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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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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篇】

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食堂是学生生活一个公共场所,应保证良好的清洁环境,为进一步提高与完善卫生管理,制定以下制度:

一、在食品操作过程,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把“病从口入”关,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去做,保证就餐者的身体健康。

二、将食堂的工作场所进行严格划分,分别由将卫生分担区域落实到人,做到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管。每人将自己的卫生分担区域认真清扫整洁。

三、食堂卫生要天天保持干净整洁,做到窗明地净,无油渍,窗台无灰尘。保证纱窗完整无破损,发现破损时及时上报修理。暖气片(管)及各种上下水管道无灰尘。垃圾桶要及时清理,不得长时间存放。

四、每周六、日进行卫生大扫除,周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区域,根据情节进行处罚。

个人卫生:

(一)必须具备有区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健康证。

(二)工作时必须着工作服、戴工作帽(巾),并要保持衣装整洁干净。

(三)必须有良好的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工作服。

(四)在工作期间不允许佩戴特别的饰品,女员工不应画浓妆,涂染指甲;男员工不留长头发、长胡须。

(五)不得穿裤头、背心、拖鞋上班。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第二篇】

公共场所自主规范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负责任人(经理)是本单位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自主规范管理;

二、要按照市卫生监督所印制的《经营单位岗位负责人自主规范管理每日(周)督查情况表》的自查项目(共有七项,分别是卫生许可证管理、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卫生设施设备管理、卫生用品采购管理、店容店貌)开展自查。

三、按照《经营单位岗位负责人自主规范管理每日(周)督查情况表》及本单位制定的卫生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卫生进行检查,分管理总经理每周督查一次,经理三天督查一次,卫生管理组长每天督查不少于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登记责令相关人员及时整改到位并做好验收工作。

四、不定期对卫生管理档案的检查,内容包括

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限期整改的,将按照本单位的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第三篇】

1、所有商场超市均应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方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应按许可项目的内容亮证经营。商场超市的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卫生负责人,负责本商场超市的食品卫生工作。

2、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全面负责超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岗位卫生管理制度和详细的台账制度,并有具体措施保证落实。

4、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不采购、不销售、不制售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随意检查每批商家食品的标签标识,保证内容规范完整;即使清理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发现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拆去措施防止流向消费者。

5、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工作,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有培训几率备查。

6、定期检查个人卫生情况,使其符合《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相应的卫生要求。

7、直接接触散装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操作时带口罩、手套和帽子,不准佩戴戒指、手镯、手表等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收不有外伤应临时调离岗位。

8、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或者远离工作场所。

9、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加工区及经营区内。

10、商场超市要建立食品采购进货管理制度。采购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具有鉴别各类食品卫生质量的知识和技能;按《食品卫生法》和《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索证、验证。

11、食品包装物、食品用工具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卫生管理办法和卫生标准,重复使用的器具要防止被有毒物质污染,并有专人负责清洗、消毒。

12、应建立食品展卖活动管理制度。食品展卖区与非食品展卖区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食品不得与其他上混放,食品区不得经营与食品无关的物品。

13、散装熟食品、散装粮食、定型包装食品、蔬菜水果、冷冻食品和生鲜食品等要分区不知,生疏食品、干湿食品应防止交叉污染。

14、定型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要求,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不得模糊或者脱落,生产日期与保质期在同一包装上:有中文标志,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规格、配方或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方法并符合“gb7718”的有关规定。产品标签、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虚假的宣传内容。

15、散装食品必须符合卫生部《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有防尘材料遮盖,并设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设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练及包装服务。

16、散装食品在适当的显著位置上标有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使用方法等,标识内容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的标注相一致,严禁更改原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严禁与不同生产日期的产品混装销售。

17、食品应按规定条件存放:战士、销售的需冷藏(冷藏温度为0°C~10°C)或冷冻(冷冻温度为18°C以下)的食品,应置于相应条件下,并有明确的温度显示。

18、冰冻水产品,应陈列于冰盘(箱)内,与其他食品隔开,温度控制在0~5°C,严禁用化学药剂保鲜。

19、超过保质期限或准备退货的食品应存放在固定位置,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撤出展卖场所。

章 总则【第四篇】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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