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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论文【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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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丽娟 单位:湖南有色金属职业技术学院【第一篇】

有关法务会计的论文篇3

[摘要]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速度是非常快的,而在此基础之上,一些社会性的问题也层出不穷,比如说资本市场的发展,就出现了非常多的问题,为此一些专业的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就得到了广泛的关注。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是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场所,那么怎么样去培养一些专业的法务会计人才呢?这对于高等职业学院来说,就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具体分析我国现在的高职院校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提出培养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方法。

[关键词]高职教育;法务会计;专业人才

在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市场在经济发展过程当中越来越重要,而在发展过程当中,出现了非常多的财务舞弊事件,以及上市公司民事诉讼案件,这些案件的发展,都需要专业的法务会计人才进行处理,但由于中国法务会计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法务会计专业人才是非常缺失的,不能够满足当前市场的发展,所以高职院校应该担负起培养专业法务会计人才的责任,使得法务会计人才能够满足社会主义市场转型的需要。

一、高职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现状

(一)高职院校法务会计专业不能够准确定位

就单纯的学科来说,法务会计学科并不是单纯的会计学科,同样也不是单纯的法学学科,而是基于法律学、审计学、会计学、鉴定学等各个学科为一体的一个专业性综合性专业。所以很多院校在对法务会计专业进行定位时,就出现了定位不准确的现象,而很多的高职院校将法务会计学定位在司法的一个分支,而一些高职院校则是将法务会计学定位于会计专业的一个分支,所以在高职院校当中,法务会计学科的属性地位是极为不准确的。这就造成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方向是非常模糊的,对这门学科的发展也造成了严重的滞缓影响。

(二)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落后

因为我国的法务会计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很多高职院校将法务会计专业列述于新生的学科。这时由于这种新兴的学科地位,致使好多高级院校对于这种专业的开设,处于不重视阶段,因此对于人才的培养模式也是采用传统的落后施教方式。再加上法务会计专业本身的学科特性是比较难的,这就导致学习法务会计专业的人越来越少,致使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缺失。

(三)专业课程的设置缺乏依据

首先,这个现象存在于很多的高职院校,因为法务会计专业学科所涉及的知识是比较全面的,所以很多高职院校的课程体系没有针对性,而且适应性也是极不强烈的。其次,法务会计专业的课程设置科目过多,缺乏一定的实用性和实践性,这样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有所降低。最后,很多的法务会计专业课程处于重叠状态,从很大程度上来说,忽略了学科之间的相互交叉和融合,浪费了学生的学习时间。

(四)缺乏专业的师资力量

对于高职院校来说,师资是人才培养的关键所在,因为高等职业学校的目标是培养技术性人才,所以很多的教师在技术方面的操作是非常好的,而在理论学科的素养上是极为有限的。而对于法务会计专业这个专业来说,既需要强大的理论基础,又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这对教师的要求是非常高的,很多高职院校缺乏这样的教师队伍,因此,导致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严重降低。

二、高职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方案

因为高职院校不同于其他的一些高等院校,他所培养的人才是一些适应于市场需求的专业人才。所以这种人才主要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升人才在市场和实践当中的作用,因此必须制定适当的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方案,以适应现代化市场的需要。

(一)高职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

对于高级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方案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目标。最主要的目标是提升法务会计专业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就业能力。在具体的培养过程当中,必须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教育。首先,要加强其专业理论知识的教育,让学生拥有非常专业的理论知识,能够掌握当前资本市场的发展动向,快速做出应变。其次,应该注重实践方面的教育,加强学生对实践的操作和运行,让学生能够模拟现场,了解市场动向。

(二)构建科学的课程体系

高职院校必须构建科学的学科课程体系,尽量避免法学与会计学这两门课程,与法务会计学校重叠,浪费学生的时间。还要一些适应性的法务会计人才。在课程体系的设置上,应该形成以法学和会计学为主,而以两个学科融合的东西为辅,一些相关的学科作为补充,这样法务会计人才就能够紧跟市场的需求,培养出适应于市场的高端的法务会计人才。法务会计人才对于未来市场发展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对于正在转型的中国市场来说,更是重要的一环。所以必须加大对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才能使中国适应世界潮流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齐兴利,王静。法务会计:基于人才培养方案的实践探索[J]。商业会计,2015(8):4-8.

[2]李冰。高职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探索[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5(6):147-150.

[3]刘爱龙。关于财经类高校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思考:以南京审计学院为例[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10(12):34-37.

作者:尹丽娟 单位:湖南有色金属职业技术学院

法务会计论文:浅谈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支持【第二篇】

一、法务会计概述

法务会计是一门新兴学科,法务会计是指接受委托或授权的特定主体,以综合运用会计学、审计学、通过对经济业务运行过程中涉及的会计纠纷、法律纠纷的会计证据实施搜集、专业判断并对会计事件进行专业鉴定,进而根据搜集的证据、专业判断和专业鉴定的结果发表专家性意见及提供诉讼证据支持等相关服务的一种中介活动,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蓬勃发展起来,并且在诉讼领域中得到广泛的运用,我国在 20 世纪末期,一方面,人民法院开始受理证券市场中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在诉讼程序中如何认定同财产报告信息的提供者与信息使用者有关的责任、证据,从而形成法院审判中法官确定诉讼结果的支持证据这一事项非常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很多涉及会计职业的专业判断,大大超出了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官的专业胜任范围,同时xx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大量增加,使得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任务非常繁重。

在这种情况下,1985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技术工作座谈会,通过了《关于检查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在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中设置司法会计岗位,并且把它纳入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1990 年 10 月 15 日,吉林省长春市建立了中国第一家司法会计鉴定所———长春市司法会计鉴定所,它的建立标志着“法务会计”在中国的世纪诞生。

二、法务会计在诉讼领域研究的现状

(一)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的内涵和领域。

诉讼支持是对正在进行的或悬而未决的法律案件中具有会计性质的问题进行确认、分析,并提供专家意见的一种法律服务。在诉讼日益增多的年代,会计师事务所咨询领域的诉讼支持业务也迅速增长。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主要与诉讼程序相关联,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新会计服务领域,它是通过对特定xx、经济过失和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会计计量与反映,对特定的经济事项或案件提供会计分析,从而为法庭对有关经济案件最终裁决提供重要的依据,它是为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的一种专门服务。也就是说,法务会计是对正在进行的或悬而未决的法律案件中具有会计性质的问题进行确认、分析,并提供专家意见的一种法律服务。

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的领域非常广泛,最初阶段法务会计诉讼支持提供的服务和建议主要用于经济损失量化的问题,现在已经发展到进行复杂的调查和分析,甚至建立诉讼战略等层面。常见的需要法务会计提供诉讼支持的领域包括:舞弊的民事补救、股东纠纷、商业估值、保险索赔、婚姻纠纷、人身伤害索赔、违约、产品责任、建筑索赔、版权事物、法庭任命、损失判决、所得税纠纷、不正当或正当的解雇等。

(二)法务会计在我国诉讼领域内的研究现状。

法务会计在诉讼实践中的应用方式与一国的诉讼模式密切相关。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应设立了处理财会专门问题的会计鉴定人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法务会计人员充当会计鉴定人(类似于英美法系的会计专家证人),被视为法官的助手,以其专业特长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因此,大陆法系的鉴定人由法官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而指派或聘请,处于中立地位(即独立于当事人各方),其提供的专家意见称为鉴定意见或结论,一般视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鉴定人通常应出庭宣读和说明鉴定意见或结论,并接受法官、各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质疑,但一般没有质证权。

三、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法务会计在不同诉讼中所提供的支持是不同的,在同一诉讼的不同阶段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法务会计在我国诉讼中的具体应用可以分为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和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应用两个大的方面。

(一)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的应用。

在我国,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当事人为主的证据收集模式,但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及其程序保障则未设专门规定。我们在收集证据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客观性问题。不管采取那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千万不能篡改、伪造证据。

2、必要性问题。所谓收集证据的必要性,就是举证责任的问题。

3、及时性问题。及时性就是说收集证据一定要讲求时效,早比晚好。如果收集证据不及时,当事人就可能因举证时限和诉讼时效的规定而败诉。

(二)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审判中证据认定的应用。

法务会计是一项会计咨询服务,为案件审理提供重要的依据,所得结论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当前我国法务会计的主要任务:

1、为认定犯罪事实提供科学依据。在一些犯罪中,如xx罪,虚报注册资本罪,xx罪等,需要对涉案的会计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做出科学鉴定结论,为司法诉讼、审判认定被告的犯罪事实,以及定罪和量刑提供科学证据。

2、为解决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在一些经济纠纷中,需要法务会计对会计事项进行分析鉴定,做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

3、为维护企事业单位自身权益提供有力保护。企事业单位在做出重大决策时,有相关法务会计人员参与,就会了解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违法,以避免风险,最大限度维护企事业单位利益。

(三)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的应用。

法务会计人员在收集证据时由于我国尚无专门的证据法,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法务会计人员可以以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的身份提供诉讼支持。

1、鉴定人。鉴定人的产生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二是由双方协商确定;三是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依法出具的鉴定结论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之一,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

2、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专家证人的主要权利有两个:一是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并接受审判人员的询问;二是对鉴定人进行询问。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是结论性意见,除足以反驳外,人民法院应当采信。与鉴定人不同的是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仅是阐释和说明,帮助委托人弄清专业问题,找出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与对方专家或当事人质证,最终目的是使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达到对专业知识的厘清,形成有利于委托人的判断。

四、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的不足与改进

(一)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的不足。

1、 在我国对于民事案件主要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只有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法院针对那些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案件法院不受理且不主动受理。而绝大多数的会计师事务所很少涉及法务会计服务领域,其业务还停留在审计、验资等传统业务领域和少量的税务筹划等业务中,仅有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相关机构的授权下初步开展了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从事了相关业务,但由于公信力原因,不仅业务量少,权威性也受质疑,并且业务范围过窄,注册会计师普遍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影响了所获证据的针对性和判断结果的准确性。

2、法务会计准则、资格认证制度、鉴定制度、诉讼支持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和标准等基本空白,传统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法务会计还没有涉及,对于如何认定信息的虚假问题、故意与过失行为的判定、帮助当事人计算赔偿范围与损失以及对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认定等既没有相关的鉴定标准,也没有具体的行为准则作为指导,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我国民事诉讼成本制度既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也没有确立基本的遵循原则,现有的一些规定和作法基本建立在自发的传统习惯之上,已远远背离了社会发展现实的需要,给司法实践带来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公民的诉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正当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护;部分诉讼当事人利用诉讼成本制度的缺陷恶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浪费司法资源,增加了全社会的诉讼成本总量;申请执行案件增加,执行程序耗费的社会成本急剧上升;正常的社会秩序未得到有效保护,司法机关形象受损。

(二)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支持中的改进。

首先,我们应提高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认知度、推进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理论研究、增强法务会计专家支持诉讼的能力、拓宽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业务领域、统一法务会计技术鉴定标准、明确执行诉讼支持业务的法务会计专家的法律责任、构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等,从理论上对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正当性基础进行详细论述,紧密联系实际,采用多学科的方法,对法务会计诉讼支持进行了详细分类,并对法务会计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提供的主要服务的具体内容、现存问题及改进意见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推进法务会计事业更好的发展。

其次,在法务会计工作中,要求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对于在审查中发现的每一个问题以及对委托人咨询的每一个问题,都要采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和恰当的表达方式予以表达,详细地记录接受委托业务的具体项目、性质、范围、应用的方法、工作的结论及法务会计人员对结论的分析等,明确写明委托方、明确写明法务会计人员的组成情况,在法务会计报告的结论部分,禁止使用模棱两可、含糊其词的语言或文字。

最后,针对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支持中的不足,提出构建市场条件下我国的民事诉讼成本制度的七点建议:一是取消立案时按诉讼标的额比例预交诉讼费的规则,诉讼费改为在判决生效后由败诉方交纳,以保障公民诉权的正常行使;二是适当调控私人成本,通过调控私人成本对全社会的诉讼成本进行总量控制,使全社会的诉讼成本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三是建立系统的律师费转付制度,增强对正当权利的保护,加大不当行为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四是鼓励多渠道、多方式解决社会冲突和争端,树立协商解决冲突和争端的社会意识,减少社会资源在司法领域的消耗;五是建立全部执行成本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制度,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减少执行程序中消耗的司法资源;六是建立诉讼保险制度,使民众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私人成本风险融入商业保险的运作中,从而降低和减少诉讼带来的费用风险对正常生活的不利影响;七是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保障社会贫弱者能够不受经济困难所制约,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帮助权,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人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关于法务会计的毕业论文【第三篇】

法务会计视角的虚假出资案件甄别研究

虚假出资问题一直在我国大量长期普遍存在,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抑制虚假出资问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所致,虚假出资问题一直未得到圆满解决。因此,在虚假出资案件中引进、加强法务会计工作,应该可以对目前所存在虚假出资问题有所遏制。

一、我国法律关于出资的立法现状

(一)股东出资的形式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明确列举了四种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即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必须可以依法转让。只有全部满足了这两个条件的财产才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而且,为了避免股东在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高估财产价值,损害资本充盈原则,法律规定了这些非货币财产在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因此,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是公司设立时的一个必经程序,否则就可能会因为公司设立瑕疵而导致公司设立失败。

(二)虚假出资时股东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虚假出资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所认缴的出资根据财产性质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缴付办法。其中,货币出资要求必须缴至设立中公司在银行所开立的临时账户,设立成功后,所认缴的出资要缴至公司所开立的正式账户。对于非货币出资,必须办理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只有办理完所有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的出资才算是正式完成。如果是实物出资,如机械设备出资必须把财产转移至公司占有,车辆出资要到交管部门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土地使用权或者房产出资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其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出资需要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这是在股东出资时候要求实际缴付出资最基本的要求。股东如果虚假出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是虚假出资股东对守约股东承担的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中,虚假出资的股东要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发起人协议所做的约定,给守约股东承担的责任,该责任承担的前提是股东事先对虚假出资的违约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是虚假出资股东的差额补足责任。即虚假出资一旦被认定,那么股东必须按照虚假出资的差额补足其应该缴纳部分的出资。这种责任也是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定责任,股东之间并不能经过协商而予以免除。

三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公司设立时股东对虚假出资股东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致使股东虚假出资,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危害到交易的安全,所以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对于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东虚假出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还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虚假出资案件中刑事责任同样也有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只能是“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三种行为之一虚假出资行为,必要时应当予以刑法制裁,但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评估作价时,以欺骗的方法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虚假出资的情况,法律只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不按虚假出资罪处理。

二、法务会计在虚假出资案件中的甄别

(一)股东出资资金

“一日游”股东在出资的时候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将所承诺的出资打入设立中公司的临时账户或者公司账户,从银行取得实际出资证明之后,就又把资金全部或者部分从公司账户上转出,致使公司账户资金不足,损害公司资本实力,危害交易安全。

(二)股东与中介机构勾结进行虚假出资

实践中常常出现股东在设立公司的时候将有关事项全部委托给办理公司登记的中介机构进行操作,同时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中介机构一定的费用。中介公司在操作注册公司的时候往往也是采取出资资金“一日游”的方式,先将所需注册资金打入设立中公司所开立的临时账户,让银行开具有关资金注入证明,骗取出资证明之后再全部将资金转出,然后将一个完全“空壳”,没有一分钱资金的公司交给股东。

(三)严重高估非货币出资的价值

股东在非货币出资的时候,无论是采用实物出资,还是知识产权出资和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的时候,法律规定其作为出资财产价值的大小必须经过评估。但是,因为非货币资产的真实价值有时候很难确定,特别是无形财产更是难以衡量。所以,股东进行非货币财产出资时,经常和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勾结、串通、收买资产评估机构,通过操纵标的物价格,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等形式和手段高估物品价值,导致股东出资的时候进行虚假出资。

(四)利用非自有财产进行出资

法律规定,股东进行非货币出资的时候,必须是以自有财产出资,并且必须将出资财产转移至公司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是,有些出资人为了骗取工商登记,在进行出资的时候却以非自有财产进行出资,办理验资、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但是这些非货币资产并不转移至公司占有,更不会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也不可能对这些貌似出资的财产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五)从公司借入资金转为出资

有些股东为了达到虚假出资的目的,采取先从公司借出资金,打入其个人账户,然后再把这笔资金作为出资转入公司账户,这样公司账户资金没有发生改变,但是通过“一出一进”却完成了股东的出资。

三、法务会计在审核虚假出资案件中查账方法

(一)查账方法实施步骤

首先,审阅财务凭证及账簿。检查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如大额资金往来业务是否有原始凭证、资料是否完备、原始凭证是否真实、记账凭证是否填制正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内容一致、是否存在涂改或其他异常的迹象。其次,核对相关账目。核对总账与明细分类账是否相符,账簿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包括库存现金日记账与实存数是否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是否相符,财产物资账账面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客户和供应商的往来清单与往来账数据是否相符,核对账簿数据和报表记载的数据是否一致。最后,分析数据。通过核对不同科目之间的比率关系,来验证该比率是否异常,通过对该公司历史数据及公司与同行业正常情况比较判断某一科目的数据是否异常。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企业如果在公司成立时采用虚假出资,其会计核算时必然也要弄虚作假,这样的企业可能就存在内部制度不健全、经营理念落后、法制观念淡薄、财务文件存在伪造可能,所以对企业内部的资料就不能完全采信。此时就需要到公司外围收集相关资料。

(二)虚假出资查账方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货币资金虚假出资:投资人张某2014年1月注册成立华辰公司,从事建筑业务,需注册资本600万,张某因缺少资金,便联系由某中介代理机构代为垫资,并向中介支付2万元费用,取得银行进账单,又从公司账户将出资取出用于归还中介机构,之后凭进账单办理验资报告,并成功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分析:对于该公司货币资金的虚假出资,法务会计人员首先应查阅该公司2014年注册前后的财务资料,调阅其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明细账、往来明细账。收到股东货币资金投资款,公司建账后,根据股东入资的进账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600万元,贷记“实收资本———张某600万元,而股东联系由中介代理代为垫资,必然要在验资后将存入银行的款项取出归还中介公司。大多企业通常会以预付设备和材料款或者个人借款的形式将款项转出到供应商和个人名下,然后再通过供应商和个人转给中介公司,其账务处理为借记“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所以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应重点查阅银行存款贷方大额支出款,查阅银行存款相对应的科目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户,落实款项去向,调阅会计凭证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审核其支出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检查与资金流出有关的合同、收据、借款协议、购货发票等。同时可以采用实地调查取证,到往来单位,查阅往来单位账目以及相关的合同,以确定这些资金流出是企业正常业务还是虚假出资。案例二,实物虚假出资:2014年振宇公司成立时,股东B出资入股1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40万元,机器设备出资30万元,房地产估价出资30万元。股东B实缴货币出资额70万元,设备系其朋友光化公司的设备,该批设备账面价值10万元,光化公司还在使用中,没有移交给振宇公司,房屋出资一直未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该股东私自将其房产转让给其他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转让手续。

分析:实物出资产权转移分为两种:一种是不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如存货、设备、非专利技术等;另一种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如: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专利技术等。对于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的出资,首先要检查资产评估报告,看是否有评估价值偏高的现象,如果评估明显偏高也属虚假出资,上例中设备出资作价30万元,法务会计人员首先查阅光化公司固定资产账目,审阅其固定资产购置时间、原值和已经计提的折旧和资产减值损益,落实到该设备的净值只有10万元,而资产评估部门的评估价值为30万元,从而查实股东B在设备出资中存在虚假出资。然后检查资产的交接清单,看股东B与振宇公司是否办理了资产交接手续,有了交接手续后,又要看资产是否已经到位,是否已经用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法务会计人员应检查振宇公司固定资产账目,看是否有相应资产增加的记载,同时采用现场盘点法,到车间看这些实物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能运行使用。对于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的出资,如股东B投入的房屋,法务会计人员首先落实房屋的评估作价是否公允,可以由司法部门指定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落实是否存在虚增资产价值;其次检查房屋是否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将产权过户到被投资企业,法务会计人员应检查振宇公司的固定资产账簿,查阅是否有新增固定资产房屋30万元,并查阅会计凭证,看其发票是否真实、合法;另外查阅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落实产权所有人是否过户到振宇公司;最后,还需要到房屋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落实房屋是否真实存在,其地理位置、面积等内容和产权证书上的内容是否一致。

关于法务会计的毕业论文【第四篇】

国有企业法务会计论文

一、法务会计现状

概述伴随着社会法制的进步和会计领域的深入发展,法务会计应运而生,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法务会计以会计知识为基础,综合运用了法学知识和审计理论等相关专业知识,获取与会计有关的证据资料,在法庭上辩诉来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企业规模的日益庞大,经济纠纷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性,大型企业、国有企业的发展使各经济主体彼此之间的利益纠缠在一起,往往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格局;企业通过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是必由之路。在司法案件审理中,所有的经济行为一般都离不开会计和审计知识。在复杂的经济诉讼案中,法务会计可以鉴别诉讼案件各方所提供的诉讼材料的真伪。法务会计日益受到企业的重视。

二、法务会计在国有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法务会计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各类经济合同、凭证、账簿和各类统计资料。除此之外,研究的对象还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各类存货和企业的固定资产,这些通常作为物证出现。在法务会计现实应用的各个领域之中,法务会计在国有企业管理中具有更广泛的应用空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损失计量。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避免不了会碰到这样或者那样的赔偿案件,例如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工伤医疗赔偿、或者各种侵权类赔偿等等。企业在案件中可能扮演着赔偿方或者被赔偿方的角色,法律赔偿的根据是由损失数量的多少来决定的,法务会计可以利用会计专业知识提供令案件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金额。

2、诉讼支持。法务会计在国企诉讼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务会计还可以为法官查清案件真伪提供有力的证据。法务会计还可以总结国有企业在管理制度上面的不足,使管理层便于纠正过失。

3、诉讼替代。国有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诉讼的费用一般都很高,因此企业一般都选择比较低廉的成本来实现民事调解和仲裁。法务会计人员能使诉讼各方充分认清自身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寻求更理性的利益诉求方式,减少被动的盲目的诉讼请求带来的更大损失。

4、内部舞弊审查。法务会计在国有企业内部舞弊案审查中一样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务会计强调证据的准确性和证明力,通过科学的合理的方式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舞弊案在国有企业中不是日常性的案件,处理不好会起到很大的负面影响,无论对单位还是个人都要谨慎从事才行。

5、合规性审核。与管理和财务会计不同,法务会计关注的方向不是法律而是侧重会计资料的合规性,需要提供具有很强证明力的材料才行,从而归避法律给企业造成的风险,确保国企经济利益的实现。

三、法务会计在国企应用过程中注意的事项

法务会计在我国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都不完善,尚处于初级阶段,国有企业在运用法务会计保障单位自身利益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合理选择方式。由于法务会计在我国起步较晚,可以借鉴的经验不多,所以不同的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类型选择自己的方式。小企业可以与中介机构合作,中型企业可以考虑从财务部门临时抽调员工来完成。大型的国有企业则需要成立专门的法务会计部来解决和处理相关事务。由于相关事务的高度专业性,法务会计部需要配备专业的律师来协调问题和解决问题。

2、建立完善的企业法规。法务会计可以通过审查会计资料来帮助企业应对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帮助企业找到日常会计资料中不合规的会计风险漏洞,帮助企业完善会计制度,防范法律风险,使国有企业会计行为始终运行在正确的法律轨道上。

3、加强人才建设。法务会计是一个涉及诸多领域的学科,应对的事务往往没有参照的标的,对这方面的人才要求特别高。既要求具备会计和法律的综合知识,又要求具有有效的灵活的调查能力,还需要具有较高的职业修养。所以,必须重视法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国有企业内部法务和外部法务运用打下扎实的根基。

四、结论

本文对法务会计在中国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促进法务会计发展的若干建议,加强法务会计人才才队伍建设,强化法务会计和法律之间的有机配合与协调。针对法务会计在国有企业中的应用管理的作用,陈述了自己的看法,并指出了一系列的问题所在。法务会计在国有企业中的应用已经越来越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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