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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调研报告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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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调研报告【第一篇】

近日我局组织专人,先后深入22个居民住宅小区采取座谈讨论、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了物业管理工作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物业管理现状

我县物业管理工作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类型多样、层次广泛的服务形式。目前主要有四种管理类型:一是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化管理型;二是开发商售后自管型;三是业主自主管理型;四是过去类似单位集资建设的单栋楼,即老旧楼房,不具备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属无人管理型。

目前,我县共有11家物业企业,其中本地物业企业5家,引进物业企业6家,物业从业人员共约100余人,平均年龄为56岁。全县共有居民住宅小区84个,建筑面积158万平方米,共住居民16400多户,近4万人。公司化物业管理覆盖率为%,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14个,占全部小区的19%。

近年来,我局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一是广泛宣传,增强了业主的物业消费意识,使业主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参与、支持物业管理,为物业管理工作营造了较好的氛围;二是组织培训,提高了参训物业管理人员素质。每年与就业局共同举办物业从业人员培训班,并多次组织各物业企业负责人、业主代表、社区负责人赴临河区、杭锦后旗、五原县、乌拉特前旗等周边地区考察学习物业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水平。三是积极开展老旧小区改造、社区化物业管理、片区化大物业等创新工作。今年我局又积极招商引资,拟实施物业管理与安保运营一体化建设项目,对全县范围内的老旧住宅小区,进行统一化的安保、安防等全方位专业化物业服务,不断提高全县的物业管理水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物业管理机构、人员缺位,监管作用无法发挥。目前,全县内仅有4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管工作,人员严重缺乏,监管不到位造成事无人管、无人管事的现象非常严重,从而导致物业监管工作无法落实。如:物业前期招投标、从业人员定期岗位培训、业主满意度调查、业主委员会成立与培训、小区承接验收等物业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二是在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竣工验收等环节上,没有严格的监管标准。很多小区在一期工程未规格设计物业用房、活动室、自行车棚等,由于后期资金困难,项目中断,导致配套设施无法落实。

三是部门之间没有形成管理合力。有的业主随意丢弃垃圾、违反规定饲养宠物、私搭乱建,有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在装修中损坏建筑物结构安全或造成渗漏,影响相邻业主的正常居住等。对此,物业服务企业难以管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也很少监管过问。

四是业主自我管理意识欠缺,业主委员会尚未真正发挥作用。从目前我县成立的14个业主委员会中,有2个业主大会不能顺利召开,民主决策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五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矛盾日益尖锐,不稳定因素开始凸显。近年建设的部分小区,由于存在暖气不热、水压不足、绿化不达标、无停车场、无公共活动场所、安全无保障等问题,给业主生活带来不便。由此,业主希望所有问题让物业企业解决。但因有些问题超出了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物业公司无力协调,使得原本简单的个体性问题发展成为大的群众性问题。部分业主因此而拒交物业费,物业企业因收不足物业费而降低了服务质量,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日益突出。经调研,引发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纠纷的原因多数与开发商遗留问题有关。有的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不讲诚信,偷工减料,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有的擅自改变设计规划,小区建设先天不足,有的在售房时关于供水、供气等方面的一些承诺无法兑现,有的在管道维修时甚至找不到设计图纸,成了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这些问题业主从开发商处得不到及时解决,只能同物业服务企业交涉,从而引发双方的矛盾和纠纷。

六是物业管理企业经营不规范,服务不到位,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目前,在全县的物业管理小区中,大部分没有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多数小区或是由原开发企业委托其子公司代管,或是由开发商通过前期物业选聘的物业企业管理。这种“自建自管”的管理模式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物业管理市场缺乏竞争,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活力,管理水平很难令业主满意。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 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逐步完善物业管理工作。针对全县物业管理的复杂性,健全以物业主管部门、巴镇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为主的三级物业管理体系,理顺解决物业纠纷投诉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主管部门行业指导,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各部门协同配合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逐步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物业管理新局面。

(二)要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行为。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建立物业公司信用档案,按季度上报,年终评定,从而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优胜劣汰,加快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特别是要引入竞争机制,彻底改变物业管理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自建自管”的状况。

(三)严格把好验收关。开发商遗留问题是日后小区物业管理的最大难题,所以在小区竣工验收时,需让物业公司参与验收,以增强专业间鉴定。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把关,房屋质量、配套设施必须保质保量。要有详细精确的小区管道设计图纸,以便日后的管理和维修。物业管理企业在验收时也要详细检查、检验小区配套设施及公共设施情况,包括小区业主档案资料等,不能因盲目扩大管量而为日后经营管理埋下隐患。规划设计一定要明确物业用房、公共建筑、共用设施、车位数量、绿地面积等内容;工程建设要严把工期和质量关;组织验收,应将小区各类附属工程(含地下管道隐蔽工程)列入验收内容;以源头上杜绝因工程质量引发的物业管理问题。

(四)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一是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二是强化日常管理,政府职能部门与社区居委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物业服务违法行为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三是组织考核。要不定期对物业企业考核巡查,对管理水平低、信用等级差、服务不到位、收费不规范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建立黑名单、信用档案制度等,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本县辖区内从事物业管理的资格,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五)加大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作力度。目前我县2000年以前建成的老旧住宅小区22个,面积万平方米。这部分老旧住宅小区都是规模相对较小,维护成本较高,配套设施不完善急需改造维修,且均未交纳维修资金。都存在管网老化、道路难行、路灯不亮、缺少绿化、残墙斑驳、乱停乱放等现象,缺乏基本的物业管理条件等问题。一是全面清理所涉及的老旧小区,摸清情况,整理出需要改造的范围项目,将完善基础设施作为当前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整治的主要内容,优先解决道路和地下管网破损陈旧老化问题。二是制定并逐步出台相关改造扶持政策,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小区,采用政府补助一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一点,业主个人筹一点的方式,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为小区引入物业公司管理创造基础条件。三是力争在五年内,完成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在完善老旧小区硬件配套设施的基础上,完善物业管理,实现“路平、灯亮、草绿、水畅、卫生、安全”目标。满足老旧住宅小区居民出行和居住生活的最基本需求,改善小区面貌,提升管理水平。四是积极探索新的物业管理模式。老旧小区基础设施改造完成后,可以采取社区居委会代管、业主自治、专业物业服务等模式,实现物业管理基本覆盖,逐步建立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

(六)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为物业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物业管理事关千家万户,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加强对居民的物业消费意识教育,使物业管理的直接参与者—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知法明理,对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各自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有清醒的认识,以《条例》规范自己的行为。

物业调研报告【第二篇】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会: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的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从3月13日到16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了一部分成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王庆的指导下,调查了我市的物业管理状况。调查组听取市政府和市住宅建设局、民政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房地产协会等有关部门的情况报告,深入梅列区、沙县、将乐县、建宁县、乡镇(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经纪人、产业委员会、业主代表进行座谈,实地调查梅列区龙泽区、沙县西园区、将乐县滨江华府、建宁县万星首府等10个小区的调查点,深入了解我市房地产管理工作情况。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工作效果。

我市自1993年首家房地产服务企业成立至2016年底,全市共有148家具备资格的房地产服务企业,其中二级资格11家,三级资格113家,暂定资格24家,员工约8300人,管理服务面积约1100万平方米。市区企业58家(本地52家,外地进驻6家),从业人员约3500人,管理服务面积约430万平方米。物业管理以小区为主,涵盖商业、办公、现场、医院、学校等领域,管理形式主要有专业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社区居委会管理和无人管理四种,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收费标准与收费等级相对应,每月每平方米元至元

近年来,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加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一)辅助政策逐渐完善。市政府相继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三明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方法(试行)》、《三明市开展规范提高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专业行动方案》等10多项规范文件和实施细则,涉及社区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和实施地化管理等多个方面,逐步建立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推进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县(市、区)也相继出台了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例如,沙县制定了《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的意见》、《沙县提高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方案》等文件,进一步完善了物业管理机制,优化了运营流程。

(二)管理基础越来越强化。一是做出示范选择。市住房建设局组织开展2016房地产管理年活动,对全市各管理项目进行3次评价,奖优罚劣,确立典型。2009年至2016年,全市共建9个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32个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二是创新工作机制。市区引进信息化管理,率先成立福建省易万家物业管理信息服务公司,委托三钢信息技术公司开发具有三明特色的易万家物业管理信息平台,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效率。乐县建立房地产管理纠纷调整机制,2016年以来接受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210件,审查199件,其中协调所有者支付房地产费后,房地产企业撤销198件,判决1件永安市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房地产企业进入新住宅区时,根据住宅区规模,支付3万至5万元履约保证金,协调解决房地产企业撤销后住宅区遗留问题。

(三)行业监管落实。一是加强源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阶段按照相关标准和条件规范建设,减少检查住宅遗留问题,完善售后服务,为后期房地产管理工作奠定基础。二是推进信用建设。2016年全市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制度,落实日常动态更新、社会各方评价、年度综合评价制度,初步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在全省发布的第一批房地产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中,我市8家房地产企业评价良好,占全省%。

(4)协会的作用发挥得更好。2014年成立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在联系企业、联系市场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市住房建设局依托房地产协会开展员工培训、继续教育、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员工职业素养、技能和服务水平。从2014年到2016年,各种培训和继续教育达到1800人。从2016年开始每月邀请省内业界专家进行专业技术讲座,一些大企业也制定了内部训练计划,开展以动态评价为中心的行为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我市物业管理面积增加,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稳步推进,但总体发展水平与先进地区相比,与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指导监督不足。由于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执法监督,住宅区居民物业管理纠纷时发生。一是管理权利的责任不清楚。目前,市区现有58家房地产服务企业,约60家行业委员会和150家房地产服务项目,市级和两区从事房地产行业管理的员工不足5人(市级打工1人,两区各2人)各县(市、区)由住宅建设局负责此项工作,没有设置专业机构和负责人管理的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责任不明,大部分乡镇(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没有将房地产监督协调责任纳入日常工作范围。主管部门疏于指导,监督不足,业主、产业委员会与房地产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四者关系不合理,在协调房地产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与产业委员会工作和管辖区内日常房地产管理活动等方面尚未发挥作用。二是执法能力不足。对于乱停车、毁绿、经营干扰、养狗、乱建等行为,行政执法不足。由于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地产企业没有执法权,对这些行为进行劝说和制止是有效的,房地产纠纷投诉率高,解决率低。2016年梅列区翡翠城区200多名业主集体访问,反映开发人员对园区内违法建筑没有管理,有虚假宣传嫌疑,社会影响很大。三是住宅专业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不足。住宅专业维修资金提取程序繁琐,使用率低,许多住宅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无法及时维修。目前,市区支付住宅专业维修资金亿元,至今仅使用万元。建宁县住宅专业维修资金累计支付万元,住宅维修基金使用方案尚未形成,至今尚未使用,业主、房地产企业意见较大。四是旧住宅区问题越来越突出。我市老旧小区多无物业管理,基本由小区居委会代管,公共维修资金不足,小区配套不全,绿地面积小,停车位不足,环境脏乱差,房屋立面损坏严重等问题已成为广大业主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行业委员会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由于各方对其地位、作用和运营规律认识不足,部分县(市、区)行业委员会建设率低,全市建设工作和进展不平衡。首先,工业委员会很难成立。大多数业主对行业委员会的认识有偏差,自治管理意识弱,参与物业管理的积极性低,不愿参与行业委员会的选举和选举,许多小区物业管理运行多年来无法成立行业委员会。二是行业委员会正常运行困难。行业委员会是业主选举产生的,但组成人员大多没有津贴奖励,属于免费为小区业主服务,缺乏有力的手段和方法,很难在房地产企业和业主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对房地产企业和业主双方也没有有有效的制约,因此工作积极性普遍不高,遇到困难和矛盾不想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行业委员会的维权和协调作用无法发挥。三是行业委员会监督困难。行业委员会是自治的大众组织,机构松散,没有明确具体的权力和责任,没有相应的奖惩评价方法,很难有效监督其运营状况。梅列区东安25栋产业委员会到期,长期不公开收支账目,损害业主利益,业主意见大。另外,一些小区业主对行业委员会产生的程序、权利、责任、地位、作用认识不足,一些形状虚设,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收费难的现象比较突出。物业管理费用难是长期困扰我市物业管理的领导问题,成为制约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费用困难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开发建设部门的遗留问题,费用困难。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合同执行水、电、气、房地产服务用住宅的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及时履行住宅质量保证责任,住宅渗水等问题未能及时修理,一些开发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办理住宅生产证,一些业主不满二是房地产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质量价格一致的服务。调查显示,许多住宅区停车位管理不规范,车辆随意停车,停车位收费标准不统一的住宅区公开制度不健全,住宅区日常维护不足。据梅列区人民法院初步统计,2016年受理的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案件504起,90%以上由于业主对房地产服务质量不满意。三是部分业主房地产有偿服务消费意识薄弱。一些业主的思想观念习惯于公司负责管理和免费接受房地产服务,缺乏花钱买服务的思想准备,没有确立商品意识和房地产消费意识,认为房地产管理是政府应该管理的事情,拒绝支付房地产管理费用。根据市房地产协会2015年对55家企业的调查统计,2012~2014年度房地产服务费累计不足2033万元。四是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目前,我市许多购房者属于中低收入家庭,由于市政建设、旧城改造搬迁、取舍等原因改善了居住条件,但超过了他们支付能力的消费,使他们对房地产费用产生抵触感,同意按规定支付房地产费,但一拿到钥匙就拖欠。

(4)服务水平需要提高。一是忽略房地产企业自身建设。一些房地产企业没有建立严格的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工作标准和评价标准,有录用人员没有取得相关房地产管理监视证就上岗的现象,员工整体素质不足,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二是物业管理工作不规范。一些房地产企业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引起与业主的矛盾。《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企业不得擅自占有、改变住宅区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经营。由于监督不严格,房地产企业擅自占有、改变住宅区公共部门经营的现象有时会发生。三是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不高。我市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总体规模较小,无法有效地将管理和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部分物业企业的经营在微利、平衡的情况下运营。物业服务,特别是小区物业服务,仅仅停留在清洁卫生、绿化养护、治安巡逻等基本服务内容上,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还不能满足业主的要求。

三、今后工作意见建议。

针对本次调查发现的问题,对下一次物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物业管理结构。市政府应尽快整理关系,加强物业管理体制建设。必须加强业务指导。明确物业管理工作监督部门,参考漳州市做法,建议在市住建局设立物业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责任,配备专职人员,核定工作经费。进一步细化责任落实,顺应房地产企业、产业委员会、乡镇(街道)和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产业委员会、房地产企业的指导、指导和协调,形成多方合作、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二要严格监督管理。破坏住宅结构、违法建设、违法改变房地产用途、破坏住宅区环境、侵犯业主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街)、职能部门与房地产机构的联动,形成工作合作力,立即依法处理。三要扩大物业管理的垄断范围。在规范新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同时,市、县(市、区)二级政府应继续加强旧住宅区的整备、改造,对整备改造后的旧住宅区定义物业服务范围和标准,由行业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引进物业企业,从秩序维护、卫生清洁、绿化养护的基本服务内容开始,扩大旧住宅区的物业垄断面。四要完善住宅专业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住宅专业维修资金是住宅的养老金和保命金,市政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整理住宅专业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机制,征收住宅专业维修资金,公开透明使用,使住宅专业资金更好地发挥利益。

(二)提高业主的管理意识和能力。业主物业管理意识和行业委员会自我管理能力的提高直接影响住宅区物业管理水平。必须提高业主的积极参与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开展法律法规训练、物业知识竞赛、社区文艺公演等大众喜爱的活动,提高很多业主的物业消费意识、公共责任意识、小区管理意识和民主监督意识。二要加强行业委员会组织建设。要细化《市住建局关于规范业主委员条件的指导意见》,加强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对行业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创新行业委员会的组织模式。

增强业主参与小区事务的积极性。引入业委会委员薪酬服务机制,提高其履职能力,提升业委会对小区事务的管理水平和决策的公正性。三要规范业委会工作。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要对业委会的活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业委会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限期整改,保证业委会在法定范围正常有序运行。业委会在换届时,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收支账目进行审计,并向业主公告结果,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三)规范物业管理收费。物业服务是监测商品房小区治理状况的“晴雨表”和“风向标”。其中物业费价格水平、物业费收缴率、物业财务透明度和物业服务质量则是衡量物业服务状况的主要指标。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引导,尽快形成“以质论价、质价相符、合同约定”的收费体系,努力营造物业管理企业崇尚优质服务、业主自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和谐氛围。一要简化物业费追缴程序。探索将物业欠缴案件作为简易类案件,由物业企业采取向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方式,降低追索物业费欠缴的管理成本、司法成本。二要增强收费透明度。要监督物业企业严格按照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项目、标准收费,及时在小区内公布物业服务的收费情况,定期向业主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让业主明明白白消费。三要强化奖惩引导。要认真研究对策,对参与管理、成效显著的业委会成员,给予表彰鼓励;对违法失信行为,纳入个人征信、考核体系。引导党员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头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带头维护好小区环境秩序。

(四)提升物业企业服务效能。物业企业要树立质量与品牌意识,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取得广大业主和业委会的支持和配合。一要加强行业自律。物业管理企业要不断提升诚信自律意识,逐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使企业向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发展,牢固树立“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文明从业”的服务宗旨,力求“业主满意、企业受益、行业顺意”。二要落实物业承接验收制度。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要严格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查验,杜绝项目“带病”交付,减少因开发商遗留问题引发的物业矛盾和纠纷。三要引领行业规范运作。要积极培育市场,通过以奖代补、组建国有物业公司等形式,建立示范点,使部分优秀企业组成物业产业龙头,带动我市物业管理规范化。四要更新服务理念。物业服务应朝着商业化与公益化相结合的方向发展,将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入到服务中,如在社区内设立“心理咨询”、“医疗服务”、“家政服务”等社区服务中心,以满足业主不同层次的需求。

物业调研报告【第三篇】

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和社会建设矛盾集中体现的领域,加强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此,今年3月至6月,我们联合开展了加强石景山区物业管理的调研,目的是全面了解我区物业管理现状,反映群众所关心的物业管理实际问题,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区域形象的提升。此次调研听取了区建委关于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基本情况的介绍,实地走访了部分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召开了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物业公司、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单位参加的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发放了近千份居民调查问卷,搜集了关于加强我区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据调查,我区共有各类物业建筑面积2000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约1200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105个,其中,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建成入住的小区46个(包括各类家属院,不包括军产),占44%;

九十年代后,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综合开发建设而成的小区59个,占56%。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79个,占居住小区的75%;

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11个,占实行物业管理小区的14%。全区共有物业管理企业68家,其中在我区登记注册的44家,在外区注册的24家,从业人员6000余人。目前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内多种管理形式并存,既有商品房、承租房、房改房、拆迁房,还有康居房及单位直管楼等。

总体看,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物业管理市场处于发育初级阶段。目前仍然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占25%;

抽样调查问卷显示,未收取物业费的小区占33%。同时,近年来我区部分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获奖,物业管理覆盖率呈上升趋势。二是物业管理总体水平偏低。统计数据显示,与北京市整体水平相比,我区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数量少、规模比较小,资质等级偏低等;

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三是物业管理行业监管体制基本建立,2005年8月以来,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加强了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开展了物业管理规范化活动,积极探索社区物业管理自治方式,开展物业管理试点工作,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强了我区物业管理行业政府监管的工作力度。

二、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积极推进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着力搭建社区自治的新型组织平台,物业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也总结了一些宝贵经验,但由于体制、观念、机制等因素的影响,我区物业管理工作仍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开发商遗留问题严重。开发商遗留问题严重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区也不例外。问题主要包括变更规划、配套设施不落实、房屋及附属设备质量不合格等等。这些问题遗留到物业管理阶段并长期得不到解决,致使矛盾集中到物业公司身上,据调查问卷显示,77%的受访者认为居住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69%的受访者认为居住小区技防措施不健全。

2.物业管理公司定位不准确。我区现有物业管理企业规模小、资质等级低,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偏低,经营管理理念陈旧,市场竞争力不强。我区登记注册的44家物业管理企业中,按资质分类,一级资质仅有2家,二级资质也只有3家,三级资质39家,与全市整体水平比较相差太远;

按照性质分,24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17家由单位后勤部门转制而来,2家是直管公房房管所改制企业,这些物业公司受计划经济企业体制的影响比较深,有些企业甚至仍按照事业单位方式运作,以管理者自居,服务意识差;

有些企业低水平服务、高标准收费,甚至出现乱收费;

有些企业错误认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门槛低,缺少对员工的培训和严格规范的制度管理,造成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有些企业不经业主同意,擅自经营物业共用部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3.部分业主观念陈旧且缺乏组织性。我区部分居住人群收入水平不高,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理解尚未到位,不愿意按照目前价格享受较为全面的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普遍存在维权意识强烈而责任意识淡薄,经常出现业主权利滥用现象。据调查问卷显示,只有1%的受访者对《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很了解,不了解的多达37%;

71%的受访者表示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房产权利方面的规定。

业主相互不熟悉,往往出现“谁都可以牵头成立业主大会,但谁都无法真正成立业主大会”的无序局面,业主委员会的权威受到质疑。据调查问卷显示,78%的受访者所居住的社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

当居住方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更多人倾向于选择通过居委会维权;

87%的受访者认为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好,居委会作用发挥好。

4.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共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物业与园林、环卫、公安、交通、市政等管理部门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职责划分和相互配合的问题,有些是行政监管关系,有些是业务合作关系。目前,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居委会等相关部门的关系还未理顺,责权利的划分有待进一步明确,公共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此外,开发商、物业企业、业主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职责被人为地转嫁到了物业公司,使物业公司客观上既承担一个企业的责任,又承担着部分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等等。

三、关于加强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建议

石景山区地处城乡结合部,物业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探索适合我区实际的物业管理模式。通过此次调研,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1.推广物业管理企业前期介入。物业管理企业前期介入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在正式接管物业之前就参与物业管理小区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销售—管理”等过程。这样有利于避免开发项目在设计、施工和配套方面出现后期物业管理难以解决的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开发商遗留问题对物业管理的隐患,有助于形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及业主和谐相处,三方共赢的良好局面。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从政策、资金、管理以及技术手段等多方面问题入手深入研究,加强引导,推进我区物业管理企业前期介入工作。

2.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作用。要充分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作用,在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交流平台,促进行业自律,推动公平竞争,协调利益冲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协会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摸清行业基本状况,研究行业发展理论;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反映企业合理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开展各种形式活动,形成行业的凝聚力;

正确引导舆论宣传,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加强从业人员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形成在职继续教育的长效机制。

3.推动各方思想观念转变。在对开发商诚信考核中,要增加其开发小区物业管理好坏的考评,使其注重树立品牌意识,做好建管衔接;

行业主管部门要改变姿态,充分利用全方位的媒体手段主动宣传物业管理的必要性,积极推行我区一些社区典型做法,如七星园小区,引导广大业主维好权、用好权、尽好责;

物业管理公司应抛弃行政管理的方式,加大对业主的情感投入,与业主建立良性互动,用更好的服务取得业主理解和配合,同时要像首钢物业公司一样积极向外寻求发展机会,过度期采取两种体制并存的运做模式。政府有关部门和社区组织应组织成立物业调解协调机构,继续完善社区党委、居委会、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四方自治组织的联动议事平台,理顺物业管理体系,建立基层管理长效机制,推动业主大会组建工作。

4.探索我区物业分类管理模式。我区物业管理有特殊性,应针对居住小区的特点探索不同的物业管理模式。对于一些老旧小区来说,由于观念限制和硬件条件的制约,让居民出钱引入物业公司很难行得通。对这类长期以来欠账较多的老旧小区,政府有关部门及产权单位应加强资金的合理投入,探索规范的物业管理以外的新形式,如充分延伸居民委员会、房管所的作用,或发动群众建立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力求用比较低的成本解决物业管理的基本需要问题。对于新建商品房小区,政府应加强引导和约束,引入市场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公平竞争环境,逐步打造代表自身核心竞争力的物业管理企业品牌,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5.大力提高居民区自治水平。物业管理处于发展时期,配套政策尚不健全,不可能事无巨细都采用法律手段。而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调整,就有可能陷入无法缓解的对立困境。因此,在我区物业管理中,要将乡规民约纳入法治体系,通过规划居民区建设的内容,完善乡规民约,提高居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承担民主管理的责任。建议选择部分小区先行试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剖析居民区中缺乏公德的表现,针对性地建立乡规民约,培育一批五好家庭、星级文明户、文明楼等品牌项目,坚决反对在居民区生活中地极端个人主义等自私自利现象,大力提升小区的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水准。

6.提高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物业公司应结合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造自己品牌,要通过提高员工知识技能的培训,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在企业内部应岗位明确,职责分明,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同时应充分利用自动化设施,加大管理智能化的科技含量,更有效地实施各项管理服务。要从日常检查、客户交流、业主满意度调查、管理费收缴、相关信息反馈等方面了解物业服务是否满足业主的需求,从而制定相应的措施,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建立ISO9001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7.完善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现行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的规章制度,但缺乏与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如:业主委员会运作;

物业管理招投标;

住宅维修基金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使用;

业主委员会的法人地位及其职责、权力和义务;

明确物业管理企业、业主管理委员会、居委会三者之间的关系等,致使近期物业纠纷案件数量增多,并形成群访,区法院200 年就受理物业纠纷522件。建议积极通过人大、政协等呼吁相关部门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法规文件,使其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使之真正能够规范和指导市场运作。

随着物业管理水平的不断完善,随着物业管理机制的不断创新,随着广大业主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随着政府对物业管理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相信我区物业管理企业必将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出现新的整洁、美观、安宁、舒适的宜居小区。

物业调研报告【第四篇】

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和社会建设矛盾集中体现的领域,规范的物业管理是和谐社会建设总体战略中的重要内容。我会于2009年1月至7月对河北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状况,特别是对三和小区和金兆园小区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小区物业管理现状

三和小区,人口近万人,地处城乡结合部,小区经历了九个物业公司和三届业主委员会,人员较复杂,管理难度较大,现物业公司是容心物业公司于2008年9月接手三和小区的物业管理。每年应收物业费100万元,现在只能收上来4万余元,收缴费用不足以维持日常开销,水电费都有拖欠。许多业主借道路、房屋质量、绿化、车辆丢失、喷泉等许多问题,拖欠物业费。金兆园小区,2003年入住,共1058户。商品房202户,回迁房660户。2005年12月初物业撤出,后由明星物业接管,次年撤出。现在,电梯维修费无从解决。

二、小区物业存在的问题

尽管两个小区情况有异,但存在有许多共性的问题,并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区物业管理的现状和病疾。

(一)地产遗留问题。由于物业管理没有在房屋开发建设阶段就进行介入,因此开发建设的不合理成了后来物业管理的众多矛盾的根源。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规划变更导致业主权益受损。房屋格局和小区环境与售房时的承诺有差异。二是房屋建筑和附属设备质量差,配套项目缺项甩项。三是建筑权属不清。公摊面积的划分确定和附属用房经营收益分配等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争议的核心问题。如金兆园在地产建设阶段,就在二次供水和电梯质量等方面留下了严重后患。三和小区的开发商也遗留下房屋质量等问题。这些都为日后物业管理埋下了隐患。

(二)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水平低,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一是某些物业管理企业员工缺乏客户意识,服务态度不端正,服务用语不文明,对业主的正当要求不能及时满足,同时存在侵害业主利益的行为。二是某些物业管理企业缺乏专业人员。例如日常维修是物业管理一项很重要的工作,维修不及时、不到位,使业主对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产生怀疑,甚至出现矛盾。

(三)小区业主缺乏四种意识。一是缺乏整体意识。个别业主只顾自己利益,在公共部位私搭滥建,致使部分公共设施不能正常使用,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二是缺乏安全意识。少数业主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属私有财产,便无所顾及在自己的小天地里,私拆乱改。三是缺乏法制意识。一些业主私占绿地,或种菜或做停车位,不仅破坏了小区的整体规划,更侵害了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四是缺乏环保意识。垃圾乱堆乱放,墙壁上乱贴乱画,私养大型宠物,在小区宠物粪便随处可见。

(四)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违规行为处置力度不够,没有执法权。而政府相应的执法机构又力不从心,执法缺位。比如,对有些业主的私搭乱盖、车辆不按规定停放以及破坏小区设施等行为,只能劝告,下整改单,报告政府执法部门,而无他法。结果常常是业主我行我素,造成恶性循环,以至小区环境和设施每况愈下。

(五)物业公司收物业费困难。业主以各种理由不缴费,加之,效法者众,物业服务企业收上来的物业费越来越少,从企业追求利润的经济本性来说,当收入小于成本或者利润减少时,必然会降低成本,而降低成本的直接后果就是服务质量下降,于是更多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不满意,从而不交物业费,这就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小区环境差了,住房自然贬值,到头来受苦的其实不只是物业服务企业,还有园区内的所有业主。比如三和小区的状况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相反,现每家每户的煤气、水、电、有线电视等费用没有拖欠的,因为这是政府行为,如果你不交费,这些职能部门有权停水停电,没有一点商量,现在只有物业费可以拖欠,因为它是企业行为。个别人就是抓住这个漏洞,不交物业费,你不会把我怎么样,这是物业公司目前最挠头的事。

(六)使用上缺乏健全的机制和有效的监督,大修基金保值、增值难。按条例规定,当确需使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时候,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经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申请使用。但实际上,如果修缮部位只涉及到少数业主的利益,那么就很难获得小区2/3的业主通过,给实际使用造成了困难。另外物业公司预算的维修费用没有专业机构对其作鉴定和监督其使用,容易让房屋公共维修基金造成无法利用。随着大量房屋开始进入维修期,当年收取的微薄的大修基金将入不敷出,如何在物价水平上涨的情况下,将有限的大修基金保值、增值,缺乏有效的手段。

三、几条建议

(一)依照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有关章节规定和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研究制定我区《物业管理水平评估细则》,提高物业管理,并做到有法可依。

(二)建立政府相关执法部门与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三方的联动机制,有效处置小区内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在街道办事处一级设立物业管理纠纷处置办公室,作为三方联动机制的行动轴心。

(三)为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培育物业管理的核心品牌,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实体兴办物业公司,在政策上实施优惠政策,并创造竞争氛围,做大做强我区物业管理业,为我区和谐社区建设锻造实业新军。

(四)确保房屋大修基金的安全使用,实现大修基金保值增值。建议对业主交纳的房屋大修基金委托银行理财,按每个小区(大厦)开一个总帐户,按每户业主缴纳的房屋大修基金为每户单独开户,每年的利息自动转存到业主的户头上。凡需动用大修基金时,必须由大修房屋牵涉到的业主们投票表决,委托专业机构对物业公司预算的维修费用进行评估后方可动用维修款项,同时对大修基金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对维修质量进行鉴定。

(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人们正确的物业消费观念。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公共水电费、电梯用电费、二次供水电费及一此相关的费用是每个业主(住户)必须履行的义务,大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任何人不论何种理由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都是违法的。

物业调研报告【第五篇】

一、我区物业管理工作现状

(一)住宅小区基本情况。全区住宅小区共有398个(昭山、高新小区61个),其中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158个,由业主自治的43个,单位自管的22个,区、乡镇街、社(村)代管的175个。

(二)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状况。我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主要由市房产局物业管理科进行统一监管、区物管办协助管理、街(乡)物管办具体承担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2013年5月,我区成立了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城管执法局下设物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2名,制定了《岳塘区规范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考核办法》、《关于印发岳塘区开展无物管小区环境卫生居民自治以及住宅小区星级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细则的通知》、《岳塘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规范了各街(乡)、社(村)的物业管理日常巡查及协调处理工作,涌现了一批星级小区。各街(乡)成立物管办(与城管办合署办公),均配备一名物管专干。宝塔街道成立了专门的物管办和物业纠纷调处中心,各社(村)明确了专职人员负责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二、物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引发的系列问题。一是缺乏物业管理联动机制。物业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与区、街(乡)、社(村)工作紧密相连,同时涉及规划、国土、建设、房产、城管、环保、物价、供电、供水、消防、公安、工商、电信等多个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各职能部门的监管机制不完善,存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特别是前期物业,区、街(乡)、社(村)未参与,造成监管缺失,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二是考核机制不健全,物业管理领导小组职能未充分发挥。我市未建立长效的物业管理考核体系,市物业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用未充分发挥,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推动缺乏奖惩办法,不利于调动物业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对基层提出的物业管理疑、难、急等问题,解决乏力。三是维修基金管理方面。一方面启用难。我区新开发的居民小区在办理产权证时,房屋维修基金统一交存到市房产局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要动用维修基金需“两个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后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等多个部门进行审批,由于审批程序繁琐,使用条件难达到,使用起来难度较大,物业公司、业主都不满意。另外管理不到位。近几年发现有少数物业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房屋维修基金的情况。四是基层工作压力大。政府对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编制、经费未作明确规定,出现了人员少、经费缺、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等问题。按照属地管理职能,区、街(乡)、社(村)三级承担的小区矛盾纠纷调解,对物业公司、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服务、指导、监管等任务每年都在大幅攀升,现有人员配备难以应对。

(二)小区规划建设遗留问题多。一是由于规划、建设、房产等职能部门、物业公司验收把关不严,形成遗留问题。房屋建筑质量差,部分配套项目缺项甩项,房屋格局和小区环境与销售合同条款有差异,公摊面积的划分和附属用房的产权确定以及经营收益分配等方面存在诸多遗留问题,业主与开发商、建设单位矛盾突出,物业公司难以协调。二是老旧小区、安置房小区存在管理难。老旧小区一般都是单位建的福利房,小区整体规划设计相对滞后,道路狭窄。而安置小区在规划建设之初也存在着工程造价低、配套设施不齐等问题,致使两类小区的财物偷盗频发、小区安全隐患多、违章建筑多、卫生环境差,无论是小区自治还是社(村)协调聘请物业公司,都难以满足业主需要。此外,目前老旧小区没有交存房屋维修金,房屋及公共设施年久失修,政府经费投入有限,居民又负担不起过高的维修费,给物业管理带来很大困难。三是电梯设备维护维修、供水设施移交等问题。部分小区电梯质量存在安全隐患,长期维护维修不及时不到位,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水务公司难。对此物业公司以属开发商、建设单位责任为由推脱,引发业主不满。四是住宅小区普遍存在停车难。

(三)物业公司在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服务资质参差不齐,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我区共有物业服务企业73家,其中一级资质的4家,二级资质的3家,三级资质的62家,外来的4家。有部分物业公司是前期物业,大部分小区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不是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公司,而是将物业管理交付给自己选聘的子公司或其二级机构,再次利用物业牟利,导致物业公司并非服务于广大业主,而是服务于开发商和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处于强势地位,业主处于弱势地位,于是“主仆”位置颠倒,产生一系列的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二是物业管理费收取难,服务质量不高。从调研的小区看,业主以“房屋质量、物业服务不到位”等为由拒缴物业费,导致物业管理费收取率平均在50%到60%之间。部分物业公司往往以“业主缴纳物业费不足”为由,单方中止部分服务。当物业公司收入低于成本或者利润减少时,“足额缴纳物业费”作为其完善服务的前置条件,必然会通过减员等办法降低成本,服务质量下降,导致更多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从而不交物业费,形成物业公司服务质量越来越差,物业管理费收取越来越难这种恶性循环的怪圈。三是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行业人才匮乏。低收入、低工资的现状无法吸纳高素质人才进入物业公司,致使大量的4050人员、企业改制人员、自由职业人员进入到物业管理行业从事保安和保洁等服务工作,物业公司管理水平低,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缺乏服务和创新意识。

(四)业主委员会作用没有发挥。一是业主委员会的主体地位不明。业主委员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它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与物业公司的地位不对等,不具备法人资格。业主委员会在维权过程中,始终非常艰难,暴露了业主委员会在制度设计时法律地位的缺失,很难达到《物业管理条例》在制度设计时的规范和要求。二是业主委员会组建困难。新开发建设的小区因开发周期长、入住率不高等原因,难以符合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加之开发商、建设单位拖延移交社会事务,难以实现业主自治。调查中发现大部分小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意识不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达不到规定的人数,给组建工作带来困难。三是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缺乏监督机制。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不健全,职责不明确,缺乏有力的指导和规范,且房产部门对物业公司、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管理不强,对业主委员会存在乱作为的现象缺乏制约的依据和手段。四是业主委员会成员缺乏责任意识。少数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缺乏责任意识、法制意识、整体意识,没有从全体业主利益角度考虑问题,功利心重,利用业主委员会谋取私利,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五是业主自我管理和维护意识缺失。表现在自治意识差,公德意识不强。只管自家门内的事,不关心涉及到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门外事务。

三、关于加强全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明确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总体水平,切实改善广大业主居住环境,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8]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2010]165号文件《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和湘潭市《关于加强市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如何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顶层设计,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政府职能部门要当好“裁判员”

1.完善法律法规政策,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完善立法。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市里可以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地方法规建设议程,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人身份和主体责任。将有违法搭建建筑物、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未按业主大会决定补建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未按期缴纳物业费等问题的业主相关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诚信平台,加强舆论宣传与监督,影响法人单位的投标、个人的录用晋升、信贷等,推动物业管理良好环境的形成。二是健全工作机制。高度重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建立物业公司准入制度,强化对物业公司的行政监管,理顺市、区、街(乡)、社(村)的职责职能、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三是细化规则。政府要督促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尽快落实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湘潭市《关于加强市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交存管理细则,规范监管、简化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合理调整维修基金的分摊比例,使维修基金真正发挥作用,充分调动业主委员会、业主参与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2.严格依法依规把好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关。一是政府要出台公开摇号选聘前期物业公司的规定。同时督促规划、国土、住建、质监、房产等部门加强对小区开发过程中的监控管理,重点对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移交等行政许可具体内容的把关,进一步规范开发商、建设单位的行为,严格落实《湖南省实施办法》,切实保证小区物业配套设施的同步到位,为后期物业管理创造良好条件。二是进一步强化新建住宅小区验收交付工作,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在对住宅小区开发项目验收时,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及所在街(乡)、社(村)物管办负责人、物业公司、业主代表作为“第三方代表”共同参与,依据政府职能部门行政许可内容逐项开展检查验收。对开发建设不配套等遗留问题,责成开发商、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高质量完善、整改,方可验收、移交,对拒不执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开发商、建设单位将遗留问题转嫁到物业公司,力推开发商与业主和谐相处,构建三方共赢的良好局面。三是加快对老旧小区的改造步伐。老旧小区特别是改制企业移交管理的小区较多,居民收入低。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区牵头,街(乡)按辖区组织全面摸底,有计划逐年对小区的基础设施进行提质改造,对改造后的零散小区进行整合,将形成规模的小区由街(乡)、社(村)牵头组织成立业主自治委员会,招标引进正规物业公司进驻。

3.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加强和完善物业管理势在必行,政府必须进一步充实物业管理部门人员力量,加强经费保障。一是学习上海的做法由政府购买服务。组建全区住宅小区管理事务所,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对全区小区的物业行政管理委托社会中介组织管理。二是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物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管理,构建多级次的服务标准体系,并充分发挥基层的监督指导作用,将区、街(乡)、社(村)、业主的考核评分纳入到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公司的资质考核工作中,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审定,评分较低单位要严肃整治,执行退出制度。三是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专项治理。整治服务质量差的物业公司。对以管理者自居,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意识差,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收费不规范等现象进行专项整治。同时,引入具有评估、监测功能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公司资质等级、物业管理费分类收取的评估、监测等服务。通过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和相关部门规范管理,保障物业收费、资质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向社会的公开,增加透明度,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良性运作,使业主、物业公司受益,也使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范市场运作,加强协调监督检查,区、街(乡)社(村)三级要当好“指导员”。

1.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明确区、街(乡)、社(村)的相应工作职责,强化考核办法,增加财力投入。各街(乡)要加强物管办的力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物管工作经费纳入到区、乡财政预算和街道的财政计划。同时,把物业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将业主委员会成员、楼栋长、有小区管理经验的志愿者或社会公益组织加入到小区管理队伍。继续开展对无物管小区环境卫生业主自治及住宅小区星级达标创建工作,并加强对申报、创建、评选结果的宣传和运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业主高度自治相结合的综合管理格局。

2.积极构建物业管理与社(村)建设联动机制。建立社(村)、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的联席会议制度,搭建“三方”议事平台,共同理顺物业管理关系,建立基层物业管理长效机制。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组建物业纠纷调解机构。区、街(乡)物管办应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督促物业公司落实好《物业管理条例》,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指导物业公司不断适应业主的需求,拓展思路,向智慧型小区服务发展,营造清洁、卫生、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争取业主的支持、理解,使物业公司真正成为小区业主的“服务员”。

3.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自治和监管问题是物业管理行业面临的主要矛盾之一,指导、监管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街(乡)、社(村)物业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区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宣传贯彻力度,使物业管理部门、物业公司、小区业主、开发商、建设单位等都能了解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自觉履行职责。要增强业主自治意识、有偿服务意识、依法维权意识,积极组建业主委员会,协助推荐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对人口规模达到两千人以上的小区可以成立居民委员会,完善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运行模式。指导业主委员会制订议事规则、信息、财物公开、档案管理等制度,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使业主委员会成为小区的“管理员”。

4.大力提高业主自治水平。物业管理处于发展时期,配套政策尚不健全,不可能事无巨细都采用法律手段。而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调整,就有可能陷入无法缓解的对立困境。因此,在物业管理中,通过规范小区自治的内容,完善小区公约,提高业主依法维权的意识,高度自治的意识,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区、街(乡)、社(村)有针对性地在小区开展“文明小区”、“文明楼栋”、“友好邻居”、“星级文明户”等评比活动,促进小区业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形成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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