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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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内容【第一篇】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事件、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
2、此外,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
3、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持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等。
正确处理企业劳动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兼顾各方利益原则。
2、协商为主的解决原则。
3、以法律为准则。
4、劳动争议预防为主。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改善内部劳资关系:
1、立法。
2、发挥工会及党组织的'作用。
3、培训主管人员。
4、提高职工的工作生活质量。
5、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劳动关系的现状【第二篇】
(一)市场化劳动关系已形成并逐步占了主导地位
中国实行渐进式的经济改革政策,其突出特点是在保持原有制度不变或对原有国有企业和计划经济实行渐进改革的同时,允许非国有经济特别是非公有经济在体制外的发展;这种改革政策在城镇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用工制度,一方面是政府控制部门(主要是国有企业),另一方面是市场主导部门(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主导部门即非公有制领域,其劳动关系从一开始就是典型的市场化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双方主体明确,是典型的劳资关系和雇佣关系;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完全由市场价格来决定,身份、等级和地位在这里不起作用,不存在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歧视,企业也没有诸如干部和工人的固定身份;劳动力的价格完全由市场调节,并且反映不同素质劳动力的稀缺程度和劳动者的实际贡献;劳动关系双方保持着明确的契约关系,企业和职工按照雇佣合同保留着解雇和辞职的权利,等等。
从就业人数上看,我国非公有经济的就业人员已大大超过了国有企业和公有部门,成为我国的就业主体。民营企业就业人员占了多数,这至少意味着在中国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在数量上占了主导地位。
在民营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采取了各种办法和措施对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进行改革。但由于种种原因,国有企业始终未能建立起真正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中央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作出重大调整,即实行“抓大放小”和“有进有退”的方针后,在大规模收缩国有经济战线、国有经济从许多竞争性行业退出的同时,对继续保留国有的领域实行制度改造和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至此,原来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发生了重大变化。与国企改革这一过程相伴随的是数千万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并将继续发生根本性变化。这种变化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实现的:一是大批国有企业的职工以下岗和失业的方式被分离出原有的旧体制,这些下岗失业人员先后进入了市场化就业的领域;二是随着大批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原来国有企业的职工转入改制后的民营企业;三是在保留国有的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也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随着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职工将由国家职工变为企业职工,与非国有企业不同的只是,在这类企业中,“资”代表国有资本。
(二)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许多东西需要清除,向市场化劳动关系过渡还面临艰巨的任务
市场化劳动关系已经占了主导地位,并不等于说我们已经完成了由计划经济的劳动关系向市场化劳动关系的过渡。在实现向市场化劳动关系过渡中,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有两个方面:一是清除旧制度下形成的等级制和身份制,消除劳动力市场的行政分割和扭曲,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平等竞争和公平就业,特别是实现城乡劳动者的平等就业;二是解决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和转制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转换问题,用支付经济补偿的办法,使其实现市场化就业,转入市场化的劳动关系。
(三)在已经市场化了的领域,劳资力量对比严重失衡,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严重
这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如超时加班、克扣和拖欠工资、工作环境恶劣,工伤事故严重、拒绝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拒绝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有关法律规定支付工伤赔偿费、随意辞退和解雇工人、对工人实行野蛮的强制劳动和暴力管理,等等;2.劳资力量对比严重失衡。劳动者处于被资本摆布的地位,工会的力量太弱,集体合同制度大多流于形式;3.政府的干预和查处力度不够,这集中表现在劳动执法的力度不够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在劳资力量对比严重失衡的情况下,缺乏一种明确而正确的劳资政策。
面对上述我国劳动关系的特点、局面和问题,在劳动关系领域面临的主要任务是:首先,应完成和实现向市场化劳动关系的过渡,这主要是清除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等级身份制,实现劳动者特别是城乡劳动者之间的平等就业;解决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用经济补偿的办法使他们走向市场化就业。第二,在市场化领域,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关系调节制度,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保持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第三,改革和调整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有力的劳动执法制度,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劳动关系构成要求【第三篇】
劳动关系的主体
指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外国人、无国籍人要成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能力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劳动关系的客体
指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和行为。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行为,主要指劳动行为和劳动管理行为。
劳动关系的内容
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劳动关系发展方法【第四篇】
(一)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一是加强劳动合同立法,为规范劳动合同运行提供法律保证。本届人大已将劳动合同法列入立法计划,要在调节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劳动合同法》,完善有关签订劳动合同程序、合同期限、变更解除合同程序、企业经济性裁员等条款的规定,加大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处罚力度。同时针对当前出现的灵活就业形式,补充增加调整小时工、非全日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通过立法,推进在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健全劳动合同制度。从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
二是做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工作。针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运程中,下岗职工出中心、企业改制分流、关闭破产等,直接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一方面及时总结推广下岗职工出中心劳动关系处理方面的新经验、新做法,加强对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并轨工作的指导;另一方面,针对企业减员、改制分流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协调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当前尤其要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要严格规范程序,确保平衡实施。
(二)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主导作用
作为协调企业内部劳动关系主要方式的集体协商制度,目前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不少集体合同在形式和内容上雷同,只有原则的与劳动法律法规相同的规定,没有结合企业实际的具体条款,针对性和实效性差。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于工会组建率低,客观上难以形成协商主体,企业方面的态度也比较消极,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数量很少。这种状况使集体合同难以起到真正维护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我们已重新修订集体合同规定,进一步细化了集体协商的内容,将在推进发挥集体合同作用上下功夫。要加强对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指导工作,规范集体协商程序,促进平等协商机制的形成。在国有企业,重点促进建立内部协商机制,督促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确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制、下岗分流、工资调整、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实施办法和方案,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切实发挥集体合同的作用。在非国有企业,要积极推选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提供通道,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减少劳动争议。对于没有建立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在部分小企业比较集中、劳动关系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试点。
(三)指导和推动地方广泛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通过建立三方协商机制来协调劳动关系,已成为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状况,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工作任务主要是,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出发,对本地区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分析,重点就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及时交流情况,交换意见,加强协调,研究劳动关系调整的重大政策意见,对起草的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拟定涉及三方利益调整的重大改革方案提出建议。
在我国,推进建立三方机制,首先应从组织体系建设上,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体系和工作格局,进一步明确职能,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在工作开展上,抓住职工群众和企业最关心、劳动关系中矛盾最突出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协调沟通,提出解决办法,切实发挥三方机制作用。当前,主要围绕结构调整、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开展工作。在国家一级,三方要督促劳动关系双方努力为落实就业政策发挥作用,在一些关键问题如规范企业分流减员行为,推动企业依法用工,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等方面达成共识。在地方一级,三方要积极引导企业参与落实国家确定的再就业政策,推进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促进社会对话在企业内部发挥作用,减少裁员,保持职工队伍和劳动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