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方案【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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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优缺点【第一篇】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信用;有效途径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信贷资产证券化本身是银行间接融资与证券直接融资相结合的一种业务。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1.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相对较好,同时进行信用增级,因此融资成本一般低于以企业整体为基础的融资方式。2.通过证券化资产“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设立风险防火墙。3.把部分未来预期现金流状况较好的资产剥离,或者对不同资产进行组合搭配,进行资产重组。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优势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目前,由于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限制导致中小企业贷款难以有效保障,同时又缺乏规模效应、市场竞争力相对较低以及无形资产稀缺,大多数中小企业无法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而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则可将小企业贷款的专营模式与资产证券化技术相结合,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平台和工具,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引导到间接融资市场上。这样既充分发挥间接融资模式下商业银行熟悉企业及直接融资模式下投融资行为高效等方面的优势,又发挥市场在风险分散和资源优化配置上的优势,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混合式的方案,从而构筑起中小企业在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之间的桥梁,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的整体融资成本。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缓释商业银行资本压力。过去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偏重于分子管理法,重点考虑如何增加资本,而信贷资产证券化则是对庞大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实施“瘦身术”,通过缩小分母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存贷比,缓解银行资本饥渴。由于当前实施的存贷监管办法未覆盖证券化资产,因此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腾出银行自身信贷额度,提高放贷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可持续的服务。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空间。商业银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可充当贷款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和结算机构,采用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和结算收入等方式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从而改变商业银行盈利模式。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解决银行负债和资产在利率和期限、结构上的非对称矛盾,通过合理的贷款转让定价提高信贷业务总体收益。通过利率趋势预测,在升息前出让低息贷款,并在升息后重新放贷,可取得利率变动收益。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也给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提供了机遇。
(四)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信贷资产证券化使风险由存量化转变为流量化,通过风险定价和转移技术实现金融功能由资源配置转变为风险配置。商业银行通过将拟退出的区域、行业或企业的信贷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转换为在市场上可交易的产品,可以快速实现信贷退出,有利于分散和转移信贷资产风险,优化信贷资产结构。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成熟的金融市场,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信托、税收等环境,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仍然面临现实的困难。
(一)市场制度不够健全。我们国家的金融和证券发展还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还没有建立起信贷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值得投资人信赖的独立的法律法规框架。市场不够成熟。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分为两类:一类是由银监会审批监管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其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一类是由证监会审批监管的证券公司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其产品主要在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两个市场不能互联互通,限制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一级市场投资受限,二级市场尚未形成。
(二)定价机制不够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的投资授信体系多是基于单个客户或单笔贷款,对资产包的投资授信机制尚未建立起来。而我国利率没有完全市场化,尚未形成清晰准确的债券资金收益率曲线,缺乏评估证券化资产风险和产品定价的科学方法。
(三)分散风险功能发挥不够。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既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者,又是最主要的投资者,很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是银行间互相持有,市场没有形成足够的专业风险投资人主体,不利于分散风险。
(四)证券化产品吸引力不够。由于包括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准入受限,使得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类型单一。很多投资者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不熟悉,一些大机构对流动性较差、期限较短、规模较小、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信贷证券化产品投资兴趣不大。另外,中介机构服务能力不够也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问题。目前我国信用评级运作还不规范,评估机构发展相对较弱,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和评估一致性,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四、创新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有效途径
资产证券化优缺点【第二篇】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金融工具 融资方式
资产证券化源于美国上世纪70年代末的住房抵押证券,是世界金融领域内的重大创新之一。80年代以后,资产证券化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开始流行,其应用范围已经从最初的住房抵押贷款扩展到企业的应收账款、信用卡应收款、汽车贷款、租金、版权专利费、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目前,资产证券化浪潮已经席卷全球各国,演变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
一、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及基本运作过程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收入的金融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对金融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过程如下:(1)原始权益人(贷款出售银行)通过发起程序将可预见的现金流资产组合成资产池。(2)由原始权益人或独立第三方组建特设信托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然后以“真实出售”(true sale)方式将原始权益人的证券化资产合法转让给特设信托机构,在转让过程中通常由信用增级机构通过担保或保险等形式对特设信托机构进行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所谓“真实出售”,是指贷款出售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一旦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的目的,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3)特设信托机构以受让的资产为支撑,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后,聘请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简称ABS)募集资金,并用该资金来购买原始权益人所转让的资产。(4)服务人(通常由原始权益人兼任)负责向原始债务人收款,然后将源自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转交受托人,再由受托人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支付本息。
二、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意义
到目前,我国间接融资仍然占社会融资的绝大比重,商业银行基本上是整个社会的信用中心、资金分配中心和风险中心而资本率低,高度负债经营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有限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共同特点。就现阶段而言,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依然是长期性资金占用不断增加及存量不良贷款的大量沉淀而形成的现金流和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压力。要想使我国商业银行健康、稳步发展,寻找一种有效的机制缓解这种压力和风险已显得尤为必要。资产证券化将有助于形成这样的机制。
1.加强资产流动性,提高银行盈利能力。资产证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组合起来变现和出售,以尽快收回资金,提高银行资金利用效率,增大货币的扩张效应。在传统的信贷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负责与长期贷款资产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如果将贷款证券化,使长期被占用的银行贷款转化为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则整个金融系统就有了一种新的流动性机制,银行就可较快地收回资金,扩大融资来源渠道。同时,可以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托管人的时间差可获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流动起来,释放了银行资本,用于其他较高边际收益的项目,这不仅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还将增加银行更多的潜在利润。
2.有效规避风险,增进银行资产安全性。证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资产流动性,导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资机会的产生,而且为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提供了有效手段。通过证券化组合、出售、购入,商业银行的风险被分散给了其他投资机构和单个投资者,提高了银行系统的安全性。资产证券化还为银行处理不良资产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途径。
3.改善信贷机构,优化银行资源配置。通过建立资产证券化市场,实现贷款等资产的流通转移,回流资金,银行可以获得新的投资机会,在较大程度上盘活资产、优化信贷结构和转移信贷风险,并可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保持对地区和行业的相对优势,扩展其他业务,实现规模经济。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商业银行配合货币政策实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开拓银行业与证券业合作的新领域。资产证券化的推出,改变了传统银行以“吸存放贷”为主的角色,使其同时具有“资本经营”的职能。首先,资产证券化带来了融资方式的创新,贷款资产组合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要求,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证券化可以使商业银行通过在市场中较好地匹配长期和短期的投资者与融资者,真正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第三,资产证券化可以拓展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已经有许多资产证券化所需的结构化工具被创造出来,如抵押担保债券,高级或附属证书结构及过手证书结构等都是最常用的资产证券化工具。这种多元化、合作化的发展趋势,将有助于国际金融业由分业到混业经营的实现。可以说,无论是从金融机构的角度,还是从投资者的角度,抑或是从金融体制改革的角度,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都是有利的,因此,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也会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三、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难点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复杂、专业化程度高、技术性强的系统工程,它要求得到法律、信用评级、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等多方面的支持。由于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仍是一种融资工具的创新,缺乏实践经验,因此法律、信用评级、会计和税收制度尚难以对资产证券化形成支持,此皆成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1.机构投资者参与的法律障碍。一种金融工具能否顺利推销,需求是一个决定性因素。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复杂性,期待个人投资者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是不现实的,机构投资者应占据资产支持证券的主体。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却严格界定了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如《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同业存款、买卖国债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面,从而明确界定了保险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及抵押贷款证券。目前我国养老基金介入证券市场也只是处于试验阶段。如能在法律上允许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进入由政府担保的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开展无疑是一个强劲的需求。
2.信用评级与实现信用增级的障碍。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而且决定着发行人筹资成本的高低。而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还很不完善,一是许多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二是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必须完善和规范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这方面可考虑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如标准普尔公司和穆迪公司进行合作。
3.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障碍。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到许多会计问题,而目前我国尚未有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因此相应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制度也是一片空白。此外,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也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资产销售的税收和特设信托机构的所得税处理两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和税收法规,结合资产证券化本身的特性,制定相应的会计和税收制度将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开展。
四、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政策建议
除了证券化参与主体的努力之外,要更好地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政府还应该从立法、税收、会计准则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建议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分阶段、逐步地改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环境,提高政策明朗度,降低资产证券化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
1.加快完善法律环境建设。鼓励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和试点,与此同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如探索用信托模式发行证券,借鉴美国的税收优惠措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做法,对SPV的法律地位尽快予以明确,允许信托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充当SPV。此外,还需完善相关会计法规制度等。为降低立法成本提高效率,可以考虑首先对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逐一分解研究,看看这些问题是否可以在现行法律的基本框架下,通过制定层级效力较低的规章的形式加以解决。例如,可以通过人民银行制定的《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来解决有关债权通知、抵押权转移、资产证券化公司的设立等问题,可以通过证监会制定的《资产支撑证券发行与交易办法》来解决有关发行与交易的问题。通过这些办法先进行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更高层次的法律和法规,这样可以尽快推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同时总结经验加紧《资产证券化法案》的立法进程。
2.明晰会计、税收方面的支持政策。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税务、报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问题。参照国际会计标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真实销售标准,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与留存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豁免特殊目的公司和信托交纳实体所得税,避免对投资者、发起人和特殊目的载体的双重征税,对于发起人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折扣销售而产生的损失应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在资产转移过程中,豁免发起人转移资产的营业税和印花税。
3.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的性质并解决可交易性。建议明确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债券和信托凭证方式。对于债券性质的证券化产品,纳入《证券法》的管辖,建立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审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和简化特殊目的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批程序,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和公募发行的条件、方式。对于信托性质的证券化产品,修改《信托法》,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信托证书,明确信托证书的证券性质,提高信托证书的流动性。条件成熟时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无纸化、可集中交易的信托权益。
4.培育机构投资者并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扩大投资基金、保险基金、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使其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或将资产转移给国外特殊目的载体,明确外资投资和国际证券化有关的结售付汇问题。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制度,着重培养几家在国内有权威性、在国际有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标准体系。加快发展担保市场,规范中介机构的运作及其市场行为,加强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督。
参考文献:
[1]Asset-Backed Perils and Perils,Treasury and Risk Management,November 1996
[2]Bernadette Minton,Tim Opler and Sonya Stanton,Asset Securitization among Industrial Firms,Ohin State University,November 1997
[3]朱武样邓海峰:资产证券化原理及在我国运用探讨。《金融时报》,1997年9月1日、8日、15日
[4]张超英翟祥辉:资产证券化。经济出版社,1998年。
资产证券化优缺点【第三篇】
一、引言
我国航空运输业从1950年发展至今,运输总周转量从1950年的157万吨到2010年的亿吨,增长了24000多倍,旅客运输量也从万人剧增到亿人。同时,颁证运输机场数目、运输飞机数目和全行业总收入也均有明显的增幅。面对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资金作为其首要因素,在未来的几年,各航空公司迫切需要选用合理的融资方式以达到最高的融资效率。但是,目前我国的航空运输业普遍存在着以下几点融资困境:资产负债率普遍偏高,融资结构不合理,政策约束力大等等。同时,航空运输业可用的融资方式也十分有限,主要包括:租赁融资、国外出口信贷、银行贷款、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等。因此,本文提出了机票收入证券化这一新的融资方式。
二、航空运输业融资方式创新———机票收入证券化
(一)机票收入证券化概念阐述
机票收入证券化在狭义的资产证券化的范畴内,属于非信贷资产证券化。所谓非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收益的信贷资产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一次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是: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或者由SPV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SPV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见图1)。而本文所指的机票收入证券化就是指未来的机票收入作为一项相对缺乏流动性又有未来收益的资产,将它转换成一种流动性高的金融产品并出售给投资者,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使得航空公司获得融资的一种方式。
(二)机票收入证券化的优势
1.增强机票收入的流动性
对航空公司来说,机票收入证券化将相对缺乏流动性的未来机票收入转变成流动性高、可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通过机票收入证券化,航空公司一方面可以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补充资金,加快资金周转,用来进行另外的投资,同时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另一方面,机票收入证券化可以使航空公司在流动性短缺时获得负债融资以外的救助手段,为整个航空运输业增加一种新的流动性机制,提高机票收入流动性水平。
2.融资成本低
融资成本包括资金成本和融资费用。这里,先从资金成本入手。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而言,资产证券化将特定的资产风险替代了企业的整体风险,有可能降低企业融资的资金成本。无论是债权融资还是股权融资,它们所依赖的都是企业的整体经营风险,而企业存在的风险是多种多样并且是相互影响的,另外信息不对称的影响等都使得我们不能准确地评估企业的价值,因此,投资者通常会通过一定的折现来规避风险。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这样就提高了企业融资的成本。而未来的机票收入,作为航空公司一项比较稳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它的价值较容易预测,以机票收入的风险来替代整个公司存在的风险,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航空公司的融资成本。
此外,对于航空公司通过银行或者其他的机构来发行专项资产证券一定会存在融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构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信用增级的费用、信用评级的费用以及其他各项的服务费用。但是,我国航空公司目前还没有实现机票收入证券化这项融资方式,所以,在这里无法准确地估量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融资费用总和。但是,以我国首项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为例———我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可以看到资产证券化在融资成本上给企业带来的优势(如表1)。
由表1可以看到,我国联通的这项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融资费用仅为%~%,并且总的融资成本要明显低于其他各项的负债融资和股权融资。同时,也可以避免增发股票所导致的股权分散、股东控制力下降等缺点。尽管联通的此项案例与本文提出的机票收入证券化从行业等各方面来讲都存在巨大的差异,但是仅融资费用较其他融资方式低这一点来看,是毫无疑问的。
3.优化航空公司资本结构
机票收入证券化可以使得未来的机票收入以发行证券的方式得到融资,这就直接优化了航空公司以负债为主的资本结构。我国的航空公司受间接融资方式的限制,其资本结构以大量负债为主,在前文中已将各大航空公司的负债比例列出,其数值均维持在80%左右。通过机票收入证券化融资,航空公司不会增加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从而可以改善自身的资本结构。同时机票收入证券化还有利于航空公司盘活资产,提高资产周转率。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使作为航空公司的单一债权人的银行和租赁公司能够出售债权,从而缓解航空公司的过度负债问题,大大改善其资本结构。
三、机票收入证券化的假设分析———以海南航空为例
(一)机票收入证券化的融资总额
客运收入是海南航空主营业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平均比重大约占主营业务收入的%,而本文所指的机票收入也就是指客运收入这部分。根据海南航空2010年的财务报表以及对航空运输业需求增加的现实,海南航空预测在2011年将要达到240亿元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照%的比例进行计算,那么海南航空在2011的客运收入,也就是机票收入将达到亿元。同时,为了完成该项经营目标,海南航空预计所需要的资金需求约280亿元人民币。根据本文所提出的创新融资,海南航空可以充分利用亿元的未来现金流入,通过机票收入证券化,将这部分资产转化成能利用的融资项目,以缓解280亿元的高资金需求。
(二)机票收入证券化的融资成本
2011年海南航空共取得亿元的融资金额,其中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约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取得总融资金额中约%是由负债融资取得的。同时,海南航空由于筹资而支出的融资成本和其他相关的资金占用高达亿元人民币,即%。可见,目前海南航空的融资成本是相当高的。相反的,本文提出的机票收入证券化却以较低的融资成本为优势,由于目前还没有航空公司采取这种方式筹集资金,此处的融资成本参考前文中提到的我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在这项成功的案例中,我国联通仅用了约%的融资成本取得了95亿元的资金。同样的,对于航空公司来说,机票收入证券化这项融资创新不会带来很高的融资成本。尽管联通的该项资产证券化在融资成本方面取得了优势,但与本文提出的机票收入证券化相比,在证券化对象、公司所处的环境、融资现状等各方面都有巨大的差异,但不容否认的是,联通的该项创新融资成本与联通其他的融资成本相比,具有明显的降低成本效果。这一点相信在航空公司也能体现出来。
资产证券化方案【第四篇】
3月7日,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泰阳证券)重组案终于尘埃落定。
上午,在位于湖南省会长沙解放东路华天大酒店的一间会议室,来自全国各地的29家泰阳证券新老股东集结于此。股东会持续时间不长,主要议程为修改公司章程、选举董事和监事。新控股股东方正集团获得六名董事中的四席,另两名董事分别来自泰阳证券原大股东――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交易所代码:000918,下称亚华种业)和一家债转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下午,泰阳证券新一届董事会立即召开,选举方正证券总裁王红舟为董事长。
此前一个月,泰阳证券变更注册资本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复,由亿元变更为亿元,方正集团和方正证券分别出资6亿元和亿元,合计持有泰阳证券%的股份。至此,泰阳证券已经完全纳入方正集团的版图,下一步将是与方正证券合并乃至借壳上市。
从2006年7月进入至2007年3月,八个月的时间,方正集团重组泰阳证券的方案三易其稿,最终如愿。这是迄今原股东缩股比例最大的一次券商重组案例,背后的利益纠葛亦相当复杂。
航天科工功亏一篑
方正集团能够介入泰阳证券重组,始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下称航天科工集团)的突然退出。
泰阳证券脱胎于1988年成立的湖南省证券公司,2001年1月注册资本增至亿元,共有包括湖南省内五家上市公司在内的19个股东;同年4月,更名为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泰阳证券现有28家营业部及14家服务部,2006年利润总额亿元。
2002年,以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首的“鸿仪系”开始控制泰阳证券及部分泰阳证券股东,并利用泰阳证券进行担保贷款及挪用大量客户保证金,造成泰阳证券至去年7月有近40亿元的负债。在此后几家重组方重组泰阳证券的方案中,均提出注资6亿元的方式,此额度的确定,与泰阳证券的资产状况及重组后要达到的净资本要求有关。
据有关重组方案中披露的内容,截至2006年9月,“鸿仪系”挪用泰阳证券资金总计亿元,泰阳证券总资产约为亿元;总负债在亿元,其中客户保证金亿元,银行贷款及拆入资金亿元,应付国债亿元,受托理财资金亿元。此外,还存在或有负债亿元,其中有亿元是为“鸿仪”及关联企业担保所产生。
在后来几方提出的重组方案里,债务和解之后,泰阳证券的保证金缺口实际为亿元。要达到证监会关于规范类券商净资本需达到2亿元的要求,重组方注资必须在6亿元以上。
2005年下半年,航天科工集团开始介入泰阳证券重组。航天科工集团是由中央直管的国有特大型独资企业,最初计划以下属公司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重组泰阳证券,并计划将其旗下的航空证券与泰阳证券合并。
当年9月,航天科工集团出面和湖南省政府接触,双方谈判进展迅速。2006年1月,航天科工集团进入泰阳证券尽职调查。之后,航天科工集团提出了重组方案:原股东缩股至30%,银行债权列出延期全额还款计划,其余机构公司债权则寻求按1∶1的比例实行转股;航天科工集团出资6亿元充实资本金,另给予6亿元贷款用于公司的流动资金。
这是个现在看来相当诱人的重组计划,并得到了湖南省政府及证监会的赞同。2006年6月,重组进入最后确认阶段。正当航天科工集团准备召开股东大会之际,却在7月初突然主动宣布退出。
此事的公开说法是,航天科工集团因属大型央企,重组泰阳证券没有得到国资委的批准。不过,据《财经》记者了解,航天科工集团骤然退出主要是因为自身变故。但无论如何,泰阳证券的重组迅即陷入了真空状态。
此时,方正集团向湖南省政府提出了重组泰阳证券的意愿,距航天科工集团退出尚不到一个月。但2006年7月,证监会刚刚做出限制泰阳证券业务资质的决定,这距证监会综合治理的“大限”已时日无多――此前证监会规定,“问题券商”必须在2006年10月31日前归还挪用的全部客户资产,并使净资本达到法定要求。
方正的三套方案
2006年8月,方正集团在航天科工集团所做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重组泰阳的最初想法:将泰阳证券资产及债务剥离至成立的第三方公司,然后将证券资产及必须偿还的客户保证金、国债一同注入新的泰阳证券,原股东股权缩股至2%,而其余债权不在解决之列,方正集团向新泰阳证券注资6亿元。
此方案一出,泰阳证券股东、债权人一片哗然。
一个月后,方正集团拿出了正式成文的第一套方案,即对公司债权人采取债转股的方式解决,其中无抵押质押的债权,其债权本金金额按13%的比例转为重组后泰阳证券的股份;有抵押质押的债权,按抵押质押资产账面值所对应的债权本金的15%转为重组后泰阳证券股份。同时,若湖南省政府在泰阳证券重组上市前对“鸿仪系”应收账款清收超过2亿元,每多清收1亿元,实施债转股方案的债权人则可以在首次转股后持有泰阳证券的基础上,再增加10%股份。
对泰阳证券原股东,则采取按2%的比例进行缩股。原来泰阳证券注册资本在亿元,缩股后减到亿元,相应变成等数量的股份,即亿股股份。债转股及缩股完成后,方正集团作为重组方将进行注资,额度也将化为相同数量的股份。随后,将泰阳证券与方正集团控股的方正证券进行合并。
此方案较前述方案有较大改进,但与航天科工集团的方案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包括债权人、原股东均不甚满意。但此时距证监会“大限”已不足一月,且方正集团对于缩股问题不愿退让,留给各方考虑的余地并不大。
到10月中旬,方正集团拿出了转股前修订再三的最终方案:原股东亿元缩股至2%,为亿元;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商业银行等十家债权人按不同比例债转股后的股权为亿元;方正集团出资6亿元,方正证券出资亿元,合计持有泰阳证券%。重组后泰阳证券的净资产为亿元。
最终方案与方正集团9月提出的方案相比,对原股东及债权人的缩股、转股比例并未有多大转变,因此,开始同样遇到以泰阳证券大股东亚华种业、现资(深圳交易所代码000900)为代表的原股东的反对,各家债权人商业银行也表示异议。
据泰阳证券一位股东回忆,各家股东公司的负责人曾以不参加会议签字抵制此方案,欲使此方案无法上报证监会,以错过重组大限。
争执与代价
事后看来,在重重阻力之下,地方政府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特别是在将各家股东及主要债权人拉回到谈判桌上,湖南省政府与有力焉。最终,除现资等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基本取得了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签字或承诺。赶在2006年10月31日前,方正集团重组泰阳证券的方案终于上报证监会。
现资隶属于湖南省交通厅,在泰阳证券的所有股东中股本额列第四,以亿元出资占股%。该公司经营高速公路产业,收入稳定,亦是所有股东中最具备能力出资并重组泰阳证券者,这也是其不甘心缩股2%的原因。
现资随后拿出一个股东自救方案,并在2006年11月4日交付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此方案递交给了湖南省政府。
现资的自救方案有三套:一是老股东同比例新增出资6亿元,即原来12亿元的资本金每出资2元再出资1元;出资者原股份缩股至30%,不出资者则缩股至2%;其余债转股、转债及延期还款部分与方正集团最后提出的方案相同。第二套方案,是由具有出资能力的股东出资亿元,获得亿股权,同时获得5亿股中28%的奖励,其余不足部分通过向具有出资能力的股东定向发行次级债;其他债务部分不变。第三套方案与第二套方案的不同之处,在于将光大银行亿元债务由“债转次级债”变为债转股。
随后,湖南省副省长徐宪平带领现资主要负责人到北京,向证监会提交该“自救方案”,结果却被证监会以过了规定递交重组方案的期限为由拒绝。一周之内没有结果,现资悻悻而归。
知情人士表示,湖南省政府方面已表示支持方正集团,但对于省内企业现资提出的方案,亦不好回绝,证监会的否定,恰好让省政府顺水推舟。至于湖南方面青睐方正方案的主要原因,该人士称,主要是方正集团在与湖南省政府接触中曾做出六点承诺,如确保泰阳证券重组、与方正证券合并后仍留在长沙,同时承诺在湖南将投资IT和医药产业等。
2006年10月下旬,方正集团董事长魏新亲自到长沙,拜会湖南省的主要领导。湖南省副省长徐宪平在北京期间,也专门拜会过北京大学的主要领导,以了解学校方对方正集团重组泰阳证券的态度。
据悉,湖南省政府为了安抚现资,答应向其转让“鸿仪系”掌控的大有期货。现资权衡利弊,最终在方案上签字。3月30日,现资公告证实了此事。
在债权人一端,为了消解包括长沙商业银行在内的几家商业银行的反对,方正集团一方面通过政府方面做劝说工作,一方面也付出了一定代价。
长沙商业银行对泰阳证券持有亿元的债权,且是泰阳证券的保证金托管行。泰阳证券危机爆发后,长沙商业银行为求自保,曾自行划扣了泰阳证券的亿元保证金、亿元股票资产。该做法于2006年9月遭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责令整改通知,并勒令划拨回该笔资金和资产。
重组最终完成后,长沙商业银行债转股部分只有%,不过《财经》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知,目前新泰阳证券股东中,与长沙市商业银行并列持股比例占%的上海圆融担保租赁有限公司,乃是方正集团的下属企业,此前并未与泰阳证券有任何股权或债权关系;其出资3000万元,是方正集团替长沙市商业银行出资并代持,从而换得了满腹怨气的长沙市商业银行对重组方案的支持。
另据记者了解,正值方正集团重组泰阳证券之机,岳阳市政府也趁机通过湖南省向方正集团提出,有意收回岳阳市商业银行。方正集团原持有该行56%的股份,为确保收购泰阳证券,方正集团于2007年春节前退出了岳阳市商业银行。
对于泰阳证券,湖南省内一直有意见认为不如任其破产,其证券资产由湖南省的另一家证券公司财富证券托管,“甚至有人为此到北京进行游说”,知情者告诉《财经》记者。财富证券在2006年下半年曾获湖南省财政所属企业及华菱集团16亿元注资。
最终,同意方正集团的重组方案的意见在湖南省占了主流,有关各方终在方案上签字,并于今年2月9日拿到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泰阳证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
交易背后
方正集团对泰阳证券的重组方案,是迄今原股东缩股比例最大的一个案例。前不久完成的湘财证券重组方案中,老股东在不增资情况下缩股比例为5%。
据《财经》记者了解,方正之所以得偿所愿,除了方正集团强大的运作能力,还隐藏着一个所谓5亿元罚款争议的化解,从而获得来自证监会的支持。
2002年8月,方正集团正式以亿元入主浙江证券,成为持有浙江证券51%股份的绝对控股股东。但此时,浙江证券仍有一笔巨额罚款问题尚未解决。
在方正集团进入浙江证券之前的2001年12月,中国证监会以浙江证券在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操纵“钱江生化”股票价格等方面有违规行为,取消了浙江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处罚款亿元。
此笔巨额罚单引起浙江证券的不满,并于2002年3月与中国证监会对簿公堂。至今此案在北京市高院悬而未决,并未撤销,也使当时注册资本亿元、净资产仅亿元的浙江证券濒于破产。方正集团此时得以进入,2003年9月,浙江证券更名为方正证券。
现在很难推测方正当初何以明知有5亿元罚款仍进入浙江证券,但有消息表明,方正与监管当局应有默契:在承诺撤销对证监会的并帮助化解某些券商危机后,证监会将设法帮助解决5亿元罚款问题。据称,这一安排起源于方正2003年收购武汉证券――但交易并未成功,因此方正重组泰阳证券时,延续了上述安排。
市场对方正集团如何整合泰阳证券与方正证券,也不乏猜想,一些可能的壳资源亦被市场炒作。如方正集团控制的两家公司S*ST大通(深圳交易所代码:000038)、西南合成(深圳交易所代码:000788),以及还有中粮麾下的S吉生化(上海交易所代码:600893)、正虹科技(深圳交易所代码:000702)、亚华种业等。
业内人士向《财经》记者分析,S*ST大通内部情况复杂,方正集团借壳可能性最小;西南合成远在重庆,当地政府不会愿意将其迁往长沙。关于借壳S吉生化,有关双方曾有接触,并无下文;借壳正虹科技应属谣传;亚华种业则至3月下旬才传出被泰阳证券借壳的可能。
亚华种业本身为泰阳证券的大股东,持有泰阳证券%的股权,也曾对方正的重组方案表示不满但终于让步。今年1月,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信资本)突然走上前台,欲收购亚华种业。
资产证券化论文【第五篇】
所谓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原始权益人不流通的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在资本市场上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进行资产转化的公司称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发起人把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如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等,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再由SPV根据购买下的金融资产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撑证券,以收回购买资金。受托人管理的存量资产所发生的现金流入用于支付投资者回报,而发起人则得到了用以进一步发展业务的资金。
用资产证券化来解决琼州海峡跨海通道的融资难问题,是指以该项目未来提供的现金流(过路费)为支撑,并通过适当的信用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中长期的证券来获取建设资金的融资方式。
一、琼州海峡跨海通道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区域合作,交通先行”琼州海峡跨海通道工程是完善泛珠三角区域交通网络的重要内容,它将使海南全面融入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圈起到一个推动作用。既有利于增加海南对国内外投资者的吸引力,也能方便更多的内地游客到海南旅游观光度假,对于加快海南特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琼州海峡粤海线的运输量还达不到要求,而且修建琼州海峡跨海通道将花费巨资,如在琼州海峡修建海底隧道将花费约600亿元。不管是建跨海大桥还是海底隧道,这对海南都会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这篇论文
长期以来,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主要依赖财政支出,项目资金来源单一,流动性差。另外传统的融资方式如银行、国家及国际金融组织的信用贷款等,还有通过企业的上市融资、企业债券以及BT,BOT等相对比较先进的融资方式也仍然不能满足当前基础设施资金的短缺现象。
综上所述,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来解决州海峡跨海通道的资金问题可立马提上议程。
二、琼州海峡跨海通道资产证券化和其他融资方式的比较
琼州海峡跨海通道项目采用资产证券化融资相比较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而言具有以下优势:
1.项目采用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较低,因为项目在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后,将有资本担保公司的加入,提高了资产证券的信用评级,便可以适当的降低利息率,从而减少了融资成本的支出。
2.在资产证券化中,通过风险隔离原理的应用来实现破产隔离。在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后,原始权益人把基础资产出售给SPV,资产在出售以后原始权益人即使被破产清算,己出售资产也不会被列入清算资产的范围。通过这种安排,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就实现了破产隔离,证券的收益仅仅与项目未来的现金收入有关,而与原始权益人的风险无关,达到了分散风险的目的。
3.由于琼州海峡跨海通道项目关系到海南的未来发展,影响较大。因此对该项目的控制权要求比较高。而资产证券化融资出售的只是资产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收入流,投资者只有权监督和限制特殊目的机构(SPV)的经营活动,对该项目没有直接的约束权利。
三、琼州海峡跨海通道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1.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对基础设施的发展需求极大,而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支出已显得捉襟见肘,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资金的需要。另一方面,国内庞大的民间游资和日益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国外资金对稳定收益投资项目的需求完全可以满足基础设施的发展。
2.项目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特点: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金融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资产具有一定的规模。
3.政府作为琼州海峡跨海通道项目的发起人,直接参与到了该项目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中,证券能已更高的信用等级和更高的价格发售,民众的认可度也会很高。所谓的信用增级是指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确保债务人按时支付债务本息,以提高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质量和安全性,从而获得更高级的信用评级。
四、实施琼州海峡跨海通道资产证券化可能会遇到的障碍
1.法律制度上的障碍。SPV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实体,我国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较为完善,较适于采用此种形式。但我国目前规定证券发行主体资格的法规如《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等不仅使成为发行人存在障碍,而且现行的证券法规对证券发行的规模、种类的限制,也违背了资产证券化多种类、多级别的属性。公司除了发行商业票据外,只能发行股票与债券来募集资金,因此以公司形式出现的只能发行债券形式的证券。
2.环境上的障碍。一方面,资产证券化需要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就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而言还不够完善,投资者对这种新兴的融资模式的认知度不高,而且政府的支持力度也不够。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融资项目,涉及到证券、担保、金融、评估等各个领域,需要大量既要有先进的金融理论与实践知识,又要充分了解我国的基本国情、市场情况、法律和财务等的金融人才。而目前我国现有金融人才数量和质量都难以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拥有实践操作技术和经验的专业人才更是奇缺。
3.工程建设风险和收费风险。琼州海峡跨海通道的建设周期长,工程需要克服的技术难题很多,且自然环境(如台风,海啸)可能会对项目的施工进度和建设质量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