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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报告范例(推选【优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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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报告【第一篇】

县府办:

#月#日,我镇区域内及上游地区普降大暴雨,降雨量达*毫米以上。山洪爆发,横冲直撞,沿河两岸一片汪洋,大片良田沃土被淹没冲毁。#月#日又下了大暴雨,洪水猛涨。两次洪灾,我镇受灾面积共达*亩,其中冲毁耕地*亩,预计损失粮食*吨,直接经济损失*元,*余人生命财产受到洪灾严重威胁,给我镇农业生产、群众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现将洪灾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受灾情况

灾情发生后,镇党委、政府迅速组织脱产干部到灾区慰问灾民,察看灾情。据统计:全镇受灾*村,*户,*人,受灾面积*亩。其中:淹没水稻*亩,成灾*亩;淹没玉米*亩,成灾*亩;淹没花生*亩,成灾*亩;淹没蔬菜*亩,成灾*亩;淹没豆类、西瓜*亩,成灾*亩;水毁耕地*亩,跨塌房屋*间,*户,*人受伤;滑坡*处,毁坏耕地*亩;毁坏乡、村公路*处,*米;毁坏渠道*处,*米;水毁河堤*米;跨塌山坪塘*口。××等村受灾尤为严重。

二、救灾措施

1.组织有序,抗灾主动。洪灾发生前,镇党委、政府认真落实了镇、村两级防汛领导班子和抢险队伍,制定了防洪预案。镇、村组织抢险队*个,共*人,其中镇应急抢险队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精壮职工*人组成,汛期坚持了昼夜值班制度。#月*日晚*点*分,镇指挥部发出防汛紧急通知,并迅速调集抢险队待命。由于组织健全,措施到位,抢险主动,两次洪灾,人、畜无一伤亡。

2.核实灾情,慰问灾民。镇党委、政府一边抢险,一边派出工作人员,深入灾区,核实灾情,稳定社会秩序,组织群众奋力抢险救灾。因此,灾区秩序井然,无一起治安案件。

3.落实措施,指导自救。灾情发生后,为全年双增收目标的实现增大了难度。党委、政府把着力点放到了落实救灾措施,指导生产自救上。#月#日连夜召开了党委会,对抗灾救灾作了进一步部署。#月#日上午召开了各村、镇属单位党支部书记会议,专题部署抗洪救灾工作,落实以下措施:一是帮助灾民树立信心,打气鼓劲,增强斗志,激发生产自救的激情;二是洪水退去后立即组织洗苗、扶苗工作,对不能恢复的,提出改种补种意见,并组织了种源,对受灾的农作物病虫防治进行了统筹安排,力争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三是帮助农民发展短线经济,增加当年收入;四是加大小家禽及草食畜禽的发展力度,号召灾民人平均养家禽*至*只。

4.加强疫病监测,控制疫病流行。政府和卫生院、所分别已派出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深入灾区,对人畜饮水严格消毒,控制疾病源头,杜绝疾病流行。

5.对重灾户的生产、生活进行妥善安排,特别是垮屋的*户、*人,人人落实住处,个个有饭吃。

6.迅速组织恢复交通。乡村公路数处滑坡、跨塌、毁坏严重,*村河沟公路长达*米的路基被全部冲毁,恢复难度较大。其余地段已投入力量抢修,以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7.迅速组织力量修复河堤,严防下次洪灾造成更大损失。为保证大春灌溉,对水毁渠道已进行全面抢修。

我镇两次洪灾面积大,损失重,涉及面广,情况较为严重,镇党委、政府正全力以赴帮助灾民克服困难,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特此报告

××镇人民政府

损失情况报告【第二篇】

火灾损失鉴定

根据最近发布施行的_第 108 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今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确定火灾财产损失情况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在国家发改委、_就火灾损失价格鉴定下文前,对火灾损失鉴定的探讨。

背景:最近,我们接到因家用电器质量问题引起的火灾当事人来对一年前的火灾损失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的目的是与厂方协商(或诉讼)赔偿。1、当事人持本地消防大队的委托书(委托内容主要是:请你单位对XX村XX家1月X日火灾损失进行价格鉴定);2、当事人单方委托。

我们认为:1、消防大队的委托必须有明确的鉴定标的,只委托我们对火灾损失一宗进行价格鉴定,我们不能受理。如消防大队委托,列出详细的鉴定清单,我们应当受理。2、当事人单方委托,根据认证的`目的,我们应慎重受理,因当事人对自己的损失委托,自己愿意写多少写多少,从当事人自己列的清单看,我们认为不太符合当地的实际,一般农村家庭,价值上万元的电脑2台,一套沙发近两万,服装150余套。3、可双方当事人委托,我们出具价格认证结论书,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对委托认证标的达成一致,目前看不太可能。

根据《_消防法》的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火灾事故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火灾统计程序规定》对火灾损失的认定程序、方式、核定方法等作出规定。

损失报告【第三篇】

1.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从1995年度开始,我国财政部陆续和修订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法律界和一些公众人士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一种行业规范,不能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依据,判断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依据审计准则。

2.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够清晰。从法律角度上讲,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四个法律要件为:第一,违法行为的主体为注册会计师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第二,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心态;第三,注册会计师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为结果侵犯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第四,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审计报告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为的一种结果,评价其真实性、探究其偏颇的原因。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决不能简单地以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样的标准来判别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3.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类型“重行轻民”。目前,我国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刑法》、《证券法》中涉及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条款较多,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款则较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不断改变.在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可是这方面的规定恰恰最不完善。实际当中,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大多都是行政责任,很少有民事责任。不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受害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也就得不到弥补,也就不能对注册会计师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同时我国相关的法律也只是规定了事务所应进行民事赔偿,而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没有做出规定,这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就大打折扣。西方等发达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的,承担无限责任,这样,一旦发生重大违规行为,注册会计师个人就有可能由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倾家荡产。所以,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注册会计师也就会尽可能遵循执业准则。

4.法律条文不明晰,弹性大,法律用语模糊。《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5.不同法律规定之间、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矛盾。《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现实当中,法院往往只从审计报告与客观事实是否相违来判断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而忽略甚至无视审计报告的基础——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二、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定的思路

1.明确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与作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操作的,为提高《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可在《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一级法律中明确提出独立审计准则的概念、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绝对担保与合理担保的区分,明确注册会计师没有违反独立审计准则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会计师职业界还应完善执业规范,根据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和自身能力,对各项审计规范要准确定位,正确界定哪些必须执行而作为行为准则,哪些参照执行而作为指南,以界定责任。

2.正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会计师行为的违法性主要应表现为:第一,违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出具了该条所列三种情形不应该出具的报告。第二,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所出具的报告中没有指明该条所列四种应予指明的情况。第三,违反《证券法》第161条之规定.在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没有按照执行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没有进行核查和验证.导致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的。

3.正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过错问题。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已经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中存在错报或漏报,并且认识到该错报或漏报足以影响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却不在审计报告中披露:或者注册会计师发现了被审计单位的重大违法行为。却不披露或不向有关方面汇报。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审计人员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审计人员在相同条件下可能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行为。毋庸置疑,注册会计师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国际上的做法一般是:对于审计客户,审计人员的责任建立在两者直接的“契约关系”基础上。按照民事侵权法,审计人员要对客户承担一般过失责任。(一般过失,是指没有给予应有的职业关注,对审计人员而言,应有的关注实际上意味着遵守独立审计准则)。显然,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和欺诈行为更需要对客户负有责任。而对于日益增多的有第三者提出的诉讼,审计人员一般对自己所知道的可能依赖审计意见的人(审计工作主要受益人)以及任何自己可以想象到依赖审计意见的人(可以预见的第三者)承担一般过失责任。重大过失和欺诈责任扩大到所有第三者,包括“可以预见的第三者”。

4.正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损害结果”。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损害事实应为财产损害,它可以表现为委托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和损失,也可以表现为未来收益的丧失。注册会计师对于有利益关系的第三者(如报表使用人),也会对其财产产生不利影响,如证券购买者因为作为重要参考信息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告不实带来的价格下跌的危害;贷款商由于以不实审计报告为依据,失误地贷出款项带来的坏账损失等等。确定损害事实的存在,还关系到赔偿额的确定问题。目前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的索赔金额愈来愈大。有些甚至达到令人瞠目的天文数字。赔偿金额应该根据受害一方的财产损失确定,由于经过审计的会计报告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信息来源,因此目前发生的许多涉及资本市场的诉讼案例,往往牵连着广大股民,牵涉的索赔金额也往往成为巨额数字。但是有不实陈述的审计报告决不是股民产生损失的唯一原因。

所以适当确定注册会计师的赔偿比例与股民的财产损失数额的关系十分重要。否则,注册会计师因一时工作不慎,就可能引来导致事务所破产的“灭顶之灾”,将会使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风险过于巨大,将会阻止人们从事这一对社会有重要意义的职业。

损失报告范文【第四篇】

尊敬的*******勘探开发事业部****经理部:

********钻井队于2018年3月7日因等井位至2018年5月22日等停76天,已造成如下损失:

工人工资8500元/天,共76天合计646000元。

生活费480元/天,共76天合计36480元。

生活水费用400元/天,共76天合计30400元。

值班车费用240元/天,共76天合计18240元。

设备折旧费用2000元/天,共76天合计152000元。

每日发电柴油费用2200元/天,共76天合计167200元。

场地租赁使用费用300元/天,共76天合计,22800元

以上费用76天     合计:1073120元。

********钻井队2018年5月23日因进入**10-1井台道路未协调通,等搬家至2018年7月25日等停63天,已造成如下损失:

工人工资8500元/天,共63天合计535500元。

生活费480元/天,共63天合计30240元。

生活水费用400元/天,共63天合计25200元。

值班车费用240元/天,共63天合计15120元。

设备折旧费用2000元/天,共63天合计126000元。

每日发电柴油费用2200元/天,共63天合计138600元。

场地租赁使用费用200元/天,共76天合计,12600元

以上费用63天     合计:883260元。

两次等停费用总计139天      总计:1956380元

因长时间等停对我队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还对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了负面影响。

特此申请甲方按上述实际情况等停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酌情给予经济补偿。

损失报告【第五篇】

全面收益这一概念是美国财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80年在第3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3)中正式提出的。1985年,FASB在第6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6)中对全面收益和全面收益构成要素进行了规范的定义。全面收益被定义为:全面收益是指一个企业在一定期间由源于非业主的交易、事项及情况所引起的业益(净资产)之变动。它可以简单解释为一定期间内除业主与分派业主款之外所有的业益变动。全面收益包括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四个要素。

虽然全面收益与净利润在会计确认上都使用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四个要素,全面收益比净利润涵盖内容更丰富,全面收益除包括企业经营活动中创造的经营成果以外,还包括企业在某一特定期间经济交易或物价变动所带来的未实现的资产变动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即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从全面收益概念来看,其反映的是一种损益满计观,按照损益满计观,影响所有者权益变动项目(不包括业主投资和分派业主款)属于当期业绩组成成分,尽管一部分项目被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但应该作为其他全面收益进行报告。

二、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负债及收入费用的全新解读

新会计准则体现了资产负债观以及全面收益的理念。新会计准则对企业业绩报告的影响源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并体现在新增加的“利得”和“损失”要素上。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诸如工具和投资性地产项目进行后续计量,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确认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利润分配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这两个概念的引入,使得传统会计收益的范围得以扩展。利得和损失又进一步分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

新会计准则尽管引入“利得”和“损失”两个要素,然而在利润表中并没有单列这两个项目,利得和损失项目包含的内容也只是在各项具体准则中进行规范。其中包括:(1)资产减值损失,包括各项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减值发生的损失;(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核算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3) 投资收益,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企业处置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损益;(4)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罚没项目产生的利得和支出,以及政府补助利得、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按照新会计准则,利润=收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而这也仅仅是在利润表中体现的利润。这部分利润会在会计期末结转到所有者权益项目当中,然而并不代表企业全面收益。根据新会计准则报告要求,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属于全面收益的一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又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和其他项目。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体现资产负债观,资产负债观关注企业净资产的变化。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属于没能在企业净利润中反映的价值变动。

三、新会计准则对企业业绩报告的新释

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编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根据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信息,可以得到企业在会计期间内的综合收益信息。然而由于综合收益的信息仅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报告,其有用性可能会受到质疑。

2009年5月,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征求意见稿)》,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项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这意味着,我国企业报告综合收益项目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在利润表中引入综合收益指标,将有助于投资者分析企业的全面收益情况,投资者不必借助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去分析企业当期的综合收益。另外,在利润表中报告综合收益将突出综合收益的理念,投资者在评价企业当期和未来业绩时,会更加关注未包含在损益表中的其他利得和损失项目。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例,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仅当其被出售时才能将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企业通过在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中报告当期直接确认的利得和损失以及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利润的金额,将提供给投资者这一金融资产价值变动对当期以及未来业绩影响的信息,将有助于投资者分析企业当期全部已实现收益的构成成分,进而提高业绩报告的有用性。然而,也应意识到,由于其他综合收益全部都是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因此报告这一信息可能会增加企业业绩报告的波动性,对投资者评价企业业绩带来干扰。

四、新会计准则的要点

1.规范性。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就有了一个共同遵循的标准,从而使会计行为达到规范化,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2.权威性。会计准则作为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的规范和处理会计业务的准绳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它的权威性。

3.发展性。会计准则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下,人们对会计实践进行理论上的概括而形成的。会计准则具有相对稳定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会计准则也要随之变化,进行相应的修改、充实和淘汰。

4.理论与实践相融 合性。会计准则是指导会计实践的理论依据,同时会计准则又是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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