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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分析报告范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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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分析报告1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及相关管理法规。积极做好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做好车辆生产企业更名、迁址、重组等协调服务工作,开展对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现场的审查。会同公安部门开展商用车产品清理检查工作,确保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加快汽车产业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溧水、江宁、浦口三大汽车产业基地服务指导工作,重点加强浦口桥林汽车产业园的建设。引导主城区内退城进园的汽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向三大汽车产业基地集聚,推进依维柯、南汽专用车等企业退城进园建设进度。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国内外知名的汽车及零部件企业落户。

3、稳步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支持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研发和试运行工作,跟踪服务金龙新能源汽车项目建设,推进南汽、金龙、中大金陵、嘉远等企业进行新能源汽车核心关键部件的研发和生产,加快构建和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为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组织相关部门推荐新能源汽车车型,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推广应用工作。

4、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桥林汽车产业基地、长安微型汽车新基地、长福马公司技术中心和新车型、南汽技术中心、依维柯轻卡扩能等项目建设。

5、建立汽车产业运行分析机制。建立整车、专用车和重点零部件企业资料库,完善汽车产业信息网络和运行情况分析机制,及时研究分析汽车行业发展动态,完成省汽车产业发展年度报告工作。

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带来的5篇《汽车行业分析报告范文》,能够帮助到您,是差异网最开心的事情。

汽车行业分析报告2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五座以下小型汽车。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安全运行、方便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乡公交客运状况,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实施宏观调控,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

市辖区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公安、财政、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汽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建立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反映会员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出让。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不少于六年,不超过十二年。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出租汽车投放数量、经营权出让价格、经营权使用期限、车型要求、车身颜色、营运价格,拟订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的具体方案。

确定或者变更出租汽车数量、经营权使用期限、车型要求、营运价格,应当举行听证,听取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

招投标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居民身份证明;

(二)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三)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中标人应当自领取中标确认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中标确认书和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缴费证明等有关材料,到组织招投标活动的市、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期限和营运区域内营运。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实际经营时间未满三年的,不得转让;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应当经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批准。

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签订转让合同,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

继承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继承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被依法吊销或者经营权期限届满被注销的,经营者应当终止营运活动,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所得,全额上缴本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管理和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本条例施行前,以无偿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不得转让和继承。经营期满后要求继续经营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由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配发车辆营运证: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体工商户具备下列条件的,由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配发车辆营运证:

(一)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人员;

(二)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依法组成或者加入合伙企业。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员工或者驾驶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以发包方式经营的,应当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承包期限、承包金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

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因承包而转移。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对承包人违反营运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承包期限内更新车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发包人不得再向承包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服务企业为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保险、理赔等服务的,应当订立服务合同,约定服务项目、服务费用和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承包合同、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车籍登记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

(二)按规定设置租价标签、服务监督卡,在车身两侧喷印监督电话号码,有经营单位的喷印单位名称;

(三)按规定安装配备计价器、标志灯、待租显示器、停运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报警装置、消防器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以在经营权使用期限内自主更新符合要求的车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更新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得指定车辆经销商。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改装为双燃料车辆的,应当经具有资质的企业改装,并符合国家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改装企业应当对车辆改装部分的安全性能负责。

公安、交通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改装后的车辆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三)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职业培训合格,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对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在五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歇业的,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十日内,持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的证明文件,到当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备案。停业、歇业的,应当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第四章营运管理

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出租汽车驾驶员参加业务培训,接受职业道德、交通安全和治安防范知识教育;

(三)使用合法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四)按时缴纳税费;

(五)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六)定期对车辆进行检修,保证营运安全;

(七)定期接受有关部门对计价器和其他设施设备的检定、检测。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二)安全行驶、文明待客、守法营运;

(三)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

(四)停运时使用停运标志;

(五)及时归还乘客遗失物品,无法归还时,应当交给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禁止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有下列行为:

(一)待租时拒载;

(二)营运途中甩客;

(三)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

(四)无故绕行;

(五)计价器故障、失准时继续营运;

(六)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

(七)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八)刁难、欺骗、勒索乘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单次营运的起驶地或者终驶地应当是车辆营运证划定范围以内的区域。出租汽车不得在车辆营运证划定的范围以外驻地经营。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二)不得携带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宠物;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文明乘车,不得乱扔废弃物,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按计价器显示金额付款,并支付因运送乘客而产生的过桥、过路、停车等费用。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租车费用:

(一)计价器未经检定合格或者发生故障、失准时继续营运的;

(二)驾驶员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三)驾驶员无故绕行的;

(四)驾驶员因违章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五)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继续提供运送服务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中止服务;中止服务前的营运费用,乘客应当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支付:

(一)在禁停路段内拦车的;

(二)无人陪同的醉酒者或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乘车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乘车的;

(四)乘客的要求属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乘客夜间要求驶往边远、偏僻地区的,驾驶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应当予以配合;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运送服务。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统一监制。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标志灯、待租装置由市、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统一监制。

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监制。

第四十一条遇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紧急运输任务,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四十二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合理规划出租汽车营运站场,在航空港、火车站、汽车站、体育场馆、港口、宾馆、大型商场、医院、旅游景点和城市主干道、繁华地段等,划定公益性出租汽车营运站场、停车场或者停靠点,并设置明显标识。公益性营运站场和出租汽车停靠点不得收取停车费。

出租汽车营运站场应当加强管理、文明服务,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用途。

在城市主干道和繁华地段不得单独针对出租汽车设定禁行路段。

第五章监督和投诉

第四十三条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程序、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办公地址,接受社会公众对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活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第四十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监督的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对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交通、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加强对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监督,维护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秩序。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治安防范制度,指导和监督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九条乘客认为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当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没收非法所得,并对转让人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其车辆号牌。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决定暂扣车辆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凭证并妥善保管被扣车辆。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归还车辆;因保管不善,造成被扣车辆丢失、损毁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超过九十日不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被扣车辆,拍卖所得抵缴罚款;抵缴罚款后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的;

(三)车容车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不按要求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的;

(五)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更换驾驶员未按规定备案的;

(六)转让、继承出租汽车经营权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七)停业、歇业未按规定备案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车辆营运证划定的营运范围以外驻地营运的,当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第五十五条擅自关闭或者改变出租汽车站场用途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经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第五十七条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作出停业整顿、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或者对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单位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违反社会治安、交通安全、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汽车行业分析报告3

关键词:汽车 真空助力器 制动系统

汽车真空助力器是一个气动部件,由许多不同材质的零件组合而成,除金属件外,活塞体是电木材质,而膜片和密封件及反作用盘都是橡胶件,所以,其工作原理、设计结构和相关技术难度可想而知。

我国对汽车真空助力器的研制和生产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并且于1987年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关于汽车真空助力器的汽车行业标准,即ZB/T24003-1987《真空助力器技术条件》和ZB/T24004-1987《真空助力器实验方法》(现均已被替代),这两个行业标准的出版,有利的刺激了我国汽车真空助力器行业的发展,填补了我国在这项领域的空白,由此,我国汽车真空助力器行业进入了一个新纪元。

可是,由于我国工业基础较为落后,理论基础能力有限,一些重要的学术期刊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才出现,而其他大多数还维持在维修和加工工艺层面上的论述和探讨,所以,客观的说,我国现在关于这方面的理论水平和成果以及产品质量,同先进的西方国家相比还相差甚远。

近年来,我国汽车工业科技人员在真空助力器的研发上做了一些大胆的尝试和创新,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总体说来,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实用意义比较显著的产品的创新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提高,在学术领域内,对汽车真空助力器进行系统研究的资料很少见,特别是深层次的研究成果更少,这种现状对我国国产真空助力器的生产企业和整个汽车行业都是不利的因素。

评价一辆汽车好与坏,是否优越,是否舒适,外观是否精美,是必不可少的,但也不能说明这辆车的优良,而是要考虑车的安全系统才是最为关键的指标,那就是制动系统的控制,真空助力器正是汽车制动系统的执行单元。

事实证明,现代人们在购车时,首现考虑的就是安全性,进而选择款式,但这就同我国落后的技术和局部领域的空白,势必影响到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俗话说,有利就有弊,虽然这个领域我们的技术及人才不多,可是,这也给我们留下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培养更高尖的技术人员的机会,所以,研究和发展汽车真空助力器的相关技术迫在眉睫,并且也具有深远意义。

现如今,我国已经有很多生产汽车真空助力器的厂家,而且也有很多国内知名的企业,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不多,研发能力也很弱,所以,还处于多而不精,大而不强的状态。今天,汽车真空助力器行业已经是一项关键项目,增强工业基础,发展相关科技已经是刻不容缓,尤其对我国这个汽车工业落后而需求过多更应该是如此。在世界大发展中,我们似乎更应该支持国产化。

事实上,汽车制动系统的研发中,真空助力器仍然是制动系统的执行元件,可在国内尚且没有一部完整的汽车真空助力器的设计手册及系统而深入的相关理论,部分重要的原理被忽视或未被发现,缺乏设计依据和理论基础,这些方方面面的问题,严重的制约和影响着我国关于这方面的行业的研制和设计能力,而现有的助力器更是缺少质量保障。由此可见,只有全面了解真空助力器工作原理和掌握细节构造,才能更有效的让我们在汽车制动系统,即真空助力器这方面有作为,这时我们不妨谦虚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或借鉴。

在国外,对真空助力器相关理论进行研究的学者们已经对其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与探讨,相关的文献及作品也被其他学者所引用。在其后的进一步研究、修正和补充中,在这方面的很多领域,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同时,也为现代汽车制动理论和提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不失为提供给我们的第一手好资料,通过学习、借鉴,我们可以对这块领域弥补自身的不足与空白。

同时,国家也可以出台一些政策对策来解决当前形势,就我个人愚见,建议如下:

1.将这项技术科研纳入为国家产业政策,大力倡导全民创造,提出产品的科研分析报告,并实行鼓励制度,将其转化为现实意义。

2.国家出资,对国内现已掌握的技术继续深化发掘,使更好更快的推出同类型新产品的研发力度。

3.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结合我国汽车产业现状,尽快提出适合本国产品的新路线,创新自主品牌和意识。

汽车行业分析报告4

几十年来,汽车制造商一直为大众市场装配和生产小排量、低价汽车。欧美的许多消费者由于价格原因无法购买新汽车,他们需要最基本的、性价比高的汽车,只要能够把他们从A地运送到B地就可以。而如今来自全球各地的发展变化,一起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的低成本车市场,汽车工业在悄然发生着变革。

在研究低成本汽车(美国市场售价低于10,000美元,其他地区售价低于10,000欧元的A/B级车)的报告中,罗兰・贝格全球汽车行业中心的专家组估计这一细分市场的汽车总量在2012年将达到1800万辆(参见图1)。

低成本汽车市场将比汽车行业整体活跃得多,预计在未来的6年可以增加400万辆。到2010年,低成本汽车的销量将在美国达到70万辆,欧洲580万辆,日本260万辆,中国260万辆,印度150万辆,巴西150万辆。该报告的作者之一、负责罗兰・贝格管理咨询公司北美运营的管理合伙人Wim vanAcker表示:“该市场生机勃勃,而且必将改变整个汽车行业的面貌。”

罗兰・贝格的专家组分析了美国,欧洲,日本,中国,印度,巴西,俄罗斯以及韩国的低成本汽车市场,研究发现中国和印度市场在绝对量上最具增长力(中国轻型车市场销量预测情况详见图2);而北美这样的成熟市场也会成为低成本汽车市场革新的重要组成部分。van Acker表示:“北美的汽车买主将会有许多新款的低成本汽车可供选择”。欧洲也会出现同样的情况,目前欧洲低成本汽车市场的年销售量达到了550万辆的规模。另一位作者Ralf Kalmbach,慕尼黑分公司汽车咨询业务的负责人补充说明:“价格敏感的顾客会发现他们有越来越多的选择。”。

低成本汽车的制造商,特别是来自中国和印度的厂商,渴望能在北美和欧洲市场获得立足之地。据罗兰・贝格专家分析,低成本汽车的引入将部分抵消汽车购买能力的下降趋势,多数美国市场的便宜车型在2005的起始售价为9995美元,罗兰・贝格专家建议美国进口的中国产低成本车的最初厂商零售指导价(MSRP)在6600到10,200美元之间(参见图3)。

“新兴市场的新品牌汽车必定会在本土市场和海外市场取得一些增长”,该报告作者之一、主管中国汽车业务的合伙人郑豫女士表示。国际领先的汽车厂商也意识到来自新兴市场的威胁。但尽管面临制造低成本汽车获利甚少的种种困难,丰田、大众和雷诺汽车公司已经开始在该领域有所行动。

汽车行业分析报告5

差异化营销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汽车行业亦遵循此道。在2009和2010年的一片产业繁荣当中,诸多车企都毫无例外地把大部分的精力投放在产能扩张、网络布局和新车销售上,而其在营销上的粗放性仍无本质的改观。

随着全国汽车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一线城市规制拥堵力度的逐步加强、三四线城市市场的茁壮成长及其地域性营销需求的逐步增强,差异化营销(更可细分为针对区域市场的差异化)正成为每个汽车人面前无可避免的商业课题。

同时,中国汽车保有量将很快达到亿级规模,汽车后市场日趋成熟,汽车维修保养、汽车金融、汽车保险、二手车、汽车文化、汽车租赁等市场蓬勃兴起,与之相对应的差异化营销将愈加纷繁复杂。

另一方面,大型汽车经销商集团不断崛起,其营销活动不但要面对区域、产品服务形态、消费者等几个维度,还要面对不同的汽车厂商,其面对的差异化营销课题愈加棘手。

针对差异化营销,车企缺乏的往往不是组织架构的支持、预算的支持或营销通路的支持,而是差异化营销方法论和营销决策的支持。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差异化的营销决策,对企业的信息链运营能力提出了考验:

考验一:企业的营销信息整合能力

很多车企都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DMS系统:一些信息化程度较高的车企,则建立了诸多的业务系统,如DMS、CRM、ERP、二手车系统等。但由于企业内部职能分工的限制,大量系统都处于待整合状态(无论是业务级、系统级还是数据级),另外也有很多的数据整合、数据集成工作缺乏长远规划、缺乏系统性思考并流于套路和形式。同时,车企和消费者之间,多了一层经销商的关系,更对信息整合的及时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了考验。

考验二:企业营销决策能力

车企的营销决策,往往来自于三个渠道的支持:

企业内部企划或营销部门的分析报告:囿于信息源和分析工具的局限性,这部分往往偏重于统计性描述分析,缺乏对市场的预测性分析和市场敏感度:在这个方面,需要建立企业级或(市场)部门级的商业智能系统和应用体系,化报告为系统、变知识为决策。

外部市场研究、咨询项目:传统的咨询和研究理论、方法,更偏重于产品、服务、消费者、渠道和营销战略方面,缺乏对汽车行业差异化营销实践性探索,这方面还需要厂商和咨询公司共同努力以寻求突破和创新:

分析型CRM和数据挖掘,目前在电信和金融行业已经普遍开展,可以深度地应用于客户生命周期的方方面面,并可结合数据库营销的种种客户接触手段,实现精准营销。在这个方面,国内车企认识尚浅,少有涉足。但数据挖掘的预测性和前瞻性,以及和客户关系管理的融合性,必将会为广大车企所认识、接受和认可。

考验三:企业的差异化营销执行能力

通过信息的整合和有效的分析,车企可以明晰自己的差异化营销战略、策略甚至执行计划:但差异化营销策略,必将涉及到多时间段、多客户群落、多产品服务、多区域网点、多营销策略方案、多营销通路的组合营销,这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组织、计划、分发、执行、监督、反馈和改善体系,需要依靠信息化系统和相应的运作体系作为支撑,通过营销自动化平台来协调差异化营销链条上的种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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