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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调查报告【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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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调查报告【第一篇】

关键词: 腐败;网络反腐;人肉搜索;网络过滤

2009年网民的网帖促使“天价烟”局长周久耕银铛入狱、内蒙古阿荣旗检察长刘丽洁“开豪车”秘密惊人揭幕……,2010年网帖曝光引发了广西来宾烟草局长“日记门”事件、海南三亚社保局“招考门”事件……,网络反腐日益成为社会各界热议之话题。由于网络反腐的受力面广泛、影响力巨大,已然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社会现实,需要法学界展开深入的研究和广泛的思考。

一、网络反腐的内涵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理论界迄今对网络反腐的内涵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统观当前的理论探讨,存在两大基本论调,第一种论调提出网络反腐是通过网络曝光或评论腐败行为,进而引发广泛的社会舆论,对执政行为和执法职权形成了有力的监督和约束,从而对腐败行为实现有效的预防、遏制和惩治。[1]这种网络反腐突出了普通公众的主体地位,尽管如果没有国家机关的介入,遏制和惩治的效果会受到影响,但如果没有普通公众的积极参与,反腐的大幕是不会迅速拉开,反腐之大势也是无法造就的,反腐最终只能停留在权力反腐的层面,而不能实现权利反腐。前述案件从曝光到查处的过程,就为我们呈现出了这样一种网络反腐的现实路径:网民发帖一网友顶帖一形成热点一媒体追踪一事件放大一国家机关介入一真相大白。[2]在这种论调之下,理论界出现了一些纷争,有学者提出网络反腐是一种新的舆论监督手段。普通公众进行舆论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民利,他们可以运用各种舆论工具,或通过舆论机构,对国家公权力组织及其人员的行为与言论进行善意的监督、审查和评价,当然也可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良言行予以批评、控告、检举和揭发等。网络正是普通公众可以用来展开舆论监督的工具之一,同样允许普通公众使用各种合法的监督方式实现法律所赋予的舆论监督的民利,包括批评、检举、揭发、控告、发表评论等方式。[3]也有学者提出网络反腐即是一种举报形式,只不过是一种放大的举报,又是将小群体之民意予以放大的一种形式,是现实中民意表达与传递的网络传播形式。因此,网络反腐并不能涵盖反腐败的全过程,更不能替代司法意义上的反腐败。[4]还有学者认为网络反腐是一种消解和宣泄普通公众对腐败不满或仇恨情绪的“出气口”,同时也是普通公众对官员言行进行监督的一种最好的“互动器”。[5]这些观点并非彼此矛盾的,而只是从不同侧面、不同视角对网络反腐所承载的价值和功能进行探讨。综上,网络反腐具有着四大功能:第一是监督权力的功能;第二是举报腐败的功能;第三是传播、扩大民意的功能;第四是消解和宣泄公众反腐情绪的功能。

第二种论调认为网络反腐既包括以预防、教育、惩治为目的的电子政务这一技术手段在专门的反腐机构中的运用,也包括民间反腐力量通过网络举报、检举、披露腐败行为或通过网络舆论进行反腐败。网络反腐的主体表现为官方专门反腐机构和民间反腐力量的结合。[6]这种定义下的网络反腐路径得到了扩充,普通公众除了通过网络曝光引发舆情事件致使官方介入展开调查处理的途径,还可以选择通过官方的网络平台将自己获知的腐败信息进行举报的途径,前一种途径是通过信息扩大、民意放大的方式与国家机关建立间接、被动的网络联系;后一种途径则是通过信息单向传递的方式,直接与国家机关建立网络联系。

由于通过检察机关专门反腐机构(以下简称专门反腐机构)的网络平台直接举报,与其他的直接举报方式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仍然是信息单向传递,直接与国家机关建立联系,只是联系和传递的具体形式不同而已,它仍属于官方反腐机制中的一部分,并未跳出这一机制,因此我们基本上从技术层面、程序层面就可以解决官方反腐机制中网络反腐的问题。但是要推进和完善第一种论调所指之网络反腐机制,则不仅仅有技术层面、程序层面的问题需要解决,还有更为重要的是有诸多实质层面的内容需要探究,而且也只有这种论调的网络反腐才需要探讨解决如何与专门反腐机构形成反腐合力的问题,因此网络反腐的内涵应界定为第一种论调。

二、网络反腐与检察机关反腐侦查联合的优势与障碍

(一)网络反腐与检察机关反腐侦查联合的优势

网络反腐在信息获取方面具

有着专门反腐机构所不具备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反腐具有安全性

知情者如果直接向专门反腐机构举报,存在很大的安全顾虑,因为他所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对抗的是强势的凭借职权、地位编织的“保护网”,而我国关于举报人保护的措施很软弱,这必然导致知情者止步于专门反腐机构大门前。正是基于此种原因才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人们(包括知情者)对于网络反腐途径运用的勇气和热情。在网络反腐中,由于网络与现实生活相比,除非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手段,人们的活动一般处于一种隐匿状态,正是这种隐匿的特性,使得知情者获得在现实生活中较难获得的安全感,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知情者表达信息的后顾之忧,这样无疑可以扩大有关腐败犯罪的信息量,大大弥补了专门反腐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所致的反腐不力的风险。

2.网络反腐具有便捷性

知情者如果直接向专门反腐机构举报,举报的程序和要求相对于网络反腐而言,则较为严格和复杂,同时还可能会受到受理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使得举报者耗多时费大力,也阻碍或限制了举报人举报的积极性。而在网络反腐中,知情者不必经过象专门反腐机构举报那样复杂严格的程序环节,更不必遭遇受理人员素质和工作作风的影响,只要有一台能连接上互联网的电脑,知情者就可以随时随地,而且成本低、速度快地将信息传递出去、扩散开来。

3.网络反腐具有凝聚性

网络反腐的凝聚性既体现在犯罪信息数量的扩充和质量的提升,也体现在反腐力量的扩大与充实,从而有利于通过网络、媒体形成强大的民间反腐的合力。

首先,在信息的凝聚性方面,网络反腐具有很强的比较优势。在网络反腐中,可能最初只是网民依据自己对腐败的理解将某官员的腐败行为通过网络予以曝光,如果引起其他网民的广泛关注,加之网络的特殊优势,就会很快形成一股巨大的力量,迅速推进对有关腐败行为信息的挖掘和传播,这样就可能从公众视野中的腐败行为推进到了与腐败犯罪密切相关的“原案”,最后挖出了检察机关侦查的腐败犯罪,并有可能使得专门反腐机构获取有关腐败犯罪“窝案”、“串案”的信息,可见,网络反腐可以实现腐败犯罪信息的凝聚。而专门反腐机构在信息的凝聚方面就显得有些不足。专门反腐机构获取信息的渠道主要包括三条:第一条是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检察机关无论是通过“以案带案”,还是业务工作中获知,或是摸排中了解都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因此获取的信息的数量和质量都存在着缺陷。第二条是有关部门移送,主要指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审计、税务等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后移送至检察机关的犯罪信息线索。[7]由于腐败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相关的政策法律也非常熟悉,同时还有其手中职权、地位编织出的“保护网”作为依仗;此外,大多数腐败犯罪并没有明确的被害人,犯罪的参与者基本都是受益者,案发后很容易形成攻守同盟,因而他们的反侦查能力也高于普通案件的作案者,案件线索很难被暴露出来。所以说能被国家执法机关所获知的犯罪线索是极为有限的,如果仅仅依靠国家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查获犯罪证据或证据线索,在面对这道强大的“保护网”时,力量的虚弱是非常明显的。第三条是知情者向专门反腐机构报案或举报,但由于上述的安全顾虑和程序复杂等因素,使得这条渠道也并非畅通无阻。

其次,在力量的凝聚性方面,网络反腐也具有强大的优势。究根结底,普通公众是腐败的最终受害者,他们非常痛恨腐败,反腐成为公众对社会正义伦理诉求的必然反映,也是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权利意识觉醒的必然结果,[8]因此腐败分子的行为一旦被网络曝光,就会暴露于广大网民“雪亮眼睛”之前,凭借网络的独特优势,就会迅速在普通公众中凝聚成一股强大的反腐力量,极大推动了事件的进程。

(二)网络反腐与专门反腐机构联合的障碍

1.网络反腐信息虚假的风险

网络反腐的隐匿性不仅可以保障知情者传递、举报信息的安全性,但不容忽视的是它同时存在着网络信息虚假的风险。因为网络的虚拟性、隐匿性,有时在未完全查实的情况之下公布出去,有时为增加关注度和影响面还会夸大事实、“添加作料”,有时也难免会沦为打击报复、诽谤陷害的工具。正是由于网络反腐在信息源头方面良莠不齐,缺乏合理的审查、过滤机制,网络反腐中信息虚假的风险不容小视,在建立反腐联合时将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2.网络反腐力量失衡的风险

网络反腐中广大的群众对相关信息缺乏必要的甄别力,甚或受到对腐败不满或仇恨情绪的影响而对信息不加甄别,加之国家相关部门回应机制的滞后,有可能致使普通公众成为虚假信息、甚至谣言的“推波助澜者”,从而出现影响社会稳定性的隐患。网络反腐中,为了挖掘和收集信息,网民还会选择使用“人肉搜索”等网络搜索方式。尽管这

种信息收集方式将现实世界的信息收集与网络空间的信息交流结合起来同步开展,获取信息的能力更加强大,信息来源更具实时动态性[9],但是“人肉搜索”属于网上群体,有着很强的自发性和随意性,一旦,即便发起者是本着善良之心灵、正义之精神去揭发,然而其后发展之快、波及之广却是谁也无法预见、无法控制的。加之,当前我国社会群体理性的虚弱,在网络反腐的过程中难免会超越对腐败行径合法揭发和举报的范围,而侵入到被调查者合法私权领域内,从而超出了正常的网络反腐范畴[10],引致民间反腐力量出现了失衡而被滥用。

3.网络反腐缺乏权威性

这种权威性既体现于反腐的稳定性上,也体现在反腐的有效性上。首先,在网络反腐中,并没有相应的引导和保障机制,因此网民对于网络曝光的反腐案件的关注可能很难长时间持续下去,可能会因网络公布的腐败事件的热度而发生转移,随着时间的拉长致使力量被分散,这无疑会使反腐的稳定性受到很大影响。其次,网络反腐是以普通公众为主体的,尽管凭借网络形成的民间反腐力量非常强大,可以很大程度上震慑腐败分子,但是如果没有公权力机关的积极介入,仅凭网络反腐是无法给予腐败分子现实有力的法律制裁,从这个角度而言,要想真正取得反腐的有效性,仅有网络反腐之力还是不够的。

三、关于网络反腐与检察机关反腐侦查联合的设想

实际而言,网络反腐最核心的优势就是信息优势,最根本的缺陷就是缺乏引导和规范,因此,要实现网络反腐与专门反腐机构之间联合就必须确立相应的引导和规范,从而在合理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发挥网络反腐的信息优势。笔者沿着网络反腐信息发展的脉络和波及的范围,建构起我国网络反腐的制度保障。

(一)网前初步审查制度

1.合法性的初步审查

正如前述一旦网民在论坛中“人肉搜索”的文章,其传播之快、影响之广,是谁都难以控制的,极有可能侵入到被调查者合法私权的领域,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网前的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搜索对象、内容、影响等不同,实行有条件的双重审查。对于道德意义或非法律意义的腐败行为,由商业性网站自行审查,量度应较为宽容,但如果帖子内容明显或严重损害了被调查者合法私权的,应通过网络手段告诫改正,如不予更正者,则不予。如果发现涉及到刑法意义上的腐败犯罪,就满足了双重审查的条件,商业网站在先审查之后应转交专门反腐机构进行审查,因为商业网站的网络监管员和网民并非法律专业人士,所以由他们所把握的法“度”就可能会存在错误,而专门反腐机构是执法部门,其工作人员又属于法律职业群体中的精英,因此他们有责任、有能力承担起合法性审查工作,但是他们的审查不局限于关于腐败犯罪帖子的合法性,同时也会对尚未涉及腐败犯罪的反腐言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侵犯被调查者合法私权利的帖子,专门反腐机构可以根据对案件侦查是否确实有用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没有帮助,则要求商业性网站不予;如果确有帮助,在禁止的同时,还需与发言者进行直接对话,以获取有价值的证据或线索。

2.真实性的初步审查

如果信息源头遭到污染,网络反腐就可能成为反腐道路上的一道障碍,因此必须首先从源头着手,建立审查制度,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对真实性的审查也采用有条件的双重审查,即一般由商业性网站审查,对关涉腐败犯罪的,则采双重审查。对于商业性论坛网站而言,我们不能要求其承担不适当的审查责任,因为其在信息核查、监控、过滤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能力缺陷,而且大都属法律,所以我们只能要求其在适当的范围内对帖子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最大限度的保障信息的真实性。网站可以通过审查发帖者发帖的目的、针对的对象、发帖的内容等方面综合判断信息的真实性,如果超出合理的虚假容忍限度的,则不予。如果帖子的内容针对的是刑法意义上的腐败犯罪,网站还须在该帖之前,将文章提交给专门反腐机构审查。如果帖子所涉腐败案件,与检察机关正在侦查的案件相关或符合,则可以与侦查所获证据或线索进行核查,如果相印证,而且不违反侦查策略保密需要的,则可以批准,并加以利用。如果是全新的案件,经过初步的传统调查,具有一定的真实可靠性,并对侦查工作具有重大帮助,则可以启动网络手段对信息提供者进行审查,以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判断,以决定是否批准该网站该帖子。

3.控制发展能力的初步评估

由于网络反腐中,信息一旦,就会迅猛得以蔓延、扩散,并会在普通公众中很快凝聚成一股强大的反腐力量,如果对于信息的扩大之势和力量的规模之态不能实施有效控制的话,网络反腐极有可能走向反腐的对立面。因此,商业性论坛网站在决定是否反腐帖子时,尤其是“人肉搜索”的文章时,应综合各种因素对网站自身控制反腐信息和力量发展的能力进行初步的评估,以决定是否该帖。

(二)网

上监管制度

1.真实性的持续审查

帖子后,会有很多的跟帖者,发帖者也会对顶帖作出回应,其中也会有新的信息出现,有矛盾的、有相符的、有补充的,信息在网上会不断地蔓延、扩散、变化,因此有必要展开网上信息真实性的持续审查。程序基本同于初步审查,商业性论坛网站应站在审查的最前线,它应跟随网络反腐的发展,进行同程、实时追踪、审查。商业性论坛网站可以设立信息监管员,通过对帖子的内容、帖子之间差异类型(是实质性差异还是非实质性差异)、帖子之间符合程度等进行综合性的审查,从而在信息发展进程的每一环节对真实性作出合理判断,对于那些超出合理的虚假容忍限度的帖子,信息监管员可以及时给予删除,删除之后仍欲反复者,可以给予网络警告,严重者可以采取其他较为严厉的网络限制手段。商业网站在监管过程中,一旦发现帖子的内容涉及到刑法意义的腐败犯罪,则应将其提交给专门反腐机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的专门反腐机构也可以结合其他相关的未涉腐败犯罪的信息,综合判断网络中腐败犯罪信息的真实性。如果帖子所涉腐败案件,与检察机关正在侦查的案件相关或符合,则可以与侦查所获证据或线索进行核查,如果相印证,而且不违反侦查策略保密需要的,则可以加以利用。如果是全新的案件,则可以将网络审查和现实调查结合起来,首先通过审查帖子的内容、针对的对象、帖子之间差异类型、帖子之间符合程度等综合分析判断其真实程度,如果具有一定的真实可靠性,则可以展开初步的现实调查,如对侦查工作具有重大帮助,则无需启动网络限制手段,允许继续发展、推进,并保持追踪。

2.合法性的持续审查

帖子虽然在前通过了合法性的审查,但是随着信息的发展,随后之帖子是否合法,随后进行的“人肉搜索”是否合法,仍然需要持续进行审查,对发展进程中的每一环节进行审查。对于道德意义上的或非法律意义上的腐败行为,网站设立的网络监管员本着保障公众言论自由的原则,报以较大宽容度,但是对于那些明显侵害了或严重侵犯了被调查者合法私权的,再给予更正机会仍不予改正的,则可以通过网络手段将其删除,行为恶劣者可以给予警告或更为严厉的网络限制。对于刑法意义的腐败犯罪,除了商业网站的前置审查外,还需联合专门反腐机构对所涉腐败犯罪的网络动态进行合法性的持续审查。对于某些侵犯他人权利的言论,如果纯粹是网民恶意攻击,而且对案件的侦查也没有任何帮助的,同时为了保证论坛的正常秩序,反腐机构可以联系网站的管理员予以删除,必要时可以对其实施警告、封贴等措施。如果帖子泄露他人隐私或侵犯到他人的名誉,但是包含的信息对案情确实有很大的帮助,反腐机构则可以采取分流的机制,即禁止侵害言论的网络传播,但侦查人员与该网民展开直接对话,这样既保护了被调查者的合法私权,又可以最大限度的掌握犯罪信息,保证腐败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11]

3.引导信息发展的机制

网络反腐由于是众多网民自发参与形成的,难免会出现争论焦点的偏离与疏散,甚至会走上歧途、险途,如果不能得到合理的引导,可能就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破坏,甚至走向反腐目标的对立面,因此有必要建立合理有效的引导机制。这种引导既体现为对权力的引导,也体现为对权利的引导。

对权力的引导包括两种引导,第一种是对被调查者在网络曝光之后言行的引导,因为网络反腐中被调查者都是拥有权力、地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对他们曝光之后言行的引导应归属于对权力的引导。如果在网络曝光之后,这些披有权力外衣的被调查者能够做出正面的回应,无论是有理有据的抗辩,还是真诚善意的忏悔与道歉,对于网络反腐沿着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可以由纪律检察部门、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承担起网络反腐所涉人员言行的引导职能,但应本着合法的原则,不能为了稳定态势,保一时平安,而作违背原则的处理。第二种是对介入调查的国家机关及人员(这里只讨论专门反腐机构及其侦查人员)执法行为的引导,无论在网前审查,还是网上监管中,都会有专门反腐机构的介入,这涉及到它介入时机、介入程度、介入措施、介入结果等方面,只有将这些方面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网络反腐才会在法律的框架内获得发展,并获得权威性。如何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就需要引导,否则可能侵害了网络反腐中民意表达之自由,损害网络反腐中监督权力功能之发挥,抹杀网络反腐信息凝聚之优势,破坏公众反腐情绪之消解。笔者建议可以有检察机关的监督部门对反腐机构调查的介入时机、介入程度、介入措施等进行法律监督,通过法律监督引导反腐机构侦查行为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对权利的引导是指对网民言行的引导,这需要商业性网站与专门反腐机构共同进行,网站的管理员应对网络反腐进行实时地追踪观察,对于超出合理的虚假容忍限度,很可能侵害他人合法私权的言论,可以对发言者进行规劝,阐明利害,引导其使用合

法方式传递信息,并以建议、提议等方式引导跟帖网民√山草香★√关注于积极信息,关注于其他未超出合法限度的信息。当关涉腐败犯罪侦查,专门反腐机构介入网络反腐时,侦查人员要对网络反腐进行适当的监控和引导,可以以普通网民的身份与无恶意却侵权的发言者展开直接对话,劝服其转以合法的方式传递和收集信息,帮助专门反腐机构推进腐败犯罪的侦查工作;对于其他普通网民,侦查人员仍可以使用普通网民的身份,通过使用网络通行有效的语言和方式逐步将大家的注意力引向侦查所需的搜索和调查目标,而不致发生偏离,甚至错误。

(三)网下救济

网络反腐是一把“双刃剑”,使用不当就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尽管经过了网前审查、网上监管,但仍难避免发生侵权行为。对于那些恶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经警告、封贴等措施,仍不予改正者,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恶意侵害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介入调查的反腐专门机构可以将有关证据移送至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网站有义务配合调查,提供自己所掌握的全部信息。

注释

[1]芦苇:《中国现行网络反腐模式分析》,载《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第63页。

[2]孙闻、裘立华:《网络反腐:嬗变2009》》,载《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1期,第1页。

[3]田湘:《网络反腐:-种新的舆论监督手段》,载《检察日报》2008年9月9日。

[4]杨春林:《论坛实名制是一把双刃剑、实施条件是否成熟》,载《重庆晚报》2009年5月4日。

[5]参见邵道生:《方兴未艾的网络监督与网络反腐—三论“网络民主”在中国的发展》,载光明网-光明观察2009年3月30日。

[6]芦苇:《中国现行网络反腐模式分析》,载《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第63页。

[7]参见何家弘主编:《新编犯罪侦查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53页-554页。

[8]姚晓娜:《网络反腐的伦理分析》,载《理论前沿》2009年第15期,第24页。

[9]刘品新:《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27页。

[10]王立风:《探析规范网络反腐的途径》,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5期,第149页。

网络犯罪调查报告【第二篇】

网络犯罪呈现多样化

根据美国战略和国际问题研究中心的报告称,当前网络犯罪每年给全球带来高达445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报告称,全球主要的经济体所承受的经济损失也最高。例如,美国、中国、日本和德国每年的合计损失高达2000亿美元。

在这445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中,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损失高达1500亿美元,如信用卡信息被盗取。在美国,约4000万人(约占人口总数的15%)遭遇过个人信息被黑客窃取。一些大型的网络犯罪事件曾使土耳其约5400万人受到影响,在德国有1600万人受影响,而中国有2000多万人受影响。

该中心高级研究员吉姆 ・ 刘易斯称,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日益提升的国际合作已经初见成效。例如,美国司法部不久前曾宣布,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与多国警方连手破获感染数百万台电脑并获利数百万美元的超级电脑病毒Gameover Zeus,并对该网络管理员提讼。

而近日在欧安组织召开的“网络犯罪及洗钱”国际论坛上,欧安组织驻比什凯克中心负责人约翰 ・ 麦格雷戈也表示,“当前网络犯罪对全球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仅在过去一年当中,就有近3亿人的个人信息被盗。打击网络犯罪和洗白通过非法途径所得收入,是每个国家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和金融体系完整的不可分割一部分”。

如今,网络犯罪呈现出多样化的走势,不法分子不仅在全球范围生产出来超过亿个恶意程序,每天新增的恶意程序更达到22万个。而且随着黑客工具和攻击服务的“商品化”,不法份子的攻击成本更低,但对企业的伤害却是越来越严重。另外,“金钱至上”的黑客会参与到网络诈骗、地下洗钱、商业性DDoS攻击(分布式拒绝服务)和专利资料窃取,甚至在不知内情时被恐怖组织所驱使。

对此,国际刑警组织数字犯罪中心部长Sanjay Virmani表示,网络犯罪服务已经打上了价格标签,从低至几美分的垃圾邮件到数万元的订制化犯罪软件。全球每年因网络犯罪的受害者达到亿名、导致的经济损失已经超过4000亿美元。国际刑警组织打击网络犯罪能力不仅来自于技术和组织本身,全球联手将是消除这种不公平、位置倒转的有效方法。

全球联手打击网络犯罪

Sanjay Virmani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件,2012年12月,黑客攻击了一个借记卡服务器,在20个国家从4500台ATM机上取出了500万美元,之后同样的犯罪集团又侵入了另外一个服务器系统,并且在第二家中东银行的25家分行取出了4000万美元。这些犯罪分子从26个国家的大量银行取款机中取出了大量现金,之后将这些钱通过购买奢侈品还有跑车的方式进行洗钱。他们的犯罪活动主要分为三个层级,首先是取钱者从26个不同国家的数千个ATM机上取钱;第二是黑客,由他们窃取银行卡信息;第三个是黑社会老大进行总体构想。案件发生后警方花了很大精力查找这些犯罪嫌疑人,并请全球的警察进行搜捕。至今只逮捕了位于5个国家的5个嫌疑人。所以这样的网络犯罪罪犯获利是非常丰厚的,并且风险也较低。

“根据网络安全公司的调查,2013年每秒钟有12个人受到网络犯罪的侵害,平均来讲会使每个人损失300美元,而企业则会受到100多次网络侵害,并且使企业损失1160万美元。但总的来说因此对经济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是无法用数量来衡量的。”

Sanjay Virmani认为之所以网络犯罪越来越难以应对,是因为网络犯罪是不断扩展的,它可以超过国界和司法管辖区的限制。而且网络犯罪在不断进化当中,也就是说犯罪分子的运作模式也在不断地进行改变,几乎没有时间滞后效应。“并且网络犯罪几乎无处不在,一个普通人可以很快掌握相关工具成为一个网络罪犯。现在甚至轻点鼠标就可以谋杀一个人,因为医疗器械也是和互联网联网的。”

网络犯罪以前只存在于二维世界里,而且只存在于电脑屏幕上。而现在网络犯罪却无处不再,成为困扰三维世界的问题,甚至可以和现实的物理犯罪结合在一起,和机器人、三维打印等高科技技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网络犯罪要求警方有很强的技术能力才能进行侦查和防范,各国的警方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合作才能更好地应对,这对于执法部门来说是很大的挑战。国际刑警组织希望为190个成员国提供服务,并和这些成员国合作打击网络犯罪,同时协调执法行动。

网络犯罪调查报告【第三篇】

自20世纪末网上银行业务诞生以来,我国网上银行用户的数量一直保持快速增长,尤其是上海这类金融发达城市,网银业务已经具有较高的普及率。据中国金融认证中心《2009年中国网上银行调查报告》显示:个人方面,全国城镇人口中,个人网银用户的比率已达%;企业方面,网银用户所占比例为%。

一方面,网银为人们的金融活动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在银行业务不断创新的同时,一些新型漏洞也成了犯罪分子闻风而至的掘金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8日的首部《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称,上海检察机关2012年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849件,涉案1188人,审查起诉案件2490件,涉案3381人。金融犯罪案件数量同比2011年迅速增长近八成。

随着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金融犯罪中涉及网络银行的犯罪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高危领域,以下是上海检察机关金融处近期提起公诉并发出检察建议的两起典型案例。

案件一:手机验证成了摆设

2012年2月至6月,上海。从事信用卡办理业务的“圈里人”丁某,通过网络论坛、QQ群潜水,用钱购买到了大量他人银行征信报告。拥有了这份征信报告,在外人看来铜墙铁壁的网银平台,顿时成了一个充满诱惑和机会的聚宝盆。

“足智多谋”的丁某开始揣摩起这份纸面上没有太多秘密的征信报告,很快从中摸出了一些道道。他伙同田某,凭借征信报告上的信息,冒充信用卡持卡人,打电话到相关银行客服,通过身份验证后,迅速获得了持卡人名下信用卡卡号,随后将卡主预留的手机号改为其控制的手机号。预留手机被非法更改,此时不但素未谋面的电话客服不知中计,连卡主本人也被蒙在鼓里。丁某接着利用快捷支付功能,在淘宝网上开始进行虚假交易、购买游戏积分,疯狂盗刷他人信用卡资金。仅仅四个月,林某和田某就通过这个方式分别盗刷资金94万余元人民币、9万余元人民币。

这还不算,丁某利用职务之便还和康某联手,利用为被害人办理信用卡过程中,留存办卡人网银U盾及个人身份信息资料的机会,“巧妙”利用银行信用卡核发日与卡主收到信用卡的时间差,冒充卡主致电银行客服,开通信用卡并更改预留的手机号。继而,又通过网上虚假交易,盗取李某信用卡资金近5万元。近期,丁某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案件二:工作电子邮箱被盗导致泄密

2011年,喜欢上网的李某,在某银行网上商城上拿到了某用户的账户名和密码。于是他登录邮箱,发现此人竟是某银行人力资源部员工,并且在邮件内收录了该行部分员工的身份证号码、借记卡卡号等信息。有点小聪明的李某,通过其信息资料,测试出了一部分人的相关密码。随后通过网上银行系统,从蔡某等七人信用卡账户划转万余人民币。所有过程,都在网上操作,犯罪隐蔽性很强。

2013年3月,上海市人民检察机关就近期发生的相关案件,向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出了有关预警通报。通报指出,近期上海市检察机关先后办理的多起犯罪分子冒用他人名义,使用非法获得的银行征信报告或持卡人信息,通过银行电话客服验证,获取或变更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进而通过网络等渠道实施的诈骗犯罪,反映出部分银行电话客服身份验证流程、客户信息资料保管及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金融犯罪风险。

由此,检察机关认为:

在当前存在银行客户资料大量泄露的状况下,银行电话客服不能仅以持卡人预留身份证号和电话号码等静态基本信息为身份验证的条件,还应当设置动态的身份验证程序,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外泄的客户资料实施诈骗犯罪。

切实保护客户信息,切断犯罪源头。面对大量金融诈骗、电信诈骗犯罪,都源于客户信息、公民信息泄露,金融机构应当重视客户信息的保护,增强保护意识、完善保护措施、提高保护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员工对客户信息的保密教育;建立完善客户信息的保密制度;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内部网络安全。

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教育,杜绝内部人员犯罪。金融行业,特别是银行机构,如果每个环节上的操作人员,都能严格按照程序和制度办事,不法分子就难以得逞。内外勾结的案件,不仅容易得逞,而且危害远大于外部人员作案。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在收到检察机关金融检察处相关风险提示后,迅速拟定了相关措施方案:

首先,提升身份验证安全系数。对于不法分子利用掌握的人行征信报告,通过银行电话客服身份验证,获取卡号,并修改预留手机号码问题。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在客户要求修改信用卡重要信息时,通过检验客户交易(查询)密码,或回拨客户预留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

其次,严控涉密区域。对于某银行内部人员作案的问题,目前其部门已禁止接待手机、笔、纸进入涉及客户信息的办公区域。

再次,防范征信报告泄露。目前可批量查询人行征信报告的机构处人民银行外,主要为商业银行和融资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从目前向在沪各持牌信用卡中心了解的情况看,各卡中心对查询人行征信报告的电脑设备实行严格的内外网分离机制,关闭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建立了相应的监控机制,防范数据泄露。银监会指出,目前无法确认,征信报告泄露系银行端造成,但相关部门依旧不能掉以轻心。

网络犯罪调查报告范文【第四篇】

11月30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牵头举办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与刑事司法改革”专题研讨结束,会议就有关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各地的一些新做法进行了交流。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庭教育的新做法是:未成年案件庭审时还专门辟有判后释法、法庭教育及关爱提示阶段。公诉人、审判员、法定人、合适成年人各自从自己的角色出发轮番对未成年被告进行法律宣讲和法律教育,甚至还有心理咨询师宣读的一份心理咨询报告,详细剖析了被告人犯罪的心理原因,乃至于家庭教育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今后成长的相关建议;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存在两种模式,一是由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承担社会调查工作,二是由基层司法行政机构进行社会调查工作;对社区矫正,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完善了判后交接和档案管理制度,创建“一卡通”矫正管理制度。此外,有人提出了在进行社会调查中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调查的义务问题;有人提出律师应担负法律服务和心理帮助双重职责。未成年人案件讯问时应实现律师在场权,律师应积极申请取保候审,并发挥在社会调查、庭后帮助以及社区矫正中的作用;还有与会人员提出,法院不宜将判决书送至学校,帮教人员应尽可能避免社区公众对罪错未成年人“刑事污点”的猜测及对本人的不当看待。邮寄判决书时,尽量不使用明显带有司法机关印记的信封,等等。

(摘自《检察日报》2008-12-06)

拐卖儿童犯罪向暴力化团伙化发展

一段时间以来,拐卖儿童犯罪呈现暴力化、团伙化特征,一些地方发生入室盗窃、抢夺儿童的恶性案件。有关人士建议,消除拐卖儿童罪行,需要政法机关加大工作力度,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拐卖儿童犯罪现象之所以屡打不绝,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有买方市场。受封建思想影响,一些人非法收买儿童以“延续香火”,或显示人丁兴旺,为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市场。在司法实践中, “打拐”重点是人贩子,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大多不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不予处罚。其次,高额利润。收买儿童的人往往不惜花几万元买孩子。在高额利润驱使下,犯罪分子通过诱骗、盗抢等手段拐卖孩子。第三,作案风险小。拐卖儿童容易得手,即便日后儿童被解救,一般也无检举揭发能力。孩子被卖出后买卖双方往往断了联系,解救及破案取证难度大。此外,父母监护不力、信息渠道不畅、法制宣传不到位等因素,使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摘自《新华每日电讯》2008-11-26)

我国首个《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出台

11月8日,由总医院制定的我国首个《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在北京通过专家论证。按照《网络成瘾诊断标准》,网络成瘾分为网络游戏成瘾、网络色情成瘾、网络关系成瘾、网络信息成瘾、网络交易成瘾5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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