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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本科论文(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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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第一篇】

高等职业教育是以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系统化工程,实践教学的内容在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学在职业类院校的定位应该突出应用性和实用性。我们培养的是处于基层和服务前沿的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从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的法律专业发展来看,我们逐步完善着专业的设置,朝着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向努力。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三年学习成果检验手段之一的毕业论文环节却存在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

一、高职法律专业的定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职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对高等技能人才的需求日趋增加,法律专业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分支学科建立和发展起来。高职法律专业与其他专业相比,在历史沿革和专业发展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伴随着我国1999年开始高考扩招,法律专业如雨后春笋在各高职院校开设,这样的繁荣景象一方面反映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生对这个“高大上”专业的向往。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呼职院)开设了法律专业(包括法律事务和法律文秘专业)。高职院校培养的法律专业学生与本科院校不同,后者更侧重理论知识的培养,而高职院校对法律专业的定位主要表现在:1.法律高职的教学内容与社会生产、管理、服务及生活紧密联系,侧重应用。法律高职的专业要根据社会需求定位,社会对法律职业需求什么岗位,就设置什么专业,如经济法律事务、司法文秘、法律英语等专业的设置,就充分体现了“应需而设”的特点。2.法律高职教育比较注重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在毕业后能较快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换言之,法律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此,我们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正如张卫平教授所言“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一直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目标”。

二、高职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设置目的

毕业论文对于大多数文科专业来讲,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是学校提高专业教育水平的参考要素之一。在以培养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为教育理念的高职法律专业中,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也是写作能力和分析技能提升的过程。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为例,我们在大学三年级时往往会给出学生一个写作论文的大致范围,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选择,并拟定具体写作目标。在论文题目范围的设定上,我们往往偏重于对具体的或有争论性的问题进行拟题。对学生而言,写作过程中首先需要通过各种平台和媒介寻找自己论文的基础支撑材料,然后根据具体写作目标进行甄别和思考,最后形成论文写作的大纲和思路。这是一个 “温故而知新”的过程,学生在形成思路的过程中既能复习以往学到的知识,还能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同时,学生的专业写作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在这个过程中也得以反馈。综上所述,在高职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这个环节是有必要的,应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同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方案紧密结合,以期能最大程度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操技能。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既是对学校、学生学风的检验,也会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道路养成产生深远影响。

三、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

自2007年指导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至今,我发现学生在论文的选题、写作和答辩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中涉及到学生的态度、能力、论文的形式、论文的内容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在给定的题目索引里,学生毕业论文题目、题材选择过于集中,论文题目选择重复率高

很多学生在选择写什么方面的论文时并未仔细思索自己是否有兴趣并擅长或有能力创新,而是选择一些成熟甚至陈旧的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章多已成型,观点表述上不会出现大的风险且答辩的时候能够对答如流。这样会导致一届甚至连续几届的毕业论文中“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等论文题目的“上镜率”很高。

(二)论文的内容陈旧、缺乏新意、没有创造性,科研精神缺失

论文格式不规范,甚至有的学生在出了两稿后论文的字体、行间距等基本规范问题仍未改正。有的学生在论文中的引例缺乏代表性,引用的法律规范内容存在滞后性,论文的内容在逻辑结构上不成体系,参考文献不规范。只有很少的学生能在毕业论文中提出对一个法律问题的自我认识或对现行法律法规如何完善提出建设性建议。

(三)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不端正,出现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的行为

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中,有的抄袭他人作品,但未做标注或说明,有的将几篇文章进行拼凑形成自己的论文,最为严重的是有的学生全文搬用他人作品。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的是诚信缺失、学风不严谨、不求勤奋上进与求真务实、缺乏锐意创新等道德层面的问题。这样低水平的复制式论文写作完全与论文答辩的设置背道而驰,对学生的价值观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四)学校和教师在就业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学生的论文失范行为

学校虽制定了毕业论文答辩的管理文件,但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很多学生虽知抄袭论文的做法不正确,但这样的行为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影响,照样答辩毕业。因此,法律专业学生“不守法”的论文失范现象与有效的惩治机制不健全不无关系。

(五)学生论文写作中资料查找途径单一,论文缺乏有力基础支撑

大部分同学在毕业论文写作时通过网络进行资料检索,甚至直接将要写作的内容从百度等搜索引擎中全文下载“引用”,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原始性缺乏必要的甄别和考证。学生在资料搜索方面存在知识欠缺问题,缺失学习的主动性。

四、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改进对策探析

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当下国家对法律实践型人才的需求,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深化对毕业论文存在意义的探析,改进毕业论文的写作,确立符合实践需要的目标

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了它和本科院校在专业设置和授课内容上的不同,实践技能的侧重培养使我们对学生在理论层面的知识要求程度要低一些,在毕业论文中的映射就是我们在对毕业论文的形式进行设计的时候也应该偏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目前,我们的论文题目索引给定的题目并未表现出这一特点。因此,在课程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就需要大家集思广益重新确立论文题目库,给出学生偏实践性的指引。其实,除了现有的毕业论文写作方式,我们还可以运用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结业考察。换言之,学生在最后一年的学习中,可以利用假期时间或实训单一或组成团队针对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进行调研,然后形成5000字左右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这个过程既能使学生全程参与也能体现出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针对学生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教师可以在答辩或交流过程中与其进行沟通并给出成绩。

(二)强化学术道德建设,净化校园学习环境,建立诚信校园

学术道德建设的强化路径可以在新生入学之初的教育培训中体现,也可以在日常课程中潜移默化地渗透。学术道德的建设和学校的学习环境息息相关,诚信校园建立后,大家都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信做人、诚信做事。长此以往,心存侥幸的同学就会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感到羞耻,从而纠正存在的学术失范问题,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实力完成大学期间的最后考核。

(三)建立失信论文惩治机制,保障毕业论文设置目的的实现

学生自我诚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任重道远。除此之外,对于学校而言,应该出台管理文件,对于在毕业论文环节态度不端、行为失范的学生进行教育、纠正和惩治。就业率的确能体现出学校的成绩,但我们给社会培养和输送的应该是优秀的人才,优秀不仅体现在技能上,还体现在职业道德上,职业道德又会受到在校期间的道德体系的影响。因此,通过对论文中存在严重学术问题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或重新组织答辩等形式的惩治是有必要的。一个完整科学的惩罚和有效纠正机制的建立能够为失范行为的约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发挥指导教师的督导和示范作用,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论文写作

教师,身肩“传道、授业、解惑”之大任,为人师表者必先正其身。因此,教师的学术良知和学术创新是学生的一面镜子。近些年来,职称评审条件高门槛及的高难度导致在学界出现了诸多学术失范行为,这对于教师和学生都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换言之,教师学术声誉的重建和学术责任的承担能够对学生起到示范作用。另外,学生分配给导师之后,导师要能够时刻起到督导作用,无论从论文题目的遴选还是论文逻辑的架构以及论文内容的创作上都需要认真对待、实时关注,出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逐渐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

(五)加大教学资源的投入,为学生毕业论文的完成提供强大的“后勤保障”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第二篇】

论文摘要:以职业教育为主,并和通识教育相结合,是法学教育在厘清法学教育性质上的基本要求。普通高校法学教育应该和就业市场相结舍。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重,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是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部2008年6月通告,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至此,关于在校生能否参加司法考试的争论告一段落。同时,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再度成为讨论的焦点(本文的法学教育指法学本科教育)。新中国的法学教育长期以通识教育为主,教师的授课方式多为单一的演讲式,授课内容以系统的理论知识和成文法的具体规定为主。虽然也有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和实践相结合的课程内容,但主要目的也是配合理论知识的讲解,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不强,毕业后适应法律职业的时间比较长。在传统上,新中国法律职业资格的取得与大学法学教育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对法学教育造成了很大冲击。用人单位对法科毕业生评价不高,法科毕业生就业日益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何去何从,引起了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共同关注。

二、法学教育是怎样的性质

关于法学教育的性质,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认为法学教育是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主旨的职业教育,因而偏重司法知识的传授、专业技能的训练。有的人认为法学教育从本质上看是~种素质教育或通识教育。当然还有人认为法学教育兼具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两种性质。

实际上,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基本要求,决定了法学教育具有双重性,即法学教育具有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两种性质。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二者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了,以致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育制度内外都缺乏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不得不等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当然也有的反应过度,把职业教育硬挤进本科教育阶段,这种错位的结果又影响了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法律学科体系,同样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出现这两种偏差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内在联系或企图在四年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训任务,使二者缺乏合理的分工和制度联系。当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法学教育,其实首先是培养法律人的教育,它的职业教育性质是第一位的。从中外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任何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都难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正如王晨光教授所言:尽管现在中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化和学院化已成为主流,但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其主要目的将不复存在。不仅如此,还需要补充一句: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已经或势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有人以为,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并不都是甚或大多都不会进入法律职业,因此没有必要围着司法考试的指挥棒转。持这种认识者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道理和事实,即法律本科教育必须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培养法律人才,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就不成其为法学教育,其培养的人才,也就不是法律人才了。在这一点上不少人把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与法律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去向混为一谈了。

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法律人,而不是培养其他方面的人才。从时展的宏观背景上观察,进入21世纪,法学教育承担的时代任务:一是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提供严格的一体化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同时,培养一批与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二是适应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执政党提出的要求,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三是适应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面向全社会和各行业培养大批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四是必须坚持不懈地运用多种手段和形式在全社会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五是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和参加法治理论研究和法学研究、决策咨询、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法律援助活动等等。可见,法学教育主要是教授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素养。如果法学专业还要教授其他很多知识,那大学还要其他专业干什么呢?法学也就不成其为法学专业了。当然,作为大学普通教育的一部分,法学教育还具有通识教育的性质。大学培养的法律人才应该是具有良好交往能力、自由思考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以及健全的人格和人文关怀精神的法律精英。因此,在注重职业能力培养的同时,通识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有怎样的评价

(一)比较视野中的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的评价。在美国,只有通过了美国律师协会评估的法学院(约有168所大学)的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律师考试,没有通过评估的法学院其毕业生没有资格参加律师考试。美国律师考试的通过率高达60%一70%,考试的次数不限。美国不以通过律师考试的通过率来评价法学院,而是以法学院毕业生就业初年的工资高低来评价。这种评价有些类似美国商学院的评价,职场第一年的工资指标同样反映了市场对毕业生的评价。

德国的司法考试是开放性的,无论是否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都有权利参加。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要先参加一次预考,通过预考的人方可参加司法考试。德国的司法考试有两次,第一次考试的通过率在30%一40%左右,第二次考试的通过率高达70%一80%。英国的法学院直接接受高中毕业生,经过三年的法律专业训练后,就可以获得毕业文凭。但是要从事律师执业的话,就要进入第四年的司法实践课程的学习,结业考试通过者获得英国的普通律师资格(小律师)。如果要从事大律师执业(出庭律师)还要进人大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出师”后才能独立执业。

上述各国的司法考试有一个共同点,这就是职业市场对于人才需求和评价成为社会对法学毕业生的评价,进而成为对法学院的评价,而评价的标准是看其是否适应市场的导向。对于培养未来司法专业人员的大学法学院来说,不能不考虑这种职业市场的导向。

(二)我国的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的评价。统一司法考试的施行,已经将部门法和应用性法律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摆到了法学专业考生的面前,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衡量高校法学院系毕业生质量的一个指标。这是一个市场化的指标,无论我们主观是否接受都无法改变。在司法统一考试之前只有律师考试,这对于法学教育的办学方向影响并不大,因为那时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从事律师职业的比例不超过20%。司法统一考试以后,进入法院、检察院和律师行工作都必须首先通过此考试,法学院系的学生不得不重新考虑毕业后职业选择的资格条件了。法律专业学生要取得这种考试的好成绩,就必须注重部门法应用性知识的学习。学生们的这种职业需求必然影响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进而影响教师的教学设计和方法。

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一直是非判例法的教学体系,司法实践的内容不容易进入课堂。法学教学更趋向于法学理论与法学史论。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不是以案例为主体的教学体系,即使有少部分法院公开的判例,单从判决书上也不能获得法律推理的信息,再加上法院的判决书往往缺乏法律推理论证过程,缺乏说理内容,并不表述法律与事实内在的沦证逻辑。所以,判决书也只是教学的边缘部分,教学的中心是理论知识和史论资料,学生的学习也集中在这方面。法院和检察院的办案经验,律师处理案件的操作技巧都只有等到学生毕业参加了实际工作以后,在工作岗位上通过实践补课了。虽然,我们的法学教育在教学过程中也有“实习”的设计,但是由于经费有限,实习往往不能达到课程设计的要求,有些时候有的法学院系甚至让学生自己找实习的单位,其中不乏“放羊”的情况。实行司法统一考试后,职业入门的门坎提高了,职业市场的要求与现行的法学教育体系之间的矛盾更加突显出来。就业市场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而现行的法学教育制度却无法提高学生的通过率,这样就不可避免造成了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评价不高,而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成为了就业市场评价法学院的风向标。

四、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改革法学教育

现在很少有人主张把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应试教育成了众矢之的,谁都不愿意冒天下之大不韪。但是,有过教育经验的老师都知道,对于法学本科生来讲,没有真正严格的考试,他们难以学到真正的东西;没有严格的考试,国家和各用人单位无法选拔出真正的人才。高考30年的巨大成就已经证明虽然考试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但作为一种评价人才的制度它是最不坏的制度。法学教育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

(一)课程与教学方法的改革。第一,减少法学类必修课和限选课,增加若干通识课程和选修课作为替代。法学类必修课可以开设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定的l6门核心课程,通识课需要保质保量,选修课可以涵盖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各个领域。通过这种课程安排,既重点突出,能够满足专业化训练的需求,又能帮助学生形成“多知识角度的观点”。第二,开设法律诊所、法律实务课,定期举办模拟法庭,要求一定时间量的实习。传统法学教育存在严重“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学生不能学以致用,结果常常纸上谈兵,进入社会很难找到方向。开设法律诊所、法律实务等课程,让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全过程跟踪处理真实案件,有利于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检验所学知识,克服知识分学科讲授导致的“碎片化”问题,培养综合能力(如沟通交往能力、信息收集应用能力、文书撰写能力、辩论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模拟法庭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这种作用。实习可以放在高年级,要求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同类机构中进行。第三,提倡和推行案例教学法。目前法学院校基本采用老师讲解、学生听课做笔记的授课方式。老师是教育的主导者,尽管师生会通过问答方式进行一些沟通,但学生常常只能被动接受现成答案,缺乏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环节。久而久之,难免导致法科学生“有(书本)知识没常识”,“有知识没见识”这样尴尬的现象。难怪有实务部门的人士尖锐地指出,目前法科毕业生多数是次品。矫正现状的一剂良方是在部门法讲授中大力推行案例教学法,训练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把教育重心放在过程导向,而非结果导向上。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聘请法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士担任主讲教师。

法律专业本科论文【第三篇】

在司法理论界,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关注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这一问题,尤其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追求两种效果的统一已成为一项基本的理念,为司法实务界的法官指明了一条办案的思路。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开启了研究两种效果相统一的热潮,各司法机关都以实现两种效果的统一作为其司法工作的目标,做到公正合理。

什么是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呢?本文认为司法的法律效果就是立法所期待法律应有的功能与作用;而司法的社会效果,即是在运用司法的程序审理案件后,所起到的社会评价,社会舆论的反映是否良好的效果。一个国家法律的制定是体现这一时期政治、经济、公民教育情况的,法律具有封闭性,不可能预测到未来社会的发展,故立法便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的封闭性与社会的不断的发展之间便会出现矛盾,彼一时的法律不能体现此一时期的社会实际情况,因此常会出现司法的两种效果不能统一,而出现这种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导致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立法技术与司法技术的完善程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分析。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纠纷多样化,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迅速变动之间便会出现矛盾,传统的司法理念与当今提倡能动司法之间出现矛盾,法院审判不公开与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之间出现矛盾等等:

(一)法制观念落后

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是公民遵纪守法行为产生的依据,树立法制观念与我国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要求相吻合。要想全面了解法制观念,首先要清楚,什么是法制,根据宪法的规定,法制,是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基本制度和方法,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从静态上看,是指一国的法律和制度;从动态上看,是国家机关制定的严格执行和遵守的法律制度,依法对国家进行治理的一种方式和原则。而法制观念则是指人们对法制的看法和态度,关键是对依法办事的态度,我国是具有自己发展特色的国家,我国的法制进程发展较慢,封建文化对社会公众的影响较深,人们接受的文化教育水平比较低,许多人对法制并不了解。

树立法制观念,首先要在制度层面上加强法制建设,实现法的统一性,完整性,从而强化法制观念的基础。其次,在意识层面上,要吸收先进文化教育,积极参考国外先进法制经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研究。最后,在实践层面上,要坚定依法治国,确立公正、严明的法律秩序,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为我国向法治社会转型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可靠的思想保证。

(二)司法被动性与司法为民理念之间的矛盾

司法的目的是定分止争。根据我国传统的司法理念,我国司法具有被动性,即不告不理原则,托克维尔曾对司法的被动性如此描述:从性质上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它行动就要推动它。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审查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释。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1]司法被动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司法程序的启动是被动的,只有在当事人申请立案后,法院才可以启动,并且法官启动该程序后要严格按照当事人起诉的范围进行裁判,不能对当事人起诉范围以外的纠纷进行主动裁判。

法律专业本科论文【第四篇】

关键词:新建本科院校 法学教育 改革与创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大大增强,我国的法学教育规模不断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的提出,更是大大促进了我国法学教育的迅速发展。但是,法学专业的就业形势却相当严峻,尤其是作为法学教育主体的法学本科教育,甚至面临着法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即失业”的尴尬局面,因此必须对新建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现状进行深刻反思,以促进法学教育水平的提高。

一、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现状的反思

1.法学教育理念陈旧落后,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确

很多新建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在理念上陈旧落后,盲目地跟着一些老资格的高等院校学。在培养目标上,依然坚持向学生灌输理论知识,所有法学专业课统统开设,即使没有高素质的任课教师,也只管照着课本进行“填鸭式”教学,最终只是把学生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讲这也仅仅起到了“法律扫盲”的效果:大学四年,什么样的法律都学了,法律理论、法律条文也都背得滚瓜烂熟,但走出校门后却发现面对社会上存在的大量法律问题只能按图索骥,在僵化的思维方式指导下,遇到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也只能手足无措、无所适从。而社会对于这样的法律人才也是多加指责,认为他们“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好而办事能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新建本科院校为了提高本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就花费大力气鼓励和培养学生考研,而学生在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也纷纷选择通过考研来延缓就业,同时也期望学历提高之后能够更加顺利地就业,于是继续苦读法学理论,继续提高自己的法学研究能力,而不是着重提高自己的应用能力,而社会急需的应用型人才依然是缺乏的。

2.法学教育体制缺乏特色,缺乏创新

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虽然在摸索中不断前行,但是由于忽略了自身特色的培养,与那些老资格的重点高校相比,在师资的数量与质量上、在教学硬件上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而且多是照搬照学,这样培养出的人才根本无法适应目前的就业形势。新建本科院校应当认识到,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高校也应根据不同的类型和定位适当地向职业型发展,以满足社会的需求。理工科大学创办文科专业应当遵循“文理渗透、综合创新”的思路,着重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依托理工科的优势学科资源,以理工科的专业作为法学建设的特色,将法学建设成为新的学科增长点。

3.法学人才培养闭门造车,忽略社会需求,忽略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新建本科院校多是地方院校,因此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应当与地方社会需求紧密联系起来,培养出本地区急需的法律人才。但是很多新建本科院校却忽略了这一点,没有深入社会实际去调查学校所在地区及周边省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对本地区及周边地区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也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其他高校开设什么课程,自己就开设什么课程;其他高校在专业上设置什么模块,自己就在选修课程上设置什么模块。

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还存在教学方式因循守旧的问题,即使有些院校采取了案例教学法和多媒体教学方式,也并没有多少创新:案例教学法仅仅是举出案例让学生分析,教师进行归纳总结,而且举出的案例也多是与社会相脱节的;多媒体教学只是把以往要写在黑板上的教案放在了计算机上而已。这些教学方式把法学学生封闭在校园中,与社会相脱节,缺乏理论与实务互动的实践机会,所学到的法律理论无法通过实践转化为自身的法律素质,毕业后无法适应社会需求。

二、积极推进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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