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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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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办法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文化艺术自身发展规律,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增强活力、壮大实力、多出精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为目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点和规律的文化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为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促繁荣。坚持以人为本,依靠职工,转变观念,树立新的文化发展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坚持政府扶持、社会支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步推开、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目标任务

四、改革的范围

(二)按照市场原则,把原来从事文化产品生产、提供文化服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的经营性文化单位实行转企改革。其范围包括:县秦腔剧团、人民剧院、电影公司。改革的重点是通过整合资源,逐步过渡为经营性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改革。组建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为文体广电局下属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编制机构按规定程序已批(渭编办发〔2010〕97号、潼编发〔2011〕20号)。由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在全县范围内统一行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市场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职能。

五、改革内容

(二)改革用人机制。新组建的公司推行全员聘用制,所有岗位重新设定,按需设岗、竞争上岗、以岗定酬、岗变薪变、同岗同酬,全面推行岗位目标责任管理,逐步实现人员的能上能下,合理流动和配置。现有“老人”按新的岗位设置规定,实行事业岗位聘用制,经上岗考核合格者由总经理聘用。新人经考核录用后,签定聘用合同,办理养老、医疗保险。聘用考核过程中,拒聘新岗位和落聘的“老人”,发给绩效分配制度中职工固定工资70%的生活费(财政负担),连续3年不能被聘用或者拒绝聘用的,予以辞退。辞退后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被辞退人员的相关手续及人事档案按人事部印发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的有关要求办理。聘任演职人员以现有人员优先,同时面向社会招聘。转制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合理安置现有人员

3.妥善解决分流职工的医疗保险。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以及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人员中,单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按现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享受医保待遇,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按现行政策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办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

4.认真落实转制后职工养老保险。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2012年1月1日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本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2011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转制后职工养老保险,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逐步予以解决。

六、配套政策

(一)加大财政投入,转变投入结构。一是增加财政投入。改革所涉及的单位,财政原有拨款不减少。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产业经费投入;二是改变投入方式。以2010年财政对文化经营单位的事业费总数为基数,设立“县级文化艺术发展专项基金”,逐步建立财政投入、社会融资、单位积累等多渠道投融资机制,统筹文化发展基金,采用以奖代补、政府采购和项目贴息、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方式,重点用于对优秀文化作品的以奖代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文化发展项目贴息、场馆建设补助等;三是加快公益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以政府投资为主体,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投资文化事业领域,免征土地、城建、人防、环卫等有关费用;四是为确保文化体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设立县级文化体制改革专项资金(原则上每个单位不突破5万元),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方面。

(二)妥善解决社会保障问题。转制为企业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的在编在岗职工,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原渠道办理退休手续。转制为企业后新进人员执行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完善和落实财税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各项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2008〕1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等政策规定执行。由县政府出台相关财税优惠政策,支持逐步过渡为经营性的文化单位,走政府扶持、市场引导、持续发展的路子。

七、时间安排

2012年3月底前,完成所有文化体制改革任务。

八、具体要求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县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宣传部门协调指导,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落实,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了确保这次文化单位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成立县文化单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分工负责。县文体广电局是文化体制改革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积极衔接落实省、市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相关文件,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办法范文2

一、征收对象

凡在城县范围内依法从事石料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都纳入税费集中征收管理。

二、征收标准

按3元/吨(按1公斤炸药爆破4吨石料,折算为1公斤炸药征收12元)集中征收。如遇石料市场价格上涨和下跌超过30%,则相应调整征收标准。

三、执行时间

从年3月1日8时起执行。

四、集中征收单位

由县税费征收管理办负责对全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石料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税费征收。

县内其它单位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年审、办证及为企业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规费。

五、征收方法

(一)对从事生产经营石料的企业和个人税费集中征收实行预征税费方式。

(二)凡在城县范围内依法从事石料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在年2月25日前到县税费征管办领取《购领证》。

(三)在县税费征管办预征税费后,由县税费征管办开具《石料预缴税费证明单》。

(四)凭《石料预缴税费证明单》到火工产品审购部门申购火工产品。

六、其它事项

(一)高速公路、106国道改造、重点项目建设、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等所需火工产品,凭相关部门手续,报县税费征管办,经审核后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二)县属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工程在结算时必须经县税费征收管理办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县税费征收管理办必须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石料使用量和征收标准计征税费。石材企业和个人已预征的可列抵税费。

(三)县财政、建设、城管、交通等相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在拨付相关的工程款时,必须经县税费征收管理办审核后方可拨付。县公安局矿山治安管理大队必须根据县税费征收管理办出具的《石料预缴税费证明单》的数量审批火工产品。县民爆公司凭县公安局矿山治安管理大队的审批意见和县税费征收管理办出具的《石料预缴税费证明单》组织供货。对不按《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储藏、转借、倒卖火工产品的企业和个人,由县公安局矿山治安管理大队予以严肃查处。

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办法范文3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构

1、成立领导小组。为了加大改善经济环境建设力度,成立了县优化投资环境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办、政府办、发展计划局、审计局、财政局、经管委、招商局及进行办证(收费)服务中心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

2、健全管理机构。经管委内设“一办三中心”,即办公室,办证(收费)服务中心,规费中心,投诉咨询中心。根据职能设置和工作需要,定编8人,其中行政编3人,全额拨款的事业编5人。经管委副主任兼任“三中心”的负责人。办公室、投诉咨询中心各配中作人员2名,办证(收费)服务中心、规费中心各配工作人员1-2名。其工作人员要求年龄在35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采取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办公室、投诉咨询中心等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由经管委会同有关部门考察录用。

3、筹措管理经费。经管委人员机构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办证(收费)服务中心日常管理费按办证(收费)服务中心年收费总额提取。

二、规范行力,明确进服务中心单位

2、规范行为,简化办事程序。办证(收费)服务中心实行“一条龙”管理,“一站式”服务。其业务办理实施“三五”运作模式。一是“五公开”服务:即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公开;二是“五件”管理:将各窗口受理的事项划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退回件和补办件五类,每类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三是“五制办理”:即一般事项当场办结制、特殊事项承诺办理制、上报事项负责办理制、控制事项明确答复制、多部门审批事项同步联办制。

三、加强中心内部管理

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办法范文4

一、改制的范围

实施改制的事业单位范围包括:(1)生产经营、社会中介服务等类型的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2)具有市场潜力,并且市场收入可以成为经费主要来源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3)对监督管理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保障、中介、专业技术服务职能,自身具有营利能力的,条件成熟的,可剥离后改制为企业或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

二、改制的主要形式

按照“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改革原则。事业单位改制形式可以是公司制、合伙制或个人独资。对无法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可以合并重组,对个别经营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可采取撤销、歇业或关闭方式进行清算,也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转让。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的,其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全部退出,实行产权和职工“双置换”改革,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

三、资产评估与产权界定

2、产权界定。由县财政(国资)部门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经评估和确认后,国有事业单位的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资产的处置和出让

改制单位的土地及其它资产属国有资产的,须由改制单位向国资部门提出申请,经国资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资产的处置和出让。改制单位资产的处置出让必须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阳光”操作。

县财政局建立事业单位改制资金专户,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处置和出让所得收益,必须全额纳入县财政专户,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五、事业单位的注销

事业单位被撤销或改制为企业及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应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号令),由其主管部门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提交事业单位撤销或改制的文件、清算报告和相关材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依法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印鉴,并予以注销公告。实行清算的原则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1996年第8号令)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被撤销或改制为企业及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后,原事业单位的文书档案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接收与保管。

六、改制过程中人员劳动关系转换和分流处置

1、事业单位改制后,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改制后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聘用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在同等条件下,改制后的单位应优先聘用原固定制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救济,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未被重新聘用的或选择自谋职业的,在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原缴费年限与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2、事业单位改制职工的安置费标准。

事业单位聘用(劳动)合同制人员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为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工龄未满1年按1年计算。事业单位固定工基础安置费5000元,5年以上工龄每增加1年增加700元,若低于“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标准的按其标准计发。办理农转非招工手续的土地征用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增加土地补偿金4000元。

3、事业单位转制中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女干部,转制时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50周岁以下的女干部,转制后在工人岗位上或自谋职业的,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的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上述人员,不再发给安置费和生活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其间如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可作相应调整,并按退休时的工资标准套改退休费,如计发退休费低于企业同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可按企业标准计发。

5、事业单位改制计算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时间以批准改制方案时间为基准日;一次性计提各项社会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上半年批准改制方案的计算到6月30日,下半年批准改制方案的计算到12月31日。

6、转制时已离退休人员,仍执行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待遇。退休(职)人员以退休(职)费为基数一次性计提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75周岁,少于五年按五年计提,纳入社会保险统筹;其它统筹外支付的有关费用,一次性计缴至75周岁,少于五年按五年计提,由主管部门。离休人员纳入“两费”保障,按有关规定执行。

7、一次性计提各项社会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和已退休(职)人员按每人17000元的标准计提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上缴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并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已改制歇业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视同缴纳,死亡后一次性支付处理。同时按每人20000元的标准计提托管经费,主要用于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年终慰问等统筹外费用支出,由主管部门代管。

8、事业单位转制时应缴而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必须在转制时按现行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对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时一次性领取安置费人员,根据其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补贴,由原单位通过社会保险事业局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本人改制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工作年限*%*120个月。

9、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职工,在转换身份时选择一次性领取安置费的,离正常退休年龄的时间不足五年的,每少一年扣减20%安置费,所扣减的安置费由单位一次性划拨到社保局。

七、特殊人员的相关问题处置

1、精简职工、职工遗属处置。

对现有改制单位中享受精减职工补助和职工遗属补助的人员,可一次性安置,安置标准为每人6000元-7000元。三年后生活发生困难的,经批准可以给予社会救助。

2、工伤、职业病和伤残军人安置补偿办法:工伤、职业病人员按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标准享受伤残补偿待遇。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基本工资,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增加两个月本人基本工资。

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人员由原所在单位为其一次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年月日之后发生的工伤和确诊为职业病人员由所在单位另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四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基本工资,每增加一级增加两个月本人基本工资。

革命伤残军人参照上述工伤、职业病人员有关办法实行安置。安置后未再就业的,伤残军人凭部队发放的伤残证书,可向民政部门申请享受现行革命伤残军人有关政策规定的伤残抚恤待遇。

3、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对选择自谋职业的女职工孕期7个月以上的除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外,再发给三个月本人工资和生育医疗补偿费1500元;对于法定产假期未满的女职工,按本人月工资标准和实际时间发给一次性补助。

4、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应享受的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按开政办发[2004]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事业单位改制操作程序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分流,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属事业单位改制及职工安置分流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规范操作,改制时必须按以下方法进行:

1、建立组织和提出申请

(一)建立事业单位改制领导机构。由单位党、政、工领导及财务负责人等成员组成,由单位负责人任领导,并制定单位改制工作方案,明确责任。

(二)宣传发动。学习领会政策精神,统一认识,提出申请。开好单位班子、中层干部和职工大会,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有关政策选择单位改制形式,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2、资产清查、评估和确认

按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评估立项、资产评估、评估确认、产权界定。

3、资产的处置和出让

按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资产出让。

4、改制方案的拟定和审批

(一)方案拟定。在单位资产已确定、产权清晰、提留、剥离的基础上拟定改制方案。

(三)方案审批。改制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改制方案实施的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5、组织实施

根据改制批复意见,由改制单位组织实施。对涉及职工身份置换安置分流的有关职工名单、工龄、经济补偿金额度等要公开,增强改制透明度。事业单位改制后,同时应及时办理好职工身份置换、法人主体变更登记等手续。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深化内部分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办法范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XX“三公”经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市区有关要求,并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是指XX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公务接待经费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各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三公”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包括使用当年财政拨款、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安排的预算资金。

第五条 “三公”经费管理需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并通过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直接支付。

第二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管理

第六条 公务用车购置应当在广陵区公务用车改革管理办公室下达的编制范围内实施,严格控制公车数量。

第七条 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用应当严格纳入预算管理,降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成本。

第三章 公务接待经费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九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具体操作细则请按照扬州市《公务接待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转嫁或摊派费用。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具体操作细则请按照《广陵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操作规范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三公经费”具体支出标准以区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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