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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办法【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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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篇】

一、县政府印章用印管理

(一)县政府发文和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加盖县政府印章,必须经县长签发后方可盖章。非正式文件确需加盖县政府公章,须经县长或分管县长签字同意,方可加盖。

(二)以县政府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报告、请示等公文,须经县长签字后,方可盖章。

(三)以县政府名义对乡镇或县直单位发放的。通知,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或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盖章。

(四)各类证件、报表、证明需加盖县政府公章,须经县长或分管县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五)机要科必须严格遵守印章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报告签字程序,发现一起未经批准的私自盖章行为,严肃追究机要科长责任。

二、县政府办公室印章用印管理

(一)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和两办联合发文加盖县政府办公室印章,必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发后方可盖章。非正式文件确需加盖县政府办公室公章,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签字同意,方可加盖。

(二)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向上级机关和县领导报送的报告、请示等公文,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

(三)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对乡镇或县直单位发放的通知,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盖章。

(四)各类报表、证明需加盖政府办公室公章,须经办公室分管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五)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向财政及其它单位出具的有关财务方面的报告,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财务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

(六)县政府办公室印章由文书科负责保管和管理。文书科必须严格遵守印章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报告签字程序,发现一起未经批准的私自盖章行为,严肃追究文书科长责任。

三、印章保管

(一)县政府印章由机要科长负责保管,县政府办公室印章由文书科长负责保管;

(二)印章必须存放在牢固可靠的专柜内,妥善保管;

(三)凡印章出现遗失或不当存放情况,将依法依纪追究机要科长、文书科长责任。

印章管理办法【第二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长印章及所属各部门行政性公章。

第三条 本所行政公章由所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本所印章由上级主管司局刻发,所长印章由所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五条所属各部门刻制印章,必须先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所领导批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印章。

第六条各部门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所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所办公室,所长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计划财务处,部门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本所印章的,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九条 本所印章管理,由所长办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员负责,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第十条 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第四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本所印章应根据所长或副所长的。指示,经所长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代行使用权。各部门印章使用前,应报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以本所名义发往所外的公文,必须经所领导签发后,然后加盖本所印章。在所内下发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盖本所印章。

第十三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印章管理办法【第三篇】

一、印章的发放和回收

所有章印由综合办公室发放、回收。

二、印章的刻制

1、印章刻制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由需刻印部门负责人据工作需要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请,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刻制。任何下属单位及部门都不得擅自私刻印章,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2、印章刻制:刻制申请经过批准后,统一由综合办公室办理。

三、印章的管理

1、公司授权综合办公室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各类印章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监督印章的使用和保管。并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备案,并下发印章启用的函告。

2、印章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3、公司建立印章领用登记表,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表上予以记录。

4、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四、印章的使用

1、公司印章使用建立《章印使用登记表》制度,使用印章,及时登记。

2、各类印章使用应具备的条件为:

⑴行政章:仅限于与之相对应的性质文件方能盖章。非特殊情况,不得当“专用”印章使用。

⑵合同专用章:仅限于各类合同、协议签订时专用。

⑶资料专用章:仅限于各类资料专用。

⑷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是在涉及到公司财务业务的专门印章。单位对外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预留银行印鉴、支票、汇票、业务委托书等)、以及其他外部业务(如工商部门备案等用途)等。

⑸私人印鉴章:适用于签发支票、文件以及合同中需使用的私人印鉴章。通常须经过其本人或其授权人确认,方可盖章。特殊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或其他科学有效的方法确认(应有记录),事后补签《印章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

3、章印使用程序:

⑴公司各级人员需使用印章时,每次必须按要求填写《章印使用登记表》,将其与所需盖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印章保管人方可盖章。

⑵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

⑶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⑷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后方可盖章。

⑸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特殊情况除外。

⑹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详细注明事由,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由区域经理级以上人员携带使用。

⑺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董事长或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五、印章的作废和销毁

1、印章的作废包括不适用作废、磨损作废、遗失作废等。

2、经确认作废的印章由使用部门提出销毁申请,填写《印章销毁申请单》(见附件2)经分管副总审核,经批准后方能销毁。

六、责任

1、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报告。

2、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并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七、附 则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综合办公室。

印章管理办法【第四篇】

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用章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统一报批(报备)经批准后刻制。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三条 所有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实行印章使用登记签批制度。基金会会章由办公室保管及用印;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分别由会计和出纳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

第四条 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用印人凭领导签发的文件或用印批条,由印章保管人按规定用印。

第五条 基金会会章的使用,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秘书长批签,若理事长和秘书长因公外出时,由指定负责人批签。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领导明确批示后的财务活动。

第六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函,或者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必须加盖基金会印章。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章。

第七条 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收回、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八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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