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证明(4篇)
【前言导读】这篇优秀范文“亲子关系证明(4篇)”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吧!
亲子关系证明【第一篇】
“胎儿亲子鉴定”可从孕妇的羊水中提取细胞,通过鉴定胎儿的DNA(脱氧核糖核酸)确认父子关系。一般在怀孕四个月以上,只要方便抽羊水,就可以做。(B超下就可以看得到)。做胎儿亲子鉴定,必须要到4四个月以后抽羊水才行,那时子宫里有大量的羊水,只抽出几毫升羊水对胎儿的正常发育基本没有影响。意见建议:父亲、母亲、孩子三人都参加鉴定,是完整的DNA亲子鉴定,因为三联体鉴定较单亲鉴定有更高的精确率,往往可以达到%或则更高。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来源:文章屋网 )
亲子关系证明【第二篇】
1990年,24岁的农村女孩彭绣花来到江苏省南通市寻找工作机会,在一个偶然的场合与44岁的尤光祖相识。彭绣花人生地不熟,孤单寂寞中急需关心与帮助。尤光祖竭力投其所好,有意培养彭绣花的依赖心理。尤光祖的投入到底没有白费,渐渐地,彭绣花对尤光祖产生了依赖。1992年底的一天,尤光祖终于把小自己20岁的彭绣花揽入怀中。
尤光祖有家室,也曾多次言明不可能离婚娶彭绣花。彭绣花下定决心离开尤光祖,开始自己的新生活。1993年1月30日,彭绣花与汪康华结婚。然而,婚后双方竞未成功进行过夫妻生活,汪康华是个性无能者。而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彭绣花发现自己怀孕了!显然,这是尤光祖的种。
尤光祖知道后非常惊慌,只是逢场作戏的他无意再为自家添丁进口,让彭绣花立即打掉,但彭绣花坚决不肯,对尤光祖说:“你不要担心,我自有办法。”
彭绣花当时的想法是,只要和老公进行过一次成功的夫妻生活,就可以瞒天过海。何况,汪康华的状况,可能以后真的不能带给她孩子,这个孩子她更不能轻易打掉。
可惜的是,无论彭绣花和汪康华怎么努力,也没有成功过。1993年4月,彭绣花劝汪康华一起去医院检查,最后医院确诊汪康华因生理疾病影响性功能,随后汪康华进行治疗。但这时,彭绣花的小腹毫不客气地隆起,暴露了她和尤光祖之间的秘密。汪康华在心理上无法接受这个事实。1993年5月27日,彭绣花与汪康华在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后的彭绣花怀孕待产,死心塌地地做起了尤光祖背后的女人。1993年10月,彭绣花的女儿彭梅枝出生。自彭梅枝出生后直至2006年底,尤光祖一直支持着彭绣花母女的经济和生活,为彭绣花、彭梅枝陆续支付了费用共计七万余元。2007年起,尤光祖迫于家庭压力,不再与彭绣花母女联系,也不再给予经济支持。彭绣花只有靠自己打工收入勉强维持母女两人的日常生活。委身尤光祖17年,除了多了个还要靠自己独力抚养的女儿,彭绣花一无所得,她非常后悔自己年轻时的愚昧和荒唐。
不幸的是,2009年11月,彭绣花被南通市妇幼保健院诊断为官颈原位癌、子宫肌瘤而住院接受治疗。彭绣花不仅没有了工资收入,还要花大笔的钱看病,家庭经济顿时陷入困境。16岁的彭梅枝已是一名高中生,却连学费都交不上了。在此种情况下,彭绣花让彭梅枝向父亲尤光祖求援,没想到无情的尤光祖说他没有这个女儿,一分钱都不肯出。彭绣花又气又恨,病情越发加重了。后来经过娘家人的帮助,才把治疗继续下去,身体有所恢复。
悲愤母女法庭讨公道
原本活泼开朗的彭梅枝受不了父亲拒认的打击,性情大变,整天不是沉默不语就是以泪洗面,学习成绩一落千丈。她责问彭绣花到底谁是她的父亲,责怪母亲不该让她来到这个世界。看见女儿这样,彭绣花心如刀割。为了挽救女儿濒临崩溃的心理,也为了向尤光祖讨个公道,2011年4月6日,彭绣花以女儿彭梅枝的名义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依法确认尤光祖与彭梅枝的生身父女关系;由尤光祖承担自1993年11月起至2011年6月期间彭梅枝的生活费及教育费人民币10万元。
在法庭上,尤光祖承认他与彭绣花曾关系密切并发生过性关系,但提出彭绣花在彭梅枝出生前曾和他人存在婚姻关系,不排除彭梅枝是他人女儿的可能,否认彭梅枝是他的亲生女儿。尤光祖还说即便如此,过去他已多次支付钱款七万余元作为彭绣花母女的生活开支,他已经很尽责了。
彭绣花代表彭梅枝指出,尤光祖没有证据证明他与彭梅枝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如果尤光祖不承认,请求进行亲子鉴定。但尤光祖既不承认与彭梅枝的父女关系,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他以为不经鉴定,法院就不能确认他们的父女关系,也就不能判决他承担抚养女儿的义务。但是他想错了!法官向尤光祖指出,如果彭梅枝确实不是他的女儿,他可以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没有相反证据的话,就应该积极配合亲子鉴定,让鉴定结论来告诉彼此事实真相;而不同意配合亲子鉴定,并不能否认父女关系,法院可以综合彭梅枝提供的有关事实和证据推定父女关系成立。但尤光祖仍然拒绝与彭梅枝进行亲子鉴定。
拒做亲子鉴定也难逃责任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尤光祖与彭梅枝的母亲彭绣花自1992年底至2006年底期间虽未以同居方式共同生活,但两人一直保持着密切的往来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尤光祖还在彭梅枝出生后为彭绣花、彭梅枝陆续支付了七万余元费用,以上事实足可认定该期间内作为有妇之夫的尤光祖与彭绣花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由于尤光祖与彭绣花于1992年底开始有多次发生两性关系的事实,从彭梅枝出生于1993年10月的时间推算,彭绣花受孕时间与尤光祖以及彭绣花本人陈述并确认的发生性关系时间是吻合的,因此彭梅枝与尤光祖之间存在有亲子关系的可能性。彭梅枝提供的现有证据虽不能完全证明其与尤光祖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但根据上述事实和分析,又不能完全排除彭梅枝与尤光祖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彭梅枝为进一步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书面申请与尤光祖进行亲子关系的司法鉴定,尤光祖不同意配合,经法院释明后其仍拒不配合彭梅枝进行亲子鉴定,尤光祖的该行为构成了举证妨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本案查明的各种事实和情况,法院推定彭梅枝关于其与尤光祖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对彭梅枝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尤光祖作为非婚生女彭梅枝的生父,有义务为女儿的健康成长提供各种有利条件,并应承担支付部分生活费、教育费的义务。尤光祖在彭梅枝出生后已经向彭梅枝、彭绣花支付的部分钱款,可视为尤光祖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的行为,该部分款项可直接冲抵其应付彭梅枝的生活费。鉴于彭梅枝今年10月将满十八周岁,且尤光祖也已陆续支付了彭梅枝的部分生活费,故对彭梅枝及其法定人彭绣花要求尤光祖再支付100000元生活费、教育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彭梅枝尚未独立生活,彭绣花又身患重病,彭绣花母女目前经济、生活较为困难,因此尤光祖对其应承担的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仍需适当履行。考虑本案的现实情况,法院酌定由尤光祖一次性再支付彭梅枝生活费20000元。据此,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尤光祖与彭梅枝之间存在生身父女关系。尤光祖一次性支付彭梅枝生活费20000元,此款由尤光祖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宣判后,尤光祖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法院法官进一步向尤光祖释明了不同意配合亲子鉴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但尤光祖仍拒绝对其与彭梅枝之间的关系进行亲子鉴定。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在彭绣花受孕时与案外人汪康华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此期间汪康华因生理疾病不具有生育能力,直至与彭绣花离婚时其仍在治疗,因此可以排除彭梅枝是彭绣花与汪康华婚生女的可能。在发现彭绣花怀孕后,尤光祖曾要求彭绣花将小孩打掉:在彭梅枝出生后,尤光祖还陆续为彭梅枝及彭绣花支付了七万余元费用:据此,可以认定彭梅枝与尤光祖之间有存在亲子关系的重大可能。在此情况下,彭梅枝为进一步证明其主张,向原审法院书面申请就其与尤光祖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尤光祖不同意配合,在原审法院向其释明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所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其仍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尤光祖亦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彭梅枝已经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其与尤光祖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尤光祖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本院推定彭梅枝请求确认其与尤光祖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彭梅枝与尤光祖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推定亦无不当,尤光祖对彭梅枝应当承担的法定扶养义务仍需适当履行,原审法院酌定尤光祖再一次性支付彭梅枝生活费20000元并无不当、
最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亲子证明【第三篇】
证明
兹证明***(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的***(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是父亲和女儿的关系。
特此证明!
**县公安局***派出所
****年**月**日
亲子关系证明【第四篇】
兹有我村与 省 市 县 乡 村 组村民(居民) ;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于 年 月 日 时在家出生一男(女)孩,现取名为 因当时 的'原因,未能到医院住院分娩,经我处核实,该男(女)孩系村民(居民) 和 所亲生子女,望有关单位给予办理出生证为谢。
特此证明
单 位:
签 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