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修感言【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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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修感言【第一篇】
地球上出现了人类,据说已经有了200万年了。(注:参看理查德·利基:《人类的起源》上海科技出版社1996年版。)
作为人类同动物的重要区别之一的语言,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思维工具的语言,是何时开始被人类所使用的呢?谁也不知道。但是我们可以推测语言的历史大概是同人类的历史是一样长久的。那么作为语言的书写体系的文字,它的历史可就绝对不能与语言相比较了,它要晚得多了。现在可查的约在五千年前诞生的美索不达米雅的苏美尔楔形文字,或者埃及的圣刻体文字等都被认为是最古老的文字。虽然有如最近出版的“Finger prints of The Gods”(注:Graham Heath& Coinpany Limited·Londen.)里,作者根据他的认真而仔细的论证,主张说在一万五千年以前就已经出现了非常高度的文明,这一文明尤其是在天文方面更是具有极高的丰富的知识。例如说,玻利维亚的Tiahunaco附近的印加族古代秘籍“太阳门”之上的“日历”和图画文字等都足以证明。但是,关于这种文明的新学说,还有待于专家更进一步的考察和证明。然而从这些学说中,我们知道文字的历史,如果追溯到图画文字,也许已经有了几万年的历史了。但是,这些文字并没有一直为人类社会所使用,反而是随着这些文字的消失,运用这些文字来记载的语言和文化,也都消失了。今天,诞生最早而又能够一直为人类社会服务的文字,大概是只有汉字了!它诞生于人类文明的摇监时期,在今天依然被十多亿人继续当做必不可少的书写工具而每日每时在使用着!而且,不但是在中国,还在朝鲜、韩国、日本、越南等国使用着!这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奇迹。
二、语言和文化
为了把语言和文化的研究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就必须进一步明确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个时候,我们就应当:(一)对语言和文化作出进一步的区分;(二)坚持区分共时和历时的观点。
现代语言学对广义的语言作出了进一步的区分,分为:言语活动、语言(符号系统)和言语(线性的过程)。那么,文化同语言的关系,也就可以进一步地区分为:文化同语言的关系,文化同言语的关系,文化同言语活动的关系,这三个方面的关系显然是不一样的,是应当分别开来进行研究的。
如果我们把文化理解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那么也就可以把广义的文化区分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种。这个时候,原先的文化与语言的关系就变成了:“a、物质文化同语言的关系,b、精神文化同语言的关系”两个不完全相同的问题了。这两个问题既然是不完全相同的,那么也就是不可以混为一谈的,是需要分别进行研究的。”
于是,便出现了如下的6种关系。
1.物质文化同语言的关系;
2.精神文化同语言的关系;
3.物质文化同言语的关系;
4.精神文化同言语的关系;
5.物质文化同言语活动的关系;
6.精神文化同言语活动的关系。
在这6种关系中,从修辞学的角度上看,最重要的当然是精神文化同言语活动和言语之间的关系了。在研究语言和文化的关系的时候,对语言和文化,我们都应当区别开共时和历时两个不同的概念。
语言的历史是漫长漫长的。有文字记载的语言史相对要短暂得多了。文化的历史也应当是漫长漫长的。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则是很有限的。语言和文化都是历史地产生的,不断地发展演变的。但是,比较而言,可能是文化的发展演变要快得多,而语言的发展和演变要缓慢一些,要相对稳定得多了。
现在有些人喜欢说儒家学说对汉语的影响。在我们看来,儒家学说的历史是短暂的,而汉语的形成却要古老得多了。在孔子创立儒家学说之前若干若干万年之前,汉语早就已经形成了。而且,语言一旦形成,就具有某种稳定性。所以很难想象,后来才出现的儒家学说,从历史角度上看出现时间是那样晚的儒家文化,竟然会对汉语结构本身产生那么大的影响,是它决定了汉语的微观结构的基本框架。用后来出现的儒家文化来解释早在多少万年之前就已经出现了的汉语的基本结构,这样做恐怕很难说是科学的吧?
对语言的基本结构,应当从最古老的原始文化方面来考察。当代文化对语言的基本结构的影响则是微不足道的。但是,运用当代文化来解释言语活动和言语则是合适的。也就是说,用儒家文化来解释汉语的基本结构是冒险的危险的;用儒家学说来解释周秦以后的汉人的言语活动和言语,则是比较可行的,很有说服力的。
三、汉语和汉文化
在谈论汉语和汉文化的时候,我们首先应当注意,无论是汉语,还是汉文化,都并不是单一的纯粹而又纯粹的。其实,它们都是复杂的,不那么纯粹的。
汉语并不是单一的纯粹的,而是复杂的,不纯洁的。虽然说,汉语,从很古老的年代开始就已经存在着共同语了;但是另一个方面,从古至今,也同时存在着方言和多种多样的社会文化变体。也许从一开始起,汉语就同时接受了北方的阿尔泰语系的语言和南方的南亚语系的语言的影响。从中古起又大量接受了印欧语系语言的影响,从前是古代印度梵语的影响到了近现代则是英语、俄语、法语等的影响。大量的外语借词也是造成汉语不纯粹单一的一个原因。
再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如果观察流传到了外国的汉语和汉文化,就可以发现更多的变体。例如日本即使在发明了片假名、平假名之后,仍然运用汉字和汉语。但是为了适应日本语言和独特的文化,许多汉语成份被“重组”,或者颠倒着使用。例如:“介绍”变成了“绍介”,“称呼”和“买卖”变成了“呼称”和“卖买”。四字成语也有许多被更换了一二个字。例如:“山明水秀”成了“山紫水明”;“古今中外”成了“古今东西”;“不共戴天”成了“不具戴天”;“日新月异”成了“日进月步”;“异想天开”成了“异想天外”;“优柔寡断”成了“优柔不断”,“情投意合”成了“意气投合”等等。更有甚者,有些汉语成份传到日本之后,意思竟完全变了。例如:“勉强”成了读书或上学的意思;“放心”成了精神恍惚的意思;“小心”成了没有气度或者没有胆量的意思;“丈夫”成了强健的意思;“自爱”是保重身体的意思;“接客”只是指公司里业务性的接待顾客。
如果再向前进一步,汉语传到中国之外,在东方的汉字文化圈里,其他使用汉字和汉语的国家,为了适应他们独特的文化和交际的实际需要,有时就自己创造了一些新的词语成份,同原先的汉语成份一同使用。这些在中国之外使用的汉语成份也常常倒流回中国本土,中国人对这样一些倒流语成份并没有什么陌生别扭感,很容易接受,也比较喜欢。这就给汉语增加了一个新的相对而言的层面,这也是汉语并不很纯粹的原因之一。汉文化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复杂的,不纯洁的。汉文化当然有其主导方面,但同时也存在着亚文化、次文化,甚至反文化现象。汉语同汉文化之间的关系也就并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的。
研究汉语和汉文化之间的关系的时候,就不能采用简单化的办法。如果抓住文化中的某一种现象随意地同语言文字中的某一种现象进行简单化的类比,这是很危险的。例如有人说:“影响中国历史进程的核心因素是政治上的专制制度,而这一点就与语法、修辞、诗律等语言文字的形式美的追求相得益彰。”(注:师为公“《汉语与汉文化》149页,江苏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作者的意思,我们可以进一步具体化,那就是——
(一)汉人的专制制度同汉语语法上的形式美的追求相得益彰;
(二)汉人的专制制度同汉语修辞上的形式美的追求相得益彰;
(三)汉人的专制制度同汉语诗律上的形式美的追求相得益彰;
我们知道,汉语的基本语法结构是在多少万年以前就形成了的。科学界公认,人类历史已经有了200万年以上的历史了。(参看理查德·利基《人类的起源》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年)。汉语的历史也是悠久的,考古学家认为北京猿人就已经具有语言的能力。虽然我们还没有好办法弄清楚原始汉语的真面目,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汉语的基本结构的形成比汉人的政治上的专制制度要早不知多少多少年了!我们完全可以说,汉人的政治上的专制制度对汉语的语法结构的影响或者是根本就不存在的,或者是即使有,也是微不足道的!反过来说,我们也很难认为,是汉语语法上的形式美的追求促成了加强了汉人社会的政治上的专制制度。再说,把中国的政治制度笼统地归结为专制主义,这也失之于简单化了!
汉语和汉文化的研究是一个巨大的工程。需要的是科学的实事求是的精神。急于求成,不多做艰苦劳动,讨厌微观的考察,过分地热衷于宏观研究,喜欢作全称判断,这有时候是比较危险的。
四、汉字和汉文化
摩尔根说:“文字的使用是文明伊始的一个最准确的标志。”(注:摩尔根:《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许慎在《说文解字·叙》中说:“概文字者,经艺之本,王政之始,前人所以垂后,后人所以识古,故曰本立而道生,知天下之啧而不可乱也。”文字打破了语言在时间和空间方面的局限性。扩大了语言的功能,文字记载着文化,也形成了文化,传播了文化。
汉字记载了反映了汉文化。例如采用动物为部首的有:鱼、鸟、牛、羊、犬、鼠、虫、马、龟、龙、佳、豕、虎,等。这反映了汉字萌芽于游牧时代。那时候动物在中国人的生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家”:“宀”——房子,象形字,画作蒙古包的样子。“豕”——猪!这就是家这个概念在畜牧农耕时代的涵义。也表示了古代房子的结构:上层住人,下层养猪,象现在的云南兄弟民族的房子。“牢”——“宀”——象形,象养牛羊马的圈。从牛,或从羊,或从马。“牧”——从牛,或从羊,右边是一根鞭子。象一个人在牧牛或牧羊。“为”——从爪,从象。意思是用象来帮助人劳动。驯服象来为人工作,是在驯服牛和马之前的事情。也反映了中国古代象是很多的,是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逐”——象形字,一头野猪或野鹿在前面奔跑,一个人在后面追赶。“农”字——象形,象一个人手里拿着一个河蚌。牛在农耕文化中地位特高。“牛”字是象形字。象我们从后面看去的一头牛。从“牛”的字也特多特重要。“犁”:用牛耕地。“牵”:牵引控制牛。“犟”:固执。特:公牛。《诗经》中指少女的心上人。《柏舟》:“髡彼两髦,实为我特。”(他的黑发分在两旁,他就是我心上人。)
再如“姓”字,《说文解字》中说:“姓者,人所是也。古之神圣,母感天而生子,故曰‘天子’。从女,从生。生亦声。《春秋传》曰:‘天子因生以赐姓。’”吉常宏认为,(一)这表示,姓由女和生而构成,意思是女性所生,也就是孩子;(二)远古的圣王是由母亲同天神交感后怀孕而生,所以才叫做“天子”;(三)子随母亲姓,所以才从女、生,并读“生”声;(四)天子常赐勋臣以其祖先的本姓,以光宗耀祖。(注:吉常宏:《汉字与姓、氏、名、字》。见何九盈等主编《中国汉字文化大观》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中国古代最早把首领称之为“后”,后又称“君”,称“主”,称“皇”。后君——王——皇!“后”甲骨文中,是象形字,王国维说,“象产子之形”。能够生孩子的就可做首领,可见那时妇女的地位之高了。那时候首领当然就全是妇女了。陈初升在《金文常用字典》中认为,“君”,象上面一个人手里拿着劳动工具,“上部为以手持杵之形。”象一个人一边劳动,一边发号施令,他还没有完全脱离劳动。“王”,根据吴其昌说“王字本大斧也。”“古之王者皆以威力征服天下,遂骄然自大,以为在诸侯之上,故引申之凡征服天下者称王。”“皇”字,本是“煌”宇的本宇,上部象是光芒四射,下部是灯的本字。这时候的首领已经被神圣化了。
从汉字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古代人的审美观念的产生和发展。例如“美”——《说文解字》说:“美,甘也,从羊大。”象形,是一个大羊头。“鲜”——鱼+羊!这就是借代格。“美”,是一个大大的羊头!中国人喜欢说“挂羊头卖狗肉”,可见这羊头是好东西。中国古代人认为羊是吉祥的象征。从这个“美”字出发,一个日本学者说:中国古代人的审美观念,“第一,视觉的。对于羊的肥胖强壮的姿态的感受。第二,味觉的。对于羊肉肥厚多油的官能的感受。第三,是触觉的。期待羊毛羊皮防寒必须品,从而产生一种舒适感。第四,从经济的角度。预想那种具有高度的经济价值,即交换价值,从而产生一种喜悦感。”“中国人原初的美意识是起源于味觉美的感受性。”也有些甲骨学家认为,“美”字并不是一个大羊头,而是一个头上戴着羽毛的装饰品而正在跳舞的人。中国人最早的审美感起源于对于音乐舞蹈绘画的美的感受。是同巫术有关的。“喜”——甲骨文中,象把一面鼓放置在鼓架之上。象正在敲鼓,是那鼓的优美的声音引起中国古代人的喜悦之情。“乐”——甲骨文中,象把丝绑附在木器之上,象一种叫做瑟的乐器。罗振玉说:“从丝附木上,琴琴之象也。”中国古代人的快乐情感是对于音乐的感受而来的。“吴”字,即古“虞”字,同“娱”字相通,从口从“天”(?),象一个正在舞蹈着的人,他的大脑袋向着左右倾曲着。这就是《周礼·乐师》中所说的“人舞”。天加上口,就是吴,表示的是“歌且舞”。表明是歌唱和舞蹈引起中国古代人的美感。“吴”再加上“女”,就成了“娱”。这就说明了,成为审美对象的是一面歌唱一面舞蹈的女人。“吴”加上“虍”就成了“虞”字,这说明是一个头上戴着虎头面具的男人,也是人们的审美对象。那时候女人和男人都是人们的审美对象。不同于现在似乎只有女人才是审美对象,这是男人本位的反映。“好”字,《说文解字》说:“好,美也,从女、子。”段玉裁说:“好,本谓女子,引申为凡美之称。”“媚”字,李孝定《甲骨文字释》认为是喜悦,是喜爱的意思。是象形字,“女之美莫如目,故契文特于女首著一大目,又并其眉而象之。”这表明女性成了审美的对象,而且抓住了它的眼睛,大眼睛。
汉字的偏旁部首也反映了中国古代人的观念。也可以说,汉字是中国人对于宇宙的一种特殊的分类方法。“虫”部有:虾、蛇、蝾、螈、虹等。鱼部有鲵、鲸鲎(节枝动物)、鳖(甲鱼)。
从汉字也可以看到中国人重视语言的观念。“言”、“口”、“舌”部都同语言有关。“和”和“合”,语言是人际关系和谐的重要手段。“知”,要获得知识,就要动嘴,要发问,要同人交谈。“智”,也首先表现在一个人的言谈方面。“哲”,高深的道理要通过语言获得和交流。口部字也表现了人们口腔活动的细微差别,如:嘬、啜、啄,等。祸,从神,从口。祸从口出。
转贴于 五、对汉字、汉语的崇拜和神秘文化
汉字是中国人的崇拜对象。尤其是那些表示吉祥的汉字例如:“福、禄、寿、喜、财”等字。中国人特喜欢“寿”图、百“爱”图、倒写的“福”字、瘦而长的“寿”字。汉字和汉语也是神秘文化产生的重要来源。例如咒语:A、“天皇皇,地皇皇。我家有个夜啼郎。走路君子念三遍,一觉睡到大天光。”B、“凡欲令妇人爱敬,子日取东南引桃枝,则作木人,书名,安而上,验。”C、“凡男人欲求女私通,以庚日,书女姓名,烧作灰,和酒服之,立即密验。”道教的咒语:A、“原来道家的人,早已发现六个字的重要性,实际上是六个音对人体器官的影响。这六个音就是所谓六气:嘘(口四)、呵、吹、呼、嘻。那些修神仙的道家人士们,清晨的时候,面对东方,在生气生发的那段时刻,发出这六声,引通体内的气脉。当发此六音,不是大声吹叫,而是轻轻地,声音的大小以自己可以听见为准,一直练习,每次作到腹中无气时为止。”B、牙疼咒:“牙疼方:虫是江南虫,身是赤勇子,合向草中藏。自何来咬人?牙齿钉在梁南头,一订永年死。急急如律令,敕摄。”“先叫牙疼人阿嗽三声,然后书七个虫字,香炉上度过,钉在南墙上。”
巫术:语言的巫术——谐音法。唐李冗《独异志》说:“鲍瑗家多丧及病,淳于智为筮之。封成云:‘宜入市门教十步,有一人持荆马鞭,便就马取,悬东北桑树上。无病,三年桑得财。’如其言,后穿井得钱及铜器二十万。”“丧”和“桑”同音。“鞭桑除丧”!
“密宗所谓的三密,就是身、口、意的三重的神秘。”“密宗之所以成为神秘的特点,它最重要的部分,便是神咒‘声密’的秘密。这里所谓的‘声密’,就是密宗所称三密之一的‘口密’,也便是一般人所谓的‘咒语’”。其实在佛教之前,古代印度文化的核心婆罗门就已经很是重视咒语的作用了。
南怀谨说:“甚至,是新的科学,正在追求银河系统的音波作用,但所研究的目标,也还没有转移到探索声音与宇宙万有生命关系的神秘作用。”“至于密宗所谓三密之一的‘口密’——‘声密’,在东密而言,它所根据的,是印度上古梵文字母的声与韵的组合。”“至于利用声音促使人与动物等的生命,得以启发生机,或者感受死亡的秘密等,在目前科学范围内,还是一片空白,尚须有待新的研究和努力。”(注:南怀瑾:《道家、密宗与东方神秘学》28页、30页、31页。)符和道教:A、《龙鱼河图》:“天遣玄女,下援黄帝兵信神符,制服蚩尤。黄帝出车决曰:蚩尤无道。帝讨之。梦西王母遣人以符授之,帝悟,立坛而请。有玄龟衔符从水中出,置之坛中,盖自是始传符箓。”B、“姜太公在此,百无禁忌。”“泰山石敢当”。C、符其实都是汉字的一些特殊形体线条的组合。对汉语和汉字的分析和重新组合也是释梦的重要方式之一。玩弄语言文字是算命术的重要的技巧。在汉字的基础上产生了中国人特别喜欢的汉字游戏文化。
六、汉字和修辞
汉字和修辞的问题,一般说来,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是修辞在汉字产生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二是汉字在汉语修辞中的地位和作用。
修辞手法是汉字构造的重要方式。比喻、借代、夸张等修辞正是汉字中运用最广泛的手段。比喻,例如:“笔”,从竹,象竹子在风中所发出的声音。借代,例如:明=日+月。“鲜”=鱼+羊!“爱”中得有“心”!象征,例如“物”字是用牛来象征万物。
在汉字的基础上,汉语中产生了多种多样的修辞手法,例如:析字、组字、双关等。双关,例如海瑞的大大的“寿”字,包含着“生母七十大寿”6个小字。联边,指的是连续运用偏旁相同的汉字来提高表达效果。例如:迎送远近通达道,进退迟速游逍遥。(车马店对联)汉字游戏文化大都具有强烈的修辞色彩。汉字和修辞问题,更为重要的还是文言问题。
文言是人所皆知的,然而却是非常难下定义的一个东西。文言并不等于古代汉语,是文人创作的书面语言,它是在汉字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汉字的超方言、超口语的产物。正如张中行所说;“汉字与声音的关系很松散,因而它有多靠形状表示意义的能力,也因此就可以不随着口语移动,稳坐原地,建立自己的独立王国。”(注:张中行:《文言与白话》,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文言是超稳定的,这正如中国社会本身一样。文言的超稳定特点是由它的超时空的特点所决定的,而它超时空的特点是由汉字所赋予的。
文言最大的文化特点是简洁典雅。这是由一整套独特的修辞手段所组成的。文言所具有的这一套独特的修辞手段,正是古今汉语修辞的核心内容。在今天和以后,文言修辞手段依然是具有生命力的,是不可以轻视的。
汉语修辞学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现代汉语修辞学;(二)古代汉语修辞学;(三)文言修辞学。文言修辞学不同于现代汉语修辞学和古代汉语修辞学,是不能被前两者所代替的。
七、汉字和汉字文化圈
汉字是中国各个民族共同的财富。它帮助许多民族记载了自己的历史。不少民族在汉字的基础上创造了自己的文字。例如日本的平假名、片假名,都是在汉字传入以后在汉字基础上创造出来的。而且,即使是在其创造了本国的文字之后,日本还在继续使用汉字,在有关重要的文书记载方面,如法律或政治制度文献等,也还是运用主要以汉字构成的语汇来书写的。
韩国自从汉武帝在朝鲜半岛设置乐浪郡等四郡时候,就正式开始运用汉字了。当时,高级官员是汉王朝派遣的,下级官员是由朝鲜人担任的。行政单位的书写人员当然都是朝鲜人,使用的则全都是汉字。但是,汉字作为朝鲜民族的文化表达手段,是在“高句丽”、“百极”、“新罗”等三个王朝并列的三世纪时候。1443年,李朝第四代皇帝“世宗”制定朝鲜文字“训民正音”之后,汉字也还是占据着朝鲜民族正式场合里正统文字的地位。这种情况一直继续到最近。中国汉字对东方文明是有着重大贡献的。它帮助不少民族记载了他们古代的历史。日本、朝鲜、越南古代都曾经运用汉字记录过他们的文明。在很长的时间里,他们一直是使用汉字的。1954年在扶余发现的百济砂宅碑残留4行56个楷书字,是:甲寅年正月九日,奈祗城,砂宅智积,糠身日之易往,糠体月之难还,穿金以建珍堂,凿玉以立宝塔,巍巍慈容,吐神光以送云,峨峨悲貌,含圣明以……据研究确定,这是百济义慈王二年的作品——公元642年。碑文是运用汉字书写的中国式的六朝四六骈体文,所表达的是人生无常的感慨。正是汉字把朝鲜和中国联系而成了一个汉字文化圈。越南古代也长期使用汉字的。特别是唐代中国中央政府于公元679年在现在的越南首都“河内”(Hanoi)设置“安南都护府”——一个监督、监视边界民族的机关之后,中国文化进一步渗透到越南,使得越南文化带有更多的汉语文化色彩。即使到了公元10世纪越南摆脱中国的属国的地位而独立之后,也还是继续推行汉语文化。特别是在李朝第三代皇帝“圣宗”时代,更加信仰儒学,在首都建立孔庙,实行科举制度,并规定汉字是公文所必须使用的正式文字。
在东方,不同民族的人,使用不同语言的人,在相互交际的时候,可以运用古代汉语的书面语——中国人说是“古文”,中国以外的人则称“汉文”——用笔来书面交流,在纸上进行交际活动,沟通思想,而不需要经过他人的翻译。我们完全可以认为,汉字、汉语、“汉文”在东方的地位,就如同拉丁语在欧洲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一样。“汉文”就是东方的拉丁语!汉字、汉语、“汉文”就这样造成了东方的汉字文化圈。这可以说是东方许多民族的共同认识。
在二战之后,汉字在韩国的运用受到了削弱。现在有些韩国学者发表文章认为,韩国经济增长率低的原因在于“排斥汉字采用朝鲜文字”。韩国总统和经济界人士支持这一看法,开始着手恢复汉字。
日本汉字教育振兴协会会长石井勋说:“领导世界经济发展的是新加坡、香港、台湾和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核心力量是华侨。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保卫汉字文化。没有哪一种文字能像汉字那样具有系统性和逻辑性。汉字是一种只需用眼睛就能思考、即使语言不同也能理解其意思的唯一一种文字。”日本《从头重奏》杂志1995年第1期文章《中国、韩国都在重新研究汉字和经济的密切关系》中说:“在不久的将来,汉字可能会成为全世界的共同文字。”
汉字传播着儒家文化,在东方世界上形成了儒家文化圈。儒家文化圈正是当今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也是下一个世纪最有希望的地区,是全世界所注意的一个热点地区。当前在世界上正兴起一个汉语热、汉字热、儒家热、东方文化热,在这个时候研究汉字、汉字和东方文化圈是很有意义的事情。汉字和汉语对形成东方学修辞观念的共性方面也是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的。
在修辞观念方面,东西方是有差异的。巴利在《语言活动与生活》中说:“吾等说话即战斗,因人间信念欲望意志等多不能完全吻合。此人所重,旁人未必重之;此人所轻旁人未必轻之。故意识别两人结构时,即不能不开始有语辞之战斗,运用语辞之战术,或辛辣,或委婉,或激动,或平和,或谦恭愁诉,其至或有伪善之气息。如此,方能攻倒对方,传达自己之意志,引起对方之行动,而说话之目的,方能达到。”(注:转引自徐芹庭《修辞学发微》14—15页,台湾中华书局1970年版。)而东方人则主张“修辞立其诚”,把修辞当做和谐人际关系的手段,是修身养性齐家的手段。
东方的修辞观念当然也决不是单一的,是不可以简单化的。但是,东方在修辞的基本观念方面的确是具有某种相似同一性的。例如日本学者今道友信在《美的相位与艺术》一书中说:“如果没有理性所占据的心美,也不会有语言的美。……在我国传统的思考方法中,有‘语灵’(语言具有不可思议的力量)这样一种观念。语言是真诚人的心,珍贵语言就是珍贵心。因此作为通过语言产生的美最终物正是心。艺术美正是通向美的道路。美正是美的心的象征。如果说语言在完成自己的任务中还有什么不足的话,即语言归根到底是理性,也就是心的力量,那么心的目的不正是在于美吗?”(注:今道友信:《美的相位与艺术》255页,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0年版。)日本的传统修辞观念同中国的传统修辞观念就具有极大的一致性。
日本修辞学的经典著作《文镜密府》是在中国古典修辞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产生之后,对中国修辞学又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五四”以后的中国修辞学是接受了日本修辞学的积极影响的。朝鲜、韩国、越南等国修辞学同中国修辞学的关系,也有类似现象。因此,加强中国修辞学同日本、朝鲜、韩国、越南等国的修辞学之间的历史和交流和相互影响方面的研究,也是很有必要的。
把日语、韩语和汉语同汉文化、韩文化和日本文化联系来进行的对比研究,这是很有价值的。例如在数词方面,日本、韩国、中国具有相似的禁忌和崇拜的对象,都忌讳“四”,都是因为与“死”同音或音近。日本人和中国人一样地崇拜“8”!1966年日本人称之为“平成八年。“平成八年8月”中三个8相连,就代表着“八方运来,吉祥如意”。在日语中,8的发音与“哈”相类似,“888”就成了“哈哈哈”,这一天便成了“笑之日”。1996年8月8日上午8时8分8秒。日本东京,有一位著名的漫画家还向人们了《笑日宣言》。在中国,带上“8”的号码是价值连城。
八、修辞的原则:得体性——诚和达
郑远汉在《论同义形式选择》中(注:《武汉大学学报》1990年2期。又编入《修辞面面观》武汉出版社1994年版。)谈到了同义形式的选择原则。他提出了四个原则:(一)重心原则;(二)连贯原则;(三)情绪原则;(四)美感原则。对其中的每一条规则都作了专门的论述,并且列举了例子来加以证明。就其中的每一条规则而言,都是可以成立的,没有疑问的。在科学中,提出一个有实例可以证明的假设,并不困难。列宁曾经说过:在社会科学中,任何奇谈怪论,都可以找到实例来证明。对科学来说,找到实例来证明,这还不是最重要的事情。进一步说,这四条都是同义手段选择的具体要求,这也是没有错误的。
问题在于:同义手段的选择原则就只有这四条原则么?这四条原则已经包括了同义手段的选择原则的全部内容了么?我们认为,并不是。而且,似乎,也并不一定就是同义手段选择的最重要的原则。
问题还在于,这四条原则,似乎并不处在同一个层面上!重心原则和连贯原则是就话语的结构而言的,而情绪原则是从主体的感情角度看问题的。至于美感原则则是贯穿在一切方面的,或者说是处在其他原则之上的一个原则吧。郑远汉是比较的重视逻辑性的,但是,这里的“四项原则”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联系,没有并列关系,是难以并列的。
在我们看来,同义手段选择的原则只有一个,那就是“得体性原则”!得体就是适度,合乎比例,如黄金分割律,就是美。所以,也可以认为,美感原则是得体性原则的最重要的因素,一个贯穿始终的因素,因为人类是爱美的动物,爱美之心人人皆有,只有美者是得体的,才会被认为是得体的。得体性原则同美质原则是统一的。从本质上看,只有美的东西才是得体的,而得体的东西也一定是美的。你也可以说,得体性原则同美的原则其实就是一回事情,而重心原则、连贯原则、情绪原则等都只是得体性原则的具体内容而已。
得体性原则不仅是同义手段的选择原则,也是修辞学的最高原则。修辞学是研究交际活动中语言的表达效果的学问,而最佳表达效果的获得就取决于得体性原则的满足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所谓修辞学也就是得体之学!我们完全可以以得体性为纲建立一个全新的修辞学体系。在中国传统修辞学中,有两个最基本的概念,就是:“诚”和“达”。“修辞立其诚”。“辞达而已”。这其实就是得体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修辞学的名声不太好。80年代以来,中国的修辞学者经常抱怨修辞学在学术界的地位不高,社会形象很不妙。我们应当这样来看待这个问题:不要老是抱怨,不要老是指责他人。还是多想想自己。修辞学怎么会落到这个地步的呢?为什么别人不重视我们?怎样才能使得别人非重视不可呢?
在我们看来,这就在于修辞学,尤其是现代修辞学往往忘记了得体性原则,忽视了“诚”和“达”。而要想从根本上来改变修辞学的社会形象,恐怕也只有从“诚”和“达”方面开始。
得体性原则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文化心理现象。从这个意义上看,你也可以把修辞学归入文化学和心理学之中去,作为广义的文化学和心理学的一个部分。这正如,汽车的生产是一个机器制造范围内问题,但是,驾驶汽车却主要是一种社会行为,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机器操作的问题。
文化和心理有种族、时代和地域的差别。交际活动中的得体性原则也有种族、时代和地域的差异。但是,在不同的种族、时代和地域中,毕竟是同大于异的。所以得体性原则是人类交际活动中的共同概念。
从这一点上看,修辞学也就可以区分为一般修辞学和个别修辞学。一般修辞学研究不同种族、时代和地域所共同的修辞规律规则。而个别修辞学主要研究特定的种族、时代和地域的特殊的修辞现象和规律规则。而个别修辞学主要研究特定的种族、时代和地域有不同的修辞,往往忽视了不同的种族、时代和地域之中也有共同的修辞规律规则,而且这是更重要的更主要的。今天的修辞学应当重视对于不同种族、时代和地域之间所共同的一般规律规则的研究,把建立一般修辞学的任务提到日程上来。
文化和心理现象是有阶级的差异的,那么,作为修辞的最高原则的得体性,在阶级社会里,似乎也应当多少有一些阶级的差异吧?这是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值得研究的。
得体性原则和美感原则的关系是很值得认真研究一番的。两者之间虽然有一致的地方,可也有不一致的时候和地方。既有得体但却不美的现象,也有美而不得体的现象。而且,得体和美也都可以有主观的和客观的区别、个人的和集体的不同,种族的、时代的和地域的差异。
参考文献
〔1〕王希杰主编:《汉语修辞和汉文化论集》,河海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张中行:《文言和白话》,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辜鸿铭:《中国人的精神》,海南出版社1986年版。
〔4〕刘志诚:《汉字和华夏文化》,巴蜀出版社1995年版。
〔5〕陈玉龙等:《汉文化论纲——兼论中朝中日中越文化交流》,北京大学出版社会师1993年版。
研修感言【第二篇】
关键词:修饰语;比较;文化差异
abstract: english- chinese two languages have generality of a certain intensity on the word order, and this is the foundation for our carrying on the contrast on the word order between english and chinese. about english and chinese there are the generality and the diversity on the modifier order of the noun. this can provide the window for not only offering the evidence for research of typology of human language, but explaining the cognitive mechanism that mankind own in common, especially the human cognitive choices and priorities reflected on in language and information handling capacity and mechanism.
key words: the modifier; comparison; cultural differences
引语
英语与汉语的对比研究建立在人类语言共性(language universal)的基础之上。而语言共性又可概括为两大类:一为形式共性(formal universal),如范畴特征、语序、疑问形式、否定形式等;一为功能共性(functional universal),如达意功能、语篇功能等(丁金国,1996)。从语言形态学的角度来看,语言有分析型(analytic) 和综合型(synthetic)之分。分析型语言的主要特征是语序较固定,而综合型语言的主要特征是语序灵活。汉语是分析型语言,语序总体上较为固定,没有曲折变化,其词语组合成句依靠语序和虚词;英语是综合型为主,向分析型过渡的语言,语序既有相对固定的一面又有灵活变化的一面。因此,英语和汉语在语序上具有某种程度的共性,这是我们进行英汉语序对比的基础。本文拟从英汉语名词修饰语的前置和后置以及多项修饰语的排序分析两方面对英汉名词修饰语的语序进行对比分析,探寻其相似性和相异性并力求从不同的角度探索其成因。
1 前置修饰语与后置修饰语。
按照与中心词的位置关系可以将修饰语分为前置修饰语(premodifier)和后置修饰语(postmodifier)。前置修饰语包括一切出现在中心词之前的修饰成分;后置修饰语包括一切出现在中心词之后的修饰成分。英语名词修饰语在词组中的位置比较灵活,而汉语名词修饰语的位置则相对比较固定,这是二者之间的重大差别之一。
英语名词修饰语既有前置修饰语又有后置修饰语,而且两者均是非标记性的。前置修饰语主要由代词、数词、形容词或形容词短语、名词或名词短语、现在分词或过去分词充当;后置修饰语则主要由介词短语、非限定性关系从句,限定性关系从句,不定式、现在分词短语、过去分词短语以及较长的形容词短语构成。值得注意的是现代英语出现了明显的后置修饰语前移趋向(switch- to- the- front- position tendency),即后置修饰语越来越多地被转化为前置修饰语。这种转化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将做后置修饰语的介词短语转化为复合形容词做前置修饰语;第二,将定语从句转化为复合形容词做前置修饰语;第三,将整个句子直接转化为复合形容词做前置修饰语(张法科,1996)。此外,英语名词修饰语与其中心词存在被分隔的现象,即分隔修饰。例如:
1)there' s no report to us of any accident.(report及其修饰语of any accident 为to us 间隔开。)
2)i must try to make as logical a survey as ican of this project which i have undertaken.(章振邦,1999)。(a survey 及其修饰语of this projectwhich i have undertaken 为as i can 间隔开。)
多数学者认为汉语名词修饰语均是前置修饰语。如汪康、肖研(1981)认为现代汉语中凡是定语都放在被修饰的中心语前面。沈家煊(1996)就指出汉语一律是修饰语在前、中心词在后。王武兴(2003)进而提出汉语里定语的位置一般是放在名词之前,即使几个定语连用或使用很长的词组作定语,也是要放在前面。尽管这是人们通常的看法,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汉语名词修饰语主要是前置修饰语,后置修饰语也是存在的。汉语的定语一般置于中心语之前。在文学作品中少数句子的定语置于中心语之后,或者在中心语之后单独成句,那多半属于一种出于修辞需要的异位语序(熊文华,1996)。例如:
3)(雪)又在我们的玻璃上札札地绘了格式各样的花卉和树木,斜的,直的,弯的,倒的。(鲁彦《雪》)。
又如:
4)她(祥林嫂)一手提着个竹蓝,内中一个破碗,空的;一手拄着一支比她更长的竹竿,下端开了裂(鲁迅《祝福》)。
因此,我们认为在汉语名词修饰语和英语一样,既有前置修饰语又有后置修饰语,所不同的是汉语名词的后置修饰语出现较少,是标记性的。
英汉名词修饰语语序的差异可能是由以英语为母语的民族和汉民族的认知方式的差异造成的。人通过对外部世界的感知而形成的概念结构跟语言结构之间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一种对应关系,或称“象似性”(沈家煊1996)。外部空间是立体三维的,人的感觉系统面对的是大量的信息冲击,但是人的注意力是有限的,因此也是有选择性的,总是集中在最突出的信息上,而把其它信息当作次要的背景信息处理。当人感知两个物体的空间关系时,总是把一个物体作为注意的对象,把另一个物体当作其参照物。被注意的对象称作“目标”(figure),参照物称作“背景”(ground)。对于一个已知的场景,“目标”和“背景”的确定是自由选择的,关键在于注意力集中于哪一个物体上。由于语言是一维的,在反映三维的外部空间时就有反映次序的问题在语言表达中体现出来。“目标”是被突出的物体,成为焦点信息,但是焦点信息的位置只有两个选择项:前或后,因为人对空间的感知顺序只有两种方式:由“目标”到“背景”或者由“背景”到“目标”。这两种感知方式在影视制作中都有所应用。刘宁生(1995)对曹禺剧本《北京人》的舞台布景说明文字的调查研究表明:以汉语为母语的人在感知空间关系是有很强的由“背景”到“目标”的倾向。沈家煊(1996)调查研究了萧伯纳剧作pygmalion 的场景描写,发现英语和汉语一样具有很强的由“背景”到“目标”的感知倾向。名词修饰语总是以中心语为“目标”,以修饰语作为“背景”,这在英语和汉语中是一致的。根据上述,英语和汉语的名词修饰语都应当是以前置修饰语为主,这和前面我们所作的描述是有出入的,但是考虑到现代英语中出现的日益显著的“后置修饰语前移趋向”,这样的结论也是合理的。
2 多项修饰语的语序
多项修饰语是英语名词修饰语和汉语名词修饰语的另一个共性。多项修饰语又可以分为单层多项和多层多项。单层多项修饰语是由属于同一逻辑范畴的两个以上的修饰语构成,而且各个修饰语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例如:a bunch ofred, white, yellow roses,又如:就长、宽、高的方面而言,每个尺寸也都符合设计要求的。根据英语的习惯,名词单层多项修饰语各个修饰语的语序一般由词语的长短以及其第一个字母在字母表中的顺序确定。汉语名词单层多项修饰语的语序比较灵活,只受语义逻辑和表达习惯的制约(熊文华,1996)。多层多项修饰语是由两个以上属于不同逻辑范畴的修饰语构成的,各个修饰语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是我们讨论比较的重点。
英语名词多层多项修饰语
在带有多种修饰语的情况下, 英语名词词组的词序一般是: 限定词+描绘形容词+类别词+名词中心词+介词词组+关系分句。如:
5)an interesting story book in english which was written by a famous chinese writer.
英语名词词组修饰语的这种排列使人们对英语名词修饰语能够基本掌握。但是,当遇到一些比较复杂的名词修饰语时, 有时修饰语之间回出现用连词(and,but 或or),有时用逗号。
汉语名词多层多项修饰语
汉语名词多层多项修饰语的语序是严格的,也是有规律的。许多学者在尝试着从不同角度描写这种语序规律。熊文华(1996)认为递加式多项定语的“顺序通常为:限定性(表时空、数量、属有和范围的)定语先于描写性(表示形状、特征、质料、方式和用途)的定语;带“的”定语先于不带“的”的定语;在带“的”的多项定语中,表领属词语居先,表处所和时间的名词次之,短语在次之,形容词又再次之,非领属名词最后;在不带“的”的多项定语之中,表领属的词语居先,数量词语次之,形容词又再次之,非领属名词最后”。黄伯荣与廖序东(1997:83- 84)认为“多层定语的次序总是按逻辑关系来排列,跟中心语的关系越密切的定语就越靠近中心语”,并以此为出发点描写了多层定语的一般次序是:表示领属关系的词语〉表示时间、处所的词语〉指示代词或量词短语〉动词性词语和主谓短语〉形容词性词语〉表示性质、类别或范围的名词、动词(“〉”读作“先于”,下同)。陆丙甫(1988)从定语的语义类型角度把多项定语的顺序归纳为:时间〉形体〉颜色〉质料和功能。
结语
英汉两种语言在名词修饰语顺序上有共性也有相异性。这既可人类为语言类型学的研究提供左证,也为解释人类共有的认知机制尤其是语言上所映射的人类认知选择及先后和人的信息处理能力与机制提供了认识的窗口。如上文所提到的汉语前置修饰语占多数而偏长修饰语后置客观存在语言事实和英语中后置修饰语前移趋向这就体现出的人类信息处理能力的限制(心理学家曾指出人脑的短时记忆的限度是7+/—2 个语快,人在听和读的过程中,大脑在进行同步的“组块”,就是把几个相关的词组成一个语块以作为记忆和理解的单位而一个易于记忆的了解界的架子应该是7+/—2 个语块。(鲁川:2001))。将重要修饰成分后置则反映了人在处理和表达是将未知的、欲突出的新信息放在句尾焦点位置的机制策略。故此对不同语言名词修饰语位置和先后次序的研究和比较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
参考文献:
[1] 丁金国。汉英对比研究的理论原则[j].外语教学与研究,1996,(3).
[2] 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增订三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 刘宁生。汉语偏正结构的认知基础及其在词序类型学上的意义[j].中国语文,1995,(2).
[4] 鲁川。汉语语法的意合网络[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5] 陆丙甫。语法研究与探索[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6] 沈家煊。英汉对比语法三题[j].外语教学与研究,1996,(4).
[7] 汪康、肖研。英汉语序的比较研究[j].外语教学与研究,1981,(1).
[8] 王武兴。英汉语言对比与翻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研修感言【第三篇】
关键词:修辞格;描述类辞格;文艺语体
中图分类号:H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179-01
一、描述类辞格研究综述
胡裕树在《现代汉语》(2006)中根据词语的运用进行修辞格的介绍。王德春、陈晨的《现代修辞学》(2001)中,把修辞格分为语言一般表现手段的辞格、语言描绘手段的辞格两类。王希杰的《汉语修辞学》(2005)是根据辞格在文中所起的作用和及其结构特点来划分修辞格并加以论述。
在骆小所的《现代汉语引论》(2005)、骆小所、周芸的《修辞学导论》(1999)中对于修辞格的介绍没有分类,但可以从它们的排列中看出其排列基本是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的,由描写型到换代型再到形变型和引导型。黄伯荣、廖序东的《现代汉语》(2002)与陈望道的《修辞学发凡》(1976)在介绍修辞格时把辞格分为四个部分,也按照一定的规律进行了分类。
明确对修辞格提出四大分类的最早见于吴士文的《修辞格论析》(1986),他既研究个体辞格的结构,又研究同类辞格的结构。总结了前人的两种研究方法,一是结构二分法,二是符号法。吴士文研究同类辞格的结构,以三十八辞格为对象,把辞格结构分为四大类。
涉及修辞格研究的论文数不胜数,关于描述类辞格的研究也很多,如《比喻辞格在不同语体中的差异考察》、《公文语体语言中的修辞格探析》等。在众多研究中,与本文研究方向相似的很少,并且多是针对具体的个别辞格的语体分布情况,如《公文语体语言中的修辞格探析》、《比喻辞格在不同语体中的差异考察》等。
二、文艺语体研究综述
我国的语体学研究是从二十世纪50年代开始的,到了改革开放新时期才有所发展。王德春的《语体略论》(1987)是解放以来我国第一部探讨语体学的专著,涉及到文艺语体时,分为三个部分讨论了文艺语体的功能、特征和分体。王德春、陈晨在《现代修辞学》(2001)中讨论了文艺语体的功能、特征以及三个分体(散文体、诗歌体、对白体)。骆小所、周芸的《修辞学导论》(1999)与骆小所《现代修辞学》(1995)主要介绍了文艺语体的功能及分类,把文艺语体分为诗歌语体、散文语体和对白语体三个类型。
袁晖、李熙宗在《汉语语体概论》(2005)中较为详尽地阐述了文艺语体的定义及分类、艺术特性、语言特点体系和文艺语体的类型。把文艺语体的类型分为散言体、韵文体和对白体三个分体。在黎运汉、盛永生著《汉语语体修辞》(2009)一书概括的文艺语体的分体分别是散言体、韵文体和剧文体三类。王希杰《汉语修辞学》(2005)主要分析了文艺语体的特征及分类,把文艺语体分为散文体、韵文体和戏剧体三个类别。
在近年来语体研究方面,《科技语体和艺术语体中定语位置上的形容词的差异研究》、《艺术语体和科技语体方位词差异研究》等论文很值得注意,针对两种语体涉及到的词和短语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很具有启发性。
三、述评
随着语言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不同的语体具有不同的语言特征,语言研究必须区分不同的语体。早在1987年,熙就曾批评过把不同汉语变体揉在一起寻找共同规律的做法。修辞格是现代汉语的重要构成部分,前贤已经对修辞格进行过详尽的分析,但把修辞格进行明确地分类并不多。在陈望道《修辞学发凡》中,把修辞分为积极修辞和消极修辞,其中积极修辞又可以分为辞格和辞趣两类,并把修辞格分为三十八类,这些研究对于之后的学者在修辞方面的研究发展具有很大的帮助。上文提到过吴士文对于修辞格的四大分类可以说是最为清晰和具体的,不仅进行了分类,还总结出了每一类辞格的公式,证明了分类的正确性和必要性。
另一方面,由于《修辞格论析》(1986)一书成书的时间比较早,在今天看来,对于不断发展的修辞学来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有一些新的辞格没有加入到其中,例如本文到的通感,也是描述类辞格中的一类。本文根据吴士文的明确分类,取其中描述类进行研究,并加入通感,使研究更加符合当前文学作品的创作情况,更具有研究和指导意义。
语体方面,文艺语体是书卷语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语体研究中对于文艺语体的研究很多,涉及到文艺语体的定义、功能、分类等问题。但在众多的研究中,具体研究文艺语体的修辞问题的著作不多,其中黎运汉、盛永生著《汉语语体修辞》一书谈到了文艺语体的修辞特点和修辞风格等问题,但没有区分具体的修辞格,具有启发性,但具体性不足。本文认为结合具体的语体进行修辞格研究能够更好地把握修辞格,结合到具体的语体来进行研究才能获得更明确研究结论,并使修辞格研究获得新的发展。本文研究描述类辞格与文艺语体的关系,通过量化统计得到描述类辞格在文艺语体中分布的频率,从而更加深入地了解二者的关系,也能够获得十分有意义的结论。
参考文献:
[1]王德春,陈晨。现代修辞学。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
[2]王希杰。汉语修辞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3]骆小所,周芸。修辞学导论。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
[4]陈望道。修辞学发凡。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76.
[5]吴士文。修辞格论析。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6.
[6]陈望道。修辞学发凡。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76.
[7]袁晖,李熙宗。汉语语体概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研修感言【第四篇】
关键词:法律修辞学;逻辑理性;客观化;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1-0032-06
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法律修辞(学)研究是以批判科学理性为前提,以对法律修辞客观化的努力而展开的。近几年,法律修辞(学)在中国悄然兴起,这一方面归因于中国学者对西方学术研究的亦步亦趋,另一方面也归因于对我国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进一步期待。然而,与西方不同,由于中国法律理性精神缺失,修辞也缺乏限制随意的传统,法律修辞(学)在中国的研究既要面临在科学思维不足的情况下对科学思维的检讨和批判,在为主观性正名的同时又要限制主观性运用的空间,这里似乎存在着悖论。但中国法律发展正遭遇现代和后现代双重困境的现实,又使法律修辞(学)在中国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如何处理上述悖论是中国法律修辞(学)研究绕不开的一个话题。
一、西方法律修辞(学)兴起的缘由与总体特征
自17世纪西方迎来“科学与理性”时代以来,传统修辞学因与现代主义的“奠基认定”大异其趣而被挤压到狭窄的文体研究领域,沦为“雄辩与华丽语句”的“言语技巧”。 直到20世纪,随着各种社会危机的不断出现,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造成的亿万生灵涂炭,人们“对于科学思维方法能否被运用于解决人类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和道德问题逐渐发生疑问”。①在对现代主义进行批判和反思中,人们认识到科学虽然能使人类物质文明获得史无前例的进步,但对人类精神层次的推进却无能为力。于是,思想家们停止了对现代演绎归纳逻辑的顶礼膜拜,转而从古典演说论辩传统中寻求解决关乎人类情感、道德和伦理等方面问题的资源,由此使得关注人类价值情感的修辞研究重新繁荣起来。②
伴随修辞学在各个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繁荣,法律发展中遭遇的现代主义之弊使修辞学在法学领域也复兴起来。自近代开始,以科学主义为基调的法学观一直支配着法律的演变和发展。在理论层面上,这种法学观立足于自然科学的观点和方法,认为建立在科学主义基础上的法律体系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逻辑自洽性等特征;在法律运作层面上,则认为立法者的任务是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法官角色就是扮演把特定案件事实置于明确的一般法律规则之下,运用传统的司法三段论对案件作出机械判决的“自动售货机”。这种法学观有助于确立法律的独立性品格,保证法律形式意义上的公正,对法律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也存在着致命的缺陷,那就是“‘科学主义’由于轻视人文精神,易造成法律发展缺乏道德之魂”。 ③随着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变与不断更新,人们发现法律的确定性只是个“神话”,法律领域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以大小前提的确定性为预设的传统司法三段论根本无法为法官提供一个明确且令人信服的法律结论。佩雷尔曼就曾说:“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并不像一台机器一样运作,而是一个拥有价值选择的个人,更多时候是自由而不专断地作出裁决。”④以形式逻辑为基础的三段论推理保证了法律形式意义上的公正,却把因价值取舍致使的实质不公正遮蔽于形式公正之下,三段论推理因此缺陷而走向贫困。
那么,法官如何把价值判断引入法律判决,并“自由而不专断地”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决,以拯救走向贫困的逻辑三段论,修辞学为此提供了恰当的论证理论。佩雷尔曼在对现代逻辑体系进行彻底批判的基础上,对现代主义论辩观进行了再认识,从而创立了“新修辞学”理论。在 “新修辞学”理论中,佩雷尔曼阐发了诉诸理性就是诉诸听众支持的观点,并在其理论中详细描述了用于劝服法律听众的起点和论证方案。图尔敏在观察到形式有效性的逻辑标准不能解释日常论证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后,提出了论证的可接受性并不依赖于逻辑的有效性,而是依赖于一个为支持立场而确定的程序(场域永恒的)和不同论证领域使用的不同的论证评价标准(场域依存的)的观点,⑤并创立了一个开放的法律论证规划图。菲()韦格认为,19世纪的法学尝试从概念组成的法条出发,通过逻辑推演的方法来推得裁判的做法根本是误入歧途,法学欲回答此时此地如何是正当行止的问题,必须以论题学(即类观点学)的方法来进行。⑥所谓论题学就是从或然性的、普遍被接受的或者有可能根据的命题而非从某种真理出发,围绕问题本身来展开尽可能充分的论辩。“如果说法律在形式上以逻辑为中心,追求的是逻辑体系的完整与协调,那么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以价值评判为中心,着意于法律价值与实体内容的正当与合理。与逻辑学方法强调法律论证的形式方面相对应,修辞学方法注重的是法律内容及其可接受性。”⑦在法律领域,修辞学方法通过对法律价值和实体内容的关注,抑制了法律中人文精神的衰落,弥补了科学理性给法律带来的不足和缺陷。
虽然西方法律修辞(学)是以批判法律中的理性与逻辑为前提来进行理论建构的,但从其发展的总体特征来看,它总是试图创立各种理论来限制修辞因非理性特质而有可能导致的修辞乱用。“修辞一向将自己的活动空间确定于处在完全随机无常和‘完全确定无疑’这两个极端之间的广阔中间地带。它以‘可信的’和‘深得众望的’公共意见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以未必经过严格验证、而一般人都相信是正确的常识理性作为自己的推理基础。它强调在具体对象的特定信念、意图、兴趣、利益、目标、情感的基础上,根据具体修辞目的有效地使用语言。”⑧由于修辞运用具有巨大的弹性空间,且以或然性为基础,强调“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修辞确实有可能成为言说者煽情误导的工具,致使欺骗得逞,谬误横行。为了防止修辞方法在法律领域的乱用,西方法律修辞(学)创立了诸多理论和观点。一方面,它通过对听众观点的关注限制了言说者的恣意。如佩雷尔曼认为听众是论辩的核心关注,论辩者应该作出一切努力使自己所讲的道理与受众的兴趣和愿望相适配,不管具体受众有什么样的基本特征,论辩者都应尽力顺应听众,满足听众。具体到法律领域,佩雷尔曼的“听众中心论”体现在他十分强调听众在法庭辩论中的裁判者地位,并对其阐释为:(1)听众应该决定判例和分配假定的负担;(2)听众对辩论的裁判性反应最好是坚持而不是接受;(3)在具体背景下,正义规则的成功运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听众的感情,因此,一次成功的辩论和说服必须适应听众;(4)应该由具有理性生命的“一般听众”作为法律辩论的裁判者。⑨佩雷尔曼重新构建了法律中言说者和听众的关系,赋予听众庭辩裁判者的角色,将听众与言说者放在平等的位置,改变了传统修辞学中将听众置于无权、无力和无言地位的情况。话语即权力,受众与言说者在话语地位上的平等意味着受众获得了对抗言说者的机会和权力,从而约束了言说者的恣意。另一方面,将逻辑与修辞结合起来,对修辞进行形式化努力,以限制价值判断的随意性。新修辞学把论辩逻辑引入法律之中,把它作为法庭推理的基本形式。在论辩逻辑中,法官只能在“公认的”、“公平的”或“可接受的”等价值的指示下进行理性的权衡,作出价值判断和选择,这从推理起点上限制了法官价值判断的随意性。然后,建立了各种论辩形式,并按照逻辑规则构建了各种论辩形式的基本标准和要求。这些基本要求和标准的设定从形式上也减少了价值判断的随意性。作为一种技艺,修辞本是充满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的,但由于西方存在着根深蒂固的理性精神,他们总是能从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中寻找出客观性的一面,并把它作为方法,用来避免修辞因为乱用而最终走向空洞和无形。
二、中国法律修辞(学)的悖论与难题
近代以来,西方法学知识不断进入中国,成为中国法律思想建构的一个重要话语资源。一如既往,法律修辞(学)近几年在中国的兴起仍是中国学者对西方法学知识主动引进的结果。一些精通外语的学者在了解诸多“外国法学理论前沿”时,敏锐地意识到法律修辞学在当下中国学术研究领域的空白状态,于是,为了弥补学术空白,进行学术创新,便展开了研究。法学是一门经世致用的学科,为“知识而知识”从来不是我们的最终追求,我们的目标是域外法学知识必须实现与中国法学知识的“对接”,成为能够解读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知识话语。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首先必须要弄清楚:由于中西文化的差异,作为舶来品的法律修辞(学)在中国的研究究竟会遇到什么问题?法律修辞(学)是法学与修辞学的交叉学科,因此,我们可以从法学和修辞学这两个层面来分析这个问题。
从法学层面来看,如上文已述,西方法律修辞(学)的兴起是以形式理性走向极端导致法律人文精神失落为背景的,成熟的法治是西方法律修辞(学)研究的现实语境。近代以来的西方,讲究逻辑的思维方式帮助人们形成了强烈的规则意识,科学理性精神培育了人们严格守法的习惯,西方由此经历了严格法治时代,这是西方法律修辞(学)兴起的背景条件。这种背景条件保证了法律领域修辞方法的运用即使是要解决法律中的价值判断问题,但仍以价值判断服从于事实判断来追求说服效果,逻辑理性这根缰绳始终束缚着修辞“这匹野马”,从而避免了法律成为诡辩者玩弄的工具,也避免了法律修辞(学)成为消解法治的理论。与西方不同,中国法律修辞(学)研究的缘起在于西方法学知识的引进,而不是反思法治的自然结果,它在中国的兴起不是以西方意义上严格法治的形成为背景前提的。中国人“喜欢以直觉的、整体的方法认识世界,喜欢跳过详尽的归纳或演绎过程,而直接获得结论”。⑩这种直接性的、整体性的和非逻辑性的思维注重意会和领悟,遇事首先考虑的是主观价值判断而非对事物的严密推理和分析,所以一直以来,我们没有树立遵守规则的意识,也没有养成严格守法的习惯。在未形成严格法治的中国当下,我们法律领域的诸多问题不像西方是由科学理性走向极端引起,相反,更多是由科学理性不足所致。中国法律所面临的这一现实就为法律修辞(学)在中国的研究带来了一个问题。从修辞学演进的历史来看,修辞学与科学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修辞从或然性入手,容许多元的理据共存,以说话者和听者的共识为出发点,双方试图达成一致意见。而科学强调的是从观察和理性入手,运用形式逻辑演绎,从真前提出发,运用逻辑推理推出精确结论。它的理据是单一的、客观的、绝对的,因此科学也将修辞放到了自己的对立面。”修辞(学)与科学存在着对立关系,而法治以科学理性为基调,在因理性精神欠缺而导致法治未能形成的中国,法律修辞(学)研究需要做到在对理性主义批判的同时又不减损人们对理性的信仰,以避免其对法治的消解。
从修辞(学)层面来看,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中西现代修辞学有两个比较大的差别:(1)对现代西方修辞学而言,修辞是一种推理论证方式,而中国修辞学似乎从来没有这样的看法,修辞大体上只是语言运用的一种形式要求;(2)西方现代修辞学研究的是修辞者与受众之间的互动,而对中国修辞学而言,修辞大体上是修辞者单方面的活动,传统上是不研究受众的。”与西方修辞(学)特征相对应,西方法律修辞(学)一方面也讲究论辩逻辑,注重推理论证方式的运用,另一方面也关注庭辩中修辞者和受众之间的互动。论辩逻辑和推理论证限制了价值判断的武断性和随意性,从而保证了庭辩说理的充分展开和庭辩结论的可接受性。庭辩中修辞者和受众之间的互动,让受众获得了对抗和制约修辞者的机会,从而制约了修辞者的权力,限制了修辞者的恣意。而中国修辞学历来只关注遣词造句,讲究运用恰当的语言来渲染情感、粉饰人格或者总结道理来达到说服人的目的。一方面,诉诸情感和人格的说服本身就充满了主观性和任意性;另一方面,由于对说理过程缺乏形式化的努力,即使诉诸道理,说服的结果同样也充满了主观性和随意性。因为强调话语的说教功能,中国修辞(学)向来只把焦点集中在作为道德优势者的修辞者上面,受众仅被当作被动接受者来看待,受众的话语权力受到严重忽视。受众话语权的缺失必然导致受众对修辞者制约的欠缺,这样修辞者的恣意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以或然性为基础的修辞学因为充满太多的不确定性本身就遭受着人们的强烈疑惧,而中国传统修辞给随意性和恣意留下太多的空间和余地。这样,人们不免产生焦虑, 那就是在这种修辞传统的影响下,把修辞方法引入到法律研究中会不会进一步强化法律价值判断的主观和恣意。
由于中国法律理性精神的缺乏,修辞中随意传统的存在,中国法律修辞(学)承担着与西方法律修辞学不同的时代使命:它既要批判理性,又要维护理性;既要避免主观与任意,又要给主观和任意以空间,这是中国法律修辞(学)研究中的悖论与难题。如何破解这种悖论与难题,是我们进行法律修辞(学)研究时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三、中国法律修辞(学)研究的立场
法律修辞(学)是研究如何把价值判断恰当地引入到法律之中的一门学问。它融感性与理性为一体、集主观与客观于一身,如果能够在情感与理性、主观与客观之间寻找到平衡,那么法治就既保留了法律的长处,又屏蔽了法律的缺陷。中国法律修辞(学)要在法律理性不足与修辞随意丛生的情况下实现情感与理性、主观与客观之间的平衡,必须对法律修辞作出客观化的努力,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修辞沦为遮蔽法律理性和掩盖司法恣意的手段与托词,同时,价值判断进入法律裁决也有了可遵循的技术路径。
历史证明,任何关涉价值的观点和理论,不管它具有多大的正确性和合理性,但如果对其缺乏客观化的努力,最终都会流于无形或走向衰落。西方法律对人文精神的关注并非始于20世纪中叶(只是到了20世纪中叶,法律人文精神衰落成为不争的事实才引起人们的警觉),自古至今的自然法思想一直在呼吁人们对公平、正义和自由等法律价值的追求,但人们未曾对其研究进行客观化的努力,无法把它有效地、合乎规律地落实到生活层面,致使其最终落下 “自然法无历史,只有自然法的理论史”的评语。直到20世纪中期,随着法律论证理论和法律修辞学的兴起,人们开始思考自然法领域的客观性,探寻把价值判断引入法律裁决的技术路径,自然法思想才获得了现实意义。中国历来不缺乏正确的理论和观点,但由于中国文化中缺乏探寻客观性的努力,对方法论的认识和对技术性因素的追求随之也付之阙如。因此,这些理论和观点往往难于付诸实践,或者即使付诸实践但因缺少合乎规律的操作方法和技术而最终流于空泛。客观化的努力就是对客观规律的遵循。人们对客观规律的遵循,一方面尽可能挤压了主观任意活动的余地,理性获得了彰显;另一方面也使任何一种观点和理论不再停留于意识形态阶段,而是取得了切实可行的运作空间。只有对修辞研究作出客观化的努力,从中找寻出价值判断进入法律裁决的技术路径,中国法律修辞(学)研究才能真切实现对理性检讨的同时又不减损理性的力量,允许价值涉入的同时又限制了恣意的滋长,进而,法律修辞(学)在中国也就不会走向空洞与无形。
对法律修辞研究作出客观化的努力,并非要求我们像研究自然科学那样去探寻事物的精确性和稳定性,而是要求我们“不带偏见性,或者避免有损判断力或使欲判定之事物无法清晰和精确地呈现出来的其他因素的干扰”。换言之,法律修辞(学)是关涉主观价值判断的一门学科,为了避免各种非理性因素对正确合理的判断形成干扰,妨碍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我们应努力把非理性因素影响的空间压缩到最低限度。鉴于中国理性精神的缺失,修辞也缺乏限制任意的传统,对法律修辞(学)研究的客观化努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首先,在微观技巧层面上加强修辞理性作为说服手段的运用。亚里士多德将修辞策略分为情感、理性和人格三种类型。与人格说服、情感说服和权威说服相比较,理性说服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情感说服依靠调动听众的情感来获取听众的情绪化认同,其说服过程因充满主观性致使说服结果具有强烈的不稳定性,在缺乏客观理性传统的中国,如果法律中大量运用情感说服,必会造成主观泛滥随意横行,从而严重影响法律裁决结果的确定性。人格说服因强调言辞者的人格威望和道德修养,在人治传统深厚的中国就有可能成为个人专断的代名词。而理性说服则以公认的观点或常识作为说理的起点,然后经过一步步的逻辑推理,最后得出合理的结论,它从说理起点到说理过程直到说理结果都尽可能排除主观因素的干扰,从而保证了说理的客观可靠性。法律中修辞理性的运用既以逻辑论证限制了价值判断的随意性,又以修辞理性彰显了法律的精神,这正克服了我国法治理性不足的缺陷,也弥补了传统修辞缺乏限制恣意的不足。
其次,从宏观理论上应注重构建说者与听众之间的互动关系。司法文化是一种对抗文化。在庭审中,当事人通过相互之间的话语对抗与权利争锋,达到了相互制约的目的。现代法律修辞学把这种对抗提升到了更为宽泛和复杂的层次,一方面,它把司法对抗的当事人由简单的原被告双方扩展到法官、检察官和社会公众等,并重新命名为说者与听者;另一方面,它把司法对抗中原被告关系的平等延展至听者与说者之间的平等。由此,司法中权力制约的范围也随之扩大了,由庭审中原被告之间的制约变成了社会公众对法官权力的制约,或者是原被告对法官权力的制约,抑或是法律人群体对法官权力的制约等等。随着权力制约范围的扩大,即便是在法律中引入了主观价值判断,但恣意的空间也得到了多重限制。中国修辞向来以信息话语为基础,注重说者对听者的支配,因此,两者之间缺乏互动,表现在司法中,即是法官裁决过度依赖于对案件事实材料全面详实的把握,法院一般在对案件真相认识有较大自信时才开庭审理。由于占有信息优势,法官在庭审中也拥有绝对优势的话语权,而其他人则因信息不对称处于话语劣势地位。话语权地位不对称,听者对法官无法形成有效制约,这样,法官恣意随时可能产生。因此,把价值判断引入法律之中的法律修辞(学),如果不重构说者和听者的关系,法官恣意的空间就会进一步扩大,从而产生对法治的破坏。
再次,从观点上看,应将法律修辞看作说者说服听者的过程,注重对说服过程的程序探讨。相对于内容而言,程序一般具有客观性和形式性。如何在程序设计中排除主观因素的干扰,发展出一套可行的说理机制,是法律修辞(学)能否成为实践性学科的关键。
价值判断被排除在科学理性之外,法律修辞(学)通过对科学理性的批判把价值判断引入到了法律之中,从而弥补了法律科学的缺陷。为了避免价值判断的主观性成为毁坏法治的力量,人们对修辞研究作出了客观化的努力,意图使法律修辞(学)实现理性与感性的平衡、主观与客观的协调。对法律修辞研究作出客观化的努力反映了科学理性对法律修辞(学)发展的作用,即科学理性虽然导致了人文精神的失落,但任何观点和理论都需从科学理性中获得通向实践的方法和技术。由于传统因素的影响,法律修辞(学)在中国的研究更应该强调其客观化的努力,否则法律修辞(学)要实现理性与感性的平衡、主观与客观的协调最多只能是一种理想的姿态和生动的想象,无法成为可以操行的作业。
Reflections upon Research on Chinese Rhetoric of Law
SHEN Zhai
Abs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