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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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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生产法活动总结1

盼望已久的寒假终于来到了。怎样过一个温馨、祥和而又安全的`寒假?20xx年1月19日下午,放假前期我园各班分别举行了20xx年寒假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教育责任重于泰山,我园一直以孩子的安全为重中之重,一切以孩子为中心,让孩子能在家中度过每一天。

教师根据各班孩子的年龄特点,对幼儿开展了寒假安全教育活动,从交通安全、防走失、放溺水、防拐骗等方面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幼儿安全意识和自身防卫能力,确保寒假幼儿安全。

交通安全

教师结合图片,深入浅出地讲述了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识,引导孩子感知日常生活中行走、过马路、乘车时如何注意安全,教育孩子做一个遵守交通规则的好娃娃。

用电安全

活动中,老师们通过情景表演、观看视频等形式,让小朋友了解电在生活中的应用,学习正确使用电和电器的方法,认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安全用电标志。小朋友们都认真学习,仔细观察,主动分享自己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加深了幼儿对电的了解,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防火安全

教师通过实物、图片让幼儿了解消防安全常识,火灾扑救常识,没有家长的陪同下不能自己燃放烟花爆竹等,重视生命安全。

疫情防控

教师通过给孩子视频、图片、讲诉、等方法说明疫情来了我们应该怎样做好防护工作。通过实际演练加强孩子对病毒的警惕性。

最后,通过发放了《致家长一封信》到每位家长手里,请家长在寒假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共同做好安全教育与防范工作,希望孩子们能平安度过一个有意义的寒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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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生产法活动总结2

20XX年6月3日上午10点30分,贵阳市云岩区20XX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仪式在中建四局华南分公司贵阳中天未来方舟G10组团项目经理部举行,从而拉开了今年以“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高全民安全素质”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序幕。

企事业单位200多人参加活动仪式,与会领导有云岩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李发军、贵阳市住建局安监站站长孙筑刚、贵阳市交管局云岩分局副局长赵军、云岩区住建局副局长张冀、云岩区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孙和亮、云岩区安监局局长吴继红及副局长罗永华、水东社区服务中心主任方超等政府单位领导。

云岩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李发军在启动仪式上做了动员讲话。随后贵阳市住建局安监站站长孙筑刚、贵阳市交管局云岩分局副局长赵军、云岩区住建局副局长张冀、云岩区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孙和亮、云岩区安监局局长吴继红等领导就“安全生产月”活动做出安排部署,并要求从思想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策划,严密组织,确保活动要取得成效;、各生经营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深入扎实开展安全大检查,确保安全管理水平再上新的台阶。中建四局华南公司总经理刘洪代表企业作“安全生产月”宣誓:生命无价,安全为天,为了个人的安全健康,为了家庭的幸福美满,为了企业的和谐发展,我郑重宣誓: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操作,不违章指挥,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接受监督。自觉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我将以实际行动,确保施工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3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议案。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件大事。新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对原法进行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修改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在对新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中,以下几点对笔者启迪深刻。

一、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安全生产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人。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把原法“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修改为“为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落脚点,经济发展高于安全生产,这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义。修改后的表述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就克服了这一问题。新法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学、更加人性。总之,这部法律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使其成为一切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的根本。

二、确立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明确了乡镇基层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在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例:一些违法的企业总是躲在小街小巷里,只靠安监部门很难发现,而乡、村和居委会能搞得清楚哪个地方有违法企业。只有强化乡、村一级的责任,才能第一时间发现、制止、报告,及时消除隐患。为此,新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明确了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六、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创新工作,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八、大幅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违法成本低被认为是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这样规定充分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这些修改突破了现行法律的很多处罚规定。

笔者认为,法律的强制性在于其严厉性。新法的出台,有力地解决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本该严厉的法律责任不严厉的问题,它的贯彻执行一定能大幅度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有效缓解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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