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治教案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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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教案范文1
总体要求
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正在开展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引导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法律服务工作者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工作目标
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部署动员):六月上旬,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学习教育和动员部署,结合正在开展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和文明城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创建活动,集中开展诚实守信和讲求公德教育,通过举办道德讲堂、道德演讲比赛、道德规范讲座、道德法律法规学习研讨会、先进典型宣讲等方式,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法律服务工作者崇尚诚信、讲求公德。
汉屈群策,策屈群力。以上这4篇道德与法治教案是来自于山草香的道德与法治的相关范文,希望能有给予您一定的启发。
道德与法治教案2
教学目标:
1、熟悉认识更多老师,遵从教导。
2、学习人际交往的基本技能,消除与人交往的陌生感和羞怯感。
3、表现对老师尊敬,锻炼口头表达和情感表达能力。
教学重难点:
学习人际交往的基本技能,消除与人交往的陌生感和羞怯感
教学过程:
一、导入(我喜欢和大家在一起)
1、说说你喜欢和什么样的人做朋友?(干净、整洁,学习好,经常受老师表扬的同学。)
2、你和谁是好朋友,为什么要和他做朋友?(我们经常一起玩,我们在一起会互相帮助。)
3、说说你帮助过谁?哪个朋友帮助过你?还有谁?
4、生活中,还有一个人也一直关心帮助你,你们想知道是谁吗
课间活动:欣赏《我的好老师》歌曲
二、新授课程(我认识的老师)
(一)、认识自己班的教师
1、我们来到学校这个新的环境上学已经半个月多了,你们现在有喜欢的老师吗?你能给同学介绍你喜欢的老师吗?
2、了解学生是否喜欢自己,让同学们讲讲老师给他们的印象。
3、有没有喜欢别班的教师的,为什么呢?
4、由老师来说出一位老师的特征,由学生来猜一猜是哪位老师。(学生可以交流,思考,随意的猜想)
5、小游戏(你说我猜)
(请一名同学说出一个老师的特征,再请同学说出该老师姓什么、教的哪个班、哪一科。以此类推。)
(二)我还想认识?
**、音乐、上课、邮递员……
(三)我们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可能还会遇到一些自己解决不了的困难,我们可以放心地找到身边的老师。
小组讨论交流。
出示情境:
1、自己的书包带开了,怎么也系不上。遇到了不是教本班学科的老师,疑惑:可不可以找老师帮忙呢?
2、学校有规定,不允许踩踏草坪,小同学的皮球不慎滚到了草坪了,怎么拣出来?
3、体育课刚下课,同学出了很多汗,拿出水瓶想喝点水,发现水瓶盖打不开了,怎么办?
小结:老师每天和我们一起生活,就是我们的大朋友。在学校里遇到困难,自己无法解决,可以请老师来帮忙,每一位老师都会帮助我们解决问题的。
(四)尊敬老师。
动画演示。
这些孩子的做法对吗?你该怎样做呢?
小结:老师是我们成长路上的第一盏指路明灯:尊敬老师从每一位同学做起!如:在课堂上,用专心致志的目光看着老师,思考老师提出的问题;在校园里,主动向老师问好表示出对老师的尊重;在生活中,用彬彬有礼的行为表示对老师教导的回报,养成良好的品德,把自己锻炼成为祖国的栋梁。
道德与法制3
关键词社会主义荣辱观 道德 法律
道德与法律的矛盾是哲学范畴的“二律背反”命题。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及其道德元素的介入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建立,使得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的悖论走向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统一,成为市场经济常态下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相统一的哲学观念意识新形态。因此,从思想政治教育哲学视角开展全民性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状态下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系对应的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哲学观,有着探讨性的理论启示价值和教育实践意义。
哲学思维下道德与法律对立统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上的统一
哲学思维下道德与法律的“二律背反”是事物对立统一关系反映。“二律背反”是德国哲学家康德的用语,指的是“两个互相排斥但同样可以得到论证的命题之间的矛盾”。“二律背反”用语是思想政治教育的边缘属性话语。这一用语在思想政治教育哲学思维尚未广泛建立之前,处于思想政治教育话语边缘而并未常用。道德与法律就是一个典型的“二律背反”命题话语,如何解释这一“两个互相排斥但同样可以得到论证”的社会矛盾命题,就是哲学思维下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应用范畴。反映了哲学思维下道德与法律的“二律背反”是事物发展关系中的对立统一,说明市场经济状态下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哲学关系。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的对立统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范畴,而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的对立统一哲学观和教育哲学观是一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哲学命题。进而说明,运用思想政治教育哲学思维解析“二律背反”在当下社会发展中,所出现的各种道德与法律矛盾对立现象,通过对立统一关系的哲学分析和理论论证,就可获得马克思主义关于道德与法律之间“二律背反”的对立统一哲学解释。
“拒绝让座”引发道德与法律“二律背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解析。
市场经济常态下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的“二律背反”最为典型的要数“拒绝让座”事件,事件中某城市的一名大学生在公交车上拒绝给孕妇让座,其理由是“上车是投了币的,就算是有老人有孕妇站在我旁边,我也可以选择不让座。”这一案例是法律原则与道德原则产生悖论,道德与法律冲突时哲学上的“二律背反”问题。从认识论思考和分析问题,不违法的事不等于不违德;法律管不到的事道德要管。进而说明,市场经济建设所对应的法制建设可以使中国变得强大,而社会主义的社会发展建设所对应的道德建设则可以使中国变得更伟大。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的统一,是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对立统一。提示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本原则应以人本原则为逻辑起点,法本原则向人本原则的社会回归,是市场经济状态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统一观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体现。
哲学思维下社会主义荣辱观与道德法律哲学观的对应关系。社会主义荣辱观与社会主义道德观和法律观具有一一对应的,道德与法律的对立统一哲学关系,是关于荣的道德与辱的违法关系上的矛盾特殊性对立统一哲学的对应关系。是与非、荣与辱的观念,就是道德与法律一一对应的对立统一的哲学观念。它充分表明,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就是坚持社会主义的道德与法律的对立统一哲学观。进而说明,社会主义荣辱观与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哲学观的对应关系是哲学思维下的基本关系,是开展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教育时,坚持以“社会为本”转化到具体的、“以人为本”的哲学认识。同时,这一认识揭示并证实着社会主义荣辱观与道德法律哲学观的构建,即为哲学思维下思想政治教育哲学观的构建。
道德法律哲学观构建的社会认识基点
法制社会如果缺少道德和热情,未来社会将是陌生人的社会。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谈论“陌生人社会”时指出,法制社会如果缺少道德和热情,未来的社会将是陌生人的社会。这句话绝非危言耸听,它提示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要以法制保证和谐为前提,更要以德治促进和谐为基础,是社会主义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有机和谐统一。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从治国方略上讲,紧紧抓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这一根本中心不动摇,既要坚持依法制国又要坚持以德治国并举,既要讲法制,又要强调道德关注、道德建设热情。这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凝聚的优秀传统道德文化与现代化之道德法制文化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思路和实现路径。
社会主义荣辱观是道德法律哲学统一观。社会主义荣辱观是与社会主义道德法律相对应的对立统一哲学观。因此,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角度看待和分析问题,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与道德法律哲学统一观,就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与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对应关系的哲学思维观。其核心就是站在经济建设对应的法制建设与社会建设对应的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正确处理和有效把握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条件下以市场经济为基本经济制度的政治经济关系问题。也就是市场经济状态下社会主义道德的张扬与法律的抑制关系调控、注重和强调的关系处理、可以做和不可以做的把握、义与利的是非调节、德治与法制的并举等基本关系问题。
社会主义道德元素和荣辱观意识的强化。“拒绝让座”的问题,使得原本不属于违法的问题,成为“二律背反”的、不是法律问题的道德问题。充分说明道德的“立法”问题,即道德底线与法律基点的对接问题,必须是在认识和评价体制与运行机制上对接的哲学观念形态问题。因此,在教育观念上强化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荣与辱意识、是与非观念和社会主义道德含量,是社会主义道德元素作为消除市场经济负面影响的催化剂,是思想政治教育哲学观念上构建道德与法律对立统一哲学观的要素。它充分说明,荣辱观是道德与法律基本关系一一对应与应和,是道德与法律的哲学统一观。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与建设,就是社会主义现代道德“立法”的启示。
道德法律哲学统一观的构建路径
深化荣辱观教育。从社会主义荣辱观与道德法律哲学观的基本对应关系可知,实施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就是开展并体现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对立统一哲学观的教育,亦即为道德与法律统一观教育,揭示着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观念形态就是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统一观念形态的存在。说明进行道德与法律哲学统一观教育是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延续和深化,是思想政治教育贯彻唯物辩证法的教育哲学观的构建。因此,开展公民道德体系建设和法制教育建设,实施以德治国和依法制国方略,要围绕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观念体系教育逻辑依次展开,使社会主义荣辱观专题教育涉及的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形成稳定的德治观和法制观,从而使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教育的主渠道。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是道德法律的统一观,足以说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重要性。因此,进一步加强并深化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机制建设及其道德法律统一观研究,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在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含量与比重,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并彰显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哲学统一观,让扬荣抑耻的社会风气固化为稳定的道德新观念、新意识、新形态和新风尚。从各级各类的学校抓起,从全体学生尤以高校学生为社会公民表率,把社会主义荣辱观内容与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育教学内容有机有效的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哲学统一观教育整体推进,成为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主渠道教育,同时成为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制教育的主线。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做出主体性贡献。
道德与法治法律范文4
关键词:法治人格;主体性;课堂教学;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9-0159-02
法治现代化的核心就是人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建设,必然要求公民法治观念、法治精神的培养与塑造,最终表现为公民稳定的法治人格。大学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生力军,也是未来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重要来源,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大学生不仅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广博精深的专业知识,更应具备稳定的法治人格。《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基础》)课程是高校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提高法律素养的重点课程,肩负着帮助大学生立志求知、树德做人的重任,应该充分发挥对大学生法治人格的培养作用。
一、《基础》课教学中师生的主体性是法治人格培养的基础
现代法治人格是以人格平等与独立人格为基础,因此法治人格的养成是以主体独立为前提的,主体性是人的本质体现,自主、创新是主体性的基本要素,因此要“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成为一个人”就是自主创新,发挥自身的积极主动性,“尊重他人为人”就是他人能够自主,他人的积极主动性得以发挥。在《基础》课教学中师生是教学矛盾体中的两个方面,学生主体性是核心,教师的主体性则体现为主导作用的发挥。大学生自身是其法治人格养成的内因,法治人格的养成是自身自觉学习的结果。但教师作为主导是大学生法治人格养成的外因,在大学生法治人格养成过程中是非常重要,教师的主导这一外因可以发挥引领、促进以及纠正的积极作用,也可能起着相反的消极作用。因此,正确而充分地发挥教师和学生的主体性是大学生法治人格养成的基础。
二、课堂教学中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促进学生法治人格的养成
《基础》课在大学一年级开设,目的在于帮助大学新生顺利实现从中学到大学的转变,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者打下扎实的思想基础。《基础》课的结构设计为绪论和八章内容,所有的内容只要深入发掘,发挥好师生的主体主动性,都可以促进大学生法治人格的养成。第一,以成长阶段的转变为契机,使大学生人格自主性得以确立。从中学到大学的转变,对于大学生而言,不仅仅是生理年龄的增长,更重要的是心理的逐渐成熟。现代的中学生,一方面,社会科技的进步和生活环境的变化促使其社会化进程加快;另一方面,独生子女的身份和考学的压力使得其对社会与自身关系的发展认识又非常肤浅。崭新的大学生活对于新生来说既新鲜又充满困惑,如果引导不好,一些学生就可能迷失自我。作为基础课教师,通过《基础》课程的第一部分内容,不仅仅是介绍大学学习、生活的特点,更重要的是启发引导学生自信、自律、自立、自强。在教学关系中,教师应尊重学生,鼓励“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求知求真精神,同时关心学生在人际交往中出现的问题,使学生遵循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之道。例如通过采用讨论的方法探讨入学以来在人际交往中出现的新情况,启发学生对珍惜和宽容的思考;通过调查大学生生活消费等问题,引起对自身形象及与家人、社会的关系的思考等。通过教师的积极正确引导、学生的认真参与,大学新生就会逐步脱离人身依附和思想依赖,实现相对独立的主体人格。第二,通过专题教学的生动深入,使大学生法治人格的内在品质得到培养。国家是国民发展的大环境,为国民的权利实现提供基本的条件,而国家的发展是由国民这一主体通过承担责任、实现权利的过程来促进的。这一过程正是个体创造人生价值的过程。人生价值的实现不但需要掌握专业技能,还需要高尚的道德品质,包括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精心选择与大学生自身很近的正反事例进行讲述,在教师的精心辅导下,可以通过学生分组讨论、演讲的形式将个人不同层次的理想、国家的命运与个人责任的承担、权利的实现紧密融合,使学生深入思考其人生价值中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内在统一性,达到促进大学生法治人格内在品质养成的目的。“法治专题”的课程部分以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为目标,重在提高大学生的综合法治素养。法治部分虽然占教材的少量内容,却是以“法律思想观念引导”为核心的法理学、宪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的内容整合,整体性和综合性很强。针对非法律专业的学习主体,以宪法精神为核心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的培养是该部分教学的中心内容,具体法律知识和案例则是培养学生法律信仰的基本材料。通过深入浅出的理论阐述、生动具体的案例分析将法治理念与现实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引导学生以理性的批判精神观察法律现象,使学生的法律素养得以提升,逐渐积淀其稳定的法治人格。
三、学生通过社会实践教学的自我教育进行法治人格的自我培养
《基础》课社会实践教学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课堂教学之外,教师依据《基础》课的课程性质和教学内容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发展特点和社会群体或组织的外在需要,有目的的组织和引导大学生主动参与社会实践,使其直接获得思想道德和法治方面的真实体验,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这种直接而真实体验的教学方式可以深化课堂教学的效果,发挥自我教育的功能。我们进行的实践教学分为集中实践和分散实践两种形式。在集中实践教学活动中,实践地点由教师选择,教师可以结合当前某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进行实践主题设计,学生在教师的带领下参与实践。此种实践教学方式中教师的主导作用比较突出,教师在带领引导学生进行实践的过程中,关注学生的表现,同时学生的主体性也得以充分体现。例如,我们在以“农村孝老爱亲道德建设”为主题的实践活动中,白天师生深入农村进行访谈调研,晚上师生一起交流感想、讨论道德与法治问题。学生在实践过程中以一个独立自主的个体观察社会现实,结合自身成长生活的经历,从家庭成员和社会成员的身份出发,感受道德的力量,深刻理解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内涵,从微观的家庭单元到宏观的社会发展,理解作为社会主体,“宽容”与“耐心”是社会发展规律所要求必备的客观品质。而在分散实践教学中,实践地点由学生选择,围绕教师所确定的大的实践主题学生可以自主选择实践内容,由学生自愿组队进行,提交实践报告,举办实践经验交流会。此种实践教学形式更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从选择实践内容的广泛性上可以看出学生作为独立个体观察社会的角度比较独特,在学生所提交的实践报告中不乏深刻的思考,体现了学生作为主体的自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论是集中实践还是分散实践,学生在实践过程中获得深刻的自我教育促使其法治人格的自我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