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会记录表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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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会议记录1
在审计实务中,除了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是审计的主要对象外,其他一些文字材料作为审计证据,同样具有使用价值,同样能为审计人找到切入点。被审计单位的会议记录就是其中一种证据类型。
一、会议记录可能提供的信息
被审计单位多数重大经济决策事项都要通过党组(委)会和领导班子成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因此审阅其会议记录(纪要),了解决策事项,查阅收发文本,跟踪其出台政策措施,捕捉有用信息,挖掘审计线索,是查诊被审计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得失的重要辅助方法。会议记录可能提供如下对审计有用的信息:
(一)重大投资决策的会议记录
如对某县长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人员重点抽查其常务会议纪要,查看其决策过程是否民主,决策事项是否科学可行,有没有相关的专家对此决策报告分析评价其可行性调研情况和结果,决策结果如何?结果发现有部分重大投资决策项目没有进行科学分析论证,最后导致重复投资和投资损失浪费。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会议记录
如对某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审计人员审阅有关财税会议记录,查看其资金筹集是否合法,是否有本地筹集对象的财力许可:资金分配是否按需分配,有没有“撤胡椒面”、好处大家得和不经过分析论证,完全凭个人主观想法或权力与人情分配的情况。结果发现其中之一问题是该市财政年终追加市执法局预算指标只是根据市委书记的一个电话而讨论如何安排,没有任何其他预算支出的依据。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会议记录
查看资金使用和管理是不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去执行,改变资金用途是不是经过集体讨论,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的审批同意;资金管理是不是从资金安全和节约成本方面考虑,是否存在人为因素而改变资金管理方式。如某县城市低保资金,按规定应存放在县农业银行,按月直接发放到低保人银行卡上,减少中间环节。但该县财政按照县长的意见,将款项存放在农村信用社,并由社区将款项现金发放给低保人,造成业务经办人员取款后滞留挪用低保资金,危及低保资金运行安全。
(四)发放奖金福利,部门岗位人事调整等,这些都会形成相关的会议记录,都可以作为审计线索。比如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就要考虑他的调整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工作,还是为了实现有目的的个人控制等。发放资金福利是否符合廉政规定,超过廉政限额或阳光福利标准的部分是如何解决其资金来源,又是如何出账的。
二、如何鉴别虚假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有两种,一种是存档的单位记录,主要由办公室主任或文秘人员记录;一种是非存档的私人记录,主要散见于与会人员的记录,而这种记录有可能在私人专门的会议记录小本上,也有可能在公务员考核手册上,甚至还有可能是随手拿过来的活页纸上。由于单位记录事先就准备要存档备查,所以记录格式比较正规,记录内容也相对符合会议主持人的口味,细枝末节通常会省略,对主持人主持会议的意图有时也会故意隐瞒不记。而私人记录则不讲究这些,有的只记录自己关心的或对自己有用的内容,而有的则事无巨细,统统包纳,所以这些记录比归档的单位记录更真实、更全面、更有价值,但这些证据受审计取证手段的限制很难得到。
下面简要介绍单位虚假会议记录的鉴别方法:
(一)完全虚假的会议记录
完全虚假的会议记录主要为应付检查而临时补记的,这里面隐藏着大量的违反财经法纪信息。这种会议记录有两个方法可以鉴别:
一是查看会议记录笔迹,有的会议记录整本是一个人的笔迹,有的也会故意给人是多人记录、多次记录的假象,但笔迹绝对是新的,而且整本缺少折痕,非常干净。
二是查看会议记录本,为应付检查而临时补记,其使用的记录本有可能是最近购买的,纸质材料与当时使用的记录本有区别。如对某县移民建镇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审计时,审计人员查出某单位用新近在文具店购买的会议记录本记录两年前就已经发生的事。(二)部分虚假的会议记录
部分虚假的会议记录表现为添加会议内容,这些内容本身在会议时没有讨论,或虽然讨论,但没有通过。事后发现这么做与实际执行结果发生差异,甚至严重违背会议精神或有关法律法规,为了弥补这一“过失”,被审计单位就会添加会议记录内容。
部分虚假会议记录的鉴别,一方面要通过笔迹鉴别,因为后补的内容通常与当时记录的笔迹不会相同,即使是同一个人记的,也因为心情环境、身体状况,甚至天气变化而影响笔迹;另一方面是看记录的行文格式,正常记录的内容都是从上而下,自左而右排列的,中间即使有空档,也在句末段尾。而添加的内容必须插入句中,且字体可能会小一点,甚至是歪斜着排列,与整个记录文字风格明显不同。
(三)与事实不符的会议记录
与事实不符的会议记录一般表现为记录内容含混不清,有多处涂抹、修改的痕迹。这种情况虽然不多见,但在审计实务中的确有发现,主要原因是会议记录人当时开小差,没听清楚,或者是理解错了发言人的意思,而胡乱记录上去的。
此外,中间缺页的会议记录,审计人员更有理由怀疑被审计单位在有意隐瞒会议记录的真实内容。
三、会议记录的分析判断
领导人自行决策的少数重要事项,一般会交给核心承办人去组织或承办。而核心承办人有的是财务负责人,有的是贷款审批人,有的是项目负责人,而这些核心承办人通常都会对所承办的事项进行私人记录,因此,审计人员应有针对性地找相关人员谈话,要求其提供重大事项的工作记录或会议记录。在审阅会议记录时,审计人员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分析判断:
(一)某一项决策需要通过会议讨论决定,但主持人或会上最高领导如果首先表态,后面的人虽然也会提一些看法,但最后都会表示无意见,这样的情况都是事先就沟通好的,很有可能决策不民主。
(二)会议主持人或参加会议的最高级别的决策者一开始就点明会议主题并发表自己的意见,那么后面的人基本就没有反对意见了,这种会议摆明是不让别人提意见,决策极有可能不民主。
(三)如果让与会人员先谈意见或看法,会上有个别人提出了反对意见,且已记录反对理由,审计人员就要调查他的反对理由是否合情合理,日后决策执行结果或执行阶段性结果是否印证他的反对理由是正确的。
如果有人提出反对意见但没有记录反对的理由,这个更要搞清楚他为什么反对,而又不记录反对的理由,是坚持原则敢于说真话,还是跟决策提议人意见不合,有意抬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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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会议记录2
但有趣的是三星是靠会议生存的组织。三星不把会议看作经营过程中的否定因素,而是把它看作互相听取意见,从而在决策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失误的重要因素。
在三星的会议中有“赞成总论,讨论细则,参与结果”的大原则,所有的三星人都努力遵守这个原则。
会前明确会议目的
三星人在开会之前会明确会议的目的。在会议之前明确制定要讨论的方向,之后找出与之相关的会议议题,这些议题应使所有参会人员容易产生共鸣,要有信息价值。例如,如果是准备召开共享对于减少温室气体的议题的会议,就不应该在会上提出共享议题,而应该提前在全公司范围内征询议题,在其中选取认真地做准备,以便开会时能够对有关减少温室气体的议题,或是对其他工厂适用方案进行讨论。
如在开会时让参会人员讨论没有信息价值的议题,那么三星人会闭着嘴不说话的。三星人如果对会议主办部门不信任,下次会议时绝对不会参加。因为省出参加会议的时间和去参加会议的路上花费的时间去做其他业务的话,可以做更多的工作。因此,主持会议的部门应在会议之前认真选定讨论议题。
提前共享会议资料
形成了对会议的框架后,就需要共享会议资料。这些资料必须至少在会议开始之前到达参会者的邮箱,这是为了让人们熟知会议资料。三星的会议相当简洁,不需要太长时间,尽可能快节奏进行。要做到这一点,参会者必须事先明确会议将讨论什么内容。参加会议的人利用通过邮箱接收的资料,结合会议议题深层次分析所属部门的现状和要求事项,确定在会议中要提出的意见。此后,用深层次的数据作为自己论点的依据。能够参加会议的人当然是工作现场的骨干,所以能够充分地应对突发会议,即便是这样,如果会议资料中有疑惑的地方,他们也会提前给主办方打电话确认。
会中遵守时间,记录所有内容
通过前面的准备过程,三星的会议最长两个小时内结束。在会上,无论职位高低都可以自由地提出意见。参会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如果受到对主张的攻击,就用庞大的数据和理论来防御。会议就像战斗一样可怕而激烈地进行,为了争取更多的利益,而且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所属部门的利益,大家动用各种武器尽最大的努力争论,然后把全部过程一五一十地记录下来。
但是无论会议进行得多么激烈,都要留下30分钟的时间,供召集人结束会议做总结发言。总结发言可能有结论,也可能没有结论。如果有结论,那么召集人会郑重发表结论,然后听取参会者的意见。如果有反对的参会者而不能下结论时,就说会后再议。不管有没有结论,都按预定时间结束会议。
而后,召集人整理会议录的时候,根据讨论的内容深思熟虑后记录结论。
会后马上整理会议记录
在三星会后一定要马上整理会议记录,这样才不会漏掉会议中提到过的主要内容和趋向。会议中以关键字为基础拟出了初步的草案,所以搭建会议记录的框架不是很难。会议有结论就比较省事,就算没有结论也要在会议记录中记载,这样会议进行得才有意义,否则会听到“会议中做什么了”的责怪声。召集人也要慎重作出结论,使得让所有的参会者都接受。会议记录的用词也要斟酌,就算同样意义的词,其意义也有微妙的不同之处。要仔细整理会议记录,从而让所有参会者读会议记录后能够有同感。
这样制订的会议记录草案,参会者传阅后没有异议的话,让部长审批,之后以公文形式发送给参会部门的部长及参会者。
三星只有在必要时才开会,在会议中赞同结论也好没有赞同也好,只要是三星人就要尊重其结论并且彻底地参与下去。
《三星人的用语》中定义三星会议:
我们的会议文化如何?对于总的原则大家都赞成,但是对于细则则各自有不同意见。另外,尽管有反对意见,反对者并不充分发表意见,很多情况下闭口不谈。在为开会而聚在一起的场合不发表意见,不管什么样的形式,一旦得出了结论之后就说不同的意见,然后不付诸实践,这就是我们长期的陋习。
细则有可能各不相同。因为每个人的处境不同,解决问题的方法也有多种。因此一旦赞成大原则后就应尽情地讨论,在此过程中让人坦率地、真诚地、尽情地提出意见,并且注意听取。
家长会议记录3
宪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相关表述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审议时,点在“并给予补偿”前面的一个逗号引起了有些代表的疑虑。有代表提出,以上两处规定中的“依照法律规定”,是只规范征收、征用行为,还是也规范补偿行为,应予明确。由于对此有不同理解,有些代表建议将“补偿”、明确为“公正补偿”、“合理补偿”、“充分补偿”、“相应补偿”,等等。
大会主席团经研究认为,宪法修正案草案上述两处规定的本意是:“依照法律规定”既规范征收、征用行为,包括征收、征用的主体和程序,也规范补偿行为,包括补偿的项目和标准。为了避免理解上的歧义,建议在最终的定稿中将上述两处规定中“并给予补偿”前面的逗号删去,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读过上述报道,我间接的感受到人大代表们认真参加“修宪”立法工作,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更重要的是,我明白了宪法修正案中那两处规定的确切含义,我也相信,其他读者,或者其他公民,在今后遇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或者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时,明白宪法精神,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日的《北京晚报》还“披露”了一个人大代表对上述两处规定的意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指出,“这不是一个单纯语法上的问题,而是强调要清晰地表达立法原意。一个逗号之差,直接关系到公民、集体财产能否得到有力保护的问题”。
我真是要感谢媒体的出色工作,它们不仅向公众及时发表了宪法修正案,还进一步向公众透露了“修宪”过程和其中一位人大代表的意见。这让我进一步思考:我们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机关,为什么不能在审议立法草案时,主动地认真地制作完整的立法记录,把立法过程中不同意见的交锋,最后定案的形成,向他们所代表的全体人民做一个交代呢?为此,我建议以本次修宪为契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项“关于在审议法律草案时制作立法记录,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的决定”,把它作为《立法法》的一项补充。
一、“立法”的含义及现行《立法法》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0年3月15日通过。这部法律对于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所谓“立法”指的是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活动。立法在程序上分法律草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通过和公布法律四个阶段。
《立法法》对于法律草案的提出有明确规定:“提出法律草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立法法》还对法律的通过和公布做出规定。从近期全国人大的立法实践看,立法草案的提出以及法律的通过和公布,一般均符合《立法法》的要求。但是,《立法法》仍然存在缺陷,特别是它对在审议过程中所产生的对于法律草案的不同意见、修改和补充等重要内容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而这些内容对于法律实施是十分重要的,它特别有助于法律实施者弄清某个具体法律条文的意图究竟是什么。
正如此次“修宪”,有关法律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有许多人大代表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但这些意见,以及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原因,却难以从一个法定的正式的渠道获得完整的信息,如果不是媒体的报道,我们难以知道具体的审议过程。完全不能想象,在我们国家,“修宪”或者修法或者立法,需要在一个秘密的状态下完成,我们的人大代表不能公开他们出席有关立法会议时的意见。在目前,将全国人大会议审议法律的全过程向全体人民进行转播或许还难以做到,但是,我们却可以通过制作立法记录的形式,将立法过程公开。
二、立法记录缺失造成的恶劣影响
对照法律草案和最后通过的法律,它们有时出入很大。虽然在通过法律时,通常要附带发表一个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但这个报告往往过于简单,在审议法律草案过程中代表们的意见,特别是对法律草案修改或者补充的理由,并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出来。其结果是,由于现行立法“宜粗不宜细”等原因,司法者有时难以从已有的法律条文看出有关立法意图,在适用法律时便难免发生恣意解释、扭曲立法原意的情况,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实施的准确、及时、有效。
例如,在王海“知假买假”事件中,一些人认为王海属于《消法》中所说的“消费者”,他买到的既然是假货,销售商就应当按照《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给予双倍赔偿,而另一些人却认为王海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他“知假买假”索要双倍赔偿,属于欺诈,不应适用《消法》第49条的规定。由于有关立法记录的缺失,人们至今也不能准确地掌握和利用这条法律。更为严重的是,由于难以明了《消法》第49条当初被通过时的意图,司法实践中便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这样一种怪现象:同样的案情,此地判决胜诉,而彼地却判决败诉。这极大地妨碍了法律的实施,甚至损害了法律和司法的权威。
再如,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项中,把“杂技艺术作品”列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查遍第一部《著作权法》起草至最后审议《修订著作权法草案》的数十次法律草案及有关立法说明,都不见“杂技艺术作品”的踪影。“杂技艺术作品”一词似乎是在通过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时被临时加上去的。这个被(突然)加上去的词语是谁的提议 ?理由是什么?意图是什么?对它有怎样的限制?(如果对“杂技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不加限制,将极大地损害我国杂技艺术的发展)这些问题,至今无人回答。
三、制作立法记录是必要的、可行的
在此次修宪过程中,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两个规定,如果不是媒体报道,我们并不知道具体的一个标点做了怎样的改动,为什么改动,改动的意义和意思是什么。作为人民意志体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她的所有会议、会议期间的活动、立法议案和审议立法草案的全过程,本来就应当向全体人民公开,人大代表们的一言一行,都应当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特别是关乎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法律的制订,更应当让全体人民知道这样的法律究竟是怎样制订出来的。
对立法过程即审议法律草案过程制作立法记录的好处是,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推进立法改革,总结立法经验,提高立法水平,增加立法的透明度,调动公民参与立法活动的积极性,并且使全体人民,特别是使司法机关更容易明了法律条文的意思,明了立法意图,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提高司法效率。完整、准确的立法记录虽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但它却十分有助于人们了解立法意图,掌握法律精神,准确适用法律。
制作立法记录其实并不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它只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各项议程和分组讨论的录音进行整理即可完成。制作立法记录的工作应当首先在国家立法机关开展,今后还可以将此项工作推广到具有制订地方性法规权限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只要我们本着对人民负责,对人大代表负责的精神,这项工作很容易就能够做到、做好。
制作完成的立法记录应当向全体人民公开,这样做的好处是,完整展现人大代表的真知卓见,真实记载人大代表的劳动贡献,同时,也便于人民对他们所选出的人大代表的监√山草香★√督。在以往记述某一位人大代表的工作成绩时,人们往往只能看到,该人大代表曾出席某某次会议,参加过某某法律的制订。但是,该人大代表在制订法律过程中的具体的意见或者贡献是什么,并没有专门的记载,人们也无从得知有关详情。这对该人大代表是不公平的,对人民是不负责任的。因此,我强烈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通过一项“关于在审议法律草案时制作立法记录,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的决定”,把它作为《立法法》的一项补充。该“决定”应当至少包含下面两项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在审议法律草案时,应当制作完整、准确的立法记录;该立法记录应当向全体人民公开。
四、关于公开立法记录的具体建议
(一)由全国人大通过一项关于公开立法记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通过一项“关于在审议法律草案时制作立法记录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的决定”,把它作为《立法法》的补充。该“决定”应当至少包含下面两项内容:(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在审议法律草案时,应当制作完整、准确的立法记录;(2)该立法记录应当向全体人民公开。
(二)规范立法记录的内容
在以往审议法律草案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做过一些记录,例如,制作会议录音,编发分组审议法律草案简报,等等,但是,由于公开立法记录并非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法定义务,也没有形成一个制度,因此这些录音和简报等是不规范的,不完整的,不公开的。公开立法记录,需要规范立法记录的内容。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通过的法律、做出的决定和法律解释对全国人民一体适用,规范立法记录首先就是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各项议程和分组讨论情况做出完整的记录。此项工作今后还可以推广到具有制订地方性法规权限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