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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鉴定意见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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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鉴定意见1

关键词:高中导师制;化学教学;教学审视

一、导师制背景下的教师角色转换

在促进学生发展为价值取向的课堂中,导师制要求教师、课程则是为学生的发展服务的,教师的任务就是要想方法利用课堂、课程的资源去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在这种课程价值观下,学生才是课堂的主人,由他们主导教师课堂教学的实施,教师是学生学习服务者、帮助者和合作者。课程只是一个很普通的、开放性的教育资源,教师完全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学生的兴趣和未来的发展需要来取舍或调整课程的内容和形式,甚至于可以依据国家化学课程标准来编撰本地区、本学校的课程,即地方性课程和校本课程,让它们更好地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服务。

二、导师制背景下学生地位

以获取知识为课程价值取向的教育者,他在课堂上的唯一任务就是在有限的时间里,把课程中大量的知识原封不动地传递给学生,这也就决定了他所采取的教学方往往是那种直接的、见效快的、拔苗助长式的灌输式。试想,在这种不和谐的课堂里,学生自动会主动掌握好化学学科知识,更难使学生的能力和思想品德得到健康发展。

高中导师制的内涵有两个基本点:一是发挥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教师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全体学生成长方向的引导及对学生学习途径和方法的指导。二是发挥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主体作用。学生们的主体作用主要表现为:做学习活动的主人,用“主人”的姿态对待所有的学习活动;在教师指导下,积极主动地学习,独立地学习,达到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学会发展的目的。

如果教育者依从的价值在于促进学生发展的观念,那么他们在教学中就会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采用有利于促进学生思维、能力等综合素质很好的探究学习、合作学习或自主学习等来实施教学。贯穿终身学习论的观点,教师对化学知识的传授,要注意引导学生采用探究式的学习方式。通过设置真实的问题任务,在尽可][能的真实情景中,让学生自去发现学科知识,体验知识的发生过程,真正地理解知识的内涵,更地促进思维能力的提高和科学素养的形成,以实现化学学科教的三维目标。

三、导师制背景下的教学评价体系

高中导师制作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一种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以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为前提,关注学生的整体生活,建立师生之间积极平等的充分互动,实现“教书”与“育人”的统一。新课程评价的价值取向,是为了有效地促进学生健康地发展,即评价是为了学生学会了多少,会学了多少;老师为学生做了多少,学业成长了多少。所以评价所关注的重点落在了发展过程的动态结果上,即以过程性、发展性、评价为主。从评价的容上来说,评价体系不能只局限在学生所获取的分数、通过率等某几个狭隘的方面,应该包括知识、技能、方法、过程以及情感、态度、价值等多方面。

为了给一个公平、科学的评价,我们试着采取我们比较特殊的――学生学业指导与鉴定(网络环境下)的评价方法。这种评价方法依托我们的强大的网络环境,再结合我校的导师制研究。具体做法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我安排一个班级做他们的导师,并规定每隔二个星期(最少)找每个学生谈话,进行心理、生活、学业等的指导,每隔一个月写一个鉴定,再把学生每一次化学考试、作业、总结、反思等作记录,并且经常性审视有学业障碍的学生进生心理疏导。再把这些鉴定、记录上传至我校的学业指导与鉴定网。而且学校也不间断地进行班级问卷调查,了解老师的落实情况、查看老师的鉴定意见,汇总导师情况,并记入网络。

四、导师制背景下的教育资源价值化

导师制是一种教学与德育一体化管理制度,教师集学业辅导者与道德引导者于一身,需要掌握一套学习与生活协同指导的方式。导师制要求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关注学生的生活质量,将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与学业指导融为一体,让学生真正体会到成长的快乐。

化学课程长期以来给我们的印象似乎只是单纯地传授化学学科知识和技能。有这样思想意识的人,实际上说是他们头脑中对化学学课程价值的取向理念发生了偏差。如果把化学课程的价值定位在促进学生正确思想形成和道德品质的提高这一高度的话,即化学也要肩负起对学生进行思想品质的塑造,即化学学科的教育功能――道德价值和精神价值。基于此课程价值的观念,教师决不可对课程中好的资源置之不理,每一课程内容都应该发挥其自身的教育功能,不可偏废。

导师制的有效运行,双方准确的角色确认和职责定位,注重学生生理和心理特点、成长和发展需要,指导学生从自身的学习兴趣与成才志向、学习基础,以及教育教学规律出发,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学习内容和学习程序与进度,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自我规划和自我管理的能力,创造一个最适合学生发展的化学教学环境,尊重学生在课程中应有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促进学生的发展。而教师围绕这一课程主导价值取向,可以对课程的内容、形式、教学形式和教学评价等诸方面进行合理的调整,冲破传统的课程体制,真正把教师从课程的枷锁中解放出来,发挥他们的艺术才智,使其更好地为学生的有效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

[2] 石永明 《做专家型校长 无止境的追求-课题制导师制培训成果》 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山草香为大家分享的3篇导师鉴定意见范文就到这里了,希望在导师鉴定意见的写作方面给予您相应的帮助。

导师鉴定意见2

一、毕业生自我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道德素质方面:

1、对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理解和认识,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及政治表现;

2、遵守国家、学校的各种法规和制度的表现;

3、参加集体活动,团结同学,主动为大家服务方面的情况;

4、参加社会实践及学校组织的各种有益活动的情况;

5、参加政治理论、形势政策等思想道德修养类课程的学习情况。

(二)专业素质方面:

1、学习态度和学习自觉性方面的表现;

2、学习成绩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

3、科学研究活动成果及创新能力方面的表现。

(三)身心素质方面:

1、参加校、院、系和班级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情况;

2、体育课成绩及体育特长、体育达标情况;

3、身体健康状况;

4、心理健康水平状况。

(四)专业能力方面:

1、根据社会的需要,对自己的能力做一个较全面的基本估计;

2、自己的专长和特点。

(五) 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二、具体要求:

1、毕业生写好自我鉴定首先应认真听取老师和同学的意见。老师对学生的学业和品德比较了解,同学之间朝夕相处,也比较熟悉,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有助于写好自我鉴定;其次,自我鉴定必须写实,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成绩找够,缺点找准,恰如其份地做出总结鉴定,以利于用人单位较全面、客观了解毕业生,从而有针对性地培养和帮助毕业生更好地开展工作。

2、在毕业生登记表发放前各院系要召开动员大会,对毕业生自我鉴定、班主任(导师)鉴定意见的撰写切实加强指导,做到严肃认真、准确、诚实。填写时字迹要清楚,表述要确切,用水笔或毛笔填写。毕业生自我鉴定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导师鉴定意见3

2036年的12月28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终审裁定,决定: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有报道说,当日9时57分邱兴华就被执行枪决。

邱兴华,残杀11人,十足的“杀人狂”,此案各媒体报道,震动全国。邱兴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但是,在法院审理此案时,社会上出现了是否应该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争论。

刘锡伟这位著名精神病学专家、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的主任医师,认定邱有精神疾病,依据是“从邱犯罪的特点和表现出的症状分析,他就是典型的精神病人杀人案例,完全按照我发明的精神病人杀人时表现出的‘返祖兽性化症状群’理论在演绎。”刘解释说,“返祖兽性化症状群”理论的一个特点就是残酷杀人、剩余杀人、滥杀无辜。另一被誉为中国司法精神病学泰斗、华西医院博士生导师刘协和教授称,就自己目前掌握的情况分析,初步判断邱兴华患有“嫉妒妄想”,属于偏执型的精神分裂症的一种表现。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博士生导师孙长永教授也表示,应该为邱兴华做精神病司法鉴定。这些精神病学家、法学家还提出现行法律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启动及相关程序都有问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却称,邱兴华只是变态人格。一些人为此指责她在变相杀人。刘锡伟甚至说,“如果邱兴华被判死刑,李玫瑾难辞其咎。”李玫瑾对于精神病学界关于“邱兴华有精神病而未必知道自己做了什么”的结论提出强烈的质疑,也正式公开表达了她的观点,“从其行为方式到犯罪过程看,邱兴华完全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知道自己的行为性质,有明显的自我保护行为和意识。”

新浪网关于是否对邱兴华进行司法鉴定的网调结果为:不关注0,54%;不赞成42,94%:赞成56,52%。

上述一切都源自媒体报道。有意思的是,所有为此呼吁或者向有关方面上书、发表意见的专家学者都没有见过邱兴华,也没有看过法院的相关案卷。大家所依据的,是媒体从案发、搜捕。逮捕到法院审理的报道,以及法院一审判决书,那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比别人多掌握了一些情况,但也只是托人捎去测试问卷,她根据邱兴华的答卷作出结论。

另外,此案从案发起就有不可忽视的民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因为邱兴华不仅杀人数量多,而且把一个人的心挖出来剁碎切丝炒了……极为残忍!

有不少人担心,一作精神病鉴定,就杀不了邱兴华了,因为确实有人犯罪后走后门通过精神病鉴定逃脱法律制裁。也有人认为刘锡伟到处讲邱兴华是精神病人,纯属作秀,他在马加爵案时就要求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甚至认为按照刘的那个“返祖兽性化症状群”理论,岂不凡杀人手段残忍的都是精神病人,还要法院干吗?

此案在二审判决前形成一个舆论焦点:该不该对邱兴华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对法院也形成了一股巨大的社会压力。其中,应做精神病司法鉴定一说,借助专家学者们多次,以及媒体的力量,似乎势大力沉。

然而,就在这个时候,陕西高院终审裁定了。不少人觉得突然,出乎意料,觉得不可思议,不是都说要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吗?甚至有人认为这是陕西高院在自己还拥有死刑核准权时突击宣判,因为到2037年的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收回这个权力了。

对于邱兴华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给邱兴华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的12月28日宣判时认为,邱兴华在被抓捕后,交代犯罪事实及为自己辩护时,均无任何异常表现,同时无证据证明邱兴华有精神病史,所以对于律师提出的精神病鉴定申请不予采纳。

这个裁定,对于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观点人来说,自然是满意的。其实,从邱兴华的案情来看,公认犯罪事实清楚,如果排除精神病司法鉴定,仅从法律上衡量,谁都没有异议。因此,不能说这个裁定屈从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观点。

至于是不是应该做精神病司法鉴定,法院在裁定中回答了这个问题,而法律规定决定权就在法院。不管这个法律规定有没有漏洞,缺陷,不管谁怎么说,不管说的是什么人,只要这个法律规定是现行的就仍是合理的,只要严格按照这个法律规定执行就是正确的。

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哪一种法律是完美无缺的,总是处在随着人们认识的发展趋于完美的过程中。认识的发展,就体现在不断地提出意见甚至不断地抗议,抗争中。但,抓住其中不完美的地方,以图改变刘现行法律的执行,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我们总讲要法治不要人治。所谓人治,我们一直把它视为主要来自长官意志。其实,舆论干预,或者仅凭一己之见、一个方面的理由乃至理论什么的施加压力,也是人治的一种,像刘锡伟甚至说出“如果邱兴华被判死刑,李玫瑾难辞其咎”这样的话来,可见一斑。

在邱兴华案终审裁定后,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邱兴华案是在美国会怎么样,如果辛普森案在中国会怎么样?言外之意,似乎是说如果邱案在美国肯定会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如果辛案在中国肯定会被判处死刑,杀人偿命。

辛普森案,是早已闻名世界的经典案例,那一段从直升飞机拍下的辛普森出逃镜头,也堪称经典。当时,美国举国上下都认为前橄榄球名星后成为影星的辛普森是杀害前妻及男友的凶手,在法院审理此案时舆论和社会压力是巨大的。但是,在审理过程中,警方提供不了目击证人,所提供的作案时间及物证的关键证据有问题。因此,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

判决一出,举国大哗,以致当时的总统克林顿都出面要求国民尊重陪审团的决定。真是应了我们那句话:不足以平民愤。

不过,换一个角度来看,它也的确起到了维护法律严肃性的作用。如果法庭忽视了证据存在的问题,判有罪,那么就开了明知证据有问题而判罪的先例,后患无穷,以后不知要有多少人会因援引这个案例受到伤害。相反,即便辛普森真是杀人犯,却因证据有问题而判无罪,也只是放过了他一人,却保护了最多数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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