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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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篇】
一、负责人职责
1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生档案,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2带领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
3对卫生设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卫生事件作出决策。
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具体指导,参加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
2完成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三、卫生人员职责: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和污物,无卫生死角,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废弃物放入加盖的密封容器。
2、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严禁吸烟,须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设吸烟室(处),吸烟室(处)外不设烟灰缸。
3、从业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保持经常性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戴整洁工作衣帽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卫生管理、消毒制度
一、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二、公共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用密闭方式进行。
三、公共场所的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用,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
四、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符合《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xx)和相应各类场所的相关卫生要求。
五、公共场所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用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六、公共场所内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卫生清扫、除害卫生制度
一、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二、发现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虫应即时杀灭;
三、发现鼠洞、蟑螂滋生洞穴应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并及时清理或合理投药。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才能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遵守“五四制”,即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一、工作时杜绝不良的卫生习惯,经常洗手,常剪指甲,工作场所不得吸烟,违反其中一项酌情扣除奖金。
二、每天搞好本职岗位卫生工作,如工作区域卫生不符合要求按情节轻重酌情扣除奖金。
三、下班前,要及时打扫卫生工作,如被检查人员发现未做好卫生工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当事人奖金。
四、各区域工作人员按照制定的卫生制度,做好本岗位工作。由领班不定时对各区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限期当事人改正。
幼儿园公共场所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第二篇】
幼儿园公共场所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幼儿外出集体活动,必须充分考虑活动场所、线路、交通工具、气候环境等方面的安全性,以就近、小型、安全为原则,能不用交通工具的尽量不用,一般不要组织离开市区的`活动,
2.出去活动前,要向幼儿提出安全保障要求和注意事项,教育幼儿遵守纪律,听从指挥。
3.组织活动使用交通工具,必须与承运单位共同落实交通安全措施,严禁车辆无照运行、带“病”运行和超员、超速运行,组织者要负责对交通工具安全性能的监督,
4.到公园、游览区、游乐场等地活动,一定注意其合理的容量、设施的安全,防止倒塌,跌落,挤压、溺水等事故的发生,室内活动特别要重视消防安全。
5.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必须坚持安全、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的原则。要加强劳动组织,重视劳动保护,教育幼儿遵守劳动规则。
6.商业性庆典活动及其他各类社会庆祝活动,原则上不得组织幼儿参与,必须需要幼儿参与的,须经园长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人数,专人负责,确保安全。
7.组织幼儿活动的领导、老师应切实负起安全责任,幼儿应自始至终在领导、老师的带领和保护下开展活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第三篇】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第二条 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 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 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
第七条 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配合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 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 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要将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列入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对卫生管理和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要加强车站(包括火车站和汽车站)、机场、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的卫生管理;商业、物资、轻工、粮食、外贸、文化、体育、旅游、园林等部门,要把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列入企业经营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管理。
(二)计划、建设、环保、规划设计等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公共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场所,按《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把好选址、设计关。
(三)宣传、新闻、教育等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条例》精神,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四)公安、工商、财政、环保等部门,要按《条例》有关规定,协助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五)各级卫生部门是对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健全监督网络,充实监督人员和技术装备。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四条 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责任制度,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按《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进行体格检查,领取“健康合格证”。
“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工作期间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第六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公共场所,包括照像馆、邮局、银行(储蓄所)、客运售票处等,应按《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发证机关审核合格后,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年度审核章,并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加贴年度有效贴花,逾期三个月未加盖年度审核章和未加贴年度有效贴花者,按未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处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第八条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条例》第二条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举的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
对吊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者,卫生监督机构须提出书面意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按《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填写事故报告表。
第十条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或少报、漏报、不报的,卫生监督机构应追查补报;对故意隐匿不报者,由卫生监督机构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建设项目必须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领取“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
1.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及扩初设计的卫生章,对需要编制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的,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在扩初设计同时,编制卫生评价报告书;
2.建设用地范围内和选址周围的有关环境资料;
3.与卫生有关的施工设计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质量、卫生技术措施、环境卫生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卫生评价,提出书面验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