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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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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劳动 事项工作通知2

劳动事项工作通知

各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年五月二十五日

劳动部通知凭工作证可证明劳动关系3

今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凭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就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这是劳动保障部日前发出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而未签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通知特别规定,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解除劳动关系:辞退须提前通知,补偿按工龄计算4

解除劳动关系:辞退须提前通知,补偿按工龄计算

案例

教师李小玲与幼儿园签订的劳动合同期为3年。在其工作的第三个年头,幼儿园因发展需要,在市郊买地建了一所大型幼儿园。7月份,幼儿园以公告形式将要搬新园的决定通知了幼儿园全体教职员。10月,幼儿园搬迁至市郊。李小玲考虑到要照顾年幼的孩子及年迈的婆婆,不愿搬迁至市郊工作。园长通知她若不搬,就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李小玲不服。要求幼儿园给予经济补偿金10000元。

李小玲的要求是否合理?在什么情况下幼儿园可以解除与教职员的劳动合同?

评析

本案是一起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与教职员之间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纠纷。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此处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情况。《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的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了过失性辞退,即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便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本案中,幼儿园因客观原因需搬迁,且在7月份已将要搬新园的通知公告幼儿园全体教职员,就是说幼儿园已依法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李老师应提前对此事作出安排。仍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只有解除劳动合约。

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幼儿园的确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给李老师。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目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李老师在园工作时间为两年多,按该《办法》幼儿园须支付李老师两个月的工资,其要求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是不合理的。

建议

(1)幼儿园在解除与教职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时,不能随意处理,一定要依法进行。

(2)一旦因解除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

(3)作为劳动者,教职员工平时要注意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明确自己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善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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