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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年终总结样例【推荐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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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年终总结【第一篇】

一、为了更好的掌握本辖区范围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数量及办证情况,建立管理花名册,及时了解社区外来人员流动态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二、租赁房屋人员在租赁房屋时,必须携带身份与婚育情况证明到社区和派出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表。不填写申请表的不得租住房屋。

三、经社区和派出所审查符合规定要求,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社区和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协议后,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四、自觉与社区,包片民警或公开派出所签订《房屋出租户户主治安管理责任书》。

五、建立定期走访制度,督促出租房屋证件不全者近期办理,并按规定与详细登记。

六、是暂住人口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七、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发展违法人员或从事破坏活动行为的。出租房屋者,一定要对租房人进行宣传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如发现租房人有不法行为应及时与社区包片干部联系或上报片警。

八、承租期间不准私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

九、单位承租的、须指定专人配合社区、包片民警和派出所对房屋安全及人员进行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报送社区与派出所备查。

十、租房人离开时应及时前来社区登记。

出租屋管理年终总结【第二篇】

为了加强租赁屋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强化基础工作,提高治安管理水平,为我市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两好的治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租赁屋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本责任书所称的租赁屋是指旅馆业以外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于他人的房屋。

第二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第三条私房出租,出租方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向所在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出租的,出租人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单位介绍信,到当地派出所申请登记。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或者让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后,方可租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居住的安全。

6、房屋停止出租,因刚到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必须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租赁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将承租房屋再转让他人的,应当到当地派出所登记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有毒等危险物品。

6、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7、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公安机关将定期或不定时的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限期整改。

第七条、检查时,公安人员应当出示证件,依法办事,礼貌待人,维护出租方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予以处罚。

1、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出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何法有效证件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4、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出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出租人:

承租人:

磁窑堡派出所责任区民警:

出租屋管理年终总结【第三篇】

为了确保乙方在出租房内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在租房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内容,保障使用安全:

1、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垃圾,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涂乱画,不高声喧哗,不向窗外丢杂物,文明礼让,团结邻居,文明入厕,节约用水,爱护好屋内外一切设施。

2、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屋内使用明火,烟头、蚊香等火源要及时熄灭。

3、注意防盗,出门要将门窗关好。

4、禁止使用有问题的家用电器和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伪劣接线板等,严禁私自拉接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严禁使用自制加热器和简易电炉。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

5、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用品带入楼(房)内。

6、不得将所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7、不得留宿非直系亲属人员,不带陌生人进屋,不攀爬栏杆和窗子,不打架斗殴,不在楼梯上和过道内嬉戏。

8、水、电、门、窗等在使用中发现故障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甲方维修,或请专业人员处置。

9、对家庭所有成员和来访亲朋好友,宣传教育好各项安全事项,并自行管理到位。

10、按时交纳房租和水、电费。

以上规定如乙方违反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完全负责。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租屋管理年终总结【第四篇】

本人是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出租屋管理所某站的一名管-理-员,我们是身在管理所的最低级人员,我们平时没什么权利跟领导说话,就算说了也没有用,因为我们单位的领导只会要我们死心踏地的为他们干活争光,从来没有为我们这些低层着想。

我们的工资是每个月都拖,从来不按时发放工资,我们单位的伙食费是从来的不发,本来上级都吧钱批下来了,可是这些钱就不知道去哪了,还有我们的房屋编码的钱,我们辛辛苦苦吧房屋编码搞好,所里面之前说搞好就给大家每个人发500元补助,说是区里补的,西乡所都每个人发了1000元了,可我们的钱就是不知道给所里面拿去做什么了。

还有我们的六小场所整治费,西乡那边每次都有发,而我们这边什么都没有。还有很多的补助我们都没发下来 ,虽然这些钱并不是很多 ,但都是我们辛辛苦苦去用劳动换回来的,可是我们却什么都每有的到。

希望看到该信的领导能够找些人来调查下我们新安所的领导,因为他们真的太可恶了 。我们很多弟兄都很生气,就是每有人 敢出来说话,因为我们一说话所里面知道我们就会失去工作,希望上级看到后下来帮我们解决下问题,谢谢你们了。

信访编号20140712002性质分类  其他

标    题为何车陂街的出租屋管-理-员工资那么底呢?

信访事项    为何车陂街的出租屋管-理-员工资那么底呢?请问区政府对每个出租屋管-理-员的薪金是多少呢?广州市最底工资标准是800元,而车陂街对出租屋管-理-员发放的工资比市工资标准还要底——只有700元,而且对出租屋管理人员没有签订工作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医保等福利。严重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车陂街作为一个政府部门的一个机构还以身作则,带头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犯出租屋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车陂街的出租屋管理人员待遇同其他的街道相比,明显体现出车陂街对出租屋管理人员权益进行了剥削。

请区政府对车陂街的出租屋管-理-员待遇方面给出一个满意答复,希望区政府对区所以出租屋管-理-员工资的发放不要经过街道的手进行发放,因为,只要经过街道发放工资,每个出租屋管理人员的工资就无端端就少了四五百元,车陂街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了。希望区政府能够通过银行卡等方式直接对每个出租屋管理人员的薪金发放,以保障出租屋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区信访局

转办意见

车陂街道办事处

意见    该投诉反映的情况并不属实:

一、我街出租屋管-理-员现时的.工作酬劳分为两部分,700元只是底薪;另有提成奖励部分,大约每月能领取300元。而且,我街最近增加了出租屋管-理-员每月50元全勤奖和任组长的管-理-员每月100元工作补贴。

二、我街从8月份起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出租屋管-理-员购买社保、医保。

三、所有符合条件的出租屋管-理-员都正在与中心签定劳动合同。

我街对出租屋管-理-员实施的是底薪加提成的报酬形式,希望通过税费征收提成的形式实现出租屋管-理-员多劳多得的分配效果。而且,我街没有克扣出租屋管-理-员的工资,完全是按照出租屋管-理-员实际的工作业绩作为酬劳发放的依据。我街也计划逐步提高出租屋管-理-员的待遇。

车陂街道办事处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出租屋管-理-员工资。

出租屋管理年终总结【第五篇】

为了加强房屋管理,规范房屋使用秩序,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环境,按照房屋使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一下安全责任书。

1.甲方无偿提供房间给乙方使用,时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甲方应定期检查使用房屋的使用情况,对使用房屋实施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使用房屋存在须有乙方整改的情形时,应向乙方通知整改。

1.乙方负有使使用房屋的整体结构及原貌完好无损的责任。不得私自拆除和改建房屋、不得加大房屋的负载、不得在承租屋内外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乙方如需对使用房屋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必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后实施。

2.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盗设施,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气的安全工作。严禁违反规定私自接、拉电线和随意加大用电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

3.乙方不得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乙方如需对使用房屋内的配电、供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改造或变更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4.乙方应保持使用房屋及周围环境的整洁;不得产生本市允许标准外的噪音;严禁在使用房屋内使用和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5.乙方不得利用使用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1.如因乙方的下列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

(2)应由乙方承担维修义务而乙方未予及时维修;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对使用房屋进行装修或对设备、设施改造;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5)其他使用合同或本责任书限制或禁止实施的行为。

2.乙方在接到甲方发出的书面整改通知后,应即时进行整改。如因乙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措施不到位,造成人员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在乙方使用房屋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出现人身事故、生老病死或伤亡,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本责任书于双方签订房屋使用合同同时签订,有效期自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腾空使用房屋并交还甲方时止。

2.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租屋管理年终总结【第六篇】

第一条 为加强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内各市、镇近郊地区农民、居民私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用于出租的,均按本规定管理。近郊地区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统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简称房管站),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市、县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须向所在街道或镇房管站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发给《出租房屋许可证》。

第五条 房屋出租人须每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缴交当月租金收入总额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管理费。凡拒交管理费经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销其《出租房屋许可证》。

第六条 房屋承租人凭下列有效证件租用房屋:

(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本市、镇居民凭本人身份证件和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非本市、镇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件,当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暂住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承租房屋经营商业、服务业(不含旅馆业、招待所)的,除凭个人身份证件外,本市、镇居民须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外地个体工商业者须凭原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外出经营证明;外地和本地国营、集体工商企业须凭《营业执照》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企事业单位需承租房屋作办公或兼住宅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出租房屋所在市、镇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

(四)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场用的,除凭有郊证件外,还须凭当地公安消防的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证》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租赁双方须按规定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房管站办理登记,签订《房屋租赁协约》。承租人还须持《房屋租赁协约》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满或提前中止协约,租赁双方及时到房管站办理解除协约手续,承租人应到公安派出所注销住宿登记。需延长租赁期限的,租赁双方须到房管站办理登记手续。违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没收租赁期内出租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当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户口管理条例对承租人处以罚款。

第九条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变更房屋用途。违者,房管站可没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赁关系。

第十条 没有申领《出租房屋许可证》并签订《房屋租赁协约》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将房屋出租。违者,房管站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没收其所得租金。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解除原租赁关系。第十一条 承租人留宿客人,须按户口管理条例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租赁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规定,维护社会公德,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严禁在房屋周围搞违章建筑,保持房屋环境卫生清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出租人发现有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对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包庇者,解除其租赁关系,吊销《出租房屋许可证》,并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五天内向执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诉书的十天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原执罚单位和受罚人。

第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出租屋卫生管理制度。

出租屋管理年终总结【第七篇】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出租屋管-理-员的素质,做好新莞人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出租屋管-理-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屋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是指本市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聘用的从事新莞人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  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员的招考聘用、培训、管理等工作。

房管、公安、计生、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管-理-员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为:

(四)协助当地计生部门开展新莞人计划生育工作;

(五)向群众宣传出租屋税收、消防安全等政策规定;

(七)记录每天查访情况,及时整理建档,并于当日由电脑操作员将查访资料录入电脑;填写各类登记本和表格,并分类存档;及时收集和更新各类资料信息。

(八)协助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司法等部门做好优秀新莞人入户,新莞人子女就学,新莞人就业指导、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等工作。

第三章 招聘

第六条  管-理-员的招考聘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招考、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本市户籍人员。

第七条  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辖区内每100—150户出租屋(或200—250名租住人员)配1名管-理-员的比例确定聘用管-理-员名额。

第八条  应聘管-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房管、建筑、物业管理等中专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第九条  应聘管-理-员应当提供本人下列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证明(限流动人员);

(三)学历证明;

(四)镇(街)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条  招聘管-理-员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考试。

新聘用管-理-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转为正式管-理-员。

第四章 管理和培训

第十二条  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管-理-员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管-理-员应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体检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证复印件、上岗及业务培训考核记录、每季工作考核登记表、奖惩登记表等。

第十三条  管-理-员实行统一着装制度,管-理-员工作时应穿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

管-理-员工作证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统一制发和管理。管-理-员离职时,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及时收回其工作证。

第十四条  管-理-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依法办事;

(二)按时出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四)遵守相关保密工作制度;

(五)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场所、罚款、没收财物等超越职权的行为。

第十五条  管-理-员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房屋租赁管理业务、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业务、计划生育、消防安全等知识。

第十六条  新聘用的管-理-员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放工作证,实行持证上岗。

第五章 工资福利和奖惩

第十七条  管-理-员的工资由镇(街)财政全额供给或由镇(街)、村(社区)两级按比例负担。正式管-理-员的工资福利标准为每人2—3万元/年。

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管-理-员购买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和村(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应当为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值勤工具。

第十九条  管-理-员实行每季工作考核制度。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对管-理-员按季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管-理-员的奖惩依据。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实绩和组织纪律表现。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具体考核标准由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制定。

第二十条  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或村(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结合群众意见,对管-理-员的纪律、思想作风、巡查出勤进行评比。

第二十一条  管-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一)为侦察机关破获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协助侦察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二)抢险、救灾或与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时,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有效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表现突出的;

(四)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二条  管-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处分:

(一)全年累计两次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辖区内发生重大案件或紧急情况,没有及时报告或隐瞒信息情况的;

(三)无故旷工或值班时间疏于巡查的;

(四)故意刁难群众或上门查访时态度恶劣的;

(五)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以上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辞退。

第二十三条  管-理-员辞职,应当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在此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岗。

管-理-员辞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本市2004年发布的《东莞市出租屋管-理-员招聘录用及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三、负责出租屋及其租住人员的信息采集、录入和反馈工作,做好出租屋管理信息化工作;

五、发现出租人和租住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查处;

六、协助做好出租屋综合税、治安联防费和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的征收工作;

八、完成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出租屋管理年终总结【第八篇】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好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3、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问题,积极协助解决。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根据甲方的房屋质量和环境,自愿承租本房屋。

2、乙方对家庭所有成员和入驻人员,要宣传好各项安全事项,并自行管理到位。如若发生意外(如死亡、重伤、轻伤、火灾、中毒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在入住前应对环境和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并对屋内设施完好情况、使用方法及防火安全等确已知晓进行确认;如有问题及时与甲方联系。如日常检查不到位,出现问题及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4、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注意安全用电和消防安全等事项。因乙方不慎发生的各种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如乙方擅自乱接、改动水电气暖设施,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如死亡、重伤、轻伤、火灾、中毒等)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如乙方私自乱拉乱接水电气暖设施,发生的事故,给国家财产、出租房财产造成损失,他人人身、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房屋(场地)在租赁期间,如乙方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告知水电气等相关部门,进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不告知或不维修,发生后果由乙方承担。

8、出租房内,严禁存放液化气罐、烟花爆竹、汽油等危险化学品,对于发生事故的,所产生(包括甲方)的损失,一律由乙方承担。

三、如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1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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