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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业调研报告【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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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业调研报告【第一篇】

一、环境审计概述

(一)环境审计的产生背景 从20 世纪70 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出于竞争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同时,面临社会对环境信息的需求,一些公司开始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企业有关环境方面的信息。目前环境信息已成为评价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和业绩以及制定相关决策的重要因素和指标,为企业财务报告的内部和外部使用者提供可靠有效的信息。而对于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国家来说,由于企业是环境污染和资源使用的制造者和受益者,是环境问题发生的主要来源,在发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企业作为社会生产总值的贡献者应该重视环境问题,对于环境污染的治理情况和各种资源的使用情况,应该对投资人、社会和政府进行详细的交待,这些都需要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对外披露。

(二)环境审计的必要性 在众多企业中,上市公司最受市场和公众的关注,并且由于他们已经具有了一定规模和发展的成熟度,所以上市公司的对外审计报告也更加注重在环境方面的规范和责任,使公众可以具体地知道公司在发展的同时,对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视及实质行动。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也从最初的只在年度报告的“管理层分析和讨论”简略提及,发展到如今有些公司已经制定独立的企业环境报告,内容也从环境映像信息扩展到环境会计和环境审计信息。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业也从与环境有关联的敏感型行业发展到不同类型的许多企业。我国环境审计正处于发展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尚待完善,因此分析目前环境审计现状及问题仍以环境信息披露为主体。笔者以造纸印刷业上市公司为例,通过分析目前我国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现状,以此发现现阶段环境审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一)样本选取 根据2010年9月环保部公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16类行业为重污染行业。因此笔者选取造纸印刷业作为研究样本,选取2011年沪市造纸印刷行业在沪市A股上市的公司共13家。在样本选取时,遵循两条原则,一是不选取ST公司,因为代表几年来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二是不选取发行S股的公司。S股和A股公司的经营情况有很多差异,为避免统计分析时产生误差,所以将S股公司排除在样本选取范围之外。

(二)研究方法 根据《证券法》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本文采用统计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造纸印刷行业公司在沪市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和2011年年度报告以及其他文件相关的环境信息披露的报告,以了解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方面所做的努力。其中,这些样本公司的年度报告和招股说明书主要来源于巨潮咨询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三)环境信息披露现状

(1)招股说明书中环境信息的披露。从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来看,除了界龙实业以外,其它12 家上市企业都进行了一定程度上行业,披露比例高达92%。由于造纸印刷业属重污染行业,所以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重视是上市公司必须承担和解决的问题。这些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存在很多变化:1997年以前上市的公司主要在招股说明书的“环保风险”中说明有关环境的情况,2000年以后在说明书的“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情况”等部分都对环境治理和防范等进行了阐述,而2004 年之后则在招股说明书的“业务和技术”部分详细披露了公司的环境信息,如2004 年在沪上市的岳阳林纸在“业务与技术”部分具体说明了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风险、污染情况以及对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方面的情况,2012年上市的东风股份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更说明了该公司环保安全的优势,具体情况见表2。

(2)年度报告中的环境信息披露。从这13家样本公司来看,它们都采用了补充报告的模式来披露环境信息,在年度报告现有模式的基础上在“董事会报告”、“会计报表”等结构中添加公司的环境信息,但缺少量化的数据或体现其环境状况的图形和表格。目前这13家公司均没有采用编制独立环境报告的方法披露环境信息。通过分析13家样本公司2011年的年度报告,除了界龙实业没有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外,其余公司均对环境信息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披露。上市公司大部分均在“公司治理结构”这一部分披露环境信息,其次是在“董事会报告”,但没有一家公司独立的环境报告书。其中详细披露环境信息的有9家,简略披露的有3家,没有披露环境信息的只有1家。环境信息披露情况与审计意见如表3,从表3可以看出,目前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大部分都是标准无保留意见,因此,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都没有在审计报告中得到详细直观的体现,也就是说环境审计基本没有体现出其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

三、环境信息披露审计现状

(一)环境信息内容少,比较分散 从这13家样本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其主要是根据各公司的经营方向有选择性地对环境相关信息进行说明,内容模糊概括。从形式来看,主要在“董事会报告”、“公司治理结构”部分予以强调;从内容来看,环境信息中说明了对于污染排放的控制和治理、环保方面的投资,但多数属于非货币性的说明,并没有详细披露环境保护方面的影响和效果。

披露内容较多的如恒丰纸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利益相关者的部分提到“公司能够充分尊重和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股东、员工、社会等各方利益的协调平衡,能够关注所在地区的公益事业、环境保护等问题,不断增加对环保治理的投入,积极响应国家提出的‘节能减排’号召,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还提到了公司节能减排的情况:2011年公司明确了年度节能目标和长远总体发展战略,编制并且下发了《2011年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恒丰纸业还在对公司新年度的经营目标和工作思路中强调要关注节能环保,努力创建“两型企业”,把环保、节能和低碳经济理念贯彻到各项工作中,稳步抓好战略落实,推动恒丰绿色发展。另外,公司在董事会报告中的“技术创新”中提到了2011年公司坚持以开发“安全、低碳、绿色、环保”产品为导向,在科技投入、技术研发、知识产权等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以创造恒丰纸业新的效益增长点为研发重点。

披露内容简略的企业如博汇纸业,在2011年的公司年度报告中,仅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在报告期内,公司废水深度处理系统运作正常,能够严格按照环保部门及地方环保要求达标排放;其次公司严查设备跑、冒、滴、漏的现象,对制浆和造纸的工艺、设备进行了严格的改造和升级,有效降低了水、电、汽等的能耗。”在对公司未来的展望部分提到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原材料供应将日趋紧张、环保要求将日趋严格。随着造纸行业“十二五”规划的出台,对造纸业提出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要求,通过提升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增强新产品开发能力和品牌创建能力,把生态环境与节能减排提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信息披露形式也缺乏标准化和规范化,企业环境会计信息分布零散,给信息使用者获取环境会计信息增加了难度,不利于信息的传播和交流。

(二)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缺乏数据量化 大部分公司在披露环境相关信息时仅仅提到了公司进行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必要性,强调其会严格遵守政府制定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但并没有详细说明如何维护环境和生态的平衡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从样本可以看出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是陈述,而不是货币计量的方式,缺少公司之间的比较性和相关性,不利于政府监督和管理,而且也缺乏细化的数据化指标。对于未来与环境有关的信息采用的是定性方法,缺少货币性的衡量标准和数据。同时,披露的大部分内容反映了过去已经发生的事项,如环境保护认证,且多是对于环境方面的决策无用的信息,不是以公司长远发展的视角来看待,无法满足公司内部和外部信息使用者对投资决策的需求。

(三)环境信息披露缺乏有力的监管措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披露情况比之后经营过程中的披露状况好很多。我国在《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规定,“股票发行人要公布其业务或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要说明发行人是否因环保产生侵权、近三年来是否因违反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以上规定是对于初次上市的公司来说。只有少量的报告会定期披露环境方面的信息,也几乎没有其他形式的法规来引导环境信息在年度报告中明确充分的披露,而且对于环境信息的前景内容的披露要好于持续经营活动中对环境方面信息的披露。目前我国还没有利用环境审计来保护环境,大多数报告只是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从现有数据可以看出,审计意见的类型和环境信息的披露程度没有直接的关联,如没有披露任何环境信息的公司依然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超过90%的公司无论其是否说明了环境方面的信息,都可以得到标准无保留意见。这也说明环境审计对于我国目前的公司来说还没有起到监督和控制企业环境治理方面的作用。

(四)披露主体范围较窄 目前,我国公众对于环境的维护意识仍然很低,一些企业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对环境的治理,这不利于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且政府通常只强制污染型企业进行环境的相关披露,对于其他企业则采用自愿披露的方式。采用自愿披露方式的企业在解决环境治理问题上将面临较小的压力。更进一步,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目的不是为了承担社会责任,而是为了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近年来,尽管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数量在不断增加,但大多数上市公司依然集中在重污染型企业。而且,大多数的环境信息披露仅仅是关于公司怎样规避环境风险、建立环境管理系统、对环境方面承担了哪些社会义务的概括和简单笼统的说明,并没有认真细致的讨论和研究怎样实施治理环境污染,排放污染物的相关对策和目标,也即缺少实质性的作为。

四、环境信息披露审计完善对策

(一)建立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准则和审计准则 法律是开展环境审计和环境会计的基石,是环境审计工作的可靠依据和保障。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和审计准则体系,法律方面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审计准则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都详细说明了企业在环境问题上需做的努力。然而这些法规和标准还无法形成一个责任分工明确、评价标准明确的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所以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可操作的环境审计方面的工作标准和细则,完善有关环境审计立法,使环境审计制度真正建立起来。

(二)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机制 目前我国环境审计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注册会计师所开展的社会审计并未成熟。因此可以规范企业环境保护的披露形式,如建立“第三方”——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来进行环境审计,这样有利于公正、公开、公平的发表意见,更容易使公众接受和认可。此外,不仅仅要发表环境方面的独立意见,还要将内容细化和量化,更专业的披露和说明企业在环境管理与运用方面的不足或者优势。更进一步,也可以为企业出具统一单独的与环境有关联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给出审计意见。此外,证券发行过程的其它中介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证券商等,也应在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进行审核时履行相应的环境信息监管责任。

(三)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必须大力宣传环保的概念,普及环保知识,增强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严厉监管并加大处罚,提高污染环境的成本。近年来,国家环保总局建立了公共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制度,以此来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其次,企业应加强与政府的合作,贯彻落实与环境有关的一切法律和政策,使环保意识深入人心,并实施节能减排,重视对环境污染的治理。

(四)加强与国外环境审计组织的沟通和合作 环境保护是全球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我国应学习国外的成功经验,借鉴并加以应用。如在澳大利亚,政府和民间有很多应对环境问题所提出的项目和计划,澳大利亚的采矿业对环境质量的关注越来越多。随着对自然风景、植物和动物栖息地保护意识的增强,政府开始了社会保护的工作,增加对潜在污染排放如含有沉积物或化学品、水和有毒气体的控制,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通过开展“温室挑战项目”,澳大利亚政府和企业合作,许多公司自愿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且每年为政府提供有关温室气体的排放报告。这都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建设提供参考,从而更好地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李明辉、张艳、张娟:《国外环境审计研究述评》,《审计与经济研究》2011年第4期。

环境保护行业调研报告【第二篇】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包括:

(一)工业建设项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垦工程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电讯工程、禽畜牧场建设项目。

(三)危险物品(火药、炸药、农药、石油、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仓库建设项目。

(四)饮食业、旅馆业、旅游区建设项目。

(五)医院、疗养院、大中专学校、研究院(所)、广播电视、出版印刷、电影制片等单位,及其所属工厂、车间、实验楼、发射台等建设项目。

(六)城市新区、新住宅区、开发区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的建设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

(七)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经济合理条件下必须同时治理与该项目相关联的原有污染。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参与选址;负责审查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确定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评价大纲及实施方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篇章,检查施工中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调查和处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事件。

第五条 各级计划、经济、建设、土地管理、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本细则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一)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各级计划经济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银行不予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筹建许可证。

(二)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环境保护设计篇章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部门不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银行不予拨付施工用款,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

(三)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竣工验收并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三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对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负责。项目的选择、布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要求。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保证其周围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预审,监督设计、施工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落实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 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引进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规定的要求,选择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项目及先进的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不得引进污染严重的项目;对产生污染,国内又不能配套解决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先进的环境保护设施。

引进项目的考察、谈判必须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具体条款,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我省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损害环境公益的内容。

引进项目的环境保护内容必须由相应级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审批。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乡镇、街道企业(含私营企业,下同)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等有关资料,对项目建成后的环境影响作简要分析说明。项目建议书批复部门应同时将批复件抄送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编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将有关资料报送相应级的环境保护部门(指第十五条确定的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下同),环境保护部门按该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及其环境影响,确定其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省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乡镇、街道、私营企业等小型项目,下同),原则上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另行选址。

(一)在居民稠密区、生活饮用水源地、文教集中区、疗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与省确定的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保护区(以下简称特殊保护区)邻近建设可能破坏自然景观或污染扰民较严重的项目。

(二)在环境容量已趋饱和,环境质量较差的区域内建设排污量大或排放难以降解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在特殊保护区内建设非工业性项目如:交通、邮电、商业、旅游、文教、卫生、城建(不含独立的煤制气工程)、科研、农林(不含围垦、垦荒)、粮食(不含粮油加工)等,均应先经省环境保护局确认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后,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另行选址。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虽属小型和限额以下的项目,但具有特殊性质或跨地、市界区的项目;受国家环境保护局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项目所在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报送省环境保护局审批;必要时由省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本地区跨县、区的项目;受省环境保护局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报送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三)乡镇、街道企业或受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送县(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所限制的乡镇、街道企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报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四)跨省的、特殊性质的(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大型的(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预审,省环境保护局签署意见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对环境影响问题有争议或复杂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由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五)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更正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不适当的审批意见。

(六)凡超越权限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审批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状况等有较大改变时,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编报或补充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对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在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评价单位须向委托评价的建设单位提交评价大纲实施方案、经费概算,由建设单位报送相应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建设单位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意见作为签订评价合同的依据。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所提出的数据、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包括评价审查费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确定,按照福建省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费用。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论证费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或前期工作费用)中支出;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建设单位须将有关设计文件及环境保护设计篇章在设计审查会前十五天报送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环境保护部门应在设计审查会后十五天内将审查意见送达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部门应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批。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任务,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安排设计会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有关环境保护设计篇章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施工任务。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意见进行设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其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依据;主要生产工艺及布局图;各种污染物的来源、浓度、数量,防治污染的工艺流程图,环境保护设施的类型、构造、效率和最终达到的排放指标(治理措施未完善的应有详细说明);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及意外污染事故的防范措施;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及运行费用概预算等。

非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施工过程中会造成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过程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所需的资金、设备和材料,施工单位不得任意削减或挪用。

施工单位未经设计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不得任意更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并应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质量和有关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项目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和银行有责任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单位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的污染及危害;防止对水源、植物、景观等周围自然环境的破坏;妥善处理废弃物;及时修整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相应级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环保设施竣工及试运行计划报告》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同意方可进行投料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应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污染物监测,对污染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应限期改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即停止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产(试运行)期间排放污染物,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指标,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应以设计文件的环境保护篇章和设计审批文件为依据,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单项工程,分期工程,必须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并经上述的检查、验收程序,才能试产(运行)、投产或使用。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分别在二个月、一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确认同意。

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表现突出的,或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污染事态扩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与奖励。

奖励金额一般为罚款金额的5~10%,从罚款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下列行政处罚办法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处罚。

(一)警告。

(二)限期改进,包括补办审批手续、完善治理设施。

(三)责令停止施工、停止试运行、停止生产使用。

(四)罚款:

1、评价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错误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除对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宣布无效外,并可处以评价费用50~200%的罚款。情节恶劣者,可降低其评价证书的等级或吊销其评价证书,取消评价资格。

2、设计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接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设计任务,一经发现,处以设计费的10~20%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处以设计费20~50%的罚款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费用。

3、施工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削减、挪用环境保护设施的资金、设备、材料,或者任意更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使之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不及时修整施工过程中受破坏的环境的,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4、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填报规定,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达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落实好环境保护设施的资金、设备、材料;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投料试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生产使用的,除限期达到要求外,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责令补办验收手续。

建设单位拒绝环境保护部门对施工情况的检查,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对于受罚单位的主要领导、主要责任者的处罚,视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大小处以五十至一千元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有关处罚规定,由省、市(地)、县(市)环境保护部门按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权限执行。

受处罚单位或个人须在收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缴纳者每日加收罚款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由执行的环境保护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不得摊入成本费用。

罚款按该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由受罚单位分别缴入各级政府财政,作为坏境保护专款资金。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和适当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防止污染

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防止破坏

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和影响。

环境保护行业调研报告【第三篇】

然而,因该宗地块距离周边居民小区仅100余米;又靠近深圳市三个水源地:铜锣径、炳坑、三洲田水库;且工厂群的兴建规划先实施再环评,环境影响报告书在不足七天内通过,使该项目引发了周边居民的强烈质疑。

迫于民意及舆论压力,比亚迪于11月14日公示,拟对项目进行重大修改,且重新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但鉴于前度不合常规的项目审批过程,新环评报告合理与否、新能源电池污染的界定争议等问题,仍值得政府、企业与民众共同商榷。

电池厂突然而至

2009年中旬,深圳市龙岗区南约社区最大的小区――振业峦山谷的一期业主们,乔迁新居后不久,喜悦心情很快被打消了。半夜,刺鼻的气味将居民们呛醒,那气味像油漆,恶臭难闻,吸入后胸闷,并伴有头晕、恶心、似乎要窒息的感觉。

小区业主们很快查明,臭味来源于与小区间隔约1公里的比亚迪公司喷涂车间。

业主们对此投诉抗议,在尚未得到圆满答复时,2010年8月,令他们更不满的消息传来:与小区仅隔100米的空地,编号为G02113-003的地块,被据此1公里之遥的比亚迪收入囊中,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下称比亚迪锂电)将在此地块兴建一座号称“世界上最大的新能源电池厂”,且工程即将开工。

比亚迪锂电成立于1998年,公司董事长王传福以电池生产起家,该公司也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生产锂离子电池的高新技术企业。

拟建项目全称为比亚迪新能源材料基地项目,被列入深圳市2011年重大项目。根据项目环评报告,项目并非新建,而是比亚迪锂电一期工程的改扩建项目。

此项目主要新建铁动力锂离子电池、电源系统生产线、太阳能电池组件、新能源及车用高端零部件等产品的生产线以及配套工程。落成后,主要建筑物有生产工厂19座,变电站、污水处理厂、研发办公楼等附属建筑物各一座,总占地面积为50万平方米。

新厂群包括三个系统的电池工厂群:第一为锂电池组装厂;第二为锂电池材料厂;第三为太阳能电池厂。其中铁动力锂电池厂在2013年、2014年分两期投产。

振业峦山谷的业主们认为,这个厂群所在地恰位于深圳市供水网络系统的来源和上游处,距离深圳市铜锣径水库860米、炳坑水库460米、三洲田水库2100米,三个水库分别隶属于东部供水工程。东深供水工程,为深圳、香港两地水源地。

但比亚迪锂电否认新基地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根据深圳市生活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范围,项目选址附近涉及的水源保护区主要有“炳坑水库水源保护区”和“铜锣径水库水源保护区”。从项目选址和水源保护区的相对位置关系可以看出,项目的选址位于水源保护区集水范围的山脊线外,不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但接近水源地,已足够让周边居民担忧。振业峦山谷业主根据网上收集的材料信息,制作了一份《比亚迪公司拟建大型电池厂化学原料或污染物估计》,推测:该项目建成后或将产生苯类甲醛有机溶剂、盐酸、六氟磷酸锂、电解液等21种有害污染物,造成有毒致癌、腐蚀并污染土壤、水源、空气等影响。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曹国庆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如果与铅、汞电池相比,锂电池可以说无污染。

所谓污染,主要源于重金属铅、铬、汞等,但锂电池基本不含这些重金属。

另外,电池生产的废水一般都要经过循环、处理,电池生产过程不应该有恶臭味产生。在比亚迪项目中也列有污水处理厂建设一项。

但是,汕头大学医学院分析细胞学实验室主任霍霞对《财经》记者分析,涉及化学物品的电池厂或多或少对人体及环境都有所危害,关键是看企业对污染物的投入及处理。

中国科学院环境生态研究中心研究员、工程环境专家张付申亦对《财经》记者表示,一般小企业,由于资金原因,管控方面可能存在一定问题,但大企业不太会存在较大问题。总体来说,环保部门对大企业的环评和监测相对严格,且锂电池生产过程是可控的,不会有太大环境影响。

评审四天完成

一位振业峦山谷业主代表对《财经》记者指出,比亚迪项目的环评报告打造时间仅为七天,若除去端午节法定假日,实则为三天时间。就程序而言,比亚迪项目审批及环评报告出炉,有悖于常规审批手续。

达尔问环境研究所创办人冯永锋向《财经》记者介绍,常规的环评审批过程,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环保行政许可事项,在环保部门受理后,申请人可委托一家有资质的机构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制作完成后,公示一周的时间。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在承诺的期限内予以批复。

这其中,向公众公示并征求意见,是极其重要的环节。

回看比亚迪项目环评过程:在环保部门受理申请后,2010年4月,其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此后,2011年6月3日,深圳市人居环境网公告了开始环评的信息,当日下午即召开《比亚迪新能源材料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下称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技术审查会。五天后,按专家意见修改,经专家组长和市人居环境技术审查中心复核、出具专家技术审核意见。6月10日,编号为深环批函2011045号的环评报告就审批通过。

从时间跨度上看,整个环评报告通过评审虽为七天,但由于恰逢端午假期,实为四天。“四天评审过关并不合规。”冯永锋说。

而哪些专家对此评估、出具报告,至今未有公开信息。经振业峦山谷业主多方要求,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一方仅提供报告书简本,截至《财经》记者发稿时,索要该正本无果。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建筑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且相关信息应处于公开状态。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祥斌对《财经》记者说,根据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部门的环评规范,轻度污染和重污染工业需经过环评审批,但是没有具体的时间要求,可以说法律上存在空白,因此,具体到每个项目审批时间,存在长短不一的情况。但是,信息必须向公众公布。

由于比亚迪项目的整个环评程序并不透明,情况不为外界掌握,因此很难评说其是否合理。

建设方自制民意调查

环境影响报告书公告时间为2011年5月26日至6月9日,报告简本中,亦有135份调查问卷,其结论显示:“收集135份调查问卷,根据调查,%的受访者支持本项目的建设,%的受访者表达无所谓的态度,没有受访者反对项目的建设。调查的各个单位均支持本项目的建设。”

针对以上说法,振业峦山谷业主委员会表示,业主均反对该项目,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和问卷调查存在弄虚作假。

“据我们了解,除居住在小区内的比亚迪本厂员工存在可能外,其余无一人被调查和收集过有关意见。”一位振业峦山谷业主代表说,“没人愿意自家门口装颗炸弹。”

众多业主表示:没有见过所谓的问卷调查,也不知这一调查结果从何而来,且多次向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申请看问卷原件,对方行政复议竟然以涉及相关机密拒绝。

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回收的135份调查问卷是建设单位比亚迪收集整理后所得。这说明,作为环评报告专题组和撰写者,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没有直接参与调查问卷程序中。

对此,一位中华联合环保组织环保公益律师称,让建设方代为进行问卷调查,涉嫌违规操作,其公正性和法律效力亦由此受到质疑。

界定用地难

双方争议的焦点还在于,振业峦山谷业主们认为:涉及电池生产的企业都应是M3类工业用地,比亚迪此块土地却为M1类,因此怀疑其变更了土地用途。此前多数媒体报道也赞同此种说法。

中国工业用地划分为三类:一类工业用地(M1)是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工艺品制造等用地;二类工业用地(M2)是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医药等用地;三类工业用地(M3)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冶金、化学等用地。

据深圳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显示:G02113-003地块使用明确为M1。

通过竞拍,比亚迪锂电从深圳市龙岗区贸易工业局获得G02113-0032地块。在编号为深龙产发协2010 第 7号的《深圳市产业用地发展协议书》上显示,其土地用途是新能源材料基地地块,准入产业为电池制造。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于2010年9月25日“审批通过”上述项目用地用途。

深圳市人居委是环评审批机构,其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地块性质由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定夺,一直以来新能源电池项目就被放到M1中,若是普通电池可直接归为M3,但新能源材料产业属于新事物,目前尚无界定。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王敬忠认为,锂电池最多能归到M2,肯定不能归到M3,正常应归到M1。其理由是,锂电池属于新能源电池的范畴,新能源电池生产是完全可控的,基本没有污染。与国外相比,中国国内的电池生产企业是按照食品级的企业进行规划和管理,属环境友好型。

何谓比亚迪的新能源电池?相关媒体在采访电池专家、原美国夏威夷大学环境专家董良杰时,其指出实际上即是磷酸铁锂电池。比亚迪磷酸铁锂电池中添加了钴,所以科学叫法应该是磷酸铁钴锂电池。比亚迪生产的虽是新能源电池,但锂电池自身含有、特别是生产过程中分解产生的重金属污染依旧无法解决。

王敬忠称,电池生产添加这些物质是常有的事。添加之后主要是改变电池性能,但不会涉及污染问题。记者也了解到,由于钴价格较贵,一般添加量少,且基本都被回收了。

客观地说,由于锂电池技术刚刚起步,以后它会对环境造成什么影响,业界并不十分明确,还需要进一步的观察。

北京东华鑫馨废旧电池回收中心主任王自新认为,如果比亚迪这种电池在生产过程中能够按照技术标准、工艺等严格执行,且选址、环境评估符合规范,应该说即便存在有害物质,也在可控状态下,但是,不能排除隐瞒生产过程出现的问题。目前,国内企业偷排废水、废气,或者瞒报数据的现象,比比皆是。

由于锂电池技术的环境影响还不明确,关于新能源电池用地的归类在中国的相关条例中也就无法定论。

因此,比亚迪电池厂群及水源地受污染程度如何,亦没有研究数据支撑,且缺乏权威评估报告证明,目前仅为维权居民及相关律师可能性的推论。

环保部污染控制司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财经》记者,目前相关法规正在起草中。

应选择信息公开

但在民意及舆论压力下,2011年11月14日,比亚迪锂电了对新能源材料基地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称由于公司发展规划变更,比亚迪新能源基地建设有重大改变,需重新编制项目影响环境报告书,并将重新申报。

不过,此次环评报告的制作方仍为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从公示内容中可知,此项目产品种类、生产规模均有所改变:铁动力锂电池生产过程去除了污染可能较多的原材料生产工段,仅保留部分配件的生产和组装环节、去除了电源系统的生产、保留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和新能源及车用高端零部件的生产,均以组装为主,环境影响较小。

另外,对选址平面布置进行了彻底调整,将员工宿舍建设在振业峦山谷小区一侧,将厂房设置在远离敏感点一侧,以进一步降低污染。

更具体的布局方案及环境影响分析接下来将在第二次公示中。

公示中还提及,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要求,比亚迪将对环境影响相关情况进行信息公示,关注项目和周边环境影响的居民对项目带来影响、现有选址态度、环保措施等都可提出建议要求。

环境保护行业调研报告【第四篇】

关键词:风电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探讨

近几年来我国对电力的使用程度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众所周知对电力生产的方式大多是采用火力发电的方式,这种发电方式对我国的资源的再生带来非常严重的影响。为了使得我国的环境能够得到良好的改善,这就需要对发电的方式进行改变。而且在发电的过程中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进行发电不仅仅能够得到更加良好的电力资源,而且还能够对资源保护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目前社会上进行的陆上风电系统虽然对我国现有的资源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不得不说这种系统的实施对我国的生态环境也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这就需要在风电系统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对其自身的环境保护进行全面的研究。

1 风电项目建设流程

根据我国电力相应准则的批准,我国对风电项目的建设从2013年开始实施,在同一年国务院对相应的行政审批的项目也做出了取消和下放,企业内部的风电项目建设也从国务院下放到地方政府的相应部门执行。这一举措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整个风电实施系统的进行详细的规划,对其中涉及的流程也进行全面的执行。

2 陆上风电项目建设主要的环境影响

尽管风电项目的建设对我国的资源起到保护的作用。但是通过风力进行发电对我国的环境会产生较为严重的危害作用。尤其在我国山区进行的风电项目,对山区内部的水土平衡和森林的影响指非常大的。主要表现在进行风电项目会导致山区内部发生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的现象。严重的还会出现山区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现象,对其稳定性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

在对目前风电项目建设的社会研究中清楚的发现风电项目建设的主要地点在于我国南方的山区内部,这对山区内部生长的植物和动物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而且在发生前文中所说的危害之外,对一些较为敏感的对象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另外还有部分风电项目是建设在居民居住地附近,风电设备在运行的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和电磁等因素对居民的生活状况产生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3 风电项目建设环境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规划问题

尽管现在已经对风电项目的建设进行的相应的规划,但是在规划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国家风电项目建设的地区没有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价。而且在对风电项目建设规划的过程中对需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也没有进行合理的编制,这就导致在进性风电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对地区环境的了解程度还有很大的不足。部分风电规划中倒是表达出了环境的报告,但是这还存在对项目地点环境状态分析没有达到相应标准的问题,这就导致在进行风电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管理没有做到准确的执行。

可行性研究阶段

要想加强陆上风电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就必须进行相应的可行性研究,在对环境状态进行评价的过程中,还需要对环境实施有效的保护政策。对大型的风电项目建设的地点实施有效的可行性研究对环境的保护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对整个风电项目建设进行深入的研究,清楚的发现进行可行性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在于我国制定的法律规章,这也从侧面说明了进行风电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是我国对环境进行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微观选址阶段

风电场微观选址是对可行性研究阶段成果进行现场确认的关键阶段。实际上,随着现场调查的深入,本阶段可能发现上一阶段未调查到的环境敏感点,对于这些分布范围较小的敏感点,通过机位的微观调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可以有效避免或减轻对这些敏感点的环境影响。但由于本阶段缺乏环境保护令业机构的监督,设计单位往往只考虑风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如何降低工程造价,忽略了对这些环境敏感点的保护,最终确定的不合理的风机布置给后期环境保护带来了很大困难。

施土图设计阶段

风电建设项目施土图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主要在开展主体工程设计的同时,同步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设计。目前,该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滞后,甚至没有开展同等深度的设计。

4 加强风电项目建设环境管理的建议

加强“同时设计”管理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投资必须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保证专款专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核准的必要文件,项目核准单位应明确项目开发企业中报核准项目时,必须附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在开展风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设计,设计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复核。

加强“同时施工”管理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和水保监理土作。建议环境监理在微观选址阶段就开始介入,并贯穿微观选址、施工图设计及工程施工全过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及批复中的监测计划,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测土作。在风电建设项目施土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环境监理监测落实情况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风电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出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重大变更,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变更文件。

结束语

在社会实践中清楚的发现目前社会上进行的风电项目建设对我国资源起到非常重要的保护作用,能够在进行发电的过程中降低对我国资源的使用。下单时这种发电方式对我国的生态环境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这就需要采用合理的方法对陆上风电项目建设中的环境保护管理进行有效的加强,促使在风电项目建设的过程中技能减少对我国资源的使用,还能够提高对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从而提高这项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贾秀芹,李在卿。风电场建设和运行中的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研究[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4).

[2]尚佰晓,王莉。低山丘陵区风电项目生态恢复环境监理探析[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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