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会议主持稿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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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议主持稿1
会议通讯稿范文120Xx年6月29日至7月1日,陕西中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凤城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了一年一度的工作会议。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项目管理人员及其公司各职能部门领导等5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总经理苏建明做了题为《 统一认识,调整思路,稳步发展》的工作报告。报告分析了现在建筑市场诸多不利因素,全面总结了20xx年所作的工作,客观的分析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据20xx年的目标实现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年的工作做了详细的安排部署。会议指出:要牢牢把握公司发展大局,转变公司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品质,实行多元化经营,在发展公路、铁路的前提下,也要进入房建、水利、装饰装修等行业,弥补桥梁单一性带来的不足,倡导大家要充满信心、统一思想、大胆尝试,坚持不懈,确保20xx年的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副总及书记也对如何加强项目的质量、安全、成本、生产经营、文化建设方面做了详尽的报告。
会议结合公司目前的现状,就如何进入新的领域,开拓新市场;如何想办法做好变更、索赔,怎样加快项目结算、工程款的回收;如何提高项目的管理能力;如何留住人才等四个大议题进行了激烈的研讨,参会人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从公司的实际出发,畅所欲言,进言献策,共同谋划着公司的美好未来。
会议还评选了20xx年度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先进班组,对他们进行了表彰,肯定了他们的工作,号召大家向他们学习,由此调动了员工、工班工作的积极性。此次大会,始终贯穿着求真务实的精神,洋溢着浓厚的民主气氛,这是一次团结民主、集思广益的大会,必将引导和激励公司员工以勇于创新、坚定执着的精神,开创公司更加辉煌的明天。
中川建筑20xx工作会议的召开,无疑为下一年的工作确定了工作目标,明确了工作任务、经济指标和发展方向,为来年各部门、各项目完成生产计划奠定良好的基础。
会议通讯稿范文212月21日,全市学校战线工作会议在应城召开。会上,吴X同志就全市学校战线的团队工作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XX年全市学校战线工作计划。
各区教育局团委书记、少先队总辅导员参加了本次会议。各区教育局团委书记在会上畅所欲言、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整个会议气氛热烈持续了4个多小时。
大家一致认为:20**年,全市学校战线工作紧扣中心,围绕大局,紧密围绕全团工作重点,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了应有贡献。大家决心在今年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为实现全市学校战线团队工作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会议通讯稿范文310月5日至7日集团第二届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会议在公司总部温州召开,此次会议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集团20xx年工作会议精神适时召开的重要会议,在总结1-8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明确下半年乃至今后一段时间经营管理工作思路、经营目标和重点工作,创新的提出了大布局、小团队、精分工、再创新的战略目标。
集团各分公司和部门负责人重点汇报了20xx年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半年的工作思路。1-8月份,各分公司和部门紧紧围绕公司年初预定的经营目标,积极落实抓产品、抓管理、抓营销、抓合作和抓队伍的工作思路,规范经营,创新举措,深挖潜力,开源节流,进一步提高公司抗风险的能力,努力化解市场不利因素,积极做好项目的规划落实和公司发展管理,科学制定完成经营任务的举措和方法,责任落实到人,任务层层分解,为公司实现稳步健康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沈董指出,1-8月企业能在各种环境影响下取得又好又快发展,这说明经过大家共同努力,战略管控、科学发展在公司是富有成效的。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公司全体员工自强不息的奋进努力和强烈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得益于我们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公司的发展战略、强化集团管控能力,让中天昊宇成为一个生命共同体;得益于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机制的改善,促进了生产经营活动健康发展;得益于领导团队的经营管理领导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提升。
沈董在总结成绩的同时,客观地分析了公司发展存在的问题。他指出,当前公司一是要抓住老客户进行大客户营销和开拓新客户的营销问题;二是要切实采取措施解决同质化的企业发展问题,及其定位、规模效益问题;三是要解决分公司专业能力培养、专业化定位和综合大型化定位的导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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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议主持稿2
众所周知,中国的上市公司由于国有股比重过大问题,公司治理结构极不完善,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的事例屡屡发生。而国有股减持由于多种因素,一直未能顺利推行(现行的以市价存量发行的方案遭到各方批评)。因此,想从根本上解决公司治理的“源头”问题,目前还缺乏政策支持。这就是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的背景。脱离这个背景来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无疑会比较片面,或期望过高,或悲观失望,而这是不利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正确的态度是,承认现实,积极推动,在发展中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8月16日,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证监会正式《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在2002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一、《指导意见》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
解读一个法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是看这个法规的修改,从中可以看出法规制定者(具体而言就是指证监会)和业界人士的思路形成过程和看法。《指导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1、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2、废除“独立董事每年为上市公司的工作时间不应少于十五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限制,同时明确规定“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废除《征求意见稿》的工作时间限制规定的可能是考虑到实践中“独立董事每年为上市公司的工作时间不应少于十五个工作日”难于界定,因为,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的工作不一定在上市公司的办公场所。“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作为硬性规定,将督促独立董事用“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认真履行职责,独立董事的脑袋上无疑又多了一个“金箍圈”。
3、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而《征求意见稿》在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规定只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指导意见》将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持股比例要求从5%降为1%,这无疑有利于中小股东,他们将比过去有叫多的声音,声音可能还会比过去响亮一些。
4、明确担任独立董事的会计人士资格,对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人员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进行了界定。《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而《征求意见稿》未对会计专业人士的任职资格做出明确规定。《指导意见》对会计专业人士的界定,有利于确保担任独立董事的会计专业人士的业务水平和专业判断能力。
5、在《征求意见稿》对“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情况”的基础上,《指导意见》规定还必须了解被提名人的全部兼职情况。这一点是和“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相对应的。
6、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的权力由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行使转为中国证监会行使。
《指导意见》规定“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而 《征求意见稿》仅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将上述情况同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当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认定”,而《指导意见》规定“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不仅包括独立性,还包括任职资格。
7、增加了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特别职权。《指导意见》规定“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而 《征求意见稿》对独立董事就重大关联交易的权限仅仅是“发表独立意见”,并且也未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明确界定。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可权力是独立董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侵害的实质性权力,有了这一权力,上市公司肆无忌惮地进行关联交易就得三思了。
8、除其他重大事项外,《指导意见》规定了独立董事必须就“提名、任免董事”、事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这一方面加大了独立董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又保障了独立董事的发言权。
9、《指导意见》将《征求意见稿》就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条件即必须“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修改为“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这一修改无疑是恰当的,原《征求意见稿》使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受到很大限制,因为它要求“一致同意”。
10 、明确规定“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11、对个别用语作了更准确的界定。一是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经济补偿”改为适当的“津贴”;二是将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补偿制度”改为“责任保险制度”。
二、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与国外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比较
1、独立董事的人数及其在董事会中的比例
英国Cadbury报告条指出,“董事会应至少有3名非执行董事”,“另外,三人中二人应具有独立性;”《美国商业圆桌会议公司治理声明》指出,“对于一家大型公众公司的董事会而言,相对于管理层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性是重要的。相应的,该公司的董事的多数应该是外部董事(非管理层);”《道。琼斯公司治理原则》规 定,“董事会中外部董事必须占多数;”。由于看到了日本治理模式的弊端,日本经济同友会发起制定了《日本公司治理原则》,《原则》规定“社外董事应过半数”。在股权比较集中的韩国,其《韩国公司治理最佳实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至少任命其1/4的董事会成员为外部董事。银行与公共服务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最低比例为1/2”。而中国《指导意见》将独立董事的人数规定为“至少2名”;比例“至少包括1/3”。中国和英美不同,股权非常集中,将独立董事的人数和比例作如此规定是做出了很大努力的,其“至少1/3的比例”就高于同样股权集中的韩国。但由于股权比例的原因,不可能象英美那样在董事会中居支配地位,因此,必然是弱势群体,这就需要我们在特别职权和发表独立意见上对独立董事进行授权,以此对抗大股东的“团队优势”。
2、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各委员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英国Cadbury报告规定:“提名委员会主要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并且由董事长或者非执行董事领导”;“审计委员会至少应由3人组成,成员仅限于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且对于公司具有独立性”;“董事会应选出报酬委员会,将全部或主要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并由非执行董事领导”。《道。琼斯公司治理原则》规定,“审计、薪金、公司治理委员会成员仅限于外部董事”。《日本公司治理原则》规定董事提名、经营者报酬、公司治理委员会中的“社外董事应过半数,委员会主席由社外董事任命”;“总裁等代表董事 的报酬只由社外董事决定”。 《韩国公司治理最佳实务准则》规定:“审计委员会最少2/3(包括委员会主席)应为外部董事。”
中国《指导意见》指出,“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二字,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如果不设各委员会,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无形中就受到很大限制。
3、关于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及独立意见发表权利,英美公司治理原则提及较少。这主要是因为独立董事已经在董事会及各委员会占绝对多数,独立董事已经具有绝对的发言权。《韩国公司治理最佳实务准则》对此未做出详细规定。由此差异可以看出管理层的良苦用心。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不论在人数还是在比例上都不占优势,因此必须赋予独立董事更多的职权和发言权,不然,很可能真的成为“橡皮图章”。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及独立意见发表权利是《指导意见》的一个亮点。有了这个利器,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大股东再也不敢小觑独立董事了。
4、关于独立董事的报酬,英国Cadbury报告要求“报酬应体现非执行董事的贡献”,“为确保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我们认为好的做法是非执行董事不参加股票期权计划和公司的养老金计划。”但《通用汽车公司董事会公司治理准则》对此持不同观点,认为“作为董事总报酬的一部分并为了创造与公司的业绩直接联系,董事会认为董事报酬的相当一部分应以公司普通股股票来支付。”在美国,外部董事的股票收益和认股权方案数量持续上升,通常提供年度或一次性的股票收益作为董事报酬的补充。由此可见,对独立董事发放股权性质报酬不是不可以加以考虑。我国《指导意见》对此持否定态度,规定独立董事只能从上市公司领取津贴。
5、美国有52部法典允许公司为其董事投保,而《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三、对《指导意见》与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建议
1、减少个人兼任独立董事数量
为确保独立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一人不能兼任过多的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实在过于宽松,不仅可以有5家数目之多,而且是“原则上”,也就是说独立董事可以在超过5家以上的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因此,此条应尽快修改。实践中应区分兼职担任独立董事和全职担任独立董事(如CEO退休后),以不得超过2-3个为宜。
2、对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设置更严格的标准
《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的条文看起来很严格,仔细分析就发现有大漏洞。何谓“连续3次”?如果是“非连续性3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呢?公司法对董事会会议的时间也只是规定“每年不得少于两次”,有的上市公司一年就开两次至三次董事会会议,如果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实际上一年内根本就没有参加。还有一个问题,如果独立董事未严格遵守董事会议事规则,中途退场呢?制定《指导意见》应尽可能细化,以防范部分人的“ 钻空子”行为。
3、明确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和发表独立意见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应当”一词改为“必须”; 同时,建立独立董事的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意识,应明确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和发表独立意见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独立董事“必须”行使特别职权和发表独立意见,而不仅仅是“应当”。否则便是未能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如果独立董事未能履诚信与勤勉义务,不能履行职责,未能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时,独立董事应受到责任追究。遗憾的是,《指导意见》通篇对此却只字未提。应该说,这是《指导意见》最大的空白。而与此同时,完善配套的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4、设置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审计、提名委员会的时间表,使独立董事能有效地发挥在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如前所述,董事会是否设立各专业委员会,《指导意见》并没有强制规定。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不设立各专业委员会来规避“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的规定。考虑到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应设置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审计、提名委员会的时间表,使此款落到实处。
5、借鉴国外经验,建议每个会计年度在内部董事缺席的情况下,由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对总经理业绩进行评估
《美国商业圆桌会议公司治理声明》指出,“董事会应有机会在首席执行官和内部董事缺席的情况下周期性会晤,一年至少一次。这可以是常规董事会会会议的一部分,首席执行官年度业绩评估适合在此会议进行。”中国上市公司对此可以借鉴。
6、独立董事报酬可实行津贴与股票期权相结合的办法
为保持独立董事在自身利益与独立性之间的平衡,独立董事的报酬确定问题非常重要。对独立董事的报酬,《指导意见》规定为津贴。考虑到独立董事的积极性、贡献与公司业绩的关联性,上市公司可引入股票期权。有人反对股票期权,认为会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国际上也有两种声音,如英国Cadbury报告就持反对态度,而美国则对独立董事普遍实施了股票期权制度。笔者认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
把独立性放在第一位,但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后,为调动其积极性,可以实施股票期权,由此给其独立性的影响可以通过其他措施来加以消除或削弱,如独立董事的股票期权方案应不同于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必须说明的是,目前中国上市公司尚不具备实施股票期权的条件,但独立董事报酬可实行津贴与股票期权相结合的办法应是一个方向。
7、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逐渐成熟,可考虑取消监事会制度
中国的监事会不同于德国的监事会,德国的监事会是高于董事会的,因此监事会可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中国上市公司的大量实践证明,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最薄弱环节,监事会的作用非常有限。从本质上讲,监事会是一种“决策后监督”,监督主体主要由居于被领导地位的职工代表和少数股东代表组成,权力有限;而独立董事是“决策中监督”,监督主体是具有独立性的、具有专业技能的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中1/2以上比例,拥有特别职权和独立意见发表权。无疑,在监督、独立性、专业等方面来看,独立董事较监事会都有着更多的优势,独立董事制度应逐步取代监事会制度。当然,前提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成熟。我坚决反对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并存,因为这会造成机构重叠,互相推卸责任的局面的发生。必须指出的是,在独立董事制度未真正建立和完善以前,监事会还将继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参考资料:
1、《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2、《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3、《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梁能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4、《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与国际比较》,李淮安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
5、《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殷少平,《中国证券报》2001/4/25,
公司会议主持稿3
2007年度全公司新闻宣传工作会议,既是对我们支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的一次鞭策和鼓舞,也是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多年来,在分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我支公司新闻宣传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新闻采访设备的完善配置,应急管理及宣传机制的有效设置,新闻宣传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使宣传报道较好地发挥了对内凝心聚力、对外塑造形象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公司两个文明建设。仅今年上半年,我支公司新闻上稿量就突破200篇,这之中,还涌现了一大批记录一线真实工作的优秀新闻作品和优秀通讯员。这些成绩除了与我们自身努力有关以外,与分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与兄弟单位新闻工作者的激励和帮助是分不开的,在这里我谨代表平顺支公司党委向一直以来帮助和支持我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的各级领导、各兄弟单位致以最诚挚的感谢。下面我将xx供电支公司2007年度关于新闻宣传工作的开展向各位领导及同志们作一简单的汇报:
一、新闻宣传机制建设
1、建立了新闻宣传工作稿件报送考评制度。规定了支公司内各科室、供电所、变电站要定期向办公室报送新闻稿件。科室每月不少于()篇,供电所、变电站每月不少于()篇。办公室负责逐月对各单位新闻宣传稿件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一次评比,并将评比结果进行通报。年底对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任务完成较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2、建立了新闻宣传激励机制。明确规定了单位提供稿件的奖励办法,及个人创作提供新闻稿件的奖励办法。极大的激励了员工们创作提供稿件的积极性和新闻稿件的质量。
3、建立了新闻宣传工作联络制度,责令各单位确定了一名员工负责此项工作。确定1—3名热爱新闻事业并具有一定写作水平的同志担任新闻宣传通讯员。形成了以办公室为主导,全员共同参与办新闻的良好局面。
二、新闻采访设备配备情况
2007年xx供电支公司基于现有情况基本完善了对新闻采访设备的配备。现有数码摄象机1台、数码照相机1台、新闻采访专用摄象机、照相机各1台。一系列硬件设备的配备保障了新闻宣传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新闻应急管理方案
制定和健全了《新闻应急管理方案》,明确了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工作。要始终坚持服务大局、解决问题,疏导情绪、维护稳定的原则,高度重视重大突发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的报道工作,防止激化矛盾,产生负面影响。对负面报道要及时和分公司新闻宣传部门取得联系,统一言行,妥善处理,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对全支公司个部门因工作失误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公司会议主持稿4
5月2日,周吉宜第一次联系嘉德公司,以手稿所有权人的名义进行口头交涉,要求拍卖行提供拍品所有者合法持有的证明,否则停止拍卖、返还手稿。随后,嘉德公司要求周吉宜提供相关抄家清单或确权证明。
5月8日,中国嘉德2012春季拍卖会在京开始预展。这一天,周吉宜再次跟嘉德公司交涉,但最终嘉德公司表示,由于周吉宜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拍卖会照常进行。之后,周吉宜委托律师发函要求嘉德公司停止拍卖、返还上述手稿并提供该手稿来源。
嘉德公司于5月10日在其官方网站情况说明回应称,周吉宜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对该拍品享有所有权,公司不能仅凭异议人提出异议,就否认该拍品委托人对其享有所有权而予以撤拍。
5月10日,周吉宜报警,称发现丢失的手稿出现在拍卖公司即将被拍卖,请求立案并予保全。海淀区警方和周吉宜取得了联系,但经研究,因涉及“”抄家,而周又不能出示明确证据,所以没有立案,并告诉他可到法院。之后,到海淀法院立案,海淀法院表示,根据属地管理,不在立案范围。
5月11日上午,周吉宜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准备嘉德公司,但上午的排队号已经停发,下午法院又不接受立案,当天未能立案。
5月11日下午4点30分,周吉宜到主管拍卖行业的商务部反映情况,希望能制止拍卖。商务部认为,嘉德公司是合法注册和运营的公司,商务部虽然有监管之责,但不负责执法。
5月12日,周吉宜努力未果,手稿被拍卖。
“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我已尽我所能,现在只剩下这一条途径。”7月24日,周作人之孙周吉宜这样告诉《方圆》记者。
5月12日,在中国嘉德2012春季拍卖会上,由周作人撰写、鲁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以184万元的高价落槌。但这看似平常的拍卖交易背后引起的纷争,却没有随着落槌的声响而消失。
因质疑手稿系“”抄家时遗失的物品,周吉宜从5月2日拍品预展开始\\,便开始与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公司)交涉。随后还通过报警、向商务部反映等方式,阻止手稿被拍卖,但都未能奏效。(《方圆》6月下刊发之《周作人百年手稿流转谜案》一文曾作报道)
尽管如此,周吉宜表示,他追回手稿的决心仍旧十分坚定。目前,他正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相关证据,并聘请律师,准备嘉德公司、拍卖委托人以及买受人。
“能否成功,目前还是未知数。”周吉宜表示,目前在诉讼推进的过程中,他遇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难。
直接证据缺失致追回困难
周吉宜要追回手稿,最简单直接的方式就是拿出证明,证实手稿是自己所有,然后通过民事诉讼把手稿要回来。“”时的抄家清单无疑是所有权最好的证明,但问题是:周吉宜无法出具这份证据材料。
嘉德公司法务人员也告知周吉宜,必须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比如“”时抄家清单,以证明其对手稿享有所有权。嘉德公司认为,“不能仅凭异议人提出异议,却没有任何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就否认该拍品委托人对其享有的所有权,而予以撤拍”。
但是周吉宜手上没有抄家清单。在业内人士看来,“不能提供所有权证据材料”,这是周吉宜在前期维权过程中失败的最根本原因。
对此,周吉宜提出异议,认为“抄家清单”等证实手稿所有权的材料,举证责任并不在他。
“周作人手稿属于祖父是毫无疑问的,我与祖父的其他继承人提出对委托人拥有手稿所有权的质疑,应该由委托人负举证责任。”周吉宜告诉记者,他曾咨询过多位专家、学者和律师,包括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在内,均认为,周作人手稿系“特定物”,而不是“种类物”,在法理上,他与周作人其他继承人不需要证明手稿是周家的,而作为委托人的另一方则需要证明手稿来源的合法性。
对于周吉宜提出应该由委托人出示所有权证明材料的要求,嘉德公司回应:“委托人表示不同意周先生提出的异议,并再次保证对该拍品拥有合法权益。”
双方对手稿的所有权归属各执一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刘瑛认为,要搞清楚所有权的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当面对质,首先通过鉴定,证明《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为周作人原作,同时,由周吉宜等人证明他们是周作人手稿的合法继承人,由委托人证明手稿为合法持有。两相对质,便能显出真伪。
但问题又来了,现在没办法找到委托人和买受人来进行当面对质。至少想要从嘉德公司获取委托人以及买受人的信息是不可能的。
难寻委托人和买受人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委托人有权要求拍卖公司不得对外出示他财物的合法来源,拍卖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保密,除非进入司法程序。
周吉宜的律师、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泽敏表示,可以尝试查阅工商备案信息。“根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邓泽敏告诉记者,他曾到嘉德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东城区工商分局,查阅了嘉德公司的备案案卷,但并没有看到关于周作人手稿拍卖的相关委托合同以及买受人的相关信息。“东城工商分局的工作人员说,嘉德公司并没有将手稿拍卖的委托合同以及买受人相关资料送来备案。”
“这也可以理解,嘉德公司一次拍卖会的拍品成千上万,拍卖前后相关的材料非常多,以委托合同为例,一份合同就算只有一页,上万件拍品便是上万页,再加上其他材料,太多了,全部备案的可行性不大。”邓泽敏告诉《方圆》记者。
公司会议主持稿5
《征求意见稿》将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范围限定为股东,这也是绝大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用的原则。从理论上讲,每一个股东都应享有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但为了防止个别股东对代表诉讼提起权的滥用,防止因无益的诉讼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从而使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各国均根据本国国情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即原告作有一定资格条件的限制。《征求意见稿》也就此在其第四十四条中建议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时持有并持续持有公司股份(另一种意见是: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前6个月持续持有公司股份);(二)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应不少于10%,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累计应不少于1%。”
前述规定中的第一项条件,即股东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时持有并持续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格限制,在公司法理论上被称为“当时拥有原则”,主要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根据这一原则,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文秘站:]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时就持有并持续持有公司股份,而且在诉讼期间也须保持股东资格。该建议规定第一项条件中提及的另一种意见,即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前6个月持续持有公司股份,以及第二项条件即对股东持股比例的要求,则是大陆法系国家规定提起代表诉讼股东资格的通常做法。
笔者以为,在考虑其他国家立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限制在我国是否适用时,首先必须明确一个原则,就是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保护股东权益是我国目前的基本目标,而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仅仅是为防止权利的滥用,绝不能因此造成大多数股东无法进行代表诉讼的后果,反而阻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实施。所以,目前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初建阶段,立法上应当对其持适当宽容的态度。据此,《征求意见稿》建议规定“当时拥有原则”,而且完全没有除外规定是不妥的。那些在侵害行为发生以后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在受让股份时可能并不知道侵害行为的存在,而这些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后果,却可能一直延续直接或间接损害到此后受让股份的股东的利益。如果采用“当时拥有原则”,就可能会损害这些股东的民事权益与诉讼权利。但是,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股东是在通过受让股份方式滥用代表诉讼权利时,应当限制其所作为原告的资格,司法解释可以就此作出相应规定。
《征求意见稿》建议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原告在持股期间与比例数额方面的资格限制,在原则上是可以的,但是其对持股期间与持股比例的具体规定不甚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实际上保护的还是小股东中的大股东的利益,而且上市公司的绝大多数投资者据此仍无法取得原告资格。
笔者以为,我国对原告资格规定持股期限须注意,首先,该期间不宜过长,而且应根据不同公司类型分别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持股期限可以规定为6个月,因为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本身就是准备作长期(通常应超过6个月)投资的。但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购买股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从股市买卖差价中获利,所以他们持股的期间通常不会太长。如对原告资格规定过长的持股期限,实际上将把大部分股东排除在原告范围之外,显然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要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尤其是社会投资者的目的不符。所以,对其持股期限可以规定为3个月,甚至更短一些。其次,必须规定有例外情况,如公司本身成立不满规定的持股期限的除外;股东对其持股后发生的侵害行为提讼,不受持股期限限制;在出现不立即提讼将会导致损失无法弥补的情况时,如《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建议规定的“有关财产即将被转移、有关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等紧急情况,持股未达到期限的股东也可提讼。
对原告持股比例或数额作出限制规定,必须是在根据我国情况判断属于合理的范围内。必须明确,如果对持股比例的规定不必要的限制了绝大多数股东的权利,便与设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本意相违背了。笔者以为,提起代表诉讼股东的持股比例,对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放得很低,如不低于1%,甚至可以完全不设限制。因为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上限限制,不可能有不特定的多数公众参加,尤其是在公司股东数量很少(如只有三四个股东)的情况下,每一个股东的权益均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即便其持股比例很低。否则,这些小股东在公司受到高管人员或控股股东侵害时,既不能提起代表诉讼,又难以转让其股权(对此种状况下的公司股权恐怕无人敢受让),其正当权益便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而且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的性质,各个股东在公司成立或新股东加入时,彼此之间是有选择权的,以受让股权方式滥用代表诉讼的情况很少可能在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即便出现,其他股东也有有效的防范手段,完全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加以阻止。
对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下面主要以上市公司为例分析)由于其股权转让不受限制,可能出现通过受让股份或持极少股份方式滥用代表诉讼的情况,所以应当设置持股比例或数额的限制。鉴于各上市公司的股本大小差异可能甚大,以持股比例作为原告资格标准在各公司股东之间可能出现实际上的不平等。例如,联通公司的总股本为196亿多,根据其1993年6月30日披露的信息(以下其他公司均同),其第二至第十大股东均是流通股股东,均为各证券投资基金。其中第二大股东持股8000多万,也仅占股本的%。而圣地公司的总股本为8000万,持股80万即可达到1%。
目前《征求意见稿》建议规定以持股比例作为原告资格标准,虽然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相同,但不一定适合我国情况,而且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累计应不少于1%”的建议标准过高,据此绝大多数投资者都不具备原告资格。仍以联通公司为例,到目前为止任何一个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数额均达不到原告资格条件要求。再如,宝钢公司总股本为125亿,其第二至第十大股东也都是流通股股东,为各证券投资基金。其中第二大股东持股也仅占股本的%。均达不到原告资格条件。中小股本规模的上市公司也是如此。如江泉实业公司总股本为亿多,其第五大股东为流通股股东,持股134万,也仅占总股本的%。即使是小盘股如圣地公司,其第七大股东为最大的流通股股东(自然人),持股18万,仅占总股本的%。虽然理论上讲可以将多个股东所持的公司股份累计计算,但这在实务上是十分困难的。
所以,应当以持股数额而不是持股比例作为原告标准。在确定具体持股数额时,应当考虑以目前社会投资者平均的持股数额作为参考标准,适当提高一点,而且允许将多个共同股东的持股数额累积计算。也就是说,只有使大多数投资者能够自然而然具有原告资格,才能使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真正起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