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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选申请人仲裁答辩状大全(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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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申请人仲裁答辩状大全【第一篇】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xxx4年5月2x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

xxx0年x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

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x天不回我公司上班(xxx0年x月23日到xxx0年x月2x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xxx0年x月2x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

《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x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xxx0年x月2x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xxx0年x月2x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鉴于xxx0年3月x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故xxx要求支付xxx4年5月到xxxx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答辩人:xx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xx职务:总经理。

地址:略。

被答辩人:黄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450xxxxxxxxxxxxx。

答辩人于xxx2年x月11日收到贵会受理的南劳仲通字(xxx2)1xxx号应诉通知书和被答辩人黄xx《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现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克扣和拖欠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元与客观实际不符,纯属瞎编捏造。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称其一年上班3x5天,每周工作5x个小时常年没有休息,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带薪年休假,高温补贴和工资被克扣和无故拖欠,安排加班但从未依法支付加班费,这不是事实,也不符合常理。

理由具体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书》第七条:“……,具体标准和办法为:基本工资xx0元+提成+补贴”和第十条:“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壹个月,试用期间享受公司统一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试用期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买‘社保金’。

如乙方写出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选择自行购买‘社保金’书面申请的(请签名),因此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乙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缴纳”的规定,被答辩人的基本工资是xx0元/月,而实际上领到的工资是1xxx元月—1xx0元/月不等,其中已经包含有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社会保险金等费用,完全不存在克扣或拖欠上述费用的情况。

(2)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答辩人已告知被答辩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要求,以及用工单位(邕宁区信用社)性质、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等基本情况,被答辩人亦已对上述情况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接受派遣至用工单位之工作安排。

被答辩人的工作并不是技术性很强的工种,仅是一名治安协管员员,此类工作只要是健康的成年人便可胜任,且当前人力资源市场治安协管员岗位的每月工资基本保持都在1000元左右的收入水平,如果真的像黄xx诉称的一年3x5天上班,常年没有休息,则公司需要支付的工资及加班费的总额将达到约x000元/月之巨,也就是相当于公司可以同时聘用x名相同岗位相同待遇的治安协管员同时上班。

故而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长期要求被答辩人加班的事实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其次,xxx0年1月15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三条约定,乙方(即被答辩人)工作时间按每天x小时工作制执行。

第四条:如果乙方受用工单位要求,在甲方(即答辩人)安排的正常上班时间之外另行加班的,由用工单位(即xx区信用社)另行支付加班费。

第五条: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被答辩人提供的《交接班登记本》系由其本人单方制作,没有答辩人或用工单位盖章确认,依法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证明被答辩人有连续加班之事实存在。

再者,综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劳动合同书》约定加班须征得答辩人书面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加之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如确有加班事实存在的,由用工单位来支付加班费。

故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缴xxx0年1月1日至xxx2年5月15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十条明确约定,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壹个月,试用期过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买“社保金”,其中单位应缴部份由甲方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乙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己缴纳。

所以,计算社保的时间起点应从xxx0年2月1x日起算,被答辩人的基本工资为xx0元/月,从其提供的银行流水账中可以看出,被答辩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都在1xxx—1xx0多元左右,证明单位应缴的社保金部分已经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被答辩人了。

应当指出,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订立劳动合同时,已经在《劳动合同书》第十条上自愿签名确认由其个人自行购买社会保险。

如被答辩人仍要求答辩人为其补缴社保金,则应当将其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以工资形式领取的社保金退还给答辩人。

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元和赔偿失业金损失4xxx元的请求于法无据。

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一条已明确约定,甲方(即答辩人)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经营业务需要及乙方(即被答辩人)的表现,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愿意服从。

xxx2年5月15日答辩人通知被答辩人5月1x日由容xx去接替其治安员的工作,要求被答辩人回公司报到,公司另行安排新的工作岗位。

但是被答辩人不服从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回公司报到,无故自动离职,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书》第十五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答辩人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和赔偿失业金损失责任。

恰恰相反,被答辩人没有正当理由无故离职,且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保安服、工作证件、相关材料也未交回给答辩人,已造成了答辩人在管理及经济上的损失,被答辩人的诉求不仅不能成立,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xxx年x月1日至xxx2年5月15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500元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35条:合同期为第三方合同年。

所谓“第三方合同年”,应当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解释。

结合到本案,首先在将被答辩人派遣至用工单位(xx区农村信用联合社)之前,答辩人既已与该用工单位建立了物业管理治安委托合同关系,在被答辩人被派遣至该用工单位之后,乃至现今,答辩人与该用工单位的物业管理治安委托合同关系仍处在存续期间,该委托关系自始未发生中止、中断或者终止的情形。

故本案诉争的《劳动合同书》所指向“合同期为第三方合同年”当然也应认定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并且该合同期限是相对确定的。

只有答辩人与用工单位以正式文件中止或终止委托关系时,本案诉争的《劳动合同书》才会自动解除。

并非如被答辩人所理解的当每同一个第三方合同期限届满时,都需要一一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重新签一次劳动合同。

试想,如果当每一份第三方合同期限届满再续签时,答辩人均需与其管理之下的数以百计的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这样繁杂的工作必然会使企业管理陷入混乱,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应当指出,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答辩人与用工单位、被答辩人于用工单位之间的三方民事法律关系一直处于稳定、持续的状态。

只有在对劳动者(被派遣者)被派往的用工单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要求等事项作出重大变更时,才确实需要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退一万步来说,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本案中,答辩人自xxx0年1月15日至xxx2年5月15日(自动离职之日)止,已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年期限。

而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对本案中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予以维护,这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真正之目的。

因此,被答辩人认为xxx年x月1日至xxx2年5月15日未续签劳动合同而要求答辩人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黄xx不服从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回公司报到,无故自动离职,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

其关于要求答辩人支付拖欠国家法定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补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赔偿失业金损失,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谨此,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申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答辩人:xx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xxx年六月二十七日。

热门申请人仲裁答辩状大全【第二篇】

答辩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被答辩人:住址:联系电话:

申请人诉我(单位)争议一案,答辩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主张的事实及申请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予以确认的项目:

(一)基本事实部分,予以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请答辩人写明对申请书中“基本事实”部分予以确认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第五项第3点,等等。)。

(二)加班工资调查表,予以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若申请人提交了附件1《加班工资调查表》,请答辩人写明对该附件予以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中的加班天数,第三项中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等等。)。

(三)基本事实之工伤待遇相关情况,予以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若申请人提交了附件2《工伤待遇调查表》,请答辩人写明对该附件予以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第三项第3点,等等。)。

二、不予确认的项目。

(一)基本事实部分,不予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请答辩人写明对申请书中“基本事实”部分不予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不予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第四项第3点,等等。)。

(二)加班工资请求计算明细,不予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若申请人提交了附件1《加班工资调查表》,请答辩人写明对该附件不予以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的加班天数,第三项中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等等。)。

(三)基本事实之工伤待遇相关情况,不予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若申请人提交了附件2《工伤待遇调查表》,请答辩人写明对该附件不予以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第三项第3点,等等。)。

三、答辩内容(请针对不予确认的事实,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

附:1.答辩书副本份;。

2.有关证据份,共页。

热门申请人仲裁答辩状大全【第三篇】

答辩人因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于x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x年6月22日,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补偿要求,于是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x年6月23日到x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x年6月27日依据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x年6月29日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x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x年3月8日,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要求支付x年5月到x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有限公司。

二x年x月x日。

热门申请人仲裁答辩状大全【第四篇】

法定代表人:马________,该公司经理。

被答辩人:_______市______设计研究院。

地址:______市_______区_____大街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该院院长。

_______市_______研究院申请仲裁设计合同,追索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我方现答辩如下:

我公司与申请人于x2年4月25日签订了《(x2)设计合同》,根据合同条款即付申请人4万元定金(是设计总额的2x%)。后因工程建设投资较大,我公司只能是入股经营,与我公司合资的另一方要求从设计到施工完全由他们负责。因此我公司于x2年x月1日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提出终止设计合同。事后双方经过多次磋商,由于申请人索取费用太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就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和理由作出如下答辩:

一、申请人要求我公司支付方案设计费x万元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根据国家计委编印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总说明中第十七条的规定,“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2x%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付3x%,施工图完成后付5x%。申请人向我方提交的《方案意见书》,并不是初步设计书,这是我们双方之间的分歧意见之一。根据规定,初步设计书应具有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概算书及设备、结构、电器三个专业的图纸。而申请人只交付方案意见收由我公司审批,没有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及三个专业图纸,我公司认为申请人没有完成初步设计,因此不能按规定支付设计费。

另外,就我公司与申请人设计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方案设计完成后15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设计费x万元”。此合同之规定也是指初步设计书完成后付设计费x万元,并不是指“方案意见书”完成后即付x万元。作为申请人来说,他们完全懂得“方案意见书”和“初步设计书”的不同概念和内容。而申请人却把两个概念及内容混为一谈,向我公司追索x万元,既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设计合同条款的规定。因此我公司拒绝申请人的请求是有道理的。据此,申请人请求我公司支付延期款万元也是没有根据的。

二、申请人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万元(施工图设计费万元;逾期违约金万元),这个请求是毫无根据的。

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中规定“写字商住楼的基础图,是在设计方案认可后两个月及收到勘探资料后一个月后交付施工图”,而申请人在我公司对方案意见书尚未认可的情况下,违反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条款规定,这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我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因此我公司不能承担申请人提出的施工图设计费万元及其他经济损失。

三、根据《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七条规定:“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探、设计费”。又规定:“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依据以上条款规定,我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后,按规定支付4万元定金,并且申请人也提交“方案意见书”,双方均在履行合同,所以申请人毫无理由扣我公司的4万元定金,天渊之别国收取方案设计费x万元。我公司认为该定金应抵作申请人所提供的“方案意见书”的设计费用。

四、我公司与申请人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接受申请人的要求,以设计赶工费的名义支付现金3x元,作为资金使用,该示项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我公司要求申请人如数返还。

以上意见,请求仲裁委员会公正裁决。

此致

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

热门申请人仲裁答辩状大全【第五篇】

因xx县xx公司诉劳动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答辩人的过错,答辩人与申诉人签有劳动合同一份,其中对答辩人的职位有确定的约定xx销售经理,但是申诉人在___个月以后,没有与答辩人协商的情况下,自主地将答辩人调到其他部门任职,在没有取得答辩人的同意之前,申诉人的做法是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诉人变更劳动合同没有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是强迫答辩人去其他部门报到,这种做法违背了答辩人的意愿,在申诉人违约在先的情况下,答辩人是被迫提出辞职的,申诉人提出答辩人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这是没有根据的,由于是申诉人有错在先,答辩人迫于无奈才提出辞职的情况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不相符。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在答辩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没有承担此责任的义务的。

申诉人称答辩人在一与其有竞争的关系的公司工作,而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理由的。首先,答辩人的辞职是由于申诉人的过错,而且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竞业禁止的协议,所以答辩人去哪家公司工作,都与申诉人没有关系,这是答辩人的自由择业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剥夺。

申诉人要求仲裁委员会责令答辩人继续履行合同,这也是没有根据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已经终止,答辩人也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劳动合同解除的,合同的解除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了,申诉人自然也就无从再要求答辩人履行劳动合同。

鉴于上述理由,答辩人已无法继续与申诉人履行劳动合同,希望仲裁庭支持正义,依法驳回申诉人仲裁请求。

此致

xxx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

xx年x月x日。

热门申请人仲裁答辩状大全【第六篇】

住所地:xxxx区xx路xx号x单元xx。

被答辩人:xxxx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x开发区xx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书中的陈述有以下三点与事实不符。

1、被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被答辩人陈述中所称的经过合法途径合法解除。真实情况是:xxxx年2月10日,答辩人受聘至被答辩人的前身———xx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xxxx年11月30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发出《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承认答辩人在该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并于xxxx年12月27日与答辩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答辩人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代表,工作地点是xx。答辩人的月工资待遇实际为固定工资5300元+佣金,其中固定工资5300被人为的分割为两部分1500+3800,3800元需答辩人每月拿发票换取。xxxx年1月,在没有与被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答辩人通过不允许答辩人再向公司以报销的形式领取工资,变相的将答辩人的固定工资降低至1500元,并将答辩人所负责的部门分给他人,造成答辩人实际待岗,月薪从2万元直降到800元。xxxx年5月底,被答辩人口头提出变更答辩人的工作地点至重庆,但并未与答辩人达成一致。xxxx年6月21日,被答辩人突然以答辩人自xxxx年6月2日起未到驻区(重庆)工作,连续旷工为由向答辩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与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被答辩人民事起诉状中所称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答辩人xxxx年全年的销售任务是6520万元,在1——6月就已经完成47665990。70元,是被答辩人xxxx年第二季度销售龙虎榜榜的销售标兵并被通报表彰。虽然7至12月完成任务率下滑,只完成1430万元,但答辩人全年销售总额为61882620。80元,全年任务达成率95%。因此,被答辩人仅依其自行选择的xxxx年7月至12月这一时间段来计算答辩人的销售任务完成率为38%,答辩人不予认可。

另外,答辩人在岗期间从没有收到过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辩人在仲裁之后,一审诉讼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的概念,显然是别有用心。

3、被答辩人没有通知答辩人调岗,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称通知答辩人xxxx年5月30日起调岗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被答辩人在5月底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被答辩人并没有坚持正式通知。答辩人认为,调岗是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被答辩人只是口头的提议,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通知。

二、对于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是非法的。

(1)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答辩人自xxxx年6月2日起未到驻区报道,且未向直线销售经理提出请假申请,连续旷工超过3天。但是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曾经正式通知答辩人去重庆工作。如上所述,被答辩人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在没有接到正式通知或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答辩人不可能去重庆报到,所以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

(2)答辩人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岗位是销售人员,上下班不打卡,不需要每天到公司报到,也不需要每天向直线销售经理报到。另外,答辩人自xxxx年1月开始待岗(所负责的部门被分给他人)后,每月只领取最基本工资800元,待岗期间没有工作安排,也不需要每天到公司报到,所以更不存在不报到就是旷工之说。

2。被答辩人单方调动工作岗位违法。

(1)虽然《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答辩人同意被答辩人依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或申请人的工作能力、业绩及健康状况等原因,依法对申请人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被答辩人调岗的理由不符合以上三种中的任何一种,不是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依法调岗。

(2)被答辩人起诉状中虽对答辩人调岗的理由是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但事实如上所述,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答辩人在岗期间也从没有收到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上诉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更印证了是单方违法调岗的事实。

三、对于仲裁委的第一项裁决,请法院予以变更为被答辩人应当向答辩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赔偿金,并重新核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1、仲裁委虽然认定被答辩人未和答辩人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的行为系违法,但是并没有对被答辩人违法调岗后以旷工开除答辩人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作出认定,反而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答辩人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合法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被答辩人只需要向答辩人支付单倍经济补偿金,从而剥夺了答辩人应当获得违法解除双倍补偿金的权利,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法院依法重新审理。

2、仲裁委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时的工资基数有误,没有把答辩人每月以报销发票方式领取的2800元作为答辩人的工资组成予以计算,进而将答辩人计算离职经济补偿金基数降低了3800元,实属不公。请法庭查明:xxxx年1—12月,答辩人的固定工资为5300元,其中的3800元虽需要拿发票换取,但只是被答辩人为逃避税收的一种手段,答辩人只要提供吃饭、交通、住宿的发票,并不需要实际出差,被答辩人都予以报销。每月固定发放,数额不变。名为报销,实为答辩人的固定工资收入。

3、被答辩人在没有向答辩人说明理由并和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xxxx年1月开始让答辩人待岗(将答辩人所负责部门分给他人,且没给答辩人安排其他工作)。造成答辩人每月只能领取800元的最低工资。因此,在计算答辩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适当标准补算答辩人xxxx年1—6月的销售提成工资,否则,将直接降低答辩人离职补偿金补偿数额。(答辩人建议以答辩人实际待岗前一个月份的佣金为补偿标准)。

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申请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审理仲裁委的不当裁决,依法维护答辩人的权益。

代理人:沈xx律师。

xxxx年11月5日。

热门申请人仲裁答辩状大全【第七篇】

住所地:水城县______________村。

负责人:______(办公室主任)电话:________________,0858——______________仲裁请求:

一、裁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解除劳动关系。

二、1、停工留薪工资4个月×元/月=元。

2、住院期护理费29天×104元/天=3016元。

3、住院期伙食补助费29天×10元/天=290元。

4、伤残补助金11个月×元/月=元。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元/月=元。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个月×元/月=元。

共计:元。

事实和理由:

一、因申请人不能提供原工资相关证据,故上述第一、四项请求原工资标准只能按六盘水市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二、申请人于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在被申请人单位井下工作面工作时不慎掉入溜子将手指打伤,当天送到六盘水市________治疗,出院时该院诊断证明书为:

1、右手示中指中节指骨骨折;

2、右手示中指血管神经肌腱损伤;

3、右手环指末节指体缺失;

4、右手环指皮肤软组织挫裂伤。住院____天,康复期____天,经被申请人申请:于_____________年__月____日水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水劳工伤认字________第______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为工伤,_____________年__月____日六盘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__级伤残。

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上述请求,希望给予支持。

敬礼!

____县劳动争议仲裁院。

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热门申请人仲裁答辩状大全【第八篇】

答辩人:xxxx建设设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地址:xx市xx区青年广场a栋x层e座。

法定代表人:严xx。

职务:总经理。

尊敬的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收到贵会的江劳人仲通字(xxxx)第0915—1—2号的开庭通知,现针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答辩如下:

第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点是客观存在的,但被申请人是xxxx年7月19日依法成立,xxxx年11月28日被依法吊销,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是:xxxx年7月19日———xxxx年11月28日,而非申请人所说的xxxx年6月至xxxx年6月。

第二、申请人提出的xxxx年2月至xxxx年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首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未签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另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武中法『xxxx』第87号)第18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仍然保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的工资。

2、即使支持双倍工资的请求,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最多也就是支持xxxx年2月至xxxx年12月11个月的双倍工资,但按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资的本质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这种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用人单位已经发放的工资就是这种价值的体现,而另外一倍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并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价值体现,因此不属于工资,属于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关于时效起算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既然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就应该适用这一规定,故xxxx年2月至xxxx年12月11个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截止xxxx年12月已过仲裁时效,况且截至今日已有4年之久,对此阶段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请求事项应依法驳回。

第三、对于申请人要求支付10个月每月按3500元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事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申请人存续的时间是xxxx年7月19日———xxxx年11月28日,总计4年4个月,即使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也是4。5个月工资。

2、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平均工资远没有3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3、xxxx年6月要求支付xxxx年11月28日之前的经济补偿早已过了劳动仲裁一年的仲裁时效。

4、申请人在职期间,在工作过程吃回扣,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涉嫌违法,为此申请人肆意旷工、擅自离职,而非公司原因导致其离职,公司念及旧情暂时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申请人更无权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缴纳xxxx年7月至xxxx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或者支付社会保险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申请人存续时间是:xxxx年7月19日———xxxx年11月28日,即使补缴或者赔偿也仅限于此期间。

2、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补缴社会保险,应该有行政机关处理而非仲裁机构和法院受理的范围。

3、此请求事项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终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事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x建设设计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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