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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管理使用专项整治方案(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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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经费的消费限制【第一篇】

通观近10年餐饮行业各年走势,我们发现,除去经融危机、欧债危机因素,历年餐饮业股市都有这样一个规律:岁末年初上涨,4月和7月下跌。这与历年政府工作的节奏不谋而合:3月公布政府报告,7月中旬公开三公消费。

鉴于政府各数据的公布所带来的社会舆论压力,以及各项政府会议的召开,廉政风刮起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的公款消费有所收敛。廉政风刮过之后,又正值岁末年初,各单位举办年会,公款消费上升。

自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主席在新华社报道《网民呼吁遏制餐饮环节“舌尖上的浪费”》上作出重要批示后,迅速组织学习该批示和有关文件的精神,并强调“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为了响应相关文件的精神,各机关单位、国企、事业单位纷纷取消年会,导致各酒店的会议订单迎来退单潮,呈现上涨趋势的餐饮股也开始下跌。与此同时,其他相关行业也因廉政风“集体感冒”:盆花市场一片惨淡,白酒股集体下跌。

根据各项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廉政风和各行业都有着紧密的联系。

一。餐饮业。

据一位高端餐饮企业负责人透露,在整个高端餐饮行业,有近20%的营收来自纯公务消费。

廉政风强劲,高端餐饮业暂时失去了三公消费这一支柱,营业额的降低会使得股价的下跌。截止到2013年1月31日,全聚德从跌至,湘鄂情从跌至,百花村从跌到。

根据历年规律,若无重大事件,4月和7月的两轮下跌过后,股价会有所回升。若2013年年底政策不放松,2014年年初股价又迎来一次下跌。

二。白酒行业。

“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实施以来,高价白酒从根本上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支柱。库存日益增多的同时,需求的缩减导致高端白酒泡沫破裂,供大于求的情况再加上去库存的压力使得该类产品难以维持原有的价格体系,导致其价格有不同程度上的下跌。

再加之塑化剂风波的影响,白酒股集体呈现下跌趋势。截止2013年1月29日收盘,山西汾酒跌%、沱牌舍得跌%、老白干酒跌%、贵州茅台下跌超过%,盘中跌破180元整数关口再创调整新低。

如果白酒行业在生产环节无法解决塑化剂问题,在价格上无法调整以迎合中产阶级的收入,那么白酒股在未来一年里恐怕难以走出“冬季”。

公经费情况说明【第二篇】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我局对本年度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费、公务接待费进行了自查。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搞好"三公"工作,我局成立了以局长李XX同志为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刘X同志为副组长的'"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我局通过制定和完善了《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进一步确保了"三公"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三公"经费自查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5我局因公出国(境)经费年初预算数为年我局无因公出国(境)事项,没有超预算、无预算安排出国(境)的行为,没有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摊派和转嫁费用等行为。

2、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用

截止2015年11月底,我局公务用车费为XXXXX元。

我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在公务用车的用油、维修、保险等方面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经查,我局公务用车现有1辆,不存在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车或豪华装饰公务用车的行为;不存在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的行为;不存在在专项项目经费中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等行为;不存在违规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及公车入私户的行为。

3、公务接待费用

截止2015年11月底,我局公务接待费用为XXXXXX元。

我局公务接待工作已实行制度化、公开化。在公务接待管理工作中,按照上级要求严格执行了公务接待制度和内部审批制度,我局不存在公款大吃大喝及参与高消费娱乐等情况,我局不存在向下属单位转移、摊派支付"三公"经费现象。

我局将以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的管控工作,并强化制度建设,大力推进建立和完善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我局的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XXXXX局

201X年XX月XX日

公经费管理规定【第三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和压缩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接待费用(以下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努力降低行政事业成本,不断提高机关效能,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所产生的费用,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包括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是指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三条 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定。其中,事业单位包括参公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局属国有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严格“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按照“三公”经费管理有关要求,从严编制“三公”经费预算,硬化预算约束,确保“三公”经费预算明显下降。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每年12月初,局属事业单位将本单位因公出国(境)计划报至局组织人事编制科汇总,待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向市外事管理部门申报。市外事管理部门将我局申报情况纳入全市下一年度出国(境)计划,征求市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意见后,报政府批准。自行组团和参加省级以上机关组织的双跨团组,均须按程序纳入计划报批,未纳入计划的市外事部门将不安排出访任务。

第六条 公车配备、更新。局属事业单位将本单位公车配备、更新计划报至局办公室汇总,待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向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我局申报情况纳入全市年度公车配备、更新计划内,征求市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意见后,报政府批准。

第七条 公务接待费用控制指标。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工作实际,结合当年目标任务,核定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费用年度控制指标,报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三章 支出调控

第八条 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申报核销制度。局机关及局属各事业单位申请出国(境)考察,要提交出国(境)经费预算报告至局计划财务科,报告资金来源及预算情况,并根据出国(境)的具体情况,核定经费限额报销标准,同时将经费预算报告提交市财政部门审核。出国(境)费用必须按照核定的限额标准进行报销,超出限额标准的,不允许报销。

第九条 严格控制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各单位公车购置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在年度公车配备更新计划内报批,购置车辆不得超出单位公车编制,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全市公车购置按年度计划数进行总量控制。各单位财务部门核算公车运行费)一米范文○(用时要实行单车核算,公车运行费用控制在限额标准之内。要按照中央、省、市、局有关公车使用管理制度管理使用公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条 实行公务接待费进度控制。各单位要按照时间进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市财政部门对支出进度过快的。财政预算单位会提醒预警,对达到年度控制指标的财政预算单位,市国库将暂停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支出时要严格执行财经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减少现金结算。公务接待费用结算票据,要注明接待具体事项,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或在其他项目经费中随意开支接待费。财政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支付结算。

第十二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局属各事业单位每季度末将本单位本季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以书面报送至局计划财务科,局计划财务科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汇总分析、提出调控意见后,将报市政府相关领导,有关情况向市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第十三条 定期公开“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要通过发布公示、召开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每季度在本单位公开一次,接受群众询问和质询,条件成熟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建立协作配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三公”经费的监督检查,由局计划财务科和监察室牵头,协同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编制科等相关职能科室,采取集中检查、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各职能科室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既各负其责,又协作配合,发挥监督检查的整体合力。

第十五条 针对“三公”经费管理规定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

(一)对因公出国(境)报批、境外活动及经费报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随意更改出访路线、国(境内外)外滞留、公款旅游和超标准报销费用等行为。

(二)对公车配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超编制、超标准配车,借款、集资、挪用专项资金购车,隐匿或转移购车款超标购车以及公车私用等行为。

(三)对公务接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超标准公务接待行为;查处公款吃喝、在高消费场所以及经营性娱乐(健身)场所安排接待活动行为;查处违规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行为;查处虚列票据、弄虚作假或转嫁费用行为。

第十六条 将“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对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单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局计划财务科商局监察室等有关科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经费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校园建设,规范“三公经费”使用与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公经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教育成本;

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

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

第三条 “三公经费”包括公务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公务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适用于各种资金来源形成支出。

第二章  公务接待费

第五条 学校公务接待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额度之内。

第六条 学校公务接待费支出按照《内蒙古财经大学公务接待试行办法》(内财大办发20133号)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七条 学校公务接待支出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学校公务接待费支出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第九条 学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额度之内。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安排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在部门预算额度内实报实销。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应严格执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章  公务出国(境)费

第十三条 学校公务出国(境)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额度之内。

第十四条 学校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控制不必要的出国(境)支出。

第十五条 学校外事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安排因公出国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公务出国(境)费支出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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