承担,各股、室、食药所要结合工作实际,配合做好抽检的抽样工作。

(二)抽样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督实施细则》要求,直接购买样品,使用统一文书,规范填写相关信息,生产地址、企业或生产日期等信息不明的产品要在所抽样品的备注中说明。

(三)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参照国家总局《食品国家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执行,依据指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实施检测和结果判定,不得随意更换方法,按时完成检验任务,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检验结果负责。

(四)承检机构应当在收到样品后15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合格报告出具2份,不合格报告出具4份。

(五)对抽检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被抽检单位或标称生产者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局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六)除不予复检的情形外,被抽检单位和标称生产者(以下简称复检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向已依法公布的复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人在复检机构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县局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相关材料。并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县局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

(七)凡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查封问题产品,下架问题食品,对问题产品进行溯源检查,依法严厉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八)在市场所抽的外地企业生产的食品,检验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由市局统一通报食品标示生产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在抽检过程中,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按标准、按时限完成任务。

(二)未经组织抽检单位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

(三)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和抽样数量,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确保抽检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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