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调查报告【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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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调查报告【第一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若干问题的决定》、《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我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的情况,决定对电锤钻、建工钻产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产品和范围
本次专项监督抽查的产品为电锤钻、建工钻产品。本次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为我市电锤钻、建工钻生产企业。
二、工作要求
1、本次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承担。承担、承检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监督抽查检验费用。
2、本次抽查由承担单位组织实施。抽样时,承担单位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向受检企业出示本文件、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上述材料不齐全的,受检单位有权拒绝抽样。执行监督检查抽样的人员在对企业进行产品抽样的同时,要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息进行调查,认真填写《浙江省质量监督产品企业信息调查表》,并将调查信息与检验数据一起上报。
3、为避免重复抽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原则上一个企业只能抽查一至两种(类)产品,且每种(类)产品只能抽检一个批次。当计划中安排的企业已被抽到两个批次产品时,其他产品不再抽样。
4、连续三年定检合格的产品、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浙江名牌产品,凡列入计划的,只进行企业情况调查,免于本次专项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实物检验。
5、出口产品不得抽检。承担单位如发现受检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应在抽样单中说明情况,停止抽样。受检企业也应该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如外销合同、加工协议或证明书等材料。
6、时间安排。本次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从**年8月30日开始至9月20日结束,承担单位应于三天内将抽样结果上报我局监督稽查科。检验工作于**年11月20日前完成。
7、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理。
三、监督检查结果的上报和后处理
1、承担、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质监发[2004]372号)文件规定的检验报告寄送要求,将检查不合格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以邮政特快专递等便于核实查询的方式送达受检企业,并确认企业收到。
2、承担、承检单位应于检验工作完成后,将不合格报告清单、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汇总表、不合格报告(包括抽样单和企业调查表)、监督抽查工作小结、产品质量分析报告报送我局监督稽查科。质量分析报告应做到有数据、有分析、有建议对策措施,即向企业又面向社会,能够用于新闻。
企业信用调查报告【第二篇】
1.第一法宝: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一是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二是具有应当公示信息而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公示;三是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四是企业无法联系。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银行可查询到商事主体是否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及载入事由。以往银行的贷前调查主要通过到客户经营场所实地调查,对客户身份、业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违法记录进行资料核查,客户、员工直接面谈,银行同业、政府部门等外部调查再进行综合评估,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通过上网查询“经营异常名录”,可以掌握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企业的经营动态,有利于银行在短时间内对广大客户进行初步甄别筛选,提高对客户准入判断的准确性以及风险评估,也不用银行工作人员奔跑于各行政部门之间搜集各类企业信息,大大地节约了银行做好贷前资料收集工作、进行信贷审查的时间和审查成本,有效提高信贷审查效率。
2.第二法宝:年度报告制度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明确规定企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定期开展抽查。一旦发现企业不按规定报送、或弄虚作假,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填报内容包括:企业联系方式、备案事项、对外投资、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情况、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经营情况、许可文件及委托证明。社会公众可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官网查询企业年度报告信息。据数据显示,2013年度深圳市应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共有559814户,其中内资企业53122户,外资企业28589户。内资企业提交率为%,外资企业提交率为%。可见,银行可通过查询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掌握深圳市九成企业的“出勤率”,以及注册资本认缴实缴的增减,经营场所、法人股东、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动情况,有利于银行对企业进行动态评估,从而实现贷前调查评估、贷时审查核实、贷后跟踪管理,进一步监测企业信贷风险,控制化解风险。
3.第三法宝: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除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年度报告信息,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包括了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息、备案信息、企业公示即时信息、商事主体信用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工商部门将通过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对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和企业公示即时信息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总量不少于3%-5%。经统计,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现有亿条企业信息,有关信息还在不断地充实完善中。银行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在掌握企业官方信息的同时,还可以查询企业的即时信息。信用信息平台的建立有利于银行掌握行业动态,制定相应的贷款计划;有利于银行更充分地进行贷前调查,对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企业进行客观判断,杜绝违法企业蒙混过关的现象;有利于银行全面审核企业,通过对企业变更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把握企业的偿债能力及信用状况,提高审核效率;有利于深化企业信用守法意识,客观上达到褒扬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的效果,对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社会诚信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结
企业信用信息调查报告【第三篇】
企业信用信息调查报告
一、当前我市诚信体系建设的现状
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全市各级有关部门从改善徐州投资软环境入手,相继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为我市的信用体系建设做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诚信宣传逐步开展。全市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促进了公民诚信教育;税务部门开展了“诚信纳税,利国利民”的宣传活动;质监部门开展了“诚信建设看窗口”为主题的教育活动;金融部门在《徐州日报》刊发了诚信教育专版,举办了诚信有奖征文活动;我市1200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联合发出倡议,倡议我市企业塑造“重约守信”良好形象;宣传、经贸、工商、物价等部门也联合开展了“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以塑造我市商贸流通业新形象。这些活动的开展,都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二)信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为加强对企业信用的管理,工商部门成立了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围绕企业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誉状况、失信记录等情况开展工作;税务部门成立了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委员会,对企业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管理;金融、质监、法院、海关等职能部门也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了专门的收集与管理。20xx年7月,市工商局、经贸委等17家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徐州市共建企业信用工程管理体系的意见》的文件,初步建立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定期交流、信息共享制度。市质监部门
不断加大对“制假售假、以假乱真”等失信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市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办公室加强了对失信企业的惩处力度,使全市逃废债余额比去年下降了%;工商部门对市场中的失信违法行为进行了集中治理整顿,进一步规范了市场交易秩序,为企业创造了较为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信用服务更加广泛。工商部门坚持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确认活动,建立了企业登记查询数据库,为社会公众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为了更好地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信用中介服务业稳步发展。目前,全市已成立了9家信用担保公司,为近100家企业担保贷款200多笔,累计贷款金额亿元,没有出现代偿和追索现象。其中,泉山区私营个体担保公司已被国家经贸委确定为
二、制约我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问题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诚信失缺、道德失范的现象在某些行业和部门还表现得比较突出,信用不良仍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
(二)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资料库。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
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质监、法院等职能部门,各部门都有各自的信用征集、管理办法,尚未达到互联互通、完全共享,在其中任何一个部门都不能得到企业或个人的全部信用信息,如果开展征信调查,势必重复征信,增加成本。
(三)信用评价标准不一。信用信息的管理部门都有各自的评价办法,如税务部门将纳税企业分为A、b、c、D四类信用等级;工商部门将企业分为绿牌、蓝牌、黄牌、黑牌四类。金融、质监等
部门也有各自的评定办法,缺乏一个协调统一的评价机构和评定办法,往往一个部门认定为守信的企业,用另外一个部门的标准评价,可能是失信企业,容易造成信用等级的评价冲突。
(四)信用管理不够完善。多数企业没有建立信用管理机制,没有专人收集交易伙伴的资信档案,对信用期限、客户风险缺少系统、科学的研究,政府部门也缺少对信用管理的指导性政策和措施。少数市场中介机构不能正常经营,有的是皮包公司、空壳企业;有些中介机构管理不规范,信用意识不强,履约有随意性;部分中介咨询机构甚至向客户提供虚假信息。
(五)信用产品需求不旺。市工商部门开展征信服务以来,每年到工商局查询企业信用情况的约三千多件,但其中绝大部分为行政、司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查询企业的注册登记、经营范围等身份情况,用于市场交易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只占很少部分。
当前诚信缺失的现象,表面上看是利益驱动的结果,但其背后却有深厚的文化、制度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公民诚信道德教育的弱化,市民整体素质不高;企业守信意识不强,内部缺少信用管理,缺乏信用风险防范意识;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善且执法不力;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失信成本过低;社会信用管理体制混乱等等,从而导致道德行为失范,市场交易秩序混乱,影响了我市的诚信形象。
三、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以上海为代表的先进地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已率先迈出坚实的步伐,为我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我市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争做江北“两个率先”领头羊的战略目标,必须高度重视“诚信徐州”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全民诚信教育,大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
加强诚信教育,强化信用意识,是加快我市“三个文明”建设、实现江北“两个率先”领头羊目标的有效措施和可靠保障。要结合全市的主题教育,在全市大张旗鼓地开展“诚信徐州”系列教育活动,并把它作为我市今年改善投资软环境建设的中心工作。要将诚信宣传活动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把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诚信宣传活动加以整合,使社会的各个层面和不同部门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可以选定每年的9月为诚信宣传月,9月20日(全国公民道德宣传日)为“徐州诚信日”,各单位、部门集中声势,集中力量,全面、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倡导诚实守信、求真务实的思想和意识,增强人们的信用理念,说话守信、做人诚实、做事诚信,争做“诚信徐州人”。要重点加强对经济主体开展“诚信兴业”为内容的诚信教育,引导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树立、实践诚信理念,使“不做假帐”、“不制假售假”、“不偷逃税款”、“不逃废债务”成为企业和个人的自觉行动。广大新闻媒体要运用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信用道德资源,深入、持久地在全体公民和企业中进行道德思
想、道德信念、道德规范的教育,大力宣传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各级党政组织都要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长期任务,抓住不放,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二)整合信用资源,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
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并按照建设主体的不同,建立起以政府相关部门为主体的电子政务信息披露系统;以行业协会或企业为主体的同业自律信用系统;以信用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市场信用服务系统,最终形成以政府、行业、中介机构为基础,实现信用信息的联合征集、专业评估和信用公示的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度,以及接受社会公众对相关部门、单位的投诉等。
2、加强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与管理。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市工商局和市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徐州市信用信息管理中心。由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具体运作,依托市政府的网站或彭城视窗网,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建立一个技术先进、功能完善、运作灵活的“徐州诚信网”,将工商、税务、质监、银行等部门各自的信用管理数据库与“徐州诚信网”相连,使工商部门采集的企业登记注册、重合同守信用情况,银行采集的贷款偿还、风险记录、抵押或担保情况,质监部门采集的质量检验、行政处罚记录等职能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定期向“徐州诚信网”报送,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使“徐州诚信网”成为名副其实的全市信息数据和信息权威机构。为保证信用信息的完整性,信用管理中心还应将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进行采集、整理、储存,搭建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检索平台,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综合利用。
3、建立信用评估系统。信用资信评估系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市目前缺少权威性的信用资信评估机构,要用行政手段推动信用评估系统的创建和发展,采用市场化机制、企业化运作的方式成立徐州市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作为
一是要启用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状况好的企业和客户,金融部门可增加授信额度、提供信用贷款、开通绿色通道;工商系统可免于日常检查,年检免审;信用担保机构对诚信客户要积极提供信用担保,减少实物担保,降低担保费率;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定期表彰诚实守信的企业,形成制度,并通过新闻媒体广为宣传。
二是要建立失信警示及惩罚约束机制。凡被工商部门列为黄牌、黑牌的企业,被市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确定需要曝光的逃废债企业,被税务部门列为D级的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都要列入“黑名单”,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列入警示系统,加以警示,并通过“徐州诚信网”适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对纳入警示系统并予以警示的失信企业,行政执法机关要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信用欠佳者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违信经营者在一定年限之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建立被吊销执照企业的“死亡档案”,防止这些企业再次在社会上搞信用欺诈。
三是要培育和规范市场中介机构。工商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房产中介、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培育、规范和监管工作,重视解决信用中
介服务机构自身的信用问题,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等不法行为,建立健全各类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同业商会的自律作用,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四是要进一步整顿信用秩序。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核心是整治信用秩序。对影响恶劣的制假售假、信用欺诈等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行政、司法机关要主动介入,密切配合,重拳出击,重点治理。协调金融、企业及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关系,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严厉打击借改制逃废银行债务现象;行政、司法机关要协助金融部门加大处罚力度,尽力解决不良贷款,共同创建徐州金融安全区,创造良好的信用投资环境。
(四)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的重要作用
金融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柱和主体信用,在信用信息资料中,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资料是最重要的信用信息之一。我市人民银行已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企业信贷咨询系统和规范的企业资信评估系统,并实现了全国联网查询,目前还缺乏个人信用信息。在社会信用建设方面,我市人民银行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还应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继续加强与市各职能部门的配合,进一步完善信贷信息的收集、储存、咨询系统。在此基础上,加快企业信用系统建设,扩容组建个人信用服务中心,搭建统一、规范的个人信贷信用信息数据库平台,评定个人的信贷信用价值。同时,要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的监督、指导作用,协调各商业银行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完善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系统,为我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贡献更大的力量。
(五)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造诚信政府
政府信用在社会中具有示范效应,要结合我市正在进行的“万人评议机关”活动,进一步加强“诚信政府”建设,促进政府部门加快转变职能,提高政府信用程度。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一是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政府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规范政府文件;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取消不合理的行政收费、罚款、摊派。二是政务公开。全面实行政府部门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开放,实行政府决策公示制、预告制和通报制,通过决策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电子政务网等途径,不断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三是廉洁高效。
各级政府和公务员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取信于民;要清正廉明,高效务实,方便百姓,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着力解决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管办不分现象。四是强化行政责任。加大权力监督、司法监督及民主监督力度,加强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信违约行为的查处工作,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
(六)加快信用立法进程,完善“诚信徐州”的法制保障体系
法制和诚信是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因此,要尽快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企业征信、个人征信的统一标准和方法;规定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范围以及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处理;社会信用信息资料的分析、整理、披露和使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提供信用失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征信机构由哪一政府部门监管及如何监管等。在这方面可以
学习北京、上海等先进城市信用立法的经验,充分利用我市具有地方立法权的优势,建议市人大法工委或市政府法
制办公室尽快起草《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定信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市场准入、信用征集、信用记录与移交、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初步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框架,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诚信徐州”的法制保障体系。
企业信用信息调查报告二
我国建立信用制度起步较晚。20**年9月18日**市政府发布了《**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迈向法制化进程的在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一般都有较为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而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摸索阶段,制度化水平很低,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虽都在积极探索对企业实行信用监管的模式,但由于企业信用主管机关没有法定,再加上各部门缺乏良好的沟通,部门之间各自为阵,你监管我监管大家都监管,你评比我评比大家都评比,一方面造成企业无所适从,疲于应付各部门的监管与评比;另一方面也造成了行政机关信用资源的严重浪费。
(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法律保障
由于企业信用法律滞后,企业信用记录、企业信用公示、企业信用激励、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企业信用警示等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法律保障。虽然,近年来,浙江省工商局对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限于文件效力原因,对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制约作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1、分散在各部门的信用信息难于整合。由于法律上没有规定各部门有义务要向工商部门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致使工商部门现有收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缺乏全面性和权威性。2、企业信用公示缺乏法律保障。使各级政府对企业严重失信行为的公示慎之又慎。担心公示后,企业会家破人亡,会产生严重后遗症。因此,在公示中多见“红名单”少见“黑名单”。3、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由谁来组织实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形式多样,有政府点“将”的,有部门自报任“将”的。信用等级评定也出现“五花八门”,如工商部门评“三等七级”,银行部门评“三等九级”。4、对失信企业采用限制措施法律没有明确。造成一地有经验,各地都效仿,但在实施中忧心重重。5、对诚实企业实行免检,免质量抽查等信用激励措施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亟须制定法律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
(三)对企业失信惩罚缺乏力度
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虽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可操作性不强,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四)信用中介机构不能中立
一方面,信用中介机构的中立性无法实现;另一方面,没有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来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及运行。
二、对策之一:加快立法步伐,为信用监管提供法律支持
(一)立法的必要性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社会信用的主体。建立工商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就是要促进企业树立信用意识,弘扬信用道德,建立信用制度,规范信用行为,从而使企业得到更大的发展。当前,我国企业信用监管至所以步履艰难,关键与我国信用法治不健全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加强企业信用监管立法,是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护企业权益不受侵犯的需要,更是保护守信和护信行为、制裁失信行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我们认为:现在,我国企业信用监管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应该尽快加紧立法。
预,也鼓励企业信用自律。2、政府信用与企业信用同等重要,不可偏废的原则。3、鼓励社会信用信息公开的原则。既要保护信用信息收集机构的采集权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也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4、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公开共享的原则。禁止部门和地方信用信息相互封锁。5、守信获益、失信受损的原则。
(三)立法的主要内容
在立法中应明确国家信用主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制度、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制度、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企业信用等级评级制度、信用信息查询制度、信用中介机构的中立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企业信用权保护制度、失信法律责任制度等等。
1、关于信用主管机构应当明确工商部门为国家信用主管机构。因为企业从诞生到死亡,对其行为进行监管的部门很多,如工商、税务、银行、海关、质检、环保等,各部门由于职责限制,所监管和掌握的情况都是部分的、单一的。只有工商部门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对企业的监管是全程的监管,既给企业发“出生证”,又给企业管“健康证”,还给企业发“注销证”。因此,相对
来说,掌握企业的资料较多较完整。在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中具有无可取代的优势。主要表现在:(1)完整掌握企业的部门的信用信息体系提供法律保障;(3)要保障企业信用数据公开的真实性。有法律义务公开信用数据的部门,要对其公开的数据真实性负责;(4)要规范企业信用数据的使用行为。要明确信用数据使用的原则、信用数据失误的修复方法和信用数据允许公开查询的期限等;(5)要规范企业信用激励制度。明确适用范围,以及使用与相关法规相衔接的行政措施。
3、关于信用中介机构的中立地位
保证信用中介机构的中立性,对整个信用行业以及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信用中介机构必须坚持中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信用担保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它介于商业银行和企业之间,担保人对商业银行作出承诺,对企业提供担保,从而提高企业的资信等级。要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及运作做出明文规定。要明确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原则: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政府支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
4、关于对失信主体的法律责任
(1)要建立失信约束、惩罚机制。政府部门除对企业失信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外,还要对失信企业行为约束采取联动机制。对严重失信企业可采取各方限制的措施,如在荣誉授予、行政许可、贷款申请、对外投资、申请上市等,以加大其失信成本。(2)要明确失信企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把企业信用行为落实到具体人员身上,特别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具体人员身上,并使这种不良记录跟随责任人相应的年限。(3)要明确规定对信用管理机构失信行为也要予以追究。对拒绝配合信用管理机构开展工作的部门、责任人也要予以追究。
三、对策之二:刷新监管理念,为信用监管找准载体
(一)准确把握工商信用监管的定位工商信用和税务信用、信贷信用等其他信用一样都是企业的基本信用,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之下,利用我们的工商法律法规来建立工商信用的规范和保障,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培育授信和惩罚逐出机制来实现工商信用的监督奖惩,从而建立起机制健全、内涵丰富、保障有力的工商信用体系,这是参与信用建设的着力点。
(二)更新合同监管机构名称,提升工商信用监管社会化水平合同法修改以后,合同管理机构职能已经有了较大延伸,仅以合同管理难以涵盖业务职能,必须顺应时代的发展调整现有名称,提高社会公众对工商信用监管的认同感。美国作为信用管理最发达国家,其“信用管理局”模式发挥了中坚作用,我们可以借鉴其名称,将合同管理部门改组为“企业信用管理局(处)”,凸现信用监管地位和职能,发挥企业信用建设的协调组织作用,制定信用行业标准,如信用服务机构准入标准、信用服务标准、信用服务示范合同文本条款等,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坚决打击和杜绝“信用购买”,避免出现行业失控和失信。
(三)以“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为抓手,构建信用监管平台“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十多年来,“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开展在勉励企业诚信守约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还存在覆盖面窄、约束力差、社会认知度不高等缺陷。从信用体系建设角度来说,这一活动是连接政府部门和企业共同参与信用建设的有效方式,具有较好的引导功能、推动作用和激励功效。以后要进一步丰富其内涵,扩大规模,并使其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要使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还要提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把
“守合同,重信用”为诚信主体内容的企业信用建设写入《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构建法定的信用监管平台,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四)以建立企业信用协会为契机,将工商监管行为变行业自律行为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为了迎合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避免信用管理出现“真空”,应尽快成立附属于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协会,引导企业加强信用自律,规范信用管理中介服务。企业信用协会在推动立法、引导和促进信用管理服务市场发育,促进企业与行政机关在信用建设方面互动,进行信用理论研究,借鉴推广国际经验,推行企业信用管理国际化等方面,都具有行政机关不能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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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调查报告【第四篇】
关键词: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失信惩戒
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招投标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招标投标办法逐步被社会接受和认同,被各行各业广泛采用,取得很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因惯性使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仍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如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中标后不兑现承诺等。这些现象归根结底反映出的都是企业的诚信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开始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起决定性作用,信用在市场中的重要性逐步显现。因此,彰显和保证货物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探讨建立货物招投标信用体系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
1.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是一种探索
2002年,南京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建设信用南京城,做诚信南京人”工作的意见》,提出通过加快诚信道德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务、商务和社会诚信建设。此后,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体系建设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取得重要进展。目前建设工程、交通行业等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信用评价结果已在招标投标中得到采用,对招投标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促进作用。但建设工程和交通工程招投标涉及的企业主要是本行业内的施工类企业,货物招标投标中更多的是制造商、零售(贸易)类企业,因数量庞大、类型多样、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信用管理难度较大,目前还不具备全部进入招投标信用监管的条件。如果把这部分企业的信用全部纳入到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中去,会有效扩大招投标企业信用管理范围,有利于提升整个招标投标市场企业信用度。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角度看,货物招投标体系只是冰山一角,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
2.南京建立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条件具备
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首先要有政策支持和保障。南京建设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政策保障条件已基本成熟。2007年9月,江苏省先后颁布实施了《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办法(试行)》《关于建设政府部门对企业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的意见》,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及监督管理作出规范。强调要在各类招标项目中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把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作为信用信息,有效地降低了招标风险。
3.南京货物招标投标市场呼唤信用体系建设
南京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已开展多年运行比较正常,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1)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投诉投标人失信比重较大。对近10年货物招标投标投诉情况分析表明,投标人弄虚作假中标比例较高,约占总比例的20%。弄虚作假花样繁多,比如,在资格条件、检测报告、产品数据上弄虚作假;其中串标、围标最多,约占12%,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或围标、投标人与机构串通投标。这还不含中标后不兑现承诺及未被发现曝光出来的中标项目。企业的失信行为不仅给国家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发展,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更是对公平公正诚信底线的公开挑战。例如,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标的额,使中标价比工程实际造价高出一倍甚至更多。在设备招标投标中一经发现利用假检测报告参与投标并中标,一定作取消中标资格处理,原项目需重新招标。这一过程不仅对其他投标单位造成不公平,重新招标也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新形势下更需要研究如何加强货物招投标信用体系、行业诚信建设,严厉打击和制裁虚假和违法行为的方法和手段。
(2)企业期待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由于失信成本较低,守信又得不到鼓励,许多企业竞相选择用失信行为来非法获取标的。不仅使严肃的招标投标的竞争机制流于形式,非法获利也使企业在提高自身竞争力上失去动力。在经济学中这是一个低效率的纳什均衡。如果投标企业在信息不对称的招投标市场中,都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做出选择,不惜失信甚至违法犯罪,最终陷入不讲信用的恶性循环中, 就会形成效率低下的纳什均衡[1]。绝大多数企业对弄虚作假和失信行为是不齿的,他们希望在一个公平公正、高效的竞争环境中发展,凭自己的硬实力名正言顺地参与竞争并夺标,用自己的诚信行为演绎企业的精彩,提升企业的声誉,获取企业的正当利益。
(3)招标人希望选择信用良好的中标企业。招标人作为项目的发起者、设备材料的采购主体,不仅希望中标单位报价合理,更希望中标单位能按承诺供应高质量货物,并能享受到良好的售后服务。但在招标投标实践中,中标单位违约情况较普遍。有的甚至以低价中标,实际供货时以次充好或不履行当初的承诺。或中标后不践约而使标的重新招标。这么做不仅严重影响了招标项目质量、进度,也占用了招标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增加了成本。近年来,招标人意识到考察了解投标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性,在招标项目资格、评标办法中增设了投标企业信用条件。但目前由于对投标企业信用没有权威评估标准,招标人设定的信用条件很不规范,甚至与《招标投标法》要求相悖。招标人希望能有规范的投标企业信用评估标准作参考判断依据,在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环境获得双赢。
二、招标投标信用建设的尝试和探索
我国提出和推广信用建设较迟,目前在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上尚处于探索阶段,无完善的体系模式可借鉴。一些地区勇于尝试,积极探索,积累了较多实践经验。各地信用建设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和市场化模式两种。
1.政府主导模式
政府主导模式。信用评价的主体为政府相关部门,比如,招投标监管部门、资质管理部门等。企业的信用等级由相关监督部门根据了解掌握的企业财务状况、业绩、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等作出综合评价。企业只能被动接受政府部门的信用评级结果,无法主动改变或提升自己的信用等级。在交易中,如果采购人在参与资格上设定了信用等级条件,未达此信用等级的企业将被拒之门外。这种模式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比较典型。主要做法是,由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以建筑市场掌握的各方责任主体资质(资格)管理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以网络监管系统为主要载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系统;以“苏州市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网”为窗口,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由苏州市招标办对招标机构公示考核结果,招标人将结果作为自选委托招标机构信用资料的参考依据。在投标资格审查阶段,苏州市招标办提供投标企业信用档案及财务状况、业绩、从业人员和不良行为记录,供招标人查询或咨询。
2.市场化模式
市场化模式信用评价的主体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的采集、评价均由信用服务机构实现。该机构为招标人提供投标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在交易中投标企业需向信用服务机构购买信用调查报告或资信评级报告,采购人通过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调查报告或咨询评级报告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况。政府部门的主要作用是通过立法,制定相应的“游戏”规则,对征信、资信评级、信用交易等进行规范管理。浙江省的市场化模式比较典型。2008年,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机构联合发出《关于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要求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推行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实施五年来,行政区域内投标企业信用状况明显提升,AA级企业由原来的70%上升到79%,BBB以下的企业数量明显下降。
三、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信用体系不够完善
政府主导模式的不足表现在:一是由于受行政成本因素影响,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收集企业资质、执行建设程序、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程造价计价、科技进步、建筑节能等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综合评判企业的信用度和信用等级。所设定的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不可能细化到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难免挂一漏万,影响企业信用评价的全面性。二是评价依据主要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公开的信息,对大部分没有公开记录的信息难以收集,对收集到的信息难以甄别,影响评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是这种模式忽略了项目业主对相关企业的主观评价。
市场化模式的主要问题表现在政府部门监管和指导的滞后,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以赢利为主要目的,水平参差不齐,导致一些企业用金钱左右或影响无良机构评价和定级,信用评级报告质量和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2]。
2.信用服务市场需求与供给双重不足,迟滞了信用体系建设步伐
目前, 以信用服务机构为评价主体的市场模式下,企业不具有通过使用信用信息产品达到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的意识。有些企业甚至盲目认为购买信用信息增加了成本。由于认识不足,导致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不旺,限制了信用评价服务机构的发展。从信用服务供给上看, 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极少,信用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信用服务机构没有能力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 从而难以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影响了社会对信用产品的信任,陷入信用需求双方互相制约的恶性循环。
3.法规缺失,奖惩措施不能有效实施
对企业的不良行为,目前都只采用曝光、与资质资格升级挂钩、进行招投标的标前提示等手段予以惩戒。但这些措施在法律层面缺乏支持。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遏制市场各方主体的失信行为。行政监督机构也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在企业隐私保护与信用信息曝光关系上,法律上还是一片空白,急需通过完善信用法律法规加以解决。
四、建设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实践
1.完善政策法规,落实监管责任
2.建立信用评价标准,科学规范信用评价
要使社会全面、客观、便捷地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就必须建立一套客观、公正、统一的评价标准。市货招办根据货物招标的实际情况和近年来的实践,建立了南京货物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价标准指标体系,评价标准指标采集主要遵循四个原则:一是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原则,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规定合理期限;二是信用信息的量化原则,能量化的全部量化;三是评价结果自动生成原则,采用数字化技术自动合成结果,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四是市场化原则,评价采用市场化模式,将最终的评判权交给市场。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信用评价标准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规范和引导了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
3.加快引导和培育信用产品市场
信用产品市场的主体是招标人和参与竞标人,即信用产品的供求双方[3]。引导和培育市场的关键点在于满足双方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其中规范和管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服务行为至关重要。企业信用报告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这个服务机构必须按市货招办制定的投标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标准,作为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企业信用评级依据,统一评级内容和标准。同时又要按信用信息评价指标,收集投标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以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权威性、合法性。
市货招办在引导和培育信用市场中的作用,一是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评价的规范性文件。目前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已出台了材料设备制造类、批发零售(贸易)类、施工类三个行业标准,基本涵盖货物招标中可能涉及的各种企业类型。二是制定市场活动规则,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制定出台企业信用报告中信用等级标准,招标人可对照标准设定准入等级门槛。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中必须使用规范的信用报告,明确规定企业信用等级列入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因素等。同时,制定了对守信企业的激励机制,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招标中给予加分奖励,招标人可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4.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有序发展
我国信用制度建设起步较晚, 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也处于初始阶段,存在运作不够规范、信用评价标准杂乱、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空间窄、定位不准确等诸多问题。信用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是培育信用市场的关键因素。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中采取政府引导、吸引社会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对进入南京信用市场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做出须经有关部门备案;机构人员、资质、条件设施要达到专业化信用评级机构要求;信用服务企业自身的业务流程、信息采集、信用评级、信息、档案管理要符合相关管理要求;所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必须公示等准入前置条件规定。以规范准入条件、控制发展速度、有序推进发展形成信用服务业的良好竞争,鼓励发展高质量信用服务机构,提高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5.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失信惩戒机制是保障活动正常健康开展的重要措施。市货招办在建立货物招标投标体系中,重视并建立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通过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充分运用网络信息传播的独特优势,宣传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打击和惩戒力度,强化对重点项目和招标投标中突出问题和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管。使失信行为个体间的矛盾上升为失信者与全社会的矛盾,依靠市场经济内生的力量,实现全社会对失信者的联防惩戒[4]。利用失信惩戒机制威慑失信者,使其提高失信成本,从而促使投标企业重视企业信用,规范企业信用行为,诚实参与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高效、诚信的招投标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易从艳。工程招投标诚信问题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1.
[2] 邹利。信用体系建设与信用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大庆社会科学,2008.
[3]孙鹏。我国建筑业信用体系规划[D].上海:同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4]杨南桔。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构建研究[D].西安:西安科技硕士学位论文,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