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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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办学范围【第一篇】
第十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办学类别:
(二)办学层次:
(三) 办学形式:招生对象 。实施普通全日制教育或非学历的短期培训。
(四)办学形式:
(五)学制:
(六)拟建办学规模:教学班 个,办学规模 人。
民办学校章程【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_______。[名称应当符合教育部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_______。[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_______。[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__;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______。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______。[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____。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__元;出资者:__;金额:___元。[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范围;__________
(二)招生区域;__________
(三)招生对象;__________
(四)办学形式;__________
(五)办学形式;__________
(六)办学层次;__________
(七)办学规模;__________
(八)规章制度;__________
(九)教学管理;学校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达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教材依法审定。学前教育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必须具体明确,与教育局确认许可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__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__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5人以上;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教育局]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保证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确保教育活动正常、稳定、安全的开展。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__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__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教育局]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___。[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和审批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第三十三条学校是或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其他的必要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年×月×曰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章程【第三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xxx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受 教育局、 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xxxxxxxxxx。
第二章 办学机构
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xxxx m2;建筑面积xxx m2。
第八条 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 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xx 人:由xxx 组成,其中 xxx均从事教育以上。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第十八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xxxx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如下:
1、 出资人民币 元,以 形式出资;2、 出资人民币 元,以 形式出资;3、 出资人民币 元,以 形式出资;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三十条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二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七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八条 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福民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董事会成员签名:
章 变更程序【第四篇】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学校董事会按审批机关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一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审批机关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报审批机关予以批准。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