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用范文 > 其他范文 >

章程格式参考【最新4篇】

网友发表时间 564562

【前言导读】这篇优秀范文“章程格式参考【最新4篇】”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吧!

章程格式【第一篇】

关键字:股东资格 出资标准 形式标准

一、出资问题与股东资格

有观点认为,认定股东资格要兼顾实质条件与形式条件。实质条件是投资人有取得股东资格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条件是投资人需要履行的特定行为方式;相应的合法股东表现为实质性特征与形式性特征兼备。股东是基于出资产生的法律人格,这是学术界的通说。例如:刘瑞复教授认为:“股东是指公司资本的出资人或股份的持有人。……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股东身份,从而形成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但是如此认定逻辑上有错误。

其一,出资并不是投资人具体意思表示的表示行为之一。投资人具有投资的意向,这是成立公司和成为股东的基础,然而出资仅仅是一种意思,其目的在于创设公司以获取利润,其表现形式应当为在股权认购协议或者其他能反映投资意向的法律文件上签字为标准,当然也包括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出资结果的完成反映的是该意思表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产生或者产生了所期望的法律后果。

其二,在司法实践中以出资作为标准带来很多难题。例如,在处理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问题上,倘若将出资作为判断的唯一标准,势必导致将显名投资人排除在外。同时在公司盈利时,隐名投资者更愿意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不善时又不愿意承担股东的责任。

综上,出资作为股东的本质属性,其意义并不在于作为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的判断标准,而在于对判断标准的解释、补充、纠正以及效力的区别。

二、股东资格确认标准的探讨

将实质条件排除在股东资格确认的标准之一后,根据中国现有的实际情况,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以及出资证明可以作为确认标准,他们的性质和范围不同,但共同点在于其都是股东这一概念在《公司法》范围内的外在表现形式,都有倾向于程序性规定的特点。其重要的意义在于外在表现形式认定股东资格在实务中方便易行,不易出现混乱,节约司法成本和举证成本。

问题仅在于几种表现形式的适用范围如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想改变这种状况,它规定取得股东资格既要符合特定形式条件,并把条件局限于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意见稿》一旦正式成为司法解释,将使所有取得股东资格的行为成为要式行为。这样的规定将有利于简化股东资格的认定。但是否适应复杂多样的公司投资现实环境,还有疑问。例如公司拒不作股东登记或登记错误,属于履行义务不当。如果因此导致善意投资人欠缺形式条件而剥夺其股东资格,其合理性是令人怀疑的。在笔者看来,应当根据公司运营的不同阶段对不同外在表现形式进行具体规定,理由在于以上各种表现形式正是建立在公司运营的不同层面上所要求的程序,之所以会出现股东资格争议,其根本就在于由于实践中操作标准不一导致不同阶段的股东不一致;同时依据公司不同的阶段确认股东资格便于法院的审判实践,其标准较为明确。

(一)有限公司设立阶段

公司作为一个资合和人合的统一体,在公司设立阶段,其发起人需要就公司的规章制度、发展方向等达成一致,这是股东意思表示的具体行为之一,只有发起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公司才能成立,股东资格才能成立。公司章程的签署,不仅表明签署者愿意成为社团法人的成员,也主要约束的是公司和股东以及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故以签署章程作为发起人认定的法律标准,具有典型的法律意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上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这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条款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在发生股权转让改变股东姓名或名称时,亦须修改公司章程,重新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笔者认为,在公司设立阶段,由于只有发起人在章程上签字,公司章程才能生效,公司才能成立,故而对于发起人而言,考虑到在公司成立过程章程的重要性,当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转化为股东,该部分发起人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优先考虑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之后,尤其是股权转让中,《公司法》虽然要求必须修改公司章程,但是考虑到修改公司章程的滞后性,往往造成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的不同,此时我们不能再赋予公司章程的优先适用性了。

(二)公司成立后的股权转让阶段

在公司成立之后,最能够引起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环节在于股东转让。笔者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在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属于设权性的登记。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是股权,而股权是股东对公司的权利。在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之后,其仅在合同当事人即原股东和受让人之间生效,此时,尚不能认为受让人已经取得了股权,其能否取得股权取决于公司的态度,即公司是否认可其成为公司的新成员。而公司的认可在形式上表现为股东名册的变更,即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合同,涂销原股东记载,而将新股东(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登载于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人合性很强的法人团体,股东之间的默契与合作至为重要。因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股权转让于他人者,须经其他股东的同意。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必须进行股东名册的登记,所以我们一般推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就是股东。在股权转让阶段股东名册的效力相对较高。

(三)公司成立后的股东公示阶段

上述探讨仅仅是建立在不涉及第三人的基础之上,倘若涉及到善意第三人时,为保护交易安全,公司法旨在于优先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公司法要求公司必须履行工商登记的义务。根据商法外观和公示原则的要求,第三人仅对工商登记的记载承担信赖义务,依此与公司、登记股东发生交易后,要求公司及登记股东承担责任,公司、登记股东不得以工商登记有误为由对抗该第三人。工商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材料可以作为证明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相反,第三人也有理由信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如果登记有瑕疵,按照商法外观、公示主义原则,第三人仍可认为登记是真实的,并要求所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在涉及到第三人的场合,按照公示阶段的特殊要求,工商登记具有相对优先的效力。

(四)出资义务与认定标准的关系

笔者虽然认为出资义务并不能作为判断股东资格的标准,并不意味否定股东出资义务在判断股东资格问题中的作用。换言之,上述的三个阶段的三种认定标准仅仅具有相对的优先性。在实际的认定中,无论出现在哪个阶段,有其他几种认定形式或者根据实际的出资关系足以具有较高效力的认定形式的,那么可以根据其他认定形式加以认定。

综上所述,在认定股东资格问题上,应当排除出资这一实质要件,将标准定于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并按照公司的发起成立阶段、公司成立的股权转让阶段、公司股东的公示阶段分别赋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在认定时的优先效力。最后如果可以根据出资义务以及其他认定形式足以原认定标准的,应按照其他认定标准。

参考文献:

[1]徐晓松主编。《公司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周友苏。《新公司法论》[M].法律出版社。

[3]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章程格式【第二篇】

关键词勋伯格 钢琴组曲 序列 十二音体系 古组曲

阿诺德·勋伯格(Arnold Scheonberg,1874—1951年)是20世纪奥地利作曲家、理论家与音乐教育家。世纪交替,这一时期的作曲家普遍存在着创作风格前后不一的现象。勋伯格的作曲风格发展也被人们主要概括为三个时期:从1899年的《升华之夜》()开始,到1907—1908年的《#f小调第二弦乐四重奏》(),受到勃拉姆斯、瓦格纳、理查·施特劳斯、布鲁克纳、瓦格纳等人的影响,具有晚期浪漫主义风格。随着“表现主义”①大潮的涌动,勋伯格以更激烈的形式对音乐语言的探索,形成了“自由无调性”音乐(1909—1923年)时期与十二音序列写作时期(1923年以后)。自由无调性是由浪漫主义晚期的作曲技术发展而来的,仍然采用主题动机的发展手法,在这一时期作曲家极力避免古典的调体系——“破”,因此,在这一时期的创作中,勋伯格放弃了浪漫主义的大型结构、大型编制、复杂主题等“巨型”创作手法,“开始追求音色的细致与多变(例如中的第三首及其‘音色旋律’);节奏和对位趋向更加复杂;旋律结构变得细碎而凝练;‘紧张焦虑、烦燥不安’之类的情绪非常突出”②。

本文的分析对象为勋伯格于1923年所创作的《钢琴组曲》(Suite ),这是他在音乐创作上沉寂10年之后,在无调性的理论与结构上不断思索的结果,由此进入其音乐创作的十二音序列写作时期。以下列出勋伯格5部钢琴独奏作品,这些都是勋伯格的新音乐探索过程中的“实验”佳作(表1)。

《钢琴组曲》无疑成为了古典十二音体系的处女作,古典十二音相关理论主要是由勋伯格本人提出的,其基本原则笔者结合后面的音乐分析加以详解。

勋伯格选择了巴洛克时期的组曲形式来创作《钢琴组曲》,也许是对于自己所创新的古典十二音体系的一种传统的平衡,而本文则倾向于其中更有对于古组曲、套曲这种传统曲式结构的思考,我们当然不能因为这种巴洛克套曲的形式就将此曲冠以巴洛克风格,笔者借助于对该曲十二音的分析,试图找出两者在结构设计上的某种联系(表2)。

序列音乐创作原则之一就是全曲须建立在一个十二音序列的基础上,避免调式音阶、功能性四五度音程等,全曲十二音的原型(O)、逆行(R)、倒影(I)、倒影逆行(RI)(图1)。

如主题的展开手法一样,这个序列贯穿全曲,且序列的原则之一不得随意省略是序列中的音级,但同时,序列又是可重复的:在同一轮中,下一个音出现之前,可以在相同或不同的八度位置上重复,完整的音组片段等可以做改变节奏的重复。如图1中的一到四号音,包含着小二度、大二度、三全音,这些不和谐音程音响特征明显。而九到十二号音的逆行可视为“BACH动机”,即bB—A—C—B。首先,我们先分析出第一乐章《序曲》的序列陈述的方式(图2)。

如图2所示,横轴1—24为小节数,竖轴0—4抽象为纵向和声由低音向高音排列。在第一小节第二拍出现O,力度为轻,第一小节第四拍出现O6,力度为中强,如果我们视O为主题,那么O6不失为第二主题,由“O”移位三全音而来(图3)。

如图2所示,O\R\I\RI\O6\R6\I6\RI6完成了第一乐章的线性陈述,自第七小节开始出现不同形式的纵向叠置,但主要是序列或序列变形自身十二音的叠置,连接序列的主要力量则来自于相对传统的节奏,以十六分音符为单位的律动,在节奏对位方面作者遵循巴洛克时期舞曲的部分传统,但其最长时值仅为3个八分音符,节奏明快,并以同音或同音八度的持续增加音乐的动力。

受篇幅所限,本文只将前三乐章进行比较分析,如图4,《加沃特》所运用的“音列材料”基本与《前奏曲》一致,虽然第二乐章相比较第一乐章速度有所降低,但十二音的使用更加密集,不同序列之间的叠置较之于前者更加频繁,从古组曲结构的角度来讲,序曲是一种单主题的中小型乐曲,我们从图表中能看出各种主题材料的陈述极具连接性,所以我们看到的是一段段横向连接的彩色线条,而《加沃特》可以说是作品真正的“呈示”部分。法国舞曲《加沃特》多以复三部曲式进行陈述,同样以弱起小节开始。由于《加沃特》本身所具有的装饰性传统,节奏方面运用了很多附点十六分音符与三十二分音符、六十四分音符组合,在乐曲的第4、23、25、26小节使用了纵向波音,这样就缓解了序列音最初给人们听觉带来的不适感,显然是作者精心设计的。我们若以“O”为该曲的段落划分,则I.(1—9);II.(10—16);III.(16—27)。接下来,我们可以观察图表中纵向交叠序列之间的关系。1—9小节主要为O、I、O6、I6之间的倒影与三全音的关系,11小节以后则主要是逆行、倒影逆行等与原型的组合。

第三乐章《缪赛特》(图5)。缪赛特舞曲本是17、18世纪流行于法国的一种风笛音乐,在乐曲中演奏固定音型的持续音,勋伯格因此在全曲埋下持续音G。此外,“G音分别是序列O\R\I\RI的第3、10、4、9号音,也是序列O6\R6\I6\RI6的第4、9、3、10号音”③回到图表,无论从篇幅还是声部复杂程度来讲,都可以将第三乐章视为一个展开型的乐曲。前两个乐章均为以原型开始,以逆行结束,此乐曲则以原型开始以原型结束,与后乐章同构,作者要求《加沃特》用在《缪赛特》之后重复演奏一次。可见,这种传统曲式结构并不局限于巴洛克时代,这种集动力、多种元素对位于一身的曲式结构凝结着西方作曲技术的精华,勋伯格把握套曲音乐结构的手法有着相当的功力,如果综合6个乐章的结构,应该更能说明巴洛克风格套取与十二音技术的数理逻辑。回到第三乐章,勋伯格对倒影逆行以及倒影逆行的移位进行展开运用(RI、RI6、RI12)。值得注意的21—28小节处并没有完整的序列陈述,也可以理解为无序陈述,从铺面出发,此处我们看到的是非常具有键盘特色的织体类型,在力度与演奏法上突强与突弱的对比以及点状与线条的对位,勋伯格将BACH动机拆开,形成一个半音阶片段,不断上行模仿形成了结束之前的高潮。

勋伯格的《钢琴组曲》历来为作曲家、音乐理论家所看重,对其的深入分析,对我们进一步了解勋伯格的音乐风格有着重要意义。

注释:

①“表现主义”(Expressionism)这个概念来自于绘画,通常与20世纪初期德国画家康定斯基所代表的“蓝骑士”(BlaueReiter,也作“青骑士”)画派等相联系,其特征是反对现实主义,避免再现形式,强调表现主观内心的冲动,被德国评论家赫尔曼定义为“灵魂的呼唤”。音乐中的表现主义以勋伯格学派为代表。勋伯格认为只有把作者内心的情感充分传达给听众时,才能发挥最大的效果。并且指出,“艺术家所努力追求的最大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表现他自己’。表现主义的音乐作品,常具有‘深刻而过分’的情感宣泄特征,而且篇幅长,编制大,线条多,调性微弱,声部的半音化特征明显,音响的刺激性程度甚高。使用动机发展的方式方法复杂而广阔。相比之下,勋伯格的所有作品,几乎都具有上述特点。从这个意义上说,勋伯格终生都是一个表现主义者。

章程格式【第三篇】

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实施以下项目,并支付项目报酬。

1. 项目名称:

2. 服务内容:(商业计划书撰写、投融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3. 实施地点:(在甲方地点办公、在乙方地点办公、甲方与乙方地点相互结合办公)

4. 项目报酬:总额(大写)人民币 万 千 百元;(小写)rmb¥ 元。

一、履行责任甲方履行责任:

1.签订合同前对项目报酬的确认;

2.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乙方要求的相关资料;

3. 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与乙方沟通协作;

4.项目实施过程中 如在甲方地点办公则有必要提供乙方要求的工作条件并支付相关费用;

5. 项目实施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按协议规定金额和方式支付项目报酬。

乙方履行责任:

1.签订合同前对项目报酬的确认;

2.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甲方项目资料的接收与要求完善资料;

3. 项目具体实施和客户资料的保密;

4. 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与甲方进行至少三次的沟通协作;

5. 按照协议规定方式、时间交付项目结果;

6. 向甲方提供项目结果打印版一份(a4纸大小)、电子版一份 (英寸磁盘或刻录为光盘);

7. 在合同签订三个月内负责项目的电子版修改(不包括框架性修改)、咨询和 项目答疑。

二、项目实施流程细则

1. 甲方阅读乙方的保密承诺并向乙方提供项目所需资料;

2.????年? 月? 日签订协议,在3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期款项;

3. 乙方与甲方沟通联系,甲方继续向乙方提供项目所需资料已促成早日完成不带格式的初稿;

4. 乙方与甲方沟通联系, 并在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计划书初稿(收到订金时开始计算);

5. 乙方向甲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递交不带格式的初稿(用时一天);

6. 乙方与甲方沟通联系,在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带格式的完整版商业计划书(收到第二期款项时开始计算);

7. 乙方向甲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递交带格式的完整版商业计划书(用时一天);

8. 乙方向甲方以邮寄或当面递交形式提供项目结果的打印版一份(a4纸大小)、电子版一份(英寸磁盘或刻录为光盘);

9. 在合同签订三个月内负责项目的电子版修改(不包括框架性修改)、咨询和项目答疑。

三、款项支付(商业计划书撰写项目)

1. 双方签约时甲方需支付第一期 元款项,项目报酬总额的50%;

2. 乙方递交不带格式的商业计划书中文版初稿,同时甲方支付第二期 元款项,项目报酬总额的40%;

3. 乙方递交带格式的完整商业计划书中文版,同时甲方支付第三期 元款项,项目报酬总额的10%.

四、违约条款

1.甲方必须及时提供项目所需的资料,若出现问题而使乙方延误项目的交付或导致不能完成,甲方承担后果;

2.乙方按照项目实施流程执行,若无故拖延交付项目结果时间应承担后果并赔偿委托方经济损失 ;

3.若甲方不按协议规定时间方式付款、提供相关资料,乙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

五、项目撰写标准一)商业计划书项目

1.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第一章:执行概要;

? 第二章:商业模式、产品或服务;

? 第三章:盈利模式;

? 第四章:市场机会;

? 第五章:营销策略;

? 第六章:技术策略;

? 第七章:竞争优势、风险分析、政策分析;

? 第八章:运营管理、管理团队、社会责任;

? 第九章:财务分析和融资;

? 第十章:附件。

2. 结构明确、条理清晰,符合商业计划书的撰写惯例。

3. 错别字发生比例不大于千分之一。

1)投资咨询项目(根据甲方具体目的和标准详细协商后制定)

2)管理咨询项目(根据甲方具体目的和标准详细协商后制定)

六、协议纠纷的解决方式协议若发生纠纷与争议,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其次是仲裁解决,最后是诉诸法院。

七、其它条款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可以传真形式盖章和签字,但需附上签字人的身份证;

2.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做出补充规定,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为附件;

3. 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

4. 甲乙双方联系人:

甲方主要代表: 电话: 电子信箱:

乙方项目经理: 电话: 电子信箱:

委托方:(甲方盖章)

法人:(签字)

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受托方:(乙方盖章)

法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章程格式【第四篇】

关键词:骈文;骈俪;对偶;科举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5)05-084-01

一、骈文的含义以及发展历程

(一)骈文的含义

“骈文”二字当中的“骈,驾二马也,从马并声”,原意是二马并驾一车,引申义是文字的对仗工整,对偶。“俪”解释为“偶也”,也就是对偶的意思,古书当中“俪”又与“丽”相同,是指两张鹿皮并列,因此又引申为文字对仗、整齐。因此唐代以后的人称这种文体为“骈俪”。“骈文”这一名称直到清朝才真正出现和使用。

(二)骈文的发展历程

1、先秦时期的散文当中就已经出现了骈俪的成分,散文当中出现了对偶句的形式。但是清代的阮元却不承认散文为文,只有骈文才是文,这话也许说的片面了,但是散文当中确实出现了对偶的成分。

2、魏晋南北朝的文章骈俪成分就显得更为成熟和丰满,骈文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了一个较为成熟的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文章,风格不仅慷慨大气,文字句子更是讲究其结构成分和对仗。繁钦的《与魏文帝笺》,吴质的《答东阿王书》,《与侍郎曹长思书》都增加了骈俪的对偶成分。在《与侍郎曹长思书》中:“德非陈平,门无结驷之际;学非扬雄,堂无好事之客。才劣仲舒,无下帷之思;家贫孟公,无置酒之乐。”这篇文章当中用的都是对偶的句式,不仅使得整篇文章看起来都很工整干净,而且更能使文章显得通透明了,很自然的表现出作者自己离群索居的状况,对偶句式在这个时期已经非常熟练地被运用了。

3、唐代前期普遍使用的文体就是骈文,不管是奏章、写书还是诗歌,各种传记都采用骈体来写

这种写法不仅注重形式之美,更注重辞藻的华丽和唯美,此外,文章还注重风格的健劲。盛中唐之际,文学复古逆流思潮盛行,许多文人大家对骈出了批判,例如杨炯指出骈文只追求形式之美,过多的雕琢和修饰,反而失去了文章原本的自然美,过度的雕饰使得文章没有了刚建的风格和气节。因此他们相继联合起来倡导文风的改革,想要复古文学,相应的这一号召被许多人所支持,骈文就显得岌岌可危。发展的韩愈、柳宗元之际,他们提出了更为强有力地感召,同样是复古文学,在这时候“古文”与“骈文”就相对立了,对峙的时间持续的相当长。从此,散文与骈文的界限就十分清楚了。

4、晚唐时期,古文逐渐衰落

随着领袖人物刘禹锡被贬;韩愈将古文创作道路慢慢走入一种独特怪癖的方向,致使他的古文写作道路越来越窄,追随他的风格的人也是越来越不能很好地创作下去;白居易、元稹的文章向来比较平易,介于古文和骈文之间对古文也并没有起到什么支持的作用,渐渐地领导人物逐渐退出了古文的历史平台,其他人也无力活跃,骈文因此就复兴了。

二、科举制度与骈文的关系

(一)科举制度的内容与形式,唐代的科举制度从下层的官员、地主和各个阶级选拔人才,不仅起到了抑制门阀的作用,更是给下层的人士给了很好地平台去施展自己的才华和抱负,通过科举的途径来做官并且出人头地。

(二)科举制对骈文有促进作用。进士科的非常重视诗赋的创作,很多人都专心的研究这一方面。甚至重视诗赋的形式和辞藻之美而忽略诗赋的内容和策略,可见当时对诗赋的浮华形式已经到了登峰造极的一步。进士科当中的规定文体并没有限制诗人的自由想象力的表达,反而使得读者看到了活灵活现的,湘灵和大自然。唐代科举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骈文的发展,唐代科举考试只注重文章的形式而忽略其内容,因此大批的文人都是在不断地学习好的句法和写诗形式,对偶句便是当中最为流行和被人赞赏的一种。在当时为了迎合社会的发展,许多写古文的文人都开始写骈文,都向对偶句式开始转型,韩愈之子韩昶也为了迎合世俗的发展,不得不放弃古文的写作而改写骈文,由此可见当时的社会背景之下科举制是多么的有力,自然而然的正好和科举文体的骈文就占了上风,走向了更加辉煌的一面。

三、晚唐律诗向骈文渗透。晚唐时期律诗的发展最为迅速,逐步趋于完善。晚唐的律诗在格律上更是有了跨越式的进步。律诗在形式上已经趋于黏式,联内相对,联间相黏成为律诗的定式。而且在用韵上面也是相当严格的,一律要求以本韵相押,不能以邻韵通押,所以在偶句末字的位置上一般是不能掺杂邻韵,否则就会被视为出韵。这样的写作原则在当时是被非常重视的,在律诗的领域里押韵已经成了一种规则,每个人都会按照这种形式进行创作。诗歌和骈文在格律化的进程上呈现了一定的同步性。晚唐时代的诗歌和文章都向格律化靠拢的趋势。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进一步发展,晚唐的诗歌和骈文向格律化发展的程度也更为明显,比前代的作品格律化的程度更为深刻、细致、具体、严格。

四、骈文对现当代的影响

(一)骈文对现当代文学的影响。骈文在形式上非常讲究美感和句式的对仗,这是一种最为简单却也最为复杂的手法,简单是因为只要是对偶句就属于骈文的范畴,复杂是因为不能随意胡乱相押韵,是要讲究意向和韵律的。

(二)骈文对现当代生活的影响,骈文的华丽形式在现代的生活当中影响很大,似乎也处处用骈文形式的存在。张学友的《情人》这首歌中“是缘是情是童真还是意外,有泪有汗有付出还有忍耐;是人是墙是寒冬藏在眼内,有日有夜有幻想无法等待。”这几句歌词就是用了对偶的句式,使得歌曲充满美感。

五、结语

骈文在先秦到晚唐的发展历程是迅速的也是曲折的,骈体当中有值得我们学习的成分,学习它优美的形式和句法,但是也不能因为讲究句法和形式美而使得整片文章显得空洞乏味,丧失了文章的真正的价值。我国历来就是一个讲究“中庸”的国家,任何事情都是过犹不及,所以对待骈文也是一样需要在批判的眼光中继承和发展的。

参考文献:

[1] 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

相关推荐

热门文档

65 564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