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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预算报告范例 经费预算报告范例怎么写【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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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费请示【第一篇】

江东区人民政府:

随着宁波市“六个加快”战略的实施和海洋经济的加快发展,我局今年新增工作任务较多,考察调研、会议等费用有所增加,由于年初没有这些工作经费的预算,因此目前20**年度工作经费出现了一定缺口。拟申请追加工作经费35万元,含“六个加快”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海洋经济发展工作经费、2012年经济社会发展思路调研工作经费、《现代化核心城区指标体系研究》课题经费以及年度专家咨询会会议和活动经费等。特请区政府批准,并同意该项资金拨付。

妥否,请批复。

二○**年十一月九日

工作经费预算报告【第二篇】

一、有依法选举的基层工会班子(13分)

1、党政重视工会工作,配齐配强基层工会班子,班子成员依法履行民主程序产生;工会组织有办公场所,工会组织亮牌子、工会主席亮身份。

2、按规定配备基层工会专(兼)职工会干部。

3、基层工会组织按期换届。

4、工会主席变动要及时选配,按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和报批手续;及时变更《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和《基层工会组织机构代码证》。

5、基层工会委员、经审委员和女工委员,在任期内出现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需要调整委员职务时,须及时替补委员。

二、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7分)

1、坚持做到工会组织建设“三同时”原则,按规定建立完善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

2、根据职工人数合理设置委员会委员。

3、根据工会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分工会或工会小组,配齐分工会委员会班子或工会小组长。

4、杜绝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因改制、机构调整、机构撤并等原因,撤销工会或将工会归并到单位党群工作部门的情况。

5、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因机构撤销、企业破产而需注销工会组织时,需向上级工会上报基层工会组织注销情况说明,办理报批手续。

三、有服务职工的活动载体(35分)

1、党组织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把工会工作纳入单位党建工作规划。

2、同级党组织每年听取工会工作汇报1次以上,适时研究解决工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工会工作具备良好环境和条件。

3、单位行政支持工会工作,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设施和活动场所等条件;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主动征求工会意见。

4、规范会员登记和会员证发放工作,积极推进会员实名制管理,职工入会率企业保持在90%以上,行政事业单位保持在100%以上。

5、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重视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和普法宣传教育,掌握职工思想动态。

6、深入开展“一活动一工程”等提升职工素质活动,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保障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加强职工教育培训。

7、结合单位工作岗位实际,每年至少开展1次(项)劳动竞赛、技能比赛等有利于提高职工履职能力的活动。

8、重视职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发展,促进职工身心健康。

9、开展服务职工活动,做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帮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生日慰问、生病住院慰问、节日慰问等工作。

10、组织职工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医疗互助活动职工党政机关达90%以上,企事业单位达80%以上。

11、做好宣传工作,培育选树先进典型。

12、落实好上级工会安排布置其他工作任务。

四、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10分)

1、所有基层工会建立基层工会工作制度(包含委员会例会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工会经费使用办法、经费审查工作制度、职工帮扶和慰问制度、职工疗休养办法、工会档案管理制度)。(机关单位10分,企事业单位5分)

2、企事业单位工会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劳动争议调处制度。5分

五、有自主管理的工会经费(15分)

1、有独立设立的工会银行帐户,独立使用工会经费,有规范详实的工会帐目。

2、督促单位行政按时足额上解工会经费,无工会费截留问题,定期收取会员会费。

3、规范登记管理工会资产。

4、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按要求定期开展工会经费审查审计工作。

5、每年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审查审计本级工会经费收支及资产管理情况,保障会员知情权。

六、有会员满意的工作绩效(15分)

1、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主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扎实开展“职工之家”创建活动,职工之家建设符合单位实际,有工作计划、有经费保障、有工作落实等。

3、“会员评家”活动。通过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职工会员对工作满意情况,征求意见建议,做好会员满意度调查工作。做到党政认可、职工满意,会员对基层工会工作的满意度达到85%以上。

4、各类活动、各项工作资料、档案健全。

七、创新工作、精品工作(5分)

各基层工会结合各自实际就工会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创新或某一项工作做实做精,成效明显。

2023年经费预算报告范文(推荐【第三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

(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

(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提出年度各项科研经费的安排意见;

(二)提出科研经费中中央财政拨款的建议;

(三)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组织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

(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编报和执行科研经费预算;

(二)督促所属单位科研项目配套自筹资金到位;

(三)检查、监督所属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四)编报科研项目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项目研制单位对本单位的科研经费管理,负责下列工作:

(一)编报和执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二)确保配套自筹资金与中央财政拨款同比例到位;

(三)对实行总承包的科研项目,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当按照签订的合同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

(四)严格核定科研项目成本开支范围,进行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

(五)编报科研项目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计价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构成包括项目成本、项目收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成本,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开展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第十三条 设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直接从事科研活动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费、论证费、分析费等。

第十四条 专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专用工艺装备、样品样机、专用软件和采取零星技术措施等发生的费用。

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工艺装备发生的费用,是指为项目研制进行工艺组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产品设计定型前的工艺装备费直接列入项目成本,科研产品试生产阶段的工艺装备费在项目成本和生产成本中各负担50%。

采取零星技术措施发生的费用,是指为完成研制任务必须对现有设施条件进行零星技术改造或零星土建而发生的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费用。

第十五条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元器件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筛选等费用,以及专用新材料和专用电子元器件的研制、试验费。

第十六条 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费用。

第十七条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照项目使用的科研设备仪器原值的5%和厂房建筑物原值的2%之和计算,并按照项目所占的全年工时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规定计提。

第十九条 工资及劳务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项目参与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费用,以及支付给项目参与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没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单位根据直接从事该项目研制的“人员工作量(人年)”和“年人均计划工资费标准”计列工资费和劳务费。

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可以对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参与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按人数和相关标准计列劳务费,但不得列支工资费。

工资费和劳务费均按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数量、工作量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

第二十条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而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以及项目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购置费、计量费、标准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取证申请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

第二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国内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国外专家咨询费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1200美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800美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800美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400美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国内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国外专家咨询费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300美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100美元)/人次执行。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费是指科研项目应分摊的研制单位的管理费用,包括日常水、电、气、暖消耗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科技培训费、保险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

管理费按不超过项目成本总额的8%计列,并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掌握和使用。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计提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不可预见费是指对技术复杂、研制周期长、难度大的科研项目,在核定经费时针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而预先考虑的预备费用。

不可预见费根据科研项目的大小、研制周期的长短和技术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适当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费用之和的5%。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收益是指从项目经费中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按除不可预见费以外的项目成本总和扣除外购成品附件费、样品样机费、专用设备仪器费后的5%计列。

对研制周期两年以上的项目,按年度进行项目经费考核。通过考核的项目,可预提不超过该年度项目经费总额3%的项目收益;未通过考核的项目,不得预提项目收益。项目完成且经财务验收后,按规定统一结算项目总收益。

第二十七条 重大科研项目,经财政部和国防科工委商定后,可计列系统协调费。

第二十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含拨款)中开支的费用,以及基本建设或专项贷款利息;

(二)按规定应在自有资金中开支的各项费用;

(三)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四)研制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对外投资以及在规定比例以外增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

(五)未经财政部、国防科工委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预算和拨款

第二十九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科研经费性质和科研经费管理渠道编报科研经费年度预算。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包括项目研制时间、承担单位、总经费预算及其资金来源、年度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

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批复后,方可列编年度预算。

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按照下列程序编制:

(一)项目研制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年度项目经费支出建议,上报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

(二)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汇总后,按部门预算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建议(“一上”),并抄送国防科工委。

(三)国防科工委审查和综合平衡后,按财政部预算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安排意见。财政部综合平衡后向国防科工委下达下一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控制指标。

(四)国防科工委在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控制指标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或合同执行情况,提出分研制单位、分项目经费安排意见送财政部。

(五)财政部审核后向各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下达分研制单位、分项目经费预算控制指标(“一下”)。各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据此编制本部门(单位)预算报财政部审批(“二上”),并抄送国防科工委。

(六)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批准中央预算(草案)后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二下”)。

(七)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自财政部批复年度项目预算后15日内,将项目预算批复到研制单位。

第三十二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科研项目,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研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来源中,由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依法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6 第五章 决 算 编辑

第三十五条 科研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科研经费决算分为年度决算和项目决算。

第三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年度决算按财政部部门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上报年度部门决算时,投入超过5000万元的科研项目,应说明科研经费的使用、结余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对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年度决算进行审核,并在全国人大会正式批准中央决算后20日内,将部门决算批复有关部门(单位)。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年度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年度决算。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研制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研制计划和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项目决算管理的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或检查。评估或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抵拨和收受回扣。同时加强对所属项目研制单位的监管,督促项目研制单位合理合规使用科研经费。

第四十一条 项目研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国防科工委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军工科研事业财务制度,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和验收,并做出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未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的;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的;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研制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项目结余经费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科研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十七条 科研项目应当建立承诺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项目研制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国防科工委应当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等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诚信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不及时编报科研经费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以外,视情况予以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

科研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责任以外,暂停审批其科研项目申请,责令改正;情节较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不得批准其项目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包括教育部、信息产业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有关中央管理企业。项目研制单位是指承担研制任务的中央和地方科研及试验单位、研究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

第五十条 通过补助、贴息方式支持的科研项目的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经费预算报告范文(推荐【第四篇】

一、会议学习传达了省总经审会十一届十三次全委会议精神,要求全市各级经审组织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会议传达了省总经审会十一届十三次全委会议精神,认真学习了省总党组成员、经审会主任吴俏燕在省总工会十一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上的经审工作报告。

会议要求,全市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和广大经审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好贯彻落实,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经审工作的重要性,以强化监督为目标,深入研究经审工作如何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党风廉政建设新要求,积极应对工会经费大幅增长、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全市工会经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庆阳市总工会20xx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及20xx年度经费收支预算报告(草案)》

市总工会经审会三届五次经审委员(扩大)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杨伟同志代表市总工会三届委员会所做的《庆阳市总工会20xx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及20xx年度经费收支预算报告(草案)》。

会议认为,《庆阳市总工会20xx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及20xx年度经费收支预算报告(草案)》符合工会经费预算编制要求,收支预算合理,既突出了保证重点,又体现了兼顾全面,会议一致通过。

会议要求,要切实加大工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自觉维护经费预算刚性。要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健全完善财务制度,提高经费使用绩效。要加强财务人员技能培训,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强化财务管理。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原则,认真执行“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确保经费的正确使用方向,为工会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xx年全市工会经费审查情况和20xx年经审工作安排的报告(草案)》

会议审议通过了刘宪刚同志代表市总工会三届经费审查委员会所做的《关于20xx年全市工会经费审查情况和20xx年经审工作安排的报告(草案)》。

会议认为,20xx年市总经审会紧紧围绕市总工会的安排部署和目标任务,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在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职工中较好地发挥了保驾护航作用。

会议要求,20xx年市总经审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总经审会十一届十三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市总工会三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依法依规开展审计监督,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纪律意识,充分发挥经审组织在工会工作中的保障和监督作用。一要依法完成全年审计任务。20xx年计划对下审计29个单位,其中:县区总工会4个(环县、合水、西峰、正宁),系统工会5个(水务、交运、文广、住建、农牧),部分直属基层工会和部省属驻庆单位工会近20个。二要充分发挥经审监督作用。以“审改帮促”为重点,突出 “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集中采购等方面的审查审计,督促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推进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落实经审“约谈”制度,确保工会经审和资产安全运行,确保工会干部干净干事、清白做人。三要推动经审工作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应对工会经费、专项资金逐年结余,积少成多,造成资金滞留过大的问题,主动预防工会经费独立收缴、使用、管理、监督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探索审查审计新思路,促进与市审计局、内审协会的业务联系,主动参与优秀审计项目的报送和评选。借助政府和社会审计机构力量,探索委托审计和派出审计相结合的新途径,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公信力。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事项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庆阳市总工会第三届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的办法》规定,会议表决同意替补李春晓、齐宇宵、何树霞3名同志为市总工会第三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吴帅之、张娜、张慧岚3名同志不再担任市总工会第三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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