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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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1
一、西方主要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1、日本
日本的国有企业分为三类:直营事业、特殊法人事业和第三部门。直营事业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投资兴建并直接经营的国有企业;特殊法人事业是指由按国家特别企业法设立的法人经营的国有企业;第三部门是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私人企业共同投资建立的具有混合经济成分的国有企业。其中以特殊法人事业为最多。日本的多数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铁路、邮政、电信、基础设施等公共事业以及金融、烟草、盐业等行业。它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是一种集权式的管理模式。主要内容包括:(1)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由执行机关、咨询机关和监察机关组成。执行机关是直接执行国有资产管理事务机关,由各个政府主管部门和大藏省组成,大藏省是国有资产的总辖机关。咨询机关由国有资产中央审议会和地方审议会两级组成,负责回答执行机关的询问、提出建议。监察机关负责对国有资产在运营、处置、管理等方面的监督。(2)在进行民营化改革前,日本的国有企业实行的是行政机关直接经营的国营企业组织形式。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企业的人事任命,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受国家公务员法的约束。如日本99个特殊法人中,85家的总裁等领导成员由主管大臣任命,10家需主管大臣批准,只有4家自主决定;尽管各个企业有独立核算的财务会计制度,但在财务处置上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和监督。尤其在企业预算的制定、执行、结转以及资金的筹借、使用等方面,均需得到主管大臣的许可。企业利润部分需全部上缴国库。未经批准企业不得动用。亏损由政府弥补。(3)日本的国有企业多数根据特别事业法设立,对国有企业依法管理是日本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个特色。日本围绕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立法规定了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规定了各管理机关的职权及权利行使方式:在立法的规范下,日本的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形成了由国家直接加以管理的广泛而有系统的组织性,这是其他国家的国有企业所没有的特点。
2、英国
英国的国有企业也可以分为三类: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公私合营的国有股份公司。英国国有企业的分布范围在撒切尔夫人推行“私有化”前十分广泛,除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外,还广泛进入制造业等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发展高峰时,国有企业产值占到英国国民生产总值的13%左右,固定资产占20%多,职工人数占总劳动力的80%左右。英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特点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1)英国国有企业大多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由董事会作为连接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桥梁,使政府的政策意图通过董事会得到贯彻执行,又使企业享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2)英国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任免董事会成员、控制企业的财务和制定企业目标。主管大臣任命所有的董事会成员,规定国有企业的财务处置权限,并要求企业努力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盈利、扭亏等财务指标;(3)英国议会是国有资产的最高管理机构。英国议会通过立法管理和控制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建立、改组、废除以及非国有化等重大问题必须由议会通过专门的法令决定,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议会立法明确了国有企业的职责、机构、权力义务,未经议会同意不得改变。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议会授权给各主管部门,委托他们进行具体管理。各部门必须就所授权力的实施和决策对议会负责。(4)英国政府的各主管部负责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 ,其中财政部从总体上对国的财务负责,确定对国有企业的资助额、审批各主管部门投资报告,并对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法国
法国的国有企业按其法律形式分为三类: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行政性公共事业机构、工商业性质的公共事业机构和企业、国家掌握部分股票的混合公司。法国国有企业主要在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加工制造、银行和保险等几大在本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经济地位的领域中,这使法国成为西方国有化程度最高的国家。1990年法国国有企业产值占国总值的18%,投资额占全国总投资的%,出口额占25%,股份制是法国国有企业最基本的资产组织形式,并且国有企业是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相互融合的混合公司。国有企业内部组织一般实行董事会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的组成实行“三方代表制”原则,国家代表、企业职工代表和与企业的专家、知名人士代表各占董事会成员的1/3。这是法国国有企业的一个特点。
法国处理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既保证国家对企业的所有权和领导权,又要保证企业拥有一定的经营权,使大多数国有企业能够按照一般经济法则和市场规律。法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特点如下:
第一,对国有企业实行“三重监督”,由政府各部门、议会和审计院三方面分别实行管理和监督。政府的管理:(1)明确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国家对企业的直接控股权由财政经济部门持有,间接控股权由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持有;(2)明确国有企业的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和领导,影响企业展方向和战略。财政部是国有企业财政方面的主管部门,决定企业获得的财政拨款数量和国家的参股范围,其他相应政府部门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3)政府控制国有企业的主要手段:一是决定企业的领导层,或者是任命企业董事长,或者是任命董事会中的国家代表、知名人士和专家代表;二是向企业派驻国家稽查员和主管部门代表,监督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三是掌握重大投资、收入分配及价格制定等方面的决策权,议会主要是起监督作用,通过议会的调查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就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审计院负责每年对国有企业的账目进行事后稽核,检查企业财务收支是否合乎规定,评估企业的经营绩效。
第二,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法国政府根据企业是否具有竞争性,行业是否存在规模效益以及是否需要大量基础设施投资等三个标准,把国有企业分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两种,并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法国的垄断性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能源、交通、邮电通信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部门。对这些企业,政府控制程度较高,管理较为严格,企业的自主权相对较少。企业的投资规模、借款数量、产品和劳务的定价以及工资的增长幅度等都由政府决定;竞争性国有企业所处的行业主要是加工工业、建筑业、商业和服务业,这些行业中存在有大量的私人企业、国内国外有众多的竞争对手。对竞争性国有企业,政府的管理仅限于任命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和对资产的流入流出进行监督,而非直接控制。企业拥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基本与私人企业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
第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法国从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国有资产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领导体制,到国有资产的财务、税收、审计、雇工、工资以及计划合同等各个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使政府的管理工作做到法律化、制度化。完备系统的国有资产法律体系为处理国有资产遇到的各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4、意大利
意大利的国有企业按照经营方式和隶属关系的不同,可分为四种类型:(1)国有自治公司,这类国有企业一般处于国家垄断行业,由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管理;(2)市政企业,这类企业一般是城市公共设施经营公司,大多数属于地方政府所有;(3)国有化企业,企业资本完全属于国家,经营方式与一般企业相似,但不是股份公司,由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管理;(4)国家参与制企业,即由国家控股公司以参股、控股方式管理的国有化程度不同的企业。这类企业基本上按照市场法则组织经营活动。其中,国家参与制企业是意大利国有企业的主要形式,也是意大利国有企业的特色。意大利国有企业的分布范围很广,几乎没有一个经济部门不在其活动范围之内,但以石化、冶金、机械、运输工具制造、水电供应、电讯等资本密集型部门为主。
在国家参与制企业的基础上,意大利形成了以中央专门机构综合管理国有资产所有权、各控股公司分散管理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整个管理体制分为三个层次:上层是经济计划部际委员会和国家参与部,中层是各级控股公司,下层是从事产品经营的参与制企业。(1)经济计划部际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控股公司的政策目标、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审查控股公司提出的国家拨款申请、协调政府不同部门的政策等;(2)国家参与部是意大利政府专职管理国家参与制企业的机构,它的职责是通过各大控股公司全面管理国家在各个生产部门和服务部门所拥有的股权,监督和协调国家参与制企业的活动。具体为:第一,任免所属控股公司的领导人、决定其董事会成员的组成。第二,为国家参与制企业确定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方针。第三,监督国家参与制企业是否执行本部指示,是否遵守经济管理规章;(3)国家控股公司。伊里公司(IRI,即工业复兴公司)、埃尼公司(ENI,即国家碳化氢公司)和埃菲姆公司是意大利的三大控股公司,其所有权完全归国家所有。它们的职责是负责管理国家拥有的企业股份,督促国家参与制企业执行政府指示,指导、协调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生产活动,向企业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信用担保和信息技术、人才等服务,并保护企业的利益。国家通过控股公司购买或出售企业股份、行使股权,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4)参与制企业。这些企业具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它们在市场上与私营企业处于同等地位。国家只参与企业总体经营目标的制定以及对企业主要领导人的任免,除此之外的一切事务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享有很大的经营自主权。
二、借鉴意义
1、根据世界经济潮流的发展变化,调整国有经济发挥领导作用的产业和规模国有经济在西方大多数国家的国民经济中尽管扮演着为私人经济服务的角色,但通过国有经济的带动和调控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运行,也普遍是国有经济担负的重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处于一种领导地位。不论是在煤炭、铁路、钢铁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传统的国民经济主导部门中,还是在新兴的主导产业--高科技产业中,都需要有国有经济的强力支持。因为这些产业在建立之初都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投资风险高的特点,私人资本无力或不愿进入,需要国有经济开辟路径。
西方主要国家进行的私有化运动,其中一个较为根本的出发点就是使国有经济顺应世界经济结构的变化,调整国有经济发挥作用的领域,重新确定国有经济的领导地位。在将国有企业出售给私人投资者的同时,国有资本并没有简单地消失,全部用于弥补财政赤字,有相当一部分出售收入用于对高科技产业的投入。并且近年来西方各国普遍加大了对高科技产业的投入,尤其是对见效更慢的基础理论研究的投入,形成了大量新的国有资产。
2、对国有经济分类管理
从上面对各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介绍中,可以看出分类管理是各国管理模式的共同特征。作为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国家,其行为目标具有多重性。国家的这些目标必然体现在国有资产的运行上。但是由于这些目标之间并不具有统一性,相互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如盈利目标和就业目标的冲突。因此较好的方法就是对国有资产分类,使之分别承担不同的目标。即使做不到泾渭分明;也应努力突出一项目标。
国民经济中不同行业或部门的不同性质为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提供了客观基础。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主要依赖于各类国家机构的运行,支撑国家机构运行的国有资产当然不能以盈利为目标,只能仅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为目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在国民经济中居于基础地位,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和自然垄断性,在这些部门中国有资产的目标是在获取规模收益的同时,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并以后者为重点。近些年来,不少 国家开始在铁路、电信及电力等自然垄断行业引进竞争机制,放弃国有资产一统天下的做法。其出发点就是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而不仅仅是使这些部门的国有资产自负盈亏;在国民经济的关键和主导产业中,国有资产要担负起产业领导的责任,不能单纯追求盈利;除上述行业和部门之外,在其他竞争性行业中,国有资产只有盈利这一项目标,别无他求。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也不排除执行国家的其他目标。
对国有资产分类管理,明确不同的追求目标,有助于增强管理的针对性,也有助于协调不同的政策目标,从而从整体上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
3、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突出管理的权威性
我们上面所介绍的国家对国有资产基本上都采取了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纵向上,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机构,地方服从中央;在横向上,针对企业的财务、人事和业务分别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其中以财务管理为重点。各国均明确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机构,并赋予其较大的权利,具有相当的权威。因此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机构普遍成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主导机构。
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经确立了“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但尚缺乏权威管理机构。借鉴西方各国的经验,建议我国尽早将财政部确立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主导机构,突出其权威,使其他管理机构在财政部的协凋组织下,形成管理合力,改变当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不善的局面。
4、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管理,形成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
依法管理国有资产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特征,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方面均有法律依据,甚至专门为某个国有企业立法,规范其设立、运行、管理和消亡等各个方面。并且立法的层次比较高,大多数是由国会通过。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也是在有关立法的指导下进行的。依法管理国有资产,不仅提高了管理的权威性,保持了管理的连续性,也明确划分了管理主体之间和管理主体与国有资产运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了各自的职责边界和权利范围,使国有资产的运行具有稳定性。依法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则提高了改革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不仅能够有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也有助于稳定社会环境。
相比之下,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立法较为滞后,立法的系统性不强,层次也不高,缺乏应有的连续性和权威性。尽管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当前的工作重点,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但在立法上并没有作为重点。目前国有资产管理立法的最高层次是以国务院令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其他有关法规全是一些部门规章。并且正是由于立法层次低,各部门自行立法,更加剧了部门间的利益争夺,导致立法的不统一, 相互间难以协调甚至发生冲突。同时对一些立法难点却又都避而不谈。因此,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层次,树立法律权威。只有如此才能改善国有资产管理混乱的局面。
参考书目:
[1]毛程连 《国有资产管理新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2
关键词 防止资产流失 举措。
企业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国家作为一种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产多少以及其理应获得的权益。我国企业的国有资产流失是指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者在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通过各种途径,造成国有资产的非正常损失,因此而使国家在企业的权益减少。
1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
国有资产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国有企业的资产或国有股权、政府的现金和公共设施。当国有资产在价值形态或表现形式的转换中,交换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则视为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流失是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有很多方面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在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对一些经营不善或收益过低的中小型国有企业进行了股权的转让,将这些企业出售给非公有制企业或者个人。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由于国有企业的出售并没有严格按照市场的原则进行,所以国有企业总是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被出售,这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极大损失。同时,在国有企业出售的过程中,一些企业的经营者以及政府部门的主管与部分私有企业勾结,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部分企业在合并、分立、破产和终止时不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没有按照规定清算企业的国有资产,造成这些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损失。部分企业的经营者利用企业破产的机会大肆侵吞国有资产,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破产的主要动机是为了逃避债务,当企业破产之后银行贷款自然销毁,如此这些国有资产就无法收回。
企业用人制度存在缺陷企业的高层多为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甚至有部分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自身就是由政府官员兼任,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只对任命他们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而不对企业和企业的职工负责,他们在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时就有可能只注重上级主管部门的利益甚至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不注重企业的经营利润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造成企业经营利润降低,国有资产出现流失。我国正规的经理人市场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造成了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评价都没有实现市场化,使得企业的管理人员大多不是专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对经营者的外部约束作用十分微弱,使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得不到监督,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企业经营和管理出现混乱,企业的财会制度不完善80 年代后期,为了给企业的经济增长增添活力,国家对企业进行“政企分开”的改革,通过政企分开的改革,企业摆脱了政府的干预,得到了高速发展的有利环境,但是政企分开也造成了企业的经营决策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即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一个人说了算,使企业的决策不民主,企业的决策成为一言堂,使企业的决策出现了大量的失误,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部分企业的领导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不做市场调研,盲目投资,企业在投资上管理滞后,造成投资失误,有可能会导致企业投资的项目落后,投资项目效益低下,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国有资产随之流失。而且这种盲目投资的行为既浪费了人力物力,加剧了企业产业结构的矛盾,也造成了企业财政压力不断增大。企业的管理者违反国家的财务制度,不将国家资金入账,形成帐外国有资产,账外资产的存在使企业的国有资产得不到正常的监督和管理;部分企业的经营者还偷漏国家税收,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企业的管理者通过不提折旧和修理基金、费用支出挂账等方法,搞虚盈实亏,或者通过虚列、多列成本,截留转移收入,搞虚亏实赢。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不够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缺乏必要的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无论企业经营好坏对企业经营者的利益都影响不大,经营者的收入与贡献不成正比,利益的失衡使得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心理失衡,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对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由于有意或者无意对企业的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有效的约束机制,使得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不对自己的经营和管理行为中的错误负责。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考核指标经常与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的切身利益挂钩,使得这些企业经营管理者在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中存在短期行为,损害了企业和企业国有资产的长期利益。关于产权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国家对国有资产产权的保护缺乏明确而有效的法律保障,对于国有资产经营中遇到的行政性侵蚀的现象,并没有可操作的法律界定和约束依据。各地政府机关有关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国有资产管理、提留资产和玻璃资产管理办法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标准不一,造成在这些方面局面混乱,导致国有资产的管理缺乏保障。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和中介活动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对资产评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缺乏约束、监督和进行制裁的依据,一些投机分子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通过各种手段侵蚀国有资产。
2 加强管理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举措。
明晰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我国应当严格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企业进行改革。要明确各级国资委(局)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股东方式行使权力,不应该用行政手段和方式管理企业。国资委应当只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并且按照同股同权的原理,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益。调整重组企业的出资人所有权结构,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一个国有产权可转让的开放性竞价机制,使之能够以合理的价格推动国有产权的有序流动,同时保护和监管国有资产,组建产权交易机构,采用市场化运作。完善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和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提高其运营效率。加强产权交易的监督力度,使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国有产权在公开的产权交易市场应当以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保证交易的公平、公开和透明。根据最新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除法定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的转让应当在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应当公开竞价。参与转让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改革企业的用人制度要建立现代企业的用人制度,杜绝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任命的形式,同时解决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又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现象。要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教育培训,积极培育高素质的企业的经营者。在人员选聘方面要公正、公平、透明,强调专业性、技术性和社会性的特征,实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人员选聘制度。要大力培育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市场化、社会化、职业化,形成一个高素质的无行政依附和单位依附的企业家阶层,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企业家市场。
加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建立一个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目标的确定方法体系,采取确定阶段目标运用具体指标逐步考核的办法对企业进行考核。
建立一个严格合理的国有资产经营目标考核及奖惩方法体系,这种考核要从企业规模效益的角度对企业的业绩进行评价,从而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企业要做好扎实的财会基础工作,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企业财会账目要严格真实地反应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和约束机制。做好各项国有资产的管理,加强资金的管理,把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的不定期监督检查经常化制度化。完善企业的民主决策制度,充分发挥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先进性,利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监督。规范和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要聘任社会专家担任独立董事,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在企业议事时应当引入和实行“投票制”,对重大事项,应通过集体研究决定,保证决策的科学合理,避免企业个别领导者的“一言堂”。
企业决策程序要科学严密,在决策的过程中要吸收职工加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在决策时要有科学依据,决策所用的数据要准确,决策的手段要逐步现代化。
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在企业的分配制度上,可以采取比较灵活的机制约束人力成本,激励人力资源,使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薪酬与其职责挂钩。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推行和完善年薪制、齐全激励制度,从而调动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国有资产在发展中保值增值。建立严格合理的国有资产经营目标考核体系和奖惩体系,对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按照考核体系进行公正合理的奖励和惩罚。对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实行责任人制度,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所要承担的责任要与他的职务挂钩。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增值或贬值承担相应的责任。完善产权管理的法律责任制度,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权益的法律法规,明确企业的责任,规范企业的行为。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监督,同时加强企业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可量化的可操作的企业监督约束机制,政府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进行财务检查、年度决算审核,以核实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要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核实企业是否存在偷税漏税;工商部门要对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是否存在抽逃资金、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行为,并依法进行惩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资产管理体系,制定操作性强的细则规定,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对企业的监管应当包括所有制、经营决策、经营过程及经营成果使用分配等几个重要环节。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监督和管理,对企业的管理者进行教育,增强企业管理者的法律观念,减少企业管理者通过各种途径侵吞企业国有资产的现象发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管理者利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吞企业国有资产的行为要进行严惩。
把好“三类资产”的鉴定处置关要在规范鉴定、确认的基础上,着力盘活“三类资产”,充分发挥其潜在市场价值。为此,以下四点尤其值得注意:一是发挥专业职能部门作用。科学鉴定“三类资产”,预防任意剥离资产,破坏国有资产的完整性。二是可以建立专门的资产调剂处置机构,加大对不良资产的管理盘活力度。三是面向市场,拓展“三类资产”的调剂利用空间和范围,充分发挥其潜在使用价值。四是依法处置不良资产,完善规范处置过程和相应的监督机制,避免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流失。
把好审计关重点是做好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全面审查核实工作。要采取现场取证和核对报表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对重要资产、问题资产、数额较大的资产或发生金额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专项审计,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内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审计评价。
把好资产交接关一是要加强过渡企业的公章、发票和重要文件档案、技术资料的移交管理,防止由于管理混乱而造成的资料流失和资产损失;二是加强实物资产的清点移交记录,实施专人专项管理,防止实物资产毁损外流;三是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使用,防止不合理支出;四是理清、理顺相关债权债务关系,防止由于企业改制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混乱,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受损流失。
参考文献。
[1]张言彩。国有资产流失的博弈论分析[J].价值工程,2002(06)。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3
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的法规建设,是搞好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统一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应尽快完成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统一管理的三个法规性制度建设。一是政府出资人财务制度建设。要修改完善现行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力争将其以法律形式颁布。要明确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出资人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方面的各项权利与义务,赋予财政部门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销、清产核资、资本核定、资本投入、资本营运、资本收益等方面应有的合法的管理职能。二是制定《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办法》。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是财政部门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统一监管的最基本的监管手段,是财政部门切实履行职能的基本条件。要积极实行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办法,以建立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事项的监管机制。要搞好对国有企业财务年报审计质量抽查工作,其委托费用,可由财政部门在资产收益中安排,也可以由财政部门统一向被审企业收取解决。三是制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法》。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内容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充实和完善。近期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内容应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包括电力建设基金、养路费、散装水泥专项收入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各种国有资源收入等);政府债务资金安排等。近期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支出的内容应包括:财政一般性税收收入预算安排的支出(包括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科技“三费”支出等);政府性基金支出(包括电力建设基金支出、养路费支出、散装水泥专项支出等);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包括国有资本的投资支出、国有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支出等);国有企业职工安置与养老统筹支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支出;政府债务资金支出等。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后,要提交同级人大讨论通过,并在财政部门和企业中付诸实施,以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法治化管理。
二、强化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统一管理的财务制度建设力度
国有企业财务制度是规范企业财务经营活动、财务会计核算和财务收支分配关系的行为准则,是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统一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内容,也是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的财务制度保证。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依据有关法规,加快制度创新步伐,努力构建出资人财务制度体系:
1.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转让、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行为,研究制定《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资产财务处理问题的财务制度暂行规定》,强化企业改制监管力度,规范并推进企业的改组改制。
2.研究制定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利用辅业国有资产安置分离分流人员的财政政策,制定《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支持企业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实现政企分开。
3.制定《企业国有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统一产权界定的政策依据,推进产权界定规范有序地进行。
4.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修订《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实施细则》,改革产权登记管理方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5.研究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规定》,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6.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管理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工效挂钩考核办法》,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制度,激励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要建立科学的国有企业效绩评价体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7.按照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建立对企业经营者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试点管理办法》、《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办法》、《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管理办法》等。
8.进一步规范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要按照“一项资金一个办法”的原则,制定加强管理的具体办法,研究拟定资金分配的系数法、公式化、程序化管理办法,硬化预算约束,减少随意性,增强科学性。
三、强化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统一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
实践表明,制度的制定固然重要,而制度的执行更为重要,制度的贯彻执行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当前,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大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统一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一是加大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事项的监管力度。应严格依法做好对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与“否定意见”的处理,做到财务监管不留“死角”;财政部门应严格对审计机构的资格审查,对凡是审计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事项的审计报告必须进行抽查,且每年抽查面不得低于20%,并要将抽查的结果和处理违规的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备案。如鉴于目前有些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混乱、资产流失严重的问题,应强调对“应收账款”,中介机构要重点披露,企业要依规处置,财政要严格审查与处理。二是要强化对重大国有资产流失事项的检查力度。据调查,一些企业国有资产运行无序与流失现象严重。有些企业在合资、联营、改制和改造工程中,采取关联交易和挤摊成本费用等手段,向国有法人转嫁亏损、掏空国有资产、注销国有企业、悬空国有产权与债权。对此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应加强对有关重大事件的检查与披露。三是要强化国有股权的管理力度。据调查,目前有的地方企业改制后,法人权力过度膨胀、内部管理失范、财政监管弱化问题严重。对此,财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与强化监管。要大力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按国家经济结构调整要求,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参与审核、确定重组改制方案,合理设置股权结构,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是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收益的征管工作,完成收入任务,保证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落到实处。要继续抓好和扩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试点工作,总结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试点经验,完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框架体系和编制方法,推进试点工作健康发展。应逐步在全国建立起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体系,推动和促进政府公共财政目标的实现。五是要加强产权登记管理基础工作,强化国有产权变动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六是认真做好国有股减持、配售、回购、股(产)权转让等工作。据调查,由于某些原因,目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管理存在失控现象。这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建立与完善有关管理制度。七是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组织力量对重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抓好技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检查。要研究资金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八是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要按政策规定清理产权交易机构,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九是要加强“三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三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年检面要达到100%;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继续做好“三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核查工作,核查面要达到20%。十是要积极服务于企业经营软环境的建设工作。据调查,目前有些企业的经营环境极不宽松。有的企业在经营中要负担各种法定外的乱收费达30种之多。要解决这些问题,作为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有关工作,积极服务于企业经营软环境的建设工作。要加强对有关问题的检查披露及建立有关禁止和防止乱收费现象的财务制度。
四、强化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政策与财务制度的调控力度
要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国有企业战略改组和实现我国经济产业结构升级为目标,强化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政策与财务制度的调控力度。一是要认真落实关闭破产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积极支持关闭一批技术落后、污染严重、浪费资源的落后生产企业。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关闭破产计划,重点做好煤炭、有色等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认真测算关闭破产费用,及时核拨关闭破产补助资金,推进关闭破产工作有序地进行,确保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要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关小工作。依法淘汰落后和压缩过剩生产能力,把关小和总量调控目标落到实处。二是要继续调整财政政策,支持企业重组改制,促进企业加快建立适应WTO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经营机制。积极做好国有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等工作。三是认真做好企业下放和接收工作,妥善解决接收、下放过程中企业资产与财务处置等问题,合理确定、划转财政收入基数。四是要合理运用财政各项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增强我国经济的竞争能力。要按照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积极参与做好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工作,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促进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五是积极支持外经贸发展。应调整外贸发展基金的使用方向。积极落实中央“走出去”和“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外经贸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带动相关产品出口。六是大力支持非国有经济发展。利用各项财政专项资金,采用设定高新技术贷款风险基金、创业基金和其他合理的方式,支持非国有经济特别是民营和“三资”企业的发展,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以优化我国经济结构,实现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增强我国经济竞争能力。
五、强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统一管理工作的调研力度
搞好调查研究是实现科学决策的前提。必须坚持“从企业中来,到企业中去”、“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工作作风,要真正沉下去,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一是要研究在建立政府公共财政框架的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二是研究按照WTO规则适时调整财政对企业的各项政策问题。三是要研究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中的相关财政政策,解决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历史包袱与社会负担问题。四是要研究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改制中如何加强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管,改善和规范国有股权管理。五是研究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体系问题。六是要研究“三资”企业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财务管理和改善服务的政策建议。七是研究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优化财政资金分配,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八是研究中央改变所得税分配制度实行统一的按比例分享办法后对企业和各地区经济的影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