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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级并行制度具体实施方案范例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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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1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湘组发[2019]6号)文件精神和市委的安排部署,为推进我局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经局党组研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发挥党组领导把关作用,坚持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坚持稳慎实施,严格依法依规操作,确保有序过渡衔接,有效发挥职务与职级的功能作用,进一步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二、实施范围

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已进行登记备案、在编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列入实施范围。经批准已从机关调离、辞去公职、辞退、退休的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

三、工作步骤

(一)核定职级职数

根据《关于岳阳市商务粮食局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岳编发[2019]21号)文件精神,市商务粮食局为正处级行政单位,核定行政编制7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7名。

我局职级设置及职数比例核定情况:

1.二级巡视员不超过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由市委统筹核定。

2.一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核定职数13名。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核定职数5名;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核定职数2名;三至四级调研员8名,不区分比例。

3.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核定职数42名。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核定职数21名,不区分比例;三级、四级主任科员核定职数21名,不区分比例。

职数核定申报程序:2019年10月13日前填写《机关(单位)机构编制情况审核表》和《机关(单位)职级比例及数量核定表》报机构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其中《机关(单位)机构编制情况审核表》须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二)制定方案报批。摸清局机关人员和职级职数底子,按测算出的职级职数比例,拟定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三)进行职级套转

按市委组织部的统一部署,2019年10月20日之前完成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套转,按标准填报职务与职级并行相关表格,呈报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审批。

1、套转的政策和要求:巡视员套转为一级巡视员,副巡视员套转为二级巡视员,调研员套转为二级调研员,副调研员套转为四级调研员,主任科员套转为二级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套转为四级主任科员,科员套转为一级科员,办事员套转为二级科员。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不套转,对应的最低职级分别是:

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2、我局套转的情况:

我局实有调研员3名,副调研员3名,主任科员9名,副主任科员1名,科员11名,按职级套转原则应套尽套。

(四)开展职级晋升

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我局的职级晋升工作。具体为:

11月15日前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晋升职级工作方案,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按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呈报,经同意后组织实施。方案包括我局干部队伍建设的分析研判、职级比例使用及空缺情况、意向性人选范围、晋升程序等。12月15日前完成民主推荐、考察、确定拟晋升职级人选、公示、呈报、审批等晋升程序。12月20日前完成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四、组织领导

成立岳阳市商务粮食局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志军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善保任副组长,局班子成员任领导小组成员,张善保兼任办公室主任,李丹任办公室副主任,周光、方全美、严新颜、易娟、方芳、王佳任办公室成员。

五、相关政策

(一)职级晋升条件

1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具备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勇于担当,工作实绩好;

3.群众公认度较高;

4.符合拟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的资历;

5.作风品行好,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

2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3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4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从2019年年度考核开始,公务员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

5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级:不符合晋升职级基本条件和基本资格的;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影响晋升职级的其他情形。

6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职级晋升程序

公务员晋升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局党组要求,由人事科适时提出职级晋升工作方案。

2.对符合晋升职级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提出初步人选。

3.考察了解并确定拟晋升职级人选。晋升四级主任科员以上职级的,按干部管理审批权限进行考察。

4.对拟晋升职级人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职级晋升审批权限

一级、二级调研员,由市委审批;三级、四级调研员由市委组织部审批,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级由局党组审批。

(四)职级待遇

1.公务员根据所任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从职级套转、晋升的次月起,享受所在地区(部门)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

2.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不胜任、不适宜担任现职免去领导职务的,按照其职级确定有关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

3.公务员因公出国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以及办公用房等待遇,不与职级挂钩。

4.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成员因换届不再提名、机构改革等原因免去领导职务后转任职级的,保留原待遇,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

5.市州以上党委管理的非领导职务人员,套转后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保留相应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

(五)职级管理

1.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主要按照领导职务进行管理。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一般由所在机关进行日常管理。公务员晋升至所在机关领导成员职务对应的职级,不作为该机关领导成员管理。

2.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3.在2019年12月31日前首次晋升职级后继续晋升上一职级的,可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

4、二级调研员以上及相当层次的职级公务员,三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的职级公务员担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并纳入随机抽查范围,其他职级公务员不填报。

5.职级公务员拟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应当查核个人有关事项,不在上述填报范围的要在查核前填报。公务员晋升职级需要进行考察的,应当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审查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信访举报,对发现有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晋升职级,防止“带病提拔”。

六、工作要求

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重要配套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面临的情况复杂,必须认真组织,确保实施工作平衡顺利进行。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发挥党组的领导把关作用,确保实施工作平衡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应,充分调动机关公务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2、精心部署实施,注意舆论引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机构、编制、职级职数和人员登记情况,认真分析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要认真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政政治工作,密切关注各方面反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避免引起炒作。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做好应对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对实施中遇到的复杂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由市委组织部研究后作统一解答。

3、严格执行政策,强化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中办发[2019]21号和湘组发[2019]6号规定,不得违反规定设置职级,不得超职数配备职级,不得随意放宽职级任职资格条件和职级套转、晋升范围,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职级待遇标准,接受派驻纪检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树立正确用人导向,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2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办发〔2019〕21号,以下简称“中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全省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中组发〔2019〕10号,以下简称“中组部《方案》”),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公务员工作暨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座谈会议精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落实好干部标准,切实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把关作用,坚持分类管理,坚持稳慎实施,坚持依法依规操作,确保有序过渡衔接,有效发挥职级制度的持续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

按照中组部《方案》规定,我省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的人员为: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已进行登记备案、在编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

经批准已从机关调离、辞去公职、辞退、退休的人员,已遴选入额的法官、检察官和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已纳入执法勤务警员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管理范围的人民警察,不列入实施范围。

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我省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综合管理类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

公务员职级及职数比例根据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各类别公务员职位数量和机构规格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以下规格设置:

(一)省直正厅级、副厅级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1)省直正厅级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职级职数原则上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50%。(2)省直副厅级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20%。

(二)市(州)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州)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1)市(州)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2)市(州)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三)县(市、区)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1)县(市、区)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2)县(市、区)、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市(州)级以上机关的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机构规格,参照以上规定设置职级、核定职数。

职级职数原则上核定到各机关,机关及所属单位应分别核定。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职级,由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组)及其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各市(州)、县(市、区)的领导班子与所属部门职级职数分开统筹核定和使用。

省委统筹使用若干名一级巡视员职数,用于激励少数特别优秀的县(市、区)党委书记。

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套转

(一)非领导职务套转

巡视员套转为一级巡视员,副巡视员套转为二级巡视员,调研员套转为二级调研员,副调研员套转为四级调研员,主任科员套转为二级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套转为四级主任科员,科员套转为一级科员,办事员套转为二级科员。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兼任下级领导职务的,按照上述规定套转。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不进行职级套转。

(二)县以下机关职级套转

根据《关于县以下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4号),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中已经晋升的职级高于所任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县以下机关职级进行套转:正处级套转为二级调研员,副处级套转为四级调研员,正科级套转为二级主任科员,副科级套转为四级主任科员,科员套转为一级科员。

全省各级机关按照要求组织套转工作,填写《公务员职级套转表》(附件1)并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五、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晋升

(一)职级晋升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中央《规定》明确的基本资格,突出政治标准,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首要标准。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担当作为和资历等因素,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要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同等条件下担任领导职务和德才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公务员优先晋升职级。存在担当作为意识不强、群众公认度不高等问题,在党纪政纪处分以及诫勉影响期的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宜晋升职级情形的,应当暂缓晋升职级。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一般不免去现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职级晋升需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附件2),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二)职级晋升程序

1.制定方案。各级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符合条件人员及空余职级数量等情况,按照中央《规定》中“四个不得”的要求,研究制定晋升职级工作方案。

2.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对符合晋升职级资格条件的公务员,在本单位或者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晋升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的,应当进行民主推荐,其他职级晋升根据管理权限自行确定。

3.组织考察。省级机关公务员晋升二级调研员及以上职级的,市(州)级机关公务员晋升四级调研员及以上职级的,县(市、区)、乡镇机关公务员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及以上职级的,应当进行考察;其他层次职级可以综合考虑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等情况提出人选。

4.研究决定人选。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综合考虑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晋升职级人选。

5.公示。对拟晋升职级人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6.审批。对拟晋升职级人选,按照职级晋升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各级机关中未限定职数比例的职级,其晋升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三)职级晋升审批权限

省管干部晋升职级、非省管干部晋升一级巡视员由省委审批,非省管干部晋升二级巡视员由省委组织部审批。

省直机关晋升一级调研员及以下职级由本机关党委(党组)审批,其中晋升一级调研员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市(州)、县(市、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市(州)及以下机关公务员晋升一级调研员及以下职级,由市(州)党委参照省管干部、省直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的审批办法研究确定审批权限,其中晋升一级调研员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县管干部晋升二级至四级调研员,由上一级党委审批的,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由本级党委审批的,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六、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任职年限计算

(一)非领导职务套转和晋升后任职年限计算

非领导职务人员原职务层次任职年限与套转后职级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县处级、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套转后符合晋升上一职级条件的,晋升职级后的任职年限按照下列办法计算:

1.二级调研员晋升一级调研员后的任职年限:原县处级正职任职年限超出3年部分、二级调研员任职年限与一级调研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2.四级调研员晋升三级调研员后的任职年限:原县处级副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四级调研员任职年限与三级调研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3.二级主任科员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后的任职年限:原乡科级正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二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与一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4.四级主任科员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后的任职年限:原乡科级副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四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与三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上述任职年限计算办法,仅适用于现有非领导职务人员职级套转和首次晋升后职级任职年限的计算。

(二)县以下机关职级套转后任职年限计算

县以下机关职级任职年限与套转后职级任职年限累计计算。职级晋升后,任职年限重新计算。

(三)县处级、乡科级领导职务晋升职级后任职年限计算

1.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晋升一级调研员后的任职年限:原县处级正职任职年限超出3年部分与一级调研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2.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晋升三级调研员后的任职年限:原县处级副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与三级调研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3.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后的任职年限:原乡科级正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与一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4.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后的任职年限:原乡科级副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与三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上述任职年限计算办法,仅适用于现有领导职务人员首次晋升职级后任职年限的计算。

七、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套转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入轨时,按照党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各地区、各有关机关结合机构改革情况,划分出的、纳入实施范围的行政执法类职位,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入轨政策直接套转相应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并计算有关任职年限。结合实际,按规定指导有关机关适时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综合执法队伍中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入轨后,专业技术类职位和其他列入行政执法类职位的适用范围,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结合实际确定。对入轨后列入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位管理的,根据各职位类别的职级对应关系套转职级。不同类别相当层次职级的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位设置方案,由省委组织部审批后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八、其他相关政策

(一)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施行日期2019年6月1日为时间节点,确定列入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的人员、进行职级套转和计算有关任职年限,同时停止晋升非领导职务和县以下机关职级。

(二)省、市(州)党委管理的非领导职务人员,套转后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保留相应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

(三)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和已经退休的公务员不参加职级晋升。2019年12月31日前首次晋升职级后继续晋升上一职级的,可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从2019年年度考核开始,公务员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

(四)公务员从职级套转、晋升的次月起,执行相应职级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地区(部门)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

(五)公务员可以根据职级晋升领导职务,应具备的任职年限条件为:

1.晋升厅局级正职,应当任二级巡视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

2.晋升厅局级副职,应当任一级、二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3年以上,或者任二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

3.晋升县处级正职,应当任三级、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

4.晋升县处级副职,应当任一级、二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3年以上,或者任二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

5.晋升乡科级正职,应当任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

6.晋升乡科级副职,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

前述规定的任职年限条件,是晋升领导职务必须达到的最低任职年限要求,不是达到后就必须晋升。

(六)二级调研员以上及相当层次的职级公务员,三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的职级公务员担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并纳入随机抽查范围。其他职级公务员不填报。公务员晋升一级、二级巡视员及相当层次职级,应当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晋升其他职级不查核个人有关事项。职级公务员拟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应当查核个人有关事项,不在上述填报范围的要在查核前填报。公务员晋升职级需要进行考察的,应当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审查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信访举报,对发现有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晋升职级,防止“带病提拔”。公务员晋升职级,可以按照简便易行的原则进行纪实。

(七)四级调研员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女性公务员,年满60周岁退休。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女性公务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未自愿退休的,在年满60周岁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申请提前退休。

九、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地区、各单位《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6月30日前,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各市(州)领导班子和机关《实施方案》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实施方案》经市(州)委组织部核定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报送材料包括:请示(函)、实施方案(含附件3)、“三定”方案等相关材料。

(二)职级套转。《实施方案》审批后,各地区、各单位抓紧对列入实施范围的人员进行职级套转,套转时应填写《公务员职级套转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或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审批后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并填写《职级套转名册》(附件4)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三)职级晋升。职级套转工作完成后,各地区、各单位按照职级晋升程序、资格条件、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在核定的职级职数内,有序开展职级晋升工作。

(四)工作总结。各地区、各单位要全面总结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对工作开展的主要情况、取得的成效、工作亮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策措施,形成书面总结于12月上旬报省委组织部。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制。各地区、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区要及时成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推进工作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强化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顺利入轨。

(二)综合研判分析,积极稳妥推进。各地区、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根据工作总体要求,把握好时间节点,稳步推进各项工作。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务员队伍结构的分析研判,强化数据运用,科学合理制定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方案。

(三)压紧压实责任,强化跟踪问效。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一岗双责”,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本方案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突破职级比例,不得自行放宽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自行出台提高职级待遇的措施,上级机关不得占用下级机关职级职数,但可统筹本级机关职级职数用于基层机关。要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不得借改革之机,突击、违规提拔干部。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结合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责任不到位、不担当,敷衍塞责、延误工作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四)加强政策解读,做好正面引导。要加强政策解读工作,让广大公务员对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有合理预期,避免过高期望。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正面引导,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研判,提前做好预案,贯彻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做到稳慎妥善处置,确保干部队伍思想稳定,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有序开展、平稳实施、精准落地。

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3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皖办发〔2015〕3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拓展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开辟晋升职级通道,调动基层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工作实绩,体现个人资历;坚持公平公正,统一职级晋升条件,严格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坚持向基层倾斜,缓解基层公务员因职务晋升难待遇得不到提高的矛盾,使其随着职级晋升相应提高待遇。

二、实施范围

(一)实施范围为全县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二)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因组织安排提前离岗的在编人员,在严格考核测评的基础上,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同时必须由组织安排适当的工作。

(三)因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进行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人员,不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三、职级晋升办法与管理

(一)职级晋升条件。共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必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必须任科员级或者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必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必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必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二)职级晋升办法。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包括初审、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

(三)职级晋升后的待遇。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基本工资,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07〕8号)规定的晋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执行;津贴补贴,原则上按晋升后职级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等依据工作岗位职责发放的补贴按实际所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

(四)职级晋升后的管理。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不按职级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四、任职年限的计算

(一)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计算任职年限时,只计算1993年及以后年度有考核结果的年限。

(二)公务员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定等次的(新录用公务员除外),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因年度考核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人员,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能否晋升职级,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三)已实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计算任职年限时,按以下办法处理:二级警长任职经历按副调研员掌握;三级警长任职经历按主任科员掌握;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任职经历合并计算,按副主任科员掌握;二级警员任职经历按科员掌握;三级警员任职经历按办事员掌握。

(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照管理前在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参照管理前在相当行政管理岗位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参照管理前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根据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按照与机关同等条件人员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任职年限。

(五)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任职年限。

(六)从设区市以上机关调入县以下机关的公务员,其在设区市以上机关相同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职级晋升的任职年限。

(七)新录用的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任职年限。

五、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军队转业干部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以及其他实际职务与执行工资待遇不一致的人员,按其现工资待遇对应的相应职务层次晋升职级。

(二)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职级,处分期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处分期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级。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根据处分对年度考核结果的影响,确定任职年限条件延长的时间。受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按新任职务重新计算任职年限,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三)对超职数配备的干部,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晋升职级,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转为享受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的待遇。晋升职级且退出现任职务和转为享受相当职级待遇的,均可不占原职务层次职数,但仍按原职务层次进行管理,可在原职务层次基础上按规定晋升职务。

六、工作安排

(一)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公务员职级晋升申请表》(附件2),由各单位(以主管部门为单位,下同)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申报,重点审查申报人员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任现职级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填写《潜山县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摸底登记表》(附件3),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初审。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纪委、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对各单位申报人员情况进行初审。(现任副处级职务的干部,符合晋升正处级职级待遇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核)

(三)考核。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

1、考核方式:召开民主测评大会、填写《潜山县公务员晋升职级考核测评表》(附件4)。

2、参会人员:县直单位参加民主测评大会人员范围为:机关全体职工、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参加测评大会人员范围为:机关全体职工,下属单位和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参会人员应达到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3、考核测评:各单位综合考核测评情况,填写《民主测评结果汇总表》(附件5),提出是否同意晋升职级意见(同意晋升职级票数需达到实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公示。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核意见,在征求纪检、政法、计生、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公示名单,填写《潜山县公务员晋升职级公示表》(附件6),由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填写《潜山县公务员晋升职级审批表》(附件7),并将公示结果以文件形式分别上报到县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审批。对已公示无异议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六)建立常态工作机制。每年的工资正常晋升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梳理本单位符合晋级条件的人员名单,按程序进行考核、公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潜山县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附件8),负责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权限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二)严格执行政策。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政策,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三)做好政策解释和舆论引导。实施过程中,各单位要深入开展调研,全面掌握本单位机构和人员情况,认真分析实施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和问题,避免引发新的矛盾。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做好应对预案。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二)我县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自中办发〔2015〕4号文件印发之日(2015年1月15日)起实施。

(三)晋升职级的人员,自晋升职级的下月起执行晋升后职级相应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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