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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调查报告【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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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调查报告范文【第一篇】

报告还进一步指出,超过三分之二的在线成人(69%)曾遭遇过网络犯罪的侵害。每秒钟就有14个成人成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每天有百万余人遭受网络犯罪的侵害。手机网络犯罪更越发严重,有10%的在线成人遭遇过手机网络犯罪。针对手机操作系统的新漏洞数有所增加,从2009年的115个上升到2010年的163个。事实上,赛门铁克互联网安全威胁报告第16期称,2010年的手机漏洞比2009年增长42%,这一迹象表明,网络罪犯开始将精力重点放在移动领域上。除了移动设备面临的威胁,社交网络的流行和防护功能的缺乏,可能也是网络犯罪受害者人数增加的原因。

常见网络犯罪类型

该研究报告指出,年龄介于18到31岁之间的男性,如果有使用手机访问互联网,更有可能遭受网络犯罪的侵害:在这个群体中,五分之四(80%)曾遭受过网络犯罪的侵害。

纵观全球,最常见也是最能防范的网络犯罪类型是电脑病毒或恶意软件,54%的调查对象称,他们曾遭遇过此类网络犯罪的侵害。在线欺诈(11%)和网页仿冒消息(10%)紧跟病毒之后。今年年初,赛门铁克互联网安全威胁报告第16期便指出,发现了多亿恶意软件的独特变种,相比2009年报告的亿增长了19%。

采取预防网络犯罪措施

赛门铁克公司中国安全运营总监白帆表示,“人们对网络犯罪威胁的认知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网络犯罪之猖獗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在过去的12个月中,接受调查的成人遭遇网络犯罪侵害的人数是遭受现实犯罪侵害的三倍,然而,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调查对象认为,在未来一年里,他们更容易遭受的是网络犯罪,而不是现实世界犯罪。”

尽管74%的调查对象表示,他们始终对网络犯罪保持警惕,但是很多并未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这一事实进一步揭示了认知与行动之间存在着脱节。41%的成人表示,他们没有安装最新的安全软件来保护他们在线上的个人信息。不到一半(47%)的人有定期检查信用卡对帐单以防欺诈的习惯,而61%的人没有使用复杂的密码组合或定期更改密码。在通过手机访问互联网的调查对象中,只有16%安装了最新的手机安全软件。

安全网购必须Hold住!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亿,使用率提升至%。4220万网民在2011年上半年进行了团购。亿网民在2011年上半年进行了网上支付。

网络犯罪调查报告【第二篇】

嫌疑人成受害者

日本在人权、版权和网络领域有很多看起来格外严厉的法律条文,其中就包括只要在互联网上写下了“杀人预告”,就可能会被送到检察机关的内容。不过,对于那些因电脑感染病毒而被动做出违法行为的网民来说,如果仅仅根据表面现象判其有罪,那么对于警方打击网络犯罪这一新型犯罪的手段来说就是一种讽刺。因为,许多网民是因为黑客通过远程控制使木马病毒侵入其电脑而恶意言论或虚假信息使自己成为“罪犯”的,检察机关在无法查找到确凿证据证明电脑主人有罪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定罪,会造成“冤案”。

自2012年7月开始,日本大阪、东京和三重县相继出现网上恐怖信息。

7月29日晚9点45分,犯罪嫌疑人在大阪市政府的主页上了“8月上旬将在大阪市内日本桥无差别刺杀并最后自杀”的恐怖留言,大阪警方随即展开搜索,发现留言的无线IP的户名是北村真哄。北村真哄是日本一位资深的动画演出家,除了在《机动战士高达00》中出演外,还演过(《Tiger&Bunny》《游戏王》《狼雨》和《GUN XSWORD》等动画片。

此前的2008年和2012年,在秋叶原和大阪分别出现过无差别杀人事件。在2012年6月大阪的杀人事件中,“Nitro+”的音乐制作人南野信吾不幸中枪,引发社会骚动。因此,日本警方对于这类犯罪事件非常敏感。在发现具体的lP地址后,大阪警方于8月26日逮捕了42岁的北村真咲,理由是北村真哄在网上无差别杀人的威胁信息,妨碍了公务员和警察的工作。9月14日,检方以北村涉嫌对警察、消防和企业进行恶意骚扰对北村予以。不过,北村真哄坚称自己是无辜的。日本警视厅和大阪警察局通过联合调查发现,2012年8月,北村的IP地址也因向日本航空公司“我在飞机上安装了炸弹”的假消息而令飞往纽约的班机中途返航。联系这一事件,警方怀疑可能是北村的电脑感染了一种难以被发觉的新型电脑病毒,被其他人冒用其lP地址散布恐怖消息。警方在重点对北村的电脑进行检查时发现北村的电脑确实中了木马病毒。9月21日,警方将北村释放,检察机关同时也撤销。

其实,北村并非“冤案”受害第一人。2012年9月10日,三重县警方发现某IP地址在互联网上“炸毁伊势神宫”的留言,14日该IP又在网上行动预告,称“本月3日长假时一定会引爆安放在伊势神宫的炸弹,并且杀死神父、修女和香客”,一时令日本社会感到不安。警方迅速行动,对该IP地址进行全面搜索,并且很快锁定了嫌疑人。

三重县警方通过搜索IP,发现此信息出自一位28岁无职男子的电脑。13日,在入室调查该男子的电脑之后警方确认了恶意留言正是从他的电脑中散发出去的。14日,警方将该男子逮捕。不过,该男子大喊冤枉,其父亲也向警方表示自己的儿子没有做这样的事。警方随后对其电脑内的电子邮件进行复原,才发现原来是电子邮件被一种新型病毒感染,是别人通过其IP发出的恶意信息。于是,警方于21日向该男子道歉并将其释放。

该男子电脑中感染的病毒与北村电脑中的病毒一样,其隐蔽性非常强。据警方调查的结果称,北村与年轻男子的电脑所中病毒属于同一种病毒,只是文件容量不同。年轻男子的电脑在中毒后运行缓慢,似乎电脑被人操纵,而北村的电脑在中毒后并未出现异常。据称,目前警方对此种新型病毒是如何感染电脑的还没有搞清楚。至于该男子与北村的“冤案”,民众要求警方在逮捕嫌疑人之前最好进行慎重调查。

熟知网络犯罪的甲南大学法律系研究生院教授园田寿说:“虽然我们知道会出现个人电脑被第三者通过病毒进行远程操纵的情况,但难以锁定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因此被害人很可能被当成真正的罪犯。今后,警方应该在对嫌疑人实施逮捕时态度慎重。市民也不要随意打开可疑邮件,最好通过安装杀毒软件等方法来防止病毒入侵。”

网络犯罪频发

据日本《产经新闻》报道,2012年日本自民党总裁安倍晋三刚上任不久,日本警察厅和国家公安委员会接二连三收到要杀害他的电子邮件。在经过半个月调查后,东京警方连续抓错4人,且至今未找全发送邮件的电脑。

据参与搜查工作的相关人员介绍,电子邮件是从10月上中旬收到的,共有42封。邮件的内容几乎相同,除了“要杀死自民党总裁安倍晋三”外,还有“因为是用别的电脑做跳板,所以绝对不会被发现的”等暗示远程控制的内容以及“你们别想抓住我”等挑衅警方的内容。此外,邮件中还有“给你们一些提示吧”等内容,并列出了一些日语的密码和数字排列。另外,从10月1日至17日,自民党官方网站也收到15封内容一样的邮件,加上30-31日警察厅增加的威胁邮件,通过同一服务器发送威胁安倍人身安全的电子邮件数量超过了65封。除了威胁安倍的电子邮件外,该电脑还通过博客了“杀小孩”等危险信息。

东京警视厅认为,所有威胁邮件都出自一人之手。

这些威胁邮件使用日本国内的同一家网络公司提供的网络发送。到目前为止,东京警视厅通过进一步分析网络公司的通讯记录,只找到了一部分发送邮件的电脑。11月1日,东京警视厅搜查一科扣押了一名20岁男性及其父母使用的5台电脑并对这些电脑进行数据分析,证明信息是从这些电脑中发送出去的。于是警方关闭了这5台电脑,之后再没有出现类似邮件。不过,警方通过调查称此3人并未发送过威胁邮件,怀疑可能是电脑中毒被他人远程操控。

通过远程操控使互联网用户感染病毒以及针对智能手机账号盗取用户信息的网络犯罪行为,使得利用网络服务器的犯罪案件不断出现,严重危及网络安全。据日本警察厅称,2010年日本街头抢劫案件约为66万件,比前一年减少84%,连续10年呈下降趋势。一位警察厅干部称:“犯罪行为可能从现实空间转向网络虚拟空间。”

这种向警方挑衅的异常事件令所有调查人员倍感头痛,无法找到真正的嫌疑人,警方只有忍气吞声。从抓错人这点上看,日本警方在应对迅速增加的网络犯罪中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面对这种状况,东京警视厅与专门研究电脑病毒的民间组织“网络安全”公司开始展开联合调查。2012年10月23日,东京警视厅、专家和技术人员首次召开了病毒犯罪对策研讨会,与会者表示今后将共同讨论防止和打击电脑病毒犯罪的对策。东京警视厅负责人说:“民间组织的技术在不断提高。希望它们能够迅速弥补警方在调查方面的不足。”

由于真正的罪犯是通过国外多个服务器,利用一种可以匿名交流的软件“Tor”来恐怖信息,因此难以追踪其具体的IP地址。警方负责搜查的官员也称“或许无法锁定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不过,参加此次病毒犯罪对策研讨会的趋势科技公司(trendmicro)和迈克菲公司(McAfee)等网络安全公司在日本国外与美国联邦调查局等机构签署了联合调查的协议,通过这些公司或许能够查找到真正的罪犯。东京警视厅干部对于官民合作抱以希望,他说:“希望集众家所长找出真正的罪犯。”同时,东京警视厅搜查一科也于11月12日派遣5名调查人员到美国展开调查。鉴于黑客可能通过德国等欧洲国家进行远程病毒控制的情况,东京警视厅还将向欧洲派遣调查人员。

在警方开始行动的同时,日本政府也呼吁互联网用户自身也应该更加注意自己的网络安全。专业生产杀毒软件的趋势科技公司网络共享科科长多贺谷一央说:“日本的网络犯罪主要通过诈骗付费欺诈和虚假杀毒软件对用户造成伤害。诈骗付费指的是用户通过点击链接感染电脑病毒。这种病毒多见于。虚假杀毒软件犯罪指的是引诱用户安装杀毒软件骗取手续费并盗取个人信息的行为。”

对于这些常见的网络犯罪,多贺提出了一些防范措施。例如,从正规渠道购买杀毒软件并经常更新、不要轻易打开从陌生地址发来的电子邮件中的附件、不要点击可以匿名发表留言的网站上的链接和在网购时使用那些设定了最低限额的信用卡等。

打击网络犯罪对策

据《产经新闻》等媒体报道,日本总务省从3年前开始拿出10亿多日元的预算来开发一种自动识别软件,以自动检测出类似网上杀人预告或“莲根”(手枪)、“豆”(子弹)等暗示武器交易的犯罪信息,并及时通知网络运营商。这种自动通知软件名叫“预告。in”,今年总务省还将向此项研究投入数亿日元。据称,这种软件可以将暗示语言数据化,具有通过“自然语言技术”来对电子邮件的全部信息内容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具有犯罪成分的功能。尽管全部预算和开发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但总务省称此软件“可以省去用人力去检测网络并从中机械地抽取违法或有害信息的环节,使断案效率迅速提高”。

由于罪犯是通过多个国家的服务器进行恶意信息散播,其隐蔽性非常强,警方对于攻击者的动机以及如何追踪真正的发信人显得束手无策。大阪府警察局负责搜查的人员摇着头说:“我们到现在也不明白罪犯为何要这样做。”通常情况下,利用他人电脑进行的远程控制犯罪几乎都是从网银中获得非法资金,但此次攻击者却并未表现出这种欲望。

据警方称,此次让北村等人的电脑中毒的是一种叫“特洛伊木马”的病毒,文件名为“”。用户打开这种文件,电脑就会中毒,操纵者随时可以看到用户的键盘操作和浏览主页等情况,而且,罪犯还可以窃取用户的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不过,大阪警方在对北村等人的电脑进行调查时发现,罪犯并未窃取他们的网银账号。因此警方认为,这名黑客或许以此来扰乱社会治安。

网络犯罪调查报告【第三篇】

关键词: 腐败;网络反腐;人肉搜索;网络过滤

2009年网民的网帖促使“天价烟”局长周久耕银铛入狱、内蒙古阿荣旗检察长刘丽洁“开豪车”秘密惊人揭幕……,2010年网帖曝光引发了广西来宾烟草局长“日记门”事件、海南三亚社保局“招考门”事件……,网络反腐日益成为社会各界热议之话题。由于网络反腐的受力面广泛、影响力巨大,已然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社会现实,需要法学界展开深入的研究和广泛的思考。

一、网络反腐的内涵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理论界迄今对网络反腐的内涵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统观当前的理论探讨,存在两大基本论调,第一种论调提出网络反腐是通过网络曝光或评论腐败行为,进而引发广泛的社会舆论,对执政行为和执法职权形成了有力的监督和约束,从而对腐败行为实现有效的预防、遏制和惩治。[1]这种网络反腐突出了普通公众的主体地位,尽管如果没有国家机关的介入,遏制和惩治的效果会受到影响,但如果没有普通公众的积极参与,反腐的大幕是不会迅速拉开,反腐之大势也是无法造就的,反腐最终只能停留在权力反腐的层面,而不能实现权利反腐。前述案件从曝光到查处的过程,就为我们呈现出了这样一种网络反腐的现实路径:网民发帖一网友顶帖一形成热点一媒体追踪一事件放大一国家机关介入一真相大白。[2]在这种论调之下,理论界出现了一些纷争,有学者提出网络反腐是一种新的舆论监督手段。普通公众进行舆论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民利,他们可以运用各种舆论工具,或通过舆论机构,对国家公权力组织及其人员的行为与言论进行善意的监督、审查和评价,当然也可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良言行予以批评、控告、检举和揭发等。网络正是普通公众可以用来展开舆论监督的工具之一,同样允许普通公众使用各种合法的监督方式实现法律所赋予的舆论监督的民利,包括批评、检举、揭发、控告、发表评论等方式。[3]也有学者提出网络反腐即是一种举报形式,只不过是一种放大的举报,又是将小群体之民意予以放大的一种形式,是现实中民意表达与传递的网络传播形式。因此,网络反腐并不能涵盖反腐败的全过程,更不能替代司法意义上的反腐败。[4]还有学者认为网络反腐是一种消解和宣泄普通公众对腐败不满或仇恨情绪的“出气口”,同时也是普通公众对官员言行进行监督的一种最好的“互动器”。[5]这些观点并非彼此矛盾的,而只是从不同侧面、不同视角对网络反腐所承载的价值和功能进行探讨。综上,网络反腐具有着四大功能:第一是监督权力的功能;第二是举报腐败的功能;第三是传播、扩大民意的功能;第四是消解和宣泄公众反腐情绪的功能。

第二种论调认为网络反腐既包括以预防、教育、惩治为目的的电子政务这一技术手段在专门的反腐机构中的运用,也包括民间反腐力量通过网络举报、检举、披露腐败行为或通过网络舆论进行反腐败。网络反腐的主体表现为官方专门反腐机构和民间反腐力量的结合。[6]这种定义下的网络反腐路径得到了扩充,普通公众除了通过网络曝光引发舆情事件致使官方介入展开调查处理的途径,还可以选择通过官方的网络平台将自己获知的腐败信息进行举报的途径,前一种途径是通过信息扩大、民意放大的方式与国家机关建立间接、被动的网络联系;后一种途径则是通过信息单向传递的方式,直接与国家机关建立网络联系。

由于通过检察机关专门反腐机构(以下简称专门反腐机构)的网络平台直接举报,与其他的直接举报方式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仍然是信息单向传递,直接与国家机关建立联系,只是联系和传递的具体形式不同而已,它仍属于官方反腐机制中的一部分,并未跳出这一机制,因此我们基本上从技术层面、程序层面就可以解决官方反腐机制中网络反腐的问题。但是要推进和完善第一种论调所指之网络反腐机制,则不仅仅有技术层面、程序层面的问题需要解决,还有更为重要的是有诸多实质层面的内容需要探究,而且也只有这种论调的网络反腐才需要探讨解决如何与专门反腐机构形成反腐合力的问题,因此网络反腐的内涵应界定为第一种论调。

二、网络反腐与检察机关反腐侦查联合的优势与障碍

(一)网络反腐与检察机关反腐侦查联合的优势

网络反腐在信息获取方面具

有着专门反腐机构所不具备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反腐具有安全性

知情者如果直接向专门反腐机构举报,存在很大的安全顾虑,因为他所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对抗的是强势的凭借职权、地位编织的“保护网”,而我国关于举报人保护的措施很软弱,这必然导致知情者止步于专门反腐机构大门前。正是基于此种原因才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人们(包括知情者)对于网络反腐途径运用的勇气和热情。在网络反腐中,由于网络与现实生活相比,除非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手段,人们的活动一般处于一种隐匿状态,正是这种隐匿的特性,使得知情者获得在现实生活中较难获得的安全感,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知情者表达信息的后顾之忧,这样无疑可以扩大有关腐败犯罪的信息量,大大弥补了专门反腐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所致的反腐不力的风险。

2.网络反腐具有便捷性

知情者如果直接向专门反腐机构举报,举报的程序和要求相对于网络反腐而言,则较为严格和复杂,同时还可能会受到受理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使得举报者耗多时费大力,也阻碍或限制了举报人举报的积极性。而在网络反腐中,知情者不必经过象专门反腐机构举报那样复杂严格的程序环节,更不必遭遇受理人员素质和工作作风的影响,只要有一台能连接上互联网的电脑,知情者就可以随时随地,而且成本低、速度快地将信息传递出去、扩散开来。

3.网络反腐具有凝聚性

网络反腐的凝聚性既体现在犯罪信息数量的扩充和质量的提升,也体现在反腐力量的扩大与充实,从而有利于通过网络、媒体形成强大的民间反腐的合力。

首先,在信息的凝聚性方面,网络反腐具有很强的比较优势。在网络反腐中,可能最初只是网民依据自己对腐败的理解将某官员的腐败行为通过网络予以曝光,如果引起其他网民的广泛关注,加之网络的特殊优势,就会很快形成一股巨大的力量,迅速推进对有关腐败行为信息的挖掘和传播,这样就可能从公众视野中的腐败行为推进到了与腐败犯罪密切相关的“原案”,最后挖出了检察机关侦查的腐败犯罪,并有可能使得专门反腐机构获取有关腐败犯罪“窝案”、“串案”的信息,可见,网络反腐可以实现腐败犯罪信息的凝聚。而专门反腐机构在信息≮≯的凝聚方面就显得有些不足。专门反腐机构获取信息的渠道主要包括三条:第一条是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检察机关无论是通过“以案带案”,还是业务工作中获知,或是摸排中了解都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因此获取的信息的数量和质量都存在着缺陷。第二条是有关部门移送,主要指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审计、税务等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后移送至检察机关的犯罪信息线索。[7]由于腐败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相关的政策法律也非常熟悉,同时还有其手中职权、地位编织出的“保护网”作为依仗;此外,大多数腐败犯罪并没有明确的被害人,犯罪的参与者基本都是受益者,案发后很容易形成攻守同盟,因而他们的反侦查能力也高于普通案件的作案者,案件线索很难被暴露出来。所以说能被国家执法机关所获知的犯罪线索是极为有限的,如果仅仅依靠国家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查获犯罪证据或证据线索,在面对这道强大的“保护网”时,力量的虚弱是非常明显的。第三条是知情者向专门反腐机构报案或举报,但由于上述的安全顾虑和程序复杂等因素,使得这条渠道也并非畅通无阻。

其次,在力量的凝聚性方面,网络反腐也具有强大的优势。究根结底,普通公众是腐败的最终受害者,他们非常痛恨腐败,反腐成为公众对社会正义伦理诉求的必然反映,也是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权利意识觉醒的必然结果,[8]因此腐败分子的行为一旦被网络曝光,就会暴露于广大网民“雪亮眼睛”之前,凭借网络的独特优势,就会迅速在普通公众中凝聚成一股强大的反腐力量,极大推动了事件的进程。

(二)网络反腐与专门反腐机构联合的障碍

1.网络反腐信息虚假的风险

网络反腐的隐匿性不仅可以保障知情者传递、举报信息的安全性,但不容忽视的是它同时存在着网络信息虚假的风险。因为网络的虚拟性、隐匿性,有时在未完全查实的情况之下公布出去,有时为增加关注度和影响面还会夸大事实、“添加作料”,有时也难免会沦为打击报复、诽谤陷害的工具。正是由于网络反腐在信息源头方面良莠不齐,缺乏合理的审查、过滤机制,网络反腐中信息虚假的风险不容小视,在建立反腐联合时将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2.网络反腐力量失衡的风险

网络反腐中广大的群众对相关信息缺乏必要的甄别力,甚或受到对腐败不满或仇恨情绪的影响而对信息不加甄别,加之国家相关部门回应机制的滞后,有可能致使普通公众成为虚假信息、甚至谣言的“推波助澜者”,从而出现影响社会稳定性的隐患。网络反腐中,为了挖掘和收集信息,网民还会选择使用“人肉搜索”等网络搜索方式。尽管这

种信息收集方式将现实世界的信息收集与网络空间的信息交流结合起来同步开展,获取信息的能力更加强大,信息来源更具实时动态性[9],但是“人肉搜索”属于网上群体,有着很强的自发性和随意性,一旦,即便发起者是本着善良之心灵、正义之精神去揭发,然而其后发展之快、波及之广却是谁也无法预见、无法控制的。加之,当前我国社会群体理性的虚弱,在网络反腐的过程中难免会超越对腐败行径合法揭发和举报的范围,而侵入到被调查者合法私权领域内,从而超出了正常的网络反腐范畴[10],引致民间反腐力量出现了失衡而被滥用。

3.网络反腐缺乏权威性

这种权威性既体现于反腐的稳定性上,也体现在反腐的有效性上。首先,在网络反腐中,并没有相应的引导和保障机制,因此网民对于网络曝光的反腐案件的关注可能很难长时间持续下去,可能会因网络公布的腐败事件的热度而发生转移,随着时间的拉长致使力量被分散,这无疑会使反腐的稳定性受到很大影响。其次,网络反腐是以普通公众为主体的,尽管凭借网络形成的民间反腐力量非常强大,可以很大程度上震慑腐败分子,但是如果没有公权力机关的积极介入,仅凭网络反腐是无法给予腐败分子现实有力的法律制裁,从这个角度而言,要想真正取得反腐的有效性,仅有网络反腐之力还是不够的。

三、关于网络反腐与检察机关反腐侦查联合的设想

实际而言,网络反腐最核心的优势就是信息优势,最根本的缺陷就是缺乏引导和规范,因此,要实现网络反腐与专门反腐机构之间联合就必须确立相应的引导和规范,从而在合理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发挥网络反腐的信息优势。笔者沿着网络反腐信息发展的脉络和波及的范围,建构起我国网络反腐的制度保障。

(一)网前初步审查制度

1.合法性的初步审查

正如前述一旦网民在论坛中“人肉搜索”的文章,其传播之快、影响之广,是谁都难以控制的,极有可能侵入到被调查者合法私权的领域,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网前的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搜索对象、内容、影响等不同,实行有条件的双重审查。对于道德意义或非法律意义的腐败行为,由商业性网站自行审查,量度应较为宽容,但如果帖子内容明显或严重损害了被调查者合法私权的,应通过网络手段告诫改正,如不予更正者,则不予。如果发现涉及到刑法意义上的腐败犯罪,就满足了双重审查的条件,商业网站在先审查之后应转交专门反腐机构进行审查,因为商业网站的网络监管员和网民并非法律专业人士,所以由他们所把握的法“度”就可能会存在错误,而专门反腐机构是执法部门,其工作人员又属于法律职业群体中的精英,因此他们有责任、有能力承担起合法性审查工作,但是他们的审查不局限于关于腐败犯罪帖子的合法性,同时也会对尚未涉及腐败犯罪的反腐言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侵犯被调查者合法私权利的帖子,专门反腐机构可以根据对案件侦查是否确实有用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没有帮助,则要求商业性网站不予;如果确有帮助,在禁止的同时,还需与发言者进行直接对话,以获取有价值的证据或线索。

2.真实性的初步审查

如果信息源头遭到污染,网络反腐就可能成为反腐道路上的一道障碍,因此必须首先从源头着手,建立审查制度,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对真实性的审查也采用有条件的双重审查,即一般由商业性网站审查,对关涉腐败犯罪的,则采双重审查。对于商业性论坛网站而言,我们不能要求其承担不适当的审查责任,因为其在信息核查、监控、过滤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能力缺陷,而且大都属法律,所以我们只能要求其在适当的范围内对帖子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最大限度的保障信息的真实性。网站可以通过审查发帖者发帖的目的、针对的对象、发帖的内容等方面综合判断信息的真实性,如果超出合理的虚假容忍限度的,则不予。如果帖子的内容针对的是刑法意义上的腐败犯罪,网站还须在该帖之前,将文章提交给专门反腐机构审查。如果帖子所涉腐败案件,与检察机关正在侦查的案件相关或符合,则可以与侦查所获证据或线索进行核查,如果相印证,而且不违反侦查策略保密需要的,则可以批准,并加以利用。如果是全新的案件,经过初步的传统调查,具有一定的真实可靠性,并对侦查工作具有重大帮助,则可以启动网络手段对信息提供者进行审查,以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判断,以决定是否批准该网站该帖子。

3.控制发展能力的初步评估

由于网络反腐中,信息一旦,就会迅猛得以蔓延、扩散,并会在普通公众中很快凝聚成一股强大的反腐力量,如果对于信息的扩大之势和力量的规模之态不能实施有效控制的话,网络反腐极有可能走向反腐的对立面。因此,商业性论坛网站在决定是否反腐帖子时,尤其是“人肉搜索”的文章时,应综合各种因素对网站自身控制反腐信息和力量发展的能力进行初步的评估,以决定是否该帖。

(二)网

上监管制度

1.真实性的持续审查

帖子后,会有很多的跟帖者,发帖者也会对顶帖作出回应,其中也会有新的信息出现,有矛盾的、有相符的、有补充的,信息在网上会不断地蔓延、扩散、变化,因此有必要展开网上信息真实性的持续审查。程序基本同于初步审查,商业性论坛网站应站在审查的最前线,它应跟随网络反腐的发展,进行同程、实时追踪、审查。商业性论坛网站可以设立信息监管员,通过对帖子的内容、帖子之间差异类型(是实质性差异还是非实质性差异)、帖子之间符合程度等进行综合性的审查,从而在信息发展进程的每一环节对真实性作出合理判断,对于那些超出合理的虚假容忍限度的帖子,信息监管员可以及时给予删除,删除之后仍欲反复者,可以给予网络警告,严重者可以采取其他较为严厉的网络限制手段。商业网站在监管过程中,一旦发现帖子的内容涉及到刑法意义的腐败犯罪,则应将其提交给专门反腐机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的专门反腐机构也可以结合其他相关的未涉腐败犯罪的信息,综合判断网络中腐败犯罪信息的真实性。如果帖子所涉腐败案件,与检察机关正在侦查的案件相关或符合,则可以与侦查所获证据或线索进行核查,如果相印证,而且不违反侦查策略保密需要的,则可以加以利用。如果是全新的案件,则可以将网络审查和现实调查结合起来,首先通过审查帖子的内容、针对的对象、帖子之间差异类型、帖子之间符合程度等综合分析判断其真实程度,如果具有一定的真实可靠性,则可以展开初步的现实调查,如对侦查工作具有重大帮助,则无需启动网络限制手段,允许继续发展、推进,并保持追踪。

2.合法性的持续审查

帖子虽然在前通过了合法性的审查,但是随着信息的发展,随后之帖子是否合法,随后进行的“人肉搜索”是否合法,仍然需要持续进行审查,对发展进程中的每一环节进行审查。对于道德意义上的或非法律意义上的腐败行为,网站设立的网络监管员本着保障公众言论自由的原则,报以较大宽容度,但是对于那些明显侵害了或严重侵犯了被调查者合法私权的,再给予更正机会仍不予改正的,则可以通过网络手段将其删除,行为恶劣者可以给予警告或更为严厉的网络限制。对于刑法意义的腐败犯罪,除了商业网站的前置审查外,还需联合专门反腐机构对所涉腐败犯罪的网络动态进行合法性的持续审查。对于某些侵犯他人权利的言论,如果纯粹是网民恶意攻击,而且对案件的侦查也没有任何帮助的,同时为了保证论坛的正常秩序,反腐机构可以联系网站的管理员予以删除,必要时可以对其实施警告、封贴等措施。如果帖子泄露他人隐私或侵犯到他人的名誉,但是包含的信息对案情确实有很大的帮助,反腐机构则可以采取分流的机制,即禁止侵害言论的网络传播,但侦查人员与该网民展开直接对话,这样既保护了被调查者的合法私权,又可以最大限度的掌握犯罪信息,保证腐败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11]

3.引导信息发展的机制

网络反腐由于是众多网民自发参与形成的,难免会出现争论焦点的偏离与疏散,甚至会走上歧途、险途,如果不能得到合理的引导,可能就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破坏,甚至走向反腐目标的对立面,因此有必要建立合理有效的引导机制。这种引导既体现为对权力的引导,也体现为对权利的引导。

对权力的引导包括两种引导,第一种是对被调查者在网络曝光之后言行的引导,因为网络反腐中被调查者都是拥有权力、地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对他们曝光之后言行的引导应归属于对权力的引导。如果在网络曝光之后,这些披有权力外衣的被调查者能够做出正面的回应,无论是有理有据的抗辩,还是真诚善意的忏悔与道歉,对于网络反腐沿着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可以由纪律检察部门、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承担起网络反腐所涉人员言行的引导职能,但应本着合法的原则,不能为了稳定态势,保一时平安,而作违背原则的处理。第二种是对介入调查的国家机关及人员(这里只讨论专门反腐机构及其侦查人员)执法行为的引导,无论在网前审查,还是网上监管中,都会有专门反腐机构的介入,这涉及到它介入时机、介入程度、介入措施、介入结果等方面,只有将这些方面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网络反腐才会在法律的框架内获得发展,并获得权威性。如何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就需要引导,否则可能侵害了网络反腐中民意表达之自由,损害网络反腐中监督权力功能之发挥,抹杀网络反腐信息凝聚之优势,破坏公众反腐情绪之消解。笔者建议可以有检察机关的监督部门对反腐机构调查的介入时机、介入程度、介入措施等进行法律监督,通过法律监督引导反腐机构侦查行为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对权利的引导是指对网民言行的引导,这需要商业性网站与专门反腐机构共同进行,网站的管理员应对网络反腐进行实时地追踪观察,对于超出合理的虚假容忍限度,很可能侵害他人合法私权的言论,可以对发言者进行规劝,阐明利害,引导其使用合

法方式传递信息,并以建议、提议等方式引导跟帖网民关注于积极信息,关注于其他未超出合法限度的信息。当关涉腐败犯罪侦查,专门反腐机构介入网络反腐时,侦查人员要对网络反腐进行适当的监控和引导,可以以普通网民的身份与无恶意却侵权的发言者展开直接对话,劝服其转以合法的方式传递和收集信息,帮助专门反腐机构推进腐败犯罪的侦查工作;对于其他普通网民,侦查人员仍可以使用普通网民的身份,通过使用网络通行有效的语言和方式逐步将大家的注意力引向侦查所需的搜索和调查目标,而不致发生偏离,甚至错误。

(三)网下救济

网络反腐是一把“双刃剑”,使用不当就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尽管经过了网前审查、网上监管,但仍难避免发生侵权行为。对于那些恶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经警告、封贴等措施,仍不予改正者,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恶意侵害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介入调查的反腐专门机构可以将有关证据移送至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网站有义务配合调查,提供自己所掌握的全部信息。

注释

[1]芦苇:《中国现行网络反腐模式分析》,载《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第63页。

[2]孙闻、裘立华:《网络反腐:嬗变2009》》,载《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1期,第1页。

[3]田湘:《网络反腐:-种新的舆论监督手段》,载《检察日报》2008年9月9日。

[4]杨春林:《论坛实名制是一把双刃剑、实施条件是否成熟》,载《重庆晚报》2009年5月4日。

[5]参见邵道生:《方兴未艾的网络监督与网络反腐—三论“网络民主”在中国的发展》,载光明网-光明观察2009年3月30日。

[6]芦苇:《中国现行网络反腐模式分析》,载《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第63页。

[7]参见何家弘主编:《新编犯罪侦查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53页-554页。

[8]姚晓娜:《网络反腐的伦理分析》,载《理论前沿》2009年第15期,第24页。

[9]刘品新:《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27页。

[10]王立风:《探析规范网络反腐的途径》,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5期,第149页。

网络犯罪调查报告范文【第四篇】

11月30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牵头举办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与刑事司法改革”专题研讨结束,会议就有关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各地的一些新做法进行了交流。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庭教育的新做法是:未成年案件庭审时还专门辟有判后释法、法庭教育及关爱提示阶段。公诉人、审判员、法定人、合适成年人各自从自己的角色出发轮番对未成年被告进行法律宣讲和法律教育,甚至还有心理咨询师宣读的一份心理咨询报告,详细剖析了被告人犯罪的心理原因,乃至于家庭教育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今后成长的相关建议;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存在两种模式,一是由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承担社会调查工作,二是由基层司法行政机构进行社会调查工作;对社区矫正,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完善了判后交接和档案管理制度,创建“一卡通”矫正管理制度。此外,有人提出了在进行社会调查中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调查的义务问题;有人提出律师应担负法律服务和心理帮助双重职责。未成年人案件讯问时应实现律师在场权,律师应积极申请取保候审,并发挥在社会调查、庭后帮助以及社区矫正中的作用;还有与会人员提出,法院不宜将判决书送至学校,帮教人员应尽可能避免社区公众对罪错未成年人“刑事污点”的猜测及对本人的不当看待。邮寄判决书时,尽量不使用明显带有司法机关印记的信封,等等。

(摘自《检察日报》2008-12-06)

拐卖儿童犯罪向暴力化团伙化发展

一段时间以来,拐卖儿童犯罪呈现暴力化、团伙化特征,一些地方发生入室盗窃、抢夺儿童的恶性案件。有关人士建议,消除拐卖儿童罪行,需要政法机关加大工作力度,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拐卖儿童犯罪现象之所以屡打不绝,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有买方市场。受封建思想影响,一些人非法收买儿童以“延续香火”,或显示人丁兴旺,为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市场。在司法实践中, “打拐”重点是人贩子,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大多不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不予处罚。其次,高额利润。收买儿童的人往往不惜花几万元买孩子。在高额利润驱使下,犯罪分子通过诱骗、盗抢等手段拐卖孩子。第三,作案风险小。拐卖儿童容易得手,即便日后儿童被解救,一般也无检举揭发能力。孩子被卖出后买卖双方往往断了联系,解救及破案取证难度大。此外,父母监护不力、信息渠道不畅、法制宣传不到位等因素,使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摘自《新华每日电讯》2008-11-26)

我国首个《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出台

11月8日,由总医院制定的我国首个《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在北京通过专家论证。按照《网络成瘾诊断标准》,网络成瘾分为网络游戏成瘾、网络色情成瘾、网络关系成瘾、网络信息成瘾、网络交易成瘾5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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