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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申请书范例【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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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申请书【第一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侨办)课题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侨务理论的创新,促进侨务工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侨办课题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通过课题,对涉及侨务工作发展全局性、战略性、趋势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国家侨务工作的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第三条国务院侨办课题研究面向全国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和侨务工作者征集立项,实行自主申报、公平竞争、严格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课题立项范围包括重点课题、基地重大项目、一般课题、委托课题、青年课题和专项调研。

第四条国务院侨办课题为部级课题,由国务院侨办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法司)根据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并委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所承担的国务院侨办课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为国务院侨办课题管理的依据,课题申请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应严格遵守。

第二章课题立项

第六条国务院侨办课题的立项每两年一次。课题研究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课题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七条国务院侨办在启动课题申请工作前,根据侨务工作发展战略的需要,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选题内容,经审定后公开课题指南,确定课题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课题可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立项。课题内容申报以课题指南为准。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科研优势或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重点、一般和委托课题申请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职务;青年课题申请人应具备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职务,年龄不得超过四十周岁(以该年课题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二)具有为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

(三)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四)具有完成课题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课题立项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课题立项的基本标准是:

(一)课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侨务工作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二)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田野调查、实证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拥有丰富第一手资料的课题;鼓励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课题。

(三)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十条提倡和鼓励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与侨务工作者结合、跨部门和跨地区人员结合承接课题。

第十一条申请人须填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课题申请书》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盖具公章后统一寄送至政法司。一般情况下,一人不得同时申请主持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在所主持的国务院侨办课题未结项之前,申请人不能申请主持国务院侨办新的课题。

第十二条经国务院侨办政法司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核的课题,由国务院侨办下发课题立项书和合同书。国务院侨办与课题负责人及其科研或主管单位签订立项合同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立项合同书是进行课题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第十三条基地重大项目是为国务院侨办侨务理论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和侨务工作发展战略研究的重大项目。选题由研究基地根据基地中长期规划、紧密结合侨务工作发展确定,并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务院侨办政法司统一审批。管理办法同上。

第十四条对个别自选课题,根据实际情况可作为一般课题立项,管理办法同上,但不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对国务院交办或国务院侨办确定的紧急或特殊的研究任务、侨务系统及国务院侨办各司局因工作需要提出的相关研究课题,可作为委托课题立项。管理办法同上。

第三章课题管理

第十六条国务院侨办政法司负责课题的管理,其基本职责是:

(一)拟定和课题指南;

(二)确定课题组织实施的具体方案;

(三)聘请课题评审专家;

(四)组织对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立项;

(五)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课题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六)组织对课题成果的审核和课题经费的拨付;

(七)组织对优秀课题成果的评选和表彰;

(八)协调并处理课题执行中的其他问题。

第十七条课题负责人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课题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课题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国务院侨办政法司对课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国务院侨办组织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为保证课题研究质量,课题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制度。

(一)中期检查由国务院侨办政法司统一布置。一般在立项后第二年的第一季度下发课题中期检查通知;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

(二)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课题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是否合理等。

(三)对于没有实质性研究的课题、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课题,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止拨付经费。

第十九条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课题负责人变更、关键设计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课题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况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课题执行中因自身因素致使课题研究进度滞缓、标准降低或其他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国务院侨办政法司可提出警示、批评,直至撤销课题或中止任务、收回课题经费。如因本条规定撤销课题或中止任务的,该课题负责人4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务院侨办课题。

第四章课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侨办政法司负责课题验收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课题验收以批准的课题申请书和签订的立项合同书中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课题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课题负责人按课题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课题的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侨务工作的影响符合要求;经费使用合理性等。

第二十三条课题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课题负责人在完成研究后,向本单位科研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由该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盖具公章后统一报送国务院侨办。验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课题立项书》复印件;

2.《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课题申请书》复印件;

3.课题研究阶段性及最终研究成果(形式为以纸质印刷及光盘为载体的专著、论文(含系列论文)、研究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纸质材料需一式两份)。

(二)国务院侨办政法司负责组织结题验收,批复验收申请,并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意见和结论,经审定后正式通知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课题验收通过后,国务院侨办给课题负责人发放《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四条在组织课题验收时,可临时组织专家验收小组,有关成员由国务院侨办聘任。

第二十五条被验收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应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或申请书中约定的考核目标、内容、研究方案;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并且事先未作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对未通过验收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课题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予以撤销课题或中止任务,课题负责人4年内不得再申请主持国务院侨办的课题。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侨办每四年组织一次优秀课题成果评选,并适时予以通报表彰。评奖的基本办法是:

(一)评奖的组织领导工作:评奖具体事宜由政法司负责组织,评审小组由国务院侨办专家咨询委员、政法司和其他业务司领导等组成。

(二)评奖的范围:凡按本管理办法完成的课题成果,在评奖年限之内的,都属评奖之列。

(三)奖项设置:分别设置优秀课题成果奖,优秀青年课题成果奖、优秀专项调研成果奖。评奖分设一、二、三等奖;除颁发荣誉证书外,对获奖的课题主持人还将分别颁发奖金。

(四)评选程序:由政法司组织的评审小组分别进行初评和复评,最后对获奖名额进行公示。

(五)评选标准:

一等奖:研究成果在学术上有创新,或在解决现实问题上有突破,对侨务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等奖: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学术界关注,或对侨务工作有比较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

三等奖:研究成果对侨务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

优秀奖:研究成果对侨务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五章课题的保密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侨办课题属于内部文件,课题指南、课题资料等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发表。

第二十九条如果课题负责人或承担人认为该课题成果需要公开出版,应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务院侨办政法司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公开发表或出版发行。

第三十条课题研究的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明、成果报道等,应在显著位置注明"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课题研究资助"字样以及课题编号。

第三十一条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国务院侨办课题成果的应用价值。

(一)各类课题结项后,国务院侨办政法司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可以根据保密程序向有关媒体推荐刊登,或结集出版。

(二)鼓励课题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华文教育发展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全社会的侨务认识服务。

(三)建立国务院侨办课题成果资料库。所有验收合格的课题成果均转入成果库集中保存、展阅,面向侨务系统开放,供侨务干部学习和工作参考。

验收申请书【第二篇】

(一)申报资料主要内容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3. 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4. 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5. 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6. 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

7. 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8. 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9. 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二)申报资料的编制

编制GSP认证申报资料是企业申请GSP认证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应依据《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准备各项资料,规范填写统一表式,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准确、有效。具体要求如下: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申请认证的企业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取统一印制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不得自行复制。要严格按照“填报说明”的要求规范填写,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涂改和复印。

应在“申请书”封面的相应位置准确填写申请单位的全称,并加盖公章;

“申请书”内的有关项目,如企业名称、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内容填写。如果企业经营活动内容发生变化,应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后方可申报;

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的情况时,所附执业药师注册证书的注册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一致;

“开办时间”以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经营许可资格后,正式合法营业时间为准。转制、改组的企业,应填写转制、改组的时间;

职工人数指申报认证时企业正式在册的全体员工;

质量负责人:指企业领导人中负责质量管理的负责人,而不是指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在企业基本情况栏目中,主要应介绍企业组建的历史、企业基本概况、组织机构和人员状况、设施设备的配备、经营规模和经营状况等内容。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应按照认证申请的范围,将本企业及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并报送,复印件应清晰,内容可准确识别。

3.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企业概况。

(2)实施GSP情况。

(3)实施GSP自查及整改情况。

4.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企业如在认证申报前12个月内发生过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应在认证申报时对具体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包括所涉及假劣药品的购进渠道、购进数量、库存实物数量、涉案价值、售出情况、售后追踪或追回情况,以及假劣药品的监督抽查或公告的部门、处理情况、处理结果、所造成的影响等。

同时,企业还应将非违规经营假劣药品的有效证明文件同时上报,包括供货企业合法资质证明、购进发票、购进记录、验收记录、销售记录、出库复核记录、销售发票的复印件等。

5.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企业负责人员是指企业最高管理层的相关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分管质量负责人及分管业务负责人等;质量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包括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均指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专职人员。

企业所属非法人药品经营分支机构的相关人员,应以各分支机构为单位在相应表格中按序集中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机构名称。

6. 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是指包括所有非法人分支机构在内的,企业总的硬件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应根据企业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无栏目所设项目时,例如:企业如果没有设置中药饮片分装室,或批发、零售企业不设置配送中心的配货场所等情况,应注明“无此项”;

表中填写的各类设施面积均指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辅助用房”指库区中服务性或劳保用房屋。

“营业用房”、“辅助用房”、“办公用房”总面积的核定,批发和零售企业应包括所属各分支机构,零售连锁企业只填写总部和配送中心的相应面积,各连锁门店的面积在《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的备注栏中说明。

仓库总面积包括冷库面积、阴凉库面积、常温库面积和特殊管理药品专库的面积。各类库房面积不得重复计算,阴凉库、冷库等如果是某类仓库的库中库,须说明和减去相关面积。

如企业对所使用的硬件设施无资产所有权,应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其他”项目栏中“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设备”主要是指运输冷藏设施、防辐射设施等。

7.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

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包括企业所属的所有非法人的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谎报、漏报。表中企业基本情况,应严格按各分支机构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内容正确填写。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的直营、加盟、特许等形式的所有连锁门店,无论是法人或非法人性质,都应全部上报;个别连锁门店因地址搬迁、店堂装修等原因暂停营业的,应在“备注”栏中予以标明。

8.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应为企业实施GSP实际使用的管理制度目录,目录应包括GSP相应条款所规定的所有内容,以及企业根据自身管理需要而制定的其他必需的管理要求。

9.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是指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形式及质量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简要图示,一般以企业的行政组织结构为基础,将与质量工作相关的各部门组成形式列出,在各部门所列的图框内将其主要质量职能简要标明。

10. 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1)应对企业及所属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分别绘图;

(2)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应按比例规范绘制;

(3)应明确标明各营业场所、仓库的内部区域划分形式,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应标明药品陈列销售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中药调剂配方区等;

(4)应分别标明企业营业场所、仓库的总建筑面积,以及各类型仓库、相应区域的面积;

(5)仓库或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中心的平面布局图中应标明仓库名称、所储存药品的类别、温湿度控制类别等。

(三)申报资料注意事项

GSP认证申报资料是对企业有效实施GSP,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各项工作的真实反映,申报企业应高度重视申报资料的编制、准备工作,指定专人、明确职责,认真填写、整理规定的各项资料,确保申报资料的正确、规范、有效,保证GSP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1.企业应将申报资料的准备列为迎接GSP认证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有计划地进行收集、整理、完善,保证按时、准确上报;

2.申报资料中所附的企业“证照”及各类人员证书应具有合法性;

3.申报的资料及表格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和填写日期;

4.认证申请书以及其他申报资料,应统一使用A4型纸,除《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外,其他资料应尽量打印制作;

5.认证申报资料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写目录、标明页码,以便于检索和审查;

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应单列整理,不得与其他申报资料装订在一起;

7.各项认证资料的上报数量,应按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具体实施要求准备;

验收申请书【第三篇】

关键词 项目管理 系统设计 开发

中图分类号:

0前言

本科研管理系统就是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科研管理的效率,使得科研管理更加信息化、自动化。本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完成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学校科研项目繁多,如果用手工管理存在许多不便之处,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建设,可以有效地改善科研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许多不足之处。

1需求分析

我国目前的科研项目管理系统通常是经过手工操作完成的。申请一个项目首先从可行性分析开始,接着填写项目申请书和进度报告等。得到上级的批准通知后,根据批准通知规定的研究年限和资助经费,签署《项目责任书》,按批准通知中的修改意见对原研究方案进行修改(如无修改意见,按原研究方案执行、检查),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相关部门(一式一份)审查,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项目总结报告》(简称《总结报告》),并由单位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各单位应将本单位全部结题项目的结题简表,按统一规定录入软盘,于次年受理面上项目申请期同时统一报送计划局。最后由相关部门审核。

如下图:

这样的操作效率大大的影响了科研项目的发展进程,一个项目从申请到审核到立项的,到结项周期过长,而且不方便项目管理。

2系统设计

本系统是典型的项目管理系统,采用c/s结构。c/s结构前台是客户机应用程序,后台是服务器数据库。本科研项目管理系统分为三个主要功能:

(1)项目申请,包括项目申请书的录入、管理、查询,在项目申请书录入时还应该把一些项目相关的资料也一并录入,如项目小组成员的详细信息、项目计划等。在完成录入后,还可以对项目信息进行维护、查询等操作;

(2)科研成果管理,包括项目中产生的一些科研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录入和一些教材资料信息的录入,同时还能对所录入的信息进行信息维护,包括新增,删除,查询,修改等;

(3)系统功能,它包括对用户信息的管理维护,可以新增用户、修改用户权限、修改密码;数据分析,对所有的项目数据和科研成果数据进行分析,通过图表的形式具体表现出来,从而进行分析预测,研究项目开发的发展趋势。

3项目申请书模块管理

项目在开始时要先经过项目申请,因此,要首先填写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填写完成后,用户还可以对其他项目申请的情况进行查看、查询,了解实际情况。在项目管理子系统中包括三个内容:

(1)项目申请书的填写。用户在此填写自己的项目申请的基本信息。此外在填写项目申请书的同时,应该把该项目的小组成员和项目进度计划也一并填写。

(2)项目申请书的查看。一般用户可以查看其他项目的情况,管理员可以对其进行修改。

(3)项目申请书的查询。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查询条件,来寻找需要的项目资料。

功能:成立一个项目,就应该增加该项目的基本信息的记录,该窗口提供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所属学科、申请金额、批准金额、申请时间、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联系电话和是否批准的信息录入,而且连接计划录入和小组成员录入这两个界面进一步增加详细资料。

参考文献

[1] 张基温。信息网络技术原理。电子工业出版社,

[2] 薛华成。管理信息系统。清华大学出版社,

[3] 斯蒂芬。哈格。信息时代的管理信息系统。机械工业出版社,

[4] 李代平。软件工程。冶金工业出版社,

验收申请书【第四篇】

一、受理范围:

市安监局负责对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和跨市(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负责对上级安监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二、申报资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立项预审批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8、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和自验收总结1份;

9、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10、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资料请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送审。复印件由申请单位存档,原件送至安监部门审批。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无锡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暂行办法》

第四条 市安监局负责对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和跨市(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负责对上级安监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各市(县)区安监局负责对本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五、受理条件: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申请竣工验收。

七、 服务指南:

(一)服务承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整改期不计入工作日)

(二)受理地点:市民中心12号楼,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安监局窗口,电

话:81825681.

(三)申报资料均以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内容准确完整,不得涂改。表格式资料,表格中若无相关项目,请填短横线“_”或无,不要空项。 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四)申报资料(包括复印件)请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具体资料要求详述如下: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的公函;

公函以“关于XX公司XX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函”格式为题;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本申请表内容请打印,格式完整,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凡文字前或后有者,请选择与申请资料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签字为手签体。签章、签字处的日期不要遗漏。

(1)项目名称:应填全称,并与封面所填项目名称一致。

(2)项目性质: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3)职业病危害类别: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4)申请类别: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5)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6)申报材料: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7)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并加盖公章:如无主管部门,请注明:无主管部门,并加盖单位公章。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为原件。

4、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格式见附件二)

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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