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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论文(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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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论文【第一篇】

关键词 新型城镇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新

2008年以来,德州市从合并村庄开始,到抓建设农村居住社区和产业园区(即两区同建),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总理在2014年曾两次在德州的新型城镇化探索调研报告上作出批示,并亲自到德州考察新型城镇化建设。2015年3月5日,德州成为山东省唯一获得部级新型城镇化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双试点”城市,为全国提供了样板示范。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建设既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重要保障和推动力量。德州市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非常注重新型城镇化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谐发展的顶层设计和具体实践。伴随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德州市的一些地方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勇于创新,探索出一些破解发展难题的新思路、新做法,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可持续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为新型城镇化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一、顶层设计,纳入考评

荣获“山东省社会文化先进县”、“德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先进县”等称号的齐河县,把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建设文化强县的重要环节,组建成立社会文化工作委员会,协调和指导全县文化工作,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五年及长远发展规划,制定印发了《齐河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考评办法》。同时,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全县考评重要内容,分半年、年终两次对县、乡(镇)两级领导班子进行定期考核,形成了齐抓共管、共创文化强县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全民共建,文化共享

如何使公共文化服务反映人民群众的文化权利是实现“人”的城镇化的着力点。县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践行了全民共建共享的理念,逐步实现了政府和群众共同的文化自觉,也在丰富着新型城镇化的文化内涵。

作为“中国文化先进县”、“中国民间文化艺术(杂技)之乡”,宁津县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依托丰厚的特色文化资源,加强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每年县文化馆组织的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均在6次以上,且增加了很多民俗文艺节目。县文化馆创办了5家以农民艺术骨干为主的艺术团体,主要为农民和社区服务。2013年以来,这些艺术团下农村进社区演出60余场次。

三、协同创新,城乡一体

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应着眼于“人的无差别发展”,保证城乡居民享有同等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对居民提供无差别、全覆盖的公共文化服务,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禹城市各乡镇都建有综合文化站(含国家一级综合文化站一个,二级站四个),建成农村文化大院875处,文体小广场903处,文化大院和文化广场覆盖率均居德州前列。市、乡、村三级文化体系初具规模,基本实现了10―15分钟公共文化服务圈。

四、市场引导,公益联手

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将政府的权威性和市场配置的高效性结合起来,有利于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效益。但如何将公共文化服务的市场化改革和公益有效结合,禹城市辛店镇大秦村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开启了一个“政府扶持、村民自治、义工奉献、百姓受惠”的文化惠民新模式―德孝乡村一日游。

大秦村位于辛店镇政府驻地西北4公里处。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始祖秦玉良迁此村,故称大秦村,已有266年历史,现有300多人、480亩土地。近年来,大秦村借助乡村文明行动和乡村连片治理项目成果,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发掘丰厚的传统文化优势资源,大力实施旅游强村战略。主要有五个特点:

一是寓教于乐。将乡村独特田园风光与中华传统孝道文化有机结合,夜间由村民自发组织德孝文艺晚会,让游客在娱乐中了解民风民俗,学习儒学孝道,传承中华文化,开启幸福人生。

二是高度自治。大秦村村民自发成立了组织部、孝老敬亲部、乡村清洁部、后勤部、宣传部等五个部门;仁、义、礼、智、信五支队伍,分管德孝培训、组织文娱活动、慰问老人、管理财物等。村民参与意识高涨,高度自治,村容村貌整洁、村风民风文明。

三是义工奉献。活动中由来自全国各地接受孝德文化培训的义工队全程提供服务,讲解儒学孝道、传统礼仪。义工们奉献精神与道德修养在举手投足间给游客以深深震撼。

四是设施完备。大秦村在辛店镇党委的领导下,高标准建成了宽敞村路、容纳三百人的道德讲堂、美丽舒心的厚德园等为乡村旅游提供了完备的硬件设施。

五是形式多样。一方面是群众表演多样,义工团与村民合作手语表演《游子吟》,德孝文艺团开展乡村好声音活动,广场舞队伍跳起自己编排的广场舞;另一方面教育形式多样,通过德孝讲堂授课、诵读《弟子规》、为父母洗脚、游客村民共同包水饺等多种形式,让群众受教。

五、立足本地,文化在乡

“内源式发展理论”强调发展的动力主要从地区内部产生,即“以人为中心的内源发展”。在形式上,发展应该是从内部产生的;在目的上,发展应该是为当地人服务的。所以“文化在乡”意味着立足当地,依靠农民的力量发展在地文化,同时在更大程度上提供群众真正需要的文化成果。

禹城市的文化惠民工程扎扎实实,着力增强了群众的获得感。一是市、乡、村三级联动抓硬件建设。市级抓完善提升,开展文化服务品牌建设年活动。乡镇抓规范运行,确保综合文化站专人专干、专款专用,明确职能,科学考核。村级抓梯次推进,对没有文化设施的社区、村,加强督促,加大帮扶,新建一批文化设施和活动场所;对建筑简陋、设施不健全的文化大院进行改造完善,促进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普健身、广播电视的有效整合,将农村文化大院打造成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对建设标准高、作用发挥好的社区(村)文化大院,争取列入省级文化设施建设资助项目,以奖励形式获取一定数量的文化器材。二是扎实搞好文化惠民服务。一方面继续“送文化”下乡,送戏下乡、公益电影放映。另一方面,要“种文化”。利用县文化馆、县艺术馆实施公共文化辅导工程,搞好农村文艺骨干培训,让他们成为基层文化“种子”,回到乡间遍地开花。同时着力培育广场舞进社区、民间文艺展演等特色文化品牌,组织、吸引更多群众参与到文化活动中来,使群众文化活动经常化、多样化、特色化。三是“管文化”――健全文化服务网络。建立基层文化管理员制度,在每个社区(村)设置一名文化管理员,负责本社区(村)的文化设施管理、文化活动组织及传统文化发掘传承等工作。形成以市文化馆、乡镇文化站、社区(村)文化大院为竖线,文化馆专业人员、文化站长、基层文化管理员为横线,横到边、竖到底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

六、传承遗产,特色开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了不同民族和地区的文化内涵和精神特性,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尊重传统、延续文脉的题中之义,也是强化区域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的根本要求。新型城镇化是传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城镇化。对非遗的保护是传承文明的要求,而对非遗进行合理开发,则是延续非遗生命力的切实需要。

宁津县努力发掘特色传统文化,并通过打造文化品牌,对非遗进行保护性开发。“宁津杂技”、“宁津斗蟋”、“宁津剪纸、烙画”分别获得部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称号。宁津杂技团十几年来多次出国演出,成立宁津县对外文化交流品牌项目。为传承杂技艺术,宁津县杂技艺术学校不断进行教学改革,为社会输送了近千名杂技人才,其中20多名学员在省级以上及国际杂技大赛中获得金奖、银奖。

为传承这些文化遗产,宁津县文化艺术中心建设了蟋蟀文博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馆、杂技文博馆、大刀记文博馆、博物馆和美术作品展览馆六个特色文化展馆,为展示和传承宁津县优秀传统文化提供了坚实平台。

新型城镇化论文【第二篇】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城镇化的建设与发展历经了60余年。在总结以往城镇化发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鉴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党中央于2013年提出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策略。此后,新华社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新型城镇化”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内涵所体现:城镇化的本质是用科学发展观的深邃思想来引领城镇化建设;新型城镇化的要求是不断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新型城镇化的目标是充分实现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的特征是统筹安排、城乡一体。只有正确理解“新型城镇化”的内涵,明确城镇化发展的改革任务,解决好城镇化发展中的难题,提高城镇化建设的质量和发展的可持续性,才能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全面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与历史任务,是扩大内需的长期动力,是我国从经济大国走向经济强国的必由之路。切实推进新型城镇化建筑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转型与生产方式转变,提高城市建设质量,才能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小康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为了适应不同的自然生态环境,我国地域建筑无论是建筑材料的使用,还是建筑样式的选择,都形成了鲜明的地域性特点,在此基础上,蕴涵着丰富的建筑思想和审美意识的地域建筑文化得以产生并不断地丰富发展。然而,近些年来,席卷世界各个角落的“全球化”进程不仅对世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无法回避地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层面,在强化了世界文化交流频度、促进世界文化融合发展的同时,还引导着文化发展趋向于同质化的方向发展。在地域建筑文化领域,“全球化”具体体现为把某一发达地区的新技术、新观念和新理论播撒向世界各地,这一方面促进了建筑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却由于趋同现象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地域建筑文化的衰弱,大量地域特色浓郁的传统建筑消失,而且建筑风格迥异、造型奇特的“国际范”现代建筑慢慢成为了当代建筑文化思潮的代表。

这种变化,在近些年我国具有一定代表性建筑上表现得尤为突出,缺失了我国本土建筑语言的“方盒子”一栋栋拔地而起,诸如众所周知的国家大剧院、“鸟巢”、CCTV大厦、水立方等国家性地标建筑都由外国设计师进行规划、设计而建成,在某种程度上极大地削弱了我国本土建筑文化的地域性和民族性特点。我国地域建筑文化特点逐步丧失的状况引起了很多本土管理者、建筑师们的质疑,并进一步指出了建筑文化发展中存在的另一个严重问题,即简单符号化问题。简单符号化本质上就是将地方建筑的样式、形态、装饰、色彩等要素进行简单的概括与提炼成为不假思索的地域符号,并结合钢筋混凝土等现代材料进行简单的堆砌,形成新建筑,组合成为新组团,构造出新城市。①这种“简单符号化”未能把不同风格、特点的外来建筑文化真正地融合到地域文化中,从本质上忽视了更深层次的地域文化精神,缺乏关心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轨迹,造成后来的建筑与当地的文化缺少紧密和持续联系,地方历史、地质地貌、传统文化、经济方式、生活习惯等因素被排斥在外,无法很好地创造出被认同的情感空间。例如在安徽地区,马头墙作为文化背景符号在当代建筑上的运用比比皆是,随处可见现代建筑的山墙加上马头墙作为装饰性构件,建筑色彩采用黑白灰的调子,建筑外表皮部分进行肌理处理,这样的建筑因此而被定义为徽派建筑。事实上,这种对地域建筑文化简单符号化的理解和运用,既可以理解为一种对国际建筑同质化现象的反思与批判,还可以视为地域建筑文化发展的一种新探索,但是这样的理解解决不了根本性的问题。应该从更深层次去理解与挖掘地域文化,尊重建筑所处的自然与文化环境,注重地域建筑语言的更新,营造出符合当地文化的建筑空间。

二、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地域建筑文化发展的思考

在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背景下,根据地域建筑文化发展现状,针对现代化进程中有效实现传统建筑文化与现代建筑发展的有机结合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新型城镇规划与地域建筑文化保护

1、古建筑保护

2、历史老街区保护

历史老街区是城市的活文物,时刻向后人展示着前人的生活方式、风俗文化、历史的脉络、社会的变迁,现在更成为城市的一道靓丽风景。但是,历史老街区的多数古老建筑陈旧、破损问题比较突出,在新城镇规划时,确定好规划政策与实施办法是保护好老街区的重要措施,也是地域建筑文化传承的重要环节。在新城镇规划时对历史老街区的保护要按照街巷肌理不变、古树名木保留、院落尺度不变、修旧如旧、功能复兴的方针进行整体性规划,在维持原有社会功能的基础上积极增添新的社会功能。在历史老街道改造中,要加强院落、街道的整体性空间设计,加强视觉与景观系统设计,加强交通空间设计。这样在既保护好历史老街区的同时,又让老街区为新城市的建设发展添砖加瓦,促进了整个城市经济文化繁荣。像北京烟袋斜街在规划建设时,对旧建筑进行了保护性修缮,复兴了传统的烟袋斜街的功能,同时还增加指示系统,串联了鼓楼、后海、什刹海景区,不仅保护了历史老街区,还传承了地方建筑文化,促进了城市消费产业的发展。其他如天津五大道、上海多伦多名人街、齐齐哈尔罗西亚大街、重庆磁器口、成都宽窄巷子等历史老街区均成功的担负城市功能,又保护地域建筑文化,成为整个城市发展的亮点。①

3、传统城市格局与风貌保护

从社会学角度看,传统城市格局与风貌很多是由血缘组织、地缘组织、业缘组织形成的,是社会宗法制度的体现,是地域建筑文化的重要构成元素。在新城镇规划时,对传统城市格局与风貌的保护要按照合理利用历史街巷;保留传统城市空间格局与肌理;严格控制规划容积率和建筑高度;协调公共服务性建筑风格;统筹建筑布局;重视古树利用等多种手段最大程度上保留原有城市风貌,以促进城市与建筑的和谐共生发展。如拉萨市的发展,就很好得对传统城市格局与风貌进行保护。拉萨市根据城市现状与发展目标,在规划方面制定了“一心两线多点”城镇空间发展策略,在布达拉宫周围严格控制建筑体量,对新建筑的样式、色彩、肌理都进行限制,很好得处理新建筑与古代文明、人文资源与自然资源的关系,对城市格局进行强有力的保护,延续传统城市格局和风貌。其他如瑞金、南京、扬州等城市都根据自身城市的情况,在规划时采取强有力的举措,对传统城市格局与风貌都进行了很好的保护,在城市发展的同时凸显城市精神与地域建筑文化,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二)新型城镇建设与地域建筑文化传承

1、体现场所精神

“场所是将自然环境和人造环境有意义结合起来的一个整体”②,因此,场所不仅具有建筑实体的形式,更重要的是具有精神上的重要意义。建筑创造场所,场所聚集构成场所精神,它使人们的生活形式和意义以更为准确的的方式显现出来。场所精神的真谛从现象、结构、精神、意义、特征、历史等角度揭示出场所与人存在于世的关系。③处理好建筑空间与场所的关系,体现场所精神,是地域建筑文化传承的首要环节。在新型城镇建设方面,需要重点划分区域、中心、标记、通路、边界,处理好建筑空间的伸展与围合、人与环境的总体关系,将建筑空间营造同场所精神得结合起来,创造出具有活力的地域性建筑。像捷克斯洛伐克的首都布拉格,在19世纪起,就是因为逐步发展为工业城市而引发了一些削弱城市总体空间结构和形象特征的变化———拆除了大部分的城墙使新城与老城的界限不复存在;城市周围那些自发蔓延的人造环境损害了城市的总体形象,一些最富特征的地区也随着贫民区的清楚而消失了。即便如此,布拉格在历史进程中基本上保持和发展中世纪所形成的形象特征和空间结构,这种连续性的城市发展很好地延续地域建筑文化,体现场所精神,使布拉格成为一座极富美感的城市。

2、重视城市历史文脉

建筑学领域对于城市历史文脉的探讨是关于建筑与所在其城市以及人与建筑的关系的问题,只有对这些复杂关系进行认真梳理与总结研究,找出内在规律,才能理解任何一个历史建筑以及新建筑的意义。在新型城镇建设方面,要重视单体建筑与群体的关系,注意新、老建筑在视觉、心理、环境上的延续性,让每一个建筑都成为历史、文化元素而有机地融入环境之中,保持特定空间内的个体因素与环境整体的时空连续性。具体措施可以是将新建筑的立面化整为零、新老建筑间接对应、建筑形式上的感觉模仿、建筑装饰的运用、强化新建筑细部等。如在苏州博物馆的设计中,贝聿铭先生深入研究了苏州市的历史文脉,在建筑与环境的融合、建筑单体的处理、新老建筑的契合、细部材质的运用等方面都做了较好的处理,成功演绎了“中而新”、“苏而新”的建筑样式,对地域文化的延续与传承做出了示范。

(三)新型城镇的城市文化营造与地域建筑文化更新发展

1.新型城镇城市文化营造

一般认为,城市文化是有别于其他城市的、具有鲜明特点的一般性文化,强调的是城市文化的标志性与内涵价值。城市文化包括城市的建筑文化、自然文化、公共文化、制度文化、科技文化和精神文化等,而其中最具象的表现形式就是建筑文化,如北京作为古都,天安门、故宫、长城、四合院民居等标志性建筑物就很好地表述了城市文化。因此,新型城镇城市文化营造重点必须放在新建筑的内涵表达、新老建筑的的融合、地域建筑的新符号化、传统建筑材料的创新性运用、建筑与城市的协调发展、建筑空间的处理等方面。

2.地域建筑的新符号化

语言、神话、宗教、艺术、科学、历史、哲学等这些人类文化的具体精神形式均统归于符号的范畴。①建筑通过符号传达出情感,形成隐喻,通过双重译码的解读,营造地域文化。总结与提炼地域建筑文化的内涵特征,进而具象成新的图像符号、指示符号、象征符号等,并将这些新符号与建筑营造结合起来,使新建筑融入城市整体环境,营造新型城镇城市文化,是地域建筑文化更新发展的主要途径。具体的方法有新建筑的实效性设计、类比性设计、象形型设计、法则型设计等。②如上海金茂大厦的设计就是将现代建筑与中国古塔元素符号相结合,建筑自上而下,层层跌落,在阳光下熠熠生辉,阳光像金色的瀑布从塔顶顺流而下,既蕴含了佛教的佛光普照寓意,又将上海建筑的弄堂文化同现代超高层建筑技术相结合,符合上海的本土建筑文化,也反映了上海地少人多的地理特征与国际金融中心定位,结合新技术促进了地域建筑文化的发展更新。

3.传统材料的创新性运用

熟练掌握传统建筑材料的特性,同时利用现代技术生产能够体现传统材料的肌理、质感、色彩等属性的可替代的建筑材料,在满足现代人审美观的基础上,创新性地生成新的建筑空间,这是地域建筑文化更新发展的重要方向。如现代徽派建筑在使用现代建筑框架技术与钢筋混泥土、玻璃、瓷砖等现代材料的同时,使用传统石材、木材作为建筑物的装饰性构件与表面肌理材料进行建筑室内外装饰,遵循传统徽派建筑空间格局进行布置,营造特色建筑空间,不仅能够节约经济成本,还能与城市发展融为一体,延续城市脉络,突出城市精神,营造新型城市文化,促进地区经济文化的繁荣与地域建筑文化的更新与发展。

三、结语

总之,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与地域建筑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只有用发展的眼光深入研究地域建筑文化的复杂性与矛盾性、认真分析地域建筑文化的影响因子及相关构成要素,结合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契机,才能促使二者有机结合,建设出符合中国国情以及地区文化、适宜人居、环保生态。

新型城镇化论文【第三篇】

一、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权利根基

新型城镇化不单纯是空间的“城市化”,更主要的是“人的城镇化”,即以人为核心,充分保障农民的各项权利。因此,农村社会管理的根本问题应该是农民的权利问题,权利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切入点。也就是说,只有稳步提升农民在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权利,切实保障农民平等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社会权利等,才能真正实现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其实,农民权利仅仅作为一种权利而言,它天生根植于法治的价值内涵。从人类社会发展历程看,虽然法治观念渊源于古希腊,但其真正得到弘扬和实践,则是近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结果。文艺复兴以来的人文主义兴起,将人的地位从神的阴影中解放出来,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奠定了政治与法律基础;而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建构为人权的发展与实现提供了规范性依据。现代民主政治的价值共识认为,法治的核心在于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虽然“人权—权利”的价值转换取决于诸多政治因素或社会环节,但人权派生权利、权利缘于人权是无可辩驳的实践逻辑。具体到中国农村的社会治理实践,农民权利必然是社会治理逻辑生成的价值目标,并贯穿于治理过程之中;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必然实现以传统道德元素为底蕴的“伦理文化”向以现代权利因子为内核的“法治文化”的转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结构、管理模式、法律文化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一“嬗变”过程中,农民的权利观念渐趋生成,权利保障愈显迫切。在经济领域,伴随着“人口红利”的逐渐减弱,经济学上的“刘易斯转折点”正逼近,其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2004年始于我国沿海地区“民工荒”的全国性蔓延。这一方面预示着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消解进程已经进入了快车道,另一方面也为农民经济权利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然而与此种契机相并存的,却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一系列制度性障碍。“刘易斯转折点”的到来以及农村制度固化的现实,均意味着创新农民权利保障机制的紧迫性。以农村社会矛盾冲突为例,清华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把社会矛盾分为合法的社会矛盾和非法的社会矛盾。所谓合法的社会矛盾是指以合法的途径来解决矛盾的一种形式,包括信访、民事纠纷、行政诉讼案件等;非法社会矛盾主要是指非法群体性事件、违法活动(治安案件)和犯罪活动等。根据他们的统计,2002—2007年,合法的社会矛盾案件占社会矛盾总量的比例从75.8%下降到64.5%;而非法的社会矛盾的比例从2002年的24.2%上升到2007年的35.5%,这反映社会冲突有不断恶化的趋势[6]。而这其中很大一部分矛盾纠纷案是与农村密切关联的。有的学者以翔实的数据进一步印证了这一判断:“一个基本判断是农民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不断增加,在所有事件中大致占30%到60%的比例,在全国很多地区,它已经成为首要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需要政府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处理。”[7]62至于由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变化所带来的农民思想观念的变革更是无须赘言。在这种情境下,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必须以农民权利为宗旨,“唯其如此,才能使农村社会的转型发展及其伴随的利益结构、社会身份、思想观念、行为模式等方面的变化与农民权利观念、权利体系和权利保护机制的孕育生长协同变迁,才能实现良好的农村社会治理目标”[8]。

我国新型城镇化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存在两种比较突出的社会“原子化”现象:一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为农民权利的平等实现设置了制度性屏障,个人维权现象工具化。农民在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政治参与等方面的利益严重受损,以至于形成“以死抗争”或“以身抗争”的局部现象,各种极端维权频频出现,法律却被虚置。二是农民阶层的过度分化,使利益实现方式差别化、多元化与复杂化。随着国家“三农”政策及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的整体发展水平与农民生存状况明显改善,但在职业、身份、地位等方面出现了较大差异。我国农民阶层是社会弱势群体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但利益多元化的客观情况使农民阶层更加复杂化,在“弱势群体”中形成了若干次生“弱势个体”,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原子化”的“离心力”。所以,从总体来说,随着国家对‘三农’政策的落实及城乡二元结构的逐渐破除,我国农民的地位有所提升,权利有所拓展,这也是不容置疑的事实。但实践中歧视农民的社会结构与相关制度依然存在,权利贫困现象仍然较为突出,政治参与权的虚化、利益表达权的阻滞、社会保障权的弱化、迁徙与罢工自由权的缺位、土地财产权的失衡等问题体现于农民生活的各个领域。一些正式制度和非正式规则的限制,也使得农民的权利意识法律认同程度不如人意,加剧了农民在经济、社会保障、文化、政治等领域的权利虚化现象。故此,农村社会管理的治本之道应是逐步消除农民权利贫困状况,并以此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权利观念

既然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社会管理以保障农民权利为宗旨,那么农民权利观念的确立与形成必然具有根本性意义。“虽然权利仅仅是一种资格,但没有权利的理念就根本不会思考自己应该得到什么。权利被顺从、压迫所淹没,可以得到的那些本该享有的利益也被视为皇恩浩荡。于是越发的不知道人是什么。”[9]因此,与其说农民权利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法治归宿,毋宁说农民权利观念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法治内核。其一,辩证统一的平等性观念。平等观念贯穿于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史,这是由平等的历史性所决定的。在中国,从孔子以“仁”为核心的“不患寡而患不均”,到孙中山以“民权”为指向的“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再到党的以人为本、人民当家做主理念。在西方,从古希腊的自然平等观与中世纪的神学平等观,到文艺复兴及启蒙运动的天赋人权,再到现代的公平正义观念,均延续着人类社会权利平等与平等保护的理念轨迹。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是指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领域的权利平等,不仅是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而且必须做到内容上的实质性平等。平等源于人性的本质规定性,它天生反对特权与歧视,它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对等性。因此,平等是人仅仅作为人而言在伦理层面的理性诉求与在法律层面的道德根基。毫无疑问,改革开放后尤其是新世纪以来,农民的土地权、生产经营自主权、医疗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事务自治权、知情权等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弊端却种下了制度性不平等的祸根,使我国宪法与法律规定中赋予公民的各项普适性权利和具体权利无法实现,在形式与实质上设置了城乡权利不平等的鸿沟。这就势必形成权利保障机制的虚化与实现路径的“矮化”。对农民来说,平等是预防与阻滞权利被虚化或矮化的基础性条件,但权利平等却是平等结构的核心内容。只有“在确立平等权基础地位的前提下,实现由平等保护向倾斜保护转变,由身份概念向职业概念转换,由现实性权利向目标性权利迈进”[10],农民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当然,农民权利的实现与保护必然遵循历史的螺旋式演进规律,在否定中不断肯定,在扬弃中逐步完善;同时,农民权利的价值诉求既是阶段性的,又是相对性的。权利的实现必须受到义务与责任、权利秩序、权力良性运行等因素的限制[11]。因此,当代农民权利的确立及其保障机制的形成,必须与农村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尤其是农村的城镇化水平相适应;农民权利是终极性与阶段性、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辩证统一。其二,有效主张的正当性观念。正当性“是指人的行为方式、人的利益、愿望等符合社会生活中现行规范和政策的要求,或者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人民的利益”[12],是一切社会现象得以存在或确立的理论基础与评价标准。具体到农民权利而言,为什么存在农民权利、如何维护农民权利等问题,必须从“正当性”那里寻找答案。人类社会发展史表明,社会演化的总体进程就是权力的正当性不断被质疑与消解的过程,同时也是权利的正当性逐渐形成与增长的过程。因此,分析权利正当性问题不可能脱离权力正当性,甚至可以说,权力正当性是权利证明的逻辑前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代中国农民的权利意识、法律体系、实现机制、保障机制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基础,即政府行为的正当性是否具备一定的社会基础,是否被社会价值观念与价值规范所认同与接纳。若政府的权力运行是自封的、先定的,则必然游离于农民的意愿与授权,其行为就不会得到农村社会的普遍认可,也就不具有权力正当性的理由与根据。这就是“现行乡镇政府的职能和机构设置与当前农村政治、经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现象较为突出,乡镇政府依靠权力正当性不足以获取行为正当性”的根本原因[13]。经验主义的社会实证理论是权力正当性的主要依据。经验主义认为,权力源于一种既定的道德魅力或社会支配性。在农村社会治理过程中,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对农民工现象的关注,基层政府以经济成绩或工作能力贯彻权力主体的意志,并凭借自己的权力地位赢得一定的话语权,均试图或尽力证明权力运行的“秩序正当性”。实践证明,即使在倡导与强化法理型权威的当今社会,农村仍然没有摆脱对“卡里斯玛”正当性思维的依赖。2010年,笔者选择江苏、山东、新疆、河南、四川等不同区域的20个省区的50多个村庄发放了1 600份调查问卷,有效回收1 590份,回收率高达99.37%。其中,设定了“您在何种情况下会想到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选项。对于“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不公”与“村委会侵犯您的权利”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仅占20.88%与14.72%[14]69。因此,如何使政府权力的正当性拥有某种值得认可的正确性,以及如何进一步培植农民的权利观念,任重而道远。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权利正当性应注重程序性与价值性的有机统一,在理解农民权利正当性方面,应充分考虑历史的语境性、社会的现实性。权利的正当性必然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权利的实现程度必须与社会发展的整体保持一致。在中国的改革进程中,谁都不会也不可能否定农民阶层对国家实现现代化总体布局所作出的巨大贡献,但必须以权利正当性理论对农民权利体系的建构及其保障机制给予有力回应;相反,倘若没有“三农”对国家工业现代化初期的基础性铺垫,也就不存在农民应共享改革成果的正义呼声,甚或农民权利仅仅是一种贴上价值标签的空洞符号。其三,特殊类型的主体性观念。人的主体性是以人性为基础的,是指人仅仅作为人而言,其能力、地位、作用等因素在社会主客体关系中的特征与表现。一般而论,人权意义上人的主体性根植于道德价值,而权利意义上人的主体性则蕴含于宪法文本及法律制度之中。宪法文本中所设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实现了人的应然权利向实然权利的价值转换,同时,实然权利的推进与实现以具体的法律制度为载体。我国“基本权利”主体经历了从政治主体到法律性质的转变,从一般主体到特殊主体的发展。所谓一般主体,是指宪法文本中规定的概括性称谓,如人民、国民、公民等;而一般主体之外的可称之为特殊主体或特定主体。我国宪法文本中的特殊主体可理解为外国人、法人及其他类型。2004年我国“人权条款”的入宪为特殊主体的“其他类型”拓展了解释空间,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所谓特定主体是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或这些主体在行为能力上的弱点,其权利存在受到社会忽视或侵犯的现象的公民[15]178。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作为底层社会的农民,其特殊主体性正逐渐展现出应有的行动力量,把农民作为弱势的特定主体看待并关注其权利的享有状况是符合我国宪法精神的。

从农民权利的特殊主体属性来看,农民切身利益的维护与实然权利的实现,必然落脚于农民权利主体之上。如果作为个体的农民没有主体地位,也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自主、平等、参与一切事务的权利,其主体利益就无从谈起。目前,农民的参与权是实现政治愿望的基本形式,表达权是实现利益诉求的基本渠道;农民的监督权是防止权益被侵害的基本方法,救济权是补偿被侵害权益的基本手段。固然,农民权利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受教育权、生态权、发展权、自治权、组织权等权利类型,都必须以权利主体为根基设计更加具体的法律制度。首先,农民权利主体是实现参与权和表达权的基本要求。农民参与权是指农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弗雷和斯塔特勒在分析政治决策的参与权时指出:“政治决策参与权能赋予公民们一种更为全面的自我决定,因为决定是否参与这个问题被留给了个人自己。即使人们很少甚至根本不实际行使这种参与权利,但他们也会珍视它。重要的是,当他们觉得合适的时候,他们能够参与。因此,我们也许可以这样假定,参与权比实际参与更能反映程序效用。”[16]12转型农村社会事务纷繁复杂,完全依赖国家等外部力量势必力不从心,因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必然依赖于农民对于农村社会事务的广泛参与。农民对于农村社会事务的参与并不是为了参与而参与,参与本身并非目的,参与行为的权利表达更为重要。在农村社会治理过程中,正是借助于参与和表达形式,农民的权利话语才可能进入法治程序,并进而促进各项权利转化为实然状态。但就现实状况而言,创新农民的参与形式,拓展农民的参与空间,保障农民话语表达机制等等,仍是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其次,农民权利主体是实现监督权与救济权的前提基础。监督权与救济权是保障农民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制度方式,前者体现预防性,后者侧重补偿性。农村社会治理是不同权力、权利互相交织与作用的立体架构。在这一立体空间,农民权利既受到国家权力的制约,又受到自身组织的影响。监督权在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而农民的监督权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也有所体现。然而从农村实践情况看,农民监督权的落实并不令人乐观,滥用职权及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十分必要。救济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具有保障性的基础性地位,它为权利主体提供了维护自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同时事后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在农村社会治理过程中,应强化司法救济的地位和作用。因为在所有的权利救济方式中,司法机关作为专门的纠纷解决和权利保护机构,对于农民而言,其制度和程序更为具有力量。在农民眼中,法院应当成为代表国家实现正义的场所。在农民的权利救济方面,应当通过立法的改进、诉讼程序的简化、诉讼成本的降低、诉调机制的完善等多种措施进行相应的改革,使国家司法权能有效地渗透农村社会治理过程之中,促进农民救济权利的充分发展。

新型城镇化论文【第四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后称国研中心)位于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225号,从这里往西,在直线距离不到5公里的地方,就是中国最高决策层所在地――中南海。

在这条街道上,国研中心灰色的办公楼不算突出,但一点也不妨碍它的地位:自1981年成立以来,国研中心已与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一道,被外界认为是国务院倚重的两大部级智库。

当本刊记者来到国研中心东方文化与城市发展研究所(后称东方所)时,令所长杨晓东及其团队耗时一年、参与编撰的《新型城镇化理论与实践系列研究报告》(后称《研究报告》)已临近出版。

除了厘清新型城镇化的概念和目标外,《研究报告》更以实体经济驱动城镇化为着眼点,选择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市张江科技园区、山东省临沂市、北京市朝阳区以及湖北省武当山作为案例,为各地政府提供可参考的推进思路。

针对这项研究,东方所已撰写了关于“文化产业与城镇化融合”的报告。“我们还将陆续撰写更多的调研报告及摘要,作为研究成果报送到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杨晓东说。

定调“新型城镇化”

应该承认,“新型城镇化”作为全新概念,其理论研究对基层实践的影响正在凸显。

不同的理解导致地方政府不同的发展路径。以最基础性的“城市化”与“城镇化”概念为例,本刊记者采访中发现,部分学者和官员将“城镇”一词理解为处于城市、乡村之间的小城镇,部分则认为“城镇化”等同于“城市化”。

杨晓东曾在国务院体改办(已并入国家发改委)工作,亲历过“城市化”到“城镇化”概念的转变。

他表示,“城市化”原本为舶来概念,意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但在中国,大量农民并非直接进入大城市务工,而在小城镇或城乡接合部相对聚集。因此,有专家倾向以“城镇化”表述更为准确。

不过,无论“城镇化”还是“城市化”,本质都是伴随工业化发展,非农产业在城镇集聚、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的历史过程,并无本质区别。

“2003年,‘城镇化’这一词汇正式得到国务院高层定调。但由于各类政策文件中还是经常出现城市化和城镇化两个名词,造成了很多人的混淆。”杨晓东说。

另一方面,“城市”中“城”代表建筑,“市”代表市场。而对“城镇化”进行字面理解,有可能会形成城镇可以脱离市场发展的思路。

“这种概念误区,将导致地方政府‘先造城后兴市’这种人为造城的虚张。”中国社科院首届学术委员会委员田雪原表示,此类情况目前在国内已比较严重。

基础概念争议不断,整个体系则更需定调。2013年,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托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经济日报原总编辑艾丰、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石军担任主编,联合中国社科院、国研中心等机构编写《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共十本,一本总论“新型城镇化概论”,全面论述新型城镇化各个方面的基本问题;第二部分是专论,分别就城乡一体化、人口问题、土地问题、资金和财税做专门论述,共四本。

前五本更多的是从概念、政策制度方面着眼,而由国研中心东方所编撰的后五本《实践论》则结合前五本内容,从“实体经济驱动城镇化发展”的角度选取不同案例,为全国的新型城镇化实践提供借鉴。

要制度改革,更要实体经济

1999年,杨晓东在中国农业大学获工学博士学位后,便在国务院体改办工作。9年间,他在城镇化、“三农”问题、小城镇改革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研究。

彼时,一个现实问题摆在了每个城镇化研究者面前:首先,城镇化研究不同于城市研究,横跨多个学科,从哪里切入是系统性难题;其次,学术界要么没有规范切实的研究体系,要么对实践经验缺乏重视。

“越到后面我越发现,研究城镇化得往某个更实的‘点’去深挖。后来我来到国研中心,对文化产业与城镇化的糅合机制进行研究。”杨晓东说。

这种业务积淀所带来的思维转变,使他并没有单纯在《研究报告》五本总论、专论基础上进行《实践论》研究,而是以产业发展模式作为分析重点。

譬如,很多人认为,城镇化滞后的症结在于户籍制度。然而,破除户籍藩篱就能解决一切吗?杨晓东团队对此提出了不同观点。

“北京市2020年适宜人口规模为1800万,这代表正常情况下,北京在2020年只具备为1800万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东方所副所长黄斌向记者说。

而目前北京常住人口已突破2100万,城市病自然难以避免。黄斌表示,假使没有户籍限制,结果到处是窝棚,这只能称为“伪城镇化”,因为政府不可能超负荷满足所有进城人员的需求。

这在国际上已有相关案例:巴西、美国城镇化率趋近,但人均GDP却相差甚远。原因在于巴西多数城市的产业不成体系,吸纳就业能力有限,转移到城市的农村人口长期失业或半失业,不通公交、水电的城市贫民窟大量涌现。

人从乡村转移到城市,只是城镇化的表象。黄斌指出,如果要较真新型城镇化内涵,不如理解成产业发展驱动下,城市公共服务普及化、均等化的过程。因此,研究产业与城镇化相互促进的过程很有必要。

而中国城镇化的核心问题在于过分依赖虚拟经济,土地城镇化远远高于人口城镇化。在《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也有数据佐证:2000-2011年,中国城镇建成区面积增长%,远高于城镇人口%的增长速度。

“政府大量投入铁路、场馆等基建设施,或者大兴新城建设,以图招商引资。资本、土地价值被极端重视,人却被忽视了。”黄斌说。

鄂尔多斯就是典型案例――如今,可容纳一百万人居住的康巴什新城人烟寥寥,房价相较高峰期已暴跌七成以上,由盖楼兴起的借贷业也已衰败。

“因此,新型城镇化不能大搞虚拟经济,我们在《实践论》中选的产业都是实体经济,包括文化、旅游、科技、工业、物流,厉以宁先生对此表示认同。”杨晓东说。

另一方面,从学术角度看,任何城镇成功经验都不具备完全可复制性,如果随意复制,可能会导致传统城镇化中资源浪费、环境破坏、重复建设等情况。

“但从产业角度来看,其发展路径是有规律可循的,以实体经济驱动的新型城镇化就具备复制的可能性。”杨晓东说。

寻找城镇化标杆

其实,早在参与报告编撰前,杨晓东就已经在北京市朝阳区进行城镇化研究,并完成名为“文化产业驱动新型城镇化发展模式”的初稿。

恰巧,政协课题组也正在就报告编撰进行调研,朝阳区是调研区之一。“当地政府跟政协课题组提及我们的研究情况后,课题组觉得这就是他们需要的思路,一拍即合,最终选择由我们负责实践论的整体编撰。”杨晓东说。

而当“实体产业驱动城镇化”的路线确定后,寻找标杆地区却非易事。当前国内很多地区模式宣传的名号响亮,但真正有含金量的却极少。

武汉大学区域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吴传清同样赞同以产业发展角度研究新型城镇化,但他告诉记者,过去30年城镇化扩张中几乎所有地方都提出“产业先行”并大张旗鼓招商引资,结果却是产业聚集不足,以致沦为“造城运动”。

“我国城镇化缺乏适合资源禀赋的产业规划与发展战略,使产业园区、新城等成为圈地道具,结果是产业没发展,城镇化走向空心化。”吴传清说。

对杨晓东而言,挑选标杆并不是件特别的难事:上千次小城镇调研经历,让他心中有一杆尺子,即先进性、融合性、普适性和可持续性,具备这四个条件,才有机会进入他的“法眼”。

首先,所选城镇在城镇化与产业发展方面要具有一定先进性,还处于追赶道路上的地区不在研究对象之列;

其次,“产业驱动”不是“单一产业驱动”,要看主导产业及其他产业的融合性,譬如文化产业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影视、动漫等结合,创造出更大价值;

再次,所选地区的产业驱动模式要具有普适性,能代表某类城镇的常规发展路径,即相类似的城镇要有一定数量,如果过于独特,其经验就不具备推广性;

最后,所选城镇还得是“鲨鱼苗”,在未来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发展活力,否则便无法满足新型城镇化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根据上述四条基本标准,课题组从人口、经济、科技、产业、地域、生态、环境、制度、政策等方面制定具体的综合评估方案,并从全国上百个城镇中初步筛选,对选出的近10个城镇进行实地调研。

经多方讨论,5个标杆性地区出炉: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市张江科技园区、山东省临沂市、北京市朝阳区以及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地区亮点与政策建议

5个标杆性地区,各有各的亮点。

张江高科技园区作为典型的大都市“副中心”,以政策环境、服务环境和创新创业环境建设为手段,积极吸引国内外科技人才,走出了一条科技驱动城镇化的道路;

作为部级新区,天津滨海新区自身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及政策优势。在以“增量人口的产业城镇化”的过程中,滨海新区在城镇化率迅速提高的同时,也为国内其他地区提供了有效参考;

而临沂市作为国内少数人口超千万的地级市,曾是工业基础薄弱的农业地区。随着城区规模的扩大,临沂以服务业为突破口,重点发展能消化掉大量劳动力的商贸物流业,有效推动了城镇化进程;

以“政-企-民共赢”的BOT模式(建设-经营-转让)推动城镇化建设,是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一大亮点。未来国内城镇化建设中,BOT的重要性将越来越强,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也有其独特的参考价值;

流动人口集聚,人口结构复杂,利益诉求多元――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具备所有大都市郊区的共性特征,而它在文化产业驱动城镇化方面的成绩,也为大都市郊区的综合价值开发及新型城镇化提供了样本。

正在对课题进一步研究的黄斌,还对地方政府提出了以下整体性建议:

――任何一个模式都要求当地本身有资源,平地起很难,需要借助各方力量,包括各种智库机构来进行论证,结合自身资源做好顶层规划;

――一个地区的城镇化推进速度,必须与产业发展进程相适应,与其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相匹配,不能像过去那样使产业发展与城镇化建设割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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