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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自查报告【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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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自查报告【第一篇】

一、全面推行全功能“一窗式”服务。

在我局推行全功能“一窗式”服务,除了发票的销售窗设置专窗外,申报征收、发票验旧、抄报税、税务登记等实行全功能一窗式管理,采取“一个窗口受理,内部协调运转,全程限时办结”,大大缩短了纳税人在办税大厅停留的时间,有效疏通了办税大厅的人流量,提高了办事效率。

二、推行“文明服务之星”评选,提高税务人员工作热情。

为提高办税服务厅窗口和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树立增城国税良好形象,制定《增城市国税局评选“文明服务之星”试行办法》,开展每季度一次的“文明服务之星”评选活动。由每位前来办税服务厅办事的纳税人在办结事项后,填写一份《文明办税评议表》,对提供纳税服务的税务人员进行评议,再由各分局根据《文明办税评议表》进行统计评选出“文明服务之星”。

三、对办税服务厅硬件进行改造,营造良好办税环境。

(一)合理设置办税大厅,做到办税标志鲜明醒目,对外办公时间在办税大厅入门显著位置标明。

(二)保持办税大厅环境整洁、空气流通,根据需要放置绿色植物或花卉。

(三)合理设置办税窗口,将办税大厅办税窗口由原来高柜台设置为低柜台,让纳税人与税务人员面对面进行办税,拉近税企距离,并在各个窗口张贴明显、统一的标志,方便纳税人识别。

(四)设置税务咨询区,根据各分局实际情况,部分服务厅设置税务咨询区,部分服务厅设立导税窗口,负责受理、答复纳税人的税务咨询。

(五)设立纳税人休息区,配备休息椅、饮水机、报纸等,为排队等候办税的纳税人提供舒适的环境。

(六)设立税宣资料索取区,放置《国税之窗》、《办税指南》等税收宣传资料,方便纳税人阅览和免费地索取相关资料。

(七)设立办税填表区,制作相关业务流程和表格的填报说明、表样。

税务局自查报告【第二篇】

述职述廉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纳税人和同事们:大家下午好!我叫,大学本科学历,参加工作,曾在公司工作了四年,12月通过省公务员考试进入到地税局,目前是县地税局分局的一名税收管理员,分管公司等三户企业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工作,同时兼任分局的票证管理、发票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回顾半年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我有取得成绩的喜悦,也有经验教训的反思,但更多的是切身感受到了组织温暖,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无私帮助。今天借此机会,向在坐的各位道一声:“谢谢你们”,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进行汇报。一、以踏实的工作作风“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首先介绍一下什么是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并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其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帐簿凭证管理。在日常工作中做到文明办税,热情接待,优质服务。我所分管的三户纳税户均是新办户,在首次申报前均对各单位的办税员进行了首次纳税辅导,告知其所要申报的税种和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2)调查核实所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和其他需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对纳税人进行动态管理。

(3)对所分管的纳税人进行税款催报催缴;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等情况;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异常发票进行实地核查;工作在广大纳税人的积极支持配合下,通过电话和上门等方式,及时提醒广大纳税人,做到月税月清。到目前为止,我所分管的三户纳税户共缴纳入库税款为元。

(4)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所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对于票证和档案管理,这是地税部门的内部管理工作,而发票管理中的发票发售相信是大家较为熟知的,1-8月份,地税分局共发售搬运装卸发票10本、销售不动产发票2本、服务业发票千元版4本、服务业发票万元版6本、新版货运发票(自开)68份、有奖税控发票20卷、文化体育业发票1本、广告业专用发票4本和县定额有奖票10元591本,在发票发售中,我们都是以方便纳税人为己任,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流程操作,节省纳税人宝贵的时间。

二、以严谨的勤政原则做一名廉洁奉公的税务干部

古人有“公生明、明生廉、廉生威”的世训,它告诫我们如何去履行一个国家公务员的职责,作为税务执法部门的成员,代表国家行使收税的权力,在权力的天平上,我时刻以廉洁奉公的原则勤政行政,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做到了严格遵守《税收管理员廉政行为规范》和《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悍卫着深蓝色的执着和纯洁。以“三个必须”要求自己:

一是必须要加强廉政学习和教育,不断提高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二是必须要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防微杜渐,从我做起,坚持“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工作中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杜绝关系税、人情税。

三是必须要诚恳接受广大纳税

人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构建和谐地税,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三、以谦逊的态度来面对自己的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是管理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业务学习不精,纳税辅导水平、方式方法单一,通过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增强纳税辅导技能,多渠道、多层面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和方法。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税务局自查报告【第三篇】

一、概况

*年,我市地税政务公开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地税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系列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公开制度,创新公开形式,强化监督力度,稳步推动地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迈进。

(一)组织机构建设

根据《条例》要求,按照领导分工要求,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其他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市局机关各科室、中心、稽查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并进一步明确各级地税机关和各部门职能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了齐抓共管、纵横结合、条块协调的工作格局。

(二)制度体系建设

为配合《条例》的有效实施,本局以制度建设为重点,着重从五方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一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信息内容分类、信息公开方式和监督方式。二是明晰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起草《*市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的有关规定》,建立了由上而下的政务公开工作网络。三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在建立健全已有公开制度的基础上,拟定了《*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市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市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办法》以及《*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的有关规定》、《*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操作办法》等系列制度,进一步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以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四是细化政府信息公开操作办法。从政府信息公开总则、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程序、职责分工、评议考核等六方面细化操作办法,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此外,建立信息公开联络员制度,要求市局各科室、中心要指定一名业务骨干担任联络员,加强联系,实时跟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五是突出重点,扩大公开内容。按照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的规定,一方面及时将本单位核准、界定后的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另一方面,把与纳税人权利义务密切联系的事项作为权力公开的重点,促进工作标准化,流程规范化,从而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三)创新公开形式

一是以网络为主要阵地,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内,依托办公自动化系统,及时向干部职工公开人事任免、食堂管理和个人福利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对外,切实抓好地税网站和“*”服务热线建设,并将其作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和与广大纳税人广泛交流的重要窗口。二是以多功能办税服务厅为载体,建设政府信息公开集成基地。利用办税大厅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可以登录互联网的电脑和上墙公示、编印《政策汇编》、地税分行业、分税种政策宣传小册子及建立办税服务厅值班长制度、设立纳税人服务窗口等各种各样的形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纳税人随时掌握最新的政务信息,进一步提高了地税部门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三是利用手机短信公开政府信息。借助手机短信方便、快捷、时效性强的特点,建设“手机短信通”信息系统,通过手机短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税事提醒、政策宣传、举报投诉等互动式的宣传服务工作,真正架起一座征纳双方沟通“无屏障”、“零距离”的桥梁,起到了较好的公开和宣传效果。四是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及时公开政策规定。一方面,定期组织业务骨干开展送法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活动,有针对性地向纳税人宣传税费政策法规。另一方面,通过召开税费政策法规宣讲会、开办培训班、辅导讲座等形式,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宣讲新出台的税收法规、征管措施。此外,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宣传平台,进一步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税收宣传的影响力。

(四)加强监督约束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我局积极创新监督方法,拓宽监督渠道,由内及外、多层次、全方位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内,加大督查工作力度,把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基层单位的综合督查内容,每督查一个单位,必检查、督促基层单位按规定落实行政执法职权公开,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对外,一方面,在基层各办税大厅设立了举报箱、意见薄,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组织好局长接访日活动,随时接受纳税人的投诉举报;另一方面,从人大、政协、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督员,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定期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不定期走访各级党政机关及向社会各界征询意见的形式,多层次了解各单位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情况;此外,还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每月对各窗口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暗访,将监督的触角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及时反馈信息,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二、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一)地税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年*地税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66条,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12条,规章、规范性文件类信息207条,便民服务类信息46条,公告公示类信息20条,新闻信息(含图片)81条。公众可通过*市地方税务局网的“站内检索”查阅并全文检索市地税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通过新闻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日报》、*电视台等市内主要媒体共播发由市地税局办公室提供的政府新闻信息(包括宣传材料)16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及咨询受理情况

*年度未发生纳税人到市地税局提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全市地税系统受理咨询1748次,举报11宗,投诉2宗,共1761宗,均全部办结,办结、回复率达100%。

四、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费用情况

本机关本年度没有接到纳税人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请求,因此没有收取相关费用。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年度市地税局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税务局自查报告【第四篇】

从这些年税收征管实践来看,汇总纳税的实施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不少问题,如税收征管难度加大,税收横向分配矛盾加深,如何监管汇总纳税企业等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以后,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解决法人所得税制下总分机构所得税跨区分配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28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对跨地区经营企业集团和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范了在企业所得税框架下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征管、监督以及税收收入的分配等相关问题,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出现了征管程序的复杂、征管信息、的不足、税收收入与税源的背离所引发的地区间收入分配不平衡等等问题。

2012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件”),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计算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总清算的申报缴纳机制做了一些修改。根据40号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28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于2012年12月27日正式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57号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8号文件自同日起废止。新规的出台,意味着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将面临新的挑战,企业财务和税务人员必须尽快掌握新政策。

一、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

57号公告明确了二级分支机构的定义。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根据57号公告,除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分摊缴纳税款外,总机构设立的符合以下条件的职能部门亦应被视同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能分开核算。

同时,57号公告亦明确了五种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需要注意,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5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按上述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

二、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一)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以下情形外,当年不做调整:

1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该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三个因素

三个因素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三个因素数据,即使与此后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也不做调整。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三个因素,57号公告相比于28号文件作了比较重大的修订。用于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基期作了调整,即将三个因素的所属区间统一限定为“上年度”,改变了28号文件对三个因素所属区间“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的规定,保证了一个纳税年度内上半年预缴、下半年预缴以及汇算清缴都采用一个所属区间的三个因素数额计算分配比例,还可以克服新设立企业第二年上半年因没有上一年度三个因素数额而无法参与就地分摊缴税的问题。

另外,57号公告细化了三个因素具体所属区间和具体内涵,采用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表述和口径,“经营收入”改为“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调整为“职工薪酬”,对“资产总额”的解释不再排除无形资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057号公告明确了三个因素是会计核算数据,而非《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概念,不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就可以提高三个因素的确定性,减少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分歧。

(三)处于相同税率地区的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首先,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的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最后,总分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四)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计算同上。

总分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划分给某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总机构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划分给某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分支机构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三、企业所得税分摊的管理

(一)对企业所得税分摊的相关项目持有异议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等,对其主管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税款比例和应分摊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对查验项目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并将复核结果函复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二)分摊税款计算错误纠正

57号公告新增了分摊税款计算错误纠正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57号公告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分摊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57号公告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分摊税款中扣减。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税款缴纳或退税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即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经总、分机构同意后,亦可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文档要求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纳税人一般比较关注的是分支机构是否要实质地参与汇算清缴,是否进行年度纳税调整。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汇算清缴的主体仍然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为了保证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分支机构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但只需要填列有限的几项,与总机构的年度纳税申报完全是两个概念。同时,为便利就地实施税务检查,也需要分支机构报送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该说明由总机构确认后提交,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五、资产损失扣除申报

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 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2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

六、违规处罚的相关规定

(一)未按规定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查补税款

57号公告明确,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开展税务检查,但对查补税款的计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进行。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开展税务检查中发现企业少缴税款的,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按照50:50的比例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就地缴纳。注意,50%是分配给参与检查的二级分支机构缴纳,没参与检查的其他二级分支机构不参与查补税款的分配。

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要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七、57号公告不适用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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