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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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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是省直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总称。

行政单位,是指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除省直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单位自用(包括自主经营,下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包括举办经济实体、对外合作等,下同)和担保等行为。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责任人。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证、账卡、账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单位占有的自用国有资产进行清理,明确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落实管理责任。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自用的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所用国有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不得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自主经营、对外投资。行政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后勤服务而进行的自主经营除外。

在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或比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已经利用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经营或其他对外投资的,应当脱钩或退出。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办理报批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拟办理资产出租、出借的书面申请;

(二)资产出租和承租、出借和借入双方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三)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

(四)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记帐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五)承租方、借入方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送省财政厅审批的事项)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自主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办理报批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拟自主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的书面申请;

(二)拟自主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资产的权属证明;

(三)能够证明拟自主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记帐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四)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五)自主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可行性报告;

(六)拟对外投资和担保双方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七)拟合作方、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拟对外投资和担保资产的评估报告(资产帐面原值在300万元以上的);

(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送省财政厅审批的事项)

(十)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对外投资,涉及资产帐面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应该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自主经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要纳入单位综合预算,核准留用,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用于出租、出借的资产,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用于自主经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资产要实行备查登记、跟踪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自主经营、对外投资、担保的风险控制,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减少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该国有资产的使用,参照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监管体系;构建;严格管理

最近,周口市市委书记毛超峰对周口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在统一、严格、规范上下功夫。如何落实毛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发挥国有资产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价值管理的有效统一,将是我们下一步开展工作的重点。

一、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关运转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我市行政事业资产总量不断增加,管好、用好行政事业资产,提高行政事业资产综合使用效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目前,我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较为薄弱。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有利于整合政府资源,加快新城区建设;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节约财政开支;有利于机关事务管理体制创新,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二、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监管体系

(一)明确管理原则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原则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首先,要实现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其二,要强化资产管理与政府采购的衔接,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的渠道进行购置,防止违规操作,铲除滋生腐败行为的土壤;其三,要推动资产管理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衔接,研究建立资产管理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机结合的联动机制。

(二)理顺管理体制

(三)规范配置程序

(四)强化使用管理

在资产使用环节,根据《办法》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还应建立资产调剂制度,着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即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要严格控制和审批。

(五)加强处置管理

为了解决处置无序、资产流失的问题,要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即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在经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六)完善收入管理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和经营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同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出台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在统一、规范管理上下功夫

第一,根据108号令,出台周口市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办法。前一阶段,市国资办按照财政部和省政府的《办法》,借鉴其他省辖市经验,经过征求财政局科室及县市区财政局意见,局办公会议研究,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等环节,制定出《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5月23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这个办法,办法的通过,为周口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提供一个操作性较强指导文件。

第三,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让社会各界和行政事业单位深入了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法规,提高依法管理和自觉遵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自觉性。推动《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抓好监督检查,在严格管理上下功夫

(一)加强购建管理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发扬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严格控制各项资产的购置和建设。对确需添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重大购置和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动态监控系统,随时掌握各类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要不断研究和探索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标准,根据工作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的配置资产,克服铺张浪费现象。

(二)完善处置程序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发生资产调拨、转让、置换、变卖、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问题,以及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行为时,应按照“单位申请、部门审核、财政审批”的程序办理。对重大的资产处置项目,由财政部门呈报政府审批。在发生资产处置和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行为时,应由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资产评估,在审计或评估的基础上委托公物拍卖机构公开拍卖。特殊情况不宜公开竞价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协议转让。对产权不明确的,应先进行产权界定,在未明确产权归属前不得擅自处置。在办理房产、车辆过户、工商登记和土地出让手续时,应出具政府或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以及对外投资、联合经营等所形成的国有股权收入均属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按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由政府统一管理和调控,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于确因工作需要更新资产的,由财政部门统筹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3

四个新特点

事业单位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载体,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其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管好这部分资产,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促进服务型政府及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按照现代管理的内在逻辑,结合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特点和规律,构建了事业资产从投入、使用到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共9章60条。主要特点是:

一是管理机构及职责更为明确。《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三个管理主体在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即分别对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监督管理和具体管理。考虑到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办法》还特别规定“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这就为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重点、提高工作效率增加了灵活性;

二是资产管理范围更为宽泛。《办法》既包括实物资产管理,也包括非实物资产管理;既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也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其他形态的资产管理,管理范围更宽泛;

三是资产管理内容更加全面。《办法》明确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强化了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并对产权登记、纠纷处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资产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四是资产使用的表述更为科学。过去习惯上将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出租、出借的行为称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际上这种提法不够科学,因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往往较难界定,且存在相互转化而不是单向转化的问题,另外部分资产虽然已用于投资或出租、出借、担保,但在事业单位的会计账面上仍然反映为事业单位占有的资产,只是资产的使用方向发生了变化。从国家或财政的角度看,这部分资产还是在事业领域的投入,本质上还是非经营性质,有别于国资委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因此《办法》不再采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概念,而是采用“资产使用”的表述,这样更为准确。

三个新理念

我理解新的《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三个新的管理理念:

一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新理念。以前的资产管理存在一个突出弊病,就是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脱节,这既不利于资产管理的规范,也限制了预算和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办法》在“总则”部分突出强调了资产管理应坚持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且在多个条款都有具体体现;

二是资源整合和共享共用的新理念。目前事业单位普遍存在资产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办法》强调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积极推动事业资产的有效整合和共享共用,明确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权;

三是以信息化带动资产管理水平提升的新理念。《办法》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体现了信息化时代资产管理的新特点、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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