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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申请书范例【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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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申请书【第一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我局实施或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便民的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所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以局为单位,报请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为简化办事程序,由办公室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其主要职责:一是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登记造册、呈领导批办、移交承办股室;二是确定现场验收时间、下达现场验收通知书;三是送达《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证件。

第六条承办股室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相关资料的初审;二是负责与上级和有关部门对口联系,对申请人进行行政许可业务指导;三是负责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和办理有关验收手续。验收人员由局长统一调度;四是制作相关文书,报送领导审批签发。

第七条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

1、自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书》或相关资料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其申请资料的登记造册、呈报并移交承办股室;

2、自收到行政许可相关资料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初审和相关文书的制作、审批并移送办公室;

3、自收到现场验收申请书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时间的确定,并告知申请人;

4、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证件。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申请股室向局长书面申述延长时限的理由,并在局长批准的时限内办结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在受理和初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和资料时,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㈠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行政机关申请;

㈡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㈢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经更正合格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九条在制作《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等文书时,对申请资料不齐全要一次性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向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十条承办股室应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方便公众查阅。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㈠被许可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㈡被许可人是否在行政许可确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版权所有

㈢纠正或者查处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

验收申请书【第二篇】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林业建设中的作用,尽快把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提高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的选题、立项,组织实施,验收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经省林业局审批立项的林业技术推广项目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选题、立项

第四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的选题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全省林业发展重点,优先安排生产中急需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成果。

(二)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

(三)对已推广的科技成果不能重复立项。

(四)生产中已普及的常规技术不再立项。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立项后,由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甲方)同主要承担单位(乙方)和主要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丙方),在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签定"林业技术推广项目合同"(见附件二),各方按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组织实施。

第七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在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要于每年六月底前向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十二月底前上报年度总结及"推广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三)。

第八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经费的使用,分别实行无偿、部分有偿、有偿的办法,并逐步扩大有偿使用的范围和比例。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九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的任务后,要向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填写"林业技术推广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四)。

第十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验收,需申报以下材料:

(一)林业技术推广项目工作报告。

(二)林业技术推广项目技术报告。

(三)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方案。

(四)林业技术推广应用时间、范围、效益证明材料。

(五)林业技术推广项目验收申请书。

(六)林业技术推广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七)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经费决算表(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的验收经局审核,由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组织。验收人员名单,由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审查确定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十二条参加验收的人数要根据推广项目的范围大小等因素确定,一般以7-11人为宜。验收组一般由同行专家、上级主管部门和生产单位的代表组成,承担项目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验收组。验收时要提前半个月将验收的有关材料送参加验收的人员审阅。

第十三条推广项目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五章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推广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书。

(二)审批文件。

(三)协议书、合同书。

(四)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五)实验、测试原始记录。

(六)图表、照片、录像带等声像资料。

(七)会议记录。

(八)阶段工作报告、专题总结。

(九)论文、专著。

(十)实物、样品标本的目录。

(十一)项目评价意见及有关验收材料。

(十二)应用报告、得奖材料。

(十三)推广项目经费予决算材料。

(十四)有关来往文件。

此外,凡是具有长远的历史验证价值和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参考和依据作用的文件都要归档。档案材料要求完整、准确、系统。

验收申请书【第三篇】

(一)申报资料主要内容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3. 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4. 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5. 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6. 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

7. 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8. 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9. 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二)申报资料的编制

编制GSP认证申报资料是企业申请GSP认证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应依据《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准备各项资料,规范填写统一表式,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准确、有效。具体要求如下: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申请认证的企业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取统一印制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不得自行复制。要严格按照“填报说明”的要求规范填写,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涂改和复印。

应在“申请书”封面的相应位置准确填写申请单位的全称,并加盖公章;

“申请书”内的有关项目,如企业名称、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内容填写。如果企业经营活动内容发生变化,应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后方可申报;

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的情况时,所附执业药师注册证书的注册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一致;

“开办时间”以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经营许可资格后,正式合法营业时间为准。转制、改组的企业,应填写转制、改组的时间;

职工人数指申报认证时企业正式在册的全体员工;

质量负责人:指企业领导人中负责质量管理的负责人,而不是指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在企业基本情况栏目中,主要应介绍企业组建的历史、企业基本概况、组织机构和人员状况、设施设备的配备、经营规模和经营状况等内容。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应按照认证申请的范围,将本企业及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并报送,复印件应清晰,内容可准确识别。

3.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企业概况。

(2)实施GSP情况。

(3)实施GSP自查及整改情况。

4.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企业如在认证申报前12个月内发生过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应在认证申报时对具体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包括所涉及假劣药品的购进渠道、购进数量、库存实物数量、涉案价值、售出情况、售后追踪或追回情况,以及假劣药品的监督抽查或公告的部门、处理情况、处理结果、所造成的影响等。

同时,企业还应将非违规经营假劣药品的有效证明文件同时上报,包括供货企业合法资质证明、购进发票、购进记录、验收记录、销售记录、出库复核记录、销售发票的复印件等。

5.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企业负责人员是指企业最高管理层的相关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分管质量负责人及分管业务负责人等;质量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包括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均指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专职人员。

企业所属非法人药品经营分支机构的相关人员,应以各分支机构为单位在相应表格中按序集中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机构名称。

6. 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是指包括所有非法人分支机构在内的,企业总的硬件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应根据企业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无栏目所设项目时,例如:企业如果没有设置中药饮片分装室,或批发、零售企业不设置配送中心的配货场所等情况,应注明“无此项”;

表中填写的各类设施面积均指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辅助用房”指库区中服务性或劳保用房屋。

“营业用房”、“辅助用房”、“办公用房”总面积的核定,批发和零售企业应包括所属各分支机构,零售连锁企业只填写总部和配送中心的相应面积,各连锁门店的面积在《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的备注栏中说明。

仓库总面积包括冷库面积、阴凉库面积、常温库面积和特殊管理药品专库的面积。各类库房面积不得重复计算,阴凉库、冷库等如果是某类仓库的库中库,须说明和减去相关面积。

如企业对所使用的硬件设施无资产所有权,应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其他”项目栏中“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设备”主要是指运输冷藏设施、防辐射设施等。

7.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

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包括企业所属的所有非法人的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谎报、漏报。表中企业基本情况,应严格按各分支机构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内容正确填写。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的直营、加盟、特许等形式的所有连锁门店,无论是法人或非法人性质,都应全部上报;个别连锁门店因地址搬迁、店堂装修等原因暂停营业的,应在“备注”栏中予以标明。

8.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应为企业实施GSP实际使用的管理制度目录,目录应包括GSP相应条款所规定的所有内容,以及企业根据自身管理需要而制定的其他必需的管理要求。

9.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是指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形式及质量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简要图示,一般以企业的行政组织结构为基础,将与质量工作相关的各部门组成形式列出,在各部门所列的图框内将其主要质量职能简要标明。

10. 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1)应对企业及所属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分别绘图;

(2)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应按比例规范绘制;

(3)应明确标明各营业场所、仓库的内部区域划分形式,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应标明药品陈列销售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中药调剂配方区等;

(4)应分别标明企业营业场所、仓库的总建筑面积,以及各类型仓库、相应区域的面积;

(5)仓库或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中心的平面布局图中应标明仓库名称、所储存药品的类别、温湿度控制类别等。

(三)申报资料注意事项

GSP认证申报资料是对企业有效实施GSP,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各项工作的真实反映,申报企业应高度重视申报资料的编制、准备工作,指定专人、明确职责,认真填写、整理规定的各项资料,确保申报资料的正确、规范、有效,保证GSP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1.企业应将申报资料的准备列为迎接GSP认证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有计划地进行收集、整理、完善,保证按时、准确上报;

2.申报资料中所附的企业“证照”及各类人员证书应具有合法性;

3.申报的资料及表格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和填写日期;

4.认证申请书以及其他申报资料,应统一使用A4型纸,除《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外,其他资料应尽量打印制作;

5.认证申报资料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写目录、标明页码,以便于检索和审查;

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应单列整理,不得与其他申报资料装订在一起;

7.各项认证资料的上报数量,应按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具体实施要求准备;

验收申请书【第四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做好报账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11号)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中央及地方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利用外资的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各级财政用于中央、地方及外资立项的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无偿资金和土地治理项目的自筹资金,实行报账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用于实施中央及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专项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要设立资金专户、建立专账,配备专人核算和管理项目资金。

第五条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发办),为报账提款的核算单位,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项目乡镇财政部门负责自筹资金的筹集,监督、审核项目资金的使用,协助县农发办做好报账工作。

第二章报账程序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的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由项目乡镇根据项目自筹资金及投工计划进行筹集和组织。其中,筹集的现金部分上缴县农发办项目资金专户;以物折资和投工投劳部分,由乡镇财政部门根据收到物资及投工情况,填制以物折资折算单或投工投劳折款单(附件3、4),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农发办入账核算。

第七条年度项目计划批复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有的农发项目工程都要按照《**省农业综合开发招标采购办法》进行招投标。

第八条项目工程开工时,县农发办可预拨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资金给项目施工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后,不得再预付项目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采用报账制拨付。

第十一条通过上级招标采购购进的物资在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县农发办按照分割实物的实际采购成本入账。

第十二条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报账程序。用于科技推广和公益性支出的部分,比照土地治理项目报账程序执行;用于贷款贴息的部分,由用款单位凭有关真实有效凭证据实报账,经县农发办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三章报账依据

第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提款的依据:

1、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书;

2、经审核批准的项目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

3、按招投标签定的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4、报账提款申请书,并附相关有效凭证;

5、项目工程进度及建设质量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土建工程类报账须提供:

1、预付工程款:申请表、工程量清单、开工报告,招标工程还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

2、按进度报账:申请表、发票、工程量清单。

3、竣工报账:申请表、工程量清单、工程竣工决算、验收单、发票、需要审计的要附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物货类报账须提供依据:

1、招标类

(1)本级招标:申请书、中标通知书、购销合同、发票、验收单;

(2)上级招标:上级下发的物资分割单、验收单。

2、非招标类:申请书、发票、验收单。

第十七条服务类须提供:

1、科技示范:申请书、合同、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实施方案,验收单、领用单、实施总结。

2、培训类:申请书、合同、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会议通知、签到簿、讲课费领条、培训方案。

3、监理费:申请书、签订的监理合同、发票。

第十八条补贴类报账须提供:

1、贴息资金报账:申请书、项目立项通知书、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

2、农机补贴报账:申请表、公示单、被补贴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购置农机发票复印件、被补贴人签字的领款花名册、验收单、农机补贴实施方案。

3、工程补贴报账:申请表、公示单、被补贴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补贴人签字的领款花名册、验收单。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报账必须严格审查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

1、未执行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的支出;

2、工程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支出;

3、未按项目合同和施工设计或未经批准改变的项目施工设计进行建设的支出;

4、虚报冒领、与事实不符的支出;

5、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经工程监理或工程监督检查要求改进而未改进的支出;

6、违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财经制度的支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农发办根据项目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复编制项目用款计划,审核单项工程预决算和单项工程成本,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单项工程予决算汇总表。监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对项目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报账资金拨付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与非农户结算的资金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对与农户结算的零星支出超过2000元以上也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大额提现结算。

第二十二条报账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工程实施单位(或供货商)。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农发办、乡镇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验收申请书【第五篇】

一、受理范围:

市安监局负责对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和跨市(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负责对上级安监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二、申报资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立项预审批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8、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和自验收总结1份;

9、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10、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资料请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送审。复印件由申请单位存档,原件送至安监部门审批。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无锡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暂行办法》

第四条 市安监局负责对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和跨市(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负责对上级安监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各市(县)区安监局负责对本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五、受理条件: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申请竣工验收。

七、 服务指南:

(一)服务承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整改期不计入工作日)

(二)受理地点:市民中心12号楼,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安监局窗口,电

话:81825681.

(三)申报资料均以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内容准确完整,不得涂改。表格式资料,表格中若无相关项目,请填短横线“_”或无,不要空项。 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四)申报资料(包括复印件)请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具体资料要求详述如下: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的公函;

公函以“关于XX公司XX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函”格式为题;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本申请表内容请打印,格式完整,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凡文字前或后有者,请选择与申请资料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签字为手签体。签章、签字处的日期不要遗漏。

(1)项目名称:应填全称,并与封面所填项目名称一致。

(2)项目性质: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3)职业病危害类别: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4)申请类别: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5)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6)申报材料: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7)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并加盖公章:如无主管部门,请注明:无主管部门,并加盖单位公章。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为原件。

4、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格式见附件二)

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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