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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中国婚姻研究报告汇聚(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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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国婚姻研究报告【第一篇】

她和他都离异单身。或许是因为同命相怜,他们慢慢地走到一起。他们的新家在六楼,一套带顶层大露台的房子。

她说她喜欢养花,他就特意选了这套带露台的房子,并一趟趟地陪她去买花,再一层一层地爬台阶搬上来。露台上摆满了花盆,像一个小小的花园,是她所喜欢的样子。

幸福的日子,在一个夏日的午后戛然而止。

那天,她在路边等他时,一辆汽车摇摇晃晃地在马路上横冲直撞,她躲闪不及……。

醒来的她左腿被截肢,她无法面对这样残酷的现实,每天以泪洗面。他每天衣不解带地守着她,直到出院把她一步步背回家。

她坐在轮椅上,看露台上那些姹紫嫣红的花草,心中更加伤感:住在这么高的地方,想下楼太困难了,从此以后怕是要被囚禁在屋里了。

他看懂了她的担忧,小心翼翼地建议:“要不,咱们换套一楼的房子吧?”

她摇摇头,内心深处无法判断他到底能在她身边坚持多久,不想白白折腾。

她还听说,他的前妻一直没有再婚,早已从大洋彼岸飞了回来,有人看到他和前妻坐在一起相谈甚欢。

不知不觉,这一年的时光走到了最后,她却没有半点儿过节的心情。

那天,她忽然听到楼下传来嘈杂声。就在这时,他突然回来了,笑呵呵地问:“外面这样热闹,你不去看看?”她摇摇头。

他却不由分说地推着她来到阳台上。她看到楼下有好几个工人带着工具在吵吵嚷嚷,时不时地抬起头来向空中指点着什么。

“我拿到一份意外的年终奖,你猜猜是什么?”他兴冲冲地问她,她摇摇头。

他笑着说:“公司效益不好,我早就想在外面找一些私活儿。很巧,我前妻从国外回来,她要投资一个项目。于是,她就把签约的事情委托给我。昨天,这个工程项目终于顺利签约。按照规定,本来要奖励我一辆汽车。但我拒绝了,我的要求是,把这些钱折算一下,给咱们家装一部电梯……你看,工人们都来了,很快,你就可以乘坐专门的电梯上下楼了……”

最新中国婚姻研究报告【第二篇】

的聚会——热闹,从那样穿布鞋扎羊角辫的年纪中走过,总有一种时间冲不散的热络,无话不谈、笑语连天。可是热闹过后却又忍不住的心酸,十几个人中除了正在上学的几位外,基本都已定亲,或者成家生子。面对我无言的惊讶,没有人给予过多的解释,本来就是含羞带怯的年纪,又如何将这种事情形容得轻描淡写。

在我还未从聚会事件的震惊中回神,同村远房的大娘又托父亲帮忙处理她年仅二十岁的儿子未婚生子的事情。这次我的反应就不止是惊讶,还有更多的疑惑不解。对于这种未经任何法律程序便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并生育儿女的现象,在农村究竟普遍到何种程度,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与远在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东街的刘敦萍同学,就农村中未正式办理结婚手续便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现象,展开了联合调查。

在搜阅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种普遍存在于农村地区的、没有配偶的青年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法律上成为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的存在状况。

为了弄清楚事实婚姻在农村中占新婚人数的比例,同时又考虑到这样一个敏感的话题及农村大众对于这个问题的认知度,我们对于此项问题分别以同熟知村里事务的长辈闲谈、向村妇联主任咨询及对户籍办、计生办相关工作人员采访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在xxxx—xxx年间,xx省xx县xx乡xx村公开举行婚礼的青年男女为xx对,但仅有六对男女于婚前到相关部门办领了相关手续。约占受调查人数的xx%。其余xx对中,有xx对青年男女在婚礼举行后xx—xx个月后补办了结婚手续。剩余xx对,自婚礼结束至今未补办任何相关手续,约占受调查总人数的xx%。

而xx省xx县xx镇xxxx—xxxx年间公开举行婚礼的xx对夫妇中,仅有两对未办理结婚手续,仅占受调查总人数的xx%左右。

对于两地事实婚姻所占比例的差距,我们又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发现,两地对于这种未办理任何手续即以公开、持续状态生活在一起,甚至生育儿女的青年男女事例的监管与处罚办法的差距,导致了这种差异的产生。具体的监管与处罚办法,并未在计生办等相关部门得到确切答复,仅从村里受处罚的实例中总结得出:xx省xx县xx镇xx街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儿育女,一旦被计生办查出,则会对其进行高额罚款,金额至少是xxxx元人民币;相应的xx省xx县xx乡xx村的此种情况的罚款仅在xxxx元左右。

二、事实婚姻的存在形式。

总结了69对受调查人选中的事实婚姻存在状况,得出事实婚姻存在的两种形式:

(一)符合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的事实婚姻。即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所形成的一种现实的、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基于这种原因存在的事实婚姻关系,大多数会在子女出生前,为解决子女的户口问题而去相关部门补办结婚手续。因而,这种婚姻关系具有存在时间短、社会影响小的特点。

(二)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的事实婚姻。即男女双方或一方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等原因,在举行婚礼前无法从相关部门领取合法证件,是事实婚姻的最主要存在方式。基于这种原因产生的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存在时间长、社会影响大的特点。

三、事实婚姻的存在原因。

经过调查,事实婚姻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原因有三:

(一)农村地区落后的婚姻观念。在受调查的两地农村,很多初中毕业后无法继续深造的青年男女,在其十八九岁时父母即为其张罗相亲,只要门当户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太大的意见,就会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进行订婚。订婚后一到两年的时间,就会举行婚礼,以此作为结婚的公开及必备的要件。基于这种原因结合的青年男女,大多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无法从相关部门获得法律婚姻的有关批准,不得以而维持这种不登记“结婚”的关系。

(二)淡薄的法律意识。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人们受传统的婚姻形式的影响,及相关法律知识的缺失,认为公开举行婚礼即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备且唯一的条件,从而忽略法律对于婚姻关系的约束及保护的重要性。也有青年男女外出务工是相识、相知、相恋、进而生活在一起,回到家乡举办一个形式上的婚礼后又双双外出务工,因暂时不要孩子,这种缺少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便长久而持续的存在。

策执行力度相对轻些,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由于相关部门的政策执行的相对严格些,有一部分的青年先订婚,等到够结婚年龄时再结婚;一小部分不够法定年龄便结婚生子的青年便承受着各方面的风险。

四、事实婚姻产生的影响。

这种缺少法律保护的婚姻形式,在普遍存在的同时也潜伏着诸多不稳定的因素。

(一)事实婚姻缺乏法律的保障和约束,影响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如事实婚姻当事人发生离婚、一方死亡、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容易引起纠纷。而且处理这类纠纷和使用法律相对比较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全面及时的保护。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就曾出现过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公开共同生活的男方将在家务农的女方抛弃的事情,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双方打起了无休止的官司,至今未得到确切的判决,但双方家庭反目成仇却已成定局。

(二)事实婚姻损害了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合并生育子女的青年男女,不仅不利于女方的身心健康,同时因户口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也会侵害孩子受教育的权利。

(三)事实婚姻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这种违反结婚登记法定程序而存在的事实婚姻,使婚姻关系逃避法律的审查和束缚,主张了早婚、包办婚姻等违法行为的产生和蔓延,影响我国婚姻政策的贯彻执行。

五、改善措施。

事实婚姻在农村地区的普遍存在,给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带来诸多不便,为此必须采取相关措施,使这一情况得以改善。

(一)加强法制思想建设,改变农村地区民众的传统婚姻观念。相关部门,尤其使民政局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该定期进行普法教育宣传,讲婚前登记的必要性及重要性,一次避免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结合后的婚姻关系中又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纠纷,同时有利于优生优育政策的实行。推行普法宣传教育,进一步的改变农村地区落后的婚姻观念,减少早婚、包办婚姻等违法行为的出现,进而维护法律婚姻的权威性。

最新中国婚姻研究报告【第三篇】

楼下住着一对老夫妻,男的是离休的处级干部,女的退休前是一家大医院的主任医师。

他们的两个孩子,一个是某局里的中层干部,一个在国外读书。

入秋的一个傍晚,我看见那老夫人在翻晒萝卜。

我很奇怪,像她这样的家庭,还用自己腌菜吃吗?

我问她,张阿姨,你家还腌咸菜吗?

那老夫人很有丰韵,笑起来一脸的幸福。

她说,你王伯就爱吃我做的萝卜咸菜,吃了一辈子都不腻,过去工作再忙,都要给他腌菜,何况现在退休了,有多是时间。

望着翻菜的老人,忽然就想起林语堂先生的名言:爱一个人,从他肚子起。

对那些走过几十载风风雨雨的婚姻来说,爱可能真的就落在碗里,落在“萝卜干”上了。

不是每份爱都是惊天动地的,实实在在,朴实无华是婚姻的一种境界。

最新中国婚姻研究报告【第四篇】

天气预报说今晚有超强台风登陆,她便早早收摊回了家,将家中的窗户仔细检查了一遍又一遍,生怕漏掉了哪个小细节,据说这是百年一遇的强台风。

他是一名环卫工人,每天是这座城市起得最早的人,当别人都还沉浸在睡梦中喃喃梦呓时,伴着黎明的冷清和孤寂,他便开始一天的工作了,在昏暗的路灯下,沿着清孑的街道,一路扫着落叶和垃圾。

她患过小儿麻痹症左腿落下了毛病,走起路来有点瘸,可手很巧,于是便在小区门口支了个缝衣修鞋摊,靠给时装女店修改衣裤为生。

每天不用起得很早,可那些时髦的女人,常常因一条边缝、一个裤角没有缝到位,而和她讨价还价、纠缠不清。

清苦的日子,在相安无事的岁月中流淌着,但两人生活得却十分和美。

女人回家时,雨已经下得很大了,风也一阵紧似一阵,街上没有了往日的川流不息,车辆飞快地开着,路上行人很少,如果没有什么非办不可的事,人们宁愿呆在家中,静候台风的来临。

街道两旁的大型广告牌也不再风光了,正在被逐个拆除。他穿着雨衣,推着自行车沿街走着,因为风大,很多树叶不停地往下落,顺着雨水,慢慢地漂着,如果不及时清理,流入下水道,极易造成堵塞。

雨点打在脸上,渗入眼内,酸涩的有点睁不开眼,他揉了揉眼,理了理额前被雨水打湿的头发,停下脚步,清扫了一下路面。

这时一辆快速行驶的汽车从他身旁驶过,路面的积水被溅得老高,泥污水溅了他一身。

这时女人拨通了他的电话,他支起自行车走到一个屋檐下,电话那头传来了女人的声音,问他什么时候回去。

他说,可能要晚一点,女人还追问了一句,要多晚啊,今晚台风要来,早点回家吧,他嗯了几声,挂了电话,那份关切暖浓浓地一点点渗入他的内心。

此时风越来越大,雨也越下越大,他看了看前方被烟雨笼罩下的街道,心想着巡完这一趟就回家,天已经黑透了,不远处还有人在拆着广告牌。

这些人也是够辛苦的,冒着雨还在工作着,他正想着,突然一阵风吹来,站在广告牌上的人就像片落叶一样,掉了下来,不好,有人受伤了,他加快了步伐。

那人躺在地上,痛苦地呻吟着,也许是腿骨折了,他掏出手机,正准备打120,可是手机已经被雨水完全淋湿了,顾不上多想的他,轻轻地扶起他,抱起他冒着雨向医院奔去。

女人在家中,一边拨打着他的电话,一边看着电视中的新闻,一遍遍拨打一次次关机,这令她的心很是不安,心不禁咯噔了一下,有些发毛,莫非是发生了意外,她不敢再往下想了。

她对司机说,沿着城市的每个街道转圈吧,我找我男人,他一早出门到现在还没回家,女人语无伦次地诉说着,司机安稳了一下她的情绪后,沿着城区的街道慢慢地转着。

一条巷子,一条街道、一条马路地过,最终还是没发现男人的踪影,看着车窗外如珠的雨水,视线模糊了她的双眼。

此时,车上的广播中传来本地电台的新闻“下面播送,本台刚刚收到的消息,超强台风已于今晚8点半在本市铜陵镇登陆了,登陆时近中心风力达15级,目前台风正向偏西方向移动,受台风过境影响,预计今明两天,还将有大到暴雨…”,此时播音员突然停顿一下,“下面插播一则寻人启示,王如霞,您的爱人此刻正在家中等着您,听到广播后,请快速回家……”

风肆虏地刮着,雨无情地打在她的身上,任凭雨水在她身上肆无忌惮地冲刷,也无法阻挡住她回家见到他的那份渴望,走到家门口,她的腿有点软,他冲出门一把扶起她,紧紧地抱在怀中,顿时两人泪流如珠。

这份等候是焦急的,却是美丽的、令人感动的。

最新中国婚姻研究报告【第五篇】

11月1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据介绍,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

总结整理出来30个案例的审判精华,供朋友们参考学习。

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典型意义:伴随着城镇化飞速发展的步伐,围绕农村土地的各种纠纷也出现上升趋势。如本案中的情况,张某一家把获取土地补偿款等利益作为结婚的主要考量因素和目的,这样的仓促婚姻往往因缺乏感情基础而极不稳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也都是极度不负责的做法,更存在着法律和财产上的风险。金钱买不来爱情,也锁不住婚姻,终身大事还是谨慎为好。

典型意义: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她们出于照顾家庭的考虑,往往以牺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为代价;另一方面,在出现婚姻纠纷时,女方往往由于没有为家庭带来直接经济收入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本案中,考虑到曹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离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还要抚养孩子,经济压力比较大,因此判决岳某给付曹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典型意义: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和谐,社会和谐便成了无本之木。本案被告陈某领不但不赡养年迈的父亲,而且还抢钱霸地,施以暴力,其不孝行为与中华民族良好的道德传统背道而驰,格格不入。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受案后,认为这是一件“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典型案例,遂在原被告所在村提前张贴开庭公告,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此案。庭审中,法官的教育、旁听群众的议论、父亲的控诉指责,形成了一股不可辩驳的正能量,迫使被告陈某领当庭承认自己的错误做法,跪求父亲原谅,并保证认真履行法院判决义务。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进行审理,结合社会舆论打造“孝道红黑榜”,不失为审判机关在培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道路上的一种探索形式。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扶助。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医疗费的权利。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本案的被告刘某作为原告七个子女中的赡养义务人之一,无论从道义上、伦理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在老母亲年老体弱且患有疾病的情况下,被告应当与其他兄弟姊妹一起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使老母亲能够安度晚年、幸福生活,而被告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三番五次推诿履行,并公开放言不管不顾老母亲,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引起民愤。法院在确认双方关系和事实前提下,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彰显了法治权威,同时也维护了道德风尚。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亲生子女,还是养子女,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责任。本案原告夫妇收养被告的时间在1987年,虽然未按法律规定办理任何收养手续,但法院裁判时应充分考虑到原告夫妇的文化水*和邻里乡亲的证言,如果仅因原告未能办理收养手续便否定收养关系,不但会让群众不信服,也不利于保护做出善行的原告夫妇。被告冯某伟作为原告夫妇在河边捡回的弃婴,能够健康成长并结婚育子,完全受原告夫妇养育恩赐,原告夫妇含辛茹苦供养子上学接受教育,为其操办婚姻,帮其照顾孩子,但被告及其妻子的种种行为,不仅伤害了原告夫妇的感情与合法权益,更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判不仅是对忘恩负义行为的惩戒,更是民意所向。

典型意义: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时都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均生活水*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审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准予未成年子女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依法支持其请求其父增加抚养费的主张。该判决契合了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典型意义: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前,对此一直存在争议。而《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合理的判决。

典型意义: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不直接抚养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视子女产生纠纷的原因较多,问题很复杂,其产生的根源往往是由于双方“草率”离婚时对处理子女抚养及对方探望子女考虑不周,以致于产生矛盾隔阂。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比较原则,仅有一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类案件在审理时,法院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探望的方式亦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的有效执行。

典型意义:本案是子女抚养纠纷,在这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考虑到这一特殊性,尽量协调调解结案。如果确实无法调解,对这类案件应尽快依法判决。另外,也应考虑到原告的生活环境,有时原告户口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这时就应该考虑如何最大程度保护孩子的权益。本案中,原告虽是农村户口,但原告从出生起就生活在县城,并在县城居住上学,而且被告也在县城购买住房,考虑到这些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支付原告抚养费。

典型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离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无辜的。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一个永远都无法改变的事实。父母双方再婚时,均要客观的、现实的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和感情,均应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这样,孩子的幸福才不会因为父母的分离而削减。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之所以发生,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同时,法律也需要有人去维护,否则只是白纸一张。特别是面对弱势群体权益被侵害时,法院发挥公正审判职能显得尤为重要。该案告诉我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典型意义:赡养扶助义务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这里所指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也不能以要赡养亲生父母为由而拒绝赡养养父母。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因拆迁引起的赡养纠纷也逐渐增多,有不少再婚的老人,各自的子女为获得拆迁款,不仅不赡养老人,而且把老人拒之门外,这种行为既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当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后,无论是不是亲生子女,都具有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继父母的赡养问题更加复杂。当前农村存在很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针对赡养继父母这一特殊群体,需在农村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形成正确认识,及时维护农村老人合法权益,确保老人安度晚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陈某某的姐姐陈某,是否能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一般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但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第一顺序监护人系配偶,如果纠结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会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侵犯时,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则其永远也离不了婚。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原告陈某某的姐姐作为监护人代为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涉及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案件。当前,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订一纸“保婚”文书,而“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但是,这些协议究竟有没有效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刘某某无相反证据证实杨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争议的一个主要焦点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这在广大农村是比较典型的。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像本案这种情况,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这一点,希望广大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予以特别关注,离婚时要审慎对待这个问题,应依法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关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是被执行人有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并且被执行人还采取编造谎言欺骗法官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严重缺乏社会诚信。《_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彭某某作为彭小某的生父,对彭小某有抚养的义务,此种义务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_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就本案来说,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也明确彭某某每月二十五日前应给付彭小某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时止。但是,彭某某并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不仅对其亲生儿子彭小某不闻不问,还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未能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在法院立案执行后,彭某某虽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的执行。这种行为不仅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也背离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被执行人不仅未主动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是严重缺乏社会诚信的表现。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社会是一个讲究诚信的社会,一个缺乏诚信的人不可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认同。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未来,诚信可走遍天下,失信将会寸步难行。

典型意义: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这些理由都将难以被法院认可。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当地消费水*、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典型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在法院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受理离婚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若在分道扬镳的岔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诚相待,无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但是现实生活往往不同于童话小说,离婚中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公*分割,无疑能更好*息双方因离婚带来的不快,促进双方好合好散。在调处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明察秋毫,既是对失信一方的惩罚,亦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无疑也对社会的安定和谐有莫大的促进。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亦未得到支持。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既得不偿失,也失了风度。

典型意义:本案例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体现了近年来物价上涨与未成年人抚养费理念、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冲突。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衡。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当事人矛盾焦点集中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案件。虽然是离异家庭的子女,但是在感情的世界里,他们不应该有缺失。二中院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上,尝试开展“法庭亲情探望”,探索因人因案而异的探望权行使形式。本案是通过该项举措成功促成纠纷化解的典型案例。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安排两个家庭在温馨*和的气氛里,对焦小某进行探望,并顺势进行辨法析理,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法庭亲情探望”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供了与子女面对面沟通交流的机会,拉近了感情距离,有助于当事人从子女利益出发,合理解决纠纷,也有助于唤醒父母对子女的关爱,鼓励他们尽快走出离婚阴影,共同努力为子女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陈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了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典型意义: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正在*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典型意义:当前农村地区的赡养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如何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增进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给予老年人更好的物质与精神照顾,已成为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法院审理赡养类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_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_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赡养老人不仅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社会法治的不断进步,老年人依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最新中国婚姻研究报告【第六篇】

婚姻家庭是社会和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了解*目前的婚姻家庭状况,*妇联发起的《*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通过全国10余个省区市地区的数万份问卷调查,进行数据分析,为婚姻家庭幸福寻找更多方法。

*均结婚年龄有下降趋势婚前同居成常态。

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岁,四分之三的男性在25至34岁之间结婚,超过九成的女性在30岁之前结婚。其中,70后比其他代际结婚时间更晚,*均结婚年龄在岁,60后、80后及90后的*均结婚年龄依次是岁、岁、岁。

情感专家社会学博士李松:60年代出生的人,重视的是过*淡的生活。70年代的比较注重经营夫妻关系,80后比较浪漫,90后比较自我为中心。*社会随着年代变迁,男女关系态度比较大的转变,跟初恋结合60后占到70%。

在持续一年的调查中,以上的受访者与配偶在婚前恋爱时间为半年至一年,60后的初恋情结比较明显,而70、80、90后被访者中,受观念的影响,婚前同居比例也在逐年提升,70后有的婚前同居者,80后和90后的比例分别为和。与此同时,80、90后的婚姻半径明显超越了地域限制,受访者和配偶在同一城市出生的比例仅占到左右,更多的年轻人选择跟同城市以外的人结婚。

情感专家婚姻律师:由于经济条件相对发达了,坐飞机坐高铁都方便了,所以异地恋已经没有地域障碍了。

结婚要素中有车有房需求仅占责任感和情绪控制能力更为重要。

在《*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中显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仍然凸显,受访者从男女两性在婚姻中的角角色期待来看,女方承担大部分家务,而男方承担大部分消费的观念相对凸出。在结婚前,男女双方对于另一半的期待与过去相比较,也有了新的变化。

调查报告指出,纵观受访者的各年龄阶层,在结婚前有房有车这一点要求,比例仅占。而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步入婚姻时,更看中的是有责任感的人,同时,善于控制情绪和化解冲突的情商也很重要,的已婚人士表示自己会尽量控制好情绪并且化解冲突。

与此同时,幽默浪漫的细胞也对婚姻的缔结形成良好的助力,年轻群体在这一方面更为明显,80后和90后认为自己开朗幽默、懂得浪漫的比例比60后高出10多个百分点。

专家表示,理智和负责任的态度将有助于双方奠定更稳定的情感关系,而幽默浪漫的感性特质则有可能成为双方步入婚姻殿堂的加速剂。

忠诚是幸福的基石。

调查发现,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口流动的加剧,户口对婚姻的束缚日益减弱。而从原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来看,男女双方家庭具有相似的家庭状况仍然是主流。而使婚姻幸福能够维系的因素中,“忠诚”占首位。

报告显示,幸福夫妻在婚后相处中,对配偶首要的期望是“忠诚”。的受访者希望配偶忠于自己,更在意一份长久的有安全感的关系,而体贴、睿智和是否要小孩这三点紧随其后。仅三分之一的受访者每个月会跟配偶发生口角,但超过80%的受访者从未对配偶谈及离婚话题。专家表示,争执也是沟通,信任才是重点。非常幸福的夫妻给与对方更高的信任度,并不会轻易后悔或谈及离婚。

通过调查报告,最终得出的幸福婚姻家庭有几点启示,专家总结提炼为:修炼品性、宽容体贴;情感依恋、用心经营;共同成长、积极沟通;*等相待、互相尊重;陪伴子女、言传身教;上慈下孝、相互关爱。

最新中国婚姻研究报告【第七篇】

白酒是我国特有的酒种,与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等并称为世界著名的四大蒸馏酒。白酒系以高粱等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制成的蒸馏酒产品。白酒按香型分类,主要有浓香型、酱香型、清香型等香型,目前浓香型白酒约占全部白酒市场份额的.70%。2017年白酒行业复苏延续,上半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速超20%;在消费升级的趋势下行业分化,中高端白酒延续高增长;白酒市场的投放总额达万,整体趋势小幅上升。。

最新中国婚姻研究报告【第八篇】

第一条调整范围。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家庭法调整夫妻之间、亲子之间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条婚姻自由。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三条一夫一妻。

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配偶。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

第四条男女平等。

男女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家庭成员在享有民事权利时,不应受到任何基于性别的差别对待。

第五条弱者利益保护。

妇女、儿童、老人的婚姻家庭权利受国家特别保护。在处理涉及儿童的家庭事务时,应当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首要考虑。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原则。

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借收养之名买卖儿童。

第六条善良风俗。

维护善良风俗,提倡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法有规定的,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婚姻习俗,但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第二章亲属。

第七条定义。

亲属是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发生的身份关系。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姻亲。

第八条配偶。

男女因结婚互称配偶。配偶关系因一方死亡、双方离婚、婚姻被依法撤销而终止。

第九条血亲。

血亲是因自然的血缘联系或因法律拟制的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自然血亲关系因出生而发生,因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者养、继父母子女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第十条血亲的亲等。

亲等,是表示血亲间血缘联系远近的单位。亲等的计算方法:

(一)直系血亲的亲等,从己身上数或者下数,以其间的世数而定,一世代为一亲等。

(二)旁系血亲的亲等,从己身数至双方同源的直系血亲,再从同源的直系血亲数至计算亲等的对方,一世代为一亲等。

第十一条姻亲。

姻亲是以血亲的婚姻为中介形成的亲属。姻亲包括:

(一)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兄嫂、弟媳、姐妹夫等;。

(二)配偶的血亲。如岳父母、公婆等。

姻亲关系因作为中介的婚姻当事人离婚或者婚姻被依法撤销而终止。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后,姻亲关系是否终止,由双方商定。

姻亲的亲等,依己身与血亲的亲等,或者从配偶与其血亲的亲等。

第十二条近亲属。

下列亲属为近亲属:

(一)配偶;。

(二)四亲等内的直系血亲;。

(三)四亲等内的旁系血亲。

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直系姻亲,在扶养关系上视同近亲属。

第十三条亲属的法律效力。

亲属之间有关禁婚、扶养、监护等婚姻家庭法上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规定。

亲属在其它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但其他法律规定与本法规定抵触的,适用本法。

第三章结婚。

第一节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结婚能力。

自然人均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

自然人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本节规定的其他条件,始得结婚。

第十五条合意。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十六条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十七条禁止重婚。

无配偶者,始得结婚。

一人不得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第十八条禁止结婚的亲属。

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者,相互间不得结婚:

(一)四亲等以内的直系血亲;。

(二)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四亲等以内的直系姻亲。

拟制直系血亲间的收养、扶养关系终止后,亦不得结婚;但养子女与收养方的旁系血亲辈份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不宜结婚的疾病。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疾病的人,应当根据婚前医学检查医师的建议,决定是否结婚。

第二十条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二十一条事实婚姻。

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相互关系为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关系,符合本章各项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成为有效婚姻。

第二节婚姻的无效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婚姻的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婚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第二十三条婚姻无效的后果。

被确认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准用本法关于公同共有的规定,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人民法院分割当事人同居期间财产时,应当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权益问题,适用本编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婚姻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因欺诈、胁迫而结婚;。

(二)结婚时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

(三)结婚时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第二十五条撤销权人。

(一)因欺诈、胁迫结婚的,受到欺诈、胁迫的一方享有撤销权;。

(二)早婚的,双方享有撤销权;。

第二十六条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因欺诈、胁迫结婚的,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该期间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

(二)早婚的撤销权人已达到法定婚龄的。

(三)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

第二十七条婚姻撤销的效力。

婚姻被撤销的,从撤销之日起婚姻关系消灭。

第二十八条离婚规定的准用。

可撤销婚姻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间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扶养和教育,准用本法第五章第三节和第四节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损害赔偿。

因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受到损害的无过错一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章夫妻关系。

第一节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地位平等。

夫妻互为配偶,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地位平等。(参人大版)。

第三十一条婚姻居所。

婚姻居所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夫妻一方自愿成为对方家庭成员的,以对方的居所为婚姻居所。

第三十二条人身自由。

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接受教育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三十三条生育权。

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妻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妊娠。

第三十四条家事代理权。

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司法解释一第17条)。

夫妻一方滥用此项代理权时,他方可予以限制,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五条扶养、扶助与维持家庭生活的义务。

夫妻应当相互扶养、相互扶助,按各自能力,共同承担维持家庭生活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权。

夫妻平等享有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扶养、教育、监护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遗产继承权。

夫妻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节夫妻财产制。

第一目法定夫妻财产制。

第三十八条适用的原则。

夫妻双方没有订立财产约定,且不存在依法适用非常财产制情形的,应当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第三十九条婚后所得共同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得的财产及权利,以及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第四十条共有财产范围与推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

(一)工资、奖金及其他收入;。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及其收益;。

(四)双方共同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

(六)不属于本法第四十二规定情形的其他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不能证明为夫妻一方所有的,应推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第四十一条共有财产的享有。

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第四十二条特有财产。

特有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依法取得的享有完全所有权的财产及权利。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

(一)婚前财产;。

(二)依法属于一方所有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如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人身保险金、复员转业费等。

(三)一方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衣物及其他生活用品;。

(五)一方从事职业必需的专用物品,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且价值较大的除外;。

(六)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夫妻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一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

第四十三条特有财产的享有。

夫妻对各自所有的特有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但作为婚姻居所及基本条件的房屋等财产,所有权人不得自由处分。

第二目约定财产制。

第四十四条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编有关共同财产和特有财产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订立的时间。

夫妻有关财产制的约定,可以在婚前订立,也可以在婚后订立。

第四十六条方式和登记。

夫妻财产制契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在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于婚姻登记档案。

婚后订立财产制契约的,应当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财产制契约登记。

第四十七条有效条件。

夫妻双方订立、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制契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

(二)亲自订立,变更或者撤销,不得由他人代理;。

(三)意思表示真实;。

(四)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善良风俗。

第四十八条效力。

婚前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自婚姻关系成立时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后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自依法成立时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财产制契约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九条变更与解除。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财产制契约。

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变更、解除,未向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变更、解除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目非常夫妻财产制。

第五十条非常夫妻财产制。

法定事由出现时,依法律规定或者经法院宣告,夫妻共同财产制变更为分别财产制。

第五十一条当然的非常财产制。

夫妻一方受破产宣告时,其财产关系适用分别财产制。

第五十二条宣告的非常财产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夫妻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解除原共同财产制,实行分别财产制:

(一)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或者其在共同财产中的应有部分已被扣押;。

(二)夫妻一方的行为危害他方利益或者妨害婚姻共同生活;。

(三)夫妻一方拒绝向他方报告其收入、财产及债务或者共同财产状况;。

(四)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连续分居一年以上;。

(五)继续实行共同财产制,将使夫妻一方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其他事由。

在第(一)项情形,除夫妻另一方外,债权人也有权申请撤销共同财产制,宣告实行非常财产制。

当事人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宣告解除原共同财产制,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判决,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共同财产制的恢复。

改采分别财产制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经夫妻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恢复原共同财产制。

当事人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宣告恢复原共同财产制的判决,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离婚。

第一节登记离婚。

第五十四条登记离婚的定义。

登记离婚,是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合意离婚,符合法定条件,而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方式。

第五十五条登记离婚的条件。

夫妻双方合意离婚,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登记离婚程序:

(一)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双方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婚姻关系为合法缔结;。

(五)协议内容有利于保护妻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第五十六条离婚登记的程序。

要求离婚登记的夫妻双方必须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间内审查双方是否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经审查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应于审查期间届满后予以登记,向双方签发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

前款审查期间为一个月,从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之次日起算。

审查期间内,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审查期间届满后的一个月内,当事人双方未请求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离婚证的,视同双方撤回离婚申请。

第五十七条离婚登记的效力。

当事人双方从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五十八条离婚协议书的变更。

登记离婚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子女的监护与扶养,或者财产的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协议书,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离婚协议有关子女监护与扶养,或者财产分割内容得,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节诉讼离婚。

第五十九条诉讼离婚的定义。

诉讼离婚,是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离婚方式。

第六十条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经调解夫妻双方和好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经调解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离婚调解书。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第六十一条准予离婚的标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夫妻关系不可挽回地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一方被依法宣告失踪;。

(二)患有严重精神病或者传染病经治不愈;。

(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

(四)重婚或者与婚外异性同居;。

(五)对一方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虐待或者遗弃;。

(六)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

(七)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八)其他导致夫妻关系不可挽回地破裂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抗辩理由。

离婚对一方当事人或其子女将造成极其严重损害,而暂缓离婚有益于防止或减轻这种伤害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离婚诉讼。

(参德国民法典第1568条苛刻条款:“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或者为保护拒绝离婚的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罹患严重疾病),即使婚姻破裂,也应当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第六十三条离婚诉权的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六十四条复婚登记。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节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扶养和教育。

第六十五条离婚后的亲子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监护,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监护、照顾、扶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离婚后的子女监护。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

两周岁以上子女的直接扶养,由双方协商决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判决。

第六十六条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审酌因素(参台湾民法第1055条之一)。

人民法院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做出有利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裁判:

(一)子女的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状况;。

(二)子女本人的意愿和人格发展的需要;。

(三)父母的年龄、职业、品行、健康状况、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

(四)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与态度;。

(五)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它共同生活者之间的感情状况。

第六十七条子女扶养教育费的给付。

离婚后,不担任子女监护人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扶养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给付费用的数额,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对子女扶养教育费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必要时,子女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六十八条给付方式和期限。

子女扶养教育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满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扶养教育费。

对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给付能力的,应负担必要的扶养教育费。

第六十九条探望权。

离婚后,不担任子女监护人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有权与该儿童会面交往,但以有利其身心健康为前提。

第七十条探望权中止的事由。

探望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直接扶养子女的父或母以及子女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其探望权:

(一)患有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疾病;。

(二)有赌博、吸毒或者酗酒等恶习;。

(三)拒付子女扶养教育费;。

(四)对子女有性侵犯或其它暴力行为;。

(五)教唆、引诱子女实施违法行为;。

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依法恢复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或者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判决和裁定的当事人,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民事强制措施。

第四节离婚财产分割与救济。

第七十二条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夫妻财产关系因双方离婚而终止。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应当均等。双方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女方、子女监护方以及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第七十三条共同债务清偿。

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以双方各自财产均等偿还;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七十四条离婚经济帮助。

一方生活水平因离婚明显下降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予以适当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七十五条家务劳动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扶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

第七十六条共同财产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章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节父母与亲生子女。

第七十七条亲子关系的推定(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非婚同居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与其母亲同居的男子为父亲。

受胎期间为子女出生之前的第三百天到第一百八十天之间。

第七十八条亲子关系的推定(二)。

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以同意采取该方式生育子女的男女为父母。

第七十九条亲子关系的推定(三)。

数名男子均可被推定为子女的父亲时,依下列原则推定:

(一)在母亲的丈夫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

(三)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和受胎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为子女的父亲。

第八十条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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