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权利和义务心得体会范文(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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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的权利和义务1
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际,是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一种商品经济,同时也是一种法制经济.作为商品经济,它强调等价有偿;作为法制经济,它重视权利义务。
在依法治国的时代,每个社会成员都无不受到国法的调整,党员也不例外,所不同的是,从不同的角度看,党员担当着不同的角色,从政党属性看是党员,从国家属性看是公民,从社会属性看可能是某些社会团体的成员,从职业属性看又是某些企业,事业或机关的成员。党有党法,国有国法,社会团体有章程,企事业机关也都有各自的规章制度。党法、国法、章程和规章等不同的社会规范为其成员规定了不同的权利义务。所以,每个党员可能同时享有几种不同的权利,履行几种不同的义务。
然而,每一个共产党员起码同时具有两种权利义务,即党纪党规等党法所规定的党员权利义务和法律法规等国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因为党法和国法对党员和公民的思想层次和道德水平的要求不同,党员权利义务与公民权利义务的产生依据,适用主体和性质等很不相同。公民权利义务一般强调等价有偿,而党员权利义务一般强调无私奉献。
因此,作为一个党员公民有时必然会面临着相互矛盾的选择。特别是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共产党员如何看待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义务?亦即共产党员应当树立怎样的权利义务观?本文拟就这一问题浅谈一孔之见。
二、模范履行公民义务是对党员的起码要求
有的同志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也应讲等价有偿,无私奉献的提法过时了,好好履行公民义务就不错了。可以肯定,有些党员,甚至是党的干部腐化堕落,违法犯罪,当然是没有履行一个普通公民的义务。但是,认为模范履行公民义务就是一个好党员也是不准确的。
第一,任何共产党员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中国共产程》(以下简称《》)规定;“中国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从法律上讲,党员是普通的中国公民,而不是“特殊公民”。作为公民,在法律面前都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党员自然也不例外。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二,仅仅是一般意义上履行公民义务还不能成为一名党员,共产党员要模范地履行公民义务。因为中国共产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土。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要起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在法律上就是要模范地履行公民义务,也就是要自觉地严格地履行公民义务,这只是对共产党员的起码要求。
第三,党员的义务标准不是局限于模范地履行公民义务,而是自觉地履行党员义务,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有无私奉献的思想境界。“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成为遵守国家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工作纪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的模范。”《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不妨举一个发生在俄国但同样适用于中共党员的例子来说明。1992年,在西伯利亚十分艰苦的环境中,有一个火车司机忘我奋战两昼夜,为核定燃料耗量做出了不少贡献,有关部门为他写了请功材料。当时担任交通人民委员会的捷尔任斯基一边看事迹材料一边嘉许地点头称道。末了,问道:“他是共产党员吗?”有关负责人回答:“是的,是个很好的党员。”“那就什么也不需要了。”捷尔任斯基说;“因为他只是履行了一个党员应尽的义务。”这个案例生动形象地说明了党员义务与公民义务的区别。
三、党员行使公民权利要以履行党员义务为前提
有的同志认为,市场经济强调公民的权利义务,党员的公民权利为宪法和法律所保护,不受任何限制。笔者认为党员行使公民权利要以履行党员义务为前提。
作为一名公民,依法可以享有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自由,生命健康权,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时的补偿权。作为一名党员公民理所当然地也享有这些自由和权利。必须承认,党员的这些公民权利与《》规定的党员义务,如执行党的决定,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等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如何处理这种冲突则是共产党员权利义务观的主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严峻考验。
有些党员在政治上、经济上犯了错误,其重要原因固然是没有树立起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同时也与这些党员没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党员义务与公民权利的冲突有关。如在1989年的中,有些党员也加入了非法组织,参与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有的党员还以为这是在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一方面,这些党员违反了党纪党规的规定:“少数人闹事,党员必须按照党的政策向他们进行宣传解释,慎重处理,使事态平息,对他们提出的某些合理要求,要说服和帮助他们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共产党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怂恿、支持和参加闹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另一方面,这些党员没有认识到共产党是执政党,若政府工作没有做好,全党包括每一个党员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再如有些党员还组织、参与宗教团体的活动。一般说来,党员也不得组织、参加宗教团体,尽管我国现行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至于少数民族党员中由于历史因素和工作需要等原因,还有少数党员信仰宗教或参与某些宗教活动,这只是特殊政策允许下的例外情况。还有些党员与非党群众斤斤计较,“发奖金分角不让,分房子寸土必争”,这也是片面强调行使公民权利,而忘记了履行党员义务。党员务必牢记:“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在经济领域必须重视和运用价值规律,讲等价交换,但决不能把商品交换的原则引入党内政治生活。”
四、市场经济浪潮对党员权利义务观的冲击
国法赋予公民从事个体和私营企业的权利,个体经营者中有党员,并且在稳定物价和为人民服务方面起到了模范作用。但是,党的政策并不提倡和鼓励党员辞去公职而从事个体经营。至于私营企业,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一段时期,党组织曾经不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并对已是党员的私营企业主依照提出了特殊要求,规定做不到这些特殊要求的,不能再当党员。当然,现在私营企业主入党已经不是问题了。至于自由选择职业,也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国家允许人才合理流动。但是,党员在调动工作时要受到党员义务的限制,即必须执行党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分配。也就是要正确处理党员公民的“职业生涯”与共产党员的“革命事业”的关系。当前进行的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我党来说是史无前例的事业,改革开放中的政策难免出现空隙。在这里值得探讨的是,共产党员能否参与证券交易投机和商品期货交易投机?可以说,没有投机就没有股票交易和商晶期货交易,若允许党员购买股票和参与期货交易,就无法避免党员进行投机。笔者认为作为非党公民钻政策空于发财致富,很难说违反国法。但是,作为党员在依法参与竞争时,应当积极协助党组织克服困难,健全制度,填塞滑洞,而不应只顾个人发财。即使是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所得致富了,也要关心和帮助其他群众共同致富。
五、党员义务并没有限制党员的公民权利
有的同志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党员义务妨碍了党员的公民权利,做党员不合算了。这种观点也不全面。应当承认,要想个人发财,经济上合算,就不要做共产党员。但是,这不等于说是党员义务妨碍了党员的公民权利。
首先,党员义务的许多内容是共产主义道德的要求,共产主义道德作为一种先进的意识形态对社会发展具有指导和促进作用,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上层建筑具有相对独立性原理的具体运用。当然,这并不是要夸大上层建筑的反作用。目前,我党也没有要求全体人民都能达到共产主义道德水平,只是要求共产党员应该做到或者作为努力的方向和目标。“我们共产党员最基本的责任是什么呢?就是要遵循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推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不断前进,使社会主义和井产主义更快地实现。”
其次,《》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所以党员参与党的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讨论实质上就是对国家事务的讨论,因而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言论权。
再次,党员履行党员义务是出于个人自愿。从按理上讲,在不妨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和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公民的某些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从建党原则上讲,不承认党的章程,不自愿申请入党的人,永远不会成为中共党员。可见,党员入党是党组织和个人双向选择的结果。因此,共产主义道德观也就是每个党员的自觉选择。所以,党员义务的履行并没有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使。
六、行使党员权利是每个党员的神圣职责
也有的同志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忙于经济活动,只要履行党员义务就行了,至于党员的权利就不要行使了,并且认为只尽党员义务不行使党员权利是党性强的表现。这种党员权利观值得商榷。持这种观点的人没有弄员权利的性质以及党员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
第一,从政治学原理上说,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我们党成为执政党,这只是受人民委托,履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党员权利是为了发挥党员的积极作用,维护党的利益,完成党的任务所必须享有的政治权利,而不是什么个人权利,更不是个人的特权,本质上是一种政治责任,具有不可放弃性的特点。从这种意义上讲,不行使党员权利就是政治失职行为。
第二,从建党实践上讲,我们党从建党开始,就十分重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在党的七大以前,《》在许多条文中都包括了党员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的内容。党的七大、通过的《》则分别用专门条文明确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的十二大通过的《》系统地科学地总结了建党以来,特别是建国以来党的建设经验,对党员义务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的同时,对党员权利做出了更充分、更完备的规定,从而使两者在党的利益的基础上统一了起来。
第三、从党员权利与党员义务关系上看,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用马克思的名言来说就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履行党员义务和行使党员权利,都是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都是为了巩固党的组织,提高党的战斗力,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党的任务和最终目标。如果不履行党员义务,就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去行使党员权利。反之,如果不能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也就不可能履行好党员义务。从这种意义上讲,只履行党员义务不行使党员权利并不是党性强的表现,只有在严格履行党员义务的同时,又充分行使党员权利,才是党性强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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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范文2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诞生至今对(党纲)先后制定、修正过十七次,其间对党员条件均有所修订,其对党员条件的规定反映出党在不同时期的发展状况、结合时代特征对党员要求的重点之不同。从中中国共产党党员条件变化的时间和内容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一、建党初期的党员条件(从党的一大至六大):强调国际性与对组织的忠诚
1921年7月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纲领》,这是党史上关于党的建设的第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光辉文献。其第四条规定:“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意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不分国籍,都可以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是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以前,必须与那些与我们的纲领背道而驰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关系即可。”纲领中的这些规定突出了党员必须对党忠诚和坚决拥护党纲的原则。由于建党工作得到列宁领导的第三国际的帮助,所以建党初期对党员国籍未做限制,这一规定一直延续到党的六大,它体现了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也表达了中国共产党对世界革命的支持态度,具有明显的国际主义特征,是中共早期发展党员的一个特殊现象。
1922年中共二大讨论通过的,第一次详尽规定党员条件和入党手续。二大中关于党员条件突出了党员必须加入党的一个组织,开始注意和强调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第四条规定:“各级组织,为本党组织系统,训练党员及党员活动之基本单位,凡党员皆必须加入。”列宁认为所有共产党员都应该参加党的一个组织,遵守纪律和接受教育,二大坚持了列宁的建党思想,表明中国共产党是有严密组织和严格纪律的队伍。二大没有分项写明党员义务和权利,但规定党员有服从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按期缴纳党费等义务,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党员享有抗议权、议事发言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参加党的会议的权利。二大第二十二条规定:“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的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经特许,应正式宣告脱离。”第二十三条规定:“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第二十五条规定:“凡党员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二)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三)欠缴党费三个月;(四)无故连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五)经中央执委会命令其停止出席、期满而不改悟;(六)泄露党的秘密。”这些规定为党在当时严酷的环境中生存发展提供了保障,其所凸显的都是对组织的服从和忠诚。对党员忠诚于组织的规定从二大一直延续到现在,是党员条件内在的、核心的根本要求。同时,在强调组织归属的基础上,党还结合实际进行了一些特殊规定,如在第二十六条规定:“失业及在狱党员均免缴党费。”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生活的关怀。
1923年中共三大通过的修正案第一次规定了新党员候补期(后改称预备期)及候补党员和正式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第二条规定“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候补党员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与选举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第四条规定允许党员“自请出党”(即自行脱党),显示出当时党员个人政治倾向的选择权已得到尊重。党的三大还通过了允许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的决议,同时也明确规定在党员加入时,党必须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这一点与党的一大党纲所规定的不承认党员双重党派身份有所不同,它体现了共产国际关于中国共产党同合作的指示,更符合列宁关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无产阶级可以和资产阶级暂时妥协与合作的策略思想。缘于当时中国的革命力量远不如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强大,同合作结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进行革命,是党对形势进行正确判断所作出的决定。国共合作促进了中国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和工农运动,有利于共产党走上更广阔的政治舞台并得到锻炼和发展。
1927年中共五大通过的修正案首次明确了入党者的年龄必须满18周岁。
1928年在莫斯科举行的中共六大通过的特别强调了共产国际的领导,其第二章规定:“凡承认共产国际和本党党纲及,加入党的组织之一,在其中积极工作,服从共产国际和本党一切决议案且经常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六大通过的规定党员有做入党介绍人的权利,但“介绍人应对被介绍者负责,如遇有介绍者不确实时,则应受党纪之制裁,以至于”。同时规定了党员有上诉权——“开除党员须由该支部党员大会通过”。“不服从开除决议者,可以上诉至最高党的机关”。
从建党初期六次代表大会对党员条件的修改来看,党员条件在不断地修订和完善,这种修订工作与中共早期革命斗争的纲领、目标等发展方向一致,并且紧密联系实际,体现了党员的命运与党的事业发展的一致性,同时也反映出当时革命斗争的残酷性和复杂性。这一时期党员条件最为凸显的是党员对党必须忠诚和服从的组织意识。忠诚于组织的原则是马列主义建党理论的核心内容,它对于保障组织的团结统一和战斗力有重要意义。建党初期,中共一直受到共产国际的帮助和影响,因此一直强调承认和服从共产国际等内容,党员条件中未加国籍限制也体现了这一特征。这种状况反映了建党初期党对共产国际的依赖性特点,由此也对党的早期革命造成过一些负面影响。
二、革命根据地建设时期的党员条件(从古田会议到党的七大):倡导奋斗精神与模范性
由于革命形势的变化,六大至七大之间十余年未召开党代会,但对党员标准和条件党中央一直都不断明确其要求。其中亲自起草的《古田会议决议》和陈云《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的报告,逐步把党员标准提高到一个新层次。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共开始采取“农村包围城市”的策略,进行根据地建设和武装革命斗争。为了解决在农村环境中保持党和红军先进性的问题,1929年12月召开的红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古田会议决议》。该《决议》对党员条件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新分子入党条件:①政治观念没有错误(包括阶级觉悟);②忠实;③有牺牲精神,能积极工作;④没有发洋财的观念;⑤不抽鸦片、不。以上五个条件完备的人,才能够介绍他进党。”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例如其第四、五项就是针对许多从农村入伍的战士和从旧军队起义投诚过来的士兵和军官情况提出的要求。他们中的许多人是抱着“当兵吃粮”“炮声一响,黄金万两”等思想参加红军的,有些部队纪律松散导致违纪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为了搞钱、抽鸦片、,甚至出现勒索老百姓的现象。因此,能否自觉克服“发洋财”的思想、去掉抽鸦片和的恶习,就是当时党员模范性的重要标志。
1939年5月30日陈云在《解放》第72期发表的《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一文中,根据党的性质和当时的任务,比较完整地提出了共产党员的六条标准:“一、终身为共产主义奋斗。二、革命的利益高于一切。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四、百折不挠地执行决议。五、做群众模范。六、学习。”这些标准把“终身为共产主义奋斗”作为党员标准的核心内容,也第一次明确提出党员要做群众模范的要求,彰显了当时农村革命根据地建设的蓬勃生机和共产党员的革命信心。
1945年在延安召开的中共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共独立自主制定的第一部,它第一次提出并把思想作为党的指导思想,第一次明确了党员的四项义务和四项权利。七大规定党员的义务为:“(一)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基础。(二)严格地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三)为人民群众服务,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四)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党员权利为:“(一)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二)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
七大结合当时抗日革命根据地建设的实际,凸显了党员的模范作用。提出党员不仅要做群众的模范,而且在各种革命事业中,包括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都要起模范带头作用。正是这些规定,确保了党员在群众工作和革命斗争中以积极姿态、奋斗精神,言传身教、率先垂范,影响和带动大批的革命群众,从而取得了根据地建设的辉煌成就。七大前后的一段时期,人民抗日革命力量得到空前壮大,中共的政治威望得到极大提高,从而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积蓄了强大的革命力量。
三、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党员条件(党的至十一大):逐步转向以“左”倾的革命性与纯洁性为特征
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共随之确立了执政党地位。1956年中共通过的是党执政以后制定的第一部,也是我们党的历史上比较科学和权威的之一。
第一条规定:“任何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中国公民,承认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并且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都可以成为本党党员。”确定了党员身份应为中国公民,并且不得有剥削行为等党员条件。
规定党员有10项义务:“(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不断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二)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三)认真地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积极地完成党分配给自己的任务;(四)严格地遵守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五)把党的、国家的、也就是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个人的利益之上;在两种利益发生抵触的时候,坚决地服从党的、国家的、也就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六)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向人民群众学习,虚心地听取并且及时地向党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和决议;(七)在工作中起模范作用,不断地提高生产技术和业务能力;(八)实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且努力加以克服和纠正;向党的领导机关直到党的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同党内外一切危害党和人民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九)对党忠诚老实,不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十)时刻警惕敌人的阴谋活动,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还对党员不履行义务的惩处进行了规定,明确要求“党员如果不遵守这些义务,应当给予批评和教育,如果严重地违背这些义务,破坏党的统一,违犯国家法律,违背党的决议,危害党的利益和欺骗党,就是违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在第三条规定党员有言论权、建议权、选举和被选举权、批评权、意见保留权、申诉和控诉权等七项权利。并且明确规定:“党员和党组织的负责人如果不尊重党员的这些权利,应当给予批评和教育;如果侵害党员的这些权利,就是违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把切实保障党员权利作为党组织及负责人的工作任务之一,把侵权行为上升到违纪的高度,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权利的尊重和党内的民主原则。规定的党员的权利与1954年制定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高度一致,它都反映了建国初期党对民主、民权的高度尊重,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对党员条件的规定是在取得抗美援朝的胜利和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等重大成就之后,中国共产党以满怀自豪、充满信心的姿态在对国家建设和党的自身建设经验总结中,对党员提出的新要求。党员条件充满了奋发进取、努力工作、发挥先进性、服务群众等标准,展示了共产党人的豪迈胸襟和服务精神。值得强调的是,党员义务第七条规定:“在工作中起模范作用,不断地提高生产技术和业务能力”。这里未像以往党员条件中强调“革命”二字(如前述的革命工作、革命事业等),是基于暴风骤雨式的革命斗争已经基本结束、全党的工作重心开始转移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等社会背景,中共对党员条件要求做出的科学判断。可惜的是,没有得到长期的贯彻,随后而来的、反右倾、“”等“左”倾错误路线对党和国家建设造成极大破坏,党员条件更是以“左”倾的“革命性”和“纯洁性”为标准。
1969年九大的明显背离了的正确纲领,在党员条件上突出了极“左”革命性和党员身份纯洁性的要求,取消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规定,代之以五个“必须”做到及做不到的惩罚措施。中充满了极“左”错误路线,形式上的“革命性”和“纯洁性”成为当时的党员条件的核心要求。这一时期,党员义务被局限于“绝对忠诚”的范围内,党员权利被剥夺和践踏。中共十大、十一大沿袭了九大的“左”的错误倾向,这些错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得到彻底的纠正。
四、改革开放时期的党员条件(党的十二大至今):凸显服务性与先进性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建设打开了新局面,步入新境界,展示了新气象。1982年召开的中共十二大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彻底清除了以往“左”的错误路线。十二大对作了许多根本性的修改,对党员条件进行了精到、准确的界定,恢复并充实了党员八项义务与权利。直到现在,中共总体上都坚持了这样的规定。
十二大第一章《党员》中明确规定: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制度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以上规定是中共不断总结党的建设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根据党的实际工作需要和形势环境变化,对党员标准所作出的现实的、全面的规定。它既鲜明准确地概括了中共党员的本质特征,又充分体现了执政党党员的时代特征,是党员条件的核心部分,是对党员的根本要求。其内容核心在于凸显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其意义在于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可以随时以此对照检查自己,查遗补缺、精益求精,发挥模范作用。对于要求入党者来说,依此规定则可全面理解和掌握党员身份和工作的深刻内涵,按照标准规范自己言行,努力贴近入党条件。对于党组织来说,可以用这个尺度检查和衡量党员是否合格,教育和督促党员保持党的先进性,同时以此为标准培养和考察党建对象,确保新党员的质量,以纯洁党的组织。
第三条从勤学习、强实践、爱奉献、守纪律、重团结、讲省身、敬群众、尚道德等八个方面对党员的言行实践进行了规范,凸显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调了奋斗精神、奉献意识、纪律观念等内容,这些义务成为新时期党员发挥先锋作用的行动指南。同时第四条详细描述了党员享有教育权、言论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揭发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申辩权、控诉权等八项权利,并且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明确了保障党员权利的组织原则。
十二大是近30年来修订的蓝本,关于党员条件方面,此后各次党代会更多只是对部分条文——尤其是党员义务方面有关学习内容的充实性进行修正,未进行大的改动。其中1992年中共十四大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1997年中共十五大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2002年中共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2007年中共十七大把科学发展观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新增入,把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法律”知识、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等纳入党员义务。
需要强调的是,十六大对申请入党条件所做的修改。十六大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用“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替代之前“其他革命分子”的表述,反映了党在新时期对社会环境和国家发展的准确认识和判断,显示了党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建设方略,实事求是、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现代化、大众化的探索与实践,它有利于增强和扩大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从而提高党在全社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纵观90年来党员条件的变化,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发展线索上,党员条件的历史迁延具有内在的连续性,具有典型的时代特征,它折射出中共自身建设发展艰难曲折而辉煌的历程,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现代化、大众化的探索与实践;在具体内容上,它体现出党员个人发展与党的奋斗目标的高度统一,其核心内容在于围绕“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这一根本条件,要求党员忠诚于组织、发挥模范作用、坚持党的宗旨、体现党的先进性、严格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等。同时在党员义务和权利的不断丰富中,折射出党的建设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光芒。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3
党的十八大新党章发表,我认真地学习了新《党章》,作为一名非公经济领域的基层党支部的一名“班长”,感到亲切而有责任自觉履行党章规程。
新《党章》总纲部分,开篇就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行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学习新党章的体会是:
一、加深理解党的性质、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这里深刻地表述了新时期党的性质,非常切合我们党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符合时代的要求,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完成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
“两个先锋队”的提出,一是由我们党的先进性和代表人民利益的广泛性决定的;二是由我们党的党员既有来自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阶级中的先进分子、又有来自非劳动者阶层的先进分子的情况决定的。因此,“两个先锋队”的提出,有利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团结和凝聚广大人民群众,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我们的理想而共同奋斗。
新《党章》第一次将科学发展观列入党的指导思想,是我们党作出的又一次历史性的决策和贡献。科学发展观与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各个领域得到全面贯彻,发挥了强有力的指导作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科学发展观得到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广泛认同和拥护,列入党的指导思想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及时将科学发展观列入党的指导思想,有利于更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
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终奋斗目标。我们现在的努力以及将来多少代人的持续努力,都是朝着这个最高纲领前进的。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共产主义理想都是共产党人的力量源泉、精神支柱和立身之体。因此,每一位共产党人都应该牢固树立、始终坚持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二、加深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新《党章》重申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我们党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在新《党章》第三条第一项第一句修改为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这是新党章对党员义务的重要规定。有利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学习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领会这项新规定的时代精神,对于我们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履行党员义务,承担党员职责,具有重要的作用。我认为,对于党员的八项义务,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切实履行,要做到全面、严格、自觉执行,不能有半点的马虎与迁就,在履行义务时,应时时刻刻按照党章规定的要求去做。
新《党章》对党员的权利虽然全部沿用了十五大党章的全部内容,但我们应从十六大党章所体现的时代精神的角度来领会党员权利的新内涵。党员权利不是个人特权和私人利益,而是党员服务于党的当前任务和最终目标的所必需的民主政治权利。始终做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为全体党员在新世纪新阶段指明了行动方向。党员只有积极行使权利,主动发挥作用,才能担负起党的使命,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此,我们每一位党员都要增强权利意识,积极正确行使党内批评的权利,勇于同各种不良现象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