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文资料 > 公文学习 >

法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调研报告范例通用3篇

网友发表时间 1208540

【写作参考】阿拉题库漂亮网友为您精选的“法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调研报告范例通用3篇”文档资料,供您写作参考阅读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吧!

法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调研报告1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为上级法院研究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队伍建设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措施和意见提供依据。根据市中级法院《通知》精神,我们组织专人对我院队伍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就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官职业化建设困难重重

当今时代,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随之而来的司法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与国际司法体制接轨成了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方向。这一形势与现状要求我们审判机关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但是,就我院现状的分析,法官职业化进程缓慢,我院现有职工51人,法官39人,大学文化程度25人,占%,大专文化程度13人,占%,初中文化程度1人,占%。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25名法官中,全日制法律本科毕业1人,占4%,全日制法律专科毕业后成人专升本3人,占%,全日制非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后成人专升本2人,占%,其余19人与具有专科文化程度的13人均是中专、高中文化程度自学取得专科或本科文凭,占%。这样的法官文化结构与学习型法院、专家型法院队伍的要求相距甚远。为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我们认为目前应做好以下三点:

(一)加大法官培训力度,解决法官队伍素质仍然偏低的问题

由前面的统计可以看出,我院有%的法官是从事法官职业后才学的法律。而他们主要是在干中学、学中干而成长起来的,知识结构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遇到经常发生的常规性案件尚能应付,对于新类型案件两眼一模黑,既是临时性的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也往往是穷于应付,极易导致偏差。这也是目前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二)状大法官队伍,解决法官断层问题

目前实行的凡进必考的行业准入制度和经过统一的司法考试才可取得法官资格的制度,为提高法官队伍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法律界专家学者进入各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参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为法官队伍注入了生机和活力,它标指着法官队伍建设向更高的标准迈进的步伐不断加快。但是,我们作为基层法院。法官断层现象严重。我们现有法官39名,50岁以上的12人,占%,40—50岁的15人占%,35—40岁的10人,占%,35岁以下的2人,占%。由统计可以看出,有70%左右的法官年龄在40岁以上。就目前现状,案多人少的矛盾已经相当突出,如果再过5—10年,法官队伍如果不能及时补充,将出现无人办案的现象。目前实行的行业准入制度及在各下级法院为上级法院选拔法官等制度,可以有效地充实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法官队伍。现在的问题是各基层法院法官断层现象严重,今年开始实行的司法考试分级制度是一个有效的办法,我们认为今后应更进一步适当降低取得基层法官资格的标准,以缓解案多人少,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困境。

(三)建立法官福利待遇保障长效机制,减少法官流失,稳定法官队伍

在世界各国的法官和政府的职员中,没有象中国法官这样福利待遇无法保障而又被社会彻底误解的。这是我们法官流失、队伍不稳定的本质原因。要稳定法官队伍,就必须建立稳定的法官福利待遇保障机制。要确保法官工资按时足月发放,并适当提高工资标准,在法官住房、子女上学、子女及家属就业等方面优先考虑,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保证他们能一心一意从事审判工作。

(四)建立法官分类管理制度,禁止法官从事后勤、政工、法警等工作

我们一边讲法官断层,案多人少,但另一方面,还有许多法官从事后勤、政工、法警等工作,我院在这些岗位上工作的法官10人,占法官总数的%,是一个不小比例,如果能使这部分人归位,就我院而言,法官不会显得有多短缺。但是,要解决这一问题,还必须要出台一些确保这些岗位有人工作的配套政策。我们认为目前的凡进必考政策,是导致这一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进法院的工作人员,即是不当法官,在非审判岗位上工作,也必须通过考试才进入,近几年,主要是通过公务员考录进入,还要按国家的统一招录规划编制名额,每年进入的人数了了无几,根本不能满足法院工作的需要。要建立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对于法官可以沿用现在凡进必考及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对于各级法院的法官人数,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均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各院法官人数的多少。而对于后勤、政工、法警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可放宽条件,自由出入,由地方政府人事部门配备。

二、法官职业能力建设需更进一步加强

随着中国加入wto,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基本完成,农村人口城市化,新类型以及复杂疑难案件越来越多。而目前,基层法院的法官,大 多习惯于审理的案件民商事方面是离婚、债务、赔偿及合同纠纷,刑事方面是盗窃、诈骗、故意伤害、行政审判几乎无案可审,如遇一些新类型案件,则显得手足无措。要改变这一局面,加强法官职业能力培训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我们首先必须实现在培训内容上从传统学习教育到现代职业能力的转变,注重实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达到学以致用。在培训方式上实现从面对面授课到现代网络远程教育的转变,节约审判资源,尽量避免学习影响工作。要结合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学习紧跟时代要求,进一步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将学历层次较高的硕士学位以上的法官培养成审判业务专家,将中等层次大学文化的法官培养成专家型法官,将大专以下学历的法官培养成审判业务骨干,形成以审判业务骨干、专家型法官、审判业务专家为主线的梯次人才队伍。

三、思想政治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入

近年来,最高法院表彰宣传的宋鱼水、金桂兰、黄学军等全国重大典型,组织的“双模”、“双优”、“中国法官十杰”、“中国十佳人民法庭”等专项评选表彰,在各基层法院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各类先进典型的事迹使广大基层法官深受鼓舞,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了法院和法官的全新形象。我们不但组织干警学习了全国重大典型,而且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对我院涌现出的“全国优秀人民法庭”什字法庭、“全国优秀女法官”张灵萍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挖镢整理,使广大法官实实在在的感受到先进典型的优秀之所在,觉得先进是看得见模得着的,而不是虚假的、造作的,有力的推动了各项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最高法院提出的“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教育目标,适时必要,抓住了要害,就目前情况看,效果是良好的,法官的素质和法院的形象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与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素质不高、形象不好的现象在少数法官身上仍然存在,希望最高法院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法官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法官的整体素质,加快廉政建设步伐,以机制建设为突破口,坚决杜绝影响法院和法官形象的事件发生。

法院文化建设应以审判事业为主线,以讴歌审判事业和活跃广大法官的文化生活为内容,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如电影、电视等文艺作品,小说、诗歌、散文等文学作品、书法、绘画等艺术作品。可以在最高法院设立文化局,其他各级法院由政工部门办理文化事宜。我院的法院文化主要是开展了一年两次的文艺体育活动,今年举办歌咏比赛一次,橡棋、羽毛球、乒乓球比赛一次。

近年来,法院系统相继开展了多项教育整顿活动,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起到一定推动作用,乱收费、法官不中立,办“三案”、搞“三同”的现象明显减少,通过这些活动,法院和法官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了全新的形象。但是这项工作不是一蹴而就,要保持教育活动的实效,必须建立制度和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力度,使思想政治工作入脑入心。

四、司法警察工作亟待加强

目前,将死刑执行移交法院,不再由武警参与,执行司法拘留、押解人犯等工作难度越来越大,法院机关及法官外出执行公务中的安全保卫任务日益繁重。但是,目前法警的素质不高,人力不足,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法院审判事业的工作需要。我院现有法警6名,除两名专职法警外,另外两名兼司机,还有两名在其他业务庭审理案件。虽将法警队单列,但真正搞法警工作的只有两名人员,要建立一支规范的法警队伍,还有相当的差距。目前各地法院实行聘任制司法警察,是弥补法警队伍人力不足的有效方法,但作为基层法院公用经费严重不足,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工资无钱可付是一大困难,另外,在聘任司法警察时要把好素质关口,严禁素质低下的人进入司法警察队伍,影响法院形象。

五、人民陪审员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民主进程中的一大发展,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的迫切需要,还可以补充法院审判力量的不足。这一制度目前逐步趋于完善,做为基层法院,我们主要是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报酬所需经费无法保证。我院的9名人民陪审员,除4名国家工作人员外,其余5名均系农民,他经常外出打工,需要陪审时不在家,是工作中的一大难题。我们认为需要加强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人民陪审员报酬保障机制;二是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不断建立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长效机制,为法院审判事业起到应有的推动作用。

法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调研报告2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守住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分配格局明显,各种矛盾纠纷与日俱增,尤其近年来,各类案件大量涌入,每年以20%的幅度递增。面对案件大幅度增长的“诉讼爆炸”,新类型案件的涌现,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交织,人民法院要处理好这些问题,必将付出艰辛的努力和承受巨大的压力。笔者通过调研,针对所在法院现状和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期望能引起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一、干部队伍概况

(一)编制情况

笔者所在法院编制78人,现有人员69人,其中:工勤人员5人。实际在岗人员65人 ,外单位借用4人。缺编9人。均属中央政法编制。5年间,调进2人,调出15人,其中:系统内调动8人,调出外系统7人,外系统调入2人。中央政法编制长期缺编9-15人左右。

现有人员中,法官28人,占%,法律职务为:正副院长5人(其中市中院下派挂职副院长1人),审判委员会委员身份8人(含庭长人员、不含正副院长),正副庭长身份11人(不含审判委员会人员),审判员12人。在审判执行工作一线的办案法官23人,占法官总数的%。其他工作人员41人,占编制人数的%。

(二)年龄及性别结构情况

69名工作人员中,男性54人,占%;女性15人,占%。50岁以上的14人,占%;40—49岁的21人,占%;30—39岁的23人,占%;30岁以下的11人,占%。

28名法官中,男法官25人,占%;女法官3人,占%。50岁以上的12人,占%;40—49岁的13人,占%;30—39岁的3人,占%;30岁以下为零。

(三)学历情况

69名工作人员中,大学文化55人,占%;大专文化3人,占%;高中(中专)文化11人,占%。

28名法官中:大学文化21人,占75%;大专文化1人,占%;高中中专以下学历6人,占%。

(四)职级情况

69名人员中,副处级1人,正科级16人(含主任科员5人),副科级26人(含副主任科员12人),科员17人,试用期人员4人,工勤人员5人。

27名法官(除一名挂职干部外)中,副处级1人,正科级15人(含主任科员5人),副科级11人(含副主任科员6人)。

(五)人员增减情况

20__年至20__年,全院共流失15人,占现有中央政法编制人员的%。其中:系统内调动8人,调出外系统7人。

就以上五个方面分析,干部队伍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空编情况长期存在。中央政法编制长期缺编9-15人左右。总体人员情况是“进少出多”。而且法官“断层”问题严重。特别是新录用公务员部分是异地同志,他们离乡背井,工作、生活诸多不便,导致转正后设法调回家乡或经济条件优越的地方工作。

二是现有人员年龄偏大,年轻人少。69名工作人员中,30岁以下人员仅11人,50岁以上的就有14人,且工作年限均已达30年以上,他们将逐步退出一线工作岗位甚至退休。28名法官中,50岁以上的12人,他们已将逐步退出审判执行一线工作岗位甚至退休。30—39岁的3人,其中2人已近40岁,1人即将调离。 30岁以下的为零。如此发展,未来几年审判力量将更加不足。

三是人员文化程度提升较快,但文凭与实际水平仍存在差距,要达到真正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而培训任务仍十分艰巨。较1995年《法官法》实施之初,全院在职在编人员73人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仅1人相比,现有大学本科学历达55人,15年间增长几十倍,而且高学历的法官人数已呈快速增长之势。但是70—80%的学历是通过成人教育等各种形式取得的,文凭与实际水平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参差不齐,发展不平衡,这就需要通过不断的培训来提高审判业务素质,所以解决人员的培训问题未来几年任务仍十分繁重。

四是职级晋升太慢,待遇难以解决。现有69名人员中,科员等人员26人,占%。其中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就有12人,个别法官工龄达30年,年龄近50岁了且任中层副职多年,副科级近期才落实。(今年8月份才解决了正科级干部3人,副科级干部11人,职级待遇偏低有所缓解。)

五是人员流失严重,法院办案压力加大。五年来,全院增减人数相抵,实际减少了15人,其中法官减少了3人,即使不断进人,进出相抵,也是负数。自20__年以来的5年间,总体人员情况是“进少出多”。另外新录用公务员流失的比例大,例如:自20__年至今招录公务员18人,调走8人,调走人数占总招录人数的%。

综上所述,全院干部队伍人员短缺,法官“断层”问题已是不争的事实,青黄不接的问题将持续存在,如果不尽快加以解决,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必将受到影响,必将制约法院审判事业的发展。

二、人员短缺的原因

法院干部队伍出现断层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官准入标准高

法官“门槛”高,具体来讲,有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法官准入制度标准高。目前,法院进人受《法官法》和《公务员法》双重标准的制约,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的不一定具备司法考试资格。二是20__年以来的一批同志由于年龄、工作等无法通过司法考试。据统计

,自1995年以来从事司法工作五年以上不具有法官资格的达17人(不含法警和工勤人员及新录公务员)。其中:50岁以上的3人,40—49岁的5人,30—39岁的9人。这部分同志由于工作时间长,熟悉法院工作,也具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

从20__年以来的实际情况看,通过公开招考进入法院的公务员,很多难以通过司法考试。据统计,近五年来,全院共有20多名参加了司法考试,通过考试的5人,通过率很低。很多人不能通过司法考试,就只能从事审判执行的辅工作,缓解不了法院目前急待解决审判力量不足问题。

(二)进人难度大

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的决定》下发后,法院招录用主任科员以下的工作人员,主要实行的是省级法院审核、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录用的办法,全省一个标准招录,无山区、平原、大中城市之别。众多考生多报考经济发达的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贫困山区县在政策上不倾斜,也影响招人。司法考试按规定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大专学历可以报名,而全省统一招录公务员时统一规定为本科学历,客观上造成了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山区法院或部分岗位无人问津。如:笔者法院自20__年公开招录公务员以来,除1年按设置岗位招满外,其余均按设置的一些岗位达不到开考比例或没有人报考。

(三)人员留不住

主要是法院工作任务重、责任大而待遇偏低,导致人难留,人员流失严重。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法院的社会地位虽然逐步提高,但是承担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日益加大,长期处于矛盾纠纷的风口浪尖,加之案件多,矛盾纷繁复杂,不得不长期超负荷工作,造成全院干警的身体健康状况堪忧,通过两年的体检,60—70%的同志不同程度的患有身体疾病, 20__年12月组织全院干警体检,应检70人,实检56人,有各种疾病的37人,占66%,无异常人员19人,占34%,退休人员体检15人,有各种疾病的14人,占%,无异常情况1人,占%。相当部分干警经常带病坚持工作,如:立案庭一老法官突发疾病倒在工作岗位上,经查系癌症病,经过长达9个月的治疗好转后又重返岗位上班。而法官待遇仍然偏低,等同于一般公务员,与其承担的责任和付出的劳动不相适应。具体表现是:

一是经济待遇偏低。没有独立的工资序列,工资标准完全按照行政级别享受公务员的同等工资;增资调资等也与公务员完全一样,其他津贴和福利待遇也是按公务员标准执行,完全按照行政级别执行,不太符合法院队伍的特点和规律,不太符合法院工作的具体实际,也与《法官法》第34条、第36条规定不统一。统一规范津补贴政策以后,基层法院特别是边远山区贫困县法院,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法官收入只能维持基本生活,不足以养家糊口。今后进人难的矛盾可能会不断加剧。

二是职级待遇偏低且晋升太慢。虽然实施《法官法》以来特别是加强法院基层建设的有关措施出台以来,法官的职级待遇有了较大的改善,主要问题在于核定的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太少,基层法院和内设机构级别不明确,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不确定,发展空间窄,人员职务晋升困难,有的工作了近30年才解决副科级待遇。如:一九九八年前高等院校毕业分配工作的几名同志,到法院工作了十多年仍是科员,法律职务是书记员,调到党政部门工作三、四年时间就是科级干部,有的已提拨到正科级领导岗位。

三是司法考试难度大,由于在职人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学习时间不足,自20__年实行司法考试以来的8年间,参加每年考试的人员20人左右,参考130人次左右,总共通过了7名同志。有的同志连续考了六、七年未通过,失去了信心,于是另谋出路,而有的甚至不再参加司考。

三、解决法院人员短缺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一)法官准入标准不能“一刀切”

为了缓解人员短缺、法官“断层”问题,有人建议降低初任法官条件甚至降格录取新人。我们认为这不可取,因为这样不利于法官制度改革,不利于法官队伍职业化和精英化。但针对目前的情况,应采取一定的措施解决现状问题,比如对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扶贫开发重点地区应采取特殊政策,特事特办招录公务员。然后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参加司法考试,解决法官“断层”。还有是对1995年7月1日以来高等院校毕业分配、公务员招录后到法院工作,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有一定年限的司法实践经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采取实行内部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的办法解决法官短缺问题。但现在急需解决的是扩宽进人渠道,提高法官待遇,充分保障法官的权力,让人才进得来,留得住。

(二)疏通进人渠道

要逐年进人,形成年龄结构梯队。在逐年进人时,要注意克服“多年不进人,一年进多人”的现象。把公务员招录形成一项制度,做到良性循环。

(三)提高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待遇

1、关于法官待遇:建议最高法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尽快组织落实《法官法》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有关规定,制定出台符合法院工作特点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系列、工资制度,提出适应审判工作特点的法院人员领导和非领导职务设置和职级比例方案,研究解决各地法院的地方编制问题,实行基层法院法官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无差异政策,尽快落实法官等级津贴,落实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制度,以切实解决法官的待遇问题,这是法院留住人才和可持续发展的长远之计,治本之策。

2、关于其他工作人员待遇:

云南省自20__年1月1日起对全省的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司法厅(局)机关中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按行政职务高低实行政法工件津贴。在法院系统内的法官、书记员、执行员以及其他审判辅助人员(法警除外)均享受了该待遇。到20__年7月1日,人事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后,全部取消了省定的政法工作津贴,只有法官才能享受审判津贴,其他工作人员不能享受。到目前为止,笔者所在法院有34名不属于法官和法警的工作人员没有享受到类似审判方面的津贴。为此,建议对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落实相关的津贴,以调动工作积极性。

(四)加大培训力度

在目前司法考试难度不降低的情况下,要提高法院在编无法官身份的人员司法考试通过率,只有在加大培训力度上下功夫 。除实行物质上的奖励和时间上的支持外,还应重点加强对这些参考人员的重点培训和指导,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帮助他们取得法官资格。

(五)法官退休制度问题

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岗位,审判经验是最大的财富。对法官包括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职年限,不搞年龄“一刀切”,只要身体允许,工作需要,不轻易让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休息”或退居“二线”,否则将是对审判资源的一种巨大的浪费。在这方面,最高法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同时,在执行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统一的退休年龄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对到退休年龄的法官实行反聘制度,以争取对现有的审判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

(六)保障法官职业监督和职业安全

《法官法》对法官职业权利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职业保障制度,法官的这些职业权利没有完全落实,法官应有的职业尊荣也没有体现出来。因此要切实支持法官严格依法办案、依法独立审判。对刁难和不公正对待法官的行为应当予以追究责任,以保证法官职业地位和法官身份的稳定性,增强法官职业的神圣和尊荣。通过树立法院的权威,吸引人才,通过树立法官的尊严,让法官安心献身人民审判事业。与此同时,上级领导部门也应加大对法官的职业监督力度,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形象。

四、关于近几年干部队伍教育培训

一是抓好思想教育,坚持理想信念不动摇

全院坚持把法官队伍革命化建设放在首位,坚持不懈地认真开展了“两个务必”教育、司法为民教育、“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创先争优活动以及经常性的反腐倡廉教育、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院党组将定点扶贫村作为教育实践基地,五年来先后组织了干警100人次进村入户开展帮扶和接受“两个务必”教育,引起积极反响。建立和完善了各自的学习制度,开展了“争创学习型法院、争当学习型法官”活动,进一步明确了每月定期集中学习、年度学习计划、党组中心组学习、学习考勤、学习记录、学习笔记、学习交流、学习调研、外出学习成果报告、学习考试、学习考评等一整套制度。每年外请专家学者讲课1—2次,安排本院领导和业务骨干授课3—4次。并广泛开展读书交流活动。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学习教育制度。

二是抓好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

五年来,全院普遍加大了法官队伍的教育培训力度,将其作为提升司法能力的一个重要措施来抓,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努力克服经费不足的困难,全方位地开展了法官任职培训、续职资格培训、法官晋升培训、岗位业务培训以及预备法官培训等。五年来全市法院组织参加上级法院、各级党校等各类培训班60期培训200人次。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干警“专升本”、“本升研”,干警的学历和素质逐步提高。目前,鼓励干警参加司法资格考试,全院普遍对报名参加司考的干警每年安排集中复习时间不低于个月,并对通过者给予一定奖励,有效提高了司考通过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将学习与调研紧密结合,每年都有一大批有份量、有影响的调研文章在全省、全市法院学术讨论上获奖,论文采用数位居全市法院前列。

三是抓好党风廉政,确保廉洁司法

进入新世纪以来,全院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经历了一个逐步加强的过程。认真吸取队伍建设中的深刻教训,不断总结经验,在队伍管理中确立了从严治院、从严治警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肃查处,加强了对审判执行权力的监督制约,逐步规范了法院立案、收费、审判、执行行为以及法官与中介组织和律师的关系,系统建立了各类案件的办案操作规范;加强了经常性的政治教育、廉政警示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强化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了法官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检查考评奖惩制度,推出了随案向当事人发送审判纪律作风监督等方面的书面提示,已发送近4000多份,无不廉反映;实施了廉政保证金制度;开展了经常性的检查督察,五年组织暗访10多次;开展庭审情况检查考评,建立了违法违纪快速查处制度,对违法审判和违纪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和责任追究,及时果断地处理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对一般违纪行为也不姑息迁就,积极探索和初步形成了“不愿为”、“不敢为”、“不能为”、“不必为”的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法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调研报告3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而全国超过80%的案件消化在基层法院,着力提高基层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成了重中之重。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对xxxx县法院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审判任务重与人员不足的矛盾突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逐年递增,但办案法官的数量并未随之相应增加,法官人均办案数量越来越多,“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xxxx4年全院受理各类案件2661件,办结2451件,一线法官人均结案42件,个人最高结案161件,工作压力较大。我院现有编内在职公务员88人,距93人的编制有5个空缺。xxxx0年以来,xxxx县人民法院通过公开招考共新录用人员20人,但同时也有11名干警不同方式的流出。案多人少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二)整体素质与适应新形势发展有差距。一是法官队伍构成复杂,职业化程度不高。当前基层法院的法官有的是从行政机关调入,有的是教师改行调入,有的是转业军人安置,有的是“以工代干”转正。二是大部分法官第一学历低。虽然从表面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法官所占比重达到了80%甚至90%,但这些人大多数是在职参加业大、函授毕业,第一学历是本科毕业的数量很少,法学专业毕业的更是极少数。法官队伍的这种状况很难适应目前审判工作的需要。

(三)服务意识不能完全满足群众的需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前,有的干警公仆意识树立不够牢。部分干警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意识不强,司法为民思想不牢固,联系群众不密切,听领导意见多,听群众意见少;作风不深入,坐堂问案多,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少。个别干警存在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存在对群众“冷、横、硬、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现象。司法便民措施落实不到位,便民、利民、亲民的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审判队伍流动机制僵化。新施行的《法官法》对法律本科学历的硬性规定和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规范化程度及报考条件的提高,再加上国家政法专项编制的严肃性和相对固定性,这在促进法院部门提高队伍素质与工作能力的同时,也给现行的司法体制带来的一定的影响,直接导致了引进人才门槛高,基层法院补充新鲜血液难,人才更新进程慢。虽然近几年形成了公务员的招考制度,但由于基层法院处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干警待遇较差,法院竞争力较小,人才选择面较窄,难以吸引优秀的人才,有的招考时人数甚至达不到开考比例。

鉴于上述四点问题,xxxx县法院采取了四项措施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全面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

今年来,xxxx县法院把加强法院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开展了“人民法官为人民”、“司法作风转变年”、“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和“创先争优”等一系列主题活动。组织全院干警观看了最高院摄制的专题教育片。利用正反典型进行了6次警示教育,组织了一次“xxxx故事·干警讲述”的演讲赛。加强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作风和业务建设,提高干警的政治素养。

(二)大力培养审判后备力量,缓解法官断层问题。

坚持合理配置内部资源,有计划地将具有法官资格的干警放到利于锻炼和成长的岗位。坚持人岗适配原则,科学合理安排岗位以及实行“轮岗交流”方式,形成人岗良性互动的方式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科学配置人才资源。通过审判与执行法官间的轮岗交流和审判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之间的交流可以有效地避免或弱化因长期处于同一岗位而产生的“心理性疲劳”,从而实现法官的良性互动和人员的合理配置,促使干部转换思想,增强对不同岗位的认识和理解,密切工作配合和协调,为法院工作的科学化建设提供人才互动的平台。

(三)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实现由理论型培训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转变,由知识型培训向知识与能力结合型转变;倡导法官教学、案例教学、现场教学,实现政治性要求与专业性要求的统一、目标任务与实现路径的统一、培训内容与培训方式的统一。尤其注意了认真研究和把握年轻干部的特点和成长规律,增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制定了《干警教育培训方案》,编制了培训计划,选派18人参加了最高院、省高院等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四)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提高法院队伍建设水平。

结合xxxx法院实际,建立健全了院机关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把管人与管事、管人与管案、管人与用人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运行的工作机制。出台了《xxxx县人民法院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管理规定》,对上下班纪律、警车使用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坚持部门分工与协作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业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定位。

相关推荐

热门文档

69 1208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