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方案(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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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论文1
论文摘要: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状态经营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目前国际上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有:折价出售、不良资产剥离、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其中最为主要的是资产证券化。积极实施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这种低成本的融资手段,对于加快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链接与融合,拓宽金融调控空间、扩大投资者选择范围、促进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银行资产,在此主要指不良贷款资产,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不能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者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连本金都未能及时收回的贷款等银行资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7年3月末,中国主要商业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余额为亿元,不良贷款率为%。
一、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所谓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以证券进行融资,包括债务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其实质是金融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处于非良好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
二、我国银行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通过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转化为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获得一定资金来源。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加快银行资产的周转,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借助资产证券化,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了借短贷长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大大增强了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
(二)有利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按照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银行的核心资本和全部资本比例应该分别达到4%和8%。这一监管要求银行为了提高和维持资本充足率,要么增加资本金,要么降低持有的风险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银行大量的风险资产,诸如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商业抵押贷款等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使银行的风险资产减少,从而达到了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不会增加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方法,即发行人可不通过增加负债获得融资。
(三)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分散风险。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已经从如何有效配置风险层面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以贷款为主,而贷款中蕴藏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在一个金融市场不太发达的市场环境中,信用衍生工具使用较少,银行信贷资产很难像证券那样进行及时的价格评估,更不能转移给第三方。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的、主动的风险管理手段和风险管理工具。鉴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将银行静态的、难以分割交易的资产,以标准化合约的方式,分散成小额的可交易资产,然后打包在金融市场上发售的活动,它为我国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实践先于理论。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国内已经有多家企业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其中涉及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地产开发收入支持证券、出口应收账款支持证券以及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等方面。
已发行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已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则品种较多:如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四、我国商业银行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需要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体系比较而言,我国现行的与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很不完善,物权法刚刚出台,住房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中,房地产登记政出多门,破产法及证券法也无法满足证券化需要,证券化本身特有的会计、税收、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空白,证券化涉及的一些法理问题也需进一步梳理,这些都是我国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障碍。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其中初步体现出了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宗旨,涉及管理模式的规范、机构的资格认定、业务流程的设置等一系列机制。但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建设应该具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而且一个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应包含: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评级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等方面的相互协调和制约,这些都需要建立起适应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环境体系。(二)注重资产证券化过程控制,防范各类风险由于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复杂性、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多样性,因此需要加强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控制,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1、切实做好信用提升。信用提升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得到投资收益的信用保障,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顺利发行资产化证券,就要求提高企业资产的信用级别。信用提升有内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两种。内部信用提升是指特定的交易机构(SPV)保留当担保资产的债务人违约时有直接追索的权利、SPV作超额储备担保、SPV发行优先和从属证券;企业的外部信用提升主要有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更高信用级别的商业银行出具信用证、第三方购买从属类证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好信用提升,它是吸引投资者,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要环节。
2、证券评级严把关。资产证券化评级的核心因素是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同时要求被评级的资产需与发起人的信用风险相分离,即证券化资产必须真正实现真实销售以实施破产隔离。评级机构对评级的证券要保持经常性的信用监督并制度化,定期公告证券的信用等级的变化,使投资者及时了解所持证券资产的状况。
3、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信息公告制度。作为资产证券化市场,其信息公开是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行政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等。
(三)调整资产结构,加快金融创新加快经营战略转型,对我国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现有的融资制度和社会融资需求条件下,在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领域,仍存在大量获利机会。信贷资产证券化出现以后,商业银行需要重新思考资产结构的调整策略和资本配置策略。最理想的状态是,在转型过程中,既大力发展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又不放松许多传统业务的发展机遇,在更高层次上,充分实现资本充足率、业务发展、风险和盈利之间的综合平衡。
(四)鼓励创新,推动资产证券化品种的多样性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产品的多样性不无关系,产品的多样性增加了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在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巨大的需求和供给潜力。鼓励创新,推动各项资产证券化,增加市场上资产证券化的品种,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鼓励创新,增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品种。
参考文献:
王晓珉,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模式探讨,苏州大学,2007年4月
林治海,银行资产证券化:借鉴与创新,东北财经大学,200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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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现状范文2
资产证券化最早创设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短短40年时间里便成为金融市场中主流的直接融资工具。究其核心技术,莫过于“真实出售”和内部的信用增级,通过将流动性欠佳但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分离为无风险和高风险高收益的两类现金流,两者分别满足了低、高两类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优化了资产端和资金端的对接效率。
虽然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时间不长,但是,资产证券化却是债券市场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一方面,在当前国内经济促转型、调结构的大背景下,市场中各参与主体仍有较大的融资需求,如何满足融资需要又分散风险,需要广泛的利用金融创新,发挥各种金融工具的优势。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凭借其标准化、透明化、专业化、公平化的基本特征,可以有效的发挥金融市场的风险识别功能,实现“阳光化”信贷出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因此,资产证券化将是我国金融创新的重要方向之一,对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将起到关键作用。
二、国内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起步较晚,从整个市场规模来看,从诞生到现在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从1996―2004年处于萌芽阶段,发行规模较小,大多采取了离岸证券化的形式,基本上不涉及境内机构。第二,从2005―2008年处于试点发展阶段,资产证券化发行数量和规模较快速增长,市场机构和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都进行了广泛研究和讨论,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分别在2005年3月、2007年9月组成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第三,从2009―2011年处于停滞阶段,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出于宏观审慎和控制风险的考虑,中国监管当局停止了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审批发行。第四,从2012年至今处于支持发展阶段,随着监管当局的政策放松,陆续的利好政策公布,中国资产证券化重整旗鼓,被视为盘活存量资产、加速资金周转以及调整中国经济结构的重要金融创新工具。
三、国内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一)市场概况
在我国市场中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为银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证监会主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由于监管机构的不同,这三类产品在市场中也被简称为银监会主管ABS、证监会主管ABS和ABN。在三种产品中,资产支持票据由于并未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因此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从产品归类上,更接近于特定资产受益权增信的中期票据。
2014年以来,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数量和规模巨幅增加。2014年内截至2014年8月14日,我国市场中共计发行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资产支持票据在内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总额为1544亿元,仅2014年近8个月的发行额便已超过了历史自2005年以来的发行总额。其中,如表1所示,最早发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债券规模最大,总计发行亿元,占比%;证券公司专项资产证券化债券累计发行规模达亿元,占比%;资产支持票据的规模仅为142亿元,市场占比仅为%。
1、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金融机构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作为基础资产而进行的证券化,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审批和监管,发起人主要包括商业银行、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汽车贷款公司。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于2005年开启,在2008年因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受到监管部门的全面叫停,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也陷入了停滞阶段。直到2012年9月7日,国家开发银行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发行了亿元的“2012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债券”,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正式重启。经过多年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规模日益扩大,基础资产的范围领域也不断拓宽,目前已经涵盖了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信用卡贷款、个人汽车抵押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一般企业贷款和不良贷款等多类型、多层次的基础信贷资产。
2、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
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内部资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然后由SPV主动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将该单项资产或多项资产汇成资产池,以资产池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为支持,以计划管理人的身份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收益凭证,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偿还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国内首单证券公司企业证券化业务开始于2005年8月中金公司推出“联通收益计划”专项计划。2007到2010年暂停四年后,2011年8月,远东租赁2期专项资金管理计划发行,标志着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启。截止目前,市场上共发行了的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规模总额为亿元,是市场中的第二大主体。
3、资产支持票据
资产支持票据是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审批和监管,非金融机构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还款支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一种债务融资工具,简称ABN。ABN的基础资产与证券公司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相似,同时两者又均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存在较大差异。严格意义上讲,资产支持票据并不属于标准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票据的基础资产没有与发行人完全隔离,即业内所谓的“真实出售”,在基础资产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融资方应以自身的经营的收入作为还款来源,资产池和企业本身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的隔离。资产支持票据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第一批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于2012年8月7日在我国注册通过,这标志着我国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的正式开闸。截止目前,ABN在市场共计发行亿元。从规模上来看,资产支持票据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占比最小,产品本身尚未引起市场参与者的广泛热情。
(二)法律制度
一直以来我国债券市场的监管存在“三龙治水”的格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人民银行三家机构负责市场的主要监管工作,产品的主要法律发挥也分别由三家管理机构制定。根据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三种监管情况分析,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发展最早,其法律制度框架最为成熟,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制定颁布了多项部门规章,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制度保障。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长期以来一直由证监会主管,如表2所示,2013年3月,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标志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业务开始转为常规业务。资产支持票据(ABN)正式诞生于2012年8月,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是其纲领性的指导文件。总体来说,目前国内市场形成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为核心,企业资产支持证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票据为基础的综合制度体系。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合成型CDO为首的衍生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危机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传统金融监管不能有效应对资产证券化风险。国内监管部门广泛吸取了金融危机的教训,总结了美欧市场的相关经验,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更深入的完善,首先,改善了证券化信用评级机制,引进强制双评级机制并鼓励投资人采用付费模式,深入研究产品的市值风险;第二,提高相关信息的披露程度,将标准、公开、透明,作为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发展方向;第三,审慎选择入池资产,采取中央统筹、逐步开放的指导原则,有序的开放市场,保持监管层的有效控制力;第四,对发起人探索实施一定比例的风险自留,利用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散特性,强制要求发起人持有最低的自留风险比例,约束发行人的利益函数,降低产品的市场推广难度。
四、国内资产证券化发展前瞻
(一)扩容基础资产范围
基础资产范围扩容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2012年5月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鼓励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有效的扩大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2013年3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信贷资产首次出现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的范围内。随着已有品种的不断推出,监管层必然循序渐进的开放基础资产,扩大资产端的供给力度。
(二)统一整合交易体系
整合交易平台对于资产业务的快速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体系分为三大类别,对应监管分别隶属于三个独立的体系。寻找一个合适的方案将现有的三种途径统一到一个平台,实现资产支持工具同时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同时交易,不但可以为产品提供更多的流动性,还可以提高操作的一致性和资本与资源的配置效率。2014年平安1号小微消费贷款专项计划同时在两大市场上市,标志着统一的交易体系有望在不远的未来成为可能,交易体系统一整合有望进一步发展。
(三)加强非标业务监管
资产证券化的良性发展离不开对非标业务的治理。自2010年以来,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商业银行在非标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诸多问题。如表3所示,为了治理我国的非标业务,一行三会相继联手,2013年3月,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限制理财资金非标资产持比范围,约束非标业务发展;2014年5月16日,央行及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联合外汇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通过约束买入返售业务、限制同业存款业务,重创影子银行。无论是基于非标业务本身的高风险性,还是利率市场化的客观要求,监管层对于非标业务的治理都将更为严格,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快速开展提供强大的反向挤压效应。
资产证券化论文3
[论文摘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不同于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不能把资产证券化定位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把资产证券化作为化解银行的信贷风险、解决银行资产流动性的工具。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应该着眼于国家基础设施等资产的证券化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上,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和效率。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日趋成熟的融资工具,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运用。其功能不断深化,品种也在不断创新。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也出现了资产证券化热。但大家更多看中的是资产证券化对银行业风险的隔离功能。笔者认为,发展资产证券化必须结合中国的实际,不能盲目照搬,并就此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正确看待资产证券化的功能
毫无疑问,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最初出现是和银行不良资产的化解联系在一起的。
事实上,发源于美国的这一金融创新工具,最初也是为了提高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以及转移和分散信贷风险。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相继采用并发展完善了这项金融创新技术,使之成为国际资本市场发展最快、最具活力和令人振奋的金融工具。根据美国债券市场协会的统计,2005年前三个季度,美国中长期债券市场新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2.24万亿美元,占美国债券市场整个新发行总量的53.6%。截至2005年第三季度末,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余额达7.7万亿美元,约占美国债券市场全部余额24.7万亿美元的3l%,为市场的第一大产品。资产证券化已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对美国经济和金融市场产生了巨大的积极影响。欧洲的资产证券化以英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德国等国的为标志,在最近几年96也获得了快速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量从2000年的800亿欧元左右上升到2004年的2480亿欧元左右。2005年前三个季度欧洲新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达1962亿欧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5%。资产证券化在欧洲市场已进入成熟运用和快速发展阶段。资产证券化开始出现在亚洲市场上,主要是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在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截至2004年末,整个亚洲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量从1998年的70亿美元上升到680亿美元。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来看,资产证券化已不仅仅是当初作为化解不良资产的工具来运用,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相比,资产证券化虽然属于债券融资的范畴,但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它和上述融资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方式都是对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经营未来现金流的要求权,由于融资对象受多种不确性因素的影响,其融资形成的资产都存在着不可预计的稳定的现金流,这种不确定性可能来自宏观的因素,也可能来自微观的因素,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投资者不可能准确评判企业的价值;而资产证券化最大的特点是,其基础支持资产主要是贷款、应收账款等具有可预计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是以资产信用替代企业整体信用,投资者可以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资产折价。资产证券化打破了传统的金融中介垄断,同时与非中介竞争,通过盘活非流动资产,提高资源配置的运作效率;开辟了企业融资的新模式,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实力;同时还改变了证券市场的结构,极大地丰富了证券市场的运作品种,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美欧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表明,国际金融市场发展即将步入资产证券化产品主导阶段,资产证券化正在改变着金融市场的融资方式,推动着全球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
二、中国引入资产证券化的正确思路
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实践给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笔者认为这种借鉴不在于给我们提供了现成的资产支持证券化工具,而更多的应该是资产证券化这种思路,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来探讨对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影响。
笔者认为,不能把资产证券化定位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把资产证券化作为化解银行的信贷风险、解决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的工具。因为中国的金融环境不同于美国,也不同于亚洲金融危机后的亚洲各国。
首先,中国的融资结构不同于美国、韩国等发达国家。长期以来,银行业资产占据了中国金融资产的大部分,企业融资主要依赖于银行信贷资金。统计表明,截至2006年4月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达万余家,银行业总资产近40万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总资产的95%以上。由于中国的股票市场自诞生之初就存在着功能上的偏差,再加上制度设计上的人为分割缺陷,市场秩序混乱,上市公司质量低下,投资者信心备受打击,发展速度缓慢。而且债券市场的发展又滞后于股票市场的发展,在债券市场的融资中,政府债券以及准政府债券发展较快,比重过高,而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明显滞后。企业债券余额在全部债券余额中的比重多年来一直徘徊在3%左右。
1999年,美国、韩国的银行业资产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占金融资产总额的比重,美国分别为51%和49%,韩国分别为66%和34%。美国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基本平衡,直接融资市场较为发达。加上美国是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市场非常发达,企业行为也已高度的市场化。美国银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十分发达的主要原因在于美国较低的储蓄率,导致银行从常规渠道获取的资金来源不足以满足其放贷需求,利用资产证券化可以较好地解决其银行流动性不足的缺陷,并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中获得贷款服务收入,以弥补存贷利差的不足。而我国由于各种原因,居民的储蓄率一直居高不下,加上国有金融资源的垄断性,银行系统占据了绝大部分储蓄资源,银行不担心资金来源(同业竞争除外);同时社会对于银行贷款的需求也十分强烈,银行也不担心贷款的压力,而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取得的资产流动性又面临着较大的投资压力,在宏观调控的压力下,银行将勉为其难。因此,我国的银行业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解决其流动性和长期负债融资需求的压力不大。
其次,和亚洲其他国家相比,引入资产证券化的初衷不同。亚洲金融危机后的亚洲各国之所以引人资产证券化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解决银行危机产生的大量的不良资产,以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无论是日本、韩国还是泰国等都是如此。但随着这些国家金融体系的重建和金融秩序的恢复,资产证券化被赋予了新的内容。以韩国为例,其资产证券化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999~2000年是引入资产证券化阶段,主要目标是金融重建和不良贷款的处置;2000~2001年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阶段,主要提高资产流动性,克服期限集中到期的问题;2002~2004年是不断成熟阶段,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扩大到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卡应收款、学生贷款、未来收入债券等。
在中国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银行系统的不良贷款率不断降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经过国家注资以及引进战略投资者后都有了显著的提高,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压力并不很大。同时,通过资产证券化来化解银行业的不良资产也有失偏颇,适合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只能是低流动性资产,而决非不良资产。如前所述,资产证券化不同于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它是资产支持证券,是以未来可预计的稳定的现金流为标的。而所谓的不良资产大多不具有可预计的现金流产生。华融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债权中,不少是因体制原因而长期沉淀下来的、已无多大价值、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其余部分债权尽管还可能产生收益,但也因国企经营状况不佳或无抵押和担保,其价值大打折扣,能否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可预测性较大,不良资产的证券化难度很大。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对象可以是流动性较差的资产,但绝不能是质量低劣的资产,更不可以对大量呆坏账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商业银行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中国引入资产证券化的思路应该是通过引入资产证券化来改善融资结构,完善证券市场,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一是通过不同种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为投资者提供足够多的可选择的储蓄替代型证券投资品种,从而分流银行体系存在的巨额储蓄资金,缓解银行体系信贷扩张的冲动和压力,降低宏观调控的成本。二是通过资产证券化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优化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开辟股权融资、债权融资(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之外的第三条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和监督约束机制,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三是通过资产证券化拓宽开发性金融的融资渠道,支持国家基础设施等经济瓶颈领域建设,减轻国家财政的压力,促进中国经济发展。
三、结合中国实际发展资产证券化
要达到上述目的,笔者认为,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应该在两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应该优先考虑对国家基础设施等资产的证券化,特别是有稳定现金流预期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如电力、供水、水处理、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以及石油和天然气储备、金属和非金属矿藏、林地等资源资产的证券化。1998年以来,我国一直靠增发国债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目前累计的国债规模较大,已接近风险警戒线,但是中国的能源和基础设施仍然落后于需要这一局面并未根本改观。自2002年起,中国财政赤字跃居3000亿元以上,并接连创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新高,连续3年,我国赤字率(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都逼近了国际上公认的警戒线—3%。据估算,中国目前全部债务存量已超过万亿元,且中国国债正在步入借新还旧的高度债务时期,国家财政的债务本息支付任务沉重,年还本付息额达到5000亿元以上,政府未来的偿债能力大大降低。而随着国家经济战略转移,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等战略,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而资产证券化完全可以使我们走上开发性金融之路,既可以达到分流储蓄、丰富证券市场投资品种,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又可以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减轻国家财政的压力。
资产证券化方案4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财务风险; 信用评级
次贷危机使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国家甚至对其有效性产生了强烈怀疑,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导致这次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诚然,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它内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团背景资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 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此次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在3年内,凡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 000万美元。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而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团首先要把上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设计安排,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金池,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
2.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abcp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别目的公司)账户。
3.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再将全部应收账款出售给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购买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业票据(cp)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cp。
从cp市场上获得资金并付给spv,spv又将资金付至中集集团设于经国家外管局批准的专用账户。
项目完成后,中集集团只需花两周时间,就可获得本应138天才能收回的现金。作为服务方的荷兰银行可收取200多万美元的费用。
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分析
(一)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主要交易环节分析
1.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环节
特设信托机构是专门为完成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名义主体。在本案例中,荷兰银行就是为了完成中集集团本次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该信托机构必须和中集集团(证券化资产销售方)没有关联关系,这是为了使证券化资产和中集集团的其他资产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该信托机构购买资产证券化权益受益人销售给它的资产组合,并负责对该资产组合进行管理,以确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时支付。然而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支付责任,因此它与信托机构仍然有利益上的关联,没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是导致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的原因之一。
2.金融资产出售环节
金融资产的出售必须是“真实销售”,以保证买方在特殊情况下拥有强制性处置资产的权利。通过“真实销售”以实现“风险隔离”,即特设机构对委托管理资产的权益将不会因发起人的破产而丧失。中集集团某子公司将未来几年向客户的未来运输收入以协议形式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中集集团对该资产不再拥有所有权。但是中集集团仍然需要对客户承担责任,当资产池中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负有法律上的补足责任。因此该证券化资产没有实现真实出售,相关风险没有实现转移。
3.信用增级环节
信用增级也称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设机构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所在。信用增级不但保证投资者免受资产质量风险损失,还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结构风险,是提升资产证券投资级别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证券能够交易成功、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保证。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采用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即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时中集集团负有补足清偿的责任。这就增加了中集集团未来的财务风险,使中集集团未来的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4.破产隔离环节
偿付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本金与利息的来源必须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开来,以避免发起人遇到麻烦或者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特别载体;其次,要保证应收账款从发起人转移到特别载体的过程中不受到干预。
在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这个案例中没有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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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载体的破产隔离。因为,中集集团在出售证券化资产后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清偿责任,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实现转移。中集集团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该资产池中现金流量势必受到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二)违背资产证券化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终极目的就是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从而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然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既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也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
1.违背真实销售原则的财务风险分析
中集集团的资产证券化违背真实销售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没有转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虽然以协议的形式把资产出售给了特设信托机构,转移了对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其作为该资产证券化的服务商仍然负责对该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根据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中集集团仍然对该证券化资产承担着责任,没有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
另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设信托机构提供超额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当特设信托机构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承担着补充清偿的责任。由此看来,中集集团某子公司虽然通过一纸文书的形式实现了真实销售,但是与其所售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到购买方。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子公司没有实现真实销售。
2.违背风险隔离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一方面违背真实销售原则就意味着证券化资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该证券化的资产未来运营失败的风险,证券化资产也没有完全摆脱中集集团自身的风险,如破产风险的影响。中集集团整体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团本身的运营风险也会传递到该证券化资产。因此,作为发起方的中集集团没有和证券化资产实现风险隔离。
另一方面,该资产证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殊信托结构发行资产支持债券提供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在证券化资产运营失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下,中集集团存在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财务风险。即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中集集团本身的风险没有实现完全的风险隔离。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
(一)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历史上所有的经济危机的救市方案一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世界各国政府都担当着主要角色。在这个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图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个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基金。各个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及其后来证券投资者都要根据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交由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当在某个资产证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证券到期的本息时由该基金管理部门进行补足,因此可以防止资产证券化的失败,进而避免其导致相关财务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运行
1.风险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须是政府部门。因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现如利率下降、物价下跌及自然灾害等严重系统风险时有能力担当起救市的角色,市场经济其他参与者自身都处于市场风险之中,很难承担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一些财大气粗的跨国企业诸如著名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美林证券及其美国三大汽车巨头等都没能躲过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的系统风险。如果不是美国政府及时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国的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巨头很难逃脱破产的命运。
2.风险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须多样化。在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时必须对其资产池中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评估,根据其信用度确定计提标准。信用度越高计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计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滥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场中圈钱的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市场参与各方的公平。
3.风险防范必须坚持按收益计提的原则。按资产证券化各参与者所获收益计提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体现了金融的公平原则。即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价来防范可能由该资产证券化导致的财务风险。因为各参与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该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就越大。因为投资收益是销售该证券的收入与投资该证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着该证券的转手价格较高,那么当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该证券到期本息时该证券持有者就会承受较大的投资失败的财务风险。因此,各参与者从该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越大,其计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资失败的风险防范基金就应该越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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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综合评价
首先,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侧重于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估。因为,初次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池中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级来确定计提比例的。因此,证券化资产一般都会经过严格的信用评级,其信用度较高,其资产证券化失败的可能性较小,进而减少了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其次,该风险防范方案能有效应对因资产证券化而引起的金融泡沫的膨胀。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各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该资产支持证券在市场上的交易次数越多,产生的泡沫越大,而相应计提的风险防范基金也会越多。同时,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也会降低投资者转手交易该资产支持证券的积极性,进而有效抑制了金融泡沫的产生,降低了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过度膨胀的金融泡沫破灭造成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最后,在该风险防范方案下,政府能积聚数额巨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当出现利率下跌,物价下降以及自然灾害等系统风险引起的资产证券化失败而造成的市场震荡时,政府有足够的实力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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