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通知单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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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通知单1
关键词 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8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共7项,前6项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常用的处罚种类,而第7项只是笼统地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在行政法学上规结出行政处罚种类共四大类,即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自由罚。申诫罚是指行政机关向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提出警戒或者谴责,申明其行为违法,教育行为人避免以后再犯的一种形式。它区别于其他种类处罚的特点在于对违法行为者实施的是精神上或者名誉、信誉等方面的惩戒,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其他实体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因此申诫罚更能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财产罚是指强迫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剥夺其原有财产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的特点是对违法的相对人在经济上给予制裁,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财产罚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指对非法收入应采取没收措施,而罚款是处罚违法相对人的合法收入,这是罚款与没收的主要区别。行为罚(能力罚)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权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制裁措施。这里所说的行为主要是指经行政机关批准同意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和资格。没有这种资格就意味着违法。如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自由罚(人身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自由罚的实施使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就是行政相对人在短时期内将失去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除了上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常用处罚种类外,许多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下面将就这些规定是否行政处罚进行探讨。
1责令改正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许多学者们和执法工作者持不同意见,有的人认为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法》中没有规定,因此它只是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或者是行政强制,而有的人认为,它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它是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书面文书送达的,并且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要求相对人必须执行的。《行政处罚法》除了规定6种基本行政处罚种类外,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0章法律责任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①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包装的。②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③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④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⑤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这些规定中的“责令改正”是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呢?笔者认为如果由行政处罚机关没对行政相对人下达处罚决定之前,单独口头或者以文书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就不是行政处罚,只是起要求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作用,具有教育意义;如果单行法条款中规定了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以行政处罚决定形式书面下达的,那就是行政处罚。地方法规中规定的“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呢?如《江苏省种子条例》第6章法律责任第42条规定,违法本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理《江苏省种子条例》只是地方法规,只能规定6种基本的处罚种类,但是该条例的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该条例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种子法》第61条第3项作出的具体规定。另外,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或者罚则中规定类似于责令改正的,应一并如上理解。
2通报批评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对于通报批评,在法学界也有不
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通报批评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是一种机关内部指出错误的方法,不具有处罚性,有的人认为通报批评是一种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将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名誉、信誉等产生影响。笔者认为,通报批评用于单位内部上级处理违纪的下级,或者党和行政机关内部监察部门或者纪委处理违反纪律的人,这时只是一种行政处分,不是行政处罚。当行政机关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使用通报批评时,是否是行政处罚呢?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第8条第(7)项规定,先看一个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6章法律责任第43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这条规定中包含警告,也就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笔者认为,单独对违法行政相对人以书面形式通报批评时,不是行政处罚,只是行政机关利用责权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一种警示,利用其声誉对其施加压力,迫使其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将通报批评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中,并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批评的,就是行政处罚。因此,通常有人把通报批评同警告一起,作为申诫罚的2种最重要的形式。其实,警告通常仅限于直接告知违法行为人,而通报批评告知的范围较广泛,不仅限于告知行为人自己,还包括告知与行为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处罚通知单2
一、收费公示制,坚持“阳光”执收。“两费”取消后,该局有些基层分局(所),嫌麻烦、怕花钱,没有及时更换收费公示牌,为此,该局统一制作了*块公示牌,将原公示牌全部更换,将现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在各服务大厅进行公示,自觉依法执收和接收社会监督。
三、业务量化制,预算科学分解。“两费”取消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主要来自财政拨款和财政下达的非税收入预算。为了既保障经费支出需要,同时又避免将非税收入同个人收入和单位业务经费挂钩考核,该局将财务收入和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以业务工作促征收,以监管促征收。今年初,该局将个体发展、企业发展、企业年检等各项业务工作进行细化分解,通过考核、通报,奖惩带动预算收入实现。元至六月,个体发展*户,个体登记收入*.*万元(含换照);企业发展*户,年审*户,收取登记和年审费*.*万元;办结各类经济案件*件,罚没收入*.*万元。
处罚通知单3
论文摘要 对行政执法实践中的3个问题,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金3种处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为行政执法尺度的确定和执法工作实践提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8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共7项,前6项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常用的处罚种类,而第7项只是笼统地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在行政法学上规结出行政处罚种类共四大类,即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自由罚。申诫罚是指行政机关向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提出警戒或者谴责,申明其行为违法,教育行为人避免以后再犯的一种形式。它区别于其他种类处罚的特点在于对违法行为者实施的是精神上或者名誉、信誉等方面的惩戒,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其他实体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因此申诫罚更能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财产罚是指强迫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剥夺其原有财产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的特点是对违法的相对人在经济上给予制裁,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财产罚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指对非法收入应采取没收措施,而罚款是处罚违法相对人的合法收入,这是罚款与没收的主要区别。行为罚(能力罚)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权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制裁措施。这里所说的行为主要是指经行政机关批准同意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和资格。没有这种资格就意味着违法。如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自由罚(人身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自由罚的实施使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就是行政相对人在短时期内将失去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除了上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常用处罚种类外,许多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下面将就这些规定是否行政处罚进行探讨。
1责令改正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许多学者们和执法工作者持不同意见,有的人认为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法》中没有规定,因此它只是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或者是行政强制,而有的人认为,它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它是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书面文书送达的,并且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要求相对人必须执行的。《行政处罚法》除了规定6种基本行政处罚种类外,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0章法律责任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①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包装的。②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③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④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⑤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这些规定中的“责令改正”是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呢?笔者认为如果由行政处罚机关没对行政相对人下达处罚决定之前,单独口头或者以文书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就不是行政处罚,只是起要求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作用,具有教育意义;如果单行法条款中规定了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以行政处罚决定形式书面下达的,那就是行政处罚。地方法规中规定的“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呢?如《江苏省种子条例》第6章法律责任第42条规定,违法本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理《江苏省种子条例》只是地方法规,只能规定6种基本的处罚种类,但是该条例的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该条例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种子法》第61条第3项作出的具体规定。另外,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或者罚则中规定类似于责令改正的,应一并如上理解。
2通报批评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对于通报批评,在法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通报批评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是一种机关内部指出错误的方法,不具有处罚性,有的人认为通报批评是一种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将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名誉、信誉等产生影响。笔者认为,通报批评用于单位内部上级处理违纪的下级,或者党和行政机关内部监察部门或者纪委处理违反纪律的人,这时只是一种行政处分,不是行政处罚。当行政机关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使用通报批评时,是否是行政处罚呢?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第8条第(7)项规定,先看一个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6章法律责任第43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这条规定中包含警告,也就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笔者认为,单独对违法行政相对人以书面形式通报批评时,不是行政处罚,只是行政机关利用责权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一种警示,利用其声誉对其施加压力,迫使其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将通报批评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中,并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批评的,就是行政处罚。因此,通常有人把通报批评同警告一起,作为申诫罚的2种最重要的形式。其实,警告通常仅限于直接告知违法行为人,而通报批评告知的范围较广泛,不仅限于告知行为人自己,还包括告知与行为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罚金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处罚通知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简单案件办理程序是对《行政处罚法》规定中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的简化,主要简化了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内部审批环节,而对于与当事人直接相关的程序,如制发告知单、处罚决定书、送达等未作简化。
程序详解
海关行政处罚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因此,涉案金额较小,法定处罚幅度既定(非按案值比例)而且较小的,一般都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办理程序。
适用案件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不以涉案货物、物品价值作为罚款基数,可以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处罚的案件,包括适用《处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理的案件;
二是案值较小的案件,包括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超过国家规定限额携带货币进出境,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其他涉案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涉案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案件。
如何“告知”
适用告知这一告知发生在简单案件程序尚未启动之前。《规定》并未要求这一告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在告知适用简单案件程序的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单证材料的,海关应当通过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提供的单证材料包括:《放弃陈述、申辩(听证)声明》、《授权委托书》、申报单证及随附单证、当事人陈述材料、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材料、涉案货物及物品的化验报告、鉴定结论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这些材料将便于海关当场开展调查并制发处罚告知单。
处罚告知简单案件程序的处罚告知须“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其他则按照一般办案程序的处罚告知手续办理。
此外,《规定》还规定了一种可以不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情形,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简单案件,可以不进行书面告知,但仍然要履行告知义务。做出处罚之前,应当通过其他形式(包括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终止告知这一告知发生在简单案件程序尚未启动之前。只要出现了该条规定的4种情形之一的,海关会终止适用简单案件程序。《规定》未要求这一告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终止适用简单案件程序的告知在形式上应当与适用简单案件程序的告知保持一致。
现场处理
当场立案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当场立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当场制发和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规定》中对此程序作了明确解释,行政处罚告知单应由当事人或者其人当场签收。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具备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无异议,并填写《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的,以及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能够当场进行复核且当事人对当场复核意见无异议的。
办案期限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经过立法调研并结合部分海关办理简单案件的实践经验,《规定》中对这一期限作出了明确――“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海关应当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规定既可以有效保证办案质量,同时也充分考虑了不同关区的执法实践。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2010年3月3日,旅客刘某在A城国际机场入境时,行李接受海关检查。经查验,在刘某随身携带的提包中,发现人民币18万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关员当场立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现场调查后,海关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交由刘某签收。随后,海关向刘某制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一案例适用了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的程序。海关对简单案件均适用简单程序,即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例1即是此种情况)或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简单程序的适用可以在保障执法质量的同时提高执法效率,维护海关通关监管秩序畅通的同时也为管理相对人带来便利,有效节约行政成本与社会成本。
案例22010年3月3日,旅客张某在B城国际机场入境时,行李接受海关检查。经查验,在张某随身携带的背包中,发现人民币15万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关员当场立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现场调查后,海关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交由张某签收。张某表示不服,拒绝签收,并向海关提出申辩及听证申请。目前此案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
案例2与案例1案情相似,但海关在处理的时间和环节上却存在较大差距。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具备上述四大特点的案件都能以简单程序来处理。案例2中当事人提出了申辩,因而只能适用海关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