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查报告(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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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报告【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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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年,在市银监分局及市、县人行的正确领导下,精心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围绕“两个翻番,两个率先”目标,坚持以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突出统计“双基”建设和统计信息化建设两个工作重点,创新思路、求真务实、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全县干部职工的精神面貌、工作环境焕然一新,管理秩序井然有序,统计服务水平和统计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本次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识明确,精心组织
此次开展统计执法、统计质量大检查非常必要,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关系到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货币政策决策的正确性。为此,我们认真开展了一次普法宣传教育,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和统计人员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概论》、《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增强了全员的统计法律意识,通过宣传、学习,使广大统计人员认识到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数据是《统计法》规定的每个统计人员和统计组织应尽的义务,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依法统计的自觉性。
经查,所报资本充足率报表、信贷违约客户情况、信贷咨询登记、现金统计表等各类统计报表均能及时、保质、保量地报送,各类统计报表、统计数据能做到及时整理并归档保存,不存在虚报、瞒报、伪造、拒报、屡次迟报统计数据的现象。
二、队伍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全县所辖机构均设立了统计岗,各社都设立了一名统计员,做到了人员配备到位,但由于人员缺乏,一直以来统计岗均由各社主办会计兼任,没能设置独立的统计岗,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且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低,缺乏专业经验,统计归属概念不清,此外,一些企事业单位在填写原始凭证时款项来源、用途用词模糊、不规范,造成会计部门记账失误,致使统计归并错误,其次,由于基层人员变动频繁,且没能实现办公自动化,各类统计数据还需手工计算等原因,造成统计数据的估报、串项等错误。
三、采取措施
1、依法进行金融统计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进行金融统计工作。
2、切实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保证统计员队伍的稳定,加强岗位培训和岗位练兵,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3、逐步改进和完善金融统计报表制度,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对金融统计工作要求,不断提高金融统计工作水平。
4、加大对金融统计工作的科技投入,尽快健全和完善覆盖面广、效率高、共享性强、规范的数据信息管理体系,保证金融统计工作快捷、高效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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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报告【第二篇】
质量监督局:
我公司在质量监督局的指导下,由总经理带领生产部门负责人,对公司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起行了一次全面的自查。现将此次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司的各类资质、资格证书与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保持一致,并且合法、有效。
二、进货查验制度已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如实填写。我公司所用到的主要原料为等,均通过正规渠道,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购进,并附有营业执照、第三方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单;原料进厂后,我公司有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方投入生产。 三、严格执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过程、原辅材料、人员卫生防护等关键控制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全方位控制。
四、公司已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每批包装食品都按要求检验,并如实填写检验数据、检验报告。
五、公司因没有发生过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没有建立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自收到文件后,正在逐步建立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企业自查报告【第三篇】
一 、企业基本情况:
自查单位: XXX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注册地址:西安市 小区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室内装修;房屋中介服务及相关信息咨询;建筑材料销售。
经营情况:正常经营
从业人数:6人
主管税务机关:长安韦曲征收局
二、各税、费、基金检查情况
20xx年度各税、费、基金检查情况如下:
(一)、营业税
20xx年末 “其他应付款”科目中为建房借入的款项为235,500,000元,故应计征的营业税的数据为:
应缴纳营业税:235,500,000×5%=11,775000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11,775000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1,775,000×7%=824250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115000元
(三)、教育费附加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1,775,000×3%=353250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11,00元
(四)、水利建设基金
应缴纳水利建设基金:235,500,000×%=188,400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75000元
(五)、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55556100×%=元
账簿印花税:2本×5=10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印花税元。
(六)、土地使用税
该企业20xx年度拥有土地一块:长安区土地面积亩。土地税每平米 元
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0元/平方米=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元。
(七)、个人所得税
该企业20xx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元 ;
经检查已按期申报、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企业年收入12万元以上没有,税款已按期申报并缴纳,暂未发现其他问题。
(八)企业所得税(如在国税缴纳,请注明成立日期,不填写以下具体内容)
因该企业正处在建设当中,未取得预售证,也没有取得任何销售收入,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代扣代缴税金
营业税:151061005×3%=
城建税:×7%=
教育费附加: ×3%=
水利基金:151061005×%=
印花税:151061005×%=
印花税实际扣缴比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多出元,原因是多扣缴施工单位的。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
(十)、发票
在地税局领取、使用、留存,发票按规定使用,缴销;情况正常。
自查单位:(签章)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自查报告【第四篇】
目前,我国物流企业主要采用比较传统的以运输和仓储为主要功能的运作模式。所以,“营改增”试点几乎会全面影响物流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营改增”对于物流企业收益最明显的影响,就在于购置的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运输车辆可以作为进项扣除,从而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负,这对处于扩张期、需要大规模投资的物流企业来说,收益尤为明显。
有些物流企业需要采购由供应商提供的车辆运输服务和其他方面的物流服务,比如仓储服务等,“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通过影响企业不同决策的成本,影响企业的采购决策。
提供车辆运输服务的税务筹划
“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体现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企业决策成本计量的核算方式不同。
例如:位于试点地区的一家物流企业C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汽车运输供应商S1、S2分别位于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假设20xx年1月两家供应商均向C公司提供不含税价格100万元的运输服务,那么:对于S1供应商,C需要支付的价税合计金额为:
100+100×11%=100+11=111万元其中,100万元计入成本,11万元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计入成本费用。
对于S2供应商,C需要支付的金额为:
100+100÷(1-3%)×3%=万元在此情形下,实际支付的万元都可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即两个供应商对C公司 的报价分别是111万元和万元。从表面上看,S2供应商的报价更低,但由于增值税抵税的核算方式,实际上选择S1供应商更有优势,只是需要C公司预支待抵扣的增值税款而已,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现金持有政策做出抉择。
提供仓储服务的税务筹划
财税〔20xx〕111号文件对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仓储服务定义为:“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而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物流企业应当严格区分两类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仓库出租合同。
两项业务都属于仓储服务,但是仓库出租同时又属于不动产出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营改增”试点并没有将不动产出租纳入试点范围,即其仍然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如试点地区一物流企业D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有的仓库出租给其他企业,拟收取价税合计200万元。
如果选择按照仓储业务缴纳增值税,则D企业实际能得到200-200÷(1+6%)×==万元。
如果选择按出租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则实际能得到200-200×5%=190万元。
显然选择缴纳营业税对D企业更有利。针对仓储服务进行税收筹划要提防筹划风险,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一般情况下,仓储业务负有更大责任,因此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准确筹划。
租赁物流设备(动产)的税务筹划
此类筹划主要是针对物流企业在“营改增”试点前发生的动产租赁业务,财税〔20xx〕111号文件称之为“跨年度租赁”:即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签订合同的日期对企业承担的税负具有很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如试点地区的一家物流企业E为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在20xx年1月与另一家企业签订3年的设备租赁合同,合同金额30万元(平均每年10万元)。
如果一次性签订3年的合同,则按照租赁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E企业应缴纳营业税额=30×5%=万元;企业实际得到=万元。
如果每年签订一次,按照“营改增”相关规定,租赁合同为试点开始日后签订执行,合同标的物为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应缴纳增值税,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缴。
如E企业选择按照简易方法计税,则20xx年缴纳营业税额=10×5%=万元;20xx年、20xx年增值税销项税额=20÷(1+3%)×3%=万元;企业实际得到=万元。
如E企业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纳税,则20xx年缴纳营业税额不变;20xx年、20xx年增值税销项税额=20÷(1+17%)×17%=万元;没有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实际得到=万元。
三种情况比较,发现按照选择简易方法对E企业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