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评估报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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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评估报告【第一篇】
按收益法中的评估思路估算,专利技术预期收益价值为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玖万零陆佰陆拾元整。专利技术预期收益价值的评估步骤为:
(1)计算未来6年(2012-2017)专利技术每年的税后利润、折现值:(单位:万元)
销售收入
税额(30%)360450540555600645
税后利润
贴现系数
折现值
(2)计算各年专利技术收益分成及专利技术评估价值:(单位:万元)
分成收益
经分成法,按照专利技术分成率5%,专利技术评估值的计算如下:
P=(万元)
截止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的专利技术预期收益评估价值为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玖万零陆佰陆拾元整。
本评估结论系对基于评估基准日专利技术预期收益价值的反映。评估结论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述评估假设、原则、依据、前提、方法、程序得出,评估结论只有在上述评估假设、原则、依据、前提存在的条件下,以及委托方所提供的所有原始文件都是真实与合法的条件下成立。评估结果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特殊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有关法规政策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或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评估基准日后,评估报告有效期以内,专利技术相关内容若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参数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值类型或价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本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即有效期从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公司评估报告【第二篇】
一、资产清查工作总体现状分析
(一)资产清查工作的基准日
此次清查工作统一以XXX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资产清查范围
1、对全馆账务进行了清理。这次我们对XXX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库存现金、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2、对全馆财产进行了清理。这次我们对XXX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地清理、核对和查实。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对固定资产、资产收益情况进行了清查。
3、建立了固定资产卡片。在清查中我们坚持边清查资产,边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实现了固定资产动态管理。
4、完善了相关制度。对这次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我们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巩固清查成果。
(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情况
为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馆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组长由副馆长XXX同志担任,成员由XXX、XXX及各办、组负责人组成。馆向各办、组下发了搞好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办、组支持清查工作。参加清查工作的同志,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加班加点,放弃休息时间,集中精力搞好清查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完成。
(四)资产清查工作取得成效及存在问题
通过这次资产清查,全面摸清了我馆的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建立了监管系统,为加强我馆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持。为进一步加强我馆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这次资产清查也发现了我馆在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固定资产盘盈盘亏问题比较突出,盘盈原因是评估出现漏评,部分资产未及时入账,盘亏原因是门面房拆除和部分设施设备损坏。
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这次资产清查出我馆资产损失情况是:馆门面房于XXX年元月依据“双创”要求予以拆除,损失XXX元。馆加油机、复印机、无绳电话、电脑配件等报废损失XXX元。这些资产损失待资产审计确认后申报核销。
三、资产、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这次资产清查发现的资产及财务管理中的问题是:部分资产由于财务人员工作疏漏,未及时入账。部分帐务未及时处理,造成长期挂账。今后要进一步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请示报告,经审核批准后及时处理相关财务账目。
四、备查材料
(一)单位20xx年度结转后资产负债表。
(二)土地、房屋建筑物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
(三)土地、房屋建筑物分布、使用状况及经营情况书面说明材料。
(四)20xx年市审计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五)资产损益证据。单位申报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
公司评估报告【第三篇】
资产评估报告书
一、绪言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石油钢管钢绳厂委托,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为咸阳石油钢管钢绳厂经剥离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负债评估后,将其净资产部分出售给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剩余的净资产与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所收购的部分净资产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之目的进行了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并对委估资产和负债在8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谨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二、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简介
委 托 方: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钢管钢绳厂
XXXX股份有限公司简介如下:
注册地址及主要经营场所地址:XX市XXX路14号
法定代表人:XX
注册资本:XXXXX万元
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石油XX;股票代码0XX7)系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X)115号文批准,由XX厂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199X年9月经中国证监会发字(199X)226号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于199X年10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该公司主要经营柴油机、气体发动机、柴油及气体发电机组的制造、销售、修理、机械加工;所需原料辅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销售;柴油机、发电机组租赁、理化试验。
截止12月31日,该公司总股本10,400万股,其中流通股为3,250万股,总资产47,万元,净资产17,万元,实现净利润万元,每股收益元,净资产收益率。该公司最大股东为XXXX机厂,其现持有石油XX7,150万股,占总股本。
资产占有方:XXXX钢管钢绳厂
XXXX钢管钢绳厂简介如下:
企业名称:XXXX钢管钢绳厂
注册地址:XX市XX路35号。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柒佰柒拾万元
经济性质:XXXX钢管钢绳厂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中国石油XXXX(集团)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经营范围:主营:钢管,钢丝,钢绳及制品,紧固件,阀门,铆焊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以上产品相关技术的出口,所需原料、技术的进口,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兼营:汽车运输,来料加工,机械加工,钢材,房屋租赁。
简要历史:
50年代末,随着大庆等油田的发现,油田建设所需物资供应紧张,为了满足油田开发的需要,使进口物资充分利用,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石油工业部决定筹建一个钢管加工厂,在这样的情况下,该厂于1958年建成,原名为XX工业XXX办事处XXXX钢管加工厂。1960年9月,直接隶属于石油工业部领导。成为独立核算的部属企业后,更名为XXXX部钢管加工厂。1961年1月,XXXXX钢绳加工厂由XX迁至XX,与XX加工厂合并成XXXX钢管钢绳加工厂。1971年工厂下放地方领导后,XXXXX工业局将工厂改名为XX省XXXX钢管钢绳厂。1990年,工厂重新收归原石油部领导。
经过从日本、德国引进和四次较大规模的技术改造,该厂建成了年生产能力2万多吨的钢丝绳生产线,可按不同标准生产规格范围由Φ到Φ70mm的30多个品种的钢丝绳。
经过四十年的建设,该厂发展成一个以生产石油钻井钢丝绳为主,同时生产石油机械用途精密钢管、整筒式抽油泵等产品的国家大型一档企业。去年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工作结束后,现有职工884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116名。
该厂所属行业为国家基础产业,发展较为缓慢,其产品主要为油田服务。在经过较大规模的技术改造后,该厂产品等级得以提升,产能扩大,除了继续为油田用户提供其产品外,已进入了煤炭、森工、港口和海洋等行业的重要用途的'钢丝绳市场。
三、评估目的
为XXXX钢管钢绳厂经剥离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负债评估后,将其部分净资产出售给XXXXX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剩余的净资产与XXXX机股份有限公司所收购的部分净资产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之目的进行评估,对该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8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公允反映,为双方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四、评估范围和对象
本次资产评估范围为本次评估目的所涉及的XXXX钢管钢绳厂的资产及相关负债,以剥离后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凡列入该表内并经核实的资产均在本次评估范围之内。具体资产类型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流动负债、长期负债。
纳入本次资产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及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立项申报时所申报的资产范围一致。
根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原则和委托双方的要求,土地资产不进入本次评估范围。新设公司拟采用租赁方式使用相关土地,有关手续委托双方已按土地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五、评估基准日
根据委托方改制工作的具体方案,本次评估基准日定为:20XX年8月31日。
本报告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原则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及评估的有关法规,我们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以及其他一般公允的评估原则,对涉及以上经济行为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了评估。
七、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的主要依据有:
(一)评估行为依据
1、《关于XXXX钢管钢绳厂向济柴股份公司出售部分资产并共同设立XXXX钢管钢绳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报告》中国石油XXXX(集团)总公司文件;
2、《关于XXXX钢管钢绳厂向XX股份公司出售部分资产并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中国石油XXX集团公司文件;
3、委托方与我公司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合同》。
公司评估报告【第四篇】
2017年9月13日,^v^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反^v^、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以下简称“《三反意见》”),《三反意见》是《反^v^法》颁布以来对国家反^v^体系最全面的顶层设计,也是我国在反^v^、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工作领域深化改革的总体规划。《三反意见》明确地指出要研究设计^v^和恐怖融资风险(以下合称“^v^风险”)评估体系,积极发挥风险评估在发现问题、完善体制机制、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开展风险导向的反^v^和反恐怖融资战略研究;同时,《三反意见》还明确地指出了,妥善应对伴随新业务和新业态出现的风险,建立健全反^v^义务机构^v^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对新产品、新业务、新技术、新渠道产生的^v^和恐怖融资风险自主进行持续识别和评估,动态监测市场风险变化,完善有关反^v^监管要求。
在此背景之下,2018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为引导法人金融机构深入实践风险为本方法,加强法人金融机构反^v^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预防^v^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反^v^局制定《法人金融机构^v^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以下简称“《^v^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要求法人金融机构对本机构^v^风险进行持续识别、审慎评估、有效控制及全程管理,有效防范^v^风险。本文将围绕我国现行反^v^监管规定试谈^v^风险评估之一的业务(含产品、服务)^v^风险评估。
一、^v^风险评估是适用风险为本方法的基础
2012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其发布的《新40项建议》中,将风险为本方法写入 “建议1(评估风险与适用风险为本的方法标准)”,明确地提出风险为本方法 (Risk-Base Approach) 是打击^v^和恐怖融资的有效方法,要求各国应当开展国家^v^风险评估工作,并提出各国应当要求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行业与职业,识别、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v^与恐怖融资风险。根据FATF对建议1释义,风险为本方法是指,在识别和评估风险的基础上,在高风险情形下采取强化措施管理和降低风险; 相应地, 在低风险情形下, 则允许采取简化措施。任何时候怀疑^v^或恐怖融资的, 则不允许采取简化措施。
根据FATF的建议及其^v^风险评估相关指引,识别、评估^v^与恐怖融资风险的基本方法可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评估固有风险,其次是评估控制有效性,最后得出剩余风险的高低。因此,^v^风险评估是义务机构开展风险为本的反^v^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采取不同措施以控管^v^和恐怖融资风险的基石。
二、固有风险和业务(含产品、服务)^v^风险的联系
所谓固有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行业(以下简称“义务机构”)在开展经营的过程中,在不存在相关的管理控制措施情况下,被利用进行^v^、恐怖融资、扩散融资而发生^v^活动的可能性。对于义务机构而言,开展^v^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对义务机构了解和降低^v^和恐怖融资的固有风险,找到自身^v^威胁和控制措施的薄弱环节并使义务机构有效管理剩余风险具有重要意义。[1]固有风险一般包括经营环境与规模、客户、业务(含产品/服务,以及交付渠道)等多个维度,业务(含产品、服务)^v^风险是^v^和恐怖融资固有风险之一,具体是指义务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其提供的经营产品或业务的不同,其将面临^v^风险,而且该等风险客观存在,并不会因为义务机构对业务(含产品、服务)进行风险控制而消失。
三、我国关于业务(含产品、服务)^v^风险评估的主要监管规定
(一)指标体系
从2012 年起,作为反^v^行政主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便开始着手对义务机构开展^v^风险评估工作[2],提出了反^v^义务机构反^v^风险评估指标5C体系[3],其后中国人民银行不断地完善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为指导金融机构评估^v^和恐怖融资风险,合理确定客户^v^风险等级,发布《金融机构^v^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明确规定《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v^风险评估、客户^v^风险等级划分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初步构建了客户^v^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还指出金融机构应当对各项金融业务的^v^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高风险业务列表,并对该列表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级时,不仅要考虑金融业务的固有风险,而且应结合当前市场的具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为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业务^v^风险提出了五项参考指标,包括与现金的关联程度、非面对面交易、跨境交易、代理交易、特殊业务类型的交易频率。
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反^v^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在监督管理要求义务机构应建立风险自评估制度,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定期对本机构内外部^v^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本机构风险防控机制的有效性,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4]
2018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v^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该《^v^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对法人金融机构搭建^v^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提出了要求,进一步强调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v^风险评估制度,对本机构内外部^v^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本机构风险控制机制的有效性,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效运用评估结果,合理配置反^v^资源,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v^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还指出,法人金融机构设置风险评估指标应当从国家/地域、客户及业务(含产品、服务)等维度进行综合考虑,其中应当考虑的业务(含产品、服务)风险因素包括:1.现金交易情况;2.非面对面交易情况;3.跨境交易情况;4.代理交易情况;5.公转私交易情况;6.私人银行业务情况;7.特约商户业务情况;8.一次^v^易情况;9.通道类资产管理业务情况;10.场外交易情况:11.大宗交易情况;12.新三板协议转让业务;13.场外衍生品业务;14.保单贷款业务等。
目前,以FATF为主的国际反^v^组织已公布较多的^v^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标准和指引,而我国现行有效的反^v^相关监管规定中,并没有专门针对^v^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的规定或指引。虽然《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完整提出了客户风险评估工作的指标体系、风险子项和指标使用方法,但在整体框架和具体规定上,是指导金融机构运用风险为本原则开展客户^v^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以及管理客户风险管理,并且对于评估项目、风险子项的评分标准、阈值和权重未作出较为明确的要求,因此《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对于评估业务(含产品、服务)风险仅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二)风险评估时机
为确定目前反^v^相关监管规定中对于业务(含产品、服务)^v^风险评估时机要求为何,笔者汇总并梳理了现行反^v^中有关业务(含产品、服务)^v^风险评估时机的规定,根据发文时间的先后汇总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v^履职管理及相关反^v^内控建设的通知》银发(2012)173号
反^v^风险控制体系要全面覆盖各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应从全流程管理的角度对各项金融业务进行系统性的^v^风险评估,并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强化风险较高领域的反^v^合规管理措施,防范金融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被不法分子所利用。金融机构在研发创新型金融产品过程中,应进行^v^风险评估,并书面记录风险评估情况。
《金融机构反^v^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
第三十七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自评估制度,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定期对本机构内外部^v^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本机构风险防控机制的有效性,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风险自评估结果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4)263号
四、^v^风险自评估
(三)法人金融机构应保证风险评估的时效性,合理确定评估的时间频率。在产品和业务发生较大变化、内控制度有重大调整,或者反^v^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法人金融机构应主动开展风险评估。
(四)法人金融机构也可针对特定的产品和业务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并按照《办法》要求报告。
《^v^办公厅关于完善反^v^、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
(十七)鼓励创新和坚守底线并重,妥善应对伴随新业务和新业态出现的风险。建立健全反^v^义务机构^v^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对新产品、新业务、新技术、新渠道产生的^v^和恐怖融资风险自主进行持续识别和评估,动态监测市场风险变化,完善有关反^v^监管要求。强化反^v^义务机构自主管理风险的责任,反^v^义务机构推出新产品、新业务前,须开展^v^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并按照风险评估结果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鼓励反^v^义务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提升反^v^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
《法人金融机构^v^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银反洗发(2018)19号
第三十六条 ^v^风险评估包括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评估。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实际和国家/区域^v^风险评估需要,合理确定定期开展全系统^v^风险评估的时间、周期或频率。
不定期评估包括对单项业务(含产品、服务)或特定客户的评估,以及在内部控制制度有重大调整、反^v^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拓展新的销售或展业渠道、开发新产品或对现有产品使用新技术、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设立新的境外机构、开展重大收购和投资等情况下对全系统或特定领域开展评估。
为有效开展^v^风险评估工作,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维护业务(含产品、服务)类型清单和客户种类清单。
第五十一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高风险业务(含产品、服务),并对其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v^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v^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对本机构的内外部^v^和恐怖融资风险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进行评估。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应用新技术之前应当进行^v^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提交新业务的^v^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业务准入时,应当对新业务的^v^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审核。
通过梳理上述金融机构业务(含产品、服务)^v^风险评估时机现行的相关监管规定,不难看出,对于业务(含产品、服务)^v^风险评估不但要根据自身和国家/区域^v^风险评估的情况确定定期开展全系统^v^风险评估的时间、周期或频率,当发生内部控制制度有重大调整、反^v^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拓展新的销售或展业渠道、开发新产品或对现有产品使用新技术、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设立新的境外机构、开展重大收购和投资等情形时,尤其是在推出新产品、新业务前,须开展^v^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值得金融机构关注的是,2019年2月,银^v^正式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v^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反^v^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要求,《办法》中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应用新技术之前应当进行^v^风险评估,同时也明确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业务准入时,应当对新业务的^v^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审核的职责。《三反意见》曾明确地指出反^v^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职,^v^银行业、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要发挥工作积极性,形成“三反”合力,窥一斑而知全豹,随着^v^各有关部门、机构落实《三反意见》工作的不断深入,^v^有关监督管理机构“三反”合力形成在即,而且只会日益增强,业务(含产品、服务)^v^风险评估不但是义务机构的反^v^合规要求,更将成为日常经营管理的合规条件。
虽然我国的^v^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正在起步阶段,据FATF最新消息[5],FATF第三十届第二次全会暨工作组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第四轮反^v^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会议充分认可近年中国反^v^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认为中国反^v^和反恐怖融资体系具备良好基础。据悉,在《^v^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颁布后,为客观评判义务机构的风险状况,评估反^v^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得出评估结论提供更为细致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拟制定有关^v^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用于对义务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并针对不同的风险情况,采取不的监管措施。这对义务机构而言,一方面是监管要求更严,^v^风险合规管理工作面临新的压力与挑战;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反^v^相关执法机制的愈加完善,主管机关将不断推动监管要求明朗化。
在此国际背景和国内在2020年落实《三反意见》目标的双重条件驱动下,中国深入落实^v^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推动法人金融机构对^v^和恐怖融资风险加强识别、评估和管理以及后续并颁布针对性的规定或指引不过是时间问题。
[1] 童文俊,金融机构^v^风险评估监管体系构建研究
[2] 论根本策 ,杂谈机构^v^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2018年06月19日
[3] 反^v^风险评估指标5C体系:环境(Circumstance)、产品/客户(Commodity / Customer)、控制(Control)、沟通(Communication)和调整(Correct)
[4] 《金融机构反^v^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第三十七条
[5]
公司评估报告【第五篇】
一、我们在执行本无形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由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恰当地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评估有限公司接受***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收益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公司所拥有的商标在20xx年3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
***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产占有方:
***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报告使用者:
资产评估委托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使用者。
四、评估基准日:
20xx年3月31日。
五、评估目的:
商标的无形资产。
六、评估对象:
商标。
七、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评估所采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八、评估方法:
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九、评估结论: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及价值类型,商标的无形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万元(壹亿贰仟零陆拾肆万贰仟伍佰元)。
十、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本次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后一年内有效,即自20xx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一、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应注意本报告中的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所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