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无犯罪记录证明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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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无犯罪记录证明1
派出所:
兹有___,男女,__年__月__日出生,__人(户籍所在地,就是身份证上面的'地址),身份证号码:___,是广西正高置业有限公司部待入职新员工,为办理入职手续,需要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望贵所为其出示。
谢谢!
广西正高置业有限公司
__年__月__日
无犯罪记录证明范文2
构建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必要性
应当指出,建构全国性的犯罪记录登记和查询制度,并不仅仅是为了全面登记犯罪记录,也不是简单地为了集中有关犯罪和犯罪人的信息、资料,而是为了促进、保障法律的具体实施,实现整体法律体系的逻辑平衡,实现法律实施中相互保障。
对公共领域资格准入进行限制的法律目前无法实施。从保护重大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一般而言,公共领域的资格准入限制较为严格。被处以资格刑或者存有犯罪前科的个人,一般不具备或者至少在特定时间内不具备进入相关领域的资格。一、限制资格以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基于行为人曾经因犯罪而受刑事处罚的事实本身(此时犯罪记录被评价为前科),一些法律限制、剥夺具有前科的人进入该领域任职的资格。例如,存在犯罪前科的人,被永久性地剥夺了担任司法官的机会。在某些涉及公共服务的行业中,具有前科的人一般也不得进入该行业任职、就业。然而,此时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即如何查证相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进入特定行业的资格。是依赖、期待或者强制个人交待受过或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还是由有关机关、单位主动查询?二、在如何进行查证的问题上,不能要求个人承担绝对的举证责任。理由有三:第一,刑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犯罪记录报告义务,不能成为公共领域资格准入时要求个人承担证明其不存在犯罪前科责任的理由。该规定建立在没有公开设置前科及其消灭制度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对于前科适用对象的合法权益的无限制的永久剥夺和歧视待遇,况且,它限于就业和入伍,在适用上不具有普遍性。第二,要求个人承担证明其不存在犯罪前科的绝对责任,实质上是把所有试图获得资格进入相关领域的个人都推定视为曾经的犯罪人,这与体现刑法、刑事诉讼法基本精神的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第三,由个人提供资料证明其有无犯罪前科,不是一种严肃和权威的方法。个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形式各异、真假难辨或者不完整,加上地域因素导致的信息闭塞,使得有关单位难以及时做出准确判断。
对经济领域资格准入进行限制的法律无法实施。资格准入的审查问题不仅存在于国家机关、社会公益服务单位等特定行业,也广泛存在于经济活动领域。例如,《公司法》规定,犯特定罪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然而,前述的问题同样存在,如何查证相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入公司、银行等行业的资格?如果没有严谨科学的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上述法律条文就有被架空而成为摆设的可能。
刑事法律自身的具体规定无法实施。由于难以科学、严谨地查证个人之前的犯罪记录的有无,刑事法律本身无法得以实施的情况也经常出现。以一般累犯为例,能否准确查证到罪犯前科的性质、时间,会影响甚至决定对于累犯的准确认定,进而影响甚至决定着对于罪犯的量刑甚至定罪。但是遗憾的是,在现有条件下,这一查证是很难高效率地、准确地进行的。主要原因在于查证的方式不明确,指望罪犯个人交待的做法不现实也不可靠,让有关机关主动查询又面临着如何查询、向谁查询的问题。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无法落实。提供犯罪记录、情报与法律资料交流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在我国与世界各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上,均有约定要相互提供犯罪记录、情报的条文。此时,能否准确查询犯罪记录及相关信息、情报,就成为实践中能否顺利执行、实施上述司法协助条约的关键。如果没有相关制度来保障这一基础工作的进行,那么,当其他国家按照相关协定向我国发出请求时,很有可能出现无法提供信息和犯罪记录,甚至提供错误的信息和犯罪记录的尴尬场面。
此外,犯罪记录查询制度同时也能影响到理论研究的发展,譬如,它能统计相关犯罪的类型和数据,为刑法学尤其是犯罪学的实证研究提供坚实的基础和支持,从而进一步影响到立法技术的进步和刑事政策的选择,保证国家能够有效地针对实际犯罪情况来采取控制犯罪的措施。
关于构建中国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建议性思考
建立独立的犯罪记录查询制度,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从整体上讲,笔者认为,构建中国犯罪记录查询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查询主体。参照德国相关立法实践,应当将犯罪记录的查询主体严格限定为有关单位和机关,个人无权查询包括本人在内的任何人的犯罪记录,即便查询也不能得到任何答复。理由如下:一、个人不应当承担自证有犯罪历史的责任。从无罪推定和人权保障的原则出发,所有的个人理所当然地被推定为不存在犯罪记录,除非有关单位和机关从查询中心处获得权威性的记录资料来这一假设。二、不授予个人查询权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如果个人可以查询其他任何人的犯罪记录并取得相关资料、证明,那么难免会出现借查询为名行窥伺之实的事件。有关单位和机关也存在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可能,对此,可以通过程序性和实体性措施进行双重限制。核心是设计一个专门的独立机关来制约有关单位和机关。有关单位和机关具有申请查询权,独立部门具有审查批准权。没有独立部门的批准认可,相关的信息中心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机关的请求提供证明资料;没有有关单位和机关的申请材料,信息中心也不得听从独立部门的单一命令而调取或者提供证明资料。此种设计,可以基本达到申请部门、批准部门和犯罪记录保管部门相互之间的权力制衡的效果。
查询理由及目的。从保障公民隐私权的角度出发,应当对查询理由及目的进行严格限制。只有在保障相关法律的实施以及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如重要工程招投标建设、政府采购等)的时候,有关单位和机关才能以此为理由申请对个人进行犯罪记录查询。对于行政规章、行政部门内部规定等非立法性文件,如果以保障其实施作为查询理由或者以其条文规定为查询理由时,应当禁止查询,以避免行政权的过于膨胀而过分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查询期限及内容。在未来中国犯罪登记制度的查询期限及内容方面,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进一步地保障隐私权。具体而言,当法律规定个人因犯罪而终身无法获得某项资格时,相关机关和单位即可以查询个人一生的犯罪纪录而不受时间限制。当法律概括规定个人因犯罪而不是具体某类犯罪而无法获得某项资格时,相关机关和单位即可以查询个人所有类型的犯罪纪录而不受内容限制。但是,当法律规定个人仅仅因为某些类型的犯罪而在某些特殊时间内无法获得某项资格时,相关机关和单位在查询时必须受到时间条件和内容条件的双重限制,即只能查询个人在法定时期内有无法定犯罪类型的纪录。
接受查询单位,即犯罪记录信息的统计保管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信息中心,专职负责信息资料的保存和提供。无论是从信息资料搜集的便利、工作经费的保障,还是与司法机关沟通的便捷、身份的超然独立来看,这一特殊的信息中心都应当隶属于司法部,由其负责全国范围的犯罪记录搜集与查询。犯罪记录统计和查询信息中心在出具证明资料时,只能作有无符合要求犯罪记录的客观阐述,而不能够夹杂其他主观评价或事实描述。如其出具的资料一般只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二、判决的时间和结果;三、共同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如果将来进一步完善了犯罪前科制度,例如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前科消灭制度,那么犯罪记录统计和查询信息中心应当在前科消灭之后接受查询时,提供没有犯过罪的查询结果。
对犯罪记录若干理论误读的澄清
公证无犯罪记录证明3
____派出所:
兹证明我单位员工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因出国需要,特前往贵单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因我单位与___国家移民署特殊要求,___必须开具此证明到20__年__月方可使用。故需贵单位批准开具。
特此证明!
_________有限公司
20__年__月__日
无犯罪记录证明范文4
论文关键词 书记员 笔录制作 注意事项
那么,如何做好笔录呢?概括起来为察言观色、脑转手记,具体的讲就是要做到:“耳听、眼看、手记、脑转”。
耳听——明确谈话目的,带着问题去听。要求我们在询问、讯问之前要熟悉案情,熟悉讯问、询问计划,做到有的放矢,心中有数。
眼看——耳听的同时注意观察犯罪嫌疑人、证人、被调查人行为举止、仪表神态,特别注意其面部表情及肢体语言,从而了解其性格特点和心理状态。帮助分析证人、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的内心世界。
手记——现在的笔录制作大都采用电子形式,因此,提高打字速度是把笔录制作好的基本条件。同时,切忌事无巨细什么都记,眉毛胡子一把抓。有时为了缓解犯罪嫌疑人紧张焦躁情绪,承办人会和其聊家常,谈一些“题外话”。这时注意与案件无关的“题外话”我们就无需记录。但有些东西却是我们应当记录而被忽视的,如进行政策教育的内容、犯罪嫌疑人面部表情及思想转变过程。
脑转——这是记笔录的关键因素,承办人的讯问方式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不同反映来做调整,节奏时快时慢,张弛有度。在做到耳、眼、手协调运作的同时,思想上要跟上承办人的讯问节奏,书记员与承办人之间好比车的两轮,只有协调一致才能做到双轮驱动。两者之间的默契配合是突破案件的关键,彼此的一个眼神、一个动作,书记员对此都应做到心领神会。
下面具体介绍检察笔录(在此主要介绍调查笔录、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的记录方法以及笔录制作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一、笔录制作
(一)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的核心是把事情叙述清楚,制作时主要围绕时间、地点(周围环境)、人物(在场人、知情人)、经过(情节、金额、款物特征)、结果(款项去向、因果关系)这五要素进行记录。记录时要做到语言通顺、表达流畅、意思清晰准确、无错别字。
在此,注意区分调查笔录与询问笔录不同,防止互相混用。两者区别在于:一是使用阶段不同,通常所说的调查笔录是指司法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在初查阶段向公民或者有关单位依法进行调查时,记载调查情况的客观文字记录材料。而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在立案以后依法询问证人或者被害人(包括亲属)、犯罪嫌疑人亲属,依法制作的记载询问情况的文字记录材料。二是询问笔录能进一步固定证据,法律效力更高。
(二)询问笔录
对于证人笔录的收集,主要围绕犯罪构成进行记录。遇到证人拒绝作证时,要注意与承办人之间的默契配合,“一人唱红脸,一人唱白脸”集中时间和精力突破证人心理防线。同时,认真记录好三句话,一是根据我国刑法及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希望你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二是如果有证据证实你知情不报,你怎办?三是如果有证据证实你存在知情不报行为,你是否愿意接受处罚?三句话看似简单却又重要意义,拒绝作证的证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此处的问话正是向证人施压。最后注意,对证人思想教育、说服劝解等内容的记录也切忌省略。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
按照犯罪构成要件(主体、客体、主观原因、客观原因)进行记录,主体方面主要体现其家庭成员、个人财产、有无内外债、个人简历、职权等情况,这里特别注意有无外债情况,记录时一定要记清记明,行、受贿案件在犯罪嫌疑人供认犯罪事实之后,应当问明其与xxx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防止犯罪嫌疑人事后以借钱为由翻供,进行无罪辩解。职权情况在听取犯罪嫌疑人口述的同时还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如:单位内部分工文件、会议记录、政府文件等)对其所说进行映证;主观方面则可以通过问话侧面的进行放映(如:发现钱之后你有无退还表示?);在讯问过程中如果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做到保持冷静,切忌“突然出击”。记录时要注意在所犯之罪与新罪之间运用过渡语句(如:你再仔细考虑一下你的问题、还有其它要交代的吗、沉思一会、片刻、深思等词语),做到承上启下,避免笔录上下两截被他人以“误读”。注意讯问语言的合法性,避免诱供发生,犯罪嫌疑人如果有装疯卖傻、装病等行为也应在笔录上如实反映。最后当承办人与犯罪嫌疑人陷入僵持阶段时,作为书记员我们还有一个重要的角色——稳压计,及时缓解双方情绪,确保办案安全。
二、检察笔录制作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一)笔录制作要做到忠于事实
笔录答言叙述方式应该符合答言者的身份、知识背景、说话习惯,应该就是他的语言,而不是另一个人的语言,最佳效果是能够让审判人员有身临其境的感觉。因此,侦查人员在制作笔录中应当善于捕捉能够体现真实性的细节,如方言、专业术语、口头禅等语言。但如果在记录中单纯使用方言而不加任何注释,就会使人看不懂,不能了解事实真相而做出错误判断,影响案件质量。同时要尽可能做到文字规范化,使用统一的书面语言,正确表达讲话人的原意和风格。
(二)笔录制作要做到结构严谨、言语朴实
一份好的笔录应当充分、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被揭露的整个过程,具体来说笔录中不但要记录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也要记录犯罪嫌疑人无罪、最轻辩解。犯罪嫌疑人起初由沉默不语到思想动摇最后到坦诚交待的整个讯问过程都要详细记录,而不能简单以“法律政策教育”代替审讯内容。同时注意,笔录制作中避免过多使用比喻、夸张、拟人等修辞手法,做到言语朴实,不浮夸,使笔录能够客观地、准确地反映案件事情。
(三)注意电子笔录弊端
电子笔录具有录入速度快、内容清晰、使用方便的特点,但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电子笔录要注重保存、保密。电子笔录应当在专用办案电脑上制作,注意与互联网隔离,尽量不安装蓝牙、无线等传输工具,防止他人侵入电脑窃取电子笔录。笔录制作完成后要注意及时保存,避免笔录丢失。二是严禁使用复制、粘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说话习惯及表达方式,对同一问题看法也不尽相同,“复制、粘贴”的使用会造成多份笔录如出一辙,降低笔录的证明力。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以及两个《证据规定》中对刑事案件证据效力做了更加严格规定,粘贴笔录很有可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四)准确把握客观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