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的一般技巧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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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口才技巧:辩论赛中的“先承后转术”1
论辩之中,对方往往会出生活常理作为论据来加以辩驳。这些常理多以成语和谚语形式出现,如“做贼心虚”、“身正不怕影斜”等,既然是常理,要驳倒它则是非常困难的,但如果对此退避三舍,不作反驳,而把论题转移到别处,那么,又无疑是在这个回合上默认了失败。
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克敌制胜呢?下面先看一个实例:
前几年邮电部工会组织了一场论辩赛,题为“在目前售货员设备状况下面是否还能提高服务质量。”反方在论辩中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现在设备落后,售货员紧缺,业务又极其繁杂,已经再无潜力提高服务质量了。”正方反驳说:“现在的实际情况不是无米之炊,而是少米之炊,我们不是完全没有设备,没有人员。米少了不怕,只要真是巧妇,真能发挥出手艺,还是能够补充一些不足的。”正方的这个反驳方法叫行承后转术,即对对方进攻自己所用的常理(成语、格言、谚语)不加反驳,先承接过来,然后把对方进攻自己所用的常理(或成语、格言、谚语稍加改动(或字句或内涵)转回刺去,打对方以措手不及。
运用此战术,首先要注意的,就是不要去否定常理本身,而要指出常理与实际情况的脱离,在某个方面的不切合实际。如上面所举的例子,就是否定了“无米”与实际情况的切合。那么如何否定呢?任何事物都可分为性质和外在表象两个方面,它们常常不太统一,也许从外在来看,某物是A,可从内在说,却又成了B。所以,我们根据需要,既可以从内在否定A,也可从外在否定B。上例中举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是他们从内在实质看,现在邮电状况等同于无米;而正方所以能说成少米,是就外在的具体实物而言的。这是从外表否定内质的例子,下面再看一个从本质否定表象的例子。
某高校的一场论辩赛题为“自我表现是否有利于人材成长”,反方说:“枪打出头鸟,自我表现多了会遭致他人的反感的和打击。”正方辩解说:“自我表现不是为了‘出头’,自我夸耀的人才是会招致枪打的出头鸟。真正的自我表现者是会得到人们的理解和敬重的。”这里,正方把“出头”给否定掉了,自我表现表面上看似跟自我夸耀的人一样,但因其表现的出发点、目的不同,所以本质上不属于“出头”。
运用此战术,要注意的第二点就是弄懂怎样为己所用。对于一个整理,我们都可找到另一个隐含着的与之相对应的事理,而这可用作为反攻的锐利武器。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其相对应的另一事理就是“巧妇可为有米之炊(无论多少)”。根据这,就可证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巨大作用。“枪打出头鸟”,也就暗含着“枪不打不出头”的意思,从这,就可推出真正的自我表现者是会得到人们的理解和敬重的这个结论。
再如早年亚洲大专辩论会决赛场自由论辩时,反方提出“近墨者黑”的观点,以说明现代人不免受西方歪风影响。这时正方时间已用尽,若有时间,则可用如下反驳:这道理不错,但是只要儒家思想深入人心,人们便可“心远地自偏”,在精神上远离不恶习,而是近墨者不黑,做到出污泥而不染。儒家思想就是能这样起到抵御西方歪风的作用。这里,先从本质上否定“近墨者黑”之理,进而证明儒家思想能抵御西方歪风。
有时,对方所引用的不是一个常理,只是他自己认定的一个歪理。那么,这刺出来的就是一把木头剑。面对它,要折断它很容易,可笔者认为,只要有充分理由否定掉这歪理的某一部分,就可借对手之剑倒击回去。要知道这时倒回去不再是一把木头剑,而是一把锋利的宝剑了——对手不敢出尔反尔折断它。如某甲指某乙:“你四肢发达,头脑肯定简单。”某乙反驳说:“我的四肢不算发达,和你相比差远呢!想来,你的头脑一定非常简单。”某乙这一反驳,使某甲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否定它,即否定“四肢发达,头脑简单”,就是否定自己的观点,自己打自己的嘴巴;接受它,就等于承认自己头脑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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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巧妙地捕捉反驳时机2
辩论中,捕捉反驳的时机有着重要的意义。
爱国将领冯玉祥任陕西督军时,一次,得知美国人安德思和英国人高士林私自闯入终南山打猎,捕获两头珍贵的野牛。冯将军马上把他们召到西安责问:“你们到终南山打猎,曾和谁打过招呼?领到许可证没有?”
这两位外国人耸耸肩,狡辩说:“我们打的是无主野牛,所以用不着通知任何人。”
冯将军一听非常气愤,严厉地说:“终南山是陕西的辖地,野牛是中国领土内的东西,怎么会是无主的呢?你们不经批准私自打猎,就是犯法行为,你们还不知罪吗?”
这两个外国人振振有词:“我们这次到陕西,贵国外交部发给的护照上,不是写着准许携带猎枪吗?可见我们行猎已得到贵国政府的准许,怎么会是私自行猎呢?”
冯将军马上反问:“准许你们携带猎枪,就是准许你们任意行猎吗?若是准许你们携带手枪,难道你们就可以在中国境内随意杀人吗?”
高士林还继续狡辩:“我在中国15年,所到的地方从来没有不准打猎的,再说,中国的法律也没有不准外国人在境内打猎的条文。”
冯将军又据理驳斥:“中国法律上没有不准许外国人打猎的条文,难道有准许外国人打猎的条文吗?你15年没有遇到官府的禁止,那是他们睡着了。现在我身为陕西的地方官,我却没有睡着。我负有国家和人民交托的保卫主权之责,我就非禁止不可!”
在这场针锋相对,事关祖国权益、民族尊严的辩论中,冯将军先发制人,一开始就通过质问亮出自己的观点:不经中国政府允许,私自行猎是错误的。外国人对冯将军的斥责进行了三次反驳,但每一次都遭到冯将军的迎头痛击。第一次他们提出:我们打的是无主野牛,用不着通知任何人。冯将军立刻抓住“无主”二字,立即指出:野牛是中国领土内的,不能说是无主。第二次他们提出:护照上写着准许携带猎枪,因此就是准许打猎。冯将军用类比的方法反请道:“若是准许携带手枪,就可以在中国境内随意杀人吗?”第三次他们提出:中国法律没有不准外国人在境内打猎的条文,因此就得准许他们打猎。冯将军紧紧抓住他们推理上的错误,据理驳斥:“中国法律没有不准外国人在境内打猎的条文,就有准许外国人在境内打猎的条文吗?”冯将军机智灵敏,言辞犀利,对对方的言辞及时反击,终于驳倒了对方的无理狡辩,维护了国家权利和民族尊严。
辩论是智慧的较量。一个机敏的辩论者,总是能够在任何情况下保持清醒的头脑,一旦战机出现,便做出最迅速的反应,使对方举手无措,陷于被动,溃不成军。巧捕战机,需要论辩者具有非凡的洞察力。根据辩论过程中常有的失误情况,有利的反击机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捕捉:
(1)认识上的错误。大千世界,芸芸众生,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原因,理论或实践的原因,不可能所有人都思想统一,认识一致。人类的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在论辩中的表现便是激烈的思想交锋。利用认识上的失误进行反驳,是论辩成功的最佳战机。
(2)逻辑上的错误。人的思维是客观世界的反映,客观世界的发展是有其自身规律的。我们无论是写文章,还是发表演说,或争辩问题,都离不开逻辑推理。因此,捕捉对方逻辑上的错误,也是进攻的良机。
(3)表达上的错误。在展开论述之前,有必要先解释一下表达的含义。凡用语言把思想“表之于外,达及他人”,就叫表达。辩论也是表达思想的一种形式。在紧张的辩论中,对方往往会出现“急不择语”,或“择语不慎”的情况。对方表达上的失误,也是反击的好机会。
法庭辩论的一般技巧3
辩论双方共同的一般技巧,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有下列几种:
①善于争取主动。
争取主动是辩论制胜的关键。其技巧有二:一是辩论前善于设题,就是为对方设想可能要进行辩论的题目,设题一般在事实、证据、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条款、程序等六个方面考虑,善于设题就首先取得主动。二是善于出击,即在阐明自己观点的同时,敏锐地发现对方的漏洞和错误,抓住症结进攻,使对方陷于被动。
②善于把开头话说好。
常见的方法有三:一是借他人之口开头,如借审判人员之口,被告人之口,用他们的话,用法庭调查的某一情节作为辩论的开头,然后展开辩论。二是提出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让对方答复,使对方的错漏暴露得一清二楚,接着以此为靶子开展辩论。三是针对辩论的症结开门见山地开头,就是针对对方的基本见解,进行直截了断的反驳。
③善于使用第一手材料。
辩论者要善于把自己在办案过程中亲眼看到的亲耳听到的,并经过反复查证属实的事实和证据,说得清楚、明白、具体,包括重要细节在内。由于材料确凿,潜力就大,使人产生坚信不疑的感觉,对辩论制胜特别有利。
④善于引用法律条款。
要求辩论者不仅对每一条法律序码说得出来,而且对每条中的第几款、第几项也要背得出,并要掌握其内函和实质,以及与相关条款的内在联系,进而阐明这些条款与本案事实准确无误的关系。做到了这几点,就能在辩论中胸有成竹,游刃有余,比较容易化“险”为夷,转“败”为胜。
⑤善于发现“靶子”。
要认真听取对方的发言,善于抓住对方一段话的主旨,抓住这段话的漏洞,抓住这段话与他前面的话、与证人的话、与被害人的话的矛盾。这样就能发现“靶子”,针锋相对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对方失去辩论的锐气和主动权,收到较理想的辩论效果。
⑥善于拒绝多余的辩论。
在辩论中如出现对方在枝节问题上揪住不放或死不认帐的情况,可以采取拒绝辩论的作法:如对对方纠缠的问题是已经阐明的问题,只需点明已在前面讲过不再重复;如果对方揪住枝节问题不放,可以严正指出:“所提出问题根本不影响本案的定性与量刑”;如果被告人在清楚的事实和确定的证据面前死不认账,律师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不再为其辩护,公诉人可以声明公诉发言到此结束,使辩论嘎然而止,干脆有力。
⑦善于顾此顾彼。
当对方一次性提出较多问题而且每个问题都与定性量刑有关时,辩论者只宜回答每个问题的重点,不要详加阐述,以给自己留下思考的余地;对方若再就一两个问题追问,再就这一两个问题作具体答复;如果对方提出问题很多,关键性的只有一两个,可只就这一两个问题作答,声明其他问题“暂且不答”,不宜把话讲死;如果是集团性的刑事案件,若干被告人都有各自的辩护人,这一辩护人的辩护发言,不可把罪责往另一辩护人的被告头上推,更不宜当庭出现辩护人之间的争执,要紧紧围绕被告人的事实进行辩护。
⑧善于补救失误。
法庭辩论是严肃的,要求尽可能不说不适当的话,要求不说不该说的错话,但是,说漏了嘴、讲错了话的现象毕竟不可能完全避免。遇到这种情况,可采取以下方法补救:一是对已说出的非根本性的不适当的话,可在下一轮发言中说得周全些,亦可在休庭时向对方作解释;二是说了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错话,必须立即予以更正,可以说:“审判长,请允许我更完整地、更准确地说明我刚才的发言……”这是法庭认错的委婉方式,另一方不必再去纠缠;三是说了不该说的话,如有辱对方人格的话,应尽快转换口气,尽量弥补,并在庭审后主动向对方赔礼道歉。
⑨善于放松情绪。
有经验的辩论者善于用理智控制感情,始终保持放松的情绪,而紧张对辩论是极不利的。如何放松?首先要做到不被对方的言辞所激怒,情绪自始至终要放松;其次要坚持用适中 的语速,以语速去抑制激动,第三要说清发言中的序码号,造成适当的语段间隙,既可使说出的话条理清晰,又可以控制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